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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穆勒的涵谓与非涵谓名称

穆勒(John S. Mill) 在其名称理论中提出了如下几种主要的名称划分,即普遍名称与个体名称、具体名称与抽象名称、涵谓(connotative) 名称与非涵谓(nonconnotative) 名称、肯定名称与否定名称、相对名称与绝对名称以及单义名称与多义名称。其中,尤以围绕着涵谓与非涵谓名称的划分所引起的争论最多,后世的逻辑学家、哲学家如凯恩斯(JohnN. Keynes) 、丘奇(Alonzo Church) 和克里普克(Saul A. Krip ke) 等人都对穆勒的这种划分及其相关观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从而大大丰富了现代名称理论的内容。
1涵谓与非涵谓名称概述
穆勒认为,涵谓名称与非涵谓名称的划分是最能深入语言本质的名称划分之一,针对这两种名称,穆勒给出了如下的定义:“一个非涵谓名称是仅仅指明( signifies) 一个对象( subject) 或一种属性的名称,而一个涵谓名称则是指谓( denotes) 一个对象并且蕴涵(implies) 一种属性的名称。”[1]在穆勒看来“, 约翰”、“伦敦”或“英国”仅仅是指明一个对象的名称,而“白”(whiteness) 、“长”或“美德”则仅仅是指明一种属性的名称,因而,这些名称都不是涵谓的。然而,像“白的”(white) 、“长的”、“有德行的”这些名称则是涵谓的,如“白的”一词不仅仅指谓所有白的对象而且还蕴涵或涵谓(connotes)“白”这种属性。如当我们说“雪是白的”时,“白的”这一名称一方面谓述(is predicated of) 或指谓了“雪”这种对象;另一方面蕴涵或涵谓了雪具有“白”这种属性。整个句子表达的意思是“雪”这种对象具有“白”这种属性。所以“, 白的”一词是一个涵谓名称。根据穆勒的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涵谓名称不仅具有指谓(denotation) 而且具有涵谓(connotation) ,而一个非涵谓名称则仅仅是一个对象或一种属性的记号( signifier) ,它有指谓而没有涵谓。
2普遍的具体名称与抽象名称的涵谓与非涵谓问题
根据其对名称所做的几种划分,穆勒认为,所有普遍的并且具体的名称都是涵谓的[2]。这里的普遍名称是指能够在同一种意义上谓述或指谓多个对象中的每一个对象的名称,如“人”、“白的”、“帽子”、“数学家”等;而具体名称则指可以表示( stand for)一个或多个对象(t hing) 的名称,如“伦敦”、“太阳”、“人”、“白的”等。显然,有些名称既是普遍的又是具体的。以“人”这个名称为例,它之所以可以指谓或表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个体的人,关键在于这些被称为“人”的对象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这些属性就是可用来与其他对象进行区别的形体、生命以及理性等。每一个具有所有这些属性的存在物都会被称为人,而任何一个不具有所有这些属性的存在物则不会被称为人。因而,“人”这个名称不仅指谓了所有具有这些属性的对象而且也涵谓了所有这些属性。根据穆勒的定义,“人”这个名称就是一个涵谓名称。在相同的意义上,任何一个普遍的具体名称都可以说是一个涵谓名称。
与具体名称相对应的抽象名称是表示对象属性的名称,如“白”、“长”、“美德”等;而与普遍名称相对应的个体名称则指在同一种意义上仅仅指谓一个对象的名称,如“伦敦”、“太阳”等。这里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抽象名称是属于普遍名称还是属于个体名称? 穆勒认为应分别考虑,有些抽象名称是普遍名称,而有些抽象名称则是个体名称[3]。那些并非只表示一种属性而是表示一类属性的抽象名称应被看作是普遍名称。如“颜色”一词,本身虽是一个表示对象属性的抽象名称,但却可以指谓“红”、“白”、“蓝”等一类属性,因而是普遍名称。甚至“白”这个词,有时也可以被用于表示不同深浅的白;还有“属性”这个词,也是所有属性共用的一个名称。但当一个抽象名称仅仅表示一种在程度上和在种类上都没有变化的属性时,如“相等”、“正方”、“乳白”等,它就不能被看作是普遍名称了。同时,按照穆勒的看法,这些词也不是个体名称,因为它们也并不各自指谓某个惟一的对象,因而最好把它们单独归入一类[4]
