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转型与对外开放中的中国企业伦理问题
 

对于中国企业面临的伦理问题,我去年曾发表过一篇文章,以利益关系形态的不同划分了古典企业和现代企业,并按照利益结构的不同将中国当前的企业行为分为三类。(见《哲学研究))1996年第12期)经过进一步研究,我觉得处在转型和对外开放环境中的中国企业,面临的伦理问题似乎更为复杂;而且,经济学界和企业伦理学界的有关研究,已经逐步超出了传统的老路,提出了许多值得重视的观点。结合这些新的情况,我将原来的思考加以补充,希望扩展成一个分析框架,以便尽可能对现实作出较为完整的说明。本文就是一个尝试。

一、中国企业的环境

中国的企业正处在转型和对外开放的环境之中,这应是我们分析当前中国企业的伦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看清中国企业存在的特殊性质的伦理问题。这里所讲的“环境”不是自然环境,而是社会环境,尤其是所谓的“制度环境”。那么,中国的企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呢?我认为中国企业的制度环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中国的企业产生于一个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直到目前,这个体制的核心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从根本上被触动。因此,企业只是整个社会的一个依附性的功能部分,不具有独立意义。从企业本身而言,也不具有单纯的经济性质,而是一个多功能(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甚至意识形态的功能)的组织。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认为,分析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伦理行为的一些基本预设在我们这里是不确定的。比如,一般在分析企业伦理时,可以将“责任”作为一个核心的概念(见恩德利文章,《哲学译丛》1997年第1期),或者说一个“自变量”,因为这里隐含了独立的私人产权这个无需说明的前提,而在我国,在谈到国有企业的责任的时候,还要用“能力”(或“权利”)来限定责任,责任概念变成了一个“因变量”,因为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责任能力是不确定的。

第二,转型使中国的企业处在一种内在不一致的体制环境中。一方面,国家正在宏观整体上进行改革,经济的发展战略也在整体上将改革作为其动力,这使得所有企业都面临体制变迁的环境。另一方面,国家在改革的战略上采取了“渐进”式,所谓“先放开增量,再盘活存量”。当然,由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统治在不同地区的强弱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也只能从较为薄弱的地区获得突破,于是,体制改革变迁的过程就变成了不平衡的发展过程。比如说,多年来的“双轨制”就是体制变迁的不平衡状况的表现。总的来说,这构成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内在不一致的体制环境。例如,中国的企业间的交易活动往往是在“体制内”和“体

制外”两种企业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在无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的企业之间进行的。

第三,对外开放使中国企业在内在不一致的体制环境之上又加上了外在不一致的因素。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于体制转型造成的体制环境混乱,可能受到传统的习惯与文化和道德观念的一定制约。但是,在国际交往中这种制约会大大减弱。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伦理文化环境具有外在的不对称性,其调节经济行为的内容与形式都不同。而且不同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的道德发展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一国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在另一国可能就是允许的;在一国为社会所谴责的经济行为在另一国可能不被谴责。此外,从主观上说,在一国内被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到了另一国可能不被自觉遵守,或被认为不必遵守。这种差异造成了不同国家的企业伦理责任的不同,以及遵守伦理准则动机强弱的不同。仍以企业责任能力为例,处在变迁过程中的中国企业的制度环境本身已经不清晰,责任能力已经被弱化了,而国际合作则使制度环境进一步模糊,责任能力进一步被弱化。

二、三点理论前提

如何分析处在上述环境中的企业的伦理行为?我认为,现代微观经济理论在对现代企业的认识中有三个基本概念,这就是利益、契约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分析中国企业在转型与对外开放形势下的伦理行为的基本理论前提。

利益概念事实上是分析市场经济以及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在现代经济分析中,以利益概念为基础的“理性经济人”的“最大化假设”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公理”。这就是:“人们总是力求使他们所追求的那种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大;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人们总是取能够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一个。”(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0131页)

