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政治解放、反对扼杀个人自由的僧侣主义和专制主义这个比较宽泛的意义来说,欧洲近代启蒙运动中的进步思想家所提出的政治理论和政治主张均属于政治自由主义。本文所论评的则是源自于英国经验论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潮。这种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从维护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角度来论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把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理解为国家生活的终极目的。在法国大革命前,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为这种自由主义奠定了思想基础。法国大革命后,出于对法国革命及其政治后果的反思,这种自由主义与那种主张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服从国家理性和道德精神的国家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分道扬镳。在现当代,这种自由主义政治学说走向了极端,而与主张“公共善”的社群主义相对立,当然也与追求人的事实上或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相对立。
马克思是欧洲启蒙运动自由理论的伟大继承者。他既充分地肯定了近代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进步价值,同时又深刻地揭示出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局限性、内在矛盾性和不彻底性。马克思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分析和批判包含着他对启蒙运动以来欧洲政治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总结,构成了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理论主张。在今天,盛行于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评价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即其对中国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解。
一、马克思对自由主义历史进步价值的肯定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运动的总体性批判包含在他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中。1843年春,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可以说是系统地阐释解放理论的纲领性文献。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把人的“解放”理解为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并将自由主义放在政治解放的范畴内予以分析和评价。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自由,作为人权,就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的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权利。因此,对于自由这一人权,“只有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1]在政治解放的范畴内,马克思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国家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首先,就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而言,政治解放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解放,即“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信奉任何宗教,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身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2]这同时也是把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马克思将此称为国家生活中的“无神论”。当然,把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意味着把个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是说把宗教信仰从国家生活中驱逐出去,使之成为市民社会的精神,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私人领域的事情。
其次,在人的基本权利问题上,马克思分析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即个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政治共同体或国家,因而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人的基本权利的另一部分,马克思称之为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也就是市民社会成员作为“利己的人”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上就是私有财产权利,亦即“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3];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的精神性因素上就是信仰自由的权利。所谓“平等”,从非政治的意义上说,就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安全”则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4]通过对人权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自由主义权利主张的基本性质无非是利己主义的人的自由和承认这种自由,即承认构成这种人的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阻挡的运动,“因此,人并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行业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行业自由。”[5]
最后,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发挥了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所确立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进一步指出,国家只有承认、恢复和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才能使自己成为完备的政治国家。因此,政治国家 “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6]国家或政府本身也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因此,“政治生活在其热情还富有朝气而且以后由于形势所迫而又走向极端的时候,就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7]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在批判了黑格尔国家观之后,接受了欧洲近代自由主义学说对国家的政治功能的一般理解,即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归根到底是以维护这种私有财产权利为基本目的,而不可能像黑格尔所宣称的那样是作为普遍理性和最高伦理目的而存在。
不难看出,马克思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述正是欧洲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最基本的理论主张。马克思十分明确地从政治解放的意义肯定了这些政治主张的历史进步价值。他指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现实的、实际的解放。”[8]政治解放之所以是一大进步,就在于它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即封建主义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9]这同时也意味着,尽管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如果不彻底地瓦解封建专制制度,不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政治解放,不实现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公民权利和在市民生活中的自由权利,进一步的解放即人类解放就是不可能的。
基于上述观念,当这种争取政治解放的自由主义运动遭到封建主义势力的贬损和抗拒时,马克思态度鲜明地为自由主义运动进行辩护。如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当时德国代表小资产阶级或小市民利益的所谓“真正的”社会主义做出了尖锐的批评,指出:“德国的特别是普鲁士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和专制王朝的斗争,一句话,自由主义运动,越来越严重了。于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就得到了一个好机会,把社会主义的要求同政治运动对立起来,用诅咒异端邪说的传统办法诅咒自由主义,诅咒代议制国家,诅咒资产阶级的竞争、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法、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向人民群众大肆宣扬,说什么在这个资产阶级运动中,人民群众非但一无所得,反而会失去一切。德国的社会主义恰好忘记了,法国的批判(德国的社会主义是这种批判的可怜的回声)原以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相当的政治制度为前提的,而这一切前提当时在德国正是尚待争取的。”[10]他们毫不客气地指责这种“真正的”社会主义不过是反动的普鲁士政府对付德国资产阶级的武器,它“直接代表了一种反动的利益”。
