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以表现一定社会中人们的利益、意志、愿望和要求为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以巩固或改变一定的社会关系。它既是人们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方式的观念表现,又直接构成了人们特定的思想关系和精神生活本身。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就是实践性,不仅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直接是一种实践观念,而且意识形态诸形式之间的结构变化和发展也是物质实践发展在观念上的反映和体现;同时,意识形态所具有的“阶级性”和“虚假性”也只有在物质生产力高度发展以及实践革命中才能得以最终祛除。尽管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常常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意识,但在实质上它却只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总是以“真理”或“科学”的面目出现,而且社会大多数成员也往往把它作为真理或科学,这就是意识形态所取得的“合法性”外衣。这种外表与本质、公共性与阶级性之间的矛盾或悖论就是意识形态的内在关系特征,要解决这种悖论或矛盾,惟一的途径就是依靠物质实践过程。
所以,实践性是意识形态理论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关键线索。正是从这一实践性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功能的理解概括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以及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
一、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已经确立了意识形态在唯物史观中的地位,并把它称之为“观念的上层建筑”,且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去说明它的产生和作用等问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一定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样,马克思就区分出了作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和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对人民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制造社会的意识形态氛围,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把一定的思维方式和信念灌输给社会成员。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们都处于一定的意识形态氛围之中,接受着意识形态的教化,从而形成与社会相一致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信念。这样的教化在现实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这种普遍性一方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的自觉宣传、灌输和教育,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人们在普通的社会交往中也自然而然地把意识形态作为交往的内容,把意识形态作为交往得以进行的精神平台。但马克思同时也指出,阶级社会中的这种意识形态氛围是一个虚假的、颠倒的精神世界;统治阶级对人民进行的“教化”即意识形态教育和灌输就是对人的非人化的训练,使人成为甘愿接受统治的奴隶。马克思说,“资产者唯恐失去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把人训练成机器”,[1]从而为实现他们的利益而服务。而通过教育和教化承受了这些意识形态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意识形态的观点和情感就是他们的思维的本己方式与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于是,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就被遮蔽了,人们看到的意识形态就是所有人都没有疑义的共同的、真实的“知识和文化”。
可见,在这种教育或教化中,意识形态覆盖了或消解了社会成员的真实利益和意愿,使人们难以发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从而沦落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俘虏”。这样一来,他们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也就只能表现为对阶级社会的某些方面或环节的反抗,而不会触及整个意识形态,即便是有所触动,新建立起来的也只会是过去意识形态的翻版。
正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指出的,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更是把这种意识形态灌输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从依靠国家机器或国家政权的统治方式转变为依靠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来维持其统治了。而且,他们还分析了资本主义利用现代交往手段的多样化而加速和加深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宣传,从而使意识形态越来越有效地影响社会生活甚至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使人成为了异化的人,社会也成为了单向度的社会。
在马克思那里,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不仅在实践中充当着“软国家机器”的作用,而且在理论上,它也是一个由“政治观念、法律观念、宗教、哲学和艺术”等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意识形态作为对特定社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一种系统的反映,作为一种对特定的社会关系反映而形成的思想体系,其内容不仅包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也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我们认为,意识形态之所以为意识形态,它与普通的社会意识或精神生产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在阶级社会形成之前,意识形态就表现为社会意识或精神生产,而当阶级社会出现以后,普通的“没有历史”的一般社会意识或精神生产就变成了具有“上层建筑”特色的意识形态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人类的意识形态才能够恢复成为一般社会意识或精神生产的状态,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意识形态才能真正作为一般知识形态而存在。换句话说就是,在阶级社会中,一般社会意识表现为意识形态,它所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内容往往从属于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后而形成的思想逻辑框架,因而它们往往不可能得出对于自然的科学认识,真正的自然科学的认识的形成是在“事后”发生的,即是在阶级消灭以后才发生的。
