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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取向评价与价值认知评价
   

    价值评价问题是价值学研究中的一个聚讼已久的历史难题,著名的哲学家纷纷介入,对立的观点泾渭分明,争论的焦点是“价值评价是否是认识”。一个看去很简单的问题,竟耗尽了许多智者的探索热情与能量,是何缘故呢?依笔者拙见,原因就在于传统价值论和认识论模式本身的缺陷。有鉴于此,在本文中,笔者不揣简陋,试图从价值本体论、价值认识论角度来梳理和解决这一严重阻碍价值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的难题,并请教于执着价值问题研究的同志。   

 

 

    关于“价值评价是否是认识”的两种观点,国内学者做过这样的概述:“有人主张评价也是一种认识,是价值认识即对价值事实的认识,以往认识论没顾及到评价,只是知识论或认知论,是一个缺陷。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评价不同于认识,认识是对客体的如实描述,而评价则是以主体的体验和情感为基础,是对事物意义的把握,所以它在形式、内容和任务方面都与认识不同。认识论包括不了评价论。”[[1]] 据笔者所见,相对说来,国内学者主张“价值评价是认识”观点的居多。如李德顺先生认为:“评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认识”[[2]]。袁贵仁先生也认为:“评价本质上属于认识,具有认识的一般特征。”他并引用苏联学者的观点佐证“评价——彻头彻尾是认识论的范畴”[[3]]。晚近的如毛崇杰先生,更断言:“‘评价’本质上就是认识”[[4]]。这种观点我们且称之为价值认知主义。而国外学者,主要是欧美学者,持价值非认知主义观点的居多。本世纪的一些著名的分析哲学家,罗素、艾耶尔、卡尔纳普等等,都是否定价值评价的认识意义的。他们认为:“价值词并不表示自然或非自然的属性;价值判断也并非描述属性的陈述”,他们主张价值判断是或主要是态度、情感、愿望的体现或表达[[5]]

这两大派内部虽有诸多分歧,但在根本观点上却是一致的:持认知主义观点的学者,坚决批判非认知主义关于价值评价只传递情感的观点,而持非认知主义观点的学者,则坚决要把认识排斥在价值评价之外。但问题在于,这两大派学者尽管都能依据事实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但却都难以完全否定对方的观点。譬如罗素有个著名的论断:“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感情各不相同但却是可靠的事实。”[[6]] 这是典型的非认知主义观点。李德顺先生批判他犯了逻辑和科学上十分不严谨的毛病,理由是:“态度、情感等等是同一定实际情况相联系的,它们也有自己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即传达着一定客观事实的信息。”[[7]] 如果仔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在这里推导不严谨的恰恰是李德顺先生,因为人类价值情感评价客观上所“传达”的信息,并不是在“表达”对可靠事实的认识[[8]]。而在另一方面,非认知主义者艾耶尔在强调“价值陈述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表达”[[9]]时,认定价值词只是一些“妄概念”,完全否定价值评价具有认识属性,则真正属于虚妄之言了——价值认知评价确是人类认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不就是学术价值评价吗?那些价值评语难道都是“妄概念”吗?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对峙呢?关键就在于这双方对立的观点,并不是围绕同一事实产生的;价值评价确有一类具有认知性质,也确有一类具有非认知性质,两者都有事实根据,都可提升为某种理论,但却都难以阐释全部的价值评价事实。因此,“价值评价是不是认识”并不是一个思辨难题,它所暴露出的价值论或认识论本身的缺陷仅靠逻辑学、语言学或语义学的努力是解决不了的。

 

 

    从价值论角度讲,造成价值评价理论矛盾的根源是“价值本体论”[[10]]的缺位。在价值学研究中,许多中国学者都是径直将价值关系纳入到认识论框架中去的。如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多次提到:价值关系存在于主客体认识与实践关系之中,真理与价值都是认识的内容范畴等等[[11]]。其它学者也同样认为“价值关系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能建立,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也具有认识的意义。”[[12]] “在没有进入与主体的评价关系之前是谈不上价值的。”[[13]] 既然价值关系仅仅被包容在认识论框架之中,那么,非认知性质的价值评价便是不可能存在的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当然不是的。价值现象,首先是在本体论层面上存在着,然后才在认识论层面上存在着。人类所创造的价值世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客观系统;价值现象是一种系统本体存在;价值属性,是客体结构功能在价值系统中获得的系统质[[14]]。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价值当然有一个认识问题,但它与价值本体关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像物质存在与对物质的认识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是一个道理。