既然所有普遍的具体名称都是涵谓的,那么抽象名称的情况怎样呢? 穆勒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抽象名称可以被看作是涵谓名称〔5, 因为属性本身也可以有归之于它们的属性,即一个指谓属性的名称也可以涵谓所指谓属性的属性。如“缺点”这个词,它等同于坏的或有害的属性,由于这个词是多种属性的一个共用名称并涵谓那些不同属性的“有害”这种属性,因而可以被看作是涵谓的。
3个体的具体名称的涵谓与非涵谓问题
在讨论个体的具体名称的涵谓与非涵谓问题时,穆勒实际上讨论了专名与摹状词的涵谓与非涵谓问题。穆勒首先认为,专名不是涵谓的[6]。它们仅仅指谓或表示了它们所称呼的个体,而并不蕴涵或涵谓任何属于那些个体的属性。当我们用“约翰”这一名称给一个孩子命名时,或用“凯撒”给一条狗命名时,这些名称仅仅是用来使那些个体成为谈论对象的标记(marks)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给一个孩子或一条狗取某个名字肯定有某种理由,正如一个人叫“约翰”,因为这是他父亲的名字;一个城镇被命名为“达特茅斯”(Dartmout h) ,因为它位于“达特”(Dart) 河的河口(mout h) 。这点不假,但穆勒认为:“名称一旦被给定就独立于理由了。”〔7〕一个被叫作“约翰”的人的父亲也叫同一个名字绝不是“约翰”这个词的部分含义或属性;而位于“达特”河河口也绝不是“达特茅斯”一词的部分含义或属性,因为即使泥沙堵塞了河口,或者一场地震改变了河道并使之远离了这个城镇,这个城镇的名称也并不必然就会改变。穆勒这里所想表明的是:专名仅指谓或表示对象自身,与对象的含义或属性无关。正因为如此,所以专名不是涵谓名称。
穆勒还举了《一千零一夜》里盗贼用白灰在房子上作标记的例子来进一步表明专名只有指谓而没有涵谓〔8〕。当那个仅仅用于与别的房屋进行区分的标记也出现于其他房屋上时,盗贼们的阴谋就被挫败了。为什么呢? 其实只是消除了房屋与房屋之间表面上的差异而已。白灰的标记还在那儿,但已不能再用作区别性的标记了。当我们施加一个专名的时候,我们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盗贼在房屋上作标记。当然,我们并非真地在对象自身上作标记,而是在关于对象的观念上作标记。这样,一个专名就只是一个我们将它与对象的观念在心里联结起来的标记,其作用在于只要这个标记出现在我们的眼前或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中,我们就可以想到那个个体对象,也即是说,标记本身能够使我们或者在自身的经验中或者在他人的谈论中识别它所指明的那个对象。但这显然是由于我们对对象本身已经有所了解,而不是由于标记中蕴涵了什么东西。
不过,对于另外一类个体名称即摹状词,穆勒认为它们是涵谓的并且就几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讨论[9]。首先,仅仅存在一个具有名称所涵谓属性的个体是名称自身语义的一部分,如“约翰‘惟一’的儿子”、“‘第一个’罗马皇帝”等。其次,名称所涵谓的属性只能与一个对象有关联或者实际上只与一个对象有关联,如“苏格拉底的父亲”、“《伊利亚特》的作者”、“亨利四世的谋杀者”等。苏格拉底只能有一个父亲,尽管可以想象可能有不只一个人参与了《伊利亚特》的创作或亨利四世的谋杀,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其参与者只有惟一一个对象。显然,这些被称为摹状词的名称各自蕴涵了某种属性并指谓了惟一一个对象,因而都是涵谓名称。此外,穆勒还提到了与上一种情况相似的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由多个词构成的名称首先包括了一个普遍名称,因而可以指谓多个对象,但其次,它受到与其相连的其他词的限制,以至于整个表达只能在与那个普遍名称的语义相一致的情况下指谓一个对象,如“当今的英国首相”就是这样一个名称[10]。同样,这类个体名称不仅指谓了某个对象而且还涵谓了关于这个对象的某种属性,因而也是涵谓的。
4名称涵谓内容的确定性问题
