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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墨家逻辑的合法性问题
   

我曾经在《哲学动态》2006年增刊上发表“论墨家逻辑及其合法性问题”一文,该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逻辑》20073月第二期全文转载,在逻辑界及中国哲学界有一些反应,这里我想就这些反应做某种回答,而且也将自己还未来得及细致论述的一些观点做更明确的阐释。

一、           墨家逻辑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即是否合法,就像科学性即是否科学一样。合法不等于合理,合理也不等于就合法。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比如,为了论证中国古代逻辑或墨家逻辑存在或者别的什么逻辑存在,特别给出自己关于逻辑的新定义,像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在讲合理性问题了。即认为现今关于逻辑的定义是不合理的,需要修改这些不合理的定义。比如,清华大学的蔡曙山教授认为,逻辑是基于语言的思维模式和推理方法。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总宽教授认为,逻辑是研究基于事物的思维模式和有效推理形式与其规律的科学。[1] 显然,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墨家逻辑的合法性,不是要修改通常人们关于逻辑的定义,重新给出自己的新定义。而且这里的合法也不是说要符合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等等,而是指要符合人们一般的规范、规定或约定,就墨家逻辑来说,就是要符合一般人们关于逻辑的规范、规定或约定。

不过,这个问题说来容易,但要操作起来就难。比如,关于逻辑究竟是研究什么的,迄今人们也还存在着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观点。第一派认为逻辑是研究客观世界的,第二派认为逻辑是研究语言的,第三派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就是关于逻辑研究思维的这派中,也存在很大分歧,有些人认为逻辑是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有些人则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或者推理形式的。当然,反对逻辑研究推理或研究思维的观点也很激烈。在我看来,虽然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但整个来说,认为逻辑研究推理或论证才是人们关于逻辑的一般规范或规定。美国逻辑学家皮尔士曾说:“对逻辑的定义几乎有一百个之多。”但“一般可接受的说法是,逻辑的中心问题就是区分论证,即区分哪些论证好,哪些论证不好。”[2]即逻辑是关于推理或论证的科学。当然,逻辑学家的兴趣并不是要研究具体的实际的推理论证过程,而是集中在整个推理论证过程的正确性上。如结论能够从所给予的前提推出来吗?如果假设前提是真的,那么能够必然断定结论也是真的,进而推理论证就是正确的,否则推理论证就是不正确的。

我们说亚里士多德逻辑或者亚氏逻辑,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推理,而且是一般地研究了推理论证过程的正确性,研究的结果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学说。类似地,我们今天称墨家逻辑,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墨家是否研究了推理?是仅仅研究了具体的实际的推理论证,还是一般地研究了推理论证过程的正确性?即是否一般地研究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出关系?研究的结果如何?等等。

二、           墨家逻辑合法性的主要根据

墨家逻辑这个概念最初是由梁启超提出来的。墨家自称逻辑为“辩”,即辩学。梁启超说:“所谓辩者,即论理学也。”[3] “西语的逻辑,墨家叫做‘辩’。”“‘墨辩’两字,用现在的通行语翻出来,就是‘墨家论理学’。” [4]即墨家逻辑。梁启超在1904年发表《墨子之论理学》一文,第一次应用西方逻辑的术语来比较解释墨家逻辑文本《墨经》中有关逻辑学的文字,开墨家逻辑比较研究先风。梁启超将墨家“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断定,分别解释为西方逻辑中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思维形式。认为墨家逻辑的重点在于制定逻辑原理和原则,如《小取》中的或、假、效、譬、侔、援、推等,即推理论证的方式和方法。认为墨家论式为辞、故、类结构,与印度因明的宗、因、喻三支论式极相类似。

梁启超的墨家逻辑研究基本上得到了胡适、沈有鼎等后来学者的认可,而且后来的研究还取得了更大的成果。胡适紧紧围绕墨家关于推理即“说”的认识入手,着重研究了墨家关于推理的故、类、法等基本概念。认为墨家关于“效”的演绎法不是三段论而是基于“类”的二段论。沈有鼎先生认为,墨家关于故、理、类三者的论述替逻辑学原理做了经典性的总结,并且肯定《墨经》中“彼”、“是”等代词是拿来当作变项用的。[5]

从胡适和沈有鼎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墨家逻辑不必研究三段论,只要研究了推理,只要一般地研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关系,即从形式上研究了推理关系,就可以说研究了逻辑。下面我们来看看墨家到底是怎样一般地来研究了推理的呢?

