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创立和发展中,恩格斯做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理论贡献,其中,特别是他的国家学说,堪称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笔者看来,我国学界对恩格斯的国家学说,抑或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历来存在着简单化和片面化倾向。例如,片面地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忽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而具有的公共性特征;把国家简单地归结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忽视了国家作为“第三种力量”而具有的自主性和相对独立性;简单地、片面地把国家的政治统治与阶级统治视为直接同一的过程,而忽视了国家作为官僚机构而外在于或高居于社会一切阶级的特殊性和脱离其阶级基础的可能性。这种简单化、片面化倾向影响了对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准确理解。为此,本文试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国家问题的论述为基础,结合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有关国家问题的理论观念,来谈一谈对这些问题的理解。
一、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
(一)、 关于国家的阶级性和公共性
关于国家的阶级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阐述的是十分清楚的。概括起来说,有两个基本的方面:其一,从起源上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二,从实质上说,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手段。对于这两个基本论点,恩格斯的表述是相当清楚的,也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国家的起源和本质进行界定。但是,仅仅熟悉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论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起源和本质的完整理解。其中最重要地就是忽视了国家在起源和本质上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而这一点又恰恰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国家理论中的重要部分。
首先,从国家的起源上说,国家同时也产生于满足和发展公共利益的基本需要。早在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共同体的形式。”[1]也就是说,国家产生于个人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相互矛盾的现实过程中,而国家必须以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实际承担者的姿态出现在这个现实中。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明确地阐述了这个观点。他说:“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公共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但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况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种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公社之间的公共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护公共利益和防止相抵触的利益的机构。”[2]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剥削阶级国家“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3]毫无疑问,社会生活总是会产生与社会生活的整体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即便国家总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它也必须成为公共利益的实际主体,并承担履行公共事务的公共职能。我们完全不可以想象,在国家的阶级统治之外,再建立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构。国家的阶级性和它的公共性必然是合为一体的,而且没有这种公共性,国家也必然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或合法性。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4]
其次,国家的公共性特征还表现为,它作为“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作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第三种力量”而存在的。同氏族社会相比较,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对于一个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的社会来说,氏族制度显然已经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发挥作用,即“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5]显然,国家作为“第三种力量”,其基本政治统治的功能就是压制或缓和阶级之间的公开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的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更进一步说,虽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统治所面临的问题都是阶级斗争问题。就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言,除了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可能导致社会紊乱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阶级矛盾性质的社会问题,如偷盗、抢劫、凶杀、个人恩怨导致的暴力行为等等。因此,政治统治的一般含义就是建立和维护秩序,而不论破坏秩序的因素是来自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还是来自非阶级矛盾。
国家之所以能够执行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能,就在于它是一种“公共权力”,恩格斯将之理解为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本质特征,他十分明确地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6]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设立,虽然有其深刻的阶级内涵,但这决不意味着,公共权力仅仅来自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般需要。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作了这样的描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7]
(二)、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关系
