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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
   

个人的消费是自由的,它是建立在平等、自愿、自主的基础上的。它可以根据消费者的经济状况、个人性格、生活习惯做出选择。然而,消费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个人消费的自由又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制裁力。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当代中国的经济伦理研究中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1]

一、消费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价值

国际经济伦理学界在企业的责任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也应承担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三方面的责任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换言之,企业除了创造财富,对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外,还必须对全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资公益事业等。讲人道,实现社会公正,是基本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国际有关组织专门出台了SA8000标准,以保护人类基本权益为宗旨,对企业(组织)内生产环境条件提出了最低要求。强调企业对社会公正的责任,对于当代中国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以致被认为是一个奇迹。这个奇迹的产生有众多的条件,其中之一是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由于劳动力价格低,大量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中国的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容易为国外企业所攻击的“软肋”,即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认定不够。企业为了减低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对产品生产的过程与条件不愿投入更多的物力和财力,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对劳动者和工作环境条件缺乏重视,竭力打压职工的权益空间,甚至违背企业经营的人道底线。强调企业对社会公正的责任,从理念上接受SA8000标准所体现的人道标准,才能造成社会的舆论氛围,促进职工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推动企业改变侵犯职工人权的做法,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正。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理念与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在建筑、服装、电子等行业,存在着明显压低和大量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使劳资关系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中国内地煤矿经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成为社会的重大新闻。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的强烈呼声。

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不仅仅是要解决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实践问题,即企业如何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在这里,主要有三条操作思路:

第一条,通过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既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在通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机制,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所肯定。

第二条,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假如各个经济利益主体都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时,从长远和整体的观点看,反而难以使利益主体获得更好的效益。(人们往往用经典的“囚徒困境”的例子来说明问题)。通过政府的监管即“政治解决”,是必须的。尽管这种监管可能会导致政府或监管部门的腐败,但这种监管不可能被否认和取消,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加强。

第三条,通过广大消费者的力量。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影响着企业经济发展的战略,消费者的价值观念、道德评价及行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作用正在形成,并逐渐加强。这是一股潜在的、有着广阔发展空间的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量。

第一条思路通过主体自觉自愿得以实现,而第二条则以政策法规的为后盾强制执行,第三条则借助强大的社会舆论产生重大影响力,可见三者各具特点。仔细分析归纳一下,不难看到,第一条属于企业内部制裁的范畴,而第二、第三条则属于企业外部制裁的范畴。为了更好地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将内部制裁和外部制裁有机结合起来。但从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情况分析,对第一、二条的研究比较多,其中有些问题已经研究得相当充分。但对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价值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迫切需要学者奋力开拓。

在国际上,“消费者责任协会”(The Institute for Consumer Responsibility 简称ICR)在1989年就已成立了,之后还建立了“消费者社会责任运动”网站 (http://www.onemovement.net)。该协会的宗旨在于将消费者团结起来,在企业势力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削弱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社会的控制以及建立对企业的抉择,形成消费者的强势。该协会认为,当今的社会是企业的社会,当今的文化是企业的文化,企业的势力和影响已经超越了经济和政治的结构,进入到我们文化和价值的核心,进入到我们生活的“心脏”。无论是涉及人权、环境、劳工、公民自由、经济正义、动物福利的问题,还是其他社会病态问题,企业的势力是这些问题的核心。企业的利益直接和间接地引起和加剧了这一系列问题,它们阻碍了拟议中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实施,使公众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的本质,将资源和注意力远离真实的需求。消费者只有联合起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采取抵制等手段,才能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产生威慑力,从而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这一网站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作为一种新兴的、具有巨大潜力的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量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已经走上了国际舞台。

从理论上分析,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之所以会对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于世界进入了“消费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消费和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已与过去的时代迥然不同,它表现在:

