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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可春】论罗素的意义指称论

在现代语言哲学的各种意义理论中,罗素的指称论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这一理论却极少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本文将以近代英国哲学史及早期分析哲学作为背景,对其进行系统的阐释及深入地探讨,并审视它在语言哲学史上的地位与作用。
罗素的意义指称论是其语言哲学的重要构成部分。学界在谈到罗素的哲学时,一般总会不加限制地说,其意义理论是一种指称论,似乎这种指称论是罗素关于语词意义的一般理论。其实,这种理论只适用于罗素所说的对象词[1]。在罗素那里,对象词是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语词: (1)从逻辑的角度看可以孤立地具有意义,即不需要以别的语词的存在为前提; (2)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无需以学会别的词为前提就可以被学会。专名、通名以及部分动词如“吃”“跑”,某些介词如“在之上”“在里面”,物质名称如“牛奶”“面包”,性质名称如“红”“蓝”“软”等等,都属于对象词。对象词构成了语言中绝大部分的语词,同时也构成了其他语词的意义的基础。弄清了对象词的意义,也就弄清了语言中绝大部分语词的意义。所以,罗素关于对象词的意义的理论即意义的指称论,在其语言哲学中至关重要。
在《心的分析》等早期著作中,罗素认为,词的本质就在于它拥有意义。那么,什么东西构成了词的意义呢? 罗素说:“语言的本质不在于用作这种或那种特殊的交流工具,而在于用作固定的联想,即为了某种眼下可感的事物──即一个被说出的词、一幅图画、一个手势,或者不是这些而是其他什么东西──能够唤起别的事物的‘观念’。每当这种行为完成时,眼下可感的事物可称作‘标记’或‘符号’,而那种它意欲唤起其观念的东西, 可称为该符号或标记的‘意义’。”[2]这表明,词、甚至包括手势及图画等,作为符号,都可以引起某种观念,而拥有这种观念的东西正是作为符号的词的意义。实际上,这种拥有观念的东西就是该观念的原型。这里,我们发现了“词—观念—原型”这样一种三元层次关系。如果说,分析哲学的先驱弗雷格是在语言─思想─实在的框架内探讨意义理论的,那么,同样作为分析哲学先驱的罗素,则基本上是在语言─实在的框架内探讨意义理论的。这里,罗素对词的意义的解释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因为我们将看到,在“词—观念—原型”这种三元关系中,“观念”这一环节对于意义是可以省略的。因而,三元关系其实就是二元关系:词—原型。词属于语言的范畴,而原型属于实在的领域。词的意义就在于它能指称这种原型; 比如,“‘拿破仑’这一语词意指一个特定的个体。”[3]这个“特定的个体”就是实存的拿破仑。而在弗雷格那里,存在另外一种三元关系即词—涵义—指称,词要通过涵义才能达到指称。对弗雷格来说,“涵义”属于客观的思维范畴,它与心理的东西相区别,而且对他来说,这第二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还可以把罗素的这种三元层次的意义关系与以巴克莱、洛克及休谟为代表的古典经验论的意义理论比较一下。在巴克莱等人看来,词的意义主要在于它能引起观念;他们的意义框架是二元的,即“词—观念”。至于罗素这里的第三个环节即“原型”,在古典经验论那里是与意义不相关的东西。在巴克莱看来,罗素的第三个环节根本不存在;在洛克那里,这第三个环节是一种虽存在但无法认识的实体;对休谟来说,这第三个环节是否存在应该打上问号。可见,古典经验论者强调的是“观念”,而罗素强调的是观念的“原型”。
在《心的分析》等20年代前后的文献中,罗素在谈及对象词的指称时,主要是就名称来谈的。但是,这些文献中所谈的意义指称论并不能精确地适用于名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对象词,比如像“跑”“在之上”“软的”等词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对象为其所指。因此在后期,罗素对意义指称论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一个词A的意义是环境中一个特点B,如果(1)B特别引起注意时,说出A来或者有一种说出A的冲动,(2)听到A的声音就引起可以叫做B的‘观念’的东西,这个观念显示在寻找B的过程或者显示在由于B的出现而引起的行为上。”[4]这表明,词所指的对象由20年代前后所说的“原型”变为了后期的“特点”。这种修改使得指称论能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各种对象词。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求》中,罗素还从另一角度定义了对象词:“一个对象词是一个相似声音或发声的类,以至于从习惯来看,它们与一个相互相似的现象的类相联结,这些现象的类经常与这里所谈到的声音或发声的类被同时经验到。”[5]可以看出,对象词所指称的其实就是某种现象的类。在这种情况下,像“走”这样的动词所指称的原型可以理解为某种特定的一系列的动作。