根据对涵谓名称与非涵谓名称的划分,穆勒认为,对任何一个名称,虽然通常都可以判定它是涵谓的还是非涵谓的,但对于一个涵谓名称却并不容易准确地判定它究竟蕴涵或涵谓了多少内容[11]。换句话说,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对象内容有多大的差异才会引起名称的变化。例如“, 人”这个名称,一般认为除了涵谓动物性生命和理性之外,还涵谓某种外在的形体,但并不能准确地说是何种形体,即不容易确定关于人的一种标准形体使得我们可以因此拒绝称一个新发现的与人相似的物种为“人”。而且,理性作为一种允许有程度差异的属性,从来没有规定其最低程度要达到多少一个物种才可以被称作是“人”。显然“, 人”这个普遍的具体名称的涵谓远未确定并且是模糊的。
穆勒认为,人类日常思维不严密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使用没有明确涵谓的涵谓名称的习惯[12]。这其中的主要表现似乎就在于对普遍的具体名称的使用。由于人类具有倾向于概括而不是分析的天性,当新的对象不断出现时,人们通常会按照表面相似的原则来给这些对象分类,即把已经熟悉的对象的名称给予新对象。如在地面上发现了一种未知的物质,人们通常会根据其质地含糊地称其为土、沙或石。在这些情况中,人们使用没有认清其准确涵谓的名称来进行谈论与思考,并满足于把已知的相似的涵谓归之于这些名称。在穆勒看来,这种含糊的给对象分类和命名的方式给哲学家提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保留已有名称的前提下如何尽量消除其中的不完善之处。穆勒提出:“这只能通过给予每一个通常进行谓述的普遍的具体名称一种确定不变的涵谓来解决,以便于当我们用那个名称来称呼一个对象时可以知道我们实际上要表明那个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属性。”[13]这种给予每一个普遍的具体名称一种确定不变的涵谓的目的在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时给出这些名称的定义并准确地使用这些名称,这样,人类思维和语言运用中的混乱才有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5 、几点评论
我们首先说明凯恩斯(John N. Keynes) 有关名称“内涵”(intension) 的观点。凯恩斯认为,为了对名称问题进行更深入、更方便的讨论,有必要对涵谓(connotation) 、内涵(intension) 和内包(comprehension) 这三个术语进行区分[14]。根据凯恩斯的观点,内涵指的是关于名称一切含义方面(implicationalaspect) 的内容,并可划分为约定内涵、主观内涵与客观内涵,而涵谓就等同于约定内涵,内包等同于客观内涵。其中,约定内涵或涵谓只包括那些构成一个名称意义(meaning) 的属性; 客观内涵或内包则包括由名称所指谓的对象类的每一个成员共同具有的属性;主观内涵则包括那些在心理上与名称相关联的属性,而不论它们是否实际上由名称所具有。
在此区分的基础上,凯恩斯认为,我们在可理解的意义上所使用的一切名称都必然具有主观内涵;并且在任意已知的论域中具有指谓的名称也必然具有客观内涵或内包〔15〕。基于这种认识,凯恩斯对穆勒的涵谓名称与非涵谓名称的划分有如下的评论:“要是一个名称被严格说成是非涵谓的,那不可能是在它没有主观内涵或内包的意义上说的。当穆勒说非涵谓名称不蕴涵任何属性的时候这至少是含糊的;要避免误解就要修改他的定义,以便表明一个非涵谓名称所缺少的是涵谓,而不是主观内涵或内包”[16]
凯恩斯的上述评论显然有其恰当之处,在区分约定内涵、主观内涵和客观内涵的基础上对穆勒的涵谓与非涵谓名称的定义进行修改,可使其更为精确。但明显的是,这并不会改变对涵谓与非涵谓名称进行区分的结果。而且凯恩斯强调非涵谓名称不缺少主观内涵或内包并不能表明穆勒没有思考过与此相似的问题。因为在穆勒那里并没有否认象专名这样的非涵谓名称具有心理上与之关联的“主观内涵”,只是认为这与一个名称本身是否是涵谓名称无关。由此看来,穆勒用作区分涵谓与非涵谓名称标准的定义并非不恰当,只是阐释的不够充分罢了。凯恩斯为此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丘奇(Alonzo Church) 在其《数理逻辑导论》一书的序言中谈到指谓(denotation) 与含义( sense) 的区分时提到了穆勒对名称的指谓与涵谓所作的区分并对此作了如下简短的评论:“事实上,我们准备接受涵谓作为Sinn 的又一种翻译,尽管弗雷格在作出自己的区分时似乎并不知道穆勒的区分。