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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所面临且必须予以解决的最基本的基础性问题。今天,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人们已愈来愈清楚地意识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只有以伦理信念为基础,环境保护运动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肤浅走向深沉。这种伦理信念就是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当代的环境伦理学家为人们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四种不同的伦理理念,即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生态整体主义。

一、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enlightened anthropocentrism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科学技术提供资源(或消除污染)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技术问题只是环境危机的表面征候。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环境伦理学认为,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当代的环境问题的深层根源,它主要表现为:集团利己主义、代际利己主义、人类主宰论、粗鄙的物质主义和庸俗的消费主义、科学万能论与盲目的乐观主义。因此,人类要想使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的遏制,就必须首先抛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接受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看来,地球环境是所有人(包括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可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秩序,也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其所有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地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人类必须要节制其空前膨胀的物质欲望,批判并矫正发达国家那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为了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在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保持某种平衡,发达国家则有义务减少其能源消耗总量,并支持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帮助发展中国家走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总之,人类必须要学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必须要建立一个以所有国家的平等为基础?quot;地球村联邦",在这个联邦中,霸权主义和专制独裁都能够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有效控制,所有人的基本人权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所有人都能享有一种充满尊严的生活。

二、动物解放/权利论(animal liberation/rights theory

对于环境保护运动来说,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因为它不能为人们保护濒危动植物和荒野的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也无法解释那些激进的环境主义运动。因此,伦理关怀的范围必要扩展。环境伦理学为人们保护动物的行为提供了两个不同的伦理根据。

以辛格(P. Singer)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从功利主义伦理学出发,认为我们应当把"平等地关心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一伦理原则扩展应用到动物身上去。在功利主义看来,凡能带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凡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动物也能感受苦乐,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动物的苦乐也纳入我们的"道德计算"中来。痛苦就是痛苦,不管它是发生在人身上还是发生在动物身上;带来痛苦的行为永远是不道德的行为,不管痛苦的承受者是人还是动物。因此,我们有义务停止我们那些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

由于不同动物(包括人)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动物解放论提出了协调不同动物的利益冲突的"种际正义原则",即在解决动物物种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要考虑两个因素: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的重要程度(是基本利益还是非基本利益)和其利益发生冲突的各方的心理复杂程度。种际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动物的利益基本利益优先于另一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较为复杂的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的类似利益。

以雷根(T.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从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出发,认为我们之所以要保护动物,是由于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而人之所以拥有天赋价值,是由于人是有生命、有意识的生命主体(the subject-of-a-life):拥有期望、偏好、感觉、记忆、认同感和实现自己的意愿的能力,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的生活、以及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然而,成为生命主体的这些特征,动物(至少是心理较为复杂的哺乳类动物)也具有。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的福利的工具来对待,就像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其他人那样。

动物的权利和人的权利虽然都是不侵犯的,的在特殊情况下,个体不应被伤害的权利也是可以被侵犯的,只要这种侵犯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这一限制条件从质的方面限制了侵犯个体(动物或人)的权利的边界。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善善相伤、恶恶相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动物权利论者又提出了两个原则:伤害少数原理和境况较差者优先原理。

由于从伦理的角度看,动物与人完全是平等的,我们再也找不到奴役、压迫和利用其他动物的道德理由,因而,动物解放/权利论认为,我们有道德义务废除传统那些给动物带来痛苦或遭受折磨的习惯作法: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同时,我们有义务做一名素食主义者。

动物解放/权利论无疑是对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的巨大挑战。雷根明确指出,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个部分。辛格亦认为,动物的解放是解放事业的继续;"动物解放运动比起任何其它的解放运动,都更需要人类发挥利他的精神。动物自身没有能力要求自己的解放,没有能力用投票、示威或者抵制的手段反抗自己的处境。人类才有力量继续压迫其他物种……我们是继续延续人类的暴政,证明道德若与自身利益冲突就毫无意义?还是我们应当经得起挑战,纵使并没有反抗者起义或者恐怖分子胁迫我们,却只因为我们承认了人类的立场在道德上无以辩解,遂愿意结束我们对于人类辖下其他物种的无情迫害,从而证明我们仍然有真正的利他精神?quot;确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地想想这个问题,并作出无愧于人的尊严的回答。

