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与正义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价值,也是社会伦理的两个基本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对重建新型利益格局和社会伦理秩序的呼唤,功利和正义原则正在成为指导我们的改革大业的重要指导原则。人们普遍希望,功利与正义能够成为构建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的基础。然而,功利与正义原则又不是圆满自足、无待于外的。事实上,我们只有透过集体主义、并以集体主义为指导,才能对社会主义的功利与正义原则作出准确、完善而具实质意义的说明;反过来,集体主义也要以功利与正义原则作补充,才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演变为虚假的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用来调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某些新的变化趋势,这就是: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多元化、契约化、工具化,以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化。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这种新变化,要求我们对传统集体主义作出具有时代特征新阐释,对其具体内含作必要的"损益"。为便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操作而作了某些调整的这种集体主义,我们称之为市场集体主义。[1]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的需要即他们的利益;又说,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我们显然不能从狭隘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利益"一词的丰富内含。按照马斯洛的说法,人有五种基本的需要: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爱或归属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2] 依此,凡能满足这五种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状态,都可划入利益的范畴;满足人们的利益,也就是使人们的上述需要或偏好(preference)得到满足或实现。从这种较宽泛的角度看,利益至少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主体性特征。任何利益都是主体的某种需要的满足或偏好的实现,满足特定个人的特殊需要的对象,是该个人的特殊利益;满足一定数量的人群的公同需要的对象,是该人群的公共利益(即市场集体主义所理解的集体利益)。很显然,没有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个人利益的主体是特定的个人,集体利益的主体是一定数量的人群。(2)感受性特征。任何利益都必须是某种能被特定的主体感受到的对象物(产品、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状态),能够给主体带来积极性的愉悦感受(生理上的、心理上的、情感上的或精神上的);能给个人带来愉悦感受的对象物属于个人利益,能给一定的人群带来愉悦感受的对象物属于集体利益。道德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给人培养这样一种能力,即从对他人的帮助中获得愉悦感受的能力。(3)丰富性特性。人的需要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因而人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对象物属于物质利益的范畴;满足人的安全、爱和归属、尊重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的对象物则属于心理利益、情感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范畴。一定的物质利益对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具有决定性的功效,也是满足其它高层次需要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但从其趋势来看,超过一定限度后,物质利益对高层次需要的满足遵循的是一条功效递减的规律。人们之间利益的差异可能是导致冲突的一个原因,但从宽广的角度看,正是这种差异性降低了合作的成本,使得人们在合作体系中,获得的总比付出的要多。(4)人性化特征。从一方面看,人的利益(特别是物质经济利益)似乎是某种需要消费一定的产品、吞噬某些存在物的消耗性的破坏力量,这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的利益(特别是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精神利益)又是某种创造一定的对象物、使某些存在物得以完善的积极性的建设力量,这是人的价值的实现,即儒家所说的"尽性"或"继善成性"。因此,人的利益的实现不仅仅是某种消耗和减损,它同时也是某种创造和增加,是人的潜能的实现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展现,是人的理念的完成。
从对利益的上述特征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个人利益也就是那种能给个人带来满足感、使个人的偏好得到实现的产品、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状态的总和;集体利益即能给一定数量的人群带来满足感、使他们的偏好得到满足的产品、活动方式和社会关系状态的总和。一种能被集体中的所有个(在目前或将来)所分享到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组成这个集体的这一群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能够被这个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同时分享。因此,市场集体主义在现实的操作层面把集体利益具体地理解为一种能被许多个人同时分享的带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根据其普遍性的多少(即被分享人数的多少),可把公共利益区分为三个层次:被一个职业群体的所有成员分享的职业公共利益、被一个民族国家的所有公民分享的国民公共利益和为全人类所分享人类公共利益。任何利益都是包含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于其中的具体利益。个人利益是一个由特殊性的私人利益和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组成的具体利益,职业集体利益是一个包含了职业利益的特殊性和国民利益的普遍性于其中的具体利益,而国民集体利益则是一个包含了国民利益的特殊性和人类利益的普遍性于其中的具体利益 。从个别利益育集体利益相互关联的角度,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来表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个人利益={(个人从其私人生活中分享到的)私人利益+(个人从公共生活中分享到的)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私人利益)
