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问题恐怕是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最令人头痛和困惑的问题之一,对于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来说,这个问题更是令人堪忧。近一时期,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一些值得人们深思的恶性案件,如北京某公共汽车上,一个14岁少女只因同售票员发生口角,而被售票员当场活活掐死;湖南数家福利院倒卖婴儿,并且这种 “生意”已经做了好几年了;吉林省乾安县年仅16岁的农村少年陶汉武在县政府反映问题时意外跌倒昏迷,与陶汉武同行的数十名农民一直向当时在场的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帮助,但是一再遭到拒绝,此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位老人在哈尔滨某医院住院66天,住院费用139.7万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近乎天价的医疗费引起家属的怀疑,而医院方面的调查却说,在用药方面,医院不是多收了,而是漏收了;成都某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原民警,以警组的形式与盗窃团伙相勾结犯罪,按人头收取“班费”、“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等等。上述案件虽大都属于触犯刑律的法律案件,但其反映出来的道德问题却不能不引起高度注重。道德危机是真正的社会危机,“道德失范”现象的大量发生,不能不使人们感到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剖析“道德危机”的实质和根源并从中摸索出走出危机的途径,当是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现代社会中“道德危机”的实质
事实上,道德危机不仅仅存在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是同样地、程度不同地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中,毋宁说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普遍面临的危机。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麦金太尔曾在他的《德性之后》一书中对现代社会的普遍的道德危机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所处的危机体现在三个方面:(1)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判断的运用,是纯主观的和情感性的;(2)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是一种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3)从传统的意义上,德性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并从以往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中心位置退居到生活的边缘。由此,麦金泰尔认为,当代道德危机从根本上说是道德权威性的危机,这种危机的表现是人们的道德判断陷入没有公准、没有客观尺度的道德相对主义。
麦金泰尔的论断的确是一种明见,但却没有完全说到要害之处。如果说,道德权威性的危机仅仅是由于道德判断失去公准而陷入相对主义,那么至少还表明人们的道德信念尚未动摇,还是愿意遵守道德规范的,只不过在遵守何种道德规范上表现出了困惑。然而从我们上面所例举的种种非道德现象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第一,对于这些非道德现象或“道德失范”现象来说,并非没有公认的、明确适用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当前的道德失范问题,不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的问题,至少主要不是这个问题;第二,非道德行为者并非不知道他们的行为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则,他们是“明知故犯”,大量的非道德现象就是大量的“明知故犯”。非道德现象的这两个基本特征表明,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危机”不是发生在道德准则上,而是发生在道德信念上,不是发生在“我们应当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这一问题上,而是发生在“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守道德?”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上。
“我们应当遵守什么样的道德?”和“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守道德?”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道德规范体系的具体内容,后者则是指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基本信念,二者的基本关系是,如果后者得不到肯定,前者就没有任何意义。麦金太尔所言称的道德权威性危机所针对的主要是前一个问题,而本文所指称的道德权威性危机则主要是后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这种“道德危机”在其实质上是“道德信念危机”,是道德“权威性”的下降,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自律性或道德约束力的不断弱化。
