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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中的推类理论
   

《墨经》六篇,包括有《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和《小取》,被认为是先秦逻辑的奠基之作,先秦逻辑发展到《墨经》也达到了一个高峰。逻辑是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首先是正确思维的理论,应对推理有所研究。本文试图说明,《墨经》对推类这种推理进行了研究,有丰富的推类理论。

一、《墨经》中的推类及其规则

(一)《墨经》中的推类

《小取》是《墨经》六篇的提纲,在《小取》中,后期墨家提出了论辩的目的、功用;论辩的原则、方法。论辩的方法是讲究怎样在论辩中有效地驳斥论敌、论证己见的,包含了推理的因素在内,因此,研究论辩的方法自然会有对推理的研究。《小取》在研究论辩的方法时研究了推理。《小取》提出了“或”、“假”、“效”、“辟”、“侔”、“援”、“推”几种论辩方法,对“或”、“假”、“效”只是分别给出了界定,而对“辟”、“侔”、“援”和“推”才真正地进行了研究:不仅给出这些方法各自的定义,而且对包含在这些方法中的推理进行了研究。

1、“辟”。《小取》对“辟”的定义是“举他物以明之”,运用“辟”这种论辩方法时容易犯的错误是“行而异”,产生这错误的原因是“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根据定义知,“辟”是以他物明此物,表现出由个别性知识推出个别性知识的特点;根据对“辟”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后期墨家认为,“辟”这种方法得以进行的根据是所举的“他物”和所要“明”的此物之间的同。

2、“侔”。 《小取》篇给出的“侔”的定义是:比辞而俱行也。“比辞而俱行”,“可以理解为两个相类、相等或相同的‘辞’,作紧密联缀的并列推论。[1]P(136)

《小取》给出的“侔”式推论的例子中有: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根据两个辞的相类作推论,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侔”式推论得以成立的根据,实质上是根据前提的主、谓项之间与结论的主、谓项之间有着相同的关系,据此由前提推类得出结论。如“白马,马也”,“白马”与“马”是包含于关系,“乘白马”这种行为与“乘马”这种行为之间也是包含于关系,所以,可以由“白马,马也”推“乘白马,乘马也”。“侔”式推论得以成立的这种实质上的根据,《墨经》的作者是否认识到了,很难说,但两个概念之间的同一种关系表达为辞,往往会表现为形式上的相同或相类,正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些辞所呈现出来的一样。“侔”式推论的直接根据,是这种辞的形式上的相类:前提是如此,结论只不过是在前提的主、谓项之前附加了同一个词。由上述可知,“侔”式论辩方法中所包含的推理,也具有这样特点:一是由个别推个别,只不过相推的两个对象不是事物,而是两个命题;二是根据这两个具体对象的同。

3、“援”

《小取》篇对“援”的定义是: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对方所赞成的观点,说明它和我方的观点是一样或同类的,以此论证对方也应该承认我方的观点。《小取》篇指出,“远而失”是“援”式推论运用中出现的错误,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所考察对象的复杂性。《小取》说:“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这就是说,所引用的辞与所要证明的辞都有其表现出的某种性质,也有产生这种性质的原因;两种辞很可能表面上性质相同,但产生的原因(也即支持这些辞成立的理由)不相同,如此,两种辞的本质就会不一样,不属同类,在这样“辞”之间运用“援”这种方法就会犯错误。由此看来,“援”这种论辩方法运用的仍然是这样一种推理:从个别到个别,根据论辩对方的主张与我的主张相同,由对方承认他的主张,推出对方也应该承认我方的主张。

4、“推”。《小取》篇对“推”这种方法的界定是: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就是根据对方所不赞同的观点 (“所不取”) 和对方所赞同的观点(“所取”)是同类,从而推出对方也应不赞同他赞同的观点,——以此揭露对方论辩中存在的自相矛盾。《小取》指出了“推”的应用中出现的错误,这就是“流而离本”。出现错误的原因也是由于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小取》指出:“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也;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对方所不赞成的观点与对方赞成的观点可能仅仅表面上相同,但产生的原因(也即支持这些辞成立的理由)不同,这样的两种辞本质上是不同的,是不同的类,在这样情况下运用“推”就是错误的。由此看来,“推”中所包含的推理是,在两种观点,即论辩对方所不承认的观点与论辩对方所承认的观点之间相推,推导的根据是两种观点的相同。