后一个公式的具体内含是,集体利益即集体中的所有个人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减去这些个人的私人利益的总和所得到的差;换言之,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中的普遍性因素的总和。因此,集体利益是普遍化了的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基本上是一种正相关关系。集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个人可分享的公共利益的增加,而公共利益的增加也就是个人利益的增加;反过来,在个人利益中的私人利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能增加个人利益的行为,必定也是一个能增加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必将导致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严复的下述命题的真实内含?未有能不自损而损人者,亦未有徒益人而无益于己者。"[3 ]
既然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促进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场集体主义强调公共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绝对优先性,并向个人提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义务和不损害和减少公共利益的消极性义务。在市场集体主义看来,人们那种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固然无可厚非,但为追求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只免费享受公共利益而不履行增进公共利益的义务的行为却是不道德的。只有那些能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而最能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则是最具道德价值的行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道德标准。
市场集体主义是追求功利的集体主义;但它追求的功利不是个人的私利,而是带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如果说,在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功利原则只能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在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功利原则将表现为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人的公共利益。
市场集体主义还是追求正义的集体主义。这种正义表现为:个人有义务维护和增进集体利益,集体也有义务维护和增进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能游离于集体利益之外,集体利益也不能游离于个人利益之外。集体主义还将致力于这样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结构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将自动导致集体利益的增加,而人们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最有效地导致个人利益的实现。
二、功利原则与集体主义
"功利"(utility)一词虽广泛被使用,但人们对功利的具体内含及其特征却缺乏统一的认识。变沁认为,"所谓功利,意指客体(object)的这样一种性能(property),即给利害当事人带来利益(benefit)、好处(adavantage)、快乐(pleasure)、益处(good)或幸福(hapiness)的性能,或免除利害当事人的苦楚(mischief)、痛苦(pain)、灾难(evil)或不幸(unhapiness)的性能。"[4] 边氏的定义指出了功利的基本特征:给人带来的积极性的满足感,以及对痛苦感受的免除或减少。凡能给人带来这两种功效的对象物都属于功利的范畴。但边氏的定义亦有缺陷:(1)把功利的提供者或承载者仅仅理解为实物性的客体或物体,这过于狭隘;实际上,许多非物质性的对象物,如某些活动、某种存在状态和制度安排,也具有给人带来愉悦感受的功能。(2)只看到了功利满足人的需要的功效,而忽视了功利的另一功效:使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实现,使人得以生长和完成。(3)价值归约主义偏向,认为只有快乐才是维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有助于幸福的实现的工具才具有价值(即工具价值);虽然从条件反射心理学模式的角度看,在最初的条件反射过程中,其他价值(如知识、、美、友谊、正直等)可能只是作为某种有助于人类的生存和人类幸福的实现之工具而被人们认可、接受、强化并固定下来的,但由于文化的长期积累和熏陶,精神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加之道德生活极其复杂,因而我们现在已很难确定,这些价值与幸福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不是、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工具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宁可听从道德常识的的指导,站在价值多元论的立场,把这些价值都视为值得人类追求的具有内在价值的目标,而且,对这些目标的追求一方面可事人类获得崇高的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可使人变得更为完美。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宁愿把功利理解为有助于人们的偏好的实现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活动方式或社会关系状态。换言之,凡有助于人们的幸福的对象物,都可称为功利。因此,在一种较宽泛的意义上,功利与利益是两个可以通约的概念,强调功利也就是强调利益,追求利益也就是追求功利。
就其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所带来的功利效果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言,集体主义也是一种功利主义。[5] 集体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这种联系不是偶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出:"功利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公益论的性质。"[6] 确实,对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视和强调是功利主义的一贯传统。葛德文认为,"道德这一名词是被用来形容人们在动机的影响之下为了增进普遍福利而产生的效果。"[7] 边沁把功利原则表述为"最大幸福原则或最大福利原则",认为不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政府的行政措施,当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时,则可以说它是符合或遵从功利原则的。"[8] 密尔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普遍误解,强调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者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并夸奖"献身于他人的幸福"的自我牺牲。[9] 西季威克亦指出,功利主义"要求把整体的幸福而不是任何个人的幸福--除非它被当作整体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当作行为的终极目的。"[10] 功利主义的当代辩护者斯马特亦认为,"功利主义所诉诸的感情或态度就是普遍化了的仁爱,即追求幸福的意向,总而言之,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为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追求好效果。"