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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实践论 ──价值系统论稿之四
   

    实践论,并不仅仅属于认识论,更应当属于价值论;只有把实践论纳入价值论范畴,我们才能全面理解和把握实践的本质,实践论才真正具有实践意义。同样,价值论,也不应当仅仅从属或平列于认识论,而更应当属于实践论;只有把价值论纳入到实践论范畴,我们才能全面理解和把握价值的内涵,价值论才真正具有价值意义。实际上,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之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的联系,完整的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都应当是“认识—价值—实践”统一论。这也是认识论、实践论和价值论所共同面临的理论建设任务。鉴于人类价值关系与实践关系本身又有着复杂的性质差异[[1]],这一理论建设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本文只是笔者在文化实践范畴中,从文化价值两重性内涵出发,将认识论与“价值—实践”论兼容的理论尝试。

上篇  理论阐释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这是马克思哲学开宗明义的著名论断。但遗憾的是,由于列宁同样著名的诠释,马克思的实践论观点,长期来被囿限于认识论范畴[[3]]。在这种“认识—实践论”中,实践只是认识产生的根源、动力和归宿,只是人类以真理认识为目的的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的任务和目的只服从服务于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实践论”也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最终标准上[[4]]

诚然,强调实践的认识论意义是非常重要的,那种脱离实践局限在纯粹理性范畴中的认识论是苍白的和没有生命力的。但问题是,脱离开价值、价值—实践,只是将认识放到实践领域,或者将实践论纳入认识论范畴中,这种“认识—实践论”就不苍白了吗?人们要问:人类认识—实践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验证和获得真理吗?假如人类只是一种“科学动物”,只生存在科学领域从事科学实践的话,这种以“求真”为唯一动机和目的的“认识—实践论”还是有真理性的。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人类首先是生存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人类通常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创造效用价值的文化实践活动。用马克思描述劳动的话说,文化实践就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5]]

因此,人类认识—实践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求真”,“验真”,更是为了“求善”、“创价”。无论是从人类生存本体论意义还是从人类生命本质论意义上讲,求善创价显然是更为重要的。假如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仅仅停留在真理认识的水平上,不去努力在实践中创造效用价值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话,那么,人类将一天也不能生存下去,更谈不上改造世界了,所谓真理认识也将难以继续或失去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6]]而所谓“改造世界”,涉及的显然正是价值—实践论。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自由的自觉活动”[[7]]的类本质特征,也正体现在人类能动地合规律、合目的地改造现实、创造价值世界的价值—实践活动中。认识—实践论,归根结底都应服从服务于价值—实践论;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只有以价值—实践创造为旨归,才有意义。价值—实践论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题中应有之义。但长期以来,实践的价值论意义及其创价内含却被我们忽视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传统哲学认识论传统渊源流长、认识—实践论模式根深蒂固等等,是其“外因”;哲学价值论诞生百年来一直被困惑于价值本质论争之中、其幼稚的理论形态难以与强大的认识论模式相抗衡等等,则是其“内因”。包括当代中国一些学者试图将马克思笔下的一般“价值”概念提升为哲学范畴所建构起的价值论体系,也难以容纳认识—实践关系,这便必然造成价值关系与认识—实践关系相互分离甚至对立的理论困境。譬如有同志便这样认为:“如果我们认为主体客体化的实践—认识关系与客体主体化的价值关系是绝对融合同一的,那也就意味着我们在进行实践—认识活动时,也获得了价值的享受,在获得价值的消费的时候也同时进行了实践—认识的活动。那么,为人民服务与不劳而获将同样是不可能的,因为实践—认识和价值是绝对同一的。而事实上,为人民服务与不劳而获是存在的……。”[[8]]之所以出现这种荒诞的理论描述,并不完全是论者自身的逻辑混乱,而正是目前价值学说理论贫乏的表现。

 目前价值理论贫乏突出表现在价值概念狭窄上。《哲学大辞典》中“价值”释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9]]在这种简单的需求与满足需求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便永远只能是远离实践的一种消费对象,价值关系便很容易变成与认识—实践相对立的“客体主体化”的消费关系了。假如我们建立价值论的目的就是对现存属人世界的一种描述和解释的话,这种以主体需求为内涵的价值论还是有其存在意义的。但问题在于,这种仅仅把“物满足人类需求”的属性“归纳”和“提升”到哲学层次的“价值”或“价值论”,对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有什么“价值”呢?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10]]这样的价值概念或价值论又怎能不被认识—实践论所排拒呢?

