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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一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价值学视域中的劳动价值论与商品”系列研究之十一
   

 

商品是为满足人类需求而被交换的,这使“商品”必然与“价值”概念联系在一起,也使“价值”必然成为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资本论》的逻辑起点表面上看是商品,实际上也是“商品价值”或“商品价值二重性”。“商品价值”,属于经济学范畴,也属于哲学范畴。但一个毋庸回避的事实是: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及“商品价值二重性”,与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或“价值一般”,迄今没真正建立起学理联系,这也是马克思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一直以来孤立独存、备受质疑的原因。这种局面的形成,虽与马克思商品价值论固有缺憾相关,但更与哲学价值学学科史短暂、基础理论缺憾相关。如有学者指出的:直到19世纪80年代马克思逝世以前,整个近代西方思想界,包括马克思采用的“价值”概念,主要还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 ],而研究“价值一般”的哲学价值学,作为独立学科则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且至今仍缺少成熟的科学理论体系。显然,只有改变这种局面,建立起新的科学的价值学体系,并将科学的“价值一般”概念延伸到经济学领域,涵容“商品价值二重性”,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体系才可能建立。

笔者几十年来一直从事价值学研究,并以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人论为理论武器及逻辑起点,揭示了“价值一般”的为人、立人的二重性本质,建构了新的系统价值理论。系统价值论对打破哲学、经济学之间的理论藩篱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拙文便是这种意义的具体体现。为此,本文中我将简单阐释一下“价值”概念以及“价值一般”理论,并进而运用这一理论,重释“商品价值二重性”。须说明的是:1、价值本质是多维的。本文讨论的是通常以“好”“益”“善”为内涵的、带有“形容词”性的“价值”。2、本文沿用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并非《资本论》原有概念,而是苏联政治经济学家的提法。但相对“商品的两个因素”,它却是一个有利于理解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概念。3、“商品价值”,生活中有时用来指称“商品使用价值”。本文中的“商品价值”概念,或为商品二重性价值之一、或涵盖商品二重性价值,皆无“商品使用价值”涵义。

 

          “价值一般”与“商品价值”的涵容困境

 

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与“价值一般”接轨,或者说用“价值一般”涵容“商品价值”,其突出难度在于“商品价值”为“二重性”本质,而通常的“价值一般”则为“一重性”本质,彼此难免冲突。为解决这一重大理论难题,中国当代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各自都作出了努力,尝试了不同的理论路径。对这些努力略加回顾,既是对前人劳动的尊重,也是为了防止我们的探索重蹈前人覆辙。

 

 一、从哲学角度涵容“价值一般”与“商品价值”的困境

 

由于现代西方价值学多把“价值一般”等值为满足人类需求的“效用价值”,这使国内学者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直接与普遍的‘价值’概念相近的”商品“使用价值”概念上[ ]。但正如赖金良先生指出的:国内许多论者“一方面,赞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哲学‘价值’概念,承认它们之间是特殊价值与普通价值的关系;可另一方面,当他们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时,他们又不知不觉地犯了一个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进而用‘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普遍)的错误。”他们“只不过是到达了某种一般效应价值的概念罢了。”[ ]实际上,如下文论及的,这种偷换概念的理路马克思早已揭露过,并不新鲜;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性质截然不同,“价值一般”只有能同时涵盖商品价值二重性,才具有真正的科学品格。

因此,有些学者知难而进,将研究重点转移到探索并寻找“商品交换价值”与哲学“价值一般”联系上来。遗憾的是,由于缺少科学价值论支持,以笔者所见,几乎所有论者的推导同样是靠偷换或歪曲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完成的。这里仅举两例:

A:“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价值表现为交换的效应,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有用性,它满足了商品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商品价值的有用性,即‘商品价值’的价值”。因此,尽管“价值作为标志对象有用性的哲学概念,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特定关系中,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具有某种特殊的有用性,因而,也都具有哲学价值的内涵。”[ ]表面看去,论者在这里似乎是举重若轻地解决了哲学“价值”对“商品价值”涵容的难题,其实不然。在论者笔下,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变成同一类具有“特殊有用性”的“价值”,这就完全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存在。商品价值与商品使用价值是性质迥异的价值属性,无法合并同类项。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物”相对“人”的效用价值,而商品价值,则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属性”是“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因此,马克思生前多次驳斥和否定过这种把“商品价值”混同于“效用价值”的观点。我们后文的讨论,将再详尽辨析其中的错误。

B:“关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从哲学价值学角度看,它讲的主要不是指商品的价值,而是指劳动的价值。因为在一般意义上,讲‘商品价值’是要说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我们讲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价值,就是对劳动的效应或意义的肯定,就是说劳动也有价值。”[ ]这一推导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成立的,“劳动创造价值”也是正确命题。但论者的推导,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扭曲,因为马克思所揭示的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在马克思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认识到“价值”来自劳动,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至于价值本身,古典经济学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明确地和十分有意地把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区分开。”[ ]因此,对马克思而言,“劳动创造价值”,是“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论者在这里,正是通过混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界限,将“劳动效用价值”=“劳动价值”=“商品价值”,进而将“商品价值”纳入到“效用说”中来的。这种结论同样回到了前马克思水平,也彻底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

 

二、从经济学角度涵容“价值一般”与“商品价值”的困境

 

相对哲学学者而言,当经济学家试图用“哲学价值”重释“商品价值”时,其概念混淆或偷换现象更为严重——尽管论者的探讨努力是真诚的。其中,晏智杰先生的《经济学价值理论新解》[ ]便是典型例子。该文自称是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新论”,其“新论”就“新”在“发现”了一个马克思的“价值一般”定义,从而“顺理成章”地用它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或者说,将其削足适履地变成了“效用价值一元论”。这个“价值一般”定义是:“‘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明眼人不难看出,如果我们认同这一定义,就等于全盘否定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把马克思经济学整合到西方经济学之中了。那么,事情真相究竟是怎样呢?是不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与其“价值一般”定义自相矛盾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一矛盾,完全是论者强加给马克思的——那个所谓“价值”定义,恰恰是马克思批判的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

 实际上,国内学术界将这段话误读为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很有些历史了。但早在1980年代中期,郝晓光先生便在《光明日报》著文对它做了辨析。其后,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也详尽介绍了这桩学术公案[ ]。上述的那段话出自《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 ]。在该文中,马克思反复批判了瓦格纳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淆的理论。该引文页的脚注可佐证,这段话是马克思在按瓦格纳思路进行推演归谬时,对瓦格纳“价值”理论的表述,其中,还包括着明显的反讽语气。接下来,马克思便正面揭露了瓦格纳偷换概念的手法:“他采取的办法是,把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而一经用这种办法找到‘价值’一般后,又利用它从‘价值一般’中得出‘使用价值’。做到这一点,只要在‘价值’这个词的前面重新加上原先被省略的‘使用’这个词就行了。”这样,瓦格纳将“使用价值”改称“价值”,得到“价值一般”种概念后,就可将其难以理解的经济学“价值”概念轻松纳入其中了。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价值一般”无论怎样变化,都与“‘价值’这个经济学范畴毫无共同之点”[ ]。在这里,马克思将他的价值论与种种效用“价值一般”论的对立表述的再清楚不过了。事实正是这样: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从来就是“商品价值”理论,绝没有哲学“价值一般”的含义。