[11] 因此,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功利主义与集体主义确有相通的一面;正有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才指出,"当代两个最大的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是无产阶级的财富。"[12]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市场集体主义与西方传统的功利主义也有许多实质性的区别。除阶级实质不同外,二者的差异主要有:(1)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边沁语),这只看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性,而没有认识到二者之间的辩证性。在市场集体主义看来,个人利益由(个人从公共生活中分享到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从其私人生活中分享到的)私人利益两部分组成,社会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中的公共利益部分的总和;个人利益中的特殊性部分(私人利益)虽然是存在于社会中的利益,但并不是(作为一个主体的)社会的利益,不是社会集体利益的有机内容,不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因此,社会(集体)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只是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所分享到的具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的总和。这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具体内含。集体主义对功利原则的引导表现为,把行为的功利指针导向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使功利原则避免蜕变为人们谋取特殊性的个人私利的护生符。(2)由于把社会利益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西方功利主义往往无力对那种追求个人功利最大化的利己主义行为提出有效的批评,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何者更重要的问题上往往态度暧昧,甚至把社会公共利益理解为某种幻象。与之相反,市场集体主义具体地说明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因而旗帜鲜明地强调公共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重要性和优先性,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其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呈正比,并把功利主义所理解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具体地限定为所有人的最大公里利益,从而使人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可能摆脱个人功利的主观性、任意性和偶然性或长官意志对最大功利的不良影响或暗中破坏和消解。(3)西方功利主义主要是一种注重规则的责任型伦理学(相对于德性伦理学而言),除密尔外,绝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不太注意探讨个人的德性修养,对作为道德规则的形上价值本体和作为人生安身立命之所的道德理想,缺乏具深度和感染力的说明。集体主义克服了功利主义的这一偏向,不仅站在德性伦理学和道义论的角度,把对功利的追求视为人们的一种义务和责任,而且把对社会大众功利的追求当在道德修养的圭臬,把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理解为具有形上本体根据、可以安顿人心的道德理想,从而使自己既具有责任规则伦理的特征,同时又拥有德性修养和道义追求的品格。
罗尔斯曾指出,功利主义者由于把"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因而这个原则就允许"用一些人的较多得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14] 而正义论则认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基于政治交易或社会福利的权衡。"[15] 另一方面,"按功利主义观点,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必须在决定什么是正当时加以考虑。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除了间接地)这些欲望是什么样的欲望。"[16] 而正义论则认为,人们的"欲望和志向从一开始就要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指定了人们的目标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满足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17] 诺齐克亦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总被这样一种功利怪物纠缠着。这一功利怪物能从别人的任何牺牲中得到比这些人的损失大得多的功利。因而功利主义就要求我们大家都为这一怪物牺牲以增加总的功利。"[18] 甚至"会要求我们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一社会对权利侵犯的总量。"[19] 的确,如果我们仅仅从目的论伦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功利原则,并把它视为唯一的道德原则,那么,自由主义者对功利主义的上述指责是有一定道理和说服力的。由于集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功利主义的特征,因而自由主义者的上述指责有部分是指向集体主义的。但是,只要考虑到以下几点,自由主义的上述指责所具有的力量也许就会减少殆半。
第一,功利主义者并不把最大幸福原则当作唯一的道德原则,而是不同程度地用公正原则来对功利原则作某种补充和限制。边沁明确指出,"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没有人可以当作一个以上那样对待。"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还专门用了一章(第五章)的篇幅来讨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认为"所有人的幸福(假定它们在程度上是相等的)都是同等重要?,"我们应当平等地对待那些平等地对待我们的人。"[20] 西季威克也主张"用某种公正(或对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21] 联系到功利主义并不是一味片面地肯定社会的总体福利,而是不同程度地强调社会中的个人所实际分享到的平均福利,在社会经济政策中主张缩小贫富差距的福利经济政策,因而,我们有理由认为,功利主义(虽然没有象正义论那样明确)也肯定了个人的某些最低限度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论以什么理由都不能加以剥夺的,即过一种体面的享有人的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例如,基本的物质保障,一定限度的自由,人格的独立与尊严等等。这是道德上的合理行为的最低边界;一旦突破了这个边界,一个行为就丧失了道德上的合理性。
