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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解放与当代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再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
 

笔者在《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2期上发表了《马克思的解放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兼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一文,认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比较系统地阐释自己的政治哲学基本思路,即把人的“解放”过程区分为“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并深入地阐释了两个解放的基本内涵。以往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重视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理论,而把政治解放理解为已经过时了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然而,当我们今天审慎地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时,最需要特别注重的恰恰应该是马克思关于“政治解放”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为此,笔者在文中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提出: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市民社会革命的政治解放就必然使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因此,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推进并完成马克思所阐释的“政治解放”,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为“人类解放”创造条件。本文就是试图展开这个论点并为其作出初步的论证。

一、政治解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主要是从宗教问题、人权问题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三个方面阐释了政治解放的基本内容:其一,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解放;其二,实现普遍的人权,即实现个人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利和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私人权利;其三,政治国家和政治解放都必须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其基本的功能就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很明显,政治解放的这三方面基本内容恰恰也就是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三个理论主题,即欧洲近代启蒙运动政治学说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只不过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内涵的阐述较之以往政治学说更为深刻、更为透彻。

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政治解放的历史价值。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政治解放属于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范畴。马克思本人也是把政治解放作为资本主义政治要求加以分析,揭示其内在的历史局限性,以期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而进入人类解放的历史进程。这一特定的历史内涵使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政治解放产生了简单化的理解,即认为政治解放仅仅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只能与人类解放联系在一起。显然,这种理解完全忽视了政治解放与其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忽视了政治解放与其世俗基础即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这种忽视从根本上说是与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施排斥市场的计划经济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市场经济的绝对排斥使我们难以看到政治解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内在相关性,从而把政治解放连同市场经济一道尘封在思想史的故纸堆中。今天,在经历了三十年计划经济和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历程之后,我们在理论上已经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并且在实践上,中国社会市场取向的改革正在不可逆转地向纵深发展。这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给中国社会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及其在政治领域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使如何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成为建构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主题,一个关乎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之命运的主题。正是这个主题,促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马克思的政治解放理论,并依据政治解放对其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重新认识这一理论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现实内涵和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重新理解政治解放的基本内涵。

概括起来说,政治解放的最基本的历史价值归根到底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创造必要的政治条件。首先,依据马克思的分析,政治解放之所以是把国家从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的发展必然使人们在观念上和现实中都过着双重生活,亦即使人生存二重化为“公人”和“私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的生存的这种二重化把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使宗教和信仰成为市民社会这个利己主义领域的精神,成为私人的事情。这表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政治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人的类的共同性为基本内容的生活。也就是说,国家必须从人的类的共同性或者说从人格的一般性上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公民,而不能依据宗教和信仰的不同而有区别地划分和对待自己的公民。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一个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经济形态,首先就在于这种经济形态确认每一市场主体仅仅是一个都把自身利益作为目的私人,由此确认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的平等权利,从而使交换手段打破种族、地域、阶级、阶层乃至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普遍的交往手段。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特征的政治表现就是要求政治国家必须普遍地、明白地确认每个人在政治上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即个人之所以为国家的公民,只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佛教徒或有神论者、无神论者等等不一。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生活真正成为公共生活或共同生活,并把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而不会因宗教信仰的不同使一部分人较之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或者使某一部分人有可能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并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个别阶段,而是它的完成”[1]

当然,把国家从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把宗教和信仰化为乌有。事实上,现代政治国家在意识形态的引导方面,在伦理道德的建构方面,乃至在政治合理性的论证方面,国家总是要从一定的宗教或信仰中汲取精神统一的原则和终极性的根据。但是,宗教和信仰无论是表现为一种宗教情绪,或是表现为一种理性的理解,毕竟都是人们内心深处的精神,属于精神自由的领域,因而不能成为国家的立法行为和政府行为的准则。如黑格尔所说:“国家可能需要宗教和信仰。但是国家本质上仍然是与宗教有区别的,因为国家所要求的东西,都是采取法律义务的形态;至于这种义务是出于怎样的心情来完成,那时无足轻重的。相反地,宗教的园地是内心生活。如果国家要按宗教式样提出要求,它就会危害内心生活的权利”[2]。同时,如果把宗教和信仰视为国家的现实,把信仰的虔诚当作国家行为的准则或作为行为正当性的根据,“那末一切法律都将被推翻,而主观情感就成为立法原则”[3]。因此,政治解放之所以首先是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就在于使国家成为国家而不再是宗教和信仰的附属物,用马克思的话说:“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国家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4]