因此,晏文中:“显然,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同他自己对‘一般价值’的理解的思路是不相同的”云云,“显然”与马克思无关,是先生自己臆造的。无论先生是因误读而生“新论”,还是为“新论”而误读,他所建构的经济学价值论倒是与瓦格纳的理路惊人地一致:“商品正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才被生产出来的。这样一来,商品客体的使用价值就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这个使用价值属性正是其价值之所在。既然这样,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问题。”先生在这里,通过混淆“商品价值”、“商品使用价值”概念,以及商品“使用价值就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之类超验的、无法理喻的论述,不仅彻底否定了他所不理解的商品价值二重性,也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给“瓦格纳”化、“庸俗经济学”化了。

实事求是地讲,既往学者涵容“价值一般”与“商品价值”努力的失败,撇开学风问题不论,也是一种带有理论悲剧色彩的“宿命”。因为在既有价值学理论基础上,这个问题是无解的。既有价值学的严重缺陷,就在于以偏概全,把“效用价值”等同于“价值一般”。因此,要破解“价值一般”与“商品价值”涵容困境,首先要让价值学自身走出困境。本节中,笔者将从“价值”概念的合法性、科学性讨论入手,全面阐释“价值”与人的“类本质”的联系,揭示其“为人”、“立人”的二重性本质,并给出新的科学的“价值一般”定义。其中,将引入“本质觉悟”、“显本功能”、“类本价值”等概念。由于拙论不属于价值学范畴,所以,相关论述不深入展开,只概述其要点。同时,鉴于自然价值与商品价值基本无关,所以,文中基本不涉及。

 

一、    “价值”的“合法性”与科学性问题

 

尽管我们天天与“价值”、“商品价值”打交道,但正像“人人爱美”中的“美”一样,“价值”也是人们最熟悉又最陌生的概念。人们熟悉的“价值”,是涵盖“好”、“益”、“善”、“美”、“利”等概念的元概念。这些“价值”概念,首先是形容词,形容具备这些属性的客体;它们有时也会转化为名词,指称客观存在的这些属性。譬如,“这是件好事情”、“这是件价值很高的文物”,其中的“好”、“价值”是形容词;“重视自己的利益”、“发挥文物的价值”,其中的“价值”是名词。人们感到陌生的“价值”,则是它的属性与本质。像“美”的本质“是难的”一样,价值研究,同样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烦难的领域之一”[ ]。梳理起来,价值学研究遇到的难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价值”本质的科学性问题。前者涉及“价值”概念能否成立、后者涉及“价值”本质怎样把握的问题。我们结合对效用价值论的辩护与批判阐述这两个问题。

效用价值论,简单地说,就是把“好”、“益”等等的“有用性”作为“价值”的本质。一直以来,尽管价值学派别众多,但这种效用价值论都占主导地位。国内的《哲学大辞典》“价值”条的释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这一释义实际上与马克思无关,但并不妨碍国内学者大多认同这一观点。对此,少数学者提出了质疑:人吃饭与牛吃草,就它们都满足生存需要而言,两者并无区别,为什么前者可称为“价值关系”,后者则不能称为“价值关系”?既然阳光、空气、水等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可称为“价值”,为什么它们对动物的有用性就不能称为“价值” [ ]?面对这样的质疑,效用价值论学者往往无以应对。

其实,这一理论困境并不真实存在:“价值”之所以属人不属于动物,是因为它是一个由人类本位主义或中心主义产生的概念;无人世界里,无所谓价值。对于这一点,人们是不可拷问或质疑的。恰如何中华先生所说:“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的这种属人的特点,使人类成为整个宇宙中唯一没有对等物和等价物的独特存在,这乃是价值作为哲学概念,其人类本体论意义的基本内涵。”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独特规定性,即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 ]这就是说,“价值”是一个与“人”历史性地共生、同存、等价的概念:“价值”的核心内涵,就是“人的生命”;凡关涉或体现“人的生命”的存在,就有“价值”;凡根本与人无关的存在,便无所谓“价值”;人生成价值,价值归宿人。尽管“价值”的这种规定性不能从自然事实中推导出来,且是“霸道无理”的,它却一直是人类为自己“立法”的“人道”根据:人类的生命,就是最高价值。人类绝不会接受以地球上其它物种的生命“意义”为“价值”标准,否则的话,人类存在本身就是最严重的“负价值”。即便在今天,“保护地球生态”口号喊得震天响,也首先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家园”,而不是其它物种的生存利益。

但“价值”发生学意义上的规定性,并不等于价值学研究的随意性,即不意味着人们可随意立论、随便定义“价值是什么”。价值的“合法性”更要求对价值本质概括的“科学性”,科学的价值定义必须充分揭示和肯定人的全面本质。这就是说,科学的价值论,必须从“人的生命”这一“价值”预设前提出发,在其逻辑展开和体系建构中,既能保持理论的自洽性、不自相矛盾,又具有充分的阐释性、涵容性,能全面阐释各种关涉、体现人类生命存在现象的意义,能涵容现存的各种合理的价值概念。而这,便涉及到效用价值论的片面性问题了。

像任何动物一样,如不能及时认识、获取满足自己生存需求的利益客体的话,人类个体就不可能存活、人类生命就不可能存续,这使那些能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客体效用功能必然具有“意义”,由此便生出了“好”、“益”等“效用价值”概念;效用价值论无疑是有其存在的充分道理的。但是,效用价值论把逻辑起点和理论终点只放到人的“生存需求”和“需求满足”上,并没揭示出人之为人的根据,完全无视人类的能动本质及其对人自身生命的“意义”,而仅仅是利用“特权”,把存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客体“效用”命名为“价值”而已。如此立论显然是片面的。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著名论述,便可视为对效用价值论片面性的尖锐批判:“我们看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人们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的联系上,而总是仅仅从外表的效应方面来理解,……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效用价值论不正是只从“效应方面来理解”价值、“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即人的能动本质“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吗?因此,科学的价值学研究,理应透过属人世界的效用“外表”,把握其“同人的本质联系”,揭示价值为人、立人的全面本质。

 

二、    人的类生命特征与价值为人、立人本质

 

那么,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人论所揭示的人的“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特征。尽管人的生命活动也都直接间接地与“满足需求”相关,但它却与动物的生命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的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