最需要弄清的问题是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关系。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奴隶制国家、君主制国家,还是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会公然宣称自己的国家仅仅是为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是一再表白,自己是站在各个阶级之上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是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传统的政治理念也不会认同国家阶级偏好的合法性。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国家这种自我表白仅仅是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欺骗性宣传,而是应当指出,国家毕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存在着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恰恰就内含在国家的公共性之中。这是一种政治生活的客观逻辑,它与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自我表白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这一点特别体现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过程中。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以“普遍人权”为其基本政治特征,它消灭了等级制和特权阶级,赋予公民平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权利,并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国家作为国家就废除了私有财产”,同时,国家也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在其市民社会的生活中平等享有的自由权利,其中主要地就是私有财产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这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至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将自由与民主扩展至整个社会,其公共性特征在表观层面上指向国家的全体公民,而非哪一个阶级或那一部分人。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治解放“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8] 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是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市民社会。仅此而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性本身就包含着阶级性的内在逻辑。因为,所谓市民社会在其实体性上无非就是指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这个市场体系遵循的是资本的逻辑,因而在其自发的发展倾向上必然会通过竞争机制而产生贫富分化,也就是使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富有的有产者手中,而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日益沦为财产贫乏或丧失财产的无产者,尽管这些无产者依然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或自由平等权利这个看上去极具公共性的国家制度,只不过是保证公民在形式上和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而在事实上和实质上所能维护的只是有产者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利益。关于这一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就直截了当地承认,“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9]正因为如此,以哈耶克和诺齐克为代表的当代新自由主义也同样对贫富两极分化采取完全漠视的态度,从而也就在事实上或实质上把资本主义国家视之为维护少数资产者阶级的利益的工具。如诺奇克就坚决主张个人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因而固然需要食物和住房,但他既没有权利强求富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国家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国家可以对他的这种要求无动于衷。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性外观根本无法掩饰其阶级性的实质。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解放的意义上的确达到了形式上和法律上的公共性,但经济生活中资本的统治必然使资产阶级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而使整个国家机器在事实上和实质上是围绕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这个轴心发挥作用。
二、阶级统治与政治统治
恩格斯把国家的本质特征理解为“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包含着对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的重要区别的理解。尽管在阶级社会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地会成为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但“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客观上必然会制约国家的政治统治,使之能够维护和表达它们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表现为一定的公共活动,即一定的公共权力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公共权力很可能归根到底主要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任何社会中,统治阶级无论是其个人还是整体都不可能直接掌管或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必然是掌握在恩格斯所说的“第三种力量”手中,即由官吏组成的公共机构或国家手中。
围绕公共权力的设立和运用,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并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即由众多官吏所构成的国家统治集团,“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重,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10]英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拉尔夫·密里本德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一书中也指出:“权力的行使正是通过每个在这些机构中占居领导职位的人——总统、首相和他们的大臣官僚;高级文官和其他国家行政官员;高级军人;议会两院的一些领导人,尽管这些人常常又是政治执行机构的官员;以及在他们后面躲得远远的一些次中央单位的政治和行政领导人,特别是在中央集权国家中。就是这些人构成为国家精英的集团。”[11]因此,“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并不实际上‘治理’,这一点,却无疑是真实的。”[12]
由于公共权力直接掌握在由官吏构成的统治集团手中,因而国家的政治统治具有高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它作为“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这意味着在政治统治的意义上,国家不仅与被统治阶级是对立的,而且也与统治阶级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关系。实际上,统治阶级同样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对象,因而这种政治统治并不与阶级统治直接合一,甚至并不总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完全一致。例如,在二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加大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并推行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以调节和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次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这些政策和制度显然并不直接吻合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因而一再遭到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但这个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国家的政治统治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于统治阶级的。对此,希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普兰查斯指出,阶级并不是外在于国家且能操纵国家的简单经济力量,因此应当把国家的相对独立性理解为:以国家为一方,以垄断资本和整个资产阶级为一方的两者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总是根据阶级代表制和政治组织产生的关系。在他看来,国家不是拥有内在的工具性质的实体,而是“集中起来的阶级关系”[13],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本身结构中具有一种灵活性,因而对某些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在这个制度的限度内给予一定的保证”。他认为,这种让步是国家本身职能的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代表人民大众全体一般利益的这种专有特性,并不单纯是虚构的神话。”[14]密里本德虽然是工具主义国家观的代表人物,但他同样不否认国家在其政治统治上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制度下甚至极其保守的政府,也经常会被迫采取反对某些财产权和资本主义特权的行动”[15],“政府确实具有正式的权力,通过行使合法化的权威,将它们的意志强加给实业界,阻止它做某些事,或强迫它做某些事。”[16]国家有一种凝聚作用,它有大量的基础性程序用以确保国家从长远利益出发来运作资本的集体利益,因而它并不直接等同于统治阶级,它“可能需要办一些为大部分甚至整个资产阶级所不乐意的事情。”[17]
