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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的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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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赫伯特(Edward Herbert 1583-1648),亦称彻伯利的赫伯特,是英国哲学史上十分独特的人物。虽然他与经验主义者F.培根、霍布斯是同时代人,却几乎没有受他们思想的影响,走了一条与经验主义完全不同的道路:他贬低经验,强调认识活动中的先天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理智能力的作用,是英国近代理性主义的开创者。不过,他的理性主义与笛卡尔等人的大陆理性主义很不相同。在思想来源上,它不像后者那样与以机械论和数学为代表的“科学思维理性”有密切联系,而是站在“新科学”的潮流之外,从柏拉图主义、斯多亚主义等古代思想中引申和发展起来的。英国的剑桥伯拉图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和理神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赫伯特思想的影响,洛克也把他当作“天赋观念”论的代表人物进行批判。总之,在谈到英国近代哲学时不能不提到赫伯特,可是,我国的西方哲学史著作中却基本将他忽略了,这显然是一个不应有的缺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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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的主要著作是《论真理》(De Veritate,1624)。它围绕真理问题展开,涉及到广泛的认识论问题,是一部系统的认识论著作。赫伯特因这部著作而被称为“英国的第一位纯形而上学家”。本文将根据这部著作对他的真理论作出介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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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真理是在恰当条件下对象与能力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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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认为一切学说都以真理为标志,但以往的学说或者没有给真理下任何定义,或者充满了各种不恰当的观点。哲学家们对人的认识的看法有两种倾向,一种试图从人的思想原理推出宇宙的原理,认为没有任何东西是人的理智所不能认识的;另一种认为真理是向人隐藏着的,人实际上什么都不能认识。赫伯特认为这两种倾向都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确实知道一些真理,问题在于如何对它进行说明。赫伯特对真理的说明是分析的,他的基本步骤是:首先将真理分析为它的基本元素,并考察各元素的性质;然后的种类进行分析,并分别考察构成各类真理的各项因素的性质和关系。显然,这一方法着眼于真理的结构和发生过程,它的特点在于它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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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认为真理由三个基本因素组成:一是不依赖于人心的“对象”,它是客观的因素。这个“对象”是广义的,它可以是事物、语言或符号;二是人心的“能力”,它是主观的因素,它是可以“发展出与对象的不同形式相关的不同理解形式的内在能力”;三是使能力与对象“符合”,从而使真理的认识得以实现的“条件”。三者缺一不可。他给真理定义为“在恰当条件下对象与能力的符合”。这里的“符合”(conformity)有“对应”、“一致”之意。当人心的某种能力在一定条件下指向与其相应的恰当对象,人就获得了某一相应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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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主观与客观的“”符合来说明真理,并不是新观点,而是古已有之的一般看法。赫伯特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认为与客观对象发生“符合”的是人心的能力,而不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影象”、“印象”等心像或由此抽象出来的命题或概念。换句话说,在他看来,人的认识活动不是心灵对外部世界的“摹本”式的反映,而是心灵在对象上的作用。这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心灵受外界对象的影响而“被动”发生,后者是心灵“主动”发挥能力的结果。赫伯特的一个基本观点是: 在认识活动中,在心灵与外界对象的关系中,心灵“永远是主动的”,对象永远是被动的。他反对用心灵与外界对象的“相互作用”来说明真理的认识,因为那样就为对象的主动性留下了余地。如果按赫伯特所说,对象完全是被动的,那就意味着人的一切认识都是心灵主动寻找对象而形成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人接触外界对象的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心灵主动寻找对象,而是对象的出现引起心灵的变化和反应。赫伯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对象是主动的,心灵是被动的,而只是对象的出现将心灵中“潜伏”的能力“唤醒”,使心灵的能力“扩展”开来。赫伯特此说不足以捍卫他的观点,因为对象将心灵的能力“唤醒”本身就意味着它有某种“主动性”。不过,赫伯特对心灵的主动能力的强调是值得注意的,它影响了后来剑桥柏拉图主义者关于精神对物质的能动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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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人的能力时,哲学家们往往强调它们的个性和差异,并依此将认识主体分成等级。赫伯特则强调人类能力的普遍性和共同性。这种能力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是人类能够达到共同真理的认识和心理的基础。对赫伯特所说的能力不应作抽象笼统的理解,它们是具体的、特殊的、依不同对象而异的。按他所说,能力与对象一一对应,有多少对象就有多少能力,只是有些能力出现了,有些能力“潜伏”着,需要相应对象的“唤醒”罢了。不过,要注意的是,不能根据这里所说有多少对象就有多少能力而认为赫伯特主张人可以穷尽真理,或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因为赫伯特在谈论能力与对象的关系时,始终是就真理的范围内而言的,他承认许多事物是人的能力所达不到的,比如人感觉不到细小的原子和物体微粒,无法理解任何超验的对象等。因此,不论能力是“显现”的还是“潜伏”的,它们构成了人类知识的界限,“我们不应寻求超出我们能力之外的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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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能力与对象的符合,这种符合不是任意的绝对的,而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媒介”。如果没有恰当的条件,即使相应的能力和对象都在场,它们的符合也不能实现。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理解真理就是理解使能力与对象相符合的条件、方法和规律。