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被公认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三个典型学科。但是,与前两个学科相比,环境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些假设提出了如此激进的批评和挑战,以致人们对环境伦理学的身份产生了怀疑:环境伦理学究竟是一种应用伦理学还是一种新的道德哲学(新的伦理学或新的世界观)?环境伦理学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是侧重于道德哲学或世界观层面的理论创新还是侧重于具体的实践问题的解决?人们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争论不仅影响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方向,还涉及到环境伦理学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一、环境伦理学的身份危机?
1990年和1992年,美国佐治亚大学哲学系和农作物与土壤科学系联合举办了两次“伦理学与环境政策国际会议”。在会上,佐治亚技术学院公共政策系的诺顿教授与北德克萨斯大学哲学系的哈格洛夫教授对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建议。诺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应当从理论走向实践,哈格洛夫则呼吁环境主义者更多地关注哲学问题。
诺顿区分了哲学研究的两种模式,即应用哲学(applied philosophy)与实践哲学(practical philosophy)。应用哲学的特征是把普遍、抽象的一般性的原理应用于具体的情景和案例,并通过回归原理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实践哲学则更多地以问题为取向,其特点是把理论当作理解问题的工具;这种工具是用来解决特定政策争论的。实践哲学认为,我们不可能独立于决策过程而发展并建立有用的原则。环境伦理学理论只有在它们能够帮助人们理解特定环境管理问题的意义上才是有用的。环境伦理原则最终来源于实践,是在解决真实案例的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伦理学不应致力于消除人们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的分歧,而应致力于寻求人们在政策和管理层面的共识。“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的目标应当是对解决真正的争论做出贡献。强调更多地关注与充满争议的案例有关的事实,更积极地去发现存在于争论者之间共同的道德与哲学基础——从应用哲学走向实践哲学——这将使环境伦理学从关注抽象的理论争论转向解决紧迫而重要的公共争论”。[1]为了使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更有助于解决具体的环境管理问题,诺顿甚至建议,环境伦理学家最好离开哲学系,而到自然资源学院、规划学院、公共政策学院这类机构去任职。
诺顿的观点无疑代表了许多学者的这样一种看法:环境伦理学不应过多地介入道德哲学、元伦理学、形而上学或世界观方面的理论争论,而应关注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方面的实际问题。伦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密不可分;把伦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割裂开来,会使环境伦理学陷入合法性危机之中。[2]美国纽约大学的莱特教授对以罗尔斯顿和克里考特为代表的、把环境伦理学主要理解为确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他们的理论不仅存在着明显的“城市盲点”(不关心城市环境问题),而且还会使环境伦理学走入歧途。[3]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大多数倡导者都倾向于把环境伦理学定位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与他们不同,莱特明确把环境伦理学定义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关注的主要是环境保护与环境修复的道德基础。”在莱特看来,环境伦理学的受众不是学者,而是范围广泛得多的环境主义者共同体,后者力图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某种可操作的途径。环境伦理学的作用应当是从哲学上反思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帮助环境主义者共同体提出更好的伦理理据以支持人们已达成共识的那些政策。“介入某种更加关注政策,或至少以实践问题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学的必要性,是由环境主义者共同体的迫切需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决定的。”一种负责的、完整的、应用伦理学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应当把公共政策当作优先的问题来加以考虑。环境伦理学家应当关心的是,什么东西能够促使人们的态度、行为和政策偏好超着支持长期的环境可持续性的方向变化。[4]
另一方面,有的哲学家则对环境伦理学缺乏哲学深度的倾向表示担忧;他们更倾向于把环境伦理学理解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或道德哲学。这种全新的伦理学需要环境伦理学家在世界观、形而上学、元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层面开展更多的创新,实现更多的突破。在这些学者看来,由于环境伦理学对传统理论学提出了如此激进的挑战,因而很难把环境伦理学称为应用伦理学。罗尔斯顿认为,传统伦理学的主要概念是权利、正义、仁慈、功利等等,而环境伦理学的关键概念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关于如何理解和论证内在价值,传统伦理学很少能给我们提供多少帮助。因此,环境伦理学不是简单地把传统的人际伦理学应用到环境事务中来的。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不是应用伦理学,而是一种全新的伦理学。[5]
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系的华特森教授认为,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主要属于应用哲学的范畴。环境伦理学方面的分歧,必须要通过实现哲学层面的共识来消除。他对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家忽视哲学基本问题的倾向表示悲哀。他认为,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大部分著作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如心灵哲学、关于实在的再现理念、价值的外在性与内在性、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科学实在论与客观性、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等——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就好像这些基本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只需把它们直接应用于环境领域似的。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许多论著都依赖于说服性的修辞,缺乏坚实的哲学基础和逻辑依据;“对价值之存在的纯粹宣称使环境哲学具有如此浓厚的教条主义气味,以致许多学者都感到,他们所接触到的不是哲学,而是教条。”[6]因此,在华特森看来,提升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底蕴,才是解决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的“身份危机”的不二法门。