第二,与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不同,属于功利主义阵营的集体主义不仅仅满足于、停留于只从责任伦理学的角度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正义的要求,而是进一步从德性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自我完善的要求。虽然社会没有权利强行要求人们作出那种超过最低道德边界的牺牲,但是,集体主义却鼓励并赞赏个人从完善其德性的角度自愿作出的自我牺牲。这是一种高级美德,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只有到了这一步,道德的真正情怀、真正韵味、真正感人的博大内含才算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证和展现。只要我们不是把自我牺牲当作某种我们有权向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不强行把自我牺牲从个人德性伦理的领域越界纳入社会普遍伦理的王国,,而是把它作为从完善其内在德性、显现其人性光辉的内在心性出发而自觉追求的道德伟业,那么,这种自我牺牲就将永远因其伟大和崇高而令世人穆然起敬、肃然仰慕,并值得伦理学大书特书。
第三,诺齐克认为,"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出捐献是违反了你的权利的,而别人不提供你很需要的东西,包括对保护你的权利必要的东西,这本身并不侵犯到你的权利,即使这使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变得较容易?[22] 因而,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社会中的不幸者的不幸是他们的"无能"导致的,是他们"应得的",他人大可采取"不闻不问"、"任其自然"的态度;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大多反对政府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救济社会中的不幸者,更不同意通过采取高额累进税的方式来筹集提高社会福利所需的资金。但功利主义和集体主义却认为,即使是从纯功利论的角度看,社会上的不幸者虽然不能通过创造财富的方式来增进社会的总体福利,但他们的幸福感却是社会总福利的一部分,他们的基本生存愿望的实现本身就能增加一个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而从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的角度看,给社会的不幸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正义的,因为他们的不幸是由某种他们不能控制的(社会或先天)因素造成的,而公平机会原则的具体内容则是:"谁都不应该由于他们无法负责的特性(或称有利条件)取得社会利益;也就是说,谁都不应该由于他们无法负责的特性(或称不利条件)而被剥夺社会利益。"[23] 况且,公平竞争原则不仅仅包括规则的平等、过程的平等,还应包括起点的平等、资格的平等。因此,通过某种不损害人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过一种有尊严的体面生活的权利)的社会再分配政策,给社会中的不幸者提供基本的帮助,使他们获基本的平等竞争条件,或抵消他们的不利条件给他们造成的在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无疑是正义的,而且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
以上算是对功利主义和集体主义所作的某种辩护和补充。我们的基本信念是,道德生活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不可能指望完全用一种单一的道德原则来解决道德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依据我们的理性和良知,在具体而复杂的道德生活境遇中对各种道德原则进行明智的选择,在不同的原则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依靠多种原则的相互补充来减少和抵消彼此的劣势和不良影响。这就是萨特之所以强调"选择"的意义所在。
三、正义原则与集体主义
正义(justice)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把每一个人应得的(desert)给予每一个人"。不同的理论以不同的方式分析正义。但是,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承认下述最低限度的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24] 这被称为"正义的形式原则"。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境遇中,我们究竟应该依据哪些标准(或人格特征)来确定哪种情况属于平等对待的范围,哪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这是一个至今仍聚讼纷纭、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各派的分歧主要源于据以作出相同对待和区别对待的标准。基于此,我们只能在现存的各种正义论中作出某种选择。在我们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或许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由两个原则构成:第一,每个人都拥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与他人所享有的同等自由不相冲突(平等自由原则);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的合理性取决于(1)能够加强由所有人享有的完整自由体系,(2)能够被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第二,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如果不可避免且为社会发展所需,那么它们必须满足;两个限制条件,(1)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各种职务和社会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其中的差别原则。[25] 这两个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的存在,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没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享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氏的正义论符合了大多数人对正义信念的基本期待;他的"惠顾少数不幸?的原则,与社会主义的消灭贫富差距、走向公同富裕的理想也有相通之处。在我国的改革正在逐步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问题、人们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用正义原则来作为重建新型利益格局的指导思想,以避免我们的社会因对利益的盲目追逐而陷入"权力和金钱主宰一切"的可怕局面。
罗尔斯的正义论属于康德式的道义论伦理学类型,它的理论内核是个人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把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人们的行为不可逾越的道德界线;在这种伦理学看来,任何一种行为,不管它能给人们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功利,只要它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它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然而,如果我们把道义论的这一结论继续往前再推一步,那么它的理性力量或许就要大打折扣了:任何一种行为,只要它尊重了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不管它带来了多少不可欲的后果,它在道德上都是正确的。很显然,道义论的这一理论推论是难于被人们的道德常识接受的。罗素曾对功利论和道义论作了一很有趣的对比,向我们说明了,单一的道义论如果被使用到极端,也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康德式为道德而道德的"号称'高贵的'那种伦理,和认为我们应尽力让人幸福些这个较世俗的意见比起来,跟改善世界的打算具有较少关系。……一般讲,[在非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中],幸福的代替品是某种英雄品质,这使权力欲有了无意识的发泄出路,给残酷行为造成丰实的揭口。再不然,所崇尚的也许是强烈的感情;……这造成对憎恨和复仇心之类的情的宽容。……对促进人类幸福最有贡献的人--或许可以想见--是认为幸福重要的人,不是那些把幸丰和什么更'崇高的'东西相比之下鄙视幸福的人。而且,一个人的伦理观通常反映这人的性格,人有慈善心便希望大家全幸福(罗素隐而不发的含义是不是:那些认为幸福不是道德的最终目的的人缺乏慈善心?--引者识)。因此,认为幸福是人生目的的人是比较仁慈的人,而那些提出其他目的的人,不知不觉的往往受残忍和权力欲的支配?[26]
