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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米特“隐含知识”概念析评
   

在达米特建构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中,显示性本是核心原则,是贯穿于达米特意义理论中的一条主线。达米特是基于“隐含知识”概念的哲学分析而提出显示性原则的,“隐含知识”概念构成了显示性原则的理论根基。本文试图在达米特意义理论的背景下,分析“隐含知识”的基本内涵以及它对于意义理论研究的理论价值。

一 “隐含知识”概念提出的背景

“隐含知识”概念是在构造意义理论的背景下提出的。构造意义理论的前提是澄清“意义”概念,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理清“意义”概念与“知识”概念、“理解”概念之间的关系达米特认为,意义与知识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表达式的意义是说话者所具有的这种知识的内容,它构成了他对于该表达式的理解;如果某个人是有语言能力的说话者,……也就是说,他知道这门语言,那么表达式的意义就是他关于该表达式所必须知道的东西。”[1]而意义与理解的关系是:“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当某人理解它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限制了可容许的意义的刻画:它必须被描绘为一个说话者能够知道的东西。……在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和不可否定的。”[2]因此,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说话者理解该表达式时所获得的知识。意义、知识与理解三者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达米特对意义概念的刻画是离不开对说话者知识的说明的。

在这个基础上,达米特提出了关于意义理论的经典表述:“一门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任务是给出这门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即语言的说话者如何用它来进行交流的说明:这里的‘交流’仅仅指‘通过说出该语言的一个或多个语句做它所能够做的一切事情。’……意义理论是理解理论,即意义理论必须说明,当某人知道一门语言时,当他知道该语言的表达式和语句的意义时,他所知道的是什么。”[3]达米特是从两个视角界定意义理论的:一个视角是从“语言如何工作”、“语言的说话者如何用它来进行交流”阐明意义理论,它表明意义理论是关于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理论描述。另一个视角是从“说话者对语言的理解”阐明意义理论,它表明意义理论是关于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的理论。

达米特界定意义理论的两个维度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从前者出发来定义意义理论必然导致从后者出发来定义意义理论。语言工作方式的说明必然是语言使用者使用语言的实践的说明;而语言使用者的语言实践的主要形式就是语言交流,语言交流的主要问题就是语言理解问题;而语言理解主要是从说话者的语言知识角度来阐发的。因此,对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主要是对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理解的说明,进而是对于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知识”的说明。我们从达米特对意义理论的定义也可以看出他研究意义理论的出发点,即不直接探问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而是从语言的工作方式,语言使用者的语言实践出发来研究意义概念和意义理论。在这里,语言使用者是认知主体,“知道”、“理解”等核心概念是认知概念。由此,意义概念和“知识”概念、意义理论与知识理论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语言知识出发来探讨意义问题就成为一种基本的理路。隐含知识的概念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提出来,并被用以刻画意义理论的。

二 “隐含知识”与“语言知识”

如果从“语言知识”概念出发来阐发“意义”概念,那么首要问题就是要把握说话者的语言知识的基本特征。达米特认为,说话者关于一门语言意义的知识具有“隐含”的特征,主要是“隐含知识”,说话者虽然不能表述这种知识,但他能通过他的语言实践显示这种知识,他也可以在这种知识呈现在他面前时认识它。隐含知识“这个术语应适当地被保留以用于这种知识,即它的所有者不能用语词表达,但每当呈现在眼前时,他能够认出这是它的一个表述。”[4]达米特从两个角度论证了“语言知识是一种隐含知识”这个命题。

首先,从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看,说话者并不具有关于他所使用语言的明显的意义理论的知识。这表现在,当一门语言的说话者能说这门语言时,我们要求他说明他具有的关于这门语言的意义理论的知识,他常常不能加以明确地陈述。这是根据说话者的经验事实来论证的,因此是一种现象的分析。