马克思这段经典且歧解丛生的语录,论述的正是人的能动创造活动的类生命本质特征。动物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生命活动大都源自本能,它们缺少将自己与自己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的自由自觉意识与活动。人类则完全不同了。人类不仅能意识到本能需求,还能不断在实践中发现、创造出超越本能的需求,并不断在实践中满足这些属人的新创出来的需求。如马克思所说:人的“这些需求的产生,也像它们的满足一样,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在羊或狗那里是没有的……”[ ]。这就是说,人的需求及满足需求的生命活动,本质上不再是属于本能的生存活动,而是超越动物水平的、甚至与自己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的能动实践活动;人不是被动地生存、适应世界、维持生命,而是能动地创造实践、改造世界、提升生命。正是从人的这种本质出发,我们可以说“人吃饭”与“牛吃草”,的确是有本质区别的:牛吃草,只是一种本能生理活动;人吃饭,却同时是一个文化实践过程。为了使饭好吃、可口,甚至美观、富有营养,人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烹饪规律,不断创造出新的饮食品种,同时培养出人们新的饮食需求。这个过程已远超出了满足本能需求的狭隘生理活动范畴。这个过程中的“人”,绝非是单数的“人”或“厨师”,而是不断通过文化学习、传承、创新的,能彼此协作共同创造的复数“人类”或“厨师总和”。所谓“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过程,就可理解为“人类”合目的与合规律地认识、创造、改造属人文化世界的过程。

这里之所以用“文化世界”概念,是因为人的能动创造实践活动,主要体现着人的文化本质;所创造的对象化世界,也只是文化世界。但现实中的人类,不仅是文化人,还是社会人;人类的能动本质及实践活动,不仅表现在文化方面,也表现在社会方面。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 ]。更准确地讲,社会是交互主体围绕相关利益处置形成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组织关系的总和。任何社会关系,本质上都是利益处置关系,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合作关系也归于社会关系,是不科学的,因为那属于文化关系。但把劳动关系排除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的著名论断却是科学的。其科学性就在于,它揭示了人的社会化生存的类生命本质特征:单个人构不成社会;人只能处于社会关系总和之中,自觉依赖各种社会规范获取利益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一旦离开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个体无法“自由”地现实生存,人类社会也无法存续。但与动物如蜜蜂“社会”主要源于个体遗传基因的情况不同,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及组织结构,也并非既成、固定的,而是不断生成、变化的,是社会群体个体围绕相关生存利益的博弈,能动建构、改造或自觉继承、维护的。自觉遵守、改造、维护相应社会规范既是社会个体现实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自由创建属人文化世界的条件。

如果说合规律、合目的的“自由、自觉”文化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类能动文化本质的话,那么,合规范、合目的的“自由、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则体现了人类能动社会本质。撇开人的自然本质不论,人的现实类本质都是由文化本质、社会本质构成的。其中,人的文化本质,即在文化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能动创造力与创造精神,也即马克思所说的“本质力量”;人的社会本质,即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遵守维护相应社会规范的行为自律与道德自觉,也即我所谓的“本质觉悟”。尽管对于个体人而言,生存无疑是第一位的,但个体人若仅仅是为“满足生存需求”消极、被动地寻求、猎取、占有、消费利益对象,而不是依靠类群、依靠其所习得或养成的属人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去能动地发现、创造、处置、获取利益客体,那么,他便无法作为人类成员存在;若个体成员皆如此,“人”的生命与动物便无本质区别了,“人”类便只能在生物链条或动物世界中存续,也就不存在属人的世界、属人的需求,或被人类“命名”的“价值”了。

因此,人类虽然也以个体生命形态存在、依赖个体生命延续,但人类个体只能在文化群体、在社会群体及社会规范中存续;只有体现在个体人身上的持续创造的“本质力量”和不断建构与维护社会规范的“本质觉悟”,才是真正决定人所以是人的本质特征,才是人得以脱离动物世界并不断创建属人的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当人类自由自觉地实践,去能动地发现、创造、处置、获取利益客体时,便也把自身的本质力量或本质觉悟物化或对象化到客体身上,使客体同时具有了体现或显示主体“本质力量”、“本质觉悟”的功能——我将其称为“显本功能”。马克思关于“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的著名论述,就可解读为工业化产物的“显本功能”把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地展示出来,让我们去考察把握。

显然,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而言,最大的“意义”所在,就是其自由、自觉的类生命本质自身,就是个体人身上体现出来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这样,在属人的世界中,通过客体显本功能所对象化地显示出来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便理所当然地被人的自觉意识所把握、所肯定,也获得了“价值”属性。这类“价值”,当然不是指它们对个体生存需求的满足,而是肯定它们对人类生存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通俗地说,这类“价值”,就是文化、社会群体及舆论对客体对象化显示出来的相应主体技术、觉悟等等的“好”、“善”、“益”的褒扬。

譬如,甲拔野生萝卜充饥,可能出于本能,萝卜未必体现人的本质,也没有“文化价值”;只有甲成功移植栽种的野生萝卜,才体现出人的本质力量,才有“文化价值”。这里的“文化价值”,便是菜农及专业人士对萝卜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甲的“本质力量”的褒扬和肯定,因为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又譬如,甲把萝卜给自己孩子吃,也可能是出于本能,萝卜未必体现人的本质,也没有“社会价值”;只有甲把萝卜送给穷人丙吃,萝卜才体现出人的本质觉悟,才有“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价值”,便是丙及其街坊对萝卜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甲的“本质觉悟”的褒扬和肯定,因为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这里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都不能归于“效用价值”,而是属于肯定人的类本质的“价值”。为了区别于“效用价值”,我将这类“立人”的“价值”称为“类本价值”。科学的“价值一般”概念及理论,理应包括“类本价值”在内。马克思论及的人的类本质,主要涉及人的本质力量;后文讨论的商品价值,将主要涉及人的本质觉悟,但它的逻辑起点,却仍在马克思这里。

 

三 、“价值一般”定义

 

尽管从理论上讲,给“价值一般”下定义是难的,它同样是一个元概念,既无法从上位概念中推演出来,也无法从“美”、“善”等下位概念中归纳概括出来。如伦理学家G.E.摩尔在论述“善”难定义时指出:“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部分。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善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义的无数思想对象之一,因为这些对象是最后的术语,无论什么能下定义的,都必须参照它们来下定义。”[ ]但我们由于已有了对元概念下定义的科学方法,所以,这一困难已不复存在。这里,先承接上论给出“价值一般”定义如下:

 

价值是客体在人类生存系统中所具备、获得、实现的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的意义属性。

 

尽管作为与人的本质等价存在的价值本质是自明的、规定性的,但在这一规定性前提下,我们对“价值一般”本质的“为人”、“立人”二重性构成却可通过事实证伪或逻辑归谬进行间接或反面论证。笔者坚信这一定义的科学性,是因为:一方面,现实中找不到可以证伪这一定义的价值事实,这意味着它可阐释客观存在的各类价值事实及涵容所有合理的价值概念,即概念外延没有盲区;另一方面,从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推导出各种价值规律,且理论自洽、不自相矛盾、不可能被归谬,即概念内涵没有死结。而一旦离开这一定义,如上文阐释推导的,片面的价值概念则很容易被证伪、陷入阐释困境,并最终将否定了人之为人的存在。下面,我们便做些具体阐释。

定义中的“客体”指对象化于“价值主体”的“存在”。它不仅包含“物”客体,也包含“人”客体,包括人的“行为”、“思想”等非实体客体。能把生命与生命活动区分开来的人,既是价值主体,也可能是价值客体;有时,主客体存在于同一人身上。对此,不能机械地理解。