三、生物平等主义(boi-egalitarianism

从关心人的福利到关心动物的福利,这是提升人的道德境界的样子有效途径;但是,许多环境伦理学家仍然认为,动物解放/权利论的道德视野还不够宽阔,对动物之外的生命还缺乏必要的道德关怀,因而他们决心继续扩展伦理关怀的范围,使之容纳所有的生命。。施韦泽(A. Schweitzer)的敬畏生命的伦理理念和泰勒(P. Taylor)的尊重大自然的伦理思想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释了生物平等主义的基本精神。

敬畏生命的基本要求是:象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神圣的,把植物和动物视为他的同胞,并尽其所能去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生命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当然,人的生命也值得敬畏。为了维持人的生命,我们有时确实得杀死其他生命。但是,我们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伤害或牺牲某些生命,而且要带着责任感和良知意识作出这种选择。敬畏生命的伦理可以帮助我们意识到这种选择所包含着的伦理意含和道德责任,它可以使我们避免随意地、粗心大意地、麻木不仁地伤害和毁灭其它生命。通过这种方式,敬畏生命的伦理能够引导我们过一种真正伦理的生活。

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的伦理学认为,人只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他与其他生物是密不可分的;人类和其他物种一样,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体统的有机构成要素;每一个有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人并非天生就比其他生物优越。对人的优越性观念的抛弃,就是对物种平等观念的接受。因此,所有的物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而一个有机体一旦被视为拥有天赋价值,那么,人们对它所采取的唯一合适的态度就只能是尊重。所谓尊重大自然,就是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实体,它们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关心和照顾。

为了使"尊重大自然"这一终极性的伦理态度具有可操作性,泰勒还提出了四条环境伦理规范以及与这四条规范相应的环境伦理美德:不作恶的原则--关照的美德;不干涉的原则--敬重和公正的美德;忠诚原则--诚信的美德;补偿正义原则--公平和平等的美德。

我们有尊重其他生命的义务,也有尊重人的义务;人的福利与其他生命的福利常常发生冲突。为此,泰勒提出了五条化解这种义务冲突的伦理原则: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错误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

作为扩展人们的道德关怀范围的一种尝试,生物平等主义对人们的道德理性、道德胸怀和道德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越来越多的义务对象进入了道德关怀的范围,人们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越来越多了。这首先需要的是改变我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责任意识。许多人正在用实际的行动改变他们的内在道德信念,用对生命的敬畏和爱护展现他们尊重大自然的态度。因此,对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来说,接受生物平等主义并不是不可能的。尽管这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但是,我们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去阻拦人们对人与其它生命之间和谐关系的追求。

四、生态整体主义(eco-holism

生物平等主义虽然关心个体,但却否认生物共同体的实在性,否认人对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与现代生态学对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无生物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视和强调是不协调的。受现代生态学的启发,生态整体主义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它自然存在物。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据此,生态整体主义从三个角度(即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阐发了保护生态系统的伦理理由。

大地伦理学(land ethic)的宗旨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界线,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由它们组成的整体:大地",并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普通公民。这意味着,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它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这是由于,人不仅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也生活在大地共同体中;而人只要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他就有义务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和共同体本身。这种义务的基础就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因长期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情感和休戚与共的"命运意识"

因此,道德情感大地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基础。利奥波德明确指出:我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大地的热爱、尊重和敬佩,以及高度评价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够有一种对大地的伦理关系。当然,大地伦理学又不仅仅是一个情感问题。"大地伦理的进化不仅是一个感情发展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发展过程。…当伦理的边界从个人推广到共同体时,它的精神内容也增加了。"大地伦理学的这个新的精神内容就是:"一件事情,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因此,大地伦理学把生物共同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把共同体本身的"?quot;视为确定其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标准,视为裁定各个部分的相互冲突的要求的尺度。

由内斯(A. Naess)开创的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包括两个基本的伦理规范,第一,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若无充足理由,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它生命。第二,随着人们的成熟,他们将能够与其它生命同甘共苦。前一规范即生物圈平等主义,后一规范即自我实现论。

