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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价值两重性——兼评后现代主义及生态伦理学的自然价值观
   

作者自按:

本文是纯学术论文,但涉及的内容却是前沿的。中国和西方学术界在如何对待自然、如何认识自然价值问题上的观点对立、冲突由来已久。国内学界围绕是否应“敬畏自然”的论争,便是这一冲突的延续。本文提出的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旨在从理论上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希望关心这场争论的先生提出批评。

笔者认为,现有的中国社会科学之所以在理论阐释上存在许多盲区、盲点,关键是学科建设本身滞后,缺少真正的理论创新。我们如果只是沿用西方现成的理论范式,那么,国外的理论难题必然要引进国内,变成我们的学术困境。笔者积十年之力从事的《系统价值学》建构工程,就是为了彻底扭转这种局面。该专著争取2006年出版,希望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的同仁予以关注。

 

在既往价值学研究中,有关“自然价值”的专论尚不多见。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价值学一般是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综合价值”(或“人的价值”)方法进行分类的[[1]],原本就没独立位置的“自然价值”,自然就被忽略了。但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却在现代生态危机中凸现出来,后现代哲学对人类“主体主义”的否定和生态伦理学主张的自然中心价值论皆与此相关。尽管这些泛价值理论多有缺憾难以自圆,却说明了科学的“自然价值”概念对于价值哲学建构、对于倡导正确的自然价值观以推动人与自然建立新的和谐关系等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本文在批判泛价值论基础上,提出属于系统价值论的“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期盼方家指正。

 

自然生态危机与诸种泛价值论的悖谬

   

尽管既往对自然价值理论缺少系统研究,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自然价值”概念的通常理解与使用:“自然价值”,便是自然存在对人类需求的满足;“自然价值关系”,就是“客体适应主体要求的关系,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关系……。”在价值“需求满足”说占统治地位情况下,大家形成这样的“自然价值”概念很正常。甚至包括后现代哲学家和生态伦理学家,也都如此操用,上述引文,就出自刘福森先生批判自然主义价值论文章[[2]]。应该说,在传统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情况下,无论“自然价值”概念有无或如何理解,都不影响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关系。当时人类即便生发出种种征服自然的宏伟蓝图,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通过神话、诗歌之类的文学想象去实现;当时人类虽然也向大自然索取效用价值,但一般并不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但到了现代工业文明时代情况则大不同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空前强大,现代人类的生存活动已成为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这时,以“满足需求”为内涵的自然价值概念的片面性便凸现了出来。

现代人类对自然的改造确是“多层次、全方位”的:不仅仅在细胞、在分子层次,而且在基因、在超微粒子层次上改变着自然物质的形态,制造出了大量自然界从没有过的物体、物品和物种,包括能瞬间造成生态灾难的核武器。依仗这样强大的科技力量,现代人类正在对地球上任何具有资源价值的地区,进行高强度地、甚至掠夺性地开发和改造。人类这种根据自己意志征服自然的结果,已使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大气污染、土地沙化、江河干涸、气候反常、物种灭绝……,作为“回报”,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大大劣化了:昔日寻常的自然食品或纯净水与空气,竟成为生活奢侈品,丛生不已的怪病正不断威胁着人类。这空前的生态危机已演变成现代文明危机,它迫使人类开始反思自己和自然的关系,包括反思自然价值概念。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便为现代化敲响了警钟。

后现代哲学家认为:这种危机“源于现代性的本质,源于以人为中心的主体主义”,即人类忽略物的自立性,将其变成为人类而存在的东西。因此,人类出路在于超越主/客的二分法及由此衍生的人/自然、目的/手段等等的对立格局,重建“一种世内万物共同在家的统一性。树木、飞鸟、野兽、人、锤子等世内万物在后现代逻辑中都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人作为会思想的存在应该珍重和守护其他存在者。如海德格尔所作的诗意定义:人不是存在的主宰,人是存在的守护者,因而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3]]。坦率地说,这种泛价值论的“后现代”人文哲学反思,其思想意义大于实际理论意义,它与中国学者高擎“前现代”的“天人合一”大旗拯救西方文明的主张,倒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对而言,生态伦理学家的反思倒是很具体,他们提出的“内在价值”论等“自然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概念就是用来反拨自然效用价值片面性的理论。