定义中的“价值是……意义”,基本属同义反复,因“价值一般”无法用“种加属差”方式定义,只能如此规定。“价值是客体……意义属性”,意味着这是对客体“价值一般”的本质或性质的定义。现实中的客体价值并非抽象“意义”存在,而是有“质级”、“量值”规定的,即客体的“好”,是有层次区分,大小之别的。“价值”概念时常会在质级或量值意义上采用,如“很有价值”、“价值很大”等等。这时的“价值”,便是描述价值“质级”、“量值”的概念,即成为名词性的概念了。

定义中“价值是客体在人类生存系统中所具备、获得、实现的功能……的意义属性”,揭示了客体功能及其价值属性的系统生成、变化特征。这之中含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客体功能属性自身的变化。系统论认为,任何客体功能及其属性都会随其所处系统的生成、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之中包括在常态系统、条件下“具备”的功能属性,在非常态系统中“获得”的功能属性,在非常态条件下“实现”的功能属性。譬如萝卜,在常态生存系统中相对多数主体“具备”食用功能、食品属性;萝卜如被用来送礼,便会在社会生存系统中“获得”礼品功能、社会属性;在既定生存系统中,如果萝卜数量匮乏或过剩,它所“实现”的功能属性便会放大或缩小乃至丧失。另一层意思是指属于系统属性的客体价值性质及价值质级、量值,会随着客体功能变化而变化。当萝卜作为一般食品时,具有自然价值、文化价值属性;当萝卜作为礼品时,则又获得社会价值属性;当萝卜数量匮乏或过剩时,其所实现的价值质级或量值便会递增或递减甚至价值性质会由“正”变“负”……。萝卜功能及价值便这样会不断随机随时随系统变化而变化。这里例举的主要是客体的效用功能、效用价值,实际上,客体的二重性功能、二重性价值皆会发生变化。从理论上讲,同一客体可能具备、获得、实现的二重性功能及价值的性质、量值、质级几乎是无穷多样的。

我们重点讨论定义所涉及的价值二重性,即“价值是客体……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的意义属性”。主体的需求,只能表现为个体生命需求,即便群体主体需求,也是个体需求的集合;但个体生命虽然独自存在,却永远属于类并体现着类生命本质。由于主体存在是个体生命与类生命的统一,所以,相应客体所具备、获得、实现的众多功能再按其本质区分,可分为“关涉个体生存利益”的“效用”功能、“显示类生命本质”的“显本”功能这样二大类,并在人类中心的意义世界中,对象化地与相应主体生成二重性价值:一方面,客体会因其“效用”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而具有“效用价值”;另一方面,客体会因其“显本”功能“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而具有“类本价值”。这也是从“人的生命”这一价值规定性的理论起点出发,合乎逻辑地得出的结论。客体二重性价值所对应的主体,是不同性质的主体,即:自然价值关系中的“个体主体”与“人类主体”、文化价值关系中的“消费主体”与“创造主体”、社会价值关系中的“受动主体”与“能动主体”、商品价值关系中的“接受主体”与“交付主体”等等。

在预设客体的对应主体及外部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相互依存、彼此联动呈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客体的类本价值以其效用价值存在为前提,客体的效用价值以其类本价值存在为前提;客体效用价值越大,客体的类本价值越大,反之依然。譬如,乙做的椅子高,矮个的甲无法使用,椅子相对甲没有效用价值,便无法肯定乙的本质力量,相对乙便没有类本价值;甲需要把木料做成椅子,技术差的乙做不了,木料相对乙不具有类本价值,同时也无法满足甲的需求,相对甲没有效用价值。而当乙制作的椅子能满足甲的需求时:乙木匠的技术水平越高,做的椅子便越舒适,越能满足甲的需求,椅子的效用价值越高;反之,椅子越舒适,越能满足甲的需求,证明乙的技术水平越高,椅子的类本价值越高。

在客体的对应主体及外部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会相互独立、彼此背离呈非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客体的类本价值大小不能决定其效用价值大小,客体的效用价值大小也不能确证其类本价值大小。同一类本价值客体,对应不同主体,可能有不同效用价值;同一效用价值客体,对应不同主体,也可能有不同类本价值。譬如,乙手工做的椅子因其内含高技术具有高类本价值,但椅子的效用价值未必高于沙发;反之,沙发满足了甲的高需求具有高效用价值,但其类本价值未必高于椅子。又譬如,同样获得的100元奖金,相对穷人或富人具有大不同的效用价值;同样捐出的100元善款,则体现了穷人和富人不同的类本价值。

客体价值二重性之所以会呈现非正相关关系,关键在于,价值二重性对应的主体不同、价值评判尺度不同。“效用价值”满足的是个体生存需求,个体“需求”本身便是价值尺度,任何个体都可据此对客体效用功能进行价值评判,譬如萝卜如何好吃、如何有营养等等。由于不同主体需求不同,“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所以,对客体效用价值的价值评判往往很难统一。“类本价值”肯定的是“本质力量”、“本质觉悟”,它们本身便是价值尺度。但由于任何个体主体都不能代表“类主体”,所以,客体显示出的主体创造力或觉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肯定了类生命本质,他自己说了是不算数的,只有相关文化、社会群体主体才能根据相关文化创造力水平、社会道德规范等“类尺度”做出较客观的价值评判。由于类尺度不以个体利益取向为转移,所以,对客体类本价值的价值评判,是应该并可以统一的——尽管现实中往往也很难统一。须说明的是,效用价值评判分为“理性科学评判”和“情感趋向评判”两类,“抽烟有害”、“抽烟享受”,便是这种对立评判的典型,我们这里论及的是前一类。同时,这里的“价值”皆为正值,如客体功能损害主体生存利益、否定类生命本质,则为“负效用价值”、“负类本价值”。

 

四、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二重性例释

 

基于人类生存系统、生命本质的层次性,客体按性质可分为自然、文化、社会客体,“价值一般”二重性也分别表现为“自然效用价值”与“自然价值”;“文化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社会效用价值”与“社会价值”,以及“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等等。须反复强调指出的是,不能把价值二重性理解为客体“一分为二”的两个价值,它们是同一客体在不同向度上、相对于不同主体的性质不同的价值。鉴于文化价值二重性、社会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密切关联,这里要略加讨论。讨论的重点,是证明属于“类本价值”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概念的客观存在。“类本价值”,是人类自我生成的、肯定类生命本质的概念。概念本身虽是新创的,但它所涵盖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等概念,人们并不陌生,且经常运用。这些“价值”概念的共同特征,就是不能归属“效用价值”,且对象化地肯定了人的文化“本质力量”或社会“本质觉悟”。

