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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 李喜英】约纳斯的责任概念辨析
   

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20世纪后半叶德国最深刻、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通过《有机体与自由》和《责任原理》等著作,对科学技术进行了深刻的哲学批判与伦理论证。他的思想具备某种后现代的维度,并获得了世界性声誉。

本文不准备对约纳斯的思想做全面研究,而主要探讨其“责任”概念的起源、基础、本质、主体和特征,说明面对现代科学技术对人的统治,人类该怎样应对。约纳斯的代表性作品《责任原理》于1979年发表。他向技术时代的人们阐明:“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为什么说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责任伦理是不可缺少的?责任伦理究竟是怎样一种伦理?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或责任概念,他的责任概念又有什么不同?责任伦理学与形而上学是怎样一种关系?这些问题是本文试图回答的。

 

一 不再全能的上帝——责任的神学根基

 

在约纳斯看来,自培根以来,人类就渐渐踏上了科技统治的道路。科学技术在20世纪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灾难,最大的灾难莫过于奥斯威辛事件。约纳斯呼吁人们对这个已经败坏的时代进行反思,对科学技术进行伦理学评估和形而上学的终极论证。他的责任伦理学就是这种反思和论证的成果。然而,约纳斯的宗教哲学家身份决定他的反思极具深度。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他也面对人的在世存在这一事实,不过,他并不是抽象地分析存在概念,而是从宗教哲学的视野出发,围绕奥斯威辛这样的具体生存事件,为神正论进行新的辩护,同时揭示出其“责任”概念的神学根基。

在约纳斯看来,“奥斯威辛”既是“一个败坏时代”的象征,又是一个变化了的上帝观的见证。上帝不再是全能的上帝,而是受难的、生成的和担忧的上帝。他说:“与一个受难的和生成的上帝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一个担忧的上帝概念”,上帝并非是不义的,担忧的上帝“没有冷眼旁观、把自己封闭起来,而是为他担忧的事揪心”。[1]因此,他在为神正论进行辩护时指出,上帝之所以对奥斯威辛事件保持沉默,不是他的冷漠,而是为了成就人的正义。“不是因为他不愿意,而是因为他不能。”[2]“不再全能”意味着上帝的一种自我放弃,上帝把自己的主动行动让渡给他的义人———正义的人,以人的正义选择回应上帝的救赎目标。所以,约纳斯说:“永恒的始基借助放弃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允许世界存在。一切受造物都因这一自我否定而存在。伴随着生存,它们接受了从彼岸世界得到的东西。上帝把自己完全交付给生成的世界之后,他就不必再付出了: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3]

这是约纳斯早期对诺斯替宗教研究的积极理论成果。同时,作为R.布尔特曼的学生,他把存在主义哲学和新约神学的主张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为人在世界上的责任进行终极论证。“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这一观点非常深刻地揭示出责任伦理学的神学起源:人的在世责任(Verantwortung, responsibility),无论是对他人、社会还是自然的责任,都源自“人对上帝召叫的应答”,人应当把自己交付给上帝,对上帝负责。这本是“基督教伦理的应答性”,但恰恰反映了约纳斯责任伦理学的深度。在他看来,如果人对上帝的“召叫”没有反应,那么,一种伦理学就很难为责任的绝对性做出彻底的论证。约纳斯的上帝观和传统上帝观最大的不同在于“上帝不再全能”。这是他借以分析、解读奥斯威辛事件,为神正论辩护的最主要观点。

“上帝不是不愿意,而是他不能”表明“上帝和人一样在受难”。人滥用上帝赋予人的自由,通过意志的自由选择犯下原罪,使人承担罪“责”———在世俗世界受苦受难———,这种原罪需要上帝救赎(道成肉身和十字架之死)。这本来是传统基督教的原罪论和神正论,但约纳斯通过强调上帝的“受难”,一方面继续捍卫神正论———恶来自人的意志选择,与上帝无关;另一方面,由于上帝是“为人受难”,因此,人对上帝的“应答”就更显得“绝对必要”,这正是约纳斯对“责任原理”的神学论证,也是对“人义论”的深刻辩护。回应“上帝召叫”的人就是义人。

所以,人为上帝付出———将自己“交付”给上帝就意味着担当起人自己的责任,面对人自己的恶做出积极的回答。可以看出,约纳斯的演讲“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的显著特征就是把神正论和人义论结合起来。