因此,正义原则也要以功利原则作补充,以集体主义为引导;这样才能抑制和抵消它被运用到极端时所产生的那种忽视人的基本需要、对他人的苦难无动于衷、甚至以(道德之)理杀人的倾向。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未完全排除和否认功利原则,他所设计的正义原则就是用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冲突的,他所设计的理想社会也是一个相互合作、促进所有成员利益的社会。如果利益本身不是一个最基本的、终极性的善(good),那么,正义的存在基础又是什么?难道不是因为人们之间协调一致的利益本身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我们才去追求它吗?事实上,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虽然闭口不谈功利,但是,追求一个有利于所有人的利益的实现的理想社会却是第一个原则之所以有存在必要的逻辑前提;而他的第二个原则就公开以"少数不幸者的最大福利"作为圭臬了。因此,正如完整的功利原则离不开公正原则的补充一样,理想的正义原则也需要功利原则的支持。[27]
集体主义与正义原则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是一种最基本的正义;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在集体主义看来,一种个人利益要想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它就必须与集体利益保持一致,不能因对个人利益中的特殊性部分的追求而损害其中的普遍性部分,不能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样,一种集体利益要成为一种正义的利益,它就必须是其所有成员能够实际分享到的带有普遍性的利益,而不能是只被集体中的部分成员分享到的利益;集体利益也有大小之分,对小集体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大集体利益,对行业集体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国民公共利益,对国民公共利益的追求亦不能损害人类的公共利益,象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追求的那种"国民公共利益"就是一种缺乏正义基础的利益。
第二,从社会结构和组织功能角度看,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类不同的职业集体:谋利性职业集体(如企业)、服务性职业集体(如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益性职业集体(如文教卫生部门)。非国有企业和合理地划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国有企业,是一种独立的利益联合体,它们有权力也有义务用其所掌握的资源(人力、财力、物力)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去尽力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职业公共利益,因为它们对社会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它们的这种行为是符合正义原则的。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联合体,不能象谋利性职业集体那样用其手中所掌握的资源来谋取自身独特的游离于国民公共利益之外的行业利益,因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是国民公共利益的看护者和管理者,它们手中所掌握的资源是人们无偿地让渡出来的,让渡出来的目的是为了用来追求最大限度的国民公共利益;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如果也以行业利益(而不是国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准则,那么它就是违背了正义原则。公益性职业集体所使用的资源也主要是由公民让渡出来的无偿,因此,这类职业集体也不能以谋利、而只能以促进国民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原则,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使有限的社会资源产生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市场集体主义看来,上述三类集体如果能够分别以谋利原则、服务原则和公益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原则,那么它们就是正义的,而一个正义的社会也应该作出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制约和引导上述三种职业集体,使它们各自的最大利益只能通过分别遵循谋利原、服务原则和公益原则来实现。
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利益,也就市场集体主义所理解的集体利益的真实内含。一种正义理论如果不能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建立一种健康的关系,不能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那么,它就是有缺陷的,不完整的。而在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调节方面,集体主义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的指导原则,正义原则必须要与集体主义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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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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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拙文《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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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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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富》部丁、七、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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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参见周辅城《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P212。译文据英文原著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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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魏英敏:功利主义"可分为个人功利主义、集团功利主义、社会功利主义。