    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却往往将价值关系统统纳入到认识论框架中去呢?表面上看,这是由于主客体价值关系有着与认识相似的“反映”形态,价值主体也有价值意识等等。更深入一层分析,则是人们对价值本体存在的若干认识误区。譬如,通常都习惯于将价值存在形态笼统归结为主客关系尤其是个体主客关系,这其实是很不准确的。人类价值的存在有着种种复杂的系统形态:像商品价值系统,便不是存在于主客关系;像社会整合、技术发展等等社会性、历史性价值需求,便是超越个人需求的;离开社会环境制约,单纯的主客之间有时根本无法建立价值关系。即使我们着眼于个体价值关系,作为本体存在的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也是不能混淆的。这里,我们以主客效用价值关系为例讨论一下这种情况。

    主客效用价值关系是一种具有本体性质的利益关系。从主体方面说,其需要或需求,无论是意识到的还是没意识到的,是匮乏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它们都不是源自意识本身,而是来自主体生理心理的内在需要或生存发展的利益要求,来自社会自然生存环境的压力或驱力。从客体方面讲,无论是已被发现的效用,还是没被发现的效用,它们都是基于客体固有的结构属性,而不是因意识发现新生成的存在。价值主体当然可以同时作为认识主体,反思自己的利益所在、形成或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发现或判断客体的效用价值,指导实践创造新的效用等等,但价值认识本身既不等于主体需求,也不能改变客体结构,因此,构不成价值关系。

为了探讨方便,我们进一步将主客价值关系划分为无意识价值关系和自意识价值关系两大类。无意识价值关系指那些尚未被主体意识到的价值关系。譬如人与空气,在人类没认识到空气的价值以前,便属于无意识价值关系。自意识价值关系则指那些已被主体意识到的价值关系。其中,有一类自意识价值关系是主体基于对自身客观需求的自觉意识而建立的,譬如因饥饿产生的对食品的需求意识。饥饿虽然呈现为主观意识,但主体的需求却是客观的,因此,这种自意识的主客价值关系实际上也是客观存在的。有同志将这种“需要”理解为“主观的感觉”是很容易滑向唯心价值论的[[15]]。一个意识健康的人,仅靠画饼充饥寻求主观“满足”的感觉是难以维持生命的;一个丧失意识的植物人,尽管已经没有饥饿的主观感觉,但哪些维持其生命的食物同样具有客观价值。

另一类自意识价值关系直接便是基于个体心理或文化兴趣而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客体价值能满足主体的情感兴趣,激起主体的意识自觉,这便很容易使人将其混同于价值认识关系。其实,主体对客体感兴趣与主体认识客体,这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兴趣、爱好、嗜好等等都属于心理情感或文化素质因素,它们往往表现为独立的情感活动,并不属于认识,也不一定转化为认识。譬如人们听听音乐,看看绘画,并不一定要去认识理解绘画和音乐,可能仅仅是感官享受性地运用以满足情感心理需求罢了。因此,主客体之间的兴趣和情感关系,是一种本体性关系:个体兴趣直接反映了个体生理心理特征、文化素养并烙有外部环境的印记;个体兴趣的形成与变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取向的变化,都是具有本体性质的社会文化存在与变化。这些存在和变化,虽然会受到认识的影响,但其本身却不是认识,甚至是不因主体认识与否而消失转移的。譬如对爱好音乐的个体来说,对音乐知识的学习有助于他对音乐的理解,但即便没有这种理解,他同样会爱好和欣赏音乐的旋律和节奏。再譬如对时髦女性来说,尽管她也会订阅时装杂志,但她选择某种时装的主要根据却是自己对时髦的感觉或某种兴趣偏好,而并非理性认识。如果时装可以通过理性认识创造或批发,那时装也就不是时装了。

 

 