意义指称论是罗素长期坚持的观点,但其表述却引人误解。他一方面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另一方面,在有的场合似乎又认为词的意义是词与其所指之间的一种关系。比如,同样是在《心的分析》中,罗素说:“当我们不仅对于关于一个词在其物理方面是什么,而且对于关于一个词所能意指的那种事物是什么都弄清楚的时候,我们就能较好地发现这二者间的关系,这关系就是意义。”[6]在这句话中,罗素既说“一个词所能意指(mean)的那种事物”,又说“这种关系就是意义(meaning) ”。这里,“意指”是“意义”一词的动词形式,二者其实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因而这就等于说意义既是词的所指,同时也是与其所指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心的分析》中,罗素既明确指出“拿破仑”意指一个确定的人,同时又说意义就是关系[7]。在《论命题》中,罗素也说:“词的意义就在于它与一个或一组对象的关系”[8] ,而在该书的同一页,罗素又提到了词所指的对象可以“作为它的意义”。显然,罗素的表述的确存在混乱。
对于这种混乱,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把意义就是关系这一看法理解为意义就是语词的所指这一看法的更精确的表述[9]。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罗素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不同看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这仅仅是罗素在意义问题上的一种混乱[10]。但这些看法都没有很强的说服力。首先,罗素的哲学观点尽管多变,但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没变。而当罗素说意义是一种关系时,他所说的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其次,联系罗素的专名理论,也可以清楚地看出罗素其实也是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因为他明确地——尤其是在1905年的《论指谓》中——指出,专名的意义仅仅是其所指。而如果说意义也可以是关系,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罗素在《论指谓》中仅仅提到了专名的意义就是其指称。因而,只有在本质上把罗素的观点理解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才能在专名理论与该理论之间保持一致。第二种看法其实也不能成立,一方面我们已指出罗素始终认为意义就是所指,另一方面罗素在意义问题上这两种似乎矛盾的态度其实同时出现在了《心的分析》中,因而不能把这两种观点看作是罗素在不同时期所发生的观点上的变化。第三种观点也不符合罗素哲学的实际,因为我们将发现,联系罗素这些表述的有关上下文,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对意义问题是有明确一贯的看法的。再说,指称论既然是罗素关于对象词的意义的一般理论,它也该适用于专名,而且罗素在《心的分析》中谈到意义是关系以及意义是指称时所举的例子其实都是专名“拿破仑”。若把这两种说法理解为一种混乱,则很难理解为什么罗素会在该书的同一章中会出现如此混乱而他竟没有察觉。
那么如何解释罗素在其混乱的表述背后所隐藏的真实思想呢? 如果不拘泥于罗素的个别论述而联系有关上下文,我们可以发现,当谈到意义是一种关系时,罗素意在表明某种关系构成了意义。他说:“当我们问什么构成意义时,我们问的不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词的意义。‘拿破仑’这个词意指一个特定的个体;但是我们问的并非谁是这个个体,而是该词与该个体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一个意指另一个——是什么。”[11]认为罗素的观点存在混乱的学者(如凯思因)常常引用的就是这段话。显然,罗素在这里要考察的是“什么构成了意义”,这和“什么是意义”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什么东西使一个词拥有某种对象作为其意义,后者是问这种作为其意义的对象是什么。