当然,政治统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超阶级国家。相反,阶级性始终是它最根本的特征。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8]只不过政治统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可能使国家更看重的是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不顾资产阶级的反对,出台各种照顾劳动者阶级利益要求的策略,但这些策略无非是表现出国家作为“集体资本家”所能发挥的作用,而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总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利益。正如密里本德所说:“政府一般来说总是努力给予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利益以非常积极的支持。”[19]而政治统治的自主性有可能以灵活的方式执行阶级任务,“这有助于解释国家为什么始终能够以社会公仆的身份出现以及为什么它一直能得到广泛的接受。”[20]
政治统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很有可能产生一种负面的政治效应,即由官吏组成的政治统治集团有可能使政治统治脱离其阶级基础,异化为与社会,甚至与统治阶级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群体,使公共权力的运用既不是为大众服务,甚至也不为统治阶级服务,而是为这个狭隘的统治集团的私利服务。如马克思就曾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机构完全有可能蜕变为一个特殊利益的等级,在这个等级中,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的私人目的,他说:“官僚机构是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构的国家……官僚政治掌握了国家,掌握了社会的唯灵论本质:这是它的私有财产。”“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迹。”[21]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机构之所以有把国家目的变成私人目的的可能性,也恰恰根源于资产阶级追逐私人利益的本性,“这个资产阶级时刻都为最狭小最卑鄙的私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全阶级和利益即政治利益。”[22]
三、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一般来说,在国家生活中,政治统治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比较集中地体现出国家的阶级性和公共性的矛盾。一方面,它面向统治阶级,必须承担起阶级统治的功能,促进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或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它面向整个社会,必须承担起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本依据。然而,在存在着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国家中,国家的阶级性和公共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协调性,从而导致“合法性的危机”。
德国洪堡大学政治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代表人物,克劳斯·奥菲在其著名的《福利国家的矛盾》一书中,基于一种社会系统论的思想,把资本主义社会分成三个相互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三个子系统各有其功能和目标。经济子系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存在基础,它为政治子系统提供运转所必需的财政资源,并且是满足社会子系统需要的物质基础;政治子系统则对经济子系统进行调节和干预,并制定满足社会子系统需要的社会政策;社会子系统则为经济子系统提供了运作的人力资源和工作伦理,同时也为政治子系统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性支持。[23]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普遍商品化的社会,因而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条件下,经济子系统在资本主义国家处于支配地位,它决定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建构方式,而政治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则积极调整自身的内容以适应经济子系统的要求,为交换原则的存在和普遍化积极创造条件。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内部各种矛盾的不断激化,普遍商品关系却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某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累进性的负面结果,如经济危机、垄断、贫富分化等。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结构性因素使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日益枯竭,使阶级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并危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这就使福利国家应运而生。福利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三个子系统之间的主从关系。其突出表现是,政治子系统加强了对经济子系统的干预和调节,从而日益取代经济子系统成为整个经济生活的组织者。政治子系统的管理在本质上旨在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危机倾向,消除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根源,因而是一种“危机管理”。这种危机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推行广泛的再就业政策、进行名目繁多的公共建设投资和实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政策等等。这些举措旨在建立一种劳资双方彼此能够接受的交换条件,因而它所维护的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利益,“相反,在维护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的基础上,它维护的是所有阶级的普遍利益。”[24]
应当说,奥菲的分析是正确的,它表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政治统治方面不仅要求从阶级统治的方面获得合法性的资源,而且也谋求从对社会系统的公共管理中谋求其合法性的资源。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阶级性和公共性之间陷入不可解脱的矛盾。按照奥菲的分析,首先,从财政资源上看,福利国家主要是通过税收、关税和举债等方式把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很大部分转入政治子系统,以此作为政府管理的财政资源。但随着政治子系统干预和调节措施日益增多,它的开支也相应增大,从而把越来越多的财政资源转移出生产领域,这不仅妨碍了资本主义不断扩大资本积累的内在要求,而且还把日益繁重的税收强加在资本身上。这必然遭到资本积累内在要求的强烈抵制。其结果,政治子系统的干预不仅没有带来普遍商品化和普遍经济增长的结果,而且还形成了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间的悖论,即政治子系统的干预越是全面和深入就越是需要从经济子系统中获得更多的财政资源,从而导致经济子系统的发展越是低迷,政府财政就越是不足。其次,从合法性资源的角度来看,合法性是福利国家赢得社会认可和接受的能力。但是,尽管政治子系统假定了自身具有改善大众生活和满足社会需要的责任,但它实际上无法满足社会子系统对于福利的期望呈刚性增长的态势,而当后者保持恒定或实际下降时,社会子系统的失望感就会被强化,福利国家的合法化水平从而下降。其结果,福利国家进行危机管理的合法性资源也无法得到保障。