二、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不仅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而存在,而且,在阶级社会中,它也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自我意识。也就是说,统治阶级不仅将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以及艺术等意识形态诸形式作为思想文化灌输给社会成员,而且他们自己也深信着自己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又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存在。
意识形态之所以会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意识形态来自于统治阶级的阶级实践,与这种阶级的历史命运紧密相连,并已经内化为阶级成员的基本信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意识形态可以成为统治阶级进一步进行阶级实践的思想指导,成为这个社会制度的理论辩护者。
马克思指出,阶级是以一定的利益为基础的经济性集团。这种利益是阶级实践动机的最初根源。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自我意识,体现的正是这个阶级在社会上的利益和命运。所以意识形态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轴心的精神现象,其真谛不在于正确地反映社会现实,而在于切实地领会本阶级的利益。
当我们说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的时候,指的就是意识形态发挥着这样的作用:从精神的方面把统治阶级的利益合理化,把与统治阶级利益内在统一的生产关系合理化,并以知识、观念和信念等形式保证这种利益的实现。为了做到这一点,意识形态必然从各个方面掩盖这种利益的狭隘性,给它披上自然性的外衣,将其打扮成一定如此的必然的、社会的每个人都期望实现的普遍利益。同时,它也由此使本阶级的成员实现利益上的自觉,从而在精神上凝聚起来。从历史上看,统治阶级只有具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它才走向自为和自觉。一般的阶级成员未必可以在自己的实践中领悟到自己真实的根本利益,他们时常只是以经验性的体会表达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意识形态则把这些经验性的利益观念纳入其中并加以提炼,使利益观念穿上了知识和信念的“服装”,从而表达了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根本愿望和取向,于是统治阶级的成员拥有了知识武装库和精神家园,拥有了特殊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观念,也表现为统治阶级对自己命运的自我意识,也就是对自己阶级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的自我意识。虽然说统治阶级对自己命运的理解总是带有“讽刺性漫画式”的虚妄和幻想的性质,即认为自己的使命是永恒的;但其在聚集阶级力量方面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来自于这个阶级特殊的阶级实践。因为每一种意识形态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源于这个阶级在实践中制造的社会现实。所以,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实践的观念表现,体现着阶级实践的特征和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会根据现实的需要把意识形态诸形式中的某种形式重点作为自己阶级实践的主要内容或对象,这就使得意识形态在框架结构上呈现出政治意识形态特色、法律意识形态特色、宗教意识形态特色或哲学意识形态特色等。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就把宗教活动作为自己阶级实践的内容之一,并使得意识形态在框架结构上渗透着宗教的气息,宗教几乎贯穿着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成为一根主线;而法国革命的阶级实践则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活动;德国则表现为哲学意识形态活动。
所以说,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是以统治阶级实践为基础的阶级意识,其产生、变化和发展都与阶级实践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其阶级性不仅表现在这种“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是统治阶级的认知体系,而且它还表达了统治阶级的阶级信念、价值取向以及对“自我超越”的领悟。
当意识形态表现为阶级信念时,它就会对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牵引作用。它可以使阶级成员形成一定的成见,以自己的取舍来裁减现实和做出决策。由于意识形态是由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宗教、哲学和艺术意识形态等诸形式构成的。所以,当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表现为一定阶级的信念时,它就会分别以政治理想信念、道德信念、艺术信念以及宗教信念等具体形式出现。这些信念会在现实的生活中分别充当现存的“阶级社会”辩护的角色。因为统治阶级的信念当然会把对现存社会的维护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因而当然会把现存社会描绘成合情合理的美好社会。但是这不排斥阶级信念对现存社会的具体方面的批判和对社会未来发展的理想性设想,以便把现存社会描述成不断完善的过程,从而引导人们沿着它所设计的方向走向未来,可见,统治阶级的理想和信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理想的信念就会软弱无力。然而,统治阶级的阶级理想和信念决不会超出其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也就是说,这种“自我超越”意识只是统治阶级利益所允许的“度”内的概念意识。当这个度有被超越的危险的时候,这种自我超越意识就立刻转变为“自我维护”意识。
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就是以阶级实践作为自己的使命,就是为统治阶级的实践提供思想指导。这样的意识形态能否发挥“维护”作用,与意识形态中的真理性基础并无多大关联,而是与其所发挥的召唤作用和社会整合作用关系密切。这种召唤作用和社会整合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心理层面和理论层面。在心理层面上,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心理,潜藏于阶级成员的无意识活动之中,从而无声无息地影响着他们的社会行为;在理论层面上,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发展学说,是统治阶级在思想观念中创造的一个世界,统治阶级会将这个观念的世界诉诸具体的规划和方案,从而对整个社会实践发生重大的影响作用,牵引着被统治阶级也跟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走。所以,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在精神上受意识形态的控制而不能回归自己。
正是因为当意识形态在充当“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时候,是以种种方式、通过种种层次深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并内化为人们的日常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所以,人们才很难发现意识形态的这种以阶级性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性和控制性。在意识形态虚幻的太阳光的照耀下,虚假的影像反而成为了现实本身,这就给我们造成了一种假相,似乎统治阶级的实践都是从意识形态开始的,实践的成功也就是意识形态在现实中的展现,这也正是“观念统治世界”命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