约纳斯的思想具有德国哲学家一贯深刻的自我反思特征。正如布罗伊尔等人所说:“奥斯威辛不仅是德国人罪过的象征,而且是20世纪中叶剥夺人道主义的见证,是对启蒙运动和理性生活指南全部价值的毁灭,确切地说,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伦理学转向的标志。这表明:人们需要恢复责任规范和责任原理,重提责任问题并为之辩护,以免这种骇人事件的重演。”[4]这恰恰说明,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新的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

 

二 自然——责任的现实基础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像其他伦理学一样,也需要进行某种“终极论证”。也就是说,伦理学企图使人的行动为之负责的价值是如何被合法化的?在他看来,康德以来的大多数现代伦理学家要么以功利主义方式,要么以理性哲学的方式,围绕主体构造行为的价值。功利主义伦理学从人的自我保存出发,得出保护自然、爱自然这一要求。约纳斯反对这种做法,否认自我保存的伦理价值。他的责任概念是从康德出发的,而且也具有形式主义特征。不过,由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使他的责任伦理学超越了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因为,在现代理性主义传统中,无论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坚持个体主体性原理),还是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坚持主体间性原理),由于他们很少给予自然以特殊的考虑,因此在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道裂痕。在约纳斯看来,现代理性主义传统的共同特征是:否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否认自然是价值的基础,从根本上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违背了责任原理。所以,约纳斯说:“一切传统伦理学都是以人为中心的(anthropozentrisch)。”[5]

约纳斯恪守价值客观主义,坚信自然的生命与有机体都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与传统的功利主义与理性主义不同,他试图转换思维方式,重视自然的价值基础地位。一方面,他仍然强调“责任首先是人对人的责任”[6];另一方面,他信奉世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和人一样,是受造世界的组成部分,世界是一个整体性的意义关联世界。所以,反对人类中心论并非要求给自然和人一样的待遇,而是要以对待人的态度对待自然。弥合人与自然的裂痕的恰当方式就是抬高动物与植物的地位,而不是贬低人。自然概念不仅构成责任概念的一部分,而且本身就是责任的基础。“作为人的责任,不是特别对自然而言,而首先是在自然面前。”[7]自然不再仅仅是责任的对象,而是责任基础本身。“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8]这就是人对自然的责任。

自然对人的责任、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是现代理性主义的伦理观。即便近代功利主义伦理学提到对自然有保护的义务、责任,但也是出于自我保存的后果考虑(实质在讲人对自然的权利、自然对人的义务),所以,这种责任是交互性的,是以某种好处为条件的,依然没有逃脱“以人为中心”的窠臼。因此,约纳斯强调自然对人的权利和人对自然的责任,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是革命性的。

约纳斯坚持认为,责任固然首先是人对人的责任,但其依据是人对自然的责任。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他的责任概念的非交互性品质。所以,他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中全神贯注于人的生物学和医学领域的研究,试图在这些领域实践其责任原理。他相信,哲学伦理学可以而且必须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医学技术力量进行斗争。约纳斯认为,“在现代自然研究中,从前关于‘纯粹的’和‘应用的’科学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区分,明显地呈逐渐消失的趋势,因为二者已经在研究程序本身中融合了。”[9]基因技术已经表明,科学和技术是一个整体,它们已经在实验室里通过实验理解生命的结构,创造了不可逆的生物材料。因此,约纳斯提出“一个自愿的自我检查观念”[10]以限制科学技术的统治,杜绝对人本身的操纵和使用。他建议人们重新理解古老的德性———“节制”和“适度”,把它们提高到责任原理的高度。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首先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统治的,尤其是对工具理性的一种批判,他呼吁一种善待自然、善待有机体的新科技伦理的出现。他发展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他的责任最终要求绝对命令的一个新版本:“‘如此行动,以便使你行动的后果足以使地球上的人真正能持续生活、和平相处’……或者简单地说,不要殃及地球上人类无限持续生存的条件。”[11]与康德的绝对命令相比,约纳斯的责任命令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是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拒斥,而是通过未来这一角度对它的扩展;其次,当康德的绝对命令仅仅求助于作为理性载体的个体时,约纳斯的责任命令则在此之上针对行动的集体,尤其是针对政治;最后,康德的绝对命令表达了志向(Gesinnung)伦理学,而他的命令则是为责任伦理学辩护。[12]

 

三 担忧——责任的本质

 

约纳斯不是一般性地提出以自然为基础的未来责任原理,而首先要为责任伦理进行存在论论证,证明一种责任伦理学何以可能。他的责任伦理学和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密切相关。海德格尔指出,担忧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感到自己被“抛入”世界中,这个世界在任何反思之前就已经把自己展现在人的存在面前。然而,生存(Existieren)同样意味着这种事实中的自我筹划,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并且以这种方式承担起生存的重任。

