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认识、实践和“三个有利于”标准问题上,存在着一些思想理论误区,即片面理解认识和实践,只是把认识视为对象性的事实认识,忽视反思性、评价性的自我意识和价值认识,忽视基于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审美观照;认为实践只具有检验事实认识的意义,否认实践检验价值认识和审美观念的意义;认为实践是检验事实认识的标准,“三个有利于”则是检验价值认识的标准。为了廓清在认识、实践和“三个有利于”问题上的理论迷误,促进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倡言全面的认识论和实践标准论,揭示作为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之自觉而高度统一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丰富内涵。
一、主客体观念统一的三重关系与全面的认识论
在传统的认识论研究中,人们主要关注对象性事实认识活动而较少涉及评价活动和审美活动,主要研究真的问题而较少涉及意义和美感问题。这种认识论将复杂的主客体关系简单化,将认识论归之为对象性事实认知论,将真理的全面性和具体性限定在对于外在客体的结构、本质和规律的全面而系统的认识。这种狭隘认识论把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价值认识以及对于美的认识从认识中剔除出去,以这种认识论作导引所获得的认识成果,所得到的真理,仍然是片面的。
实践是人与社会生成、存在和发展的深刻根据和基本方式,人类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对象世界,与对象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展现自己的本质力量,实现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实践活动受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双重制约,因此,人们既要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属性,又要认识自身的合理需要和本质力量,对于客体的属性以及主客体关系作出价值评价,并根据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原则,形成作为实践活动之导引的实践观念。能否确立正确的实践观念,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决定着实践的成败。因此,在观念中全面反映主客体的复杂关系,掌握主客体的多重关系的全面而具体的真理,就成为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认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所致力于达成的目标追求。
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观念把握是通过事实认识、价值认识和审美观照来实现的。在事实认识活动中,主体一方面要揭示客体的内在结构、本质规定和规律系统,把握客体的真理;另一方面要认识自身的合理需要和利益,把握主体的真理。在价值认识活动中,主体既把思维的触角指向自身,以反思性的思维方式体察自己的需要、愿望、动机,又将思维的触角指向客体,审视客体的固有属性及其对于主体潜在的价值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构想主客体的应然的和理想的关系,形成动机和目的,把握主客体的价值与功利关系的真理;在审美活动中,主体在认知和评价的基础上,从观念地建成的实践结果中预想其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以及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程度,对于主体从中获得的自我满足和自我享受作出一种美感预期,从而实现对于美的观念把握。将通过认知活动、评价活动和审美活动所获得的事实真理、价值真理和美感的真理结合起来,方能从认知、评价和审美三重关系上把握主客体关系,获得全面性的真理。基于这样的理由,笔者认为,认识论要将主客体的认知、评价、审美三重关系纳入自己的理论视野,建立完整、系统和全面反映主客体的观念关系的认识论,并深入研究三者的内在关联性及其有机统一的内在机制,以揭示人类认识的完整内涵。
二、两个尺度与实践标准的双重功能
将实践作为检验人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马克思在蕴涵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恩格斯也说,对不可知论和其它哲学怪论的最有力的驳斥是实践,“当我们按照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特性来利用事物的时候,我们就让我们的感性知觉的正确性受到确实可靠的检验”。[2]列宁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认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4]毛泽东也一再申明,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标准有衡量、判断、评价事物的依据、尺度、准则、规范之义,亦有进行活动的手段、方法、途径之义。检验真理的标准与真理的标准是不同的。我们认为,真理的标准是人的认识所反映、指谓的对象,人的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取决于它是否与其所反映、指谓的对象相符合;而检验真理的标准则是指检验人的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手段、方式和途径,我们也正是在方式、方法、手段和途径的意义上来使用实践标准或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概念的。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以真理的标准为前提性预设的。如果没有这种前提,人的认识就无从反映和指谓什么,也无从检验、判定能指与所指、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和一致。当我们说实践标准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时,是讲实践是证明、判定、检验我们的认识是否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的本性相符合,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能否在对象性活动中实现出来因而具有现实性力量的唯一的方式、方法、手段和途径。如果没有真理标准的前提性预设,我们就无从通过实践的过程与结果来判定认识是否与其对象相符合,无从判定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如果没有检验真理的标准,没有将主观与客观连结起来的实践,我们也无从判定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与一致。
在确认了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方法、方式、手段和途径之后,还必须对实践标准的功能与作用作进一步的探讨。有些学者一方面将认识简单地归结为对象性事实认识,认为认识的全部任务就是揭示外在于人的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另一方面又片面理解实践标准,认为实践只是检验事实真理的标准,检验价值真理的标准则由其它的东西来担当。这一观点否定了实践标准的唯一性,抹杀了实践标准在评价和审美活动中的功能和作用。笔者则认为,人的社会实践现实地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认知、评价和审美关系,是检验人的事实认识、价值认识和审美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统一标准。实践作为一种感性物质活动,具有受动性,遵循客体尺度;实践作为人类之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又具有自觉、自主、自为、自由的能动性,遵循主体尺度。任何一种客观事物都有自己的结构方式、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属性、本质和规律,这是事物成为它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也是人类进行创造性实践活动的客观根据和客观尺度;人作为自觉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具有自身的需要、愿望、素质、能力、要求等本质性力量,这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驱力和主体尺度。人们要想取得实践的成功,就必须既要认识对象的本质、规律和属性,把握客体的尺度;又要反思自身,认识自己的需要,把握内在尺度,以自己的需要为内在尺度对客体能否和在怎样的程度上满足主体的物质与精神需要进行价值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观念地建构主客体之间的理想关系,形成作为实践的目的、计划、方式和方案的实践观念。在人的实践观念中,内在地蕴涵着事实性认识和价值性认识。事实认识既包括主体对于客体的本质、规律和属性的认识,又包括主体对于自身的合理需要的反思性认识;价值性认识既包括对于客体满足人的功利的和精神的需要的潜在属性的认识,又包括对于人们按照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进行活动的结果满足人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程度的价值预期。而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则凭借中介系统,将自己的目的、意志和力量外化到客体中去,使客体发生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变化,使客体主体化,使自然人化;同时由于实践的返自身性,主体也通过改造对象的活动与客体、与自然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变换,增进自己的体能和智能,使客体主体化,使人自然化。在实践观念和实践活动中,观念地和现实地展现了人们按照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以及美的规律来改造客体、建造理想的主客体关系的对于真善美的追求。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5]在实践观念中,不仅蕴涵着主体对于客体的对象性认识,也蕴涵着主体对于自身的反思性认识;不仅有事实认识,亦有在事实认识基础上对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的价值认识;不仅有基础性的理论理性,也有计划、方针、政策、措施、方案等行动、操作层面的实践理性。作为这一系列认识之是否正确,在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的实践的过程和结果中,便得到了确实可靠的检验。实践是人的事实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也是人的价值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若将实践仅仅作为检验事实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而另立检验价值认识的真理性的其他标准,便在理论上否定了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在实际上也不可能找到检验价值认识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三、“三个有利于”是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统一