刘福森先生指出:“自然界(或生态、生命)的‘内在价值’概念,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论基础。”这种生态伦理观认为:“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4]]“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5]]派别,则普遍认同“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与人的领域扩大到人与自然的领域,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人—自然’系统”[[6]]的观点,只是他们外扩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扩到动物界、有的扩到生物界、有的则扩到整个地球。“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动物应被赋予道德的权利”,应该被“解放”;“生命价值论”者认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为整体的生物共同体”,就是承认构成共同体的每个动植物的“固有的价值”;而生态中心主义者主张,“整个自然界都具有其‘固有的价值’与‘权利’”[[7]]。显然,这些理论几乎可视为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具体演绎。

我绝不怀疑这些新锐思想和理论倡导者的良苦用心,他们都是想借此来制止人类一味向自然索取的做法,提醒人类尊重自然、善待地球、珍爱我们的生存环境,不致自毁于征服自然的狂妄行为中。但这些理论,不仅自身难以自圆,假如可以付诸实践的话,其效果恰恰是负面的、甚或有害的。毋庸讳言,这首先关系一个立场设定问题。我们认为价值是属人的概念,是由于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逐步生成肯定自身利益的价值意识,从而整个世界对人类便具有了价值意义。如果站在“自然中心主义”立场上,这当然属一种强权逻辑:难道就因为人类能创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便有权形成属人的“价值”概念吗?面对这样的指责,我们是无法辩解的。因为我们只能站在人类价值中心主义立场上,这是无法理论、也无法选择的,就像人类目前无法选择到其它星球生存一样。

但正由于这一立场任谁也无法改变,所以,种种否定人类价值中心主义的观点便更难成立、更难为其立论合法性辩护了。因为这些论者将人类的各种价值概念推向动植物并站到它们立场上之后,他们所主张的“价值”概念便变得荒谬绝伦了。道理很简单,即便站在最温顺动物立场上,最凶险、最恶毒的动物不是别的,就是人类自己!我相信,动物们被“解放”后的第一要求,便是先将人类清除出地球!而在没有人类的世界里,又怎样确定价值的尺度呢?是以动物利益为归属,还是以植物利益为根据?而动物、植物都不是抽象概念,各个物种间的利益又是冲突矛盾的,任何一种立场选择,都经受不住来自其它物种立场上的拷问。最终结果,难免将价值的裁决权交付给某种超验存在:神或上帝,世间一切价值都来自神或上帝的恩赐。这样,抹煞价值属人本质的理论,便使价值获得属神的性质,导向神秘主义、神本主义。

退一步说,即便我们认同后学家“万物共同在家”的观点,或生态伦理学家“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主张,这就能给动物界带来福音吗?答案恰恰是否定的。自然界的生命天然就是不平等的,老虎天生就以绵羊为食,小鱼就要被大鱼吃掉!揭示和承认这种弱肉强食合理性的就是达尔文主义,自然生态平衡就是靠这种不公平维持的。假如人类执意要将这种平等施与动物界,且不惜越俎代庖地强制执行的话,那么,当所有动物享受平等权利之日,就是自然界所有的生命与人类同归于尽之时!甚至连小鱼那“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也将葬身于这美好蓝图之中——因为大海中的生命急剧膨胀最终皆因缺氧而窒息死亡了!实际上,任何将“独立价值”或“内在价值”推及自然界的做法,都只能将人类自身行为置于价值悖谬之中。譬如人类应“有同情、怜悯和善待有感觉的动物的义务”,所以应素食[[8]]的说法便与人类应“守护”自然万物的观点相矛盾。人类作为“守护者”,怎能草菅植物的生命呢?但如果连素也不能吃,人类又如何做“守护者”呢?即便允许人类虚伪一下,享有吃植物的“特权”,但面对动物,我们照样要被这些悖谬之论捆住手脚,无所是从。譬如,老虎等野生动物是珍贵的,人类应保护,但被老虎吃掉的野羊就没有“生存权利”了吗?反过来,假如人类保护了弱小动物,那让老虎生生饿死就不残酷了吗?再说了,人类凭什么在保护老虎、大熊猫的同时,却天天杀猪宰羊烧鹅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将人类几乎所有行为的价值合法性给解构了吗?

