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喜英 张荣】一种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何以可能——试论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原理及其实践
   

【内容提要】  约纳斯认为,传统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人类中心论的,这种伦理学对技术时代的文明产生了负面影响。他基于对科学技术的哲学批判和伦理评估,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伦理学,即责任伦理。他从责任的起源、实现及其基础等方面对责任伦理进行了理论探讨,不仅试图回答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而且力图将责任原理[命令]运用到技术、医学与伦理学领域,表明这种责任伦理之于技术时代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效应。约纳斯对责任原理的论证诉诸道德直觉和神学奠基,在责任的实现途径上他既诉诸于集体权力又强调个体责任;而这种不同于以往伦理学的理论尝试根植于他对人类中心论的深刻反思以及对自然和价值别具匠心的理解。

关键词  技术时代;责任伦理;原理;实践

 

新的技术时代要求一种新的伦理学。技术时代新在哪里呢?德裔美籍哲学家汉斯·约纳斯指出:“现代技术已经具有超越一切已知的甚至曾经梦想的人类力量。它是一种超越物质、超越人类生命以及超越人本身的力量,并以加速度的步伐持续增长。”[1](p1)针对这种给人类带来福祉与威胁的日新月异的技术,汉斯·约纳斯在他的著作《责任原理》和《技术、医学和伦理学》中,对技术文明时代的责任伦理进行了论证,提出了具体实施的途径,并对责任伦理所涉及的自然和价值概念进行了独到的解读。

一、道德直觉与神学奠基:责任的两大起源

约纳斯责任概念的特征是担忧,并且具有未来性、非对等性的特点。责任的对象不仅是当下的人类和自然,更是子孙后代以及未来世界的有机生态系统。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道德关系主要是对称的、相互的,道德的客体必须同时也是道德的主体,因而道德联系只能存在于现实中活着的思维着的主体之中。而约纳斯指出,道德对象还应包括那些尚未出生的未来的人以及未来的生态系统,责任不是建立在人际间对等的与公正理念基础上的,而是以未来人类和未来整体的生物圈为对象,而后者显然不会因此而同等地对当下的人类感恩和有所回报。那么,如何来保证这种责任的实施呢?在他看来,传统伦理学对此无能为力。

约纳斯创设的责任伦理学对这种责任进行了两种形式的论证。一方面,他在道德直觉层面尝试在亲子关系上加以描述责任概念。他认为责任是对有待做的事负责,不是对已经做过的事负责,是由于责任而有义务做某事。在技术时代,技术产品遍布全球,其累积的效果可能延伸到无数后代。我们此时此地的所作所为,必然影响到千百万在别的地方和未来生活、对此不曾有选择权的人的生活。如果一定要问“未来曾对我做了什么呢(What has the future ever done forme)?既然一切行为的义务都是相互的,是一种“你怎样待我,我就怎样待你”,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责任。他指出,“孩子是责任的原初对象”,同时,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是“一切责任的永恒典范”。[2](p234)因为,父母之所以为子女承担责任,不只是因为他们生养了子女,而是因为子女需要他们。无助的子女享有无条件的权利,有权要求有行为能力的父母。进而言之,“人类肯定不是由同龄人组成的,而任何时刻都是由各个年龄的成员组成,每一个年龄都在场,在这一刻所有成员都同时在场,从耄耋老人到呱呱坠地的婴儿。这就是说,我们肯定总是已经和一部分未来一起存在,而一部分未来与我们共在(所以,未来甚至已经对我做了什么)![3](p294)

约纳斯认为,未来不断地已经和我们在一起了,和我们一起生活,慢慢地成长起来,而且,人的持续生存已经显露在各年龄段的代表人的在场中,显露在每个人的当下中。“我目前相信:对未来的一种责任感的呼吁不会落空,而是与某种很具体的被给予物相关,这种被给予物肯定显现在单纯的保护中,母亲就是出于这种保护把新生的婴儿揽入自己怀抱。”[4](p295)约纳斯以“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的不可逆性来论证他的责任原理。他的论证虽然缺乏严密的理性成分,但至少由于诉诸于经验和直觉已经获得人们的认同。我们有理由假定:即便没有这个证明,人也有超越性义务活在地球上(合乎种类、合乎本性),从地球上人类同时代人的“非同时性”的这种基本体验中甚至可以说自动产生出一种连续性需求,被感觉到的责任就已经包含于其中了。

如果说人们批评约纳斯时认为他对责任的论证并不严密,只是诉诸于一种父母关爱子女式的道德直觉的话,是不太客观的。约纳斯作为一个深邃的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道德哲学家,不可能仅仅停留于此,实际上,他对于责任的论证有着更为深刻的神学根基。