约纳斯首先把“担忧”这个概念从海德格尔早期存在论的此在分析中剥离出来,并运用到有机体哲学的思辨上去。其核心构成一个命题:对任何有机体而言,无论植物、动物还是人,在其存在中都涉及这种有机体本身。每个生命,就其是有死性的生存(Existenz)而言,意味着“在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徘徊”,“生命自身就携带着死亡”。[13]生命需要为拒绝死亡和自我保存持续不断地搏斗。在斗争中,生命显示出自身的尊严。

约纳斯强调,对自然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可放弃的工作,这种评估需要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加以论证。所以他说:“致力于一种伦理学的世界性哲学家必须首先研究一种理性形而上学的可能性。”[14]如果没有形而上学的支撑,传统伦理学就会陷入人类中心论不能自拔。在他看来,无论是希腊伦理学、犹太教伦理学,还是传统的基督教伦理学,之所以都是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是因为它们缺乏形而上学的终极论证。约纳斯的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从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以自然为基础的伦理学———导致了从人的存在论转向自然存在论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终于能够消除海德格尔哲学一开始就存在的问题:道德命令的缺失和伦理的真空。

可以看出,约纳斯之所以能够不仅补充、发展了康德的伦理学,而且发展了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把担忧的对象从人扩展到整个世界,尤其是自然(人的自然和非人的自然)的整体世界。担忧不再局限于对人的担忧,而是对整个世界的担忧。他在批判现代虚无主义时指出:在近现代哲学家那里,不仅自然与人的关系被曲解了,而且认识的视野和道德的视野脱钩了。“首先,就价值而言,自然被这种知识‘中性化’了,其次,人也被中性化了。现在,我们在赤裸裸的虚无主义面前感到畏惧,其中最大的力量是最空虚的,最强大的能力意味着最渺小的知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感到畏惧的原因。”[15]基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深刻反思,约纳斯认为,现代虚无主义在价值观上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抽空了道德价值的自然根基,一切对象之所以有价值,都是基于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康德的理性主义(人为自然立法)虽然对道德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过于强调了人的理性力量。人对理性的信念使人在自然面前毫不畏惧。这导致了近现代哲学伦理学对自然的基础地位的忽视,或者说,对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这种态度恰恰反映了伦理学对自然命运的漠视。对自然冷漠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人自身的漠视,特别是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不负责任。这正是约纳斯所担忧的。

约纳斯认为,自然在现代的命运远不如在古代的状况。在古希腊时代,自然还完全被看做有机体,看做一个有生命的他者。一方面,自然是一种比人还要强大的神秘力量,人们敬畏它,并试图通过克服这种恐惧而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自然也是伟大的母亲,是她哺育了人类并赋予人以新的生命。即便在中世纪,自然也作为上帝的作品,和人一样具有存在的尊严和善,与人一起构成有秩序的整体世界。但是,自近代以降,自然被看做单纯的知识对象,它被“自由”地支配、利用。所以在约纳斯看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从母亲(Mater)发展到物质乃至材料”[16]。自然由基础地位下降为有形物质、认识的对象,最终沦为单纯的认识工具乃至实验材料。约纳斯在这里批评的是工具理性对待自然的态度,说明科学技术的统治导致对自然的冷漠。伴随着自然在人心目中地位的下降,人本身的自然(人性)价值也在急剧下跌。终于在20世纪导致了“奥斯威辛”这种惨绝人寰的自我灭绝事件。我们认为,约纳斯对现代虚无主义和科学技术统治的批判是非常深刻的。对自然的漠视必然导致对人的价值的不尊重。担忧不仅是对人的生存的担忧,更是对自然的担忧,因为人性和自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无论在希腊哲学还是在中世纪神学中)

 

四 人——责任的主体

 

在《哲学研究和形而上学猜想》中,约纳斯首先指出,在伦理学中,是否在逻辑上存在着一个从存在到应当的桥梁并且因此存在道德的客观性这一问题,通常总是无庸质疑的。但是,这需要加以论证。于是他指出:“首先须知我的形而上学信仰是为了奠定未来伦理学的基础:存在,正如其所示,它不只使我们明白:存在是什么(存在的本质),而且使我们知道,我们对它有什么责任。伦理学也有一个存在论基础。这一基础是多层的,首先基于人的存在,但随后基于存在本身(Sein ueberhaupt)。”[17]