墨家称推理或论证为“说”。《经上》说:“说,所以明也。”《小取》说:“以说出故。”推理具有将一个断定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揭示出来的作用。《经说上》说:“方不彰,说也。”推理是超越时空限制,从已知推出未知,从而获取新知的思维形式。《墨经》具体列举了一个由亲知和闻知做前提推出新知的推理事例:当我们知道“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亲知),又知道(有人告诉我们说)“室内之物的颜色和室外之物的颜色一样”(闻知),我们就可以推出结论说“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说知)。上述推理在结构上可用欧拉图表示如下:

室内之物的颜色=室外之物的颜色

白的

在墨家看来,既然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而室内之物的颜色和室外之物的颜色相同,所以,自然室内之物的颜色也就是白的。墨家将“同”分为重、体、合、类。这里墨家所说的显然是指的类同。“以类取”,就是以“类”的原则来进行推理和证明。《小取》指出:“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上述推理也属于墨家所说的“中效”的推理,是与标准或法式相符合的推论。

值得注意的是,墨家在这里显然不仅仅是讨论事物的颜色问题,而是在一般地讨论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经说上》说:“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推论的实质,是用已知的前提作标准,去衡量未知的东西,这时未知即结论就转化为已知。

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一种“必然地得出”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中说:“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6]在墨家看来,前提和结论之间也是一种必然性关系。《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故”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理由或条件,作为理由或前提来说,有了这样的理由或者前提,就一定可以得出结论来。《经说上》说:“大故,有之必然。”作为推理的理由或前提的“故”,显然是“大故”,是有了它就能够必然得出结论的东西。

墨家着重探讨了故、理、类这“三物”和结论“辞”之间的关系。《大取》说:“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强调要论证一个命题成立,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即三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了哪一个条件,推理或论证都必然会陷入困境。拿上述墨家所举的事例来说,“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这是所立之辞。为什么“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呢?因为“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这就是“故”。那为什么由“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就可以说“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了呢?因为“室内之物的颜色与室外之物的颜色相同”,这就是“类”。那为什么可以由“室外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和“室内之物的颜色与室外之物的颜色相同”相同,就可以说“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因为同类可以相推,这就是“理”。故、理、类“三物”中的每一“物”都是相应的“辞”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缺了哪一物,所立之“辞”都不能成立。试想,如果室外之物的颜色并非白的,或者室内之物的颜色与室外之物的颜色并非相同,或者同类并非能够相推,我们还能够因此说“室内之物的颜色是白的”吗?由此看来,墨家关于推理必然得出结论的依据,从根本上是靠故、理、类这“三物”来保证的。

根据故、理、类这“三物”,墨家提出了“譬”、“侔”、“援”、“推”、“止”等证明和反驳的方式和方法。拿“止”这种反驳方式说。《经下》说:“止,因以别道。”“止”是用它来限制、辨别推理之道的方法。“道”也就是“三物”中的“理”。《经说上》说:“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对方通过列举一些个别的正面事例,然后推论出一个并不正确的一般命题,我就举出反面事例来驳斥他。如对方举某人甲自私,来证明人都自私,我就举另一人乙不自私来进行反驳。显然,对方是在做归纳,归纳通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不能穷尽,容易出现反例,所以,我就用一个反例来驳倒对方。《经下》说:“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反驳需要按照“类”的原则来进行,即同类相推。《经说下》说:“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即对方从其一般性命题的断定出发,用演绎法推论个别性的结论,我则以对其前提真实性的否定,来怀疑其个别性结论的可靠性。因为对方从一般推个别在“道”上是没有问题的,反驳的着眼点只能是通过否定对方前提的真实性来怀疑对方结论的可靠性。