 因此,要建立与认识—实践论相兼容统一的价值—实践论,便必须重新反思价值的内涵,建立起科学系统的价值范畴。

 价值概念是属人的。我同意这样的表述:“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是“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11]]但目前价值学研究从“需求”出发对价值内涵的一般性论述,并没有揭示出价值的真正人学本质。如果人仅仅是像动物一样被动地消费享用现成的对象,则无所谓价值。价值是人类能动性创造的产物,是人类生命存在方式和意义的体现。正因为人类能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区别开来,能自由、自觉地合规律、合目的性地创造属人的世界、创造属人的生命,人类才能产生出属人的价值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价值”就是事物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社会文化经济系统中所具有、所获得的体现人类生命本质或有利于类或个体生命存在发展的功能、属性的总和[[12]]。价值既是为自的,又是自为的。科学的价值内涵所指,正是人类生命在实践中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实现,正是人类在实践中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自我肯定。人类在实践中对象化地创造属人的价值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使自身获得了最高价值;人既是价值的归宿和终极,也是价值的起点和源头。人类生命所体现的这种能动性与受动性、创造性与享受性、工具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结构,必然使价值也具有二重性。价值二重性表现在人类文化、社会、经济各个价值领域中,其基础与核心是文化价值二重性,即体现人类生命力特征的文化价值和满足人类生命需求的文化效用价值[[13]]

    请注意,这里的“文化”不是指那种狭义的(名词性的)精神文化现象的“文化”,而是指区别于原生自然形态的(动词性的)“人化”—“文化”。这种文化所反映的正是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及改造与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关系。因此,文化创造活动本身便构成人类实践活动的主体,即文化实践。所谓“文化价值”,就是指在文化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主体“文化力”,即通常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它包含人类的智慧、学识、技能等等。所谓“文化效用价值”,即由文化实践所创造的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客体效用价值、功利价值或使用价值[[14]]。从这种文化价值二重性概念出发,我们便不难看出,价值本身决不是一个僵化的“客体主体化的”概念,而是一个流动的,不断变化的范畴;文化价值二重性的这种依存、关联与转化关系,都只能存在于实践之中;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把握价值的流动本质,把握以实践为中介的实践主体、实践客体的文化价值二重性结构。同样,从价值二重性切入,我们便会看到,“认识—实践”关系同样也不是“主体—客体—主体”的简单流程,不仅实践本身具有双重性结构,而且,贯彻实践始终的认识同样有双重性结构。

 

下篇  模型建构

 

   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实践过程是一个主体与客体双向影响同时改变、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价值—实践活动为中心,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其下,我们从实践前、实践中、实践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先说“实践前”阶段。在这个阶段,实践对象客体1与实践主体之间存在双重价值关系。一重是作为原料的间接效用价值关系,譬如木材对木匠来说,可以用来做桌子,实现其创造新效用价值的目的。另一重则是潜在的文化价值关系,即客体1无论是不含有文化价值的自然物如林木,还是前人实践的产品如木材,它们对于实践主体譬如木匠来说,都不是直接的文化价值对象,而只是其实践对象,具有创造新效用价值如桌子以实现自身文化价值的潜在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体现出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本能行为的本质区别。动物行为基于其直接的肉体需求,而人却有着超越其自身肉体需求的全面需求[[15]],其价值行为动机不仅仅来自自身或他人的效用价值需求,同时,也来自实现其自身文化价值的需求。

这个阶段中,主客体之间的主要关系是一种认识关系。这种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实践成功的前提和基础。但与传统认识论不同是,建立在上述价值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实践前”认识是一种全面的认识:它包括效用价值认识[[16]],即对客体已有的或潜在的效用价值的发现──在价值实践中,这种发现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通常的科学规律认识,即对客体1客观性质及合目的性改造规律的把握;它还包括建立在这双重认识基础上的形象思维即创造性想象[[17]]。在实践之前,主体必须在对客体这双重认识暨形象思维的基础上,结合对主观(或客观)效用价值需求与自身素质能力的把握,确定实践的合目的性目标与合规律性进程。通俗地说,一方面要根据主观(或客观)“要什么”效用价值和客体“可能”具有的效用价值来确定“做什么”;另一方面则要根据主体创造力“会什么”和客观“应当”遵循的规律确定“怎样做”。