对于道德信念问题似乎历来有着不言而喻的肯定回答。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也是倾向于把遵守道德规范理解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很少有人对“一定要遵守道德”这一点发生过怀疑。即便在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发生的道德转型过程中,从旧的道德规范体系走出来转而发展和适应新的道德体系,可能会使人们在道德行为的选择和道德价值评判上出现一时的混乱或困惑,但只要没有动摇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信念,走出混乱和困惑,建构新的道德秩序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然而,一旦人们的道德信念发生了动摇,使道德约束在人们的行为中和在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其结果必然是道德自律的不断弱化,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行为的利益要求相比,越来越降至次要地位,甚至降低到可有可无的地位,这就势必导致大量的‘明知故犯’性非道德现象的发生,而且一些非道德行为者在其行为中有可能更倾向于欣赏自己的计谋和逃避惩罚的幸运,而很少感到良心的不安和灵魂深处的愧疚。
道德信念的危机同时表现出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不断外在化。就传统德性而言,道德不只是培养人的操守的一系列规范,其最高境界是指人的“人格修养”或“人格自我完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把道德(美德)划分为与感性欲望相关的实践美德和与纯粹理性活动相关的理智美德。他认为,实践美德充其量只能培养“善人”,而理智美德则造就“完人”,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理性的沉思的活动则好象既有较高的严肃的价值,又不以本身以外的任何目的为目标,并且具有它自己本身所特有的愉快……而且自足性,悠闲自适、持久不衰。”[1]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道”与“德”是相互贯通的概念,“道”通常是指贯彻宇宙(包括社会与人生)的普遍法则,而“德”则是宇宙法则在人的行为中的体现。因而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其意为以悟道为志向,以德性为根据,目的在于构建理想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图景。可以说,人格修养是传统德性的核心内容,亦即道德规范不仅要求人们遵守,而且要内化到人的人格结构中,成为人的社会品质的主要内容,使人能够始终从“人之为人”的意义上,从人的生存的崇高境界上理解道德价值,由此才使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而今天的情况是,人们的道德行为日益从“人格修养”和“人的自我完善”的境界中退出来,导致道德这种自律性体系日益被他律化。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不是为了健全自己的人格而遵守道德,而是因为惧怕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不得不遵守道德规范。我们知道,道德他律远不如法律的他律更具有强制性,因而道德系统的不断他律化,本身就意味着道德约束力的根本性松动。
二、道德危机的社会根源
现代社会的这种道德危机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根源。国内学界许多研究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做出了深入的分析。一种比较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发展市场经济本身就会使传统道德价值面临严峻挑战。因为市场经济总是以市场主体无休止地追求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这样重功利的市场关系与超功利的道德价值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这种观点固然很有道理,但以笔者之见,这种冲突并不必然地导致上述道德危机的发生,因为市场体系本身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道德基础,如尊重个人的独立、自主和人格尊严、讲究诚信、遵守规则、信守道义、追求亲和等等,这些道德要求并非全都与传统道德价值相矛盾,或者本身就是传统道德价值的延伸。冲突大都发生在传统道德价值中与市场经济不相吻合的那些方面,如无视或轻视个人的基本权利、压抑人的个性、自主性、自由性等等。至于那些坑蒙拐骗、以权谋私之类的行为,不仅为传统道德价值所摈弃,而且也是现代社会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市场机制与传统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不必然动摇人们心灵中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权威性,而是要求重新理解传统道德价值并实现必要的道德规范转换,尽管这项工作的完成也是很艰难的。
我们所要讨论的道德危机即道德信念的危机是如何发生的呢?笔者认为,哈贝马斯关于“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关系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概要性地分析或尝试性地解答这个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中人的异化和社会危机根源于“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分离。所谓的“系统”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系统和国家管理系统,前者的主要运作媒介是货币,主要机制是市场,后者的主要运作媒介是权力,主要机制是科层制度。相对于系统而言,生活世界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共同经历、共同言说和共同行动所依赖的世界,它既是人们日常交往的领域,又是人们交往实践的产物,其主要运作媒介是语言。哈贝马斯认为,经济活动和国家管理活动原本属于生活世界,与生活世界融为一体。但在现代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并逐渐从人们的生活世界中独立出来,形成具有自己特定制度和运行规则的系统。在正常的情况下,经济系统通过货币的运作追求效率和价值增殖,政治系统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追求社会资源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分配,而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世界中,则通过平等的对话形成公共理性,达到相互理解和共识,是生活世界成为公民的自由和自律的领域。然而,难以避免的是,两个系统一经形成就具有一定的使系统有序运行的整合力量,这种整合是针对系统的,但也影响生活世界,通过货币和权力媒介与作为环境的生活世界形成交换,并要求生活世界适应系统自身的逻辑,由此构成了对生活世界的侵犯或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其主要表现就是货币、权力一类的媒介超出自己的活动范围,取代语言成为支配生活世界的规则,从而必然直接导致生活世界的危机或病态。