第一,消费需求对于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生产决定消费,现代化大规模生产,必然要求相应的消费规模。消费又反作用于生产,但这种反作用的“分量”在当代社会中已举足轻重。消费的增长是产生新的社会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促进生产更大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传统的观点认为,投资、出口、消费是拉动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而中共十七报告认为,为了“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使“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在这里,消费在“三驾马车”中居于前列,反映了消费在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新地位。

第二,消费者主权地位的确立。“消费者主权理论”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生产什么商品、生产多少商品,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平时所说的“消费者是上帝”正是“消费者主权理论”的通俗表达。国际著名经济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说得好:“消费者的自由意志的表达、消费主权决定着经济行为的协调,消费主权作为市场经济标准的基础是这样一种东西,即人必须愿意。”[2]消费者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对于商品的评价和选择,直接关系到商品的销售业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消费者主权理论”表明,消费者的地位在现代生活中有了很大的提高,尽管消费者作为个体,它的声音是微弱的,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形成了巨大的伦理力量,使企业不敢小觑。

海外一些成功案例表明,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对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影响不可低估。10多年前,美国200多所学校的学生举行了反血汗工厂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运动。他们从要求校方拒绝采购血汗工厂生产的商品开始,进而向耐克等著名公司施压,要求他们提高加工工厂工人的经济权益。起初,耐克公司并未理会,但当学生发动“不买运动”,耐克公司才感受到巨大压力,同意与大学生谈判,答应增加工人的福利,并公布所有供应商的名单,接受公众的调查和监督。这场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促使耐克公司和一大批欧美企业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部,负责监督和解决劳工权益问题。

在中国,24岁的香港女孩丘梓惠走在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的前列。她在香港中文大学读书期间,被1993年深圳一家港资玩具厂的火灾所震惊。在这场火灾中,80多名女工死亡,100多名受伤。这家工厂代理的是意大利某著名品牌的儿童玩具,香港老板为此赔了100多万元就破产了,而意大利企业不愿承担责任,受伤女孩命运悲惨。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丘梓惠和她的同学在那年暑假组织了一场“干净衫”行动,期望用实际行动来改善工人的待遇。他们将几家大学定制的1万多件T恤的定单直接下到工厂,每件T恤还多付2元钱用于提高工人待遇。2005年大学毕业后,丘梓蕙决定把唤醒中国消费者力量当作一项事业来做。她与一班志同道合者共同创立了“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简称SACOM)。他们高举“有良心的消费的大旗,组织香港大学师生志愿者到跨国公司在内地的代工厂进行独立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众公布,以唤醒消费者对企业不良行为的关注,从而形成一股压力,迫使企业改善现状。他们的这些行动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3]

二、从提倡入手,“唤醒”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海外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可以对企业 社会责任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消费者对社会责任意识的理解和认同是其基石。

为了培养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必须追溯到对消费行为的实质进行分析。在许多消费者看来,消费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整个过程就是公正的。至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是否来自于血汗工厂或者它们的生产过程严重破坏环境、残害动物,是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的事。也就是说,商品和服务的“清白”,与消费者无多大关系。消费者没有必要和可能知道商品和服务的来龙去脉,因此要求消费者为此承担社会责任是难以接受的。