需要指出的是,与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墨家逻辑的重要差异和差距是没有系统研究这个“道”或“理”的各种具体形式和规律,即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证明或反驳方式背后所隐藏着的推理形式。所以,沈有鼎先生说:墨家关于“止”式推论的论述,只是对“第三格三段论的运用”。 [7]不过,“这都不能妨碍墨经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一样,都研究了推理,都研究了证明问题,都是追求真理的工具”。 [8]正如周礼全先生所说:“《墨经》中没有应用对象语言来表示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而只有应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但《墨经》中却有不少应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规律,虽然这些是不够精确的,但表明《墨经》中的逻辑已开始进入形式逻辑的阶段。”[9]

对象语言是被断言、被分析的语言,元语言则是用来断言和分析的语言,是关于对象语言的语言。周礼全先生所说的“应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规律”,主要就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基本规律。如上面所分析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性推出关系,即充分条件关系;故、理、类“三物”和所立之“辞”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等。墨家在探索和表述这些元逻辑规律的过程中,在元语言层面上使用了是、非、之、然、彼、此等相当于变项的东西。卢卡西维茨指出,“把变项引入逻辑是亚里士多德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亚里士多德因使用变项而成了形式逻辑的创始人。”[10]这里,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墨家所使用的是代词,不是字母,与西方逻辑的表达有别;另一方面,墨家逻辑中的“变项”属于元语言层次上的语法变项或语义变项,而不是对象语言层次的变项。所以,我主张墨家逻辑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没有着重研究各种论证形式所隐含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因而主要体现为一种非形式逻辑或者论证逻辑,而从元语言的角度看墨家则总结出了各种论证形式所应该遵循的元逻辑规律,这些规律已经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事实上,墨家也研究了尽、或、必、且等逻辑常项。墨家说:“尽,莫不然也。”“尽”就是没有不是这样。相应的命题形式是“没有S不是P”,即所有S都是P。“或也者,不尽也。”相应的命题形式是“并非所有S都是P”,但这一命题形式的含义与西方传统逻辑的理解不同,其意思是:有些S不是P并且有些SP,即仅仅有些S不是P。如“马或白”的意思是“有些马不是白的并且有些马是白的”,即“仅仅有些马不是白的”。

墨家逻辑对特称量词的理解深受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的影响。这种理解可能隐含着一种非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产生。俄罗斯逻辑学家瓦西列夫(N. A. Vasil'ev18801940年),在1910年发表《论特称命题、对当三角形和排四律》一文中,通过类比罗巴切夫斯基几何,提出了可能存在着非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瓦西列夫把非欧几何称为“想象几何”,相应地他把自己的非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称为“想象逻辑”。他认为,关于概念判断的逻辑已经是非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概念判断只有三种类型,即“所有S都是P”、“所有S都不是P”、“有的SP并且有的S不是P”。这三个判断之间任何两个不能都是真的,但是可以都是假的。根据这三个判断之间的关系可以产生出在其中排中律失效的非亚里士多德逻辑。上述三个判断之间的关系可用“对当三角形”表示如下:

 

所有SP         所有S不是P

 

 

 


   

有的SP并且有的S不是P

 

上述对当三角形中,所表述的任意两个判断之间都是反对关系,即不能同真但可能都假。由此我们可以考虑,墨家关于全称命题“尽”和特称命题“或”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很可能会导致一种非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产生。

如上所述,关于推理关系的讨论,墨家认识到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充分条件关系(准确地说墨家认为是一种充要条件关系),而且也认识到了推理的前提(亲知和闻知)之间是靠一种类同关系而推出结论的,但是由于没有对这种推出关系做形式上的把握,即没有研究对象语言层次上的推理形式,所以,也就没有能够发展出类似斯多葛学派的命题逻辑来,亚里士多德和墨家在这一点上类似。

三、墨家逻辑研究的基本目的

荀子言:“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今天我们研究墨家逻辑和中国古代逻辑,并不是为了创造出一个原生态的古代逻辑体系,来向国人进行教学,以指导现代人的思维和推理等等。研究墨家逻辑和中国古代逻辑的基本目的,最终是为了掌握并吸收西方思想的精华,以推动现代中国逻辑和世界逻辑学的发展。