由以上可以看出,“辟”、“侔”、“援”、“推”这几种论辩方法得以进行的根据都是根据了同一种推理,这种推理的特点是由个别推个别,这种推理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根据是:两个事物或命题有相同属性。根据两个事物或命题有相同属性,由其一具有某属性而推知另一也具有该属性。这种推理与我们现在所说的类比推理有相同的地方,但并不完全相同。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出它们在另外一些属性上也相同,其推理的根据是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辟”、“侔”、“援”、“推”中所包含的那种推理虽也是根据两个对象(这两个对象可以是“辞”)的“同”,但这种“同”不是某些方面的同,而是本质上的同。如“援”的研究中所表现出的,正确的“援”的应用,不仅要求“其然也同”,而且要求“其所以然”也必须是相同的,其所追求的是“然”背后的原因,即对象较本质的东西。对“推”的研究也是如此,不仅要求“取之”要相同,而且要求“所以取之”也得相同,同样追求的也是对象较为本质的东西。我们把这种推理称为“推类”,但这应是狭义上的一种推类,广义上的推类,包括基于类同关系进行的各种推理,既有从个别到个别的带有类比特点的推理,也有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还有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本文所讲是狭义上的推类。

(二)推类的规则

一个推理理论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某种推理的推理规则。《墨经》之《经下》篇指出:“异类不比,说在量”,明确地提出“异类不比”的原则,即异类不能相推。那么,同类能否相推?《墨经》没有明确地指出来,但从《小取》对“辟”、“侔”、“援”、“推”得以进行的那种推理的论述,即根据两个对象之同,从关于一个对象的知识可以推出关于另一个对象的知识,从这一点来看,后期墨家已经非常接近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同类可推,因为相同对象可以看作是一类。

二、推类推理规则的基础

(一)《墨经》中关于“类”的理论应是推类推理规则的基础

“同类可推”和“异类不比”都是推类的推理规则,这又涉及到什么是“类”的问题。因此,《墨经》中关于“类”的理论应是推类推理规则的基础。

1、什么样的事物为一类?

“类同”就是“有以同”,相应地“不类”就是“不有同”(见《经说上》)。因此凡“有以同”的事物为一类。什么是“有以同”?《墨经》对此没有作进一步解释,但我们可以从这部著作有关类的其他论述中理解“有以同”的含义。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下》)

    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经说下》)

说牛与马不同、不为一类,以“牛有齿、马有尾”来说明,是不可以的,因为有齿和有尾这样的特性不是牛马之“偏有偏无有”的,即不是只为牛或马一方所具有而另一方所不具有的。但若仅仅根据“偏有偏无有”的标准去说明事物不类也不行,比如,根据牛有角、马无角去说明牛与马的不类。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后期墨家用以定义“类同”的“有以同”,是只为这一部分事物所具有而不为其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而且这种属性还是特定范围内一些事物的本质属性。上述所说“角”虽然是牛有马无的“偏有偏无有”的属性,但不是牛的本质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区分牛与马不类的根据,如果硬要以此为据说牛与马不类,只能混淆牛、马类的界限,其所犯的错误实质上“犹牛有齿、马有尾”,就如同用“牛有齿、马有尾”来说明牛与马不类一样是错误的。

2、确定事物为一类的方法——“效”