“文化价值二重性”中的“文化效用价值”,就是指文化客体的文化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等等。譬如,一把古代雕花椅,非常精美,能满足人的休息需求,它当然具有“文化效用价值”。但“文化价值二重性”中的“文化价值”,却与这种效用价值无关。譬如,当专家说这把古代椅子有“文化价值”时,便绝非指椅子的效用功能,而是肯定椅子精巧工艺所显示出来的古代木匠的高超技艺。通常人们说文物具有“文化价值”时,其内涵与此相同,皆非指效用价值——许多文物今天早丧失其原有效用价值了。譬如,有文章曾论及的“石斧”的“价值”:“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结。陈列在博物馆中的一把石斧,当我们的祖先出于当时的直接需要而制作它时,根本不会想到它对现代是有什么意义。但我们今天参观它时,却是当作人类走向自由的一个里程碑、文化价值的一块‘化石’来看待。”[ ]这里的“文化价值”便属于“类本价值”,是肯定石斧的文化痕迹显示出来的古人类的本质力量。与“文化价值”相对应,石斧满足古人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才属于“文化效用价值”。

客体文化价值二重性,有可能相对同一主体存在,也有可能相对不同主体存在:甲种的萝卜自己消费,甲既是萝卜“文化效用价值”的消费主体,也是萝卜“文化价值”肯定的创造主体;乙做的椅子给甲用,甲是椅子“文化效用价值”的消费主体,乙是椅子“文化价值”肯定的创造主体。甲种的萝卜,其效用价值无疑人人都有资格评判,只要萝卜好吃,其“效用价值”就高。但甲或其他人却都不能根据吃萝卜的“效果”评判萝卜的“文化价值”,因为萝卜好吃可能系野生萝卜固有品质,与甲的种植技术无关。如果甲的技术横向比较很落后,那么,即便甲的自我评价很高,萝卜所体现的“本质力量”水平依然很低,萝卜的“文化价值”质级便依然很低,因为它对“类”生存发展没多少积极意义。通常,对文化客体“文化价值”的评判结论,是要靠行家或专业舆论在比较中做出的。

“社会价值二重性”中的“社会效用价值”,就是指社会客体的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等等。但与文化客体常用“价值”概念是“使用价值”、“效用价值”不同,现实中常用的“社会价值”,恰恰不属于“效用价值”。譬如助人行为通常都被视为美德,属于被舆论肯定的“社会价值”行为。但是,这种“社会价值”行为对助人者本身并没有“效用”。既往价值学由于只有单一的“效用价值”概念,这便使“社会价值”在应用中产生出悖谬现象:损人者,因行为可满足自己的需求,反倒具有“社会价值”。这也是效用价值论在社会领域中常遭批判的原因:“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这一定义直接导致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理论的广为传播”[ ]。这种批判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利己行为皆被“社会价值”肯定,人人效仿践行,社会将不成为社会、人类将不再是人类了。这种“社会价值”解释困境在“社会价值二重性”理论中便不复存在了:助人的“社会价值”,本来就不是利己的“效用价值”,而是利人的“类本价值”,是受助者及认同美德规范的社会公众舆论对助人者行为体现出来的本质觉悟的肯定或褒扬。与“社会价值”相对应,助人行为满足受助者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才属于“社会效用价值”。

客体社会价值二重性,通常相对两个主体存在:甲把萝卜送给丁,丁是萝卜“社会效用价值”满足的受动主体,甲是萝卜“社会价值”肯定的能动主体。这之中,丁无疑有“资格”评判客体的“社会效用价值”:只要萝卜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便有“效用价值”;“效用价值”大小,由萝卜满足需求程度决定。但丁却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满足程度评判萝卜的“社会价值”。假设丁非常富裕,即便丁的赞誉声再大,萝卜所体现的甲的“本质觉悟”水平依然很低,萝卜的“社会价值”质级便依然很低,因为它对“类”生存发展没有多少积极意义。假设甲送萝卜给孤寡丙老人表敬老之意,萝卜满足老人迫切需求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用价值”,同时,萝卜体现出来的甲的爱心觉悟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所肯定,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须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文化与社会价值二重性,都属于“正价值”,即甲栽种或送出的萝卜都具有使用价值,其相应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皆为“正值”。如果甲栽种或送出的萝卜无法食用、甚至有毒,那么,其相应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便是“零值”或“负值”了。

商品价值二重性,是已被经济活动验证的客观存在,也是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基础。由于从“价值一般”到“商品价值”,其间的理论断裂处多多,所以,既往的价值学理论难以兼容商品价值二重性。我们由于有了新的“价值一般”概念和“价值二重性”理论体系,这些断裂环节便不复存在了。本节中,我们将证明“商品价值二重性”不过是“价值二重性”在商品社会中的合规律地存在,并揭示出“商品价值二重性”、特别是“商品价值”的本质。由于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概念已远离“价值”固有涵义,“名词”化为商品价值量值符号了,所以,我们对“商品价值”本质的阐释可能超出人们的理解阈限。但是,只要还原“价值”的“形容词”性质,并结合商品交换实际,这种理解障碍是很容易消除的。

 

(一)商品价值二重性的理解困境

 

商品、商品价值二重性是与商品交换、商品社会同时系统生成的。当社会主体彼此分工依靠产品或资源交换生存时,他们便构成了商品交换主体,被自由、公平交换的客体便成了商品。从表面上看,当商品客体满足对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时,便同时因能换回对方商品而具有商品交换价值,这样,商品价值二重性便很容易被理解为客体自身的属性。但从科学价值学角度讲,这种理解却是错误的。

在商品价值二重性中,“商品使用价值”是相对容易理解的。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它仍是客体因使用功能满足主体需求而具有的“价值”,只不过“主体”换成商品接受主体而已。譬如甲的萝卜,满足自己需求,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交换对象乙的需求,便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了。但这绝不意味着“商品使用价值”与一般“使用价值”概念没有区别。“商品使用价值”固然也依存于商品客体的使用功能,但主体的变化,却可能带来客体使用功能、使用价值性质的变化。譬如甲,假设他为供应市场种植了1000亩萝卜,远超出自己的需求,这些萝卜便只有商品使用功能了,惟有交换,满足交换对方主体需求,才能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一旦不能交换,萝卜烂掉,便会变成零、负使用价值,甲因换不回椅子等日用品,也无法体面生存了。譬如乙,假设他做的100把椅子完全是为了出售,一旦椅子卖不掉,不仅椅子丧失了商品使用功能、使用价值,他自己因换不回萝卜等食品,也可能饿死。这就是说,商品使用价值,是特指满足商品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的使用价值,它对商品交付主体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品价值二重性中,“商品交换价值”是相对不易理解的。当人们根据表象认为商品客体因能换回对方商品而具有交换价值时,便很容易把“商品交换价值”理解为“能交换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有用性”——如第一节所引观点那样——并由此陷入将商品价值“一重”化的理论困境中。产生这种错误理解的关键,是误把“能交换”当成了商品客体的固有功能。其实,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商品客体根本不可能具备这种功能,它是不能自行进行“交换”的。譬如甲的萝卜,它绝不会变成精灵自己跑到乙那里去,并再让乙的椅子跑到甲这里来——凡把商品交换价值归于商品客体功能的理论,都难免导向神秘化。