深层生态学的生物圈平等主义与生物平等主义的基本精神是大致相通的,它的独特贡献是自我实现论。深层生态学所理解的"自我"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我"Self,以大写字母开头),而不是狭隘的"自我"self,以小写字母开头)或本我(ego)。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逐渐扩展自我认同的对象范围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将体会并认识到,(1)我们只是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大自然分离的、不同的个体;(2)我们作为人和人的本性,是由我们与他人、以及自然界中其它存在物的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把自我理解并扩展为大我的过程,缩小自我与其它存在物的疏离感的过程,把其它存在物的利益看作自我的利益的过程。

以罗尔斯顿(H. Rolston)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the value of nature)把人们对大自然所负有的道德义务建立在大自然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的基础之上。在自然价值论看来,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些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自然物不仅极力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大自然不仅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价值,而且创造出了具有评价能力的人。

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单元:一个具有包容力的重要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因为它们相对来说存在的时间较为持久。共同体的美丽、完整和稳定包括了对个性的持续不断的选择。因此,生态系统所拥有的不仅仅是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它更拥有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这种价值并不完全浓缩在个体身上,也不是部分价值的总和。它弥漫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由于生态系统本身也具有价值--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因而,我们既对那些被创造出来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内在价值之放置点的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负有义务,也对这个设计与保护、再造与改变着生物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负有义务。

罗尔斯顿强调指出,环境伦理是一个人的道德境界的新的试金石。一个人如果只捍卫其同类的利益,那么,他的境界并未超出其它存在物;他与其它存在物处于同一档次:仅仅依据自然选择的原理在行动。在与其他人打交道时,他是一个道德代理人;但在与大自然打交道时,他却没有成为道德代理人。他并不知道人的真正的完美性--对他者的无条件的关心。人应当是完美的道德监督者,他不应只把道德用作维护人这种生命形式的生存的工具,而应把它用来维护所有完美的生命形式。人的价值和优越性并不仅仅表现为,人拥有表达自己、发挥自己潜力的能力,它还包括我们观察其它存在物、理解这个世界的能力和自我超越的能力。在地球上,只有人才具有客观地(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评价非人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地,毫无傲慢之气地。那既是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既是赞天地之化育,也是超越一己之得失。

五、整和与超越:走向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

从理论上看,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从环境保护运动的角度看,它们却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因为它们都为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道德理由和各有千秋的伦理论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把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视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伦理标准,要求所有的人都予以遵守,而把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理解为具有终极关怀色彩的个人道德理想,鼓励人们积极地加以追求。

就环境道德生活的实际而言,我们可以把上述四种理论所追求的理想视为逐渐升高的四种境界:人类中心境界、动物福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和生态整体境界。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生态整体主义的优势和合理性可以分别在这四个不同的境界中得到最佳的体现和说明。

人类中心境界是环境保护的最基本的、可以普遍化的境界,必须要用法律来强制性地加以推行。动物权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和生态整体境界则是环境保护的高级美德。确实,一个人如果对动物残酷无情,那他对其他人的关心肯定也是有限的;一颗完美的心灵不可能由这样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他人的同情和关心,一部分是对动物和其它生命的冷漠无情。完美的德性不仅应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还应在关心和爱护其它生命的行动中体现出来。在环境伦理修养方面,一个人当然首先要履行人类中心境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伦理修养到此就止步了,也不意味着,人类中心境界就是环境道德的最高境界。人的道德修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道德境界是没有上限的。从这个角度看,动物权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和生态整体境界把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的作法,又为人们的道德修养提供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人应该有一种伟大的情怀:对他人的关心,对动物的怜悯,对生命的爱护,对大自然的感激之情。他应当与某种永恒的东西"照面"、把生活的意义与某种比个人更宏大的过程联系起来。这种永恒的东西和伟大的过程就是生命(包括人的生命)的生生不息和绵延不绝,就是大自然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就是"生物成物"的大生和广生之德--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史怀泽(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利奥波德《沙乡的沉思》,侯文蕙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3、辛格《动物解放》,孟祥森、钱永祥译,光明日报版社,1999
4、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
5Armstrong, S. and Botzler, R. eds, Environmental Ethics: 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New York:McGraw-Hill,1993.
6DesJardins, J. 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1992.
7Pojman, L. P., ed, Environ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1994.
8Rolston, H., Environmental Eth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Natural Word;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8.
9Taylor, P.,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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