胡适曾经指出,近代中国哲学与科学的发展,曾极大地受害于没有适当的逻辑方法。现在中国已与世界其他思想体系有了接触,近代中国哲学中缺乏的方法论,可以用西方自亚里士多德直至今天已经发展了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来填补。而要最有效地吸收西方现代文化的精华,就应该与中国自己的文化联系起来。在中国古代的非儒学派中正好可望找到移植西方哲学和科学的最佳成果的合适土壤。西方现代哲学的最重要贡献,都可以在古代非儒学派中找到遥远而高度发展的先驱。因此,通过对现代西方哲学和中国古代哲学的互相解释,可以利用和借助于中国哲学中许多已失去的财富。[11]在胡适的心目中,墨家逻辑正好可以充当中西哲学和文化交汇融合的联结点和桥梁。从西方学者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越来越重视中国文化对于世界的重要性,包括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兴趣。我在20078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泛逻辑大会上用英文作了三个小时关于中国古代逻辑的报告,听讲者有20余名西方学者,从他们所提出的许多问题来看,他们对中国古代逻辑兴趣极大。

我曾经在拙著《墨经逻辑研究》中认为,墨经中包含有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和语用逻辑的思想,包含有逻辑语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思想,认为墨家逻辑是逻辑多元性或多样性的统一。有人认为,我的这些看法还缺乏根据。其实,从墨家逻辑的文本来看,我的说法完全是有根据的。关于模态逻辑和时态逻辑,墨家讨论了“必”、“已”、“且”等模态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语用逻辑思想更是十分丰富。我们知道,命题逻辑是关于联结词的逻辑,词项逻辑是关于量词、谓词和系动词的逻辑,模态逻辑是关于形容词或副词的逻辑,等等,逻辑和语言的关系十分密切。墨家逻辑作为一种古代逻辑,同样深受古代汉语的影响,墨家逻辑和先秦古汉语的使用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墨家在《小取》中讨论得最多的一种推论是“侔”,这种推论方式完全可以说是关于语言的某种逻辑推论,主要讨论了语言中关于动词和形容词等的推论问题。对于自然语言的理解和表达是当今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认为墨家逻辑的探讨对于人工智能的相应研究一定会有重要启发作用。

有人认为,说墨经是一本逻辑著作,就相当于把新华字典看成是一本逻辑大全,认为墨经仅仅是在“解字”而已。我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应该看到,新华字典和墨经是有根本区别的。新华字典包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字都要收录,但墨经不是这样,墨经中所解释的都是一些科学上和人们思维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或范畴,没有发现仅仅是日常生活中才使用的概念。用墨家逻辑来回答,新华字典和墨经是不同的类,不可比。墨经为什么是一本逻辑著作,我们还可以这样来看。《小取》通篇就是一个“辩”学大纲,我在前述《论墨家逻辑及其合法性问题》一文中,曾经指出,该篇共927个字,讲推理的内容至少在851个字以上,难道还不是一篇逻辑学著作吗?如上所述,《经上》第一条“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下》第一条“止,类以行之,说在同。”也都是讲的推理论证问题。当然,《经上》还是《经下》,在其后续的条目中,还涉及到认识论、心理学、物理学、数学、几何学、语言学、光学、力学等内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墨家讲这些问题,无非也就是强调在各门科学中都有推理和论证的问题,都有命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问题。至于《经说上》和《经说下》,则分别是对《经上》和《经下》的进一步解释而已。

【注释】

[1] 引自二人在北京市逻辑学会2007114前沿论坛上的发言。

[2] Irving M.Copi,Symbolic Logic.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Inc,1979.P1.

[3] 梁启超:《子墨子学说》(附墨子之论理学),见《墨子大全》26[C],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4] 梁启超:《墨子学案》,见《墨子大全》26[C],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87页。

[5] 《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页,467页。

[6]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84页。

[7] 《摹物求比——沈有鼎及其治学之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8] 杨武金:《墨经逻辑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9]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37页。

[10] [波兰]卢卡西维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页。

[11] 胡适:《先秦名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83年版,导论。

(原载《职大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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