对于前者,罗素的答案是某种关系。我们将发现,这种关系其实就是因果律,它涉及到对意义的理解的问题。当谈到意义就是关系时,罗素想要表达的正是:因果律这样一种关系使得语词可以意指其所指者,或者说,语词与其所指者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凯思因正确地看到了因果律与词的意义之间存在着这种关系,但又错误地认为罗素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仅仅是一种混乱。在《心的分析》中,罗素说:“正是这种关系才是我们要研究的。”[12]事实上,在该著中,罗素并未过多地谈论意义就是所指这一论题。这对罗素来说也许是无需再谈的问题,因为他在此前的许多著作中早已明确阐述意义就是所指。在这里罗素主要谈到了意义是如何构成的(即什么东西使得语词能指称其所指者)及关于意义理解的标准问题。
对于词与其意义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罗素明确指出:“一个词与其意义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因果律的关系。当我们听到该词被使用时,这种因果律支配着我们对该词的使用以及我们的行为。”[13]在罗素看来,意义其实就是由记忆的因果律构成的:“‘意义’是一种涉及因果律的关系。”[14]他又说,“一个词与其意义的关系,事实上具有因果律的性质。”[15]因果律其实表明了人们为什么能用词去指称一个事物或作出某种行动,而这又与人们对语词的理解问题相关联。因为在罗素看来,因果律不是别的,只是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人的大脑所获得的习惯,或者说人们正是通过这种习惯获得语词的意义的。因果律不仅表明了意义的构成过程,而且表明了意义的被理解的过程,实际上这两种过程是同一种东西。罗素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求》中对实指定义的阐述正是对这种过程的描述。所谓实指定义,是无须借助其他的词而学会理解一个词的意义的方法。“实指”的过程正是理解的过程,也是意义的构成过程。通过实指定义,人们就学会了如何理解一个词的意义。罗素指出:“在婴儿身上开始建立这些因果律的方法正是实指定义的方法。”[16]“实指定义就在于养成一种习惯。”[17]对于这种习惯的形成过程,罗素有清楚的表述:“一个小孩所获得的正确使用‘狗’这个词的习惯完全和他获得任何别的习惯一样。在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一条狗身上时,他屡次听见‘狗’这个词被说出来。由于通常的缩合过程,一只狗恰好走来使他发生冲动说‘狗’,并且听见‘狗’这个词使他期待一只狗或找一只狗。这两种习惯既经获得,这个小孩就可以说是知道‘狗’这个词的意义了。”[18]
这里,罗素对因果律的理解不仅是行为主义的,而且是休谟式的,因为它表明意义的形成与理解即实指过程只是一种习惯。在罗素那里,语词获得意义的过程就是一个包含习惯与联想在内的因果律的过程。当一个物体出现时,人们用一个词去称呼它。经过无数次的反复,人们就在该物体与该词之间建立了一种因果式的联想:听到一个语词,就会使听者想到某种物体或产生某种行为。这也就是说,这种因果律存在于语词及人们对语词的反应之间,比如,“假设你正和一位心不在焉的朋友一起走在伦敦的街道上,当穿过街道时,你说道,‘瞧! 汽车来了。’他向周围一撇,然后跳向一边。这中间没有任何‘精神的’中介。”[19]而这也就表明了“你的朋友”理解了这些词或句子的意义。
罗素的意义指称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词的意义的理解标准问题。在谈到意义的理解问题时,罗素首先引入了意象概念。意象是某种不同于感觉的东西,是出现在人们头脑中的类似于事物原型的图画式的观念。意象的重要作用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作为一种中介出现于作为物质对象的词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
在《论命题》及《心的分析》中,罗素提出了理解一个词的意义的六条标准:( 1)在适当的时机你可以恰如其分地使用该词。(2)当听到该词时你能合适地行动。(3)你可以由该词联想到另一词(比如说用另一种语言的词) ,而另一词对你的行为有合适的效果。(4)在头一次学习该词的时候,你会把词与作为其‘意义’的对象联系起来。因而该词将取得一部分与该对象相同的因果效力。‘汽车’个词能促使你跳向一旁,正像汽车能使你跳向一旁一样,但这辆‘汽车’不能压碎你的筋骨。”[20]( 5)词可以用来描述或回忆一个记忆—意象:描述它何时已经存在,或回忆它在哪里作为习惯存在,并且已知是对于过去某个经验的描述。(6)词可以用来描述或创造想象—意象(例如,在诗人或小说家的作品中就有这样的描述) ,或在传达信息的一般情况中创造想象—意象——尽管在后一种情况中意指:这个想象—意象在被创造时将伴随某类事情已经发生的信念。”[21]人们常常据此认为罗素的意义理论是指称论、行为论乃至观念论的混杂。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这六条标准谈的纯粹是关于词的理解的问题。而意义的行为论及观念论指的是这样的观点:词的意义指的是该词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行为或在人们心里产