正是由于把政治解放即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自由主义运动理解为人的解放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马克思才明确主张,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是与一切反对现存专制制度的进步力量或民主政党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在那些尚未完成政治解放的民族国家,如当时的德国,“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专制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市民的反动性。”[11]即便对于已经在政治上觉醒了的无产阶级来说,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也依然具有首要性。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1849年1月15日科伦工人联合会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指出:“当前的问题不在于获得某种原则上重大的结果,而在于起来反对政府、反对专制制度、反对封建主的统治;而这连普通的民主主义者,即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也是能做到的,因为他们也完全不满意现存政府。考虑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既然现在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尽可能强大的反对现存专制制度的反对派,那末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如果已明白在选举中不可能捍卫住自己的原则性观点,那就应该与其他也是站在反对派立场上的党派联合起来,不让我们的共同敌人——专制王权获得胜利。”[12]
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历史局限性的批判
把人的解放理解为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这使马克思不仅在政治解放的范畴内历史地肯定了自由主义运动的进步价值,同时又从人类解放的意义上深刻地揭示和分析了政治解放也就是自由主义运动的自我矛盾性和历史局限性。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当现代国家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时,国家就以自己方式在政治上废除了个人之间的实际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国家从政治上废除了私有财产。但尽管如此,国家并没有在市民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基础,因而它根本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废除这些实际差别。这样,从个人生活的角度上看,政治解放造成人的存在的“二重化”: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他就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13]
由于现代国家必然要以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财产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为自身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个人在现实的市民社会生活中依然受到私有财产和宗教信仰这种“世俗桎梏”对人的限制,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自由公民的宗教狭隘性和生活实践中人的自我异化。要消灭宗教狭隘性和人的自我异化就必须消灭这种世俗桎梏。但这不是政治解放所能做到的,只有诉诸于人类解放,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己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4]在《德法年鉴》的另一篇文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把人的解放同无产阶级的解放联系在一起,宣称无产阶级是一个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的特殊等级”。[15]此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和《神圣家族》中,马克思用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非人性进行了哲学批判,并对共产主义做出了人道主义论证。至此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说那句著名的话:“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6]这句话道出了马克思的政治理论与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明确界线。
对自由主义的更为深刻、更为系统的批判来自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这种生产“在纯粹资本范围内的个人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或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因此,“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它是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性。”[17]自由竞争越发展,资本运动的形式就表现得越纯粹。因此,从根本上说,自由竞争不过是个别资本的自由运动,在这个运动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
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本质上就是交换价值的生产,相应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与自由,也就是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与自由。“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18]
这种在交换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平等和自由具有彻底的利己主义性质。因为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中,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种相互关联把他们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的利益。这样,人们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这种交换关系也必然排斥任何等级和特权,人们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而不承认其他任何权威。同样,个人作为交换主体,也“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即自愿的交易。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而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自私的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19]
通过上述分析,马克思对于这种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做出了如下概括:“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它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利益、全体有利的事业。”[20]
进而,马克思揭示出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的不彻底性和表面性。他指出:“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21]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深处的”、“完全不同的另一些过程”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私人利益本身已成为被社会所决定的利益,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都是由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这样一来,个人之间的全面的相互依赖性使物化的社会关系成为外在于每一个个人的异己的力量,而个人则被置于这种无法控制的异己力量之中。“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社会权力;……个人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作为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独立的东西,不论被想象为自然的权力,偶然的现象,还是其他形式的东西,都是下述状况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这里的出发点不是自由的社会个人。”[22]
由于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和平等只具有表面性,因而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悖论,即“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23],其中的奥秘则在于自由竞争的本性。自由主义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对此,马克思指出,自由竞争中的自由不过是“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24]把竞争看作自由个性的所谓绝对形式不过是一种幻想,因为,竞争的条件,即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条件,已经成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就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25]