    从认识论角度讲,造成价值评价理论矛盾的根源是“价值认识论”的缺位。人们通常所谈的认识论,只是科学认识论。像非认知主义者,也是在科学认识论背景下讨论价值的,“他们谈论价值问题的主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把价值评价逐出科学知识的领域,以保证科学思考的中立性或纯客观性。”[[16]] 这样捍卫认识论的结果,当然是将价值认识连同价值认知评价一起给排斥了。这种观点,就连对非认知主义价值说持批判态度的赖金良先生也是认同的:“任何价值评价都带有‘主观性’,即都是受评价主体的情感态度等主观因素所制约的。实际上,人们不可能象谈论地球是圆的或苹果落地是因为引力作用一样,完全‘客观地’谈论价值问题或在价值判断时保持‘情感中立’。关于价值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必然地伴有相应的情绪倾向,它总是与评价主体的肯定或否定的情感态度相联系。”[[17]] 假如“实际”果真如此的话,价值评价便必然丧失认识意义,价值认识以及科学价值学的建立也将失去可能。

    所幸,上述所谓的“实际”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人类的某些“客观的”价值认知评价确实存在,而且合乎逻辑地构成人类认识的重要内容。因为所谓认识,就是对现实存在的自觉把握,既然价值现象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人类怎能把它排斥在认识视野之外呢?“实际上”,人们确实“能象谈论地球是圆的或苹果落地是因为引力作用一样”,完全客观地谈论评价客体价值。譬如,营养学家对食品价值的认知评价就是客观的,我们今天所接受的象“过量蛋固醇有害健康”一类的价值知识,都是营养学家所作出的价值认知评价。这种具有客观性特征的价值认知评价构成了人类认识的重要内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任务不仅仅是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发现和把握客观规律,更要“按照人的主体需要”去发现和把握客观价值,并以此指导实践,使人类在“合规律、合目的”的实践中,创造满足人类需求的价值客体。假如人类只进行科学认识和科学实践,而不进行价值评价、价值认识和价值实践的话,那么,人类将一天也无法生存下去。试想,如果我们对食品毒品不能判断,对好人坏人缺少认识,对优劣产品没有辨别的话,我们即便不被毒死、害死,也将会被饿死或伤害致死,因为我们生产的可能是毫无效用价值的废品或着暗藏杀机的伪劣产品。因此,人类价值认识以及价值认知评价的客观存在是无庸置疑的;传统认识论只强调求真,只重视科学性认识,使实践只服从、服务于科学真理的无价值认识论模式,其实是极其片面的[[18]]。人类的认识,既应发现真伪、认识必然,也应辨别好坏、把握应然;全面的认识论,是科学认识论与价值认识论的统一,科学分析认识与价值评价认识的统一。

    应当说,对于传统认识论的这种片面性,有识之士早已提出批判了,但他们将这种片面性仅仅归结为“知识论”却是不妥的。因为,价值认识的成果,同样也是一种知识形态:“烟草有害健康”,不也是一种知识吗?防止认识“知识论”片面性的应是实践论,而不是价值认识论。真正阻碍认识论容纳价值认识的是传统认识论模式的片面性。这里的关键在于,价值认识的出发点是“主体”的尺度,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价值认知评价,而在传统认识论模式中,认识的出发点只是客观存在,占主导地位的是科学认识反映。由于传统认识论框架中缺少主体性和评判性等认识环节,这样,即使我们理论上承认价值认识是认识,它也摆放不进去。这些,同样需要另题讨论,此处从略。

 

 

    现在我们便可以回到本题,正面讨论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评价了。一种是存在于价值本体关系中的价值取向评价,它是由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直接表现出来的一种情感情绪评价。作为价值主体,对相应的客体价值经常会表现出某种兴趣、趋向、爱好等情感态度;这种态度,客观上同样表现为一种价值评价:爱好音乐,就是对音乐的肯定评价;厌恶足球,就是对足球的否定评价。这种价值取向评价,只存在于直接的价值关系中;评价主体,只能是价值关系主体,并与所评价客体有着直接价值利害关系。另一种则是存在于价值认识关系中的价值认知评价,它是由认识主体根据特定价值尺度对客体价值所作出的理性评价。价值认知评价主体不一定是价值主体,客体价值与认识主体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直接的价值利害关系。