其次,政治解放把国家从一切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使国家能够作为一个国家,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人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两个方面。从物质因素方面说,这种自由权利就是私有财产权利,“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5]即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中,个别的人就是私人,他们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市场经济就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独立地、自主地和自由地追求私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为内在的驱动力。正是由于市场主体能够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才有可能形成各种市场机制,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等等,才能产生巨大的市场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否认了私有财产权利,也就否认了市场经济本身。因此,马克思指出:“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6]

从市民社会生活的精神性因素上说,人的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就是信仰自由的权利。马克思认为,国家从宗教得到解放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得到解放。当国家不再维护宗教的权威,不再以宗教和信仰为依据划分和管理自己的国民的时候,信教就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私人领域的事情,成为一种私人权利,这就必然导致宗教信仰的私人化和多元化。而宗教信仰之所以能够在市民社会中继续存在,并成为私人的自由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宗教桎梏来自于市民社会本身的“世俗桎梏”,即市民社会的物质因素(私有财产)对人的限制。政治解放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这种个人的物质生活就是一种自私的生活,追求个人私利的生活,因而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国家中,人作为利己主义的个人才具有现实性。市民社会的这种利己主义特征导致人在实践中的自我异化和观念上的宗教狭隘性,亦即“政治国家的成员之所以信奉宗教,是由于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他们信教是由于人把处于自己的现实个性彼岸的国家生活当作他的真实生活;他们信教是由于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人们相互脱节和分离的表现。”[7]因此,要消灭宗教狭隘性和人的自我异化就必须消灭这种世俗桎梏。但这不是政治解放所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政治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种自私自利的个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

最后,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彻底破除了黑格尔视国家为“普遍理性”的体现、认为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从国家的世俗基础或自然基础出发阐明现代政治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责任,即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作自己存在的基础,看作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所以也就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8]在这里,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或市场体系的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也是催生现代政治和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如果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不能通过国家行为切实地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那就无异于摧毁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是摧毁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它,服从它的统治”[9]而政治国家服从市民社会统治的最基本表现是,国家不过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基本权利的工具。为此,马克思指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10] “政治生活就在自己朝气蓬勃的时候,并且由于事件所迫而使这种朝气发展到顶峰的时候,它也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11]

 

二、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如上所述,政治解放之所以不可能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而只能是有局限性的人的解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是以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为其自然基础或世俗基础,是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政治条件。因此,我们能否跨越政治解放这一历史阶段而径直进入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就直接取决于我们能否在经济形态的发展中跨越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发展阶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就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12]并强调:“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 ——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3]毋庸置疑,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就是指“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形态,这个经济形态是“自然史的过程”的“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从实践上看,中国近6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也充分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论点。如果说前30年的计划经济的最根本教训就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市场经济的绝对排斥,那么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认识和实施市场经济的过程。从最初“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方针的提出,到最终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伟大战略,我们在理论上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实践上我们正在深化和拓展市场取向的改革,并已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实践雄辩地证实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形态发展的客观性的科学论断。而根据政治解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也完全可以从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出发合乎逻辑地作出推断:如说市场经济是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那么为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的政治解放——不论我们赋予它什么新的称谓——也必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个历史阶段同样是合乎规律的,具有“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客观性质。进一步说,如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题,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政治解放的基本任务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因为没有政治解放为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创立必要的政治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地、完备地建立起来。