有的学者一方面限定了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径的适用范围,认为它只是检验对象性事实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而不是判定价值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又没有理解“三个有利于”的深刻内涵,认为其只是价值尺度,而不是真理尺度。笔者认为,实践不仅是检验事实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方式,也是检验价值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方式。而“三个有利于”则是客观尺度与主体尺度、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在以往的理论与实践活动中,人们主要是从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学科视野来把握社会主义的特征,如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民主专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等等。这对于人们认识社会主义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这些认识尚未上升到本质和规律的高度。另外,我们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还将本来不属于社会主义的东西作为社会主义的东西来固守和坚持,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一些挫折。邓小平在深刻体会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总结社会主义理论探讨和现实实践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精辟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在这个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义中,内蕴着作为历史运动和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尺度,即作为客体尺度的生产力作为和主体尺度的共同富裕。在社会历史领域中进行活动的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人。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而这种创造活动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社会历史进程表现为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社会个体的活动是有目的的,但由社会合力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规律、趋势、结果却不完全是人们所预期的,因而社会发展又像自然历史进程那样,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生产力是最终决定力量,一种旧的经济政治制度为新的经济政治制度所代替,从根本上来说,是生产力发展结果;社会主义之所以必然要代替资本主义,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必将发展到不能靠自身来解决,因而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社会主义则能够解放生产力,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和前景。而社会主义也只有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巩固和发展,才能获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并为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和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条件。在当代中国,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之一,也反映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因此,抓住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就把握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之一的客体尺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群众是实践的活动主体和价值主体。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以人民群众健康合理的需要以及整体、长远和根本的利益为价值尺度,以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而在社会主义阶段,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谋求人民的共同富裕,追求物质生活的丰裕、政治生活的民主和精神生活的健康向上,则是对于社会主义主体尺度的正确认识与把握。
邓小平在科学界定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我们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衡量我们的实际工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规律的根本尺度,即“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他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7]在这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手段和条件,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则是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综合国力既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军事以及国民素质全面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维护、发展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三个有利于”既昭示了生产力的决定性和根本性作用,确认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价值选择,是从客体规定和主体需要两方面对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律的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真理尺度;同时,它又作为真理性尺度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化,成为判断我们工作的成败得失,衡量我们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人民利益的价值尺度。“三个有利于”实现了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历史规律与主体选择、理性与价值、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有机统一。但“三个有利于”作为一个尺度系统并不能自动检验我们的认识和工作,其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才能对我们的认识和工作作出判断和评价。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表明,我们正是坚持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勇于抛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理论、政策、模式和做法,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逐步建构和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4页。
[3][4]《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10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
[6][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2页。
原载《理论前沿》200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