作为一位受过神学和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哲学)训练的思想者,他也为人的在世责任进行了形而上学的终极论证,因而使得他的责任概念具有了某种神学的根基。对于人为何要为自然负责这样一个问题,以往的伦理学家大多从效果论或动机论出发,要么以功利主义方式,要么以理性哲学的方式,围绕主体构造行为的价值。功利主义伦理学从人的自我保存出发,得出保护自然、爱自然这一要求。康德的理性哲学从道德主体的目的出发,虽然对道德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过于强调了人的理性力量。人对理性的信念使人在自然面前毫不畏惧。约纳斯认为,这导致了近现代哲学伦理学对自然的基础地位的忽视,或者说,对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

在约纳斯看来,这种传统伦理学企图使人的行动为之负责的价值被合法化的途径是浅薄的。他以宗教哲学家的身份论证了责任的神学根基。这一论证源于他的“不再全能的上帝”观念。他认为,上帝不再是全能的上帝,而是受难的、生成的和担忧的上帝。面对人类的苦难,上帝并非是不义的,他的冷漠恰恰是为了成就人的正义。担忧的上帝“没有冷眼旁观、把自己封闭起来,而是为他担忧的事揪心”。[5](p22)“不是因为他不愿意,而是因为他不能。”[6](p32)“不再全能”意味着上帝的一种自我放弃,上帝把自己的主动行动让渡给他的“义人”——正义的人,以人的正义选择回应上帝的救赎目标。所以,约纳斯说:“永恒的始基借助放弃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允许世界存在。一切受造物都因这一自我否定而存在。伴随着生存,它们接受了从彼岸世界得到的东西。上帝把自己完全交付给生成的世界之后,他就不必再付出了: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7](p37)约纳斯以“不再全能的上帝”观念为人在世界上的责任进行终极论证。“现在是该人为他付出的时候了”,这一观点非常深刻地揭示了责任伦理学的神学起源:人的在世责任,无论是对他人、社会还是自然的责任,都源自“人对上帝召叫的应答”,人应当把自己交付给上帝,对上帝负责。这本是“基督教伦理的应答性”,但恰恰反映了约纳斯责任伦理学的深度。在他看来,如果人对上帝的“召叫”没有回应,那么,一种伦理学就很难为责任的绝对性做出彻底的论证。

二、寻找责任主体与进行道德规劝:责任的两个实现途径

实现责任的关键是要获得控制现代技术的力量。这种力量我们从哪里获得呢?约纳斯找寻到两种力量,他首先寻求到落实责任伦理的政治实体或者责任主体。约纳斯倡导一种整体性伦理学。他认为,传统伦理学是一种个体伦理学,这种伦理学进行追问的问题大多是:我怎样过上自己有意义、有礼貌的生活?这种伦理学在现代技术日益强大的扩展面前束手无策,因为它所考虑更多的是对当下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规范。无论是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圣经》中说的“你希望别人怎样对你也要怎样对待别人”,或者如康德所说的“不要把他人当作手段,而总要把他当作目的本身”,其核心都是人或人的社会。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注重的是自然和未来人类社会。所以,现代伦理学要求我们在道德上必须扪心自问的绝大部分事情是:“我们”可以为此做点什么。

当然,传统意义的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但这里的“我们”,是相当重大的、作为全体而活动的整体。约纳斯将他所说得道德责任的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他的责任是对整个人类提出的伦理责任,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因为他认为,在技术时代,“个人的权力也许从比例上看甚至变得更加渺小。而无疑变得更加伟大的是集体的相对的权力,即集体性行为主体”。[8](p274)“现代技术文明在伦理学上提出的重大问题中的绝大部分成了集体政治的事业”。[9](p275)那么谁才是人们可能求助的具体主体呢?我们怎样才能为未来负责呢?严格说来,对这个问题约纳斯本人也没有给出什么明确的答案。他只是指出,要把责任伦理学付诸实现,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说到底就是政府的力量。约纳斯似乎认为,只有政治实体才能承担着对人类未来的最重大责任,也只有它才能有效地担负责任。但约纳斯不相信民众会为了后代和自然的未来而做出必要的牺牲,所以他怀疑民主制度能够解决当前的生存危机,并认为只有政治精英才能阻止机器社会的运转,抑制民众的愿望。