把政治解放作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现阶段应当放弃人类解放的目标,而是应当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正确地理解为人类解放的一个不可跨越的历史阶段。马克思本人也正是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联系起来加以理解,由此充分肯定了政治解放的历史进步价值,他说:“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实在的、实际的解放。”[14]这就是说,政治解放是“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所能完成的人类解放,或者说,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所能完成的、实在的、实际的人类解放。

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把人类解放理解为一个分阶段逐步完成的历史发展过程。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曾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线索,把社会形态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三个阶段被称之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5],这个阶段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类解放的阶段,或“共产主义”阶段。但这个阶段的产生是以在它之前的第二个阶段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为前提的,即“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16] 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无疑是指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而“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种社会形态,也就是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所说的以普遍的交换手段为特征的、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生活。这种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使人们获得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而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孤立分散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最高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17]

从政治制度发展史的角度看,人类解放之所以必然依赖于政治解放的完成,是因为政治解放就是从专制制度和专制权力中获得的解放。专制权力和专制制度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就是那种“产生不发达的交换、交换价值和货币制度的那种社会关系,或者有这种制度的不发展程度与之相适应的那种社会关系,那么一开始就很清楚,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交往,如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18] 事实上,专制权力和专制制度总是与不发达的交换手段密切相关,或者说前者就是后者的产物,亦即“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19] 。这反过来也表明,真正能够摧毁专制权力和专制制度的社会力量,只能是交换手段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本身。因为只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把个人从各种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使其成为独立的、自主的个人。这种个人作为市场主体,其经济行为必然排斥任何专制权力的干预,即“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20] 。由此可见,政治解放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为此,马克思十分明确地肯定了政治解放的这种历史进步价值,他说:“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21]

 

三、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应当以政治解放为基本内涵

 

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欧洲和北美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意味着政治解放在这些国家已经完成,而政治解放本身的有限性、矛盾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在利己主义需要的统治下,物的异化或“人的自我异化的实践”在市民社会中不断地深化和拓展。因此,马克思认为进一步的革命应当是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推进以消灭私有财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类解放运动。在此之后,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的批判,基本上都是着眼于人类解放。客观地说,马克思的确低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的自我调节能力,也很难对二十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种种新的变化作出准确的预见。但是,从根本上说,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终止于政治解放的社会,因而也就是一个不能摆脱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的社会。“物的异化”和“人的自我异化”始终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愈演愈烈的痼疾。20世纪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绝大多数西方社会理论家对资本主义现代社会作出的长期的、深入的研究和批判已足够清楚地揭示了这一事实。这表明,马克思提出的人类解放至今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它过去是今后永远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和目标。

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合乎规律地、合乎历史客观进程地推进并最终实现人类解放。纵观二十世纪无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与实践,我们不难看到,在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理论与二十世纪社会主义运动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历史差距:马克思所言说和追求的人类解放是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发生的,而二十世纪那些旨在实现人类解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却无一经历了完整意义上的政治解放,就如同它们无一经历了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一样。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十余年的摸索,直到90年代初,终于确认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并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的战略目标。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真正能够推动中国发生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战略目标。然而,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政治体制改革却不能不说至今依然缺乏同样明确的总体思路。新世纪伊始,党中央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目标下,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极富有启发性和想象力的政治主张,开扩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视野。但对“政治文明”这个概念本身的内涵却需要作出准确的界定和清晰的阐发。