这是哲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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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与对象符合需要恰当的条件,具备恰当条件的符合必定是“和谐的”,“凡是真的东西都易于被人们相信,因为在这里对象与能力和谐相应,能力也与对象和谐相应。”[2]由此推广,人的每一能力与自然的每一对象和谐相应,整个心灵世界与对象世界和谐相应。赫伯特采用了中世纪“小宇宙”与“大宇宙”预定和谐的概念: 人心“小宇宙”是世界“大宇宙”的缩影。于是,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理解我们内在能力的性质来理解与之对应的外部对象的性质,并服从“小宇宙与大宇宙相符的法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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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真理的基本性质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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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将真理的基本性质概括为七个命题,它们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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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理是存在的”。这个命题用于反对对真理的无知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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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理与事物自身一样永恒、一样古老”。这个命题将“存在”规定为真理的主题,从时间上规定了真理的范围。它说明凡是存在的东西,不论是过去存在、现在存在还是将来存在,都具有“存在”的真理,它的存在和它的存在的真理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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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理无处不在”。这个命题从空间上规定了真理的范围。不但一切有限或无限的存在是真理,“非存在”也是真理。比如“虚构”和“谬误”虽然是“非存在”,但对它们可以作真实的描述,因此也形成为一种真理。真理的范围几乎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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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理显示自身”。这个命题表明事物的真理可以自身显现出来,这样显现的真理是“现象的真理”(The Truth of Appearance )与“事物自身的真理”(The Truth of the Thing itself)不同,虽然前者是后者的显现,但这种显现是依各种条件的,因此它与后者不完全相符。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对“现象的真理”与“事物自身的真理”作了区分:“前者是有条件的,后者是绝对的。前者只是部分上真实的,后者实际就是该事物。前者是可以分析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它与对象分开,后者则永远保持与自身的同一。”[4]这一区分是对现象和本质的区分,根据这一区分,赫伯特的真理论与现象论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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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多少事物差异就有多少真理”。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说明人心可以根据事物的差异对事物的性质作出区分。事物的差异意味着事物的不同性质(在真理结构的意义上也就是不同的“对象”)相应有不同的真理。事物的性质根据其普遍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层次,即有不同的“属差”和“种差”。通过区分事物性质的普遍程度,我们可以达到事物的“种”的本质,最终达到事物“个体”的本质。这样,我们可以通过给不同性质的事物命名的办法来研究真理,还可以根据“属差”和“种差”来研究事物的相互关系。而我们对事物命名的任何改变也反过来意味着事物性质的变化和新真理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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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物的差异根据我们固有的(innate)能力或官能来识别”。这个命题引入了另两种真理:“概念的真理”(the Truth of Concept)和“理智的真理”(the Truth of Intellect)。人的内心结构与事物的本质相对应,两者有“相似性”。但人的内心结构是否与事物的本质“相似”,需要借助概念的判断。概念的真理完全是主观的,这成为它的局限,即它不能保证永远与事物的性质相符合。比如在感官不完善或心灵有偏见的情况下,概念就会失效。这时,理智的真理就成为必要的。只有理智的真理可以确定人的主观能力是否运用得当,心中的观念是否与对象相符合。理智的真理也是主观的,它之所以能够作为最终的判据,在于它依据于心中一系列天赋的“共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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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在着一切真理的真理”。这个命题描述了理智的真理与其他真理的关系。理智的真理是一切真理中的至上者,它以其它各真理为实现的条件。只有当其他真理都达到与对象的完全符合以及各真理之间的符合,理智的真理才最终达到。因此,要达到理智的真理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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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通过以上七个命题区分了真理,即事物自身的真理、事物现象的真理、概念的真理和理智的真理。这四类真理不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表现为一个完整真理的不同方面。对任何具体真理的事例都可以分析为这四个方面。因此,在研究任何真理的事例时,都必须考察真理四个方面的情形。对每个方面的考察又可以根据真理的“结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察被符合的“对象”是什么;考察与对象相“符合”的能力是什么;考察使符合得以实现的“方法、规律和条件”是什么等。在赫伯特看来,经过这样的分析和处理,我们就获得了一套规范的程序性方法,它可以成为我们寻求真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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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然的本能”和“共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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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真理的研究中,赫伯特考察的重点是人的认识能力与对象符合的条件。