《小取》讲: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小取》篇把“效”作为判定言论是非的标准。我们说“效”这种方法在判定言论是非的同时,也澄清了言论所讨论对象的类属范围。因为“效”的标准即是“法”,“中效”的言论都为“是”,这些言论所讨论的对象具有同一“法”,“一法之相与也尽类”(《经下》),所以这些对象都是一类;“不中效”的言论都为“非”,其讨论的对象不属此类。这样判定言论是非的方法“效”又成为判定事物是否为一类的方法,辩的方法同时又是认识的方法,这毫不足怪。《墨经》认为辩是认识的工具,《小取》讲:“夫辩者,将以……明同异之处……。”同异明则类关系也明。故辩的原则和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判定事物是否为一类的方法,只不过“效”这种方法在这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罢了。

3、“类”与“故”和“理”

《墨经》的“三物”说是从立辞的角度论述的,但从另一侧面看,它也论述了类与“理”和“故”的关系。

“辞以类行”,类同关系之判定,要根据“理”与“故”。“理”是成辞的理由,也是判定事物类同关系的依据,遵循相同规律而产生、变化发展的事物肯定为一类。

“故”既是成辞理由,同样也是判定类同关系的依据。准确把握事物的故,可以准确把握事物的类,这对推类的顺利进行非常关键。保证“援”和“推”有效运用的关键都是把握住一个“故”字。“援”的运用,关键是对方所赞同的观点即《小取》中所说的“子然”与我所赞同的观点同类,要判定这点,就不能只根据表面现象,要把握“子然”的本质、即把握“所以然”之故。因为“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小取》)“所以然”不同的,尽管“其然也同”,但仍是不同的,因为“所以然”即事物之“故”是决定本质的东西。对“推”的运用,同样关键的是要把握对方不赞同的观点与对方所赞同的观点是同类,这要求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的相似,因为“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也。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小取》),还要深入把握二者的“故”,即“所以取之”。

4、“类”之种类——“达”、“类”、“私”

《墨经》在对名进行分类的时候,实际上也涉及到了类的种类问题。

名:达、类、私。(《经上》)

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丽。(《经说上》)

这里,名的分类实际上根据的是事物类的不同。《墨经》把事物类根据其范围的大小进行了区分,一种是如“物”这样的类,这种类的范围最大,《墨经》说这样的类必须以“达”这样的名命之。另有一种类是范围最小的事物类,如“臧”这种类,只有一个分子;凡这种类都要以“私”名命之。再有一种类,其大小介于前两种类之间,如“马”类,这种类《墨经》以“类”名命之。这三种类之间是可以有属种关系的,如“物”是包含“马”类的,而“马”类中也可以有“私”类。通过《墨经》这种对类的划分,我们有理由相信,后期墨家已经认识到一个类之中是可能包含不同小类的,各个不同的小类其性质是有不同的,根据同类相推,不能不注意到这一点,这就是墨家强调“推类之难,说在大小”(见《经下》)的意蕴。

(二)《墨经》中的辩证思维理论也是与推类的推理规则直接相关的

推类的根据是根据类同关系,而类同关系是根据对事物同异的比较。所谓的同,是事物间性质的同;所谓的异,是事物间性质的异;这样推类就涉及到了对事物内在的规定性认识;随着认识的深入,会触及到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的辩证关系。如:

    同异交得放有无。(《经上》)

    同异交得。于福家良知,有无也。比度,多少也。蛇蚓旋圆,去就也。鸟折用桐,坚柔也。剑尤甲,死生也。处室子,子母,长少也。两色交胜,白黑也。中央,旁行也。论行、行行、学实,是非也。鸡宿,成未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姓故也。贾宜,贵贱也。(《经说上》)

依此论述,“有无、多少、去就、坚柔、死生、长少、白黑、中央和旁、是非、成未、存亡、贵贱等等差异或对立的性质(异),可以具备于同一对象(同)。这就是墨家‘同异交得’命题的含意。”[2]P(293)这是《墨经》在对事物性质的把握中,在对事物间同、异的认识中把握到的事物的辩证联系。