对于哈贝马斯的观点,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急于摆脱贫困和落后状况的愿望往往使经济系统最先获得自己的增长动力,从而它不仅侵犯生活世界,而且也不可避免地侵犯或腐蚀另一个系统即国家管理系统或政治领域,如果政治体系本身缺乏强有力的道德与法律的防范机制,就会在两个系统的制度缝隙之间形成特有的货币与权力的畸形交易,使公共权力不再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服务,成为私利的工具。这种情况在我国很多省市地区已成为非常不幸的事实: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连续发生重大恶性矿难,在这些矿难背后暴露出的一个令人吃惊的事实是,相当一批地方官员竟然不顾党中央的三令五申,在各种非法的私人矿业中投资,从而与非法矿产主相互勾结,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维护他们与矿主合谋而产生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决非仅仅发生在私人矿业中。
这种畸形的“钱权交易”一经形成就会反过来侵犯生活世界,造成生活世界的严重扭曲。从维护道德信念和道德权威性的角度来看,“钱权交易”对生活世界所造成的危害,首先表现为“道德表率效应”的蜕变和“伪善”的横行。这里所说的“道德表率效应”并非仅仅是指极少数优秀分子的道德榜样作用,更重要地是指各个层级党政官员,特别是指行政司法体系中的党政官员的道德示范作用。从一般原则上说,党政官员当是人群中的优秀分子,社会公众给予他们的道德期望值要远远高于一般人。因此,党政官员的道德示范性往往也是社会公众建树道德信念、维护道德权威性的基本支柱和精神象征。然而,在“钱权交易”的网络中,党政官员的腐败行为与他们在公共场合必须表现出的道德风范形成了极其丑恶的对照。在纯洁、高尚、神圣的道德话语背后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沉论于卑鄙龌龊、腐化堕落的生活,这种自上而下的“伪善”,不只是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严重地是它潜移默化地动摇乃至摧毁社会公众心灵中的最基本的道德信念,因为这种伪善使人们很难相信道德话语除了用于掩饰罪恶行为之外,对人还能有什么实际的约束作用。
“钱权交易”对生活世界的进一步侵犯,表现为社会公众的“道德冷漠”。生活世界原本是公众的道德自律领域,在正常的生活秩序中,良好的道德操守往往是可以在公众舆论中获得良好的声誉,或者在广泛的交往活动中因其善良而得到良好的回报,而道德败坏的不良分子则通常会遭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并在交往活动中遭到排斥,由此保证生活世界中由道德规范维系的基本秩序。其中特别是公共权力机构可以利用公共资源对道德良善者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或鼓励,从而使良善者和良善行为得到社会的肯定。这些都可以说是现实生活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链。然而,在钱权交易中形成的“伪善”却使这个因果链日益脆弱。因为一旦公共权力转变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它所能控制的资源就会或者被伪善所欺骗,或者直接用于为非作歹,使社会失去对善实行“善报”,对恶实行“恶报”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善有恶报,恶有善报”的“黑暗世道”。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本身就面临着被败坏的危险,道德话语逐渐失去了应有的神圣性、纯洁性,不是被当作为“愚蠢”、“无用”的代名词,就是被看成是掩饰邪恶目的花言巧语。这就必然造成道德批判力的不断弱化,“社会舆论对于各种非道德现象不是因为缺乏道义评判的公度而表现出众口不一的混乱,就是因为道德信念的动摇而表现出没有痛痒感的漠然态度,从而在现实的道德环境中,社会舆论、公众价值评价对道德问题呈现出一种‘暧昧’的态度,甚或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如果有一天,真的到了‘老鼠过街,无人喊打’的程度,那就无疑会加快老鼠的繁衍速度,甚至过去属于打鼠行列的人,也有可能自己变成老鼠,横行于街市。”[2]
与法律的强制性作用相比,道德是人们“心内的秩序”,它通过人格自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或者说实现社会秩序的生产和再生产。而道德信念、道德权威性的丧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秩序沿着恶性循环的线路演化下去:在道德信念不断弱化的情况下,市场体系的利益驱动原则冲击市场主体对行为的道德选择,使各种类型的“道德失范”现象在浅近的功利目的驱使下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使人们生存的社会环境越来越恶劣。进而,随着政府官员的腐败和钱权交易中“伪善”的不断泛化,各种非道德或反道德行为逐渐失去良心的谴责和舆论的控制,使社会公众无法对他人、社会组织乃至公共机构的行为做出基本准确的道德预期,从而导致更多的社会公众放弃行为的道德选择,由此进一步加快“道德失范”现象向一般公众蔓延的速度、深度和广度。接下去,由于道德信念的普遍丧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保证国家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从业于其中的官员能够公正地、无私地使用公共权力,而是倾向于把公共权力变成获取、维护私人利益的工具,并使处于一般无权地位的“弱势群体”成为腐败势力“刀俎”下的“鱼肉”,无可奈何地任人宰割。这种情况将使整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对于个人来说就会成为某种异己的、不可理解的并与自己相对立的力量,这就有可能特别使那些处在弱势群体中的社会成员产生怀疑、恐惧乃至敌视社会的心态,甚至产生对社会进行报复的心理。这种情况演化到极端,要么诱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要么在大众社会中,特别是弱势公众中不断衍生对社会的报复行为,社会秩序陷入极度混乱。这两种可能情况的发生所导致的社会无序状态,单凭国家暴力机器是无法治理的。