哈格洛夫也对环境伦理学的身份困惑深有同感。在他主编的《环境伦理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遭到两个方面的不满:环境主义者觉得它们理论味太浓,而哲学家则认为它们的思辨性不够强。不过,哈格洛夫认为,要环境伦理学家撰写既具有哲学深度、普通大众又喜闻乐见的文章,这确实是太为难了环境伦理学家。由于大多数环境伦理学家都供职于哲学系,因而他们更倾向于从哲学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伦理问题。要想使环境伦理学更有助于现实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赖于环境伦理学的“通俗化”,而应提高环境主义者把握和理解环境伦理学的能力。[7]
环境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所表现出来的复杂倾向,也使我国的一些学者对环境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身份表示了怀疑。韩立新博士认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伦理学科,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倾向是以个人主义和民主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但是,环境伦理学挑战的正是自由主义:第一,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倾向是整体主义,主张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第二,环境伦理学反对自由主义那种把理性和高度的意识能力作为权利之基础的观点,试图把权利标准降低到感受痛苦的能力(感觉主义)或是否有生命(生命中心主义)的水平上,并试图扩大权利享有者的对象,把动物、植物甚至大自然都纳入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因此,很难把环境伦理学“纳入到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中去”。[8]王云霞和李建珊教授则从另一个角度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传统伦理学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的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规范,这种规范是以人格、德性、至善为旨归的。它超越了我们偶然存在的生物本能并上升为一种理性的必然。而环境伦理学却与之相反,它将自身的理论源泉奠定在科学规律的基础上,企图从生态规律直接推导出人类的伦理行为,使生态规律直接成为主体自身活动的规范和尺度。”因此,环境伦理学并非仅仅是对传统伦理学的一种简单应用,很难说是一种应用伦理学。[9]
上述学者之所以对环境伦理学的身份产生困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未能认识到,环境伦理学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探究模式,即道德哲学模式与应用伦理学模式。
二、道德哲学模式与应用伦理学模式的区别
历史上,道德哲学模式一直是伦理学的主流探究模式,而应用伦理学模式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生命伦理学等应用伦理学学科的兴起而逐渐成熟的一种较为新颖的探究模式。关于这两种探究模式的区别,沃尔泽的这段话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启发:“我将不从基础开始探讨道德。如果我从基础开始,那么我可能永远也不能完成对基础的研究;无论如何,我都无法知道这些基础究竟是什么。伦理世界的底层结构(substructure)是一个深刻、且明显地充满无穷争论的问题。然而,我们都生活在伦理世界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伦理世界的建筑是宏大的,它的结构是复杂而又迷惑人的。但是,我在此只能提供某些指导:例如,带领人们参观一个个的房间,讨论房间的建筑原理。对现实世界的伦理判断和伦理证明的研究也许能使我们接近道德哲学的那些最深奥的问题,但它确实不要求我们直接介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10]如果把人的伦理生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这座大厦的基础就属于道德哲学的研究领域,而这座大厦的上层结构则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这一类比,我们可以认为,道德哲学研究的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宏观的、形而上的问题。例如:人性及其本质,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人生的目的,什么是幸福,义务的基础及其范围,道德的客观性等等。道德哲学提供的结论适用于比较宽广的领域,“适用于从个体行为到整个社会组织、乃至民族法律之全部主题”(罗尔斯语)。与道德哲学相比,应用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那些充满争议、带有强烈规范色彩、与道德实践紧密相关、与制度安排和法律建构密不可分的社会问题,例如,堕胎,安乐死,死刑,战争与暴力,社会性别与道德,同性恋,艾滋病,色情与言论自由,性别与种族歧视,经济正义,公司的伦理责任,全球贫困与国际正义等等。应用伦理学提供的结论往往只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有时甚至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例。
套用罗尔斯的一个区别,我们也可以说,道德哲学想给人们提供的是某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而应用伦理学想给人们提供的则是某种道德共识,这种共识或者可以获得不同的完备性道德学说的支持,或者即使不能获得它们的支持,至少也可以与它们共存。完备性道德学说包含了“各种有关人生价值、个人品格理想,以及友谊、家庭和联合体关系的理想,乃至包括其他更多的能指导我们行为并限制我们人生的理想。”[11]完备性道德学说的任务是将“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东西。”[12]道德哲学试图给人们提供某种完美的生活理想,为人们的伦理生活提供一个坚实的“阿基米德点”;它参与人们的世界观和道德理想的建构,参与那些持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传统的创造和完善。因此,道德哲学是一项充满抱负(ambitious)的学术事业。
应用伦理学更关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道德问题,它并不试图对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某种宏观性的总体把握。它倾向于给复杂的现实问题提供“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渐进的解决方案。像实用主义者那样,它注重特定抉择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应用伦理学的研究离不开具体的案例,离不开对特定情境中的道德冲突与道德悖论的分析。应用伦理学首先要揭示、并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特定抉择所包含的伦理和价值成分,同时也要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作为特定伦理抉择背景的科学数据和客观实事。在这里,对特定抉择的规范解释与对它的社会科学解释是互相补充、互相启迪的;应用伦理学家借助对特定抉择的相关事实背景的理解来解释相关的伦理原则,又根据相关的伦理原则来解释抉择的事实背景。在解释有关的伦理原则时,应用伦理学要吸纳道德哲学的有关智慧;在解释有关的事实背景时,应用伦理学家要与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相互合作。应用伦理学的跨学科性正体现在这里。因此,“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寻求某种作为绝对知识的、可以解释一切的终极的道德真理体系,而在于对现存的不同立场进行调节从而达成共识。”[13]与道德哲学相比,它是一项谦卑的(humble)的学术事业。[14]