契约也是分析现代企业的核心概念。经济活动中的契约无非是指利益有差异甚至有对立的人(或法人)在彼此交换活动(或活动结果)时的一种约束机制。因为仅从利益动机出发还不会形成良好的交易活动,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曾经习惯于以暴力和掠夺来满足个人的私利。现代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之间必须相互承认并尊重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并且在交换中明确相互的产权界限,以便实现“合理的”最大利益。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moral risk)严格地说是一个更为现代的概念。这一概念关注的是,在经济高度发达、市场密度增加、产权界限和利益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从而经济行为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与“行为不确定性”相关的道德问题.制订并实现契约。比如说,如何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完全的情况下,在“委托一代理”人之间执行契约;如何在“团队生产”环境中克服“白搭车”(free rider)一类行为,等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上述概念在不同的经济思想体系中的内容和关系是不同的。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了一条思想线索,其中利益、契约和道德是统一的。这就是说,经济主体在利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自由签订契约,通过交换自动实现社会总的福利的最大化。在古典经济学确立的这个经济模式中,进入生产和交换的人是产权清晰和完全自由的,缔约过程是信息完备和竞争充分的,人们实现的利益是完全均衡的。这几乎就是一个功能完善的机械的整体,对其进行道德的观察和分析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善”就存在于对

个人利益的追求之中,并且在所谓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中实现了。

可以将“道德外在化”(参见科斯洛夫斯基《资本主义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4页)看作从另一条思想线索出发,对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以来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想化所作的一个原则性的批评。在前一条思想线索中,道德问题只是被人为地排除了,而没有解决。从马克思以来,经过福利经济学,一直到近年来的新制度学派,都强调了利益、契约与道德之间的不和谐性,其中心思想是:个人功利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实现社会总的功利的最大化,因为契约是不完善的,经济活动有外在性。

简略地说,马克思的批判说明了契约内部的不完善。马克思指出,企业的内部市场关系即资本和劳动的契约关系是不完善的。资本在对劳动的使用中占有了未曾付费的工人的剩余劳动,因此资本家将他的生产的成本转嫁给了工人,而工人将生产的收益转移给了资本家。这种交换并非道德,而且也未能导致社会福利的实现(经济危机)。福利经济学是对契约外部的不完善的说明。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差异”的问题,即所谓“某甲在为某乙提供一些服务的过程中(这种服务是有报酬的),附带地也给其他人(不是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带来损害,这种服务得不到受益方支付的报酬,也不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补偿”([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4页)。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成本与收益上的不平衡,使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成为合乎伦理的。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将契约全部看作是不确定和不完善的,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是不确定的,因而契约的发生和执行过程都会有风险,应该把“道德风险”作为交易的成本计算在内。不妨将这种观点称为“道德内在化”。

上述后一条思路应该说较为适合于我们分析当前中国企业的伦理问题。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一种经济、社会、政治整体化的体制,这种体制已经形成了社会化的生产体系和一定的利益关系格局,因而改革涉及到整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必须是经济、社会、政治多方面的一体化操作,而市场对利益关系的自发调节作用只能是有限的,大量的利益交换要在市场之外进行。这不像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种可以依赖市场的自发作用的社会经济体制,反而有些类似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此外,改革已使我国的企业普遍具有了利益动机,但是过分缓慢的体制转型和极其迅速的对外开放又使企业的制度环境高度不清晰和不一致。这就使企业行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契约对利益交换的约束能力越来越低,“博奕”成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普遍特征,企业经营活动的“道德风险”空前扩大。

三、企业行为的三个层面

现在运用上述观点来分析中国企业的实际伦理问题。我想,美国学者恩德利将企业的活动分成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观点(见《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是合用的,可以按照这种划分来对中国企业的伦理问题作一个整理,分别分析其在转型和对外开放中的利益关系状况、契约实行情况以及道德风险。

第一,企业活动的宏观层面: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我国以往的公有计划经济并不是一种不存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和谐统一体。从现象上看,这种体制是一种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功能合并一体的宏观整体经济,政企不分、上下一致。一方面是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按

照统一的社会目的使用和配置社会资本,没有人可以从自己特殊的利益出发将资本用于特殊目的;另一方面是企业依赖政府,在无差异地占有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平等获得劳动收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没有从特殊所有权出发获得劳动收入以外的资本收入的权利。但实质上,在这种体制中,作为“公有制基层单位”的企业与作为“公有制主体”的国家计划者之间始终处在各种复杂的利益矛盾之中(见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第123章,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利益矛盾的解决只有借助于政治的机制,有时还要披上意识形态的外衣,于是导致了经济运行过程的巨大风险,降低了经济效率。