由上可以看出,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其所具有的阶级性是与其唯心主义本质和为统治阶级思想辩护的本质密不可分的,所以马克思往往是在对意识形态的唯心主义本质进行揭露的基础上来分析其为统治阶级的利益积极性辩护的本质特征的。西方学者帕雷卡在其《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一书中就指出,马克思是在两种相关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的:唯心主义(Idealism)和思想辩护(Apologetic)。也就是说,在作者看来,马克思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是为了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唯心主义性质和为思想体系辩护的功能,而且意识形态的这两个方面的特点还不是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唯心主义是导致辩护功能的原因,也为辩护功能提供了认识论基础。[2]在帕雷卡看来,马克思一生的意识形态理论都具有这两方面的含义。理由是:(1)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都称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为“意识形态学家”,称其理论体系为“意识形态”,而不是唯心主义者或唯心论。马克思使用唯心主义这一术语不是专指某种具体的关于知识的本性的哲学教条,而是指关于意识的本性的一般理论。因为马克思认为西方哲学一直被二元论所统治,这种二元论表现在对主体的看法上,所以唯心主义就是关于人的二元看法的必然结果。唯心主义代表着这样一种观点:意识能够脱离其内容而存在。唯心主义认为,精神或意识优先于物质。于是,唯心主义者将自己阶级的、自己社会的和自己历史时期的观念和经验加以普遍化,以便于为自己的存在提供合法性证明。这样,唯心主义者就变成了辩护者。(2)这样,马克思就在唯心主义和辩护这两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这不仅体现在他首次使用意识形态术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体现在其他著作中,但每一部著作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中的意识形态主要指的是唯心主义;而《剩余价值论》和《资本论》中的意识形态则主要指的是辩护。但是,这并不影响马克思在同一部著作中对意识形态双重含义的理解。[3]
我们认为,帕雷卡的这一观点本身尽管值得商榷,但却为我们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拓展了理论视角,更值得一提的是,他为我们理解意识形态的“阶级社会维护意识”本质提供新思路。但是,我们当然不能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观点简单地归结为意识形态的辩护性、唯心主义性质或阶级性。实际上,阶级性只不过是意识形态的众多特征之一。
三、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不仅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即“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也是阶级社会的主流文化。可以说,意识形态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还具有文化性。从这一点看,我们可以认为,到资本主义社会为止的文明社会的主要文化都属于一定的意识形态。人类文化正是通过意识形态这种形式得到了发展。所以,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
马克思认为,以意识形态的演变为形式的阶级社会的精神生产和思想文化的发展,是社会分工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社会上逐步出现了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统治阶级的思想家”称之为“意识形态阶层”;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还对意识形态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精神生产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马克思说,物质生产中的对立使一个由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它们的作用不管是好是坏,因为必要,所以都是好的。在马克思看来,庸俗经济学家就是资本主义中的意识形态阶层的主要成员之一,他们的基本使命就是从观念上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从而最终把自己变成资产阶级的佣人。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意识形态阶层的存在,所以使得阶级社会中所谓的“自由的精神生产”只能在狭隘的范围内才有可能。
如前所述,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认为,精神生产或者一般社会意识形式只有在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才表现出意识形态性来。这一点从马克思的晚年人类学研究笔记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因为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意识形态,而只存在一般意识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阶级社会)以后,精神生产或一般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就是以意识形态的演变和发展为表现形态的。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意识形态”生产和“自由的精神生产”概念之间作出了理论上的区分。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将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或一般精神生产(既包括原始社会的也包括阶级社会的)划分为:(1)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生产——“意识形态阶层”的精神生产活动;(2)一定社会形态下的自由精神生产——一切非统治阶级的、独立的自由精神生产活动。然而,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精神生产在一开始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一个集团占有其他集团的物质劳动为前提的活动,所以作为人类生产的独立形式的精神生产从开始就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而进行的。换言之,在阶级社会中,所有的精神生产都必须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情境中进行。所以,一方面是我们在理论上对意识形态和一般知识形态进行区分,另一方面则是我们看到了在现实实践中,意识形态和一般知识形态的融合,这也正是意识形态理论的“悖论”之处。如果不了解这一悖论,我们就无法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践性本质。
意识形态悖论的存在,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进入文明社会(或阶级社会)以后,人类的精神生产或一般社会意识形式,就以意识形态活动的面貌出现,即意识形态开始充当着人类文化发展重要场所或载体的角色。