从政治解放与市场经济之间关系上看,既然我们已经在理论上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并在实践上明确地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那末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的主旨就必须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立必要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说,必须从政治解放的意义上理解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从政治解放的意义上实在地、实际地推进中国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封建专制制度堪称在历史上达到了最完备的形态。封建专制不仅表现为专制权力,而且深深地内化到社会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心理结构乃至人格结构中。在这种交换手段极不发达的社会中,除了封建专制的政治观念、政治价值和政治话语外,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社会大众都无从想象和理解其他可能的政治形态,也不可能提出超越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从政治制度上结束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生机。但是,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对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一客观规律缺乏正确的认识,以至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力图通过非市场经济模式,即所谓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进入现代化建设的历程。计划经济是否为优于市场经济的经济形态,对此,我们至少目前还很难作出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但可以指出的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达的基础上的,旨在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和固有缺陷。然而我国的计划经济却不是奠基在市场经济完整、完备的发展基础上,而是直接落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土壤中。这不仅使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根本不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由于没有经历市场经济的完整发展,积淀在文化传统中、内化在大众心理结构和人格结构中的封建专制意识,不但得不到彻底的清除,而且还借助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改头换面地延存下来,甚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变本加厉地表现出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始终存在着被封建政治意识所扭曲的危险。这表明,真正消灭专制制度或专制统治不仅仅是对政治制度的革命改造,更重要的是让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经济形态取代专制政治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或世俗基础,亦即消除和改变专制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乃至社会大众的心理结构。这也是政治解放所要完成的根本任务。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政治解放的任务,首先要求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重新理解现代民主政治的内涵,确认现代民主政治形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不经过政治解放,我们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获得有关民主政治的感受、体验和理解,不可能真正认识现代民主政治形式的内涵和意义。现代民主政治,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的确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或局限性,揭示和批判这种矛盾和局限性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尽管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不是我们政治建设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生长的直接土壤,我们所希求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能直接从封建主义的政治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更进一步说,没有经历完整意义上市场经济和政治解放,就不可能真正结束专制权力的统治,从而也就不可能真正为人类解放的最终形式创造条件。因为,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人类解放都不可能在专制权力的统治中实现。对于这一点,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就有可能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同时改头换面地走向专制政治的老路。

如果说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马克思所述说的政治解放,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不管以什么名义或采用何种名称,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都必须完成三大任务:其一,必须把国家从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使宗教和信仰成为私人领域的事情,并完整地确认社会成员信仰自由的权利;其二,必须明确地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私人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确认公民自由地使用和处置私人财产的权利;其三,必须明确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的功能和责任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的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并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在政治上体现出来。不难看出,这三大任务也是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最基本的权力主张。国内一些对自由主义政治保持“高度警惕”的学者很有可能把完成这三大任务视为实施自由主义政治策略而加以反对。对此,本文有必要指出,政治解放的这三大任务从根本上说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就必须通过完成这三大任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立必要的政治条件。尽管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主张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也的确是以维护市场体系为目的,但不能认为完成这三大任务就是主张政治自由主义。我们与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应当完成这三大任务,而在于是把以这三大任务为基本内容的政治解放理解为人类解放的终极形式,还是理解为人类解放的一个不逾越的历史阶段。确切地说,政治解放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但却是我们趋达最终目的所必须经历的历史阶段,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己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2]

事实上,目前中国的市场取向的改革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正在沿着政治解放的路线行进。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为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其中特别是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并重申了公民所享有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于2007101日起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以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政治解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国家能够作为一个国家,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中特别是维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正是体现了现代政治国家的这一基本精神。尽管这些法权的落实并不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它是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所能实现的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一种实在的、实际的解放。即便是将来的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也必然以人的基本权利的全面实现为基础,而不可能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这就是说,不经过完整意义的政治解放,就不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解放。

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在性质上也有别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指出政治解放是达到人类解放最终形式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所要完成的政治解放本质上是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会滞留在政治解放的发展阶段上,政治解放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矛盾性迟早会推动我们朝着人类解放的目标奋进。因此,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能够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同最终形式的人类解放衔接起来,使这种政治解放能够为全面实现马克思提出的人类解放目标创造条件。

 

 

【注释】

[1][4][5][6][7][8][9][10][14][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0页、第426页、第438页、第427页、第434页、第443页、第428页、第439、第440页、第429页、第441页。

[2][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1-282页、第281-282页。

[11][12][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第101页。

[15][16][17][18][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4页、第108-109页、第197页、第110页、第104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4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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