从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对立。无疑,自由主义崇尚个人自由,但它所言称的个人不过是相互分离的自私自利的个人,它所追求的自由与平等,不过是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与平等。在资本统治下,这种自由和平等通过自由竞争不可避免地引发个人之间的相互对抗,导致贫富分化,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中,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沦为无产者。如果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财产是自由的定在,那么也恰恰是由于这一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者因丧失了财产而在事实上和实质上丧失了自由与平等,并因之不能不遭受他人的剥削和奴役。法律上的或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所掩盖的正是事实上或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因此,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的理念就是要从根本上消灭产生这种事实上或实质上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即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共产主义的社会。
只有在人的解放的意义上,并把人的解放理解为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才能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进步价值和历史局限性做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同样,也只有依据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观点,才能对自由主义思潮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影响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毋庸置疑,随着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发展,来自西方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政治思潮大踏步地进驻中国思想界,并引发了深入持久的讨论。两种较为极端的观点至今依然处在各执一端的交锋之中。一种观点从根本上否认和拒绝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把自由主义看成是导致社会灾难的洪水猛兽。主张这种观点的人通常自居为“新左派”或“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并倾向于把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完全归罪于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另一种观点则极力推崇自由主义,公开地或隐晦地把自由主义看成是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建构所能找到的最合适的理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通常自称为“市场派”、“改革派”或干脆自命为“新自由主义”,并倾向于把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成就理解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胜利。对自由主义的这两种极端的态度影响了我们对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理解。
面对这两种极端的观点,我们首先应当思考的是,为什么自由主义思潮能够对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个问题显然不能仅仅从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头脑中和语辞中寻找答案。正如马克思当年批评拒斥自由主义运动的德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时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26]
自由主义所由产生的并赖以存在的现实利益,从根本上说,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自由主义所能达到的政治解放归根到底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创造必要的政治条件。首先,政治解放之所以是把国家从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就是要求政治国家必须从人的类的共同性或者说从人格的一般性上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公民,明白地确认每个公民在政治上享有的平等权利,使国家生活真正成为公共生活或共同生活,并把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同时,确认每个公民作为市场主体就是一个都把自身利益作为目的私人,他们在商品交换中拥有平等的权利,从而使交换手段打破种族、地域、阶级、阶层、宗教乃至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普遍的交往手段。其次,政治解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国家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私有财产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和自由地追求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的驱动力。正是由于市场主体能够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才有可能形成各种市场机制,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等等,才能产生巨大的市场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否认了私有财产权利,也就否认了市场经济本身。最后,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现代国家把市民社会作为自己的当然前提和自然基础,因而它的最基本的政治责任就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或市场体系的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也是催生现代政治和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如果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不能通过国家行为切实地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那就无异于摧毁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是摧毁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并不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产物,而不过是市场经济对政治条件的要求在理论上的反映。不是由于有了自由主义学说才有了这些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而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孕育出了这些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才有了关于这些主张和要求的理论即自由主义学说。同理,政治自由主义之所以对当今中国产生强烈的影响,也不是由于哪些学者有意操作的结果,而是由于这种学说在其理论原则上反映着、表达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一般要求。只要搞市场经济,不管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这些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不是取决于自由主义是否具有合理性,而是取决于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具有合理性。马克思曾经十分明确地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并强调,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27]毋庸置疑,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就是指“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形态。中国60余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也充分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论断。今天,我们在理论上已经非常明确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在实践上我们正在深化和拓展市场取向的改革,并已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就此而论,对于自由主义学说,我们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应当批判地吸取和借鉴其积极内容,以深化我们对市场经济的本质、机制和运行过程的理论把握,完善我们对政治解放的理论理解。
当然,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终是以人类解放为价值旨归的,但这绝不是一个单凭政治热情和政治口号就可以推动完成的过程。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这一解放创造出必要的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人类解放”的观念就是一个缺乏现实可能性的空洞理智,甚至有可能导致实践上非常有害的政治行为。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曾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线索,把社会形态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三个阶段被称之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28],这个阶段实际上也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类解放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产生是有前提的,即“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29]这里,“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不正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吗?