三、环境伦理学的两种探究模式
由对应用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既需要道德哲学的视角,也需要应用伦理学的视角。环境伦理学的一些问题需要在道德哲学的层面进行探讨,而更多的问题则需要从应用伦理学的角度予以分析。这样,我们所拥有的实际上就是两种类型或两种模式的环境伦理学家,即作为道德哲学的环境伦理学与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它们构成了环境伦理学“军团”的两个方阵。
正如诺顿和莱特所说的那样,环境伦理学首先应当是一种应用伦理学,它应当关注现实社会中那些充满争议、带有强烈的规范色彩、与道德实践紧密相关、与制度安排和法律建构密不可分的环境伦理问题,如代际伦理问题,环境正义问题,能源伦理问题,环境保护法规的伦理依据问题,人类干预特定生态系统的界限问题,生态健康的标准问题,环境决策中相互冲突之利益及诉求的权衡问题,等等。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尤其要借鉴生命伦理学的经验,注重探讨那些容易使人们陷入道德悖论的特殊案例,强调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和优先性。[15]总之,环境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模式注重的主要是那些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及政策决策有关的实践问题,注重特定抉择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它的目的是要创造一个公共空间和对话平台,使利益相关的各方就那些充满争议的环境伦理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使各种观点能够透过公共理性的运用,实现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使那些不合理的诉求被公共理性过滤掉。通过对话和商谈,使人们就现实生活中充满争议的重大环境决策问题最终达成某种共识。
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所依据的主要是现存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资源。但是,仅仅依靠在现存伦理资源框架内所获得的共识,往往难以使复杂而紧迫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而彻底的解决;依据主流伦理观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时又成为制造新的问题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改变人们的世界观和生活方式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寻找新的突破口和新的可能性。正是在这里,作为道德哲学的环境伦理学显示了它的力量和作用。因为,环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模式所要探讨的就是那些与人们的价值观(不仅仅是环境价值观)有关的基础性的、宏观的、形而上的问题;它试图给人们提供某种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完备性学说,某种完美的生活理想;它试图重新理解人的本性,重新定位人在自然和宇宙中的地位,重新勘定好生活的具体内容。
如果说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主要是在罗尔斯所理解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层面上寻求伦理共识,那么,作为道德哲学的环境伦理学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参与人们的世界观和道德理想的建构,参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创造和完善。没有道德哲学层面的探索,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理想就只能处在某种固定的、没有发展的状态,人类的道德生活就不会有变革和进步。人类历史上伟大思想家的著作之所以反复被人们阅读和讨论,往往就是因为,在人类文明的发展面临方向性选择的时候,正是伟大思想家的思想给人们指明了方向。人类的伦理生活也常常会处于价值的“十字路口”。每当这个时候,参与完备性学说之创造的道德哲学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都属于某种完备性学说。对这些完备性学说的探讨,是现代环境伦理学得以创立和发展的主要哲学灵感和思想动力。这些完备性学说之间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动物的道德地位、人类道德义务的基础和范围等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虽然表面上与具体的环保决策关系不大,但它们却拓展了人们思考环境问题的伦理空间,为新的共识的形成创造必要的文化基础。因此,对于环境伦理学来说,道德哲学的视角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曾指出,他的正义论不适用于人与动物的关系,“但是,这不等于说在如何对待它们方面不存在任何要求,也不等于说在我们同自然秩序的关系中不存在任何要求。毫无疑问,残酷地对待动物是错误的,毁灭整个物种可能是一种极大的恶。动物所具有的苦乐感受能力以及过它们能够过的那种生活方式的能力,使得我们明显地对它们负有同情和人道的义务。我并不想解释这些深思熟虑的信念。它们超出了正义理论的范围,而且似乎不可能把契约学说扩大得把它们自然地包括进来。对我们与动物及自然的关系的一个正确观念,似乎有赖于一种关于自然秩序和我们在其中的位置的理论。形而上学的任务之一是创造一种适合这个目的的世界观,它应当把有关这些问题的决定性的真理统一起来并把它们系统化。”[16]因此,在罗尔斯看来,虽然我们目前在应用伦理学层面尚不能就“是否应该给予动物严格的正义”的问题达成共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道德哲学层面就人与动物的伦理关系进行探究。而一旦某种关于人与动物之伦理关系的世界观或形而上学能够赢得人们的支持,那么,当代动物解放/权利论关于人对动物之义务的看法就能够从某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转变成应用伦理学层面的道德共识。当然,这种转变即使能够发生,它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等到这个过程完成以后再讨论如何保护动物的伦理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着重采用应用伦理学的探究模式,与其他不同的完备性学说进行沟通与对话,争取就保护动物的问题达成一个暂时的、哪怕是不完美的道德共识。
理解了环境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模式和道德哲学模式,人们关于环境伦理学的身份困惑就可迎刃而解。当华特森等人说环境伦理学存在身份危机时,他们是用道德哲学的标准来看待和衡量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而当莱特等人指责以罗尔斯顿等人为代表的主流环境伦理学使环境伦理学陷入了合法性危机且把环境伦理学引入歧途时,他们是把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当成了衡量和确认环境伦理学的标准。事实上,对于环境伦理学来说,道德哲学模式和应用伦理学模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既重视作为道德哲学的环境伦理学,又重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并在环境伦理学的这两种模式之间保持有效的沟通和互动,作为一门学科的环境伦理学才能健康发展,并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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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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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ryan Norton, “Urging Philosophy to become Practical”, in Frederick Ferre and Peter Hartel (eds.),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ory meets Practice (Athen, Georgia: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4). 