这两者是互相制约的。在现实中,有些效用价值实践目的很诱人,譬如长生不死,但因违反规律(或技术上不可能)而“做不了”;有些效用价值实践规律已把握,技术也成熟,譬如克隆人,但因目的不合理而“不能做”[[18]]。至于具体实践是先确定“目的”还是先依据“规律”则是随机变化的。一个木匠,可能是先接受用户做桌子的定单,然后寻找适合的木材,按木工生产规律进行加工。也可能先有一块木料,他要根据木料质地和自己的木工技能来确定目标。但无论怎样,目标或目的是“实践前”认识活动的核心。正如马克思所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9]]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幼儿游戏或弱智行为外,是从来没有无目的的实践活动的。

再说“实践中”阶段。如果实践主体仅仅确定了目标,仅仅停留在对客体1的认识上── 一个木匠,接受了不少定单,观察了不少木料,脑子里勾画了不少蓝图,却就是不动手──那当然谈不上实践活动[[20]]。真正的实践活动发生和存在于主体将客体1(实践对象)改造为客体2(实践成果)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主客体之间已经不是一种界限清晰的对象“关系”了,而是主体以创价为目标的改变客体形态结构的感性物质活动过程了。在这个过程中当然仍须夷离不开认识。不仅离不开效应价值认识,更离不开科学规律认识。整个实践活动,主体意志活动仍要在这两种认识支配和指挥下进行:一面需要时时考虑“合目的”,一面需要时时注意“合规律”。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合目的”也罢,“合规律”也罢,这时的认识都服从服务于创价实践,都为的是使主体的智慧、技能、体力能有效地发挥,实现对客体创价改造。因此,这时的认识能力已成为主体实践能力的一部分,认识过程已成为主体实践过程一部分,作为独立的“认识”过程或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我们只有从创价角度,才能理解认识的实践论、价值论意义,也才能理解实践的认识论、价值论意义。

“实践中”的创价,首先是效用价值的创造。实践主体在使客体1向客体2发生预定的、可以被经验到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面自然形态结构的变化过程中,也使客体2获得了新的效用价值。与此同时,客体1原有的效用价值或者作为代价被耗费掉了,或者被转移到客体2中,构成新效用价值的要素。如木头变成桌子,削掉的部分是代价,余下的木料便成为桌子效用价值的构成部分,依然发挥着木料的效用价值。因此,主体实践既是一个客体2效用价值的创价过程,也是一个客体1效用价值的消费实现过程──当然,这是一种生产性消费[[21]]。应当说,对实践的这种效用价值创造过程还是比较好把握的。借用马克思的论述商品使用价值的话说就是“不论从它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个角度来考察,或者从它作为人类劳动的产品才具有这些属性这个角度来考察,都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很明显,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例如,用木头做桌子,木头的形状就改变了。可是桌子还是木头,还是一个普通的可以感觉的物。”

从价值—实践论角度讲,“实践”创价更深刻地体现在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方面。实践主体在创造文化效用价值的过程中,其自身的智慧、技能、学识、体力等等文化力因素也不断耗费并对象化到客体2新的文化结构功能之中,使它获得相应的文化价值因素──对于那些原生形态的客体1来说,这是一种质的变化,它使客体2具有了新的内在文化属性,放到商品经济环境中,它便获得了神秘的商品价值属性。

    在“实践中”,主体改造并使客体2获得文化效用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同时,也改造了自身,损益了自身的价值。实践过程是主体效用价值实现过程,也是效用价值付出、耗费的过程:当主体的生理能量消耗殆尽时,其文化素质再高、技艺再超群,也没有什么效用价值了。在另一方面,实践过程又是主体文化价值确证增益的过程:实践的经验不仅提高了主体的学识、智慧、技能等文化素质水平,还锻炼增强了主体的胆识、毅力、体能等身心素质水平,使主体今后能更自由自觉地、更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从事实践活动,创造更多的文化效用价值。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实践也提高了主体的文化效用价值。只是这新的效用价值需要在主体生理能量获得补充后才能实现,它已属于新的实践关系了。总之,实践对主体的价值有损耗有增益,损耗了自身的效用价值,增益了自身的文化价值。这个主体自我改造过程实际上贯穿于实践活动始终,最终止于“实践后”的成果检验和认识总结阶段。它所反映的正是人类文化实践活动的创造性本质:动物行为永远只能在本能范畴内适应变化或重复地进行,而人却能在生理新陈代谢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创造力,改变自身以至改变整个世界。