当然,约纳斯并未忽视个人的责任,在作“关于责任原理的公开访谈”时,当拉齐姆问道:“在目前,权力很少(根本就不)属于个体,毋宁说应归于集体。……而后,您做了一个跳跃,向个体发出了呼吁。在这里,我看到了一种困难,我甚至几乎想说:没有出路”。[10](p296)约纳斯答道:“人们不应该忘记:这个利维坦是由所有我们个人组合而成的,而且,我们每一个人肯定也是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再次在制度性形式中发挥其各自的作用。我认为,在今天,仅仅做一个个人已经是非常罕见的了。在许多行为中,起码在投票的时刻,但也在很多别的和很多更连贯的生活关系中,人们是制度化了的集体中的一员,而且因此决没有一个绝对的二分法。利维坦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现有的庞然大物,而我们就呆在一边并且眼看着它如何行为。相反,我们自身肯定是其中的组成要素”。[11](p297)他指出:“人是惟一为我们所知的、能够有责任的存在者。人有责任,是由于他可以有责任。责任能力就已经意味着假定有责任命令:能够本身包含了应当。但是,责任的能力———一种伦理能力———基于人的存在论能力:能够在凭借认知和意愿的行为的抉择之间进行选择。因此责任是对自由的补充。责任就是一个自由的行为的主体的负担:我以自己的行为本身负责(正如以放弃的行为负责一样)。”[12](p30)

可见,约纳斯在设计实现责任伦理的途径时当然也考虑到个人的责任。当然,当他诉诸于个体时,他也只是提出了一些启发性建议。约纳斯建议人们想象技术在未来那种难以预料的巨大危险,用这种“恐惧的启迪术”来帮助人们测度技术时代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从而以一种忧患意识担负可能出现的危险的责任。他指出:“一种对我们自己的权力的恐惧伦理学,毋宁说是一种知足伦理学、某种谦虚伦理学。”[13](p299)这种恐惧伦理学提示我们要通过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想象,意识到可能处于危急的状态。我们对不幸的预测应优先于对福祉的预测,遵循优先预凶的原则,尽可能及时而又准确地预见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和灾难,以早日确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约纳斯不仅对政府,而且对个人都倡导一种节制的美德:“我们甚至可以做到:在这个星球的一种灾难性耗尽或者污染迫使我们走向比节制更糟糕的境地之前,降低无节制本身的程度,重新回到刚刚够用的程度”。因为“恰恰是技术的福祉(我们越来越依赖它)包含着变为祸端的威胁”。[14](p50)我们对于技术的善恶评价根源于对责任的把握。我们应该时刻意识到,我们可以做很多事,但并没有做,只有这时才有责任伦理问题。“‘恶’(有害)的天生萌芽恰恰是通过善(有益)的推动一起成长并成熟起来的。危险与其说在拒绝中,不如说在成功中。然而,在人类需要的压力下,成功是必要的。一种恰当的技术伦理学必须考虑技术行动的这种内在模糊性。”[15](p43)“只要我们还没有获得确定的预测,审慎就是勇敢的更好的要素,当然也是责任的律令,并可能永远如此,因为不确定性可能是我们永远的命运。”[16](p191)

针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未来,他分析预测了两个系列的忧患或者启示性前景,并对个人提出担负责任的道德要求:一是原子弹或者类似的一次性大毁灭,一是整个地球生态圈的渐进的灾难。他认为:“我们倒可不必考虑原子弹的刹那间的毁灭性灾难,因为这是可以通过理性的忧患相对容易地避免的。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日积月累的问题,它表面上体现为一种和平的、建设性的全球技术力量的应用,这种应用使我们通过不断增加的产品、消费品、人口的绝对增长等作为不可避免的受益者被拴在一起,然而这种威胁解决起来远为困难。所有这些威胁的要点在于自然的负担过重,这负担包括环境,也许还有人类。技术可能在某些方面达到了极限,再也没有回头路。肇因于我们人类的技术进步将以它们不可遏止的势头远离我们——奔向灾难。”[17](p1)约纳斯认为后一种灾难比核灾难更难预防。所以,约纳斯更加忧患的是缓慢增长,他认为缓慢而必然的毁灭性威胁决不亚于原子弹大屠杀的突然威胁,其结果同样是不可逆的,而我们每个人对这种威胁都难辞其咎。因而对审慎的也即节制的道德目的的呼唤应该成为首要责任。

我们看到,约纳斯所倡导的责任首先是一种伦理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是一种通过恐惧启迪的方法规劝人们保持节制,当然,这是缺乏惩罚力度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流于空谈的危险。而且,对于责任主体的设置来说,他所期望的政治主体也有虚置的不足问题。但无论怎样,他对于未来命运的担忧还是值得我们崇敬的,而他在责任伦理中对于传统伦理概念的深刻反思更值得我们反省。