生的观念。如果硬要说罗素的意义理论是行为主义的话,那么只能说在意义的理解问题上他坚持了行为主义观点。
罗素关于意义理解的六条标准,从另一方面来看,其实就是语词被使用的六种方式。前四种方式是词的指示性使用,它们可以通过华森等人的行为主义理论得到解释,因为这中间似乎无需任何意象的中介,而只是一定的词引起一定的行为。后两种方式被罗素称为词的在思考中的使用,也即对词的想象或记忆的使用。这两种使用方式无法通过行为主义的理论得到解释,因为它们必须通过意象这一中介才得以可能。这种中介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它们(指语词——引者注)首先通过与意象的联系,使我们能够接触时空中的遥远的事物。”[22]而前四种方式,,在罗素看来,虽然似乎不需要意象这一中介,但其实是被缩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经过习惯与联想,该中介被缩略了。从本质上说,语词并不能直接产生对物体的联想:首先是语词在头脑中引起意象,然后是意象使人联想到物体。这样的情况经过长期的反复之后,一旦人们提到某个词,就可以直接联想到物体,而无须意象这个中介。但这个中介是语词能够拥有意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语词有意义的根源。罗素在《论命题》中明确指出,造成词的意义的本质的东西正是记忆—意象或想象—意象的可能性。一旦少了这种可能性,词就仅仅是代码,它们虽然可以拥有意义,但此时此刻并不拥有意义[23]。因而一般说来,“词的意义就可以归结为意象的意义问题。”[24]这就是说,词的意义归根结底就是意象的意义。人们由词联想到意象,意象又指向对象,从而词最终与对象相联结,并获得意义。
意象概念在罗素的指称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象词的意义必须是直接亲知的对象,实即感觉材料或共相;也只有当词的意义是亲知的对象时,它们才是可理解的。意义本身及对意义的理解必须以对象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语言与个人经验的关系十分重要。一个语词可能有意义,但是如果语词要有意义的话,使用语词的人必须已经验到某种东西。但罗素指出,人们即使不亲知某个对象,有时也能知道相关的语词的意义是什么。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亲知原则仍然以某种形式在起作用,这时是意象取代了感觉材料的作为亲知对象的地位。
在语言哲学史上,罗素的意义指称论有其重要的意义。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经验论哲学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意义问题,把语言的意义归结为心中的观念或者说意象。在洛克看来,一个词代表一个观念,而一个句子则代表一组观念。洛克的这种观点在巴克莱、休谟那里得到了不同形式的继承和发展,并形成了19 世纪后期以来的心理主义思潮。但是,近代哲学的意义观念论存在严重的理论困难。这种困难主要在于:对于许多有意义的词,人们往往无法形成一定的观念或意象。因此,早期的分析哲学家一般都站在反心理主义的立场上探讨意义问题。弗雷格是反心理主义的主要代表。在他提出的哲学三原则中,其中之一就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或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区别开来。”瑐瑥但弗雷格等人并未直接从语言与实在的关系这一角度研究意义问题,而是从语言—思想—实在这样一种三元层次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意义问题的。这里,中间的环节即“思想”就是弗雷格所说的涵义( Sinn) ,而“实在”指的是弗雷格所说的所指(Bedeutung) 。弗雷格在其著名论文《论涵义与所指》中首次提出了涵义与所指的区分。他认为涵义属于思维的领域,它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但他并未说清楚涵义到底是什么,而只是说“涵义处于所指的对象和意象之间;诚然,它不再像意象那样是主观的,但也不是对象本身。”[25]“指号的内涵很可能是许多意象的共同性质。”