当然,我们不能轻易给那些购买血汗工厂产品的消费者戴上一顶“不负责任”的帽子。消费者要考虑社会责任,但不要追究消费者的责任。戴上这样的帽子不利于消费者责任意识的建立,反而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应该从“提倡”的角度入手,唤醒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消费者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消费活动是一种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反映着一定的伦理和文化的要求,甚至政治的要求。例如,为了表达某种爱国主义的情感,拒绝购买某国的商品。血汗工厂侵犯劳工的权益,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了威胁。血汗工厂的大量存在与发展,不利于整个社会其中包括消费者在内的长期的、根本的利益。尽管消费者购买了血汗工厂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某些经济上的利益,但这是暂时的、局部的和有限的。当然,我们不能仅仅从工具理性角度分析问题,更应该从价值理性上把握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问题。人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道德人,需要有人道的精神。我们应该同情那些在社会最底层为生存而煎熬的弱势群体,为他们争取正当的权益做些贡献。同时,对于一个具有社会良知的消费者来说,消费“不文明的商品,难以获得幸福的感受,甚至会产生耻辱和痛苦的感觉。2006年底,好莱坞电影《血钻》上映了。该片以20世纪90年代末西非国家塞拉利昂为背景,揭露了该国的不法之徒为争采钻石将国家引向毁灭性内战,国际钻石商却从中牟取暴利的血腥内幕。“钻石是女孩最好的朋友”的时代结束了,一些好莱坞影星发起了抵制“暧昧”钻石的运动。也许钻石光彩熠熠,但一直走在时尚前列的她们不愿佩戴这些可能有“血腥味”的钻石,这体现了明星的道德良知,是值得赞许的。在以奢侈为荣的“消费社会”里,明星的这种示范作用将会对社会风尚产生重要影响。

做“负责任”的消费者是建立在消费知情权的前提下的,消费者要了解足够的有关商品生产过程的信息,才能更好地判断商品是否“清白”。有时被戴上“不负责任”消费者帽子的人,也许并不知情。要通过大众传媒的力量,使商品的来龙去脉更多地为消费者所了解。但是,假如消费者确实是知情的,消费者没有拒绝血汗工厂的商品,是否要承担道德责任?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更多地不是追求消费者的这种道德责任,而是使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的道德信念进行选择。这意味着这里的道德责任是“倡导性的,让消费者在人道和公正的信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鼓励“负责任”的消费者,而不是惩罚“不负责任”的消费者。

美国人以喜欢喝咖啡闻名于世,其每年的消费数量非常惊人,占世界总产量的四分之一。而这些咖啡大多是从拉美穷国进口的,经营咖啡的商人利润丰厚,而生产咖啡的拉美农民每磅咖啡豆仅获得40美分的收入。过低的价格使这些农民年收入在600美元上下,生活非常艰难。

“咖啡公平交易运动”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由美国一些劳工NGO和“有责任心的消费者”共同推动。由于他们的努力,美国从90年代末起建立了“公平交易证书”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加入这个体系的咖啡进口商必须以1.26美元一磅的价格,绕过中间商,直接从咖啡农合作社手中购买咖啡。与此同时,一个叫TransFair USA的独立公证机构,给该进口公司颁发公平交易证书。1.26美元一磅的价格,是以前收入的三倍左右,由此受益的咖啡农收入明显提高,摆脱了极端贫困。[4]

同样的咖啡,不同的价格,区别仅在于是否有一张公平交易证书。消费者会做怎样的选择?根据经济学家的观点,人都是自利的,因此,消费者总是考虑价格对自己有利的商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尽然。国外许多有“消费责任感”的消费者宁愿多化钱购买价格稍高的“清白”的咖啡,而不愿购买价格便宜但“肮脏”的商品。可见,在消费的选择中,伦理观念起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负责任”的消费者不乏其人。

三、中国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研究的前瞻

以“公正、人权”为核心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孕育起来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为推进中国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及其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推进中国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及其研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新的生长点。研究中国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必须研究中国的国情,并注意研究两大基本事实:

第一,由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的消费观念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可接受性的差异。也许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要让大多数消费者接受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伦理观念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东西部地区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使中国东部沿海地区首先发展起来了,人们在满足温饱的基础上,对消费的理解已经有了新的变化,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可能有相对有利的接受条件。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许多地区首先要解决温饱问题,因此,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更多的是“将来式 ”。

第二,由于诚信的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热点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和商家坑蒙拐骗的事件屡有发生,以致成为社会公害。消费者的社会权益保护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学者在研究的消费者的问题时,目光往往更多地集中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但是,随着社会诚信体制的完善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诚信问题逐步得以改善,其他有关消费者问题的研究就会更多地浮出水面,尤其是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问题。

为了推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有一系列的课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1、如何倡导消费者从价格最低化的误区中走出来,确立“公平交易”的观念,为培育中国消费者社会责任感建立伦理基础?