三、自然与价值的合一:克服人类中心论的一个尝试

人们普遍认为,人类中心论是一种认为人是宇宙的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者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这种观点虽然古已有之,但在现代科技理性的推动下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引发了诸多倍受人们关注的生态问题。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就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统治的,尤其是对工具理性的一种批判。面对日益恶化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他呼吁一种善待自然、善待有机体的新科技伦理的出现。我们知道,人对自然的权利是现代理性主义的伦理观,而约纳斯所强调的是自然对人的权利和人对自然的责任,他试图重新理解人类中心论,他对自然概念认识的深化标志着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思维方式的变革。

约纳斯认为,自然在现代的命运远不如在古代的状况。在古希腊时代,自然还完全被看作有机体,看作一个有生命的他者。一方面,自然是一种比人还要强大的神秘力量,人们敬畏它,并试图通过克服这种恐惧而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自然也是伟大的母亲,是她哺育了人类并赋予人以新的生命。即便在中世纪,自然也作为上帝的作品,和人一样具有存在的尊严和善,与人一起构成有秩序的整体世界。但是,自近代以降,自然被看作单纯的知识对象,它被“自由”地支配、利用,甚至奴役。所以在约纳斯看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从母亲发展到物质乃至材料”。[18](p128)自然由基础地位下降为有形物质、认识的对象,最终沦为单纯的认识工具乃至实验材料。

与传统的功利主义与理性主义不同,约纳斯试图转换思维方式,重视自然的价值基础地位。一方面,他仍然强调“责任首先是人对人的责任”;[19](p184)另一方面,他信奉世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和人一样,都是“受造世界”的组成部分,世界是一个整体性的意义关联世界。所以,他反对人类中心论并非要求给自然和人一样的待遇,而是要以对待人的态度对待自然。这是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一种新的世界观。在他看来,弥合人与自然的裂痕的恰当方式不是贬低人,而是抬高动物与植物的地位。我们看到,自然概念不仅构成约纳斯责任概念的一部分,而且本身就是责任的基础。“作为人的责任,不是特别对自然而言,而首先是在自然面前。”[20](p137)自然不再仅仅是责任的对象,而是责任基础本身。“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21](p138)这就是人对自然的责任。约纳斯恪守价值中立态度,坚信自然的生命与有机体都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坚信,人类和自然界都是有目的的存在,这种有目的的存在都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存在向作为大自然守护者的人发出了“应该”的呼唤,呼唤我们保护比我们弱小的生命物种以及整个自然的完整性,因此我们既要对同时代人负责,也要对后代和大自然负责。对价值概念的理解是与对自然概念的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人们谈到价值时,总会认为有利于目的实现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约纳斯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这样不能发现真正的价值。如果人们以这种眼光看自然,必定把自然沦为人的工具,人们保护它仅仅是因为它对人有价值。在这种工具主义的价值视域中,只要自然不危及当下人类的生存,人们就不会认真关注它本身的存在。约纳斯把这种价值称之为主观价值或外在价值,并认为这是非常不可靠的。在重新理解自然概念的基础上,约纳斯把价值看作是事物的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指事物本身具有的价值,也称内在价值,是善本身、一种目的性存在,即生机勃勃的自然本身。客观价值不是人类意志和目的的相关物,而是一种独立于任何主观愿望之外的存在。自然正是这样一种存在,正因如此,它才有资格要求主体对它的存在给予足够的尊重,而这种要求就是一种客观的要求。

然而,约纳斯对“自然”和“价值”的客观主义重构自从一提出便遭到不少人的质疑。例如,《基因伦理学》的作者拜尔茨就认为,约纳斯有恢复自然目的论的倾向,并担心这会被生态中心论者作为理论依据。但我们看到,约纳斯在承认自然内在价值的同时,并未贬低人的地位,他依然认为人是大自然目的的最高结晶,人本身依然是他担忧(责任)的首要目标。约纳斯全神贯注的仅仅是人类为什么要为自己和自然的未来负责这个问题,他要做的是抬高动物与植物的地位,而不是贬低人,所以,他并未陷入生态中心论的泥沼,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也没有真正和完全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这也使得他的责任伦理学具有了某种实施的可能。

【参考文献】

[1][16] [17]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October1985.

[2][19]Hans Jonas,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M]. 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79.

[3][4][8~11,13~15]Hans Jonas, Technik, Medizin und Ethik: 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M]. Suhrkamp TaschenbuchVerlag, 1987.译文引自张荣译、即将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一书.

[5][6] [7]汉斯·约纳斯.奥斯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一个犹太人的声音[M].张荣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

[12]Hans Jonas,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M]. Insel Verlag Frankfurtam Main und Leipzig,1992.

[18][20][21] 英格博格·布罗伊尔、彼德·洛伊施、迪特尔·默施.德国哲学家圆桌[M].张荣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原载于《科学·经济·社会》2008年第1期。录入编辑:子客)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