这之中,作为汉语概念的“商品交换价值”本身也对中国学者起着误导作用:汉语中不存在显示“主、被动”结构的语法,“商品”很容易被理解为动词“交换”的“主词”,这就难免产生误读、误解。实际上,“商品”只是“被(主体)交换”的客体属性,“商品”不是“主词”;所谓“商品交换价值”,只是“被交换”的商品客体获得的社会属性,绝不是客体物自身的属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价值”只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属性”,是“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在商品价值背后“隐藏着某种社会关系”[ ]。而这,便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离开商品背后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真正理解商品和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是商品客体的社会属性。一直以来,凡曲解、误解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的——如本文引用数例显示的那样——其错误认识大都源于此。假设没有“商品交换价值”只有“商品价值”概念的话,我想,这种理解错误怕会减少许多。实际上,科学表述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就应当是“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如马克思指出的:“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 ]。为避免或减少歧解,我们本节在讨论价值本质属性时,将只采用“商品价值”概念。但“商品交换价值”概念是不能抛弃的,如下文将论及的,作为约定俗成的描述“商品价值量值”的概念,它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山重水复、柳暗花明。只要摆脱“商品交换价值”概念造成的理论迷津,沿着已有的“价值二重性”理路深入探索,我们就会发现“商品价值”绝并神秘、超验的存在,同样是属于“类本价值”范畴,其本质同样是对商品主体本质觉悟的对象化肯定。这一发现,对于科学阐释商品二重性本质,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    

 

(二)商品交换价值之“肯定交付主体觉悟”内涵

 

现在,我们在设定客体使用功能能满足对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继续探讨客体的“商品价值”的本质。毫无疑问,把“商品价值”与商品主体“本质觉悟”联系起来,这样的结论难免让人感到陌生甚至突兀。由于商品主体都必然是利己者——特别是商人,其行为往往与“尔诈我虞”联在一起——表面看去,似乎与本质觉悟相去甚远。其实不然。商品交换,自由抉择、平等交易,损人者可能利己,但最终难免影响其商品化生存的根本利益,彼此双输;而诚信交易、克己履约,最终则会产生双赢结果。因此,在商品主体始于利己终于共赢的交换实践和利益博弈中,自然会围绕“自由、公平”原则形成了一系列商品市场规范,并把商品交换关系变成了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与此同时,商品社会也形成了维护市场规范、支持诚信履约的道德舆论环境,大多数商品主体也具有了相信并遵守市场规范、了解并承担交易风险、诚信交易、克己履约等适应商品化生存的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在这种商业生存环境中、在大多数人具有商业觉悟的情况下,少数损人利己、失信违约的商品主体,便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经济惩罚、舆论谴责,会危及其商品化生存利益;反之,依法交易、诚信履约的商品主体,不仅可获得预期利益,而且,像遵循美德规范的助人者一样,其本质觉悟还会受到商业社会舆论的肯定。“商品价值”的“价值”,便是被交换的商品客体因此获得的意义属性。这中间的几个关键逻辑环节是:

商品交付行为是体现交付主体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的履约行为;

被履约交付的商品客体质、量是否合契约要求是可以被验证的,因而具有对象化显示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显本功能;

当被交付商品客体符合契约规定时,它所显示的交付主体的商业觉悟便被接受主体及商业社会舆论所肯定,从而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

为了使我们的论述更透彻,下面便援例将商品交换过程分解开来重复阐释:设甲、乙根据自由、公平商品交换规范,达成了用100筐萝卜换100把椅子,且甲先、乙后交货的合约。根据合约,甲应先尽履约义务,向乙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100筐萝卜,并因此拥有了获得乙的100把椅子的契约权利。通俗地说,这100筐萝卜,就是甲获取乙100把椅子的交换筹码。但是,一旦交货后乙违约拒付,甲的契约权利或交换筹码便无法兑现,100筐萝卜便白白损失了。对于这种风险,甲是知晓的。尽管如此,通常情况下,甲还是会与乙签订合约并先履约交付萝卜的。对乙而言,当他拿到100筐萝卜后,先要验货;当萝卜的质、量符合契约时,他便应兑现契约承诺、尽履约责任、支付给甲椅子了。当然,如果乙真取无赖态度毁约,就等于白赚了100筐萝卜。当然,通常情况下,乙也会诚信履约交付100把合格椅子给甲的。这样,甲、乙皆通过交付商品履行了契约义务或责任、皆获得了对方商品兑现了各自契约权利。

那么,利己的甲、乙何以会甘冒风险或抵制诱惑、履约交货呢?就因为他们具有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对甲而言,他之所以能甘冒风险签约并履约,就因为他具有相信市场规范、能够承担交易风险的觉悟。这种觉悟是可贵的。如果每个人都不相信市场规范的力量、不敢冒任何风险,那么,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起来。对乙而言,他之所以能抵制诱惑、履约交货,就因为他也具有诚信交易、克己履约的觉悟。无论这种觉悟是消极的——为避免违约受罚而履约,还是积极的——为维护市场规范而履约,都是可贵的。因为少数违约行为即便被纠察惩罚,也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无论甲、乙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只要他们交付的商品质、量验证合格,他们的履约行为都会被对方及商业社会舆论肯定。正是这种“肯定”,使甲乙的行为具有了“社会价值”属性;对象化地显示了甲、乙“商业觉悟”的萝卜、椅子,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

由此可见,“商品价值”表面上是商品客体具有的“价值”,肯定的是“物”,实际上是因商品主体自觉行为获得的“价值”,肯定的是“人”。更直白地说,“商品价值”之“价值”,就是商业社会舆论对商品客体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主体“商业觉悟”的“好”评——目前在网上购物中,收货者便会给按约付货者做出“好”评,这个“好”字,就是把“商品价值”的“价值”本质给还原了。与之相反,假设甲是黑心商人,总用烂萝卜充好萝卜,且瞒过了乙,换回来好椅子,这时情况则不同了。如上一文所论,这时的萝卜,便不再是商品,而是商业欺诈的罪证;发挥“诈骗功能”的萝卜,实现的则是“负商品价值”。所谓“负商品价值”,就是乙及商业社会舆论对烂萝卜体现的甲违约缺德品质的否定或“坏”评,因为这种缺德品质对于人们商品化生存具有破坏意义。与之同理,假设乙赖账不交付椅子,这些椅子对乙虽有“正使用价值”,却属于“负商品价值”;这里的“负商品价值”,同样是甲及社会舆论对椅子体现出的乙违约缺德品质的否定或“坏”评。

当然,这绝不是说商品客体对“商品价值”“没用处”了。我们否定的只是把“商品价值”本质解释为商品客体“有用性”的观点,并不否认、也不可能否认客体本身在商品交换中的“有用性”。商品交换,归根结底是商品客体的交换,不是商业觉悟的交换;如果乙连1把椅子都没有,即便他表白自己的觉悟再高,甲也是不会与之交换的。商品客体是体现商品主体觉悟的载体,也是商品价值的载体。但商业觉悟只能决定客体是否具有商品价值属性,不能决定客体商品价值量值的大小;在正常的商品交换中,决定商品价值量值的,只能是交付方提供交换的、满足对方需求的商品客体的质量、数量。在对方需求不变的前提下,我方交付的商品客体质量越高、数量越多,即用于交换的商品筹码越多,可换回的对方商品数量越多,便意味着交付客体的商品价值量值越大。