其实,这里的关键是各方论者皆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人类中心主义”混淆了:一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一种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我们涉及价值概念时所肯定的,是“人类价值中心主义”,人类永远只能站在人本或人道主义立场上去对待世界、判断利害,人类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与这种中心主义对立的,是上帝中心主义或神本主义,即站在神学立场上去对待世界、判断利害,将神视为主体。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我们当然不能支持这样的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在存在论意义上也处于自然的“中心”。现代科学早已揭示了,人类是自然之子,是“生物进化树”上最高的“一枝”,包括人类智慧,也只是大自然的灿烂造化物而已。人属于大地,但大地从来不属于人类。人类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自然界的中心。与这种科学“自然主义”相对立的“人类存在中心主义”才是应该扬弃的。人类在自然环境中,其实是极为脆弱渺小的存在,他绝不能随意对自然说“不”,反而时时需要自然的庇护。但在现代性语境中,人类确曾狂妄地依仗科学霸权,将价值中心主义立场强加于自然,根据自己的“需要”推出自然的“应该”,导致了灾难性的结局;但这问题是出在人类的价值观上,它并不能成为取消人类价值中心主义理由。人类必须承认人与自然两个中心并存的实事,既坚持人类价值中心立场,又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这便是后文将讨论的“自然价值两重性”理论基础所在。

 

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提出与理论阐释

                     

价值理论的意义在于圆满阐释现实的价值关系,给予人类价值实践以合理支持。既然“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等泛价值论在客观实事面前难以自圆,且对克服生态危机无益,我们还得回到属人的价值概念上来。依笔者所见,既往价值论的问题并不其人类中心价值立场,而在其价值论以“人的需求”为逻辑起点,忽略了价值与人的生命本体的联系,割裂了人的全面本质,因而,所推演出的“价值”和“自然价值”概念都是片面的。社会科学的价值学,其逻辑起点只能是人的生命本质。价值是一个涵容人类本质全部丰富性的范畴,凡体现或维护人类生命本质的客体属性,皆具有价值。而人的生命本质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因此,我们便应该承认属人及为人的价值在自然、文化、社会各个层面上,并非单一向度、单一属性的存在,而是具有双重向度、两重属性的存在。其中,在人与自然关系层面上,便形成“自然效用价值”与“自然生态价值”这样两重性的自然价值范畴。从地球上的自然存在到人类关涉自然的活动,皆同时存有这样两重性的自然价值属性。譬如原始森林,能给人类提供丰富木材资源,这是它的自然效用价值,但它又能调节自然气候,具有自然生态价值。而人类滥伐原始森林的行为,虽获得了自然效用价值,却属于破坏自然生态的负价值行为。

相对于单一性存在的自然效用价值概念,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全面关系:人是属人的自然世界的中心,但又是客观自然中的一个环节;人要努力认识改造自然,做自然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但人又永远是自然的仆人,必须顺从遵循自然规律,并接受自然对自己命运的终极主宰。因此,自然一方面是人类生命活动的对象,获取生产、生活资料的“仓库”,具有“自然效用价值”;自然另一方面又是制约人类生命的载体,是庇护人类生存的“家园”,具有“自然生态价值”。所谓自然效用价值,严格讲,是指纯粹自然对象满足人类本能需求的属性,也是自然客体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合目的性存在。这里强调“纯粹”,是因为现实中的自然效用价值,绝大多数依赖人类的文化实践活动,是以文化效用价值形态出现的,包括人类饲养的猪牛羊,都已是“人化自然”的产物了。所谓自然生态价值,就是自然存在通过生态规律对于人类类存在所产生的意义,也是自然存在所具有的维系肯定人类类生命的属性,是人类生命合规律性存在的条件。需说明的是,正由于自然生态及其规律原本就属于自然规律,可由“自然”语义涵容,所以,在不产生歧解时,“自然生态价值”也可简称为“自然价值”,与“自然效用价值”对应。