最后是“实践后”阶段。实践的创造过程结束于客体2中。“在劳动者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22]]这时,主体与客体2之间已经形成或建立起全新的关系了。其中有新的认识关系。这种认识关系也是全面的。一方面主体要检验客体2的效用价值是否合目的,这同时也是验证自己“实践前”对客体效用价值可能性的估计是否正确(譬如某种木料属性是否适宜作桌子等等),从而提高了自己的效用价值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主体要根据客体2效用价值创造是否成功,检验自己“实践前”对客体2创造的有关规律性认识是否正确(譬如桌子四条腿是否一定要一般高等等),从而提高自己的科学认识水平。这便是“实践后”认识的意义所在:它既是检验主体科学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主体效用价值认识正确性的唯一标准。前者是验证主体认知与客观规律一致,后者是判断客体效用与主体需求相吻合——实践对认识的这种双重检验作用,同样是为传统认识论所忽略的。这种检验,标志着主体对客体双重认识过程的结束,其结果便转化为主体的经验学识,转化为主体的新的认识能力,成为主体的文化价值和文化效用价值的增益因素。但在现实中,由于实践主体的不一定是消费主体,有些认识检验过程便可能要延续并依赖于消费主体的消费活动了。

主客体“实践后”的价值关系同样是双重的,但双重价值关系的性质却变直接了。客体的效用价值对象便是主体1,满足主体1的效用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它的“效用”对象虽然是其它消费主体,但却可换回主体需要的其它效用价值。因此,主体创造的效用价值越多,贡献给社会的效用价值越多,其自身获得或享受的效用价值也越多。客体2同时是对主体1的文化价值的直接确证。在实践过程中,主体的文化创造力通过合目的合规律性的耗费与付出,在创造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的同时,也对象化地形成客体的文化价值,因此,实践主体某种文化价值水平的高下,都要靠它创造的文化效用价值成果来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实践或效用价值的创造也是检验一个人相应文化价值的客观途径;离开效用价值创造实践,无法确定主体的文化价值水平的高下。哪些夸夸其谈,但却很少从事创造实践的人,哪些徒有虚名,但创造成果却总不合格的人,其相应的文化价值便要大打折扣了。在这里,我之所以反复强调“相应”,是由于现实中每个人所担当的文化角色、所从事文化专业可能是多方面、多领域的,其相应的价值实践活动也是多方面的、多领域的。我们显然不能以他某一方面的价值作为他的全部价值。一个优秀木匠可能同时是一个足球运动员和音乐爱好者,尽管在足球和音乐领域中他可能是二流甚至不入流的,但在木匠领域中他依然可能是一流的。

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主体或客体2的文化价值虽然要靠效用价值来检验,但效用价值本身却不是判断文化价值的标准。这是因为,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无论在“形态”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着根本的区别。就“形态”而言,文化价值是无法凭直观感觉或经验到的,也是无法由客体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等的自然形态结构解析把握的。譬如,一幅名画,是原创真迹,还是模仿赝品,两者之间的文化价值差异是非常巨大的,原因在于前者所耗费的文化创造力大大超过后者。而这,仅仅从外在形态上有时是极难区别的,往往只能依靠专门的文化价值分析比较才能把握。就“质量”而言,由于客体的文化价值是源自其内含的主体文化力,客体的效用价值是源自其固有的结构功能,它们各自受人类生存环境因素的制约,其价值实现量往往有很大差别,彼此间并不对称:哪些文化效用价值高的产品,未必有高的文化价值含量;哪些文化效用价值低的产品,却可能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含量。一把新潮的沙发椅坐上去很舒服,文化效用价值甚高,但其文化价值却远不及一把明代太师椅,尽管后者现代人坐着很不舒服。客体的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只有在同样环境、同样主客体关系等严格可比的情况下,才存在一种比例关系——客体内含的文化价值越大,其文化效用价值也越大:高技术含量的机械效用价值显然应大于低技术含量的机械;反之亦然。而在多数情况下,两者之间却是相互背离的。这便是文化价值及其派生的价值(如商品价值[[23]])往往具有某种神秘色彩的原因。