其次,达米特还从意义理论的哲学任务的角度加以论证。他认为,意义理论要解释说话者关于意义理论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这个哲学任务要求我们不能把这种知识看作是明显的知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对其他语词和表达式意义的把握来获得相关语词和表达式的意义,即语词和表达式的意义由纯语词的解释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一些语词的理解是建立在对其他语词理解的基础上的。显而易见,这种对语词意义的解释预设了对其他语词意义的在先解释。由于明显的知识可以由陈述这种知识内容的语言能力表现出来,因此,说话者表达他具有的这种明显知识的能力就可以作为他具有这种知识的适当说明。达米特承认,在上述情况下,“只是通过陈述为了理解这个语词一个说话者所必须知道的东西,意义理论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并不存在任何关于表达这种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的特别的困难;它体现在什么地方,已经由所给出的说话者关于语言这个部分的理解的说明显示出来,而这个说明只需陈述所谈到的这种知识。”[5]达米特指出,在许多哲学语境中,我们有权这样做。

但是,在达米特看来,并非所有语词和表达式的意义都能够这样加以解释的,因此并非所有构成对一个语词理解的知识都是可用语词表达的知识,即明显的知识。存在一些语词和表达式,它们的意义不能根据其他语词和表达式的意义来说明,意义理论不能陈述的正是它们的意义。这些语词与表达式就是在纯语词解释中被预设的那些语词与表达式。“当我们的任务恰恰是解释语言理解(把握)一般体现在什么地方时,它显然是循环了。如果我们说它体现在关于这门语言的意义理论的知识上,那么我们就不能根据陈述它的能力来解释具有那种知识,这预设了对陈述这个理论所使用的语言的理解。”[6]因此,虽然我们已经陈述了该语言的意义理论,但这并没有一般地解释语言的理解(把握)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因而没有完成意义理论的哲学任务。语言意义的说明不能建立在关于任何语言知识假定的基础上,这是完成意义理论哲学任务的必然要求,它也就决定了说话者的语言知识(意义理论的知识)具有隐含性这一基本特征。

三 “隐含知识”与“语言实践”

达米特提出“隐含知识”概念是为了描述说话者的语言实践,但它受到了质疑与批驳。一种反对“隐含知识”概念的观点认为,如果语言知识是隐含的,说话者不能明确地加以陈述,那么,这种隐含知识似乎就是说话者心灵中的内在装置,说话者对语言的理解就在于这种内在装置。因此,达米特的“隐含知识”概念导致了心理主义。达米特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隐含知识的显示性特征能够避免对于它的心理主义的指责。在他看来,要避免对意义理论的心理主义的说明,必须诉诸于说话者的语言行为,即说话者的语言实践,它是客观的可公共观察的。达米特说:“意义理论并不打算成为一种心理学假说。它的功能只是在于提供一个构成某种语言掌握的复杂技术的分析,根据据说他知道的东西来展示掌握这门语言的人能够做什么;他关心的并不是描述任何能说明他具有这些能力的内在心理机制。”[7]如果一个火星人或一个机器人能说一门人类的语言,具有人类一样的语言行为,那么我们就认为它也具有与人类一样的关于意义理论的隐含知识,尽管它与人类的内在机制是不同的。因而,达米特坚决反对把意义理论的隐含知识解释为人所具有的内在机制的观点。

达米特认为,隐含知识的显示性特征能为我们提供关于语言理解的合理说明。语言理解是可以公共观察的现象,说话者对语言的理解只体现在他对语言的使用中,体现在说话者共同参与的语言实践中。隐含知识可以通过说话者的语言实践加以说明与辨别。“除非有可能说明它的显示体现在什么地方,否则隐含知识不能有意义地归属于某个人:我们说某个人具有这种知识,某个人缺乏它,那么在他们的行为或能力之间必定存在可观察的区别。”[8]如果说话者具有不同的关于意义理论的隐含知识,那么他们必然具有不同的语言行为,他们对语言的使用方式也必然不同,因而他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理解也必然不同。反之,当说话者不能在他的语言实践中显示出他声称具有的隐含知识时,我们就不能说他实际上具有这种知识。达米特说:“按照使用完全确定意义的用法这个论题,……仅当他能在适当的场合下完全显示那种知识时,我们认定某人具有隐含知识才是有意义的。”[9]由此可见,说话者是否具有隐含知识,说话者具有什么样的隐含知识,诸如此类问题都是根据说话者对语言的使用来说明的。语言使用是公共的可观察的现象,语言实践的客观性保证了隐含知识的客观性。因此,达米特虽然使用了“隐含知识”这个认知概念,但他并没有把它作为“意义”的心理学说明的手段,而是作为说话者客观的“语言实践”说明的基本概念。