资本主义社会在现实中的发展也表明了奥菲分析的正确性。在20世纪60-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导致了长时期的经济滞胀,从而迫使这些国家不得不从福利国家的立场上退出来,以大规模地削减福利开支的方式来摆脱危机,但这毫无疑问地引起了社会公众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的质疑。“政治权力运行中受阶级限制的内容与否认该内容且以某种方式与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的自我正义的资产阶级民主变成了彼此的‘障碍’。”[25]因而,福利国家不可避免地处于“危机管理的危机”这一困境之中。奥菲把福利国家的干预政策比作“疗程”。他说道:“尽管福利国家的设计旨在‘治愈’资本主义积累所产生的各种‘病症’,但疾病的性质也迫使病人不能再使用这种‘疗程’。”[26]
奥菲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析。在哈贝马斯看来,流行性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冲突导致了一种干预主义国家,但国家策略的不断失败破坏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的认同。因而,他把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这种情形称之为“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指出,这种危机的出现根源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潜在阶级结构,只要国家仍然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这种矛盾就无法彻底解决。
和奥菲一样,哈贝马斯认为,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国家权力的扩大一直是资本主义世界内部的普遍趋势。为克服自由主义资本主义阶段的分裂倾向,国家日益将资方和劳方纳入它的结构,这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新政治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特点,已被两者在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状态中的相互联结所取代。国家一方面保护资本积累的持续性,另一方面又要扩大“同意”的政治基础,并谋求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但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不存在这种一致性,支持资本积累和获取对一个“中立民主”国家的大众支持常常是相反或冲突的两个目标。因为“公民参与政治意识形成过程,即实质民主,必定会使人们意识到社会化管理的生产与私人对剩余价值的继续占有和使用这之间所存在的矛盾。”[27]而且,国家政策输出的合理性危机必然导致群众忠诚的削弱。哈贝马斯把这个危机表述为:“由于一直具有私人目的的生产日益社会化,这就给国家机器带来了无法满足的矛盾要求。一方面,国家必须发挥集体资本家的功能,另一方面,只要不消灭投资自由,相互竞争的个别资本就不能形成或贯彻集体意志。这样就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命令,一方面要求扩大国家的计划能力,旨在推行一种集体资本主义的规划,另一方面却又要求阻止这种能力的扩大,因为这会危及资本主义的继续存在。于是,国家机器就左右摇摆,举棋不定,一方面是人们期待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是被迫放弃干预;一方面是独立于自己的服务对象,但这样会危及系统,另一方面则是屈从于服务对象的特殊利益。合理性欠缺是晚期资本主义所陷入的关系罗网的必然后果。在这个关系罗网中,晚期资本主义自相矛盾的行为必然会变得更加混乱不堪。”[28]
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实质上难以在维护资本利益和获取群众忠诚的功能上作出恰当的选择,难以维持自主性的合理幅度。国家既冒屈服于个别资本利益的危险,又面临着脱离与资本利益的联系的威胁。而且,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国家规划和执行资产阶级利益所必需的相对自主权都受到极大的破坏。自主权要么变成绝对的,要么根本不复存在。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所面临的这种困境,哈贝马斯不相信有什么根本的解决方案。他指出:“国家合法性问题不在于如何掩盖国家活动和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功能联系,以利于解释意识形态的共同利益……相反,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在于把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就,表现为普遍利益的最大可能的实现。在这种表现和假设中,国家有责任在纲领和规划上把功能失常的副作用限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29]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其具有怎样的公共性职能,但由于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迫使它不能不把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作为根本特征,因而在实质上它是一个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质性特征是无产阶级专政。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具有阶级性和公共性双重特征。但是,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建立在具有对抗性和压迫性的经济基础之上,因而,从理论原则上说,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之间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毋宁说,它的阶级性恰恰也就是它的公共性。当然,要说明这一点,就必须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有更准确的理解。
首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阶级社会到无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个专政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保持这个专政,而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消灭一切产生阶级差别的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从而也就消灭了一切意义上的阶级专政,乃至最终使国家这种政治组织逐步消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仅限于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抵制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的可能的反抗,而面向全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将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任务。其次,无产阶级专政意味着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解放。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并不是一个特殊阶级的解放,而是在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意义上意味着人类解放。因为,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受剥削、受压迫的阶级,这个阶级所遭受的不公正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的存在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政治统治上也必然不是要消灭特殊的不公正,而是要消灭一般的不公正,它不是把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是要使国家意志成为全体社会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在政治上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专政,在其实质上,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以实质上的、全面的公共性为基本特征,它所必须承担的阶级统治职能也恰恰是防止这种公共性被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所侵害。因此,从理论原则上说,人民民主专政赋予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普遍的、实质上的公共性,正是其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理论上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20世纪产生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过程有着重要的历史差距。