他将人的能力分为四种,即自然的本能(natural instinct)、内在的领悟(internal apprehension)、外在的领悟(external apprehension)、推理性思维(discursive thought)。其中内在的领悟是指意志、情绪、情感等内心的活动,也称“内感觉”;外在的领悟是指由五官得到的感觉,也称“外感觉”;推理性思维也称“理性”。每一种能力对应于一种知识,因此,对能力的分类也是对知识的分类。赫伯特断言,除了对应于这四种能力的知识外,没有其他任何真正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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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知识根据其确实性分成等级。第一等的是自然本能的知识,它具有最高的确实性,然后依次是内感觉的知识、外感觉的知识、推理的知识。各种知识不仅在确实性上不同,而且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高级知识是低级知识的“指导”和部分的原因,各种知识形成互相关联的等级结构。在赫伯特看来,高级知识是低级知识的基础,因此对知识的探讨应当按照从高级到低级的自然的顺序进行。他没有像后来洛克等经验主义者那样从最简单的经验开始,然后上升到复杂的知识形式,而是首先考察最高级的自然本能的知识,然后扩展到次级的知识。在赫伯特的知识论中,这一考察顺序与知识发生的顺序相一致,就此而言,他对知识的考察也是基础主义的,但不是以经验为基础,而是以自然本能和相应的先天概念为基础,这是他的理性主义要求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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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认为,自然本能是一切正常人先天具有的能力,它是自然的原始设定。在宗教、道德、政治和哲学等各个领域,自然本能都是根本的原则。自然本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真理的定义所说,它是与对象“符合”的能力;另一方面它是“那种符合本身的状态”,即它是一种“理解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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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作为“符合”能力的自然本能而言,它不是心灵或灵魂本身,而是心灵活动的直接性,是心灵的“直接流溢”,它的范围与自然的命令同样广阔。自然本能表现为一种“冲动”,它的性质是“非理性的”。这里的“非理性”是指不依赖于任何演绎和推理,它与本能的直接性密切相关。在近代西方哲学中,赫伯特是最先强调认识论中非理性因素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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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作为“理解的表达”的自然本能而言,它是一切都具有的“共同概念”。自然的本能的发挥就是它自身的内容即“共同概念”的显示或展开,两者完全是一致的。“共同概念”(common notions)是赫伯特的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共同概念”是复数,它由一系列命题组成,这些命题的每一个都是一个“共同概念”。“共同概念”的“共同”二字表明了这些概念的普遍性。首先,它们是一切有正常理智的人普遍具有的,其次,“共同概念”涉及各种各样的对象,是各类对象的普遍真理。根据所涉及的对象范围和确定性的不同,“共同概念”的普遍性有所差别,但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它必定是普遍的。比如,“世界有第一因,有中间因,有终极目的”,“事物有秩序、有程度、有变化”等形而上学命题就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对象的“共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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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然本能是天赋的,与自然本能相关的“共同概念”也是天赋的,它们由自然印入人心中,归根结底是上帝的赠馈,是上帝的智慧的一部分。因而“共同概念”具有先天的确实性,它们是准确无误、不可怀疑的真理。“共同概念”所涉及的不是事物的现象,而是事物的本质,是事物内在的一致性。“共同概念”构成了哲学、宗教、道德、法律等各种学说普遍和谐的原则基础。各学科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将这些“共同概念”辨别出来,将它们用于各自合适的领域。赫伯特认为,“共同概念”是其他一切知识的基础和“指导”,一切知识最终由“共同概念”决定。对于经验来说,“与其说共同概念是经验的结果,不如说是那样一些原则,如果没有它们,我们根本就没有任何经验。”在经验的过程中,并非外部对象一出现就引起相应的经验,而是首先由心中的自然本能和“共同概念”以“预设”的方式起作用,它们是经验得以实现的“先天依据”或“先决条件”,没有它们,任何完整的经验都不可能。根据这一观点,赫伯特否认心灵是一块“白板”,否认人处理对象的能力是从对象本身得来的。他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在认识活动中,人的意识不是消极地“符合”外界事物,而是通过人心中先天结构的成分(能力和概念)主动地“指导”经验。他的这一思想与康德“知性为自然立法”的思想是一致的,因此也有人把它看成是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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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关于“共同概念”的性质的规定,普遍适用于近代哲学家对“先天”概念的一般特性的规定,因此被许多哲学家所接受和采用。在英国,剑桥柏拉图主义者把“共同概念”作为他们的核心概念之一;理神论者则把赫伯特关于宗教问题的五个“共同概念”作为他们的理论基础;后来,笛卡尔也在先验的意义上使用“共同概念”一词,在他的影响下,这个术语得到更广泛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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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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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真理》,Routledge/Thoemmes出版公司,1992年,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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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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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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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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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10期。录入编辑: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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