另一种反对“隐含知识”概念的观点认为,既然意义理论是描述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那么为什么要通过隐含知识的概念,而不直接描述说话者的语言实践呢?这实质是需不需要“隐含知识”这个概念来描述语言实践的问题。

这种观点是借助于把语言实践与棋类游戏进行比较来论证的:我们不必通过游戏者对游戏规则的掌握来说明游戏者走一步棋的意义,来说明这种游戏的本质;相反,我们仅仅是陈述这个游戏规则,也就是描述玩这个游戏的实践。同样,就语言这种游戏而言,我们不必通过说话者对语言的掌握来说明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来说明语言的本质;相反,我们只是描述说话者对语言的掌握所使他能够从事的社会实践。因此,我们不必诉诸于知识的概念,当然也不必诉诸于隐含知识的概念。

这个论证给达米特提出了一个关于意义理论的二难问题:如果意义理论能转化为对语言实践的直接描述,那么它最好这样转化,因此我们不必诉诸于知识(包括隐含知识)的概念;如果它不能转化为这样的描述,那么这个观点———通过把这个理论的隐含知识归属于说话者,我们就给出了他实际语言能力的描述———就是不合理的。这个论证的结论是,诉诸于知识的概念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不正确的。达米特认为,上述类比论证的错误在于假定了“游戏规则”这个概念,而“游戏规则”并不能通过直接观察所得到。[10]它没有把说话者的语言行为看做是理性行为,没有把说话者看做是具有意向与目的的人。如果一个火星人只是观察两个人在玩棋类游戏,如果火星人不知道人是一种具有意向与动机的理性动物,那么,无论他观察得多么仔细,他对人类玩棋类游戏所做的描述无论多么准确,他都不能理解棋类游戏的本质,他也不知道棋类游戏的规则。与之类似,如果不假定人类是理性动物,如果不假定说一门语言是人类的理性行为,那么,对人类语言实践的直接描述也不能说明语言的本质以及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本质。“任何语言的适当的哲学说明必须把语言看做是能够具有意向和目的的生物的理性活动。语言的使用的确是我们理性的主要表现。”[11]对于游戏而言,我们需要追问游戏者知道游戏的规则体现在什么地方;对于语言实践来说,我们需要知道说话者具有的隐含的语言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因此,我们需诉诸于“隐含知识”概念刻画与解释语言实践。

总之,达米特通过反驳各种否认“隐含知识”概念的观点,论证了隐含知识在刻画语言实践中的地位。

四 “隐含知识”与“显示性原则”

在论证“语言知识是隐含知识”这个命题的合理性与理论地位的基础上,达米特提出了构造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意义理论是理解理论,它不仅要说明一门语言的说话者知道这门语言时他所知道的语言知识,而且,它还必须给出这种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的说明。达米特说:“既然认定一个说话者具有的是一种隐含知识,那么,意义理论就必须不仅要详细说明这个说话者必须知道的东西,而且还要说明他具有这种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什么可算是这种知识的一个显示。做不到这一点,不仅我们不清楚认定一个说话者具有这种知识的内容,而且意义理论也无法与实际能力联系起来,人们以为,意义理论是对这种能力的一种理论描述。”[12]显然,达米特关于意义理论显示性原则成立的前提是,说话者关于语言意义的知识具有隐含特征,是一种隐含知识。