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政企分离,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这意味着企业和国家、资本所有者和资本运营者分离,企业必须为其运行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和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品的服务付费,而政府则必须在收取了税费后为企业的良好运行提供服务。一种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将建立起来,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双方都将形成良好的伦理行为,消除原体制中的道德风险,使经济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转型期间的情况是,一方面,通过“放权让利”,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权逐步分离和下放了,这使国家建立在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基础上的旧式财政基础逐步缩小了;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市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到位,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也没有扩大到应有的规模,这使国家新型财政基础不能形成。这种局面造成的问题是,在企业与政府两方都发生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混乱和大量的投机行为。以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为例,在企业一边,一方面是继续承担着本应转由国家负担的大量社会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利用“所有人缺位”的实际状况,采取各种方法减少积累、扩大消费、转移利润,逃避企业应尽的义务(如建立“体外公司”);在国家各级行政机构这一边,一方面由于未能控制对企业国有资产应有的收益权,造成了企业利润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在企业效益下降、财政来源日益减少的情况下,又不得不用各种办法扩大收费,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其国家行政功能(如“乱收费”)。这就形成了相互投机的关系,使企业与政府两个方向上产生伦理问题。

在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过程中,上述道德风险无疑是会加大的。首先,越是与国家产权关系明确、国家没有明确理由加以行政干预的企业,越是有可能逃避社会义务,对国家采取投机行为(如偷、逃、避税现象)。其次,一些地区急于发展经济,往往会选择短视的经济发展战略,饥不择食地吸引外资,自立优惠政策,随便减免外商的税收。这进一步降低了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使外商认为可以随意对待。另外,在仍然承担着大量社会负担的国有企业和与之合作、合资的外商之间,还会出现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而导致的社会义务隐性转嫁的问题。例如,当一家承担着大量离退休职工负担以及大量职工福利的企业与外商合作时,市场的收益由合资企业独享(收益内化),而社会福利的成本却由中方负担(成本外化)。

第二,企业活动的中观层面。企业的市场关系。在我国以往的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实际上也是存在利益竞争关系和矛盾的。尽管公有制表现为由所有社会成员组成代表公有权的机构共同占有和使用全部生产资料,个人和单位之间没有所有权界限,因而没有相互利益的交换。但是,这决不是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单位”之间不存在特殊的利益,没有利益之争。事实上,正是各种特殊形态的利益之争决定了原体制中的经济运行(见上引《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第2章)。问题只是在于这些利益的竞争及其解决是建立在行政

权力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市场的自由契约过程,因而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改革无疑是要以市场机制代替计划机制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这要求经济主体的利益动机明确化,并且要在清楚的产权界限基础上进行合理交换。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使社会效益达到最大。

转型时期的特点是,市场关系已经形成,但是产权关系还未理顺,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以及公有制的多种形式。这导致企业在交易时权益界限不清,其市场行为难以为明确的契约关系所约束。特别是“双轨制”的长期存在、体制并轨的长期滞后、市场上企业主体产权状况的长期混乱,使大量的利益交换发生在明确的契约关系之外,或者是超越于市场交易规则,由此而产生大量道德风险区域。

比如说,在国有企业之间,尽管政企不分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产权界限仍然不清楚,但是市场机制的形成已经为企业造成了强烈的利益动机,于是便出现了彼此占用资源和转嫁成本,完全不遵循契约关系,不择手段地为本单位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企业间彼此拖欠货款的“三角债”,就是这个问题的最明显的表现。在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之间,则利用体制上的不同,在明确的契约关系之外进行另一种利益交换,谋求团体或个人的好处。这里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双重契约(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是几本账)。比如说,通过低价出售和高价购买等方式拿回扣和好处费,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加息转贷他人以谋利等等。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出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贪污受贿案件(据报道在全部贪污受贿案中占七成),说明了这类问题的严重性。