譬如,乙用10把普通椅子,可换甲10筐萝卜;乙用100把普通椅子,可换甲100筐萝卜;乙用10把雕花椅子,则可换甲1000筐萝卜。这就是说,100把普通椅子商品价值量值大于10把普通椅子,但小于10雕花椅子。而这,也就是“商品交换价值”合理性所在,因为它作为描述“商品价值量值”的概念很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譬如问乙的10把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大小,不如直接问其“商品交换价值”大小,两者都指椅子能交换多少萝卜。在拙著中,“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交换价格”是等值概念。

但必须再强调的是,“商品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应用性的量值概念。商品客体的质、量可以决定“商品交换价值”大小,却无关于“商品价值”本质;决定“商品价值”本质的只能是主体觉悟。我们换一例子,可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假设乙对外放贷,从理论上讲,当然是钱越多越好了,因为钱越多、贷出的款越多、获利越多。但是,假如乙缺少承担市场风险的商业觉悟,不敢对外放贷,那么,钱无论多少对乙都没用了。商品也是这个道理:能否与对方交换,要看交付主体的觉悟,它决定着客体的商品价值属性;能换回对方多少商品,要看交付主体拥有的客体的质、量及满足对方需求的程度,它们决定着客体的商品交换价值;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如果主体缺少商业觉悟,不敢、不愿交换,那么,拥有的客体再好、再多、对方再需求也没有意义。我们说过,经济学家一直不关心“商品价值”的属性,就因为他们着眼点都在“商品交换价值”上。

显然,如上对“商品价值”概念内涵的阐释,把“价值”还原为形容词,有利于扭转人们对市场经济尔虞我诈、损人利己的消极认识。市场经济是双赢经济,也必然是“双诚”经济;弘扬诚信守约观念,是市场经济的内生性道德要求。如果欺诈成为欺诈者的“通行证”、诚信成为诚信者的“墓志铭”,那么,市场经济将遭灭顶之灾、人类文明将难以进步。因此,发展市场经济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彼此是互促共赢的关系。这一结论,对市场伦理学的建设无疑有重大意义。

 

(三)“商品价值二重性”之科学定义

 

商品价值二重性,是同一商品客体的使用功能、显本功能相对不同主体同时生成的不同性质的价值;同一商品客体相对某一主体而言,只有一重价值,要么是商品价值、要么是商品使用价值,不可能二重价值兼得;商品价值二重性是互为前提、彼此依存的存在:

只有商品客体使用功能能满足接受主体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双方可能达成并履行商品交换契约,被交换商品客体的显本功能才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具有商品价值。如甲想交换、乙却不吃萝卜,萝卜相对乙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甲乙就不能成交,萝卜相对甲就不可能具有商品价值。

只有双方能达成并履行商品交换契约,被交换商品客体的显本功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具有商品价值,商品客体使用功能才能满足接受主体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如乙想吃甲的萝卜,但甲要价太高,彼此达不成交换契约,或达成契约后一方违约,萝卜相对乙就不可能具有商品使用价值。

像一般客体价值二重性一样,在预设商品客体的交换主体及市场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客体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彼此联动、量值呈正相关关系:客体使用价值大、交换价值亦大;反之亦然。在商品客体的交换主体及市场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会彼此背离、量值呈非正相关关系,并可能彼此转化:客体使用价值大、交换价值未必大;反之亦然。随着商品客体所属主体角色变化,商品的价值二重性也会不断转化:当乙交换获得甲的萝卜后,若继续用萝卜与丙实现交换,那么,萝卜便相对乙具有商品价值并相对丙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了。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商品价值二重性生成变化规律,而非形上思辨规律;市场经济的所有规律,都建立在商品价值二重性这种或联动或背离的基础上,拙著后面将详尽论述。

下面,我们便用图示概括商品价值二重性之构成:   

             

      

交付主体                  商品交换主体                  接受主体        

                                                                   

                     甲履约交付萝卜                萝卜使用功能

                     减少使用价值                  满足乙的需求                                                 

             需求                       萝卜      萝卜相对乙具有      需求

                                                  商品使用价值                                                    

                                        

                     履约萝卜显本功能                             

觉悟   肯定甲的商业觉悟                             觉悟,

                      萝卜相对甲具有      契约     乙应履约交付椅子 

商品价值                    减少商品价值

              

         

 

               

 

图中的实线方框表示商品客体,这里指甲乙协议交换中的“萝卜”;虚线方框指交换契约,这里指甲先交付萝卜、乙后支付椅子的交换“契约”。图示只显示甲的履约过程。“萝卜”对应双方的“需求”,“契约”事关双方“觉悟”。两者有联系,但不一定重叠,商品客体不合商品契约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萝卜的使用功能满足乙的需求,所以,交换后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属性。商品使用价值,依然是“物”相对“人”的价值。甲、乙的“契约”规定了彼此商品客体的交换内容,如100筐萝卜换100把椅子。当甲尽履约义务向乙交付萝卜后,这时,两个方框应视为重叠,可理解为甲的“萝卜”经验证符合“契约”要求。履约萝卜的显本功能体现出来的甲的商业觉悟,被乙及商业舆论肯定,萝卜因此获得“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质上是“物”背后,契约代表的乙或社会舆论肯定甲的价值。如图所示,商品客体的二重“功能”与“价值”概念完全是对应性存在。尽管两者内涵不同、向度对立,其量值却是正相关的:商品使用功能大者,其商品使用价值亦大;在同比条件下,其商品交换价值亦大。

与此同时,商品客体二重性价值量值和性质还在交换过程中呈现出“加、减”或“正、负”转化关系。当萝卜满足乙的需求、对乙“增加”了萝卜商品使用价值量值时,便不能再满足甲的需求、对甲“减少”了萝卜的使用价值量值。如果商品萝卜不符合乙的需求最终烂掉,萝卜对甲的使用价值便为“零”甚至为“负”了。当甲履约交付的萝卜被乙肯定、并“获得”了换回乙约定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时,便意味着乙也要守信履约、“失去”约定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但假如乙收到萝卜后毁约不交付椅子,这椅子相对乙而言,就是否定其觉悟的“负”商品价值了。这里须说明的是:为了避免与价值性质“正、负”相混淆,价值量值的“加、减”不宜采用“正、负”概念。商品价值量值的“加、减”变化,主要是强调量值规定,譬如增加多少萝卜,减少多少椅子,不涉及价值属性。商品价值属性的“正、负”,则首先强调属性;不搞清价值属性,数量是没意义的。譬如甲同样1筐萝卜秋天换1把椅子、冬天换2把椅子,两者之差属交换价值量值变化范畴,即秋天萝卜的交换价值减少1把椅子。假如甲的1筐萝卜被乙骗取,其商品价值便为负值,在秋天被骗,为负1把椅子、在冬天被骗,为负2把椅子。

现在,我们便从价值学角度给出商品价值定义如下:

 

商品价值是客体在商品社会系统中所具备、获得、实现的功能,满足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意义属性。

 