  从《小取》对“辟”、“侔”、“援”、“推”的研究看,后期墨家把研究如何区别事物的同异,即如何把握事物的类属关系当作了推类研究的重点。如上所述,对事物的同和异的认识又不能不涉及到事物间的辩证关系,如此,如何把握事物的辩证关系,即关于辩证思维的理论,自然也就成了《墨经》推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墨经》在对推类的研究中,已经明确地把正确的辩证思维方法当作有效推类的一个条件。如《小取》在对“辟”、“侔”、“援”、“推”进行研究后总结说:“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不可偏观”就是要求要全面地看问题,避免片面性——这是辩证思维方法。

(三)《墨经》中有关认识论的理论也是其推类理论的组成部分

对事物的同、异进行比较,是在对事物特征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推类与认识的发生、认识的形式、认识过程等认识论所讨论的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墨经》在认识论方面多有论述,这也应是其推类理论的一部分。沈有鼎先生著《墨经的逻辑学》,他在该书的第一部分就讲了《墨经》的认识论,现在看来是很有见地的。

三、关于《墨经》的推类理论

(一)推类理论是《墨经》在研究论辩方法时提出来的

推类理论是《墨经》在研究“辟”、“侔”、“援”、“推”方法时提出来的,而“辟”、“侔”、“援”、“推”都是为了实现不同论辩目的在推类这种推导方法的基础之上形成的辩的方法,[3]这也就是说,后期墨家是在研究论辩时涉及到了推类,他们并没有专门地研究推类。

(二)《墨经》中有关推理的理论主要是推类理论

众所周知,《墨经》逻辑主要表现为它的辩学,在这种情况下,《墨经》的推理理论只有在研究论辩方法的有效运用时才能集中地表现出来。《小取》中提出了“或”、“假”、“效”、“辟”、“侔”、“援”、“推”几种论辩方法,在《小取》以外《墨经》的其他篇目中还提出一种论辩方法叫“止”。“止”这种论辩方法涉及到了基于类属关系的演绎和归纳两种推理。但《墨经》对“止”只是给出了定义,它对演绎和归纳的研究只是表现出了一些苗头;对“或”、“假”、“效”也只是给出了它们的定义。唯有对“辟”、“侔”、“援”、“推”,不仅有定义,且对它们在论辩实际中的有效运用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从而也就自然地对这些方法的核心——推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三)《墨经》的推类理论仍然是求真的

《墨经》要求在推类时,要弄清对象的所以然之故,这是为了使推类所得的结论更为可靠;提出“推类之难”,说推类不可常用,是提醒人们推类有可能得出假的结论,其目的是避免错误结论的得出;——由此,我们可以说,《墨经》的推类理论是求真的,也可以说,《墨经》逻辑是求真的。

(四)《墨经》没有对推类做形式化的研究,推类的推理规则不具备可操作性

推类的推理规则与关于对事物具体认识的理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推类理论的结构复杂;另外这样做,也使得推类的推理规则不具备可操作性。所有这些都增加了人们对推类理论掌握的难度,妨碍了人们对推类理论价值的认同。从《墨经》推类理论也可以看出那个时代人们的思维特点:习惯于从具体到具体,推理结合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在认识事物的本质的基础上进行推理。

(五)在积极某求如何取得可靠性结论的同时,也比较多地强调了推类的消极的一面,即不可推的一面

《墨经》在研究推类时,过分地强调了推类的“不可常用”的消极的一面。运用“侔”,要“有所止而正”;“援”的运用有“远而失”的一面;“推”的运用有“流而离本”的时候;因为“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所以“辟”的运用也总会有发生错误的时候。但什么时候会有错误发生?《墨经》没有说清楚。实际上,由于推类这种推导方法是与对事物的具体认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推类究竟什么时候会发生错误,很难说得清楚。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人们运用推理的积极性,影响人们研究推理的积极性。中国古代逻辑在它繁荣的先秦时期,在被认为逻辑研究水平最高的《墨经》中,就埋下了促使它以后走向衰落的种子。

【注释】

[1] 温公颐、崔清田. 中国逻辑史教程(修订本)[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 孙中原. 中国逻辑史(先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3]   . 墨经中“辟”、“援”、“推”、“止”、“效”诸方法的性质[J].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 2001,(3).

(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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