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无疑会加重上述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外企业的经济合作有一般性的所谓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机行为,比如说在合资中外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情况而虚报设备价格等。随着开放的扩大,信息较为全面了,这方面的风险越来越小,风险又转向了新的方面,这就是利用中国市场的特殊情况,特别是企业体制上的差异,进行契约外的交易,扩大和利用原有的道德风险区域以进行投机。比如说,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与外商签订“双重协议”,将国有企业的利益向外方转移以占为己有。可以说,中国企业处在转型过程中,其产权状况各不相同,市场行为也就千差万别,各种契约之外的五花八门的交易活动每天都在进行,而国际合作将使契约约束松弛的现象进一步扩大,道德风险的空间进一步增加。

第三,企业活动的微观层面:企业的内部关系。如前所说,我国原有体制是一种与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合并一体的宏观整体经济,这种体制内未能形成企业微观的经济机制,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基层的经济主体,也不能说这些经济主体中不存在利益关系。国有企业内部关系中的基本利益矛盾可以归结为:作为理论上的“公有制主体”的劳动者的利益与作为实际上的“公有制主体”的代表的企业的利益的矛盾。比如说,劳动者的利益在于具有不可剥夺的就业、医疗和退休等社会保障权,以及尽可能大的劳动收益权等等(可以归结为最大限度的分配),而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的基本职责则是努力完成各种指标,实现国有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可以归结为最大限度的积累)。问题在于这个矛盾不可能以市场经济的通常方式加以解决,因为企业管理者面对的是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劳动者,而他自己也是他们中间的一员(参见《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第2章),所以他们从根本上说无法(也无意

于)承担起使资本效益最大化的职责。这种利益关系状态阻碍了企业以最有效的形式组织生产以达到最佳的效益。而且,由于管理者这种软弱的地位,国家便要一再地求助于从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对劳动者加以强制和教育(从“无私奉献”到“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否则他们便会本能地转向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消极怠工)。这又使企业日益变为一种政治的甚至意识形态的组织,进一步削弱了其经济功能。

改革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化,企业的社会保障功能应该分离出去,以便在企业内部建立适应于市场关系的新的契约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国有企业已经无法承担旧体制所赋予的过重的社会负担,但是企业外部的社会保障体系却还未形成,使得这一改革举步维艰。在社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关系改革中的利益失衡无法进行补偿,于是许多人都产生了在现有体制以外寻求补偿的动机,给企业管理造成风险。

比如说,企业的领导人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的身份一直不明确,使其谋求利益的行为一直游离于企业内部合理的契约关系之外。在改革初期,他们的主要倾向是同企业的劳动者站在一起谋求企业小集团的利益,共同应付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时期给企业造成的冲击。随着企业外部市场环境的日趋成熟、国有企业自主权的日益增强、他们个人年龄的日益增长并走向退休,他们开始日益趋于追求个人利益的补偿(所谓“59岁危机”)。

企业的劳动者的情况是,在改革的前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开始时)受到了原有体制的过多保护,其扩大分配的利益冲动未有效地限制在与企业资本增殖挂钩的合理限度之内(所谓消费基金膨胀),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滞后又使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及时建立。现在进入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国有企业职工相当部分进入了生命周期中需要支出社会保障费用的时候了,但企业却已无财力去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的安全之网,以保证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面临日渐临近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逐步陷入亏损的困境,劳动者的利益被剥夺感会日益加强,由此产生各种扭曲的伦理行为,大大增加了企业内部管理中的风险。

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企)的状况也加重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这种危机感。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劳动力又大量过剩,于是就出现了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相似的资本对劳动的经济强制,劳动者处在特别不利的地位,具体表现是不执行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程度低下等。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恰恰是资本利益不受约束地侵占劳动的利益。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不愿进入私人企业工作并非是什么“思想意识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保障问题。

上面关于企业伦理问题的分析不应该给人以完全消极的印象;本文的侧重点只是提出问题,而不是全面地评估成绩与缺点。总之,在我看来,伦理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一种行为互动的准则和规范,建立在利益关系均衡的基础之上。良好的伦理行为来源于人们对于契约关系的主观判断,其实质在于利益的交换是否均衡对称。如果利益是均衡和协调的,人们就会有良好的伦理心态和行为;反之,人们就没有良好的伦理心态和行为,这时制度就会徒具形式,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就会很大。中国正处在发展和转型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制度环境又不清晰,这使企业伦理行为显得格外混乱。这就是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的困难之处。

 

(《哲学研究》1997年第12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