    其实,在现实语言表述和意义表达中,这两种价值评价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价值取向评价,往往是由表达情感的动词构成的,诸如“好(四声)”、“爱”、“喜欢”或它们的反义词;而价值认知评价,则往往是由系词“是”加表示性质的形容词构成的。“我爱吃梨子”,是价值取向评价;“梨子是好水果”,则是价值认知评价。前者只能表达个人情感,传递主观信息,不具有认知和知识意义;后者可以表达普遍认识,传递客观信息,具有认知和知识意义。已有同志认识到这两类价值评价的区分了,但他却试图将其统一起来:“价值评价既具有认知意义,也具有非认知意义,是认知意义与非认知意义的统一。”[[19]] 这种统一论是不科学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这两类价值评价的性质与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价值取向评价存在于价值本体关系中,评价标准基于主体的需求,其中有些源于本能的生理需要,有些则与个体情感、兴趣和切身利益相关,但无论那种情况,它们都是可以不依赖理性认识而存在的。小伙子对美女的好感,既不是靠理性判断产生的,也不是靠话语说服可以扭转的,甚至他不需要知道那是“女人”(想想著名的“鹅”的故事吧!)。而像对艺术对服装对食品等等的个体偏好,更是所谓趣味无争辩,没有客观标准的。当然,在某些利益集团中,基于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念,可能会形成一些共同价值标准,对这些标准有一个认知的问题。但这些标准一旦内化为个体的信念、信仰,变成个体的情感追求,便也演化成对对象的某种好恶的价值取向了。人们的价值观中,属于这部分的价值意识,是很难通过理性教育短期改变的,象青少年中的追星现象,便是不可能靠新闻传煤的几次批评就扭转的。显然,价值取向评价对象都是与主体利害相关的;哪些主体毫无兴趣亦不反感的对象,是不会成为价值取向评价对象的。

    价值认知评价存在于价值认识关系中,它不仅要求认识主体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评价,而且要求在评价过程中尽量摆脱自己的情感趣味和价值利益的干扰。只有保持价值评价标准和过程的客观性,才能保证价值认知评价的客观性。这里的客观尺度,或是来自社会或他人的既定规范与要求,或是来自对客体价值的科学认识,或是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认识等等。但无论那种情况,它们都是理性存在的。价值认知评价的对象,有些是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有些是与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有些则可能与自己利益相悖而与他人利益相关。譬如药物学家对药效价值的研究,是为了造福人类;而多数贩毒分子重视毒品的价值,也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因此,在价值认知评价中,我们不仅不能依据自己的好恶评价客体,有时甚至不能根据个人兴趣选择评价对象。电影制片要根据导演的要求评价挑选演员,现代“红娘”要根据顾客的择偶需求来评价选配对象。在战争中,我们不仅要客观地评价有利形势,也要客观地评价不利形势;不能对敌我双方形势进行客观的价值认知评价,往往是导致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应当说,在纯科学范围内的价值认知评价结论是很容易传播并被接受的,譬如疯牛病的报道一旦被证明属实,人们便不会再吃病牛肉,除非他是弱智。

    在现实中,由于价值本体关系与价值认识关系往往是平行或交叉存在的,这两种价值评价也经常是平行或交叉存在的。主体可以在对客体进行取向评价的同时,自觉地进行认知评价;或者反过来,在对客体进行认知评价的同时,不自觉地进行取向评价。对同一客体,两种评价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存在的,但不一致甚至背离的情况更是经常发生的。许多吸烟者,往往也理性地承认吸烟是坏习惯(认知评价),但这并不等于他对香烟价值的彻底否定,因为他的烟瘾本身表明他对香烟的肯定取向评价。艺术评价中的专家与群众评价的对立,本质上便是两种不同性质评价的对立。电影金鸡奖是专家理性认知评价的结果,而电影百花奖则是大众情感取向评价的产物,外行大众是不会以电影的专业标准去进行理性批评的,他们的标准就一个:好不好看。这便往往让专家“大跌眼睛”:一些票房价值极高的影片,实在谈不上艺术,甚至被认为是“不懂电影”的人拍的!对这类现象,我们不必强求统一。实际上,不统一是正常的,因为它恰恰体现出人们生活色彩的多样性和生活价值目标的多元化。