在该文集中,诺顿与哈格洛夫的论文被放在同一个题目“Where Do We Go From Here?”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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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e Bowersox, “The Legitimacy Crisis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tics”, in Ben Minteer and Bob Pepperman Taylor (eds.), Democracy and the Claims of Nature: Critical Perspectives for a New Century, Ro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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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ndrew Light, “The Urban Blind Spot in Environmental Ethics”, Environmental Politics (Sprin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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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ndrew Light,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R. G. Frey and 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 (eds.), A Companion to Applied Ethics, 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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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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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ichard Watson, “The Identity Crisi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in Don Marietta and Lester Embres (eds.),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Activism, Ro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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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ugene Hargrove, “Urging Environmentalists to Become Philosophical”, in Frederick Ferre and Peter Hartel (eds.),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ory meets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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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韩立新“环境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吗?”,《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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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云霞、李建珊“环境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吗”,《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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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Basic Books, Inc., 1977) p. 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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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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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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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冲突、商议、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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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杨通进“应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之异同”,《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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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obert Hood, “The Role of Cases in Moral Reasoning: What Environmental Ethics Can Learn from Biomedical Ethics”, in Ben Minteer and Bob Pepperman Taylor (eds.), Democracy and the Claims of Nature: Critical Perspectives for a New Century, Ro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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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9页。译文略有改动。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1期。录入编辑 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