现在的问题是,当我们用“自然生态价值”反拨传统价值概念片面性,赋予自然存在有别于“效用价值”的价值属性后,肯定有人会提出质疑:这岂不是又回到泛价值论上去了吗?换句话说,这“自然生态价值”与自然“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等概念难道不是一回事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虽然这两种“价值”概念都承认自然存在的价值,但它们的立论基础和理论路径是截然不同的,导致的价值论也是性质对立的。自然生态价值概念建立在科学的系统价值论基础上,依然坚持价值的属人属性,自然客体的生态价值只是获得性的,其价值论与科学论是统一的。泛价值论则是建立在非科学的甚至神学价值论基础上,认为价值是自然物的固有属性,与人类存在无关,其价值论与科学论是矛盾的。我们不妨回到前述例证上来。站在“自然生态价值”立场上,什么物种该保护,什么物种不该保护,不是因其“独立价值”、“内在价值”,而是基于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价值。因此,老虎该保护,野羊也该保护,但那只是控制人类的杀戮。羊若被老虎吃掉,正是自然生态保护的题中之义。同样,人类保护大熊猫和老虎,是保护珍稀动物;而把猪养肥了宰杀,既实现了猪对人的效用价值,又有利于自然生态平衡,使人的活动获得自然生态价值。猪与大熊猫的“命运”自然不同了。当然,这里涉及到对系统价值概念的理解问题,需略加阐释。

系统价值学认为,价值并不是事物的固有属性,而是它们在人类生存活动系统中获得的一种系统质,如同人类劳动产品在商品交换系统中获得商品价值是同样道理。一旦离开人类存在,或者系统的主体、生存的环境发生变化,自然客体的价值属性便或者消失,或者发生变化。譬如蛇毒的效用价值,对于被毒蛇咬伤的人来说,它是负效用价值存在,对于需要蛇毒治病的人来说,它是正效用价值存在。这或正或负的效用价值,都是相对人类不同需求而生成的,并非其本身固有属性。再譬如森林的生态价值,也是对人类生存利益而言的。如果人类消失了,地球上的生态活动依旧,但却无所谓生态价值了。只是相对说来,自然生态价值不会随着具体主体利益需求变化而变化,如蛇毒例子那样。因为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属人价值,是相对人类类主体、类利益而言的,而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人类又是受动性的存在,并无能动性可言,所以,自从人诞生起,自然生态价值对人类就是绝对性存在。譬如有人不愿吃猪肉,猪对他便没有效用价值;但大熊猫的生态价值却不以个体的好恶而转移。这也是自然价值两重性性质差异和实践矛盾之所在:自然生态价值相对人类类利益而存在,认识和保护它,要依赖科学、依靠类觉悟;自然效用价值则相对于个体或群体利益而存在,认识和获取它的动机就直接来自人们的利益需求。所谓自然生态危机,主要便是人类从利己效用价值需求出发,无视或践踏自然生态价值造成的。

     既然人与自然的这种两重价值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生态危机源自人类对自然价值两重性关系的割裂,既往的理论难免已有所触及,只是由于传统价值论根深蒂固地局限,理论批判或建设者难免惯性地步入歧途之中。后现代主义,看到“人/自然、目的/手段”等等的对立是造成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但他们不是探寻使两者转化统一的价值论路径,而是靠抽象地文本超越,非本质主义地化解矛盾,最终只能描绘出“诗意”解决的蓝图,结果,与中国学者张扬的“天人合一”命题实现了超时空的言语联欢或理论共谋。生态伦理学家则多已正面涉及到“生态价值”概念,只是往往被归纳到自然效用价值范畴中,或与之平列,放到自然价值多样性表述之中了。譬如,生态伦理学家叶平先生在列举十余种“自然价值”时,便提及自然“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9]]了,但另一位学者却用“自然效用价值”概念给予阐释。他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能满足并实现主体需要和欲望的效用。……自然环境客体,……能满足和实现人类的不同需要和欲望……,便形成为上述许许多多的自然价值观念。”[[10]]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刘福森先生已认识到“自然物有两种价值:第一,自然物对人具有‘工具性价值’;第二,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我们可以叫它‘生态价值’”[[11]]。但由于论者同样被 “效用价值论”所囿限,并没由此形成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这是令人遗憾的。