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雄辩地证实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形态发展的客观性的科学论断。而根据政治解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也完全可以从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出发合乎逻辑地做出推断: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那么为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的政治解放——不论我们赋予它什么新的称谓——也必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个历史阶段同样是合乎规律的,具有“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客观性质。进一步说,如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题,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政治解放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因为没有政治解放为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创立必要的政治条件,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事实上,目前中国的市场取向的改革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正在沿着政治解放的路线行进。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为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其中特别是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并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以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政治解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国家能够作为一个国家,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中特别是维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正是体现了现代政治国家的这一基本精神。国内某些对自由主义采取极端反对态度的人,对这些重要的改革成果也持有怀疑乃至否定的态度,这表明他们本质上不是拒斥自由主义,而是拒斥了市场经济本身,拒斥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
当然,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应当以实现上述政治主张和权利要求为基本内容,并不等于我们接受甚至全盘照搬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对于人类解放的历史过程来说,政治解放不是它的完成,而只是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解放也同样有着它的不彻底性和矛盾性,即它所能实现的只是人的“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和平等”,或形式上的、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而非实质上的、事实上的自由和平等。这使我们不能不面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法律上明确地肯定并维护每个人平等拥有的私人财产权利,并不能保证每个人获得事实上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的自由和平等所依托不只是财产权利,更是财产本身。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倾向总是不可避免地产生贫富差别,如果没有国家必要的分配调节,就完全有可能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将越来越多的人置于事实上丧失自由和平等的弱势地位。然而,正是在如何面对这个事实上,应当能够体现出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自由主义政治学说所反对的恰恰是国家在利益分配上的调节作用。以哈耶克和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贫富两极分化采取完全漠视的态度,他们坚决主张个人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因而固然需要食物和住房,但他既没有权利强求富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国家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国家可以对他的这种要求无动于衷。由此可见,自由主义完全将自身封闭在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和内在矛盾性之中,甚至公开拒绝任何追求事实上和实质上自由与平等的政治主张。其实这也正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本性。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对立,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始终是以实现人的事实上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为终极价值。我们认识到政治解放是人的解放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从而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完成政治解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应当放弃人类解放的目标,甚至不意味着暂时地放弃这个目标,而是要自觉地将政治解放同人类解放衔接起来。因此,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资产主义条件下的政治解放,它是一种“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它应当旗帜鲜明地以人类解放为基本价值尺度,合理解决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如果说,自由主义所维护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看上去指向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但在事实上它所能维护的只是少数有产者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而无视大多数人所遭受的奴役和剥削,那么,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固然要全面地实现人在形式上的和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尊重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它所关注的绝不应仅仅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和他们在事实上和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也就是说,以人类解放为终极价值的社会主义国家较之资本主义国家更有理由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效率的前提下,运用国家手段合理地调整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合理地限制贫富分化的程度,并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不断增进所有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社会福利,解决人民群众所面临的各种民生问题,使经济增长的利益能够普及整个社会,并由此逐步地为人类解放创造出日益充分的社会条件和制度框架。当然,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取向改革的整个过程中,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衔接起来,这既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伟大的政治实践,也是一个充满困惑、困难和风险的历史过程。它的确需要伟大的政治智慧来处理其间所发生的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而我相信,这个伟大的政治智慧必将产生于这个伟大的政治实践之中。
【注释】
[1][2][3][4][5][6][7][8][9][13][14][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第170页、第183页、第185页、第188页、第188页、第185页、第174页、第187页、第188页、第189页、第213页。
[10][11][15][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9-300页、第306页、第15-16页、第5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88页。
[17][24][25][28][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9页、第160-161页、第161页、第104页、第108-109页。
[18][19][21][22][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第198页、第200页、第145页、第201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9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原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