达米特认为,意义理论是对语言实践的理论描述。我们通过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来描述说话者的语言实践、说话者实际的语言能力。如果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不能通过他们对于语言的使用能力显示出来,那么我们既不能知道说话者是否实际具有这些语言知识(因为这种知识是隐含的),也不能用这种语言知识来描述说话者具有的实际能力(因为说话者的隐含的语言知识没有与他的语言实践相结合)。所以,要完成意义理论的任务,即要理论地描述语言实践,要解释说话者具有的实际的语言能力,意义理论的建构就必须遵循显示性原则,就必须解释说话者的语言知识是如何显示的。这种说明其实就是说话者具有这种语言知识的一个证明。达米特说:“知道一门语言就是能够使用一门语言;因而一旦我们具有语言知识体现在何处的明晰说明,我们由此就具有了那种语言的工作的说明;……反之,……一旦我们能够说清楚某人知道一门语言是怎么一回事(在知道该语言所有表达式意义的意思上),那么我们基本上就能解决涉及意义的每一个问题。”[13]上述论述表明,知道一门语言就是能够使用一门语言,给出了说话者的语言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的说明,也就给出了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而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就是语言的说话者如何使用语言的说明,即,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说明,这就完成了意义理论描述语言实践的任务。因此,在达米特看来,如果意义理论不能把语言知识与语言实践结合起来,那么说话者具有的意义理论的知识就与说话者的语言实践没有关系,由此这种理论也就失去了作为对说话者的语言实践进行理论描述的作用,这从反面说明显示性原则在意义理论构造中的作用。

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在达米特意义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贯穿于达米特意义理论的各个方面,是达米特意义理论的灵魂。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是达米特批判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基本标尺。达米特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以实在论的真概念作为构造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由此导致它不能给出说话者关于一个语句意义的合理说明,也不能把说话者关于真之理论的知识与他实际的语言能力相结合。因此,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违反了构造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

其次,它是达米特提出意义理论新构想的理论基石。在意义理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达米特提出了证实主义意义理论和实用主义意义理论的新构想,前者以“证实”概念为核心,后者以“后果”概念为核心,这两个核心概念都是从说话者的语言实践中概括提炼出来的概念,分别与“确立一个句子是真的”和“接受一个句子为真”等语言实践相联系。这两种意义理论新构想的一个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遵循了构造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它们都与语言实践紧密联系,说话者对于语言的理解都能通过他们的语言实践显示出来。

最后,它是构造意义理论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前提。达米特还提出了构造意义理论的彻底性原则与分子论原则,而显示性原则是它们的前提。意义理论的彻底性原则要求,意义理论在解释说话者关于语言理解的同时,也要说明说话者具有语言表达式所表达的概念。[14]因此,这个原则的前提是:意义理论应是理解理论,它要说明说话者知道一门语言时他所知道的究竟是什么。由于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是隐含知识,所以它必须能在说话者实际的语言能力中显示出来。如果没有显示性原则,那么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就不能被明证,说话者对于语言的理解也不能被刻画,作为理解语言表达式意义的必然结果,说话者对于相关概念的掌握也不能得到说明。如此,这种关于语言的意义理论也就不可能是彻底的意义理论,彻底性原则就失去了理论的依据。分子论原则的提出也与显示性原则有密切的关联。意义理论的分子论原则是,一个正确的意义理论应该是与分子论的语言观相一致的,或者说,它应该是一个分子论的意义理论。[15]意义理论要成为理解理论,意义理论要成为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理论描述,那么它就必须遵循显示性原则。意义理论正是通过说话者的语言知识的显示来刻画说话者的语言实践的。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知识是如何显示的,以及在语言的什么层次上显示的,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达米特认为,要实现意义理论的任务,就必须在说话者关于一个句子意义的知识与他所具有的特定能力之间建立联系,这就意味着,说话者是在语言的句子层面上来显示他所具有的语言知识的。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能够刻画一个句子的意义。因此,为了满足显示性的原则,意义理论必须与分子论的语言观相一致。

综上所述,显示性原则是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核心原则,而它的理论基础是“隐含知识”概念,前者在达米特意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后者的理论价值。因此,“隐含知识”概念的哲学分析,对于深入理解达米特意义理论,对于把握当代意义理论的基本趋势,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1][4][5] Michael Dummett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 83p. 95p. 150.

[2] Michael Dummett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Duckworth1993p. 159.

[3][6][7] [10] [11] [12] [13] [14] [15] Michael DummettThe Sea ofLanguag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 3p. 101p. 37pp. 103~104p. 104p. 37p. 4p. 15p. 19.

[8][9] Michael DummettTruth and Other Enigma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 217p. 224.

(原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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