个人功力主义实质上是利己主义,也可以说是利己主义的变形态。集团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团体利己主义,或者是团体利己主义的变形。社会功利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功利主义》,《长白论丛》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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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恩全集》第三卷P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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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P258,商务,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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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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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密尔《功利主义》,参见《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P2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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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P429,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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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P7,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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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马恩全集》第12卷P5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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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伦理类型,参见万俊人《道德类型学及其文化比较视境》,《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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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17] 罗尔斯《正义论》P23、P25、P27、P28,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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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P51、P37,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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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密尔《功利主义》,参见彼切姆《哲学的伦理学》P118,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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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同10P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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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18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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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彼切姆《哲学的伦理学》P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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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上,P3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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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罗氏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正义论》P56)何怀宏的《契约与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对罗氏的正义论作了较为透彻的阐述与分析;可参见该书第三--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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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P179,马元德译,商务,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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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万俊人"功利与公正所表达的,是两个不同却又具有内在关联的社会价值尺度,虽然具体的价值指向不同,但却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一个健全合理的社会里,不可能出现两者择一的单相选择。……在现代合理的伦理学体系中,功利原则与公正原则应当是内在地相互联系和相互蕴含或补充的。……功利原则的实施,其本身便内含着合理处理好自我之利与他人或社会之利、眼前之利与长远之利的价值关系的道德要求,这种合理之道德要求的实质,也就是公正原则所表达的基本要求。反过来说,公正原则的实施本身,也反映出人们对合理追求功利的道义要求,因之也是功利原则得以合理落实的条件和保障。……无公正基础的功利不是道德的功利,而完全忽视功利追求的公正要求也不可能成为现代社会里可接受的道德原则?万俊人《伦理学新论》P364、365;中国青年,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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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现代哲学》,1997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