当我们说意识形态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载体而存在的时候,我们就是要说明人类精神生产和文化发展在文明社会中总是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和特殊性。这些精神产品不是对人们面对的自然、人及人类社会总体的客观揭示,而是围绕着精神生产者所属阶级的利益为转移的知识,其中很大的部分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另外也说明人类精神生产在文明社会中不能离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为人类精神生产提供了思想文化的氛围和环境。例如,概念的约定、命题的公认等这些人们进行精神生产的必要条件,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情境下产生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然而若没有它们,我们就难以进行思维和难以作出让人理解和可以言说的结论。所以,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也可以称为文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中介和公共领域。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一中介和公共领域几乎已经和物质生产实践一样,对人产生了一种不可抗拒的和无处不在的支配力量。
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它作为既定的环境,制约着人们创造文化的视点;第二,它作为既定的思维结构,制约着人类创造文化的方式;第三,它作为既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制约着人们对文化的创造。也就是说,在文明社会,文化主要通过意识形态的途径进行生产。[4]因为在文明社会中,文化的制造者大多属于意识形态阶层,意识形态生产和文化生产在他们那里是一个同体的过程:意识形态的制造同时也是文化的生产,反之,文化的制造同时也是意识形态的生产。因而,在文明社会中,文化总是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而意识形态也总是具有一定的文化性。所不同的是,文化的概念常常用于指认社会精神现象,而意识形态概念则往往指认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意识形态就是对文化的侵蚀,是文化发展的羁绊,而文化就是对意识形态的抗拒,文化产生于意识形态的终结处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显然否认了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质,在文化观上表现出了片面性,这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即消解了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革命文化与反革命文化之间的区别与对立。所以,实际情况是:在文明社会中,意识形态历来都是文化发展的场所或载体,人们接受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接受意识形态的过程。我们看到的历史现实是:历史上的政治文化、伦理文化、宗教文化和哲学以及艺术文化都是积聚在意识形态的诸形式之中——即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宗教、哲学和文化等意识形态之中。
当然,随着历史的转移,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所代表的统治阶级会走向灭亡,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质和功能也就会消逝而成为客观存在的文化遗产或传统,后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中吸取自己需要的部分或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环境。
我们说意识形态是人类文化发展的载体,是为了说明在文明社会中,意识形态所具有的悖论性以及由这种悖论性所带来的人们在把握意识形态概念上的困难,并试图借此揭示意识形态和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但这并不是说文化本身就等同于意识形态。当我们把视角转向
文化的时候,我们同样可以说,在文明社会中,文化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意识形态性,但文化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属性,就像意识形态除了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之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一样。
而要从根本上理解意识形态的悖论以及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本身的关系问题,只有在现实物质世界即实践中寻找答案。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变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基础。意识形态和文化作为观念性的存在当然也不例外,它们的发展和演变归根结底都是根源于一定时代的物质生产实践。实践是它们演变的本源,也正是实践的发展使得意识形态在文明社会中不得不充当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角色,否则,它就会失去存在的依据。
从唯物史观的立场出发,当我们在考察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问题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物质实践在意识形态发展演化过程中的决定性意义,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的文化载体,它本身已经成为该社会的文化主流,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文化背景和土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们所处的世界就是一个以意识形态为主体的世界,是意识形态使人从自然的存在转变为社会的存在,并进而对社会发展发挥着全面而持久的影响和作用。阶级社会是在意识形态之中进行演进的,正如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进行演进一样。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发展的文化和思想土壤,而阶级社会又是意识形态变迁的现实基础。这就是意识形态发展演化的事实,透过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看清楚社会发展的事实。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89页。
[2]Bhikhu Parekh.Marx’s Theory of Ideology[M].London: Croom Helm Ltd. 1982,第1页。
[3]Bhikhu Parekh.Marx’s Theory of Ideology[M].London: Croom Helm Ltd. 1982,第2页。
[4]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概念即精神文化。我们知道,广义的文化指的是人类一切活动的产物,包括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总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文化指的是其中的精神文化部分,而且主要是指其中以社会生活为对象的部分。
原文载《教学与研究》2004年3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