如前所述,约纳斯把存在(Sein)概念扩大到一切有机体,因此担忧不单是对人的担忧,而且是对存在本身的担忧。担忧就是担忧者的行为。那么,担忧者又是怎样的呢?他指出:“人是惟一为我们所知的、能够有责任的存在者。人有责任,是由于他可以有责任。责任能力就已经意味着假定有责任命令:能够本身包含了应当。但是,责任的能力———一种伦理能力———基于人的存在论能力:能够在凭借认知和意愿的行为的抉择之间进行选择。因此责任是对自由的补充。责任就是一个自由地行为的主体的负担:我以自己的行为本身负责(正如以放弃的行为负责一样)。”[18]很显然,责任的主体、承担者是人。

在指出责任的主体是人之后,约纳斯接着指出,“在什么面前负责(wovor)”其实要比“为什么负责(wofuer)”更根本。当然,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什么的责任,而是在什么面前———在一个使人承担义务的、对这种承担做出辩解的法庭面前负责。如果人们不再相信神圣法庭,那么,这种法庭就是人的良心。但是这样一来,问题就成了:首先,良心究竟是从哪儿获得其准绳的?究竟是谁赋予良心以判决权?其次,我们在我们的良心深处是在谁面前或者在什么面前负责?我们究竟能不能从“为什么负责”推论出“在什么面前负责”?[19]他的回答是否定的。

约纳斯一贯的立场是:责任起源于人对上帝召叫的应答,或者对无神论者而言,起源于对良心呼声的遵从。“为什么负责”的问题始终从属于“在什么面前负责”。约纳斯把人这个责任主体首先置于神的法庭(或者人的良心)面前,然后再谈对什么负责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人不能把自己交付给上帝(或人的良心),倾听上帝的召叫(或良心的声音),他就不能真正负起世间的责任。所以,人在世界上的责任有一个神圣的起源。确立了这种责任的次序之后,约纳斯才谈及为什么负责的问题。

他指出,“我为什么负责,当然是为我的行为后果负责。所以,我的责任的真正对象就是受我侵袭的存在本身(Sein selber)。但是,这种存在只有当它具有某种价值时才有伦理意义:在一个对价值漠不关心的存在面前我可以承担全部责任,而这就等于说:我不必负任何责任。”[20]约纳斯在此试图阐明,人并非首先是为自己本身负责,而是为自己的行为对存在本身产生的后果负责。对世界的关怀始终是他的责任伦理学的价值目标,他总是强调人的行为究竟对这个整体性世界造成了什么影响,力图克服“以人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对自然之价值基础地位的疏忽。约纳斯的这种视角转换就是以上述区分为基础的。只有确立了在什么面前负责优先于为什么负责的问题,才可能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伦理价值观念,真正奠定自然的伦理基础地位。

所以,约纳斯认为,人是责任的主体,但不是责任的基础;人对自然有义务,但要淡化人对自然的权利。他指出:“现在, (无论任何时候)只要存在这个前提——存在论的前提——存在的东西是有内在价值的,那么,它的存在就包含了一个对我的要求。而且,由于这种特殊之处,整体存在的内在价值吸引了我的注意……因为它的价值向我提出了一种权利,因此就是说,可能从事物本身的存在出发———不是首先从一个人格化的创造神的意志出发———颁布一个命令,并且可能是针对我的。”而“这种‘针对我’或者‘对我的一个权利’首先而且完全是一种对我的感知的权利要求,并且要求我去尊重(敬重)。”[21]基于自然对人的权利要求,约纳斯提出了责任伦理的存在论论证。这种论证是离不开形而上学的。因为“只有形而上学才使我们明白,真正的人性和应该存在的根据是什么。今天,形而上学的名声在哲学界不太好,但是我们不能缺少它,并且我们必须为之再次冒险。因为只有它才能告诉我们:人究竟应该为什么而存在……而且它也告诉我们,人应该怎样存在,以便使他应该存在的根据显得庄严并且保持有效。”[22]人之所以是惟一可以承担责任的存在者,正在于自然对人的权利要求,这种观念的变化其实和前面所述的“人对上帝召叫的回应”是一致的。

 

五 非交互性——责任的特征

 

约纳斯以反对人类中心论伦理学的斗士自居。因此,他在强调自己的“责任”概念时没有遗忘传统伦理学对责任的理解。传统伦理学往往把责任概念理解为因果性的,尤其在功利主义伦理学看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所以,因果性意义上的责任概念首先可能与人们必须负道德责任的行为有关,也可能和人们要负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关。也就是说,传统的因果性责任概念容易导致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模糊不清。对此,他在《责任原理》一书中专门对“作为有因果责任的行为的责任”[23]进行了分析。