定义中的“商品社会系统”,也即商品主体依靠商品交换生存的社会环境。在非商品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也就没有商品价值。定义中的“客体”,包括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它们在商品社会系统中皆具有商品属性。定义中主体分为“接受”、“交付”主体,便于区分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主体。定义中的客体“功能”,包括“使用功能”、“显本功能”,它们互为条件、同时“在商品社会系统”中,在商品主体交换过程中生成。定义中的“具备、获得、实现”分指商品客体功能生成的三种情况:“具备”指商品客体固有结构具备的功能,如萝卜固有的营养功能;“获得”指商品客体功能与自身结构无关,系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功能,如萝卜获得的显本功能;“实现”指商品客体随所处生存环境及交换对象的变化而实现的不同功能,如遇到灾荒时期、或遇到急需萝卜的消费者时,同样履约萝卜“实现”的使用功能及显本功能皆增大。“功能”变化,“价值”相应变化。与“价值一般”定义相同,本定义也是对商品价值性质的定义。现实中的客体“商品使用价值”有质级和量值的规定,“商品价值”则只有量值规定——商品使用价值质级差异在交换中皆换算为商品价值量值差异了。

这一“商品价值”定义,不但涵盖商品价值二重性本质,而且可被“价值一般”定义涵容——它不过是“价值一般”的合乎逻辑的特殊存在而已。从这一定义中,还可推演出具体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定义:

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客体自身使用功能满足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

商品交换价值,是商品客体显本功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意义属性。

 

(四)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经济学应用阐释

 

当然,对于社会科学价值学而言,仅仅揭示“商品价值”内涵并使之与“价值一般”接轨、或在哲学学科内实现理论自洽是不够的。商品毕竟是经济现象,作为价值学的“商品价值”概念,还必须能融入并在经济学中应用、能更透彻地阐释市场经济现象。由于一直以来,“商品价值”都是经济学概念,我们要把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融入其中,便必然要回答一系列问题。

首先,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能否兼容经济学“商品价值”概念呢?回答是肯定的。既往经济学,包括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应用的,只是“商品价值”量值概念,它们的关切点及理论对立,主要表现在商品价值量值的形成机制上——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商品价值量值主要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西方经济学认为,商品价值量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价值学揭示的是“商品价值”本质属性,它理应涵盖并兼容经济学的“商品价值”概念。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既往经济学理论皆无视“商品价值”的本质属性呢?我的回答是:除价值哲学研究滞后这一理论原因外,还与既往经济学的“诚信人”理论假设相关。我们知道,日常的商品交换多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彼此可当面验货、验钞。这就客观上迫使大多数人诚信。这种日常经验被带到经济学中,便形成了与“利己人”并存的“诚信人”理论假设,即假设市场主体都能履约交换。尽管经济学家很少意识到并明示这一假设,它却绝对存在着。这是因为,如不做此假设的话,如上一文章所阐述的,彼此所交换的客体将不是商品,所有的市场经济规律便都将失效,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根本无法建立。在“诚信人”假设的前提下,人人履约,彼此彼此,商品客体肯定交换主体之“好”的“价值”属性便被忽略了,“商品价值”便只是一个商品客体交换对方商品数量的交换价值或市场价格概念了。譬如说到萝卜的“商品价值”,就是指1筐萝卜能换几把椅子、卖多少钱等等。在这种正常商品交换情况下,撇开“商品价值”量值意义,去理论“商品价值”本质是什么,显然有些多余。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是多余的呢?回答当然也是否定的。马克思经济学揭示了“商品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西方经济学揭示了“商品价值”与“供求关系”的关系,但它们都是从商品客体角度把握商品价值规律的,没涉及或揭示“商品价值”与“商业道德”或“主体觉悟”的关系。而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利己人”假设是真实的,“诚信人”假设却是理想化的:市场主体的觉悟总是参差不齐的,各种程度的失信违约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就必然使商品客体的交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及理论的引入,不仅不是多余的,而恰恰是弥补了既有经济学缺陷,更好地阐释了“商业道德”与“商品交换价值”正相关规律。

上文讨论商品价值时,只涉及了完全履约为正值、完全违约为负值的情况。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交付主体部分违约造成接受主体商品交换筹码或交换价值“打折”兑现、利益受损的情况。譬如甲,他收到乙的椅子后,交付的100筐萝卜中掺有20%的烂萝卜,显然,这批萝卜中只有80%肯定了甲的履约觉悟、相对甲也只有80%的商品价值。与此相对应,因甲的缺德违约,乙的商品交换筹码或交换价值便只兑现了80%,人为损失了20%。诚信的市场主体不故意损人,却也不愿被损,吃一堑、长一智,乙等从交换经验中明白一个道理,尽管对方的诚信不会增加其商品使用价值的质级或量值,却可完全兑现自己商品的交换价值、避免人为交换损失。正因如此,相对缺德行为造成的交易风险而言,诚信履约市场主体可相对减少对方损失,这便使诚信商家的产品因诚信受到欢迎、获得相对高的商品交换价值;缺德商家的产品则因失信被市场冷落、获得相对低的商品交换价值。这种商品交换价值的“高、低”,也就是市场对商品主体道德觉悟评判“高、低”的反映。著名品牌比一般品牌、一般品牌比无品牌商品的售价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着这种诚信级差因素在内。这一事实证明,在劳动量值、商品供求等因素外,商业诚信也是影响商品交换价值变化的重要因素。诚信对“商品价值”的重要意义,特别体现在现代金融经济中;现代金融经济本身就是信誉经济。对此,我们将在后面文章中讨论。

由此可见,科学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不仅可承继马克思经济学的合理内核,而且可修补两大理论的缺陷,使其彼此兼容、相互接轨,为价值经济学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当然,拙论像通常的经济学一样,其研究同样在“诚信人”假设前提下进行;如果否定了“诚信人”假设,商品不再是“商品”,经济学便成为社会学、伦理学了。正因如此,后面文章中将更多采用“商品交换价值”概念,即便采用“商品价值”概念,也不强调其价值属性的本质了。

【注释】

[ ]  赖金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第30-31页。

[ ] 参见张书琛著:《西方价值哲学思想简史》第四章相关论述,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 ]  李德顺:《价值论》第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 ]  赖金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第33 页。         

[ ]  孙显元:《论价值和使用价值》《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第1617页。

[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 ]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第73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7页注(3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在此顺便指出,经常见到一些论者因把“劳动价值说”与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相混淆,无意中贬低了马克思“价值”学说的理论贡献,认为只有剩余价值学说和唯物史观才是马克思的独创,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 ] 《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3期。本节引文未注明出处者,皆出自该文。

[ ]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第15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407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7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 ]  美国学者瓦托夫斯基语,见李德顺:《实践的唯物主义与价值问题》《南京社会科学:经济•哲学版》,19961期,第15页。

[ ] 《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2年版。

[ ] 赖金良:《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特点及其缺陷》《浙江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57页。

[ ]  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第29页。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7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7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 ]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3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 ] G.E.摩尔:《伦理学原理》第1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 ]  方军、刘奔:《实践•历史必然性•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第11页。

[ ] 《道德价值论》竹立家著第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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