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必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马克思在谈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样一种社会形态时,就特别强调指出,“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30]毫无疑问,所谓“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就是指市场经济。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列宁的论断,都是在资本主义世界发展链条的薄弱环节上产生的,基本上都没有经历市场经济的完整发展。如果说,在薄弱环节上的相对落后的国家通过社会革命而径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在政治实践上是可能的,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绕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径直进入“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样一种更高的社会发展形态。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 ……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31]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发展阶段,恰恰就是市场经济。
在经历了30年所谓计划经济的发展时期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充分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艰苦努力的探索,最终把握了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这种规律性,并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大发展战略。此后,32年市场取向改革所取得辉煌成就也证明了这一战略的正确性。然而,我们同样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也必然会在政治合法性上面临新的矛盾。一方面,国家必须致力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从法律上承认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其中的私有财产权利,确立公民在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以健全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效率的充分发挥。这是合法性的基本依据之一。另一方面,面对市场经济不断产生贫富分化的自发倾向,社会主义国家又必须本着追求人民群众在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与自由这一基本价值目标,限制贫富分化的程度,使经济发展的利益能够普及整个社会。这就要求国家必须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分配政策等有效手段从社会经济系统中获取财政资源,以发展公民普遍受益的公共事业和建立完善的、有利于贫困阶层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更为根本的依据。事实证明,这两个方面的合法性要求并不是天然相合的。前者在于促进经济体系内部的资本积累,倾向于市场效率;后者则在于把财政资源从生产领域中转移出去,倾向于社会公平。这个矛盾客观上也会使实施市场取向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两难困境。摆脱这个困境还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艰苦的摸索。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社会主义国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效率,又不致因此牺牲社会公平,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从而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始终拥有足够的政治力量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32]。
然就强化国家政治统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在于防止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蜕变为特殊利益群体,由此导致公共性职能的沦丧。事实上,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经不起市场利益的诱惑,在私人企业中进行各种形式的“权力投资”或“权力寻租”,接受贿赂进行权钱交易,把大量的公共资源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即少数地方政府“集体腐败”,使整个地方公共权力机构堕落为自我保护的利益集团。目前来看,这些现象尚属个别的、局部的,但却是非常危险的信号。它表明,没有任何铁的必然性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能够自然地与其阶级基础或人民基础相吻合。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若要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公共性特征,使自身始终成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发展者和保护者,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和道德约束保持政治体系的政治自律和道德自律。否则,一旦堕落为谋取私利的特殊利益集团,就会使自身的合法性依据丧失殆尽。
【注释】
[1][18][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卷,第84页、第132页、第66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卷,第522页、第52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5卷,第432页。
[5] [6]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卷,第169页、第116-117页、第172页。
[7]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卷,第538-539页、第101页。
[8][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卷,第172页、第60-61页。
[9]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7页。
[11][12] 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页、第60页。
[13] Bob Jessop. Recent Theories of Capitalist State, in The state: Critical Concepts (edited by John A. Hall), Routledge, 1984. Vol I. p.68.
[14] 普兰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07页。
[15][16][19][20] 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3页、第151页、第83页、第266页。
[17] 密里本德:《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博铨,向东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页。
[23] 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4] [26]Claus Offe. Contradictions of the Welfare State[M].London: Hutchinson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123, P.150.
[25] Claus Offe, Structural Problems of the Capitalist State: Class Rule and the Political System. On the Selectiveness of Political instructions, in The State: Critical Concepts (edited by John A. Hall), Routledge, 1984. Vol I. p.122.
[27][28]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第84-85页。
[29] 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卷,第112页。
[32]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