当代中国社会需要消费伦理观念的启蒙。在当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消费者的信条是:同样的商品,价格越便宜低越好。而商家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他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是激烈的价格战,由此形成了价格倒逼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推动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过度的“倒逼”有可能为企业不择手段地压低劳工的工资,侵犯劳工的权益提供“合法的理由”。消费者应确立“公平交易”的伦理观念,为保护劳工的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创造条件。在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中,消费者给收入低微的生产者以适当的道义的帮助,虽然不是最“理性”的“经济行为”,但可能是最“道义”的“社会行为”。虽然没有获得最大的利益好处,却也获得了道德良心的满足。当然,对于商家来说,随着消费者社会责任感影响的扩大,公平交易提高了它们的商业信誉,一部分经济损失所换取的道义形象最终可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一项针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84%的消费者说,他们对努力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的企业有着更积极的印象;78%的消费者说,他们更倾向于购买某种与自己关心的公益事业有关联的产品;66%的消费者说,他们会为了支持某项自己关心的公益事业而改换购买的品牌;62%的消费者说,他们会为了支持某项自己关心的公益事业而改换光顾的零售商店。” [5]

2、如何加强配套的政策和法规的建设,为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当代中国,“有责任”的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也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尴尬。例如,香港女青年丘梓蕙与合作者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了有关报告,督促大企业找回良心,但结果出人意料之外,海外大企业停单后,内地代工企业陷入了困境,1000多名工人的饭碗成了问题。不难看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多方面的问题。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的行动对于保护劳工权益,实现社会公正有重要作用。但当代中国的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声音还很微弱。有人估计,中国消费者力量的壮大到当今欧美消费者的水平,至少要10年以上。没有配套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难以走得很远,难以将负作用减到最小。中国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还刚刚起步,是有着旺盛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要着眼于未来。它在表达道德诉求的同时,要积极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规。

3、如何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让消费者有更多的知晓,从而支持和推动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

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前提是“知情权”,但由于消费者个人条件的限制,他们对有关商品的信息往往知之不多,对商品生产的背景更是知之甚少。而影视、广播、网络等当代大众传媒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和众多的从业人员,掌握着先进的信息技术。它们对商品信息和商品生产背景的披露,迅速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内幕”,这对于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来说,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前述的好莱坞电影《血钻》引发了一些有“良心”的明星门的抵制,就是典型的例子。与强势的企业力量相比,消费者的力量明显处于弱势,但当企业违背社会责任,而大众传媒一旦介入,强弱双方的力量就会发生变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动必将产生积极的成果。

4、如何正确认识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的“利”与“弊”?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开放的中国,大量中国的商品出口海外。海外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促使内地的企业要重视劳工的权益,具有正面的意义,然而在这同时,也难免使人产生一丝忧虑。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与欧美不同,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标准还有相当的差距,欧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是否会利用消费者社会责任运动来抵制中国商品,搞“贸易壁垒”?这需要我们加以警惕的。

从国内情况来说,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对不良企业产生了威慑力,成为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制裁力,这就为实现社会公正做出了贡献,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由于网络等媒体的兴起,消费者相互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渠道进一步便利和快捷,消费者之间情绪相互影响加剧,以致采取过于激烈的方式,有可能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代中国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要强调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在利益兼顾的原则下逐步解决有关问题。

可以相信,中国社会正在公正、文明的大道上迈进,消费者社会责任行动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利”,而不是“弊”。

【注释】

[1]周中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消费伦理观念的变革及其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3期。

[2]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经济秩序理论和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3]《新民周刊》2007年第5期,第22-23页。

[4]《影响世界的咖啡公平交易运动》,  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klk540/article/b0-i1493723.html

[5]《新民晚报》2007106A5版。

(原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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