与传统的责任概念相比,约纳斯的责任概念反映了一种“非交互性关系”(ein nicht reziprokesVerhaeltnis)[24]。这和康德的动机论、义务论相似,因为康德强调责任对绝对命令的严格遵守,反对从效果判断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而约纳斯的“非交互性”责任典型地反映在父母对孩子的教养义务(Fuersorgepflicht)之上,除非孩子长大成人了,否则父母的这种责任不会终止。这种教养义务不仅包括操心(Fuersorge),也包括养育(Aufzucht)和教育(Erziehung)

而且,他把这种教养义务的非交互性(与“养儿防老”的人伦不同)附加在他的未来责任上,在亲子关系和政治家范例上进行了阐明。他指出,“孩子是责任的原初对象”,同时,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是“一切责任的永恒典范”。[25]因为,父母之所以为子女承担责任,不只是因为他们生养了子女,而且是因为子女需要他们。无助的子女享有无条件的权利,有权要求有行为能力的父母承担义务。不单单是出于爱,而且也因为子女对他们的依赖,他们必须为子女的幸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父母的操劳着眼于未来,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制订了目标,并且知道不仅要为所做的负责,而且更要为应做的负责。[26]

约纳斯之所以以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为例描述他的责任概念,不仅是为了说明责任的“非交互性”,更重要的是为了描述责任概念的“未来性”特征。在一定意义上说,“未来的”责任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与康德德性-义务论伦理的主要区别所在。在他看来,这种立足于未来的人对人的责任(以人对自然的责任为前提),包含着与人的存在和人类生活的幸福相关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未来”[27]这三个基本的共同要素。未来不仅指人类的未来,也包括自然的未来。一切有机体的未来,都在担忧之列。当父母为子女的未来担忧的同时,政治家所关心的是地方政府的集体利益,而且是从未来视野出发的。正如布罗伊尔等人分析的那样,“向未来责任伦理学的过渡意味着:现代人巨大的技术行为能力使人担负起一种道德的教养义务。我们必须在道德上保护我们在技术上能够做到的一切和因此危及到的一切:人类的自然(本性)和非人类的自然、当下的及未来的生命。”[28]

责任概念的非交互性和未来视野充分表明:约纳斯对科技世界人的存在及其世界整体进行的深刻伦理反思,正如《责任原理》一书副标题所宣示的:这是对技术文明的一种批判的尝试。约纳斯的责任概念不仅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而且是哲学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所以,我们与其把他的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学叫做责任伦理学,不如说是以责任为原理的责任哲学。在某种意义上说,约纳斯的责任概念是自康德的绝对命令概念之后又一个具有形而上学深度和高度的实践哲学范畴,它对当代生态哲学、技术哲学,乃至政治哲学都具有某种范式的意义,而且,在后现代思维极其活跃的今天,约纳斯的责任哲学对我们应对这种局面具有极大的启发性。

【注释】

[1] [2] [3]Hans Jonas, Der Gottesbegriff nach Auschwitz, eine juedische Stimme, suhrkamp taschenbuch,1516, in: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Vermutungen, 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und Leipzig, 1992, S. 190f.f引文来自:《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一个犹太人的声音》,张荣译,华夏出版社, 2002,22;32;37页。

[4][7][8][12][16][26][28] Breuer/Leuch/Mersch, Welten im Kopf Profile der Gegenwartsphilosophie Deutchland, Hamburg, Rotbuch Verlag, 1996.引文参见《德国哲学家圆桌》,张荣译,华夏出版社, 2003,2~3;137;138;133;128;134~135;135页。引者对部分译文做了更正,并且在此对该译本中出现的讹谬之处向读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再版时能得以修订。

[5][6][11][14][15][23][24][25][27] Hans Jonas,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Versuch einer Ethik fue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79, S. 22, S. 184, S. 36, S. 94,f S. 57,S. 172f,f S. 176, S. 234, S. 184.

[9][10] Hans Jonas, Technik, Medizin und Ethik, Zur Praxis des Prinzip Verantwortung, 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85, S. 106, S. 107.

[13][17][18][19][20][21][22]Hans Jonas,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und Leipzig, 1992, S. 86, S. 130, S. 130,f S. 131, S. 131, S. 131,f S. 136.

(原载于《哲学动态》2005年第12期。录入编辑: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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