三、若干流行观点的辨析
对于探讨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社会目前道德状况来说,本文属于诊断性的,而非治疗性的。由于目前的道德危机是发生在“我们为什么要遵守道德?”这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上,其根源的深刻性就决定了摆脱这种危机的复杂性,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更为艰苦的思索和摸索。但对于目前学界在讨论中产生出来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或治疗方案,本文是不能同意的。
基于对道德危机的性质的上述分析,本文不能苟同道德制度化、法律化的主张。尽管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我们有时有必要把一些最基本的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如反对歧视和虐待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等)生成为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道德法律化就可以走出当前道德危机的困境。道德和法律都是生成和维系社会秩序的文化机制,而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维系不外体现在两个基本的方面:其一,借助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体系进行外部约束,即通常所说的他律;其二,通过人心灵的内在要求,即通常所说的自律。二者间,他律是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一种限定,要求人们在驱达某种目的的活动中必须遵从某种规范,否则其外部行为就将被法律或社会舆论所终止,或者用应得的惩戒抵消其行为的结果。自律则是指个人从自我人格的意义上,把道德视为完善人格的有机构成,从而把道德准则作为自身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从人的活动的角度看,社会秩序无非是人的活动的合乎规范性,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律较之他律更为重要,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条文大多源自道德规范,更因为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以道德自律为内在动力的。高度和谐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必然是建立在高度自律的体系中的,而不是建立在高度强制的体系中。
基于同样的看法,本文更反对“道德边缘化”的主张。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强调依法治国,因而重要地是加强法制建设,道德生活则退居为私人领域的事情。如果说,“道德边缘化”是现代社会在其发展中出现的一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恰恰就是道德危机本身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我们应当加以避免或克服的事实。但是如果把“道德边缘化”看成是一种主张,那么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幼稚的、荒谬的,在实践上是非常有害的、危险的。因为,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只有在成为人的人格自律的内在要求时才能真正成为生成和维系社会秩序的文化机制。正如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说“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4]因此,尽管我们强调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但全面地理解法治是应当把道德自律包含在其中的,片面地迷信法律制度,以为只要有了法制强制作用就能达到建立和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纯属不切实际的“法制乌托邦”。虽然法律可以依靠强大的暴力机器发挥作用,但如果人们只是因为畏惧惩罚才遵守法律,那么在主观上认为有可能逃逸法律制裁的情况下,犯罪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何况,在道德信念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又有什么力量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大而有效的法治是建立在道德自律基础上的,道德信念或道德自律既是道德建设的根基,也是法治建设的根基,没有道德根基的法治,不可能是完备的法治。
近年来,学界还流行一种“道德底线论”观点,这种观点用“突破道德底线”来描述我国社会日益恶化的道德状况。应当肯定,“底线论”至少注意到我国社会道德危机的严重性。但是“道德底线”本身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因为,那些道德规范属于底线道德,哪些属于非底线道德,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将道德规范划分为底线的和非底线的,就等于默认了有些道德失范是不可原谅的,而有些道德规范则是可以原谅的,或者说,某些道德规范时必须遵守的,而某些道德规范则并非必须遵守,一旦形成这样的观念就势必削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责任感。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第327页。
[2] 阎孟伟:《道德信念、道德权威性与人的自由》,《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11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4]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