实际上,自然生态价值与自然效用价值并不是平列的两种价值,而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并存的向度、内涵不同,且相互依存、转化的两种价值属性,它们同时体现在自然物和人类活动身上。用一个形象说法,如果把地球比做一个硕大无朋用果枝编织的人类生命摇篮的话,那么,自然生态价值则是指这些果枝对摇篮的结构功能性意义——每一根枝条都在维系肯定着人类类生命,自然效用价值则是指这些枝条或果实对人类生存的意义——枝条好比建材等生产资料,果实好比食品等生活资料。人类如果肆意砍断枝条采摘果实,将这个摇篮毁掉了,人类生命便无法寄存,这时,砍下的枝条和果实再多又有什么效用价值呢?但是,如果因噎废食,不敢再砍伐或采摘,致使人类只能动物般地生存在这摇篮着,那么,这摇篮再完整又有什么生态价值呢?这即是说,自然生态价值是人类获取自然效用价值的“规律性”条件,自然效用价值则是人类从中获取的“目的性”成果。人类只有努力使这两种自然价值相统一,在索取“果实”时,慎重地保护“摇篮”,才能保证自己既有“摇篮”庇护,又有“枝条”建屋“果实”果腹。这也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生存的理想境界:在“合(生态)规律”基础上得到“合(人类)目的”性满足。当然,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间的和谐统一,是当代人类面临的最大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实践的挑战。

 

自然价值两重性理论实践意义例释

 

现在,我们便结合例释,来讨论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我们先对人类生命本身进行分析。人类生命既然是自然存在,必然也有自然价值两重性。我们知道,新陈代谢、生存死亡是自然生命的基本规律。假如生命永生不死,或死而不生,整个自然界都将因生命链条的断裂或失衡而死亡。因此,生命自然地生、自然地死,皆具有生态价值。但规律这放到人类身上,问题便来了。当人类生命处于青春期时,既享受生命的效用价值,也体现生态价值,两种价值统一,人是最幸福的。而当生命衰老时,两者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凸现出来了。从生态价值角度讲,人衰老后同样为负价值存在,如果再长生不死,对自然,对人类本身都是巨大生态灾难。人死后躯体经细菌处理再回到自然生态循环运动中去,或许还会化为其它生命的组成成分呢,这显然是对自然的一种“贡献”;人类正常死亡,理应肯定才是。但这种科学的自然价值认识绝不能取代人类的人道立场:人的生命永远是人的价值的最高体现;死亡对人类来说,永远不是价值真理;凡导致人类生命衰亡的因素,都是负效用价值存在。因此,人类对自己生命便面临着自然价值两难选择。

人道主义立场当然是不可讨论的,即便有哲学家倡导,人类也是不会通过“自觉死亡”来实践自然生态价值的,反而还要发挥其能动性不断通过运动保健、医药救疗来延长自己的生命。正因现代人类寿命大大延长,使地球人口越过60亿大关,导致人类总需求成倍增加刺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面积不断扩大,而使得具有生命价值的人类存在本身,成为最大的负生态价值因素。而这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质量,每年有数千万人因污染引起的各种疾病而死亡。这便造成自然生态价值与人类效用价值双输的结局。显然,无论是“超越主/客”、“天人合一”观点还是生态伦理学理论,都是无法解决这种“两难”、“双输”难题的。但人类是聪明的,既然人不愿意通过促“死”来解决矛盾,便只能从少“生”方面找出路。凭借现代价值理性和科技手段,人类所实行的计划生育方略,便是通过牺牲人类某些自然效用需求(生育之乐)来维护自然生态价值的“英明”举措。