[26]在弗雷格那里,区分涵义与所指主要是为了解决同一性陈述难题的,即如果两个表达式AB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那么为什么A =BA =A更有认识价值? (其答案就在于:虽然AB的所指相同,但它们具有不同的涵义)因此,尽管弗雷格对涵义和所指的区分更符合人们的直观与常识,但由于他并未清楚地说明涵义究竟是什么,所以它似乎只是为了解决同一性陈述所作的一种理论假设。这样一来,弗雷格的观点似乎无法彻底清除心理主义的影响。与弗雷格一样,罗素同样站在反心理主义的立场上研究意义问题;但罗素在探讨意义问题时,直接排除了“思想”(涵义)这一环节,因而比弗雷格的方案更能达到排除心理主义的目的。在罗素看来,没有必要设定意义(涵义)和所指这样的两个东西,因为意义就是所指。这样罗素就把弗雷格的中间环节去掉了,直截了当地从语言与外部实在的关系来研究意义问题。罗素的做法不仅可以解决观念论在理论上的困难,而且还为意义理论、甚至为整个语言哲学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我们必须要问:罗素成功地摆脱了心理主义的影响了吗? 虽然罗素认为对象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但由于他引入了心理学意义上的“意象”概念,并认为它是语词有意义的根源。所以近代经验论所奉行的心理主义仍是无法摆脱的幽灵。二者的不同仅仅在于:在罗素这里,意象是一个中介环节,而在近代经验论那里,词的意义归根结底就是意象本身。其实,语词与意义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的关系。意象属于认识过程中的因素,它是人们在理解语词时所出现的现象。语词与意象之间是心理学的或者说认识论的关系。一旦人们头脑中出现某个词的意象时,就表明该词进入了认识领域,开始被人理解了。弗雷格通过引进涵义来解释A =AA =B的不同,并把涵义当成许多相似意象的抽象。但是,即便它是许多相似意象的“抽象”,它也只是认识过程中的东西,而不属于逻辑领域。从逻辑关系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A =AA =B之间没有什么不同。人们会说“柏拉图的老师”和“古希腊那位喝毒药而死的哲学家”指称同一个对象而它们的意义并不相同,但那只表明人们是通过两种不同的认识途径而指向同一个对象,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人们是怎样认识“意义”的和意义本身是什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因而对意义的解释来说,完全可以省去意象或涵义这一环节。
 
【注释】
[1] 罗素曾对此作过明确的说明。See: Russell, Bertrand. 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 London: Routledge. 1997. PP. 109 - 110.
[2][3][6][7][12][17][20][21] Russell, Bertrand. The Analysis of Mind. London: Routledge. 1997. P. 191, P. 191, P. 191, P. 188, P. 191, P. 188, P. 198, P.199.
[4][13][14] 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 1997,857779
[5] Russell, Bertrand. An Inquiry IntoMeaning and Truth. London:Routledge. 1997. P. 74.
[8][16][18][19][22][23] 罗素:《逻辑与知识》,商务印书馆, 1996,352364365366368368367368页。
[9] 参见(1)阿尔斯顿:《语言哲学》,三联书店, 1988,2325; (2)格雷林:《哲学逻辑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215 页。
[10] 参见车铭洲() :《西方现代语言哲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9 ,187页。
[11]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 1996 ,132
[15] 弗雷格:《算术基础》,商务印书馆, 2001 ,8页。
[24][25] 马蒂尼奇() :《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 1998,379378页。
 
(原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录入编辑: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