    这两种价值评价经常是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这主要体现在两类主体集于一身情况中,即主体对自意识价值客体的取向评价与认知评价。通常情况下,我们既可能是好感取向在前,理性评价在后,如先审美、爱人,后明辩判断——知艺术何以美,对象何以可爱。但也可能倒置过来:理性评价在前,好感取向在后,先明辩判断,后爱人、审美——由知艺术何以美而审美,知对象何以可爱而爱人。有时,人们可以因价值认知评价的影响而对客体价值的情感态度发生变化,与客体建立起新的价值本体关系。譬如,一个不喜欢京剧的文艺批评家,可能在批评的过程中了解了京剧,并逐步变成戏迷。有时,人们也可以因价值取向评价的影响而对客体价值的理性态度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对客体价值的认识。譬如,一个积极参加“文革”的红卫兵,可能由于对自己“反革命”父母的挚爱,而对他们的“反革命”身份产生怀疑。

    显然,这两类价值评价对于人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对于个体主体来说,重要的是要自觉地认识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价值评价,既要保持自己的理性自觉,也要维护自己的价值利益。当我们对价值对象进行认知评价时,需要跳出自己价值主体的角色,尽量客观地不带感情地把握自己的利益与需求、客观地评价认识客体价值。否则,当局者迷,便很难获得正确的价值认识,甚至上当受骗。譬如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他(她)作为认识主体,便应当尽量客观地把握自己的优缺点,认识对方的文化社会条件、生理心理特点,判断双方能否彼此适应等等。但由于异性间性引力的存在,双方往往因情感的“燃烧”而以价值情感判断取代价值认知判断。这也是青年人爱情悲剧恒久存在的认识论原因。人类之所以在社会生活领域中重复犯低级性错误,就是因为对社会现象的价值认知评价难以摆脱感情影响或利益局限的缘故。当然,现实中也有另外一种情况需要警觉,即价值理性评价对鲜活生命或人性价值的扭曲控制。譬如一些阉割艺术美学生命的文论教条,让人熟读之后反而欣赏不到艺术的美了,这样的教条难道不该扬弃吗?再像封建宗法思想或极“左”政治路线,以“苦行僧”为生活模范,“存天理、灭人欲”、“恨斗‘私’字一闪念”,并用这样的价值评价标准来约束束缚人们的情感价值需求,这样的理性或理论桎梏难道不该粉碎吗?

其上,关于两类价值评价性质讨论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课题是需要专题研究的,但作为结论已经很清楚了:价值取向评价属于价值本体关系和价值论,价值认知评价属于价值认识关系和认识论,它们并行存在,前者不具有认知意义,后者具有认知意义。因此,无论是价值认知论观点还是非认知论观点,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有真理性的。像前文所引罗素的那个著名论断,只要将其中的“我们”理解为价值取向评价的主体,而不是价值认识主体,不从中导出价值非认知论的结论,显然便是正确的。至此,关于价值评价是不是认识的争论是否可以划上句号了呢?

 

【注释】



[[1]]  马俊峰:《90年代价值论研究述评》《教学与研究》(京)1996年第2期,第5960页。

[[2]]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9月版,第244页。

[[3]]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213页。

[[4]]  毛崇杰:《关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哲学研究》1999年第8期,第17页。

[[5]]  转引自〖美〗R.B.培里等:《价值与评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6]]  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7]]  2,第261262

[[8]]  这里产生概念和逻辑错位的原因,是对“反映”的误读,情感评价“反映”着某种主体状况,但却并不构成认识。笔者将在拙文《价值评价是反映吗?》中对此进行讨论。

[[9]]  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6页。

[[10]]  这里的本体论,就是存在论,这里的价值“本体”,就是指价值存在的形态和质的规定,它们都不是某些西方哲学翻译中的“本体论”和本体概念。

[[11]]  2,第78128114页。

[[12]]  斯为、夏明林 《评价的认识论归属及其与认识的统一》《江西社会科学》1996年第8期,第.24页。

[[13]] 4,第17页。

[[14]]  笔者将在拙文《价值系统本体论》中讨论这一问题。

[[15]] 4,第22页。

[[16]]  参见赖金良:《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批判》《人文杂志》1995年第1期,第12页。

[[17]]  同上,第11页。

[[18]]  参见拙作《价值—实践论》《学术月刊》20003期。

[[19]]  孙伟平:《论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内在关系》《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第91页。

(本文刊载于《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12 期,录入编辑:莫得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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