我们再从人与自然关系角度进行分析。尽管现代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空前紧张,但人与自然恢复和谐共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纵观历史,人类经历了从“消极适应”、“盲目征服”、“积极适应”这样三个阶段。在人类诞生后的漫长岁月中,先民基本囿限于自然生态系统中,以适应自然为主、以人化自然为副。当时人类的活动方式既满足自然效用需求,也无大碍于自然生态平衡。人类几千年的文化智慧就集中体现在这种“消极适应”生存方式创造上,譬如居住在热带或寒带地区的人们便创造出适应当地不同气候条件的民居,像湘西的吊脚楼,傣族的竹楼等等皆有它们的顺天宜人道理。自然生态危机是随着人类数量增加而产生,因人类现代科技进步而激化的。现代人类依仗高科技手段曾干过许多蠢事,一味想征服自然的结果,却“征服”出了严重的生态危机。但因此而否定现代化、现代科学,否定人类的价值理性、人道立场,同样都无助于危机的解决。因为人类现代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传统生活方式所实现的自然生态价值与效用价值的消极统一,对现代人类已失去示范意义。包括那些否定现代化或向往田园生活的人士,自己也须臾离不开现代文明,离不开电视电冰箱等现代电器了。现代化使人类普遍享受高质量生活是任谁也不愿放弃的。因此,因噎废食不是办法,倒退更没有出路。人类只能在现代价值理性关照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在努力做到在自然价值两重性统一前提下的发展。从生活方式角度讲,就是节育和节欲。节育,已经讲过了,节欲,就是克制奢侈欲求,更新生活方式,譬如不食用野生动物等等。从生产方式角度讲,就是工业实现清洁化生产,农业生产推广绿色生态模式,使人类活动不破坏且能复原到自然生态系统中去。这些原则提出容易实践难。如果说人类对自身约束要靠价值理性或社会规范的话,那么,生产方式的转变仅靠人为约束是行不通的。假如治理“三废”的成本远高出生产成本,又假如生态农业效益远低于化学农业,一切便只能是空谈。因此,解铃还须系铃者,因现代科技对生态系统所造成的毁灭性破坏,最终还要靠现代科技来修复。实践已经证明了,通过对“三废”的综合利用,可以实现较低成本的清洁生产。中国通过高效水稻品种的推广,已“解放”出大批贫瘠农田,推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工程。而像转基因粮食品种,既高产,又具有天然抗虫、抗病性能,可有效防止农药对食物对土壤的污染,真正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实际上,西欧一些国家,像瑞士,已做到了天蓝地绿、山明水秀,人在自然环境中“诗意地栖息”,而这恰恰源自他们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文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笼统批判现代化,否定人道主义或科学主义,倡导超越“主/客二分结构”甚或高扬“天人合一”思想,都于事无补,于世无益,更解决不了生态危机问题。人道立场、科学工具是人类所永远不能放弃的。问题是需要正确的价值理性给予指导。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其意义就在为科技实践提供具有充分阐释力的理论武器,给予人们两把对待自然的价值尺度。这样,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便不再是单向度的统一,而是在不同向度上与两把价值尺度的统一。这既可使人类为自己保护自然生态行为进行充分辩护,又可为科学和社会实践提供合理的评价尺度,还可为生态价值学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只要人类能时时掌握好两把自然价值尺度,促使实践向实现两者统一而不是分裂的方向努力,那么,现代科学完全可以成为给人类带来福祉又能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利器,由此高扬的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也是完全可以消除对立的。现代高科技没理由让人恐惧,哲学本身更没理由悲观。人类完全可能也可以在现代科学人道平台上重新实现与大自然的和谐共处,既不需要“天人合一”的精神复古,也不需要赋予自然以平等权利,更不需要“万物共同在家”的虚幻梦境。

【注释】



[[1]]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的目录。

[[2]] 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3期,第49页。

[[3]] 以上概述及引文皆出自王晓华:《后现代是现代的一部分吗?》《世纪中国》网站 2001年6月8日。

[[4]] 刘湘溶:《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转引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3期,第48页。

[[5]]  参见:杨通进:《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哲学动态》2000年第2期。

[[6]]  法国哲学家A.施韦兹在其《文化和伦理学》一书中所提出的论点,转引自:邝福光编著:《环境伦理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7]]  以上各家论述见邝福光编著:《环境伦理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8]] 邝福光编著:《环境伦理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9]] 叶平:《生态伦理学》东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转引自:邝福光编著:《环境伦理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0]] 邝福光编著:《环境伦理学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111页。

[[11]] 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3期,48—49页。

(本文发表于《学术研究》2005年8期,录入编辑:莫得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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