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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思维与共赢观念
 

    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趋势是世界历史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世界市场的扩大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我国加入WTO,是融入全球化浪潮,在与其他国家的协作、竞争、互利、共赢的过程中发展自身的重大战略抉择。而我们要利用全球化的机遇,将由加入世贸这一契机带来的谋求超越性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把握全球化的本质特点,树立交互主体性的思维方式和共生共赢的价值观念。

    当前的全球化趋势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整体相关性。在全球化浪潮中,各个民族国家都被卷入世界性的交往关系之中,都作为一个系统而与世界整体系统中的其他民族国家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全球化本身也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趋势以及人口、环境、生态等全球性问题交织而成的动态过程。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浪潮的主流,无论是经济体制、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出现了全球相关互渗的趋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生产、经营、贸易、金融、科技、资源逐步整合为一个相依共存的经济体系。2.多极主体性。全球化的多极主体性源于交往的多极主体性。每一个民族国家或地区作为参与交往活动的一方,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生存发展权利;同时又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因而能够在交往活动中协调互动,构成一个包含着差异性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参与交往的每一方对于对方的主体性地位和合理利益的确认和尊重,是能够进行交往的前提条件,而在这种活动中追求共同利益和每一方的生存与发展,是交往活动的目的。这样,交往活动就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一方面在多极主体的基础上建构起全球共同体,另一方面以交往活动的返自身性实现主体的自我重构,从而形成了具有独特个性的多极主体状态。人们的交往活动既受整体性的全球化进程的制约,同时在全球化的交往活动中也加深了对于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合理利益的认识,增强了对于自己的身份地位的辨识和确认。3.各种矛盾纠结缠绕。全球化是充满了多极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一个各种矛盾相互缠绕、竞长争高的过程。其主要表现为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整合趋势与分化趋势并存,经济的全球化流动与民族国家的非全球性并存,人类共同利益和不同国家、地区的特殊利益并存,世界化与本土化并存,等等。我们既不能拒斥全球化,将自己置于全球化之外,走孤立发展的道路;也不能放弃本民族和国家的主体性,背离本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忘记自身合理的利益追求,侈谈全人类整体的和普遍的利益。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并对国家主权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造成了严重冲击。加入WTO,是我们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快发展自身的历史性机遇。我们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与其他国家进行竞争合作、谋求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必须确立与全球化浪潮和国际通则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从全球化的大局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确立整体性和开放性的思维方式、多极主体性的共赢观念以及多向度的趋利避害意识。

    第一,要确立系统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以实践为基础的每一个社会系统、每一个民族国家本身都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一方面向自然界开放,另一方面向其他社会系统、其他民族国家开放。前一个维度的开放使社会能量得以积聚,使人类的主体能力得以提高;后一个维度的开放则使各个社会系统、各个民族国家在相互交往中获得了新的社会能量和学会了获得社会能量的方式,缩短了独自探索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规律所用的时间,节约、减少了为这些探索所付出的投入(即代价),并且使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各种文化特质与要素接触融合,加快了人类社会发展、文化积累和文化创造的进程。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和全球化趋势使人类社会进入了整体化、互联化、依存化的全球时代,即全球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而存在,所有国家和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普遍相关,国际合作与协同已成为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大系统的情况下,其中的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世界性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必须以开放的心态,从与其他民族国家的相互联系、依存和合作的视角思考自身的发展问题,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策略和政策。

    第二,要确立共生共赢的价值观念。参与全球化进程的主体是多极的。在全球化时代,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各个民族国家,都是以活动主体和价值主体的身份与其他民族国家进行交往的。在这种交互主体关系中,每一个民族国家都不是绝对的主体或绝对的客体,而是互为主客体或互为目的和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主体首先以自身为目的,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手段而起作用。各个民族国家的主体性必须以交互主体性为必要补充。每个主体既要意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存在,又要顾及其他主体作为主体的存在,协调好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一个真正的由众多主体构成的共同体中,每个主体的主体性的实现依赖于与其他主体协调互动,而共同主体性的实现又依赖于每个主体的主体性的发挥。共同体要为各个主体的发展和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条件、普遍规则和良好秩序。每个主体应当坚持自己作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根本利益,既要遵守共同体的普遍规则,又要保持必要的批判精神和斗争意识,推进共同体的有机进化和规则完善,在与其他主体的竞争、合作过程中谋求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体利益的表现。在当今世界上,一个国家或民族无论是外在于全球化趋势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还是放弃自己作为多极主体构成的世界性共同体中的一极主体的地位,不仅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主体权利,而且意味着放弃了对于共同体的义务。单一主体的观念已经过时,损人利己的盘算不得人心。每一极主体在谋求自己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自然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中介确确实实遇到另一极乃至多极主体的存在,并使自己追求利益的活动受到其他主体的制约各极主体必须树立多极主体的观念,“既要自己活也要别人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与其他主体协同动作,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也要顾及其他人的利益,在追求特殊利益时也要谋求和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个体、群体、社会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协调统一。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们成为世界经济共同体中有着独立意义的一极,从区域性的、双边的交往走向遵循全球通则的多边交往。与加入WTO相适应,我们必须转换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由区域性思想观念走向全球性思想观念;由单极主体性观念走向多极主体性观念;从单一利益追求走向双赢和共赢。入世后的中国,将根据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更大程度、更宽领域地开放市场,更全面、深入地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

    第三,要确立趋利避害的自我意识。全球化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一体。我们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应当保持清醒的自我意识,既要抓住机遇,利用有利条件发展自己;又要回应挑战,尽可能消除其不利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开展对外贸易、扩大国外市场、增加国内就业,有利于促进体制改革。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占有,影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制度。为了适应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国际经济环境,削弱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比较优势,分阶段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要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重建;切实加强自身的发展与进步,不断提升本国的综合国力;采取谨慎态度,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力度,规避金融危机的冲击;充分重视信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加快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适时进行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国际竞争力;坚持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的统一,使其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全球化进程只是表明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关联,绝不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完全一致,也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牧歌式的携手共进,而是一个矛盾、对立、冲突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过程。现存的全球化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制度的模式和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建立起来的,是以发达国家利用其先发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上的剥削、政治上的干预和文化上的渗透消解为特征的,其本质就是不平等不公正。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原则,一般说来,对于所有国家是平等的,但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都占据明显优势,掌握着制定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主导性,是全球化最积极的推动者和最大收益者。发展中国家通过参与全球化,可能获得一定的外资、市场、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经济发展,但总体上处于不利地位,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经济全球化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矛盾和斗争进一步加剧。建立真正平等、公正、合理、互惠、共赢、共享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使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向有利于人类共同繁荣的方向演进,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需要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制度革命,扬弃世界历史和全球化的资本主义性质,使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使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掌握在真正代表整个人类利益的世界性机构手中。马克思曾经断言:“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像那样,只有用人头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1]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2页。

     原载《理论前沿》2002年第12期,《哲学原理》2002年第7期转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10期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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