我们不因循穆勒认为存在有指谓而没有涵谓的名称,而是坚持认为,一个名称必须总是以某种方式即通过某种含义或涵谓来指明其指谓,尽管在特殊事例中含义恰好可以还原为被称作某某的指谓的存在(如关于个体名称的情况) ,或还原为此时此地所呈现的指谓的存在(如关于指示词“这个”的情况) 。由于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异并且由于弗雷格所研究的更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将含义和指谓之间的区分归之于弗雷格而不是穆勒。”[17]丘奇的这段评论显然表明了一种全新的见解,认为应将非涵谓名称看作是涵谓名称的一种特殊情况,换句话说,无须对涵谓与非涵谓名称进行明确的区分了。事实上,进行这种区分也并不容易。这样一来,对于任何一个名称,我们都可以一般地讨论它的指谓与涵谓或含义( sense)问题了。这也正是丘奇将弗雷格( Gottlob Frege) 的指称(Bedeutung) 和含义( Sinn) 与穆勒的指谓和涵谓进行比较的原因。两人提出的概念相似,但运用概念的着眼点却不同。
为了表明自己的观点与穆勒的差别,克里普克(Saul A. Kripke) 对穆勒区分涵谓与非涵谓名称的观点进行了如下概括:一方面,对于个体名称,如果它们是限定摹状词穆勒就说它们是涵谓的,而如果它们是专名则穆勒就说它们是非涵谓的;另一方面,对于普遍名称,穆勒认为它们都是涵谓的并且每一个普遍名称都可由一组既充分又必要的属性来定义。[18]正是基于对穆勒观点的这种认识,克里普克在进行了详细论证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穆勒关于个体名称的观点是对的,而关于普遍名称的观点则是错的[19]。就专名而言,克里普克与穆勒的观点是相同的,如他同样认为,被称为“达特茅斯”(Dartmouth) 的城镇位于达特(Dart ) 河河口并不是“达特茅斯”这个名称意义的一部分,如果有人说“达特茅斯不位于达特河河口”,这并不会自相矛盾[20]。而对于普遍名称,克里普克则有一种与穆勒不同的新颖的看法,。他认为,某些普遍名称如“愚蠢的”、“胖的”、“黄的”等也许表达了某些属性,但像“牛”、“虎”、“人”等这些自然类普遍名称实际上并没有表达什么属性,它们肯定不像穆勒所认为的那样是用来定义它们的一组属性的缩写〔21〕。换句话说,克里普克认为,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自然类普遍名称并没有可用来给自身下定义的确定不变的涵谓或对它们而言是必然的属性,或许科学以后能够发现“牛”的必然属性或“虎”的必然属性,但现在却无法确定它们的必然属性。实际上,克里普克认为自然类普遍名称应与专名有更密切的亲缘关系[22]。也正是由于克里普克对穆勒的涵谓与非涵谓名称的这种认识,才使他提出了著名的后天必然真与先天偶然真的观点。
以上论述清楚地表明,在穆勒对涵谓与非涵谓名称作出区分的基础上,凯恩斯、丘奇和克里普克都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了思考和批判,从而推动了名称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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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hurch A.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Logic [M] . Princeton ,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1956. 6n.
[18][19][20][21][22] Kripke , S A. Naming and Necessity[M] . 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80. 127 ,127 , 26 ,127 - 128 , 127 - 128.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8期。录入编辑: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