正因如此,尽管效用价值实践是检验主体文化价值的途径,但这种检验只有在同一专业、同等实践条件下才有意义,如面对同样的原料设备,同样的技术要求,那些制造桌子越多的木匠,其技术水平越高。而离开这种限定条件,只以客体文化效用价值大小作为衡量主体的文化价值的尺度是不妥的。哪些文化素质高的主体,所创造的高文化价值客体未必获得高效用价值;哪些创造高效用价值的主体,其专业素质却未必很高。一个美声歌唱家成才要十多年,但曲高合寡;一个通俗歌星能一夜成名,却追星者众:他们之间的文化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恰成反比,是切不可只以客观效果论英雄的。这便是众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要专家需要专业委员会的原因所在,否则,伟大的音乐家如贝多芬,也将被一个小小歌星“打败”。

其上,就人类创造性文化实践活动模型而言,我们的讨论已基本完结了,但就人类实践活动来说,这个过程并没有结束。其一,人类实践并不是一个从成功不断走向成功的过程,现实实践中的错误和挫折是难免的,因此,实践在增强主体素质的同时,也不断提出新挑战,促使主体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文化素质;其二,人类并不是一架重复地制造和消费消费品的机器,主体在能动地创造消费品补充自己的生理能量,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也能动地提出了更高的消费需求。因此,现实中,人类一面在价值创造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价值创造能力,一面在价值消费过程中不断刺激出新的消费价值需求。正是在这种不断更新的价值认识和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人类的“认识—价值—实践”活动才在螺旋式地循环中向前发展着。当然,这些问题以及图式所涉及的价值环境问题我们只能留到另文详论了。   

【注释】



[[1]]  人类的价值有前文化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商品价值等等的分类,本文涉及的主要是文化价值及文化效用价值;人类的实践亦可分为文化实践、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三大类。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文化价值与文化实践关系,文中所讨论的文化实践泛指一切改造物质客体的创造性的生产活动、艺术活动或其它文化活动。对于其它各类价值和实践关系笔者将在其后系统论稿中讨论。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根据19891016《光明日报》《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唯实践主义》文章,原译文中的“主观”改为“主体”。

[[3]] “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列宁选集》(1965年版)第2卷第149页。

[[4]] 上述有关实践的阐释见《哲学大辞典》“实践”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41105页。笔者另查《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基本上也是在认识论框架中阐释“实践”概念的。

[[5]] 同上,第208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8]] 汪辉勇:《论价值关系与实践——认识关系的分离》《广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第70-74页。

[[9]] 《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2年版,第58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7页。马克思这段话的上文便是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感性创造活动的阐释。

[[11]] 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第29页。

[[12]]  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价值多重本质中的本质之一,请参见拙稿《论价值的多重本质》刊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4期。

[[13]] “文化价值”及文化价值二重性是笔者在八十年代建构美学体系时,因遇到同样理论障碍无法克服时引进的,以用来阐释审美价值的本质。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192-19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6月出版;《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3月出版。

[[14]]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文化效用价值只是一个价值分析概念,它并不真实地独立地存在于实践产品身上,对于实践产品说来,只有同一的效用价值,消费者往往是难以从中分辨出哪些效用价值是特定主体文化创造的。

[[15]] 参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

[[16]] 请注意:主客体间的价值认识关系与(效用)价值关系并不是一回事。这里的区别在于,价值认识主体不一定是(效用)价值关系主体,他对客体的价值认识可能以第三者(譬如客户)为(效用)价值主体来判断客体是否具有效用价值的。

[[17]] 忽视实践中形象思维的重要性,也是传统认识—实践论的重大缺憾。马克思所说人比蜜蜂高明之处,就涉及到形象思维。由于本文侧重在实践的价值论方面,对此不深入涉及和探讨。

[[18]] 在现实实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主体的社会觉悟。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出现会做或应当做的不去做,不会做或不应当做的却大做特做的现象。譬如“磨洋工”、譬如制假和走私贩毒等等,但这些已涉及社会主体和社会实践了。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20]] 就一般情况而言,只有哪些能创造效用价值的文化活动才是实践。但特殊情况下人类确实存在靠精神“改造”客体的“精神—实践”活动,譬如对名山巧石的文化命名。参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第215—218页。

[[21]] 与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是生活消费、生存消费,笔者将另文探讨。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05页。

[[23]] 所谓商品价值,就是文化价值在商品交换系统中获得的特殊社会价值形态,由于商品价值将文化价值“换算”为抽象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因而更远离商品的使用价值,使人产生神秘印象。

(本文刊载于《学术月刊》2000年第3期,录入编辑:莫得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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