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学史的理解和写作来说,哲学诠释学提出了一种特别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思想洞见,就是关于历史理解的“效果历史意识”(the historically effected consciousness)理论。它有效地批判了包括文学史在内的历史理解领域存在的客观主义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局限性。诚如大卫,霍伊所说:“对近来的文学批评而言,诠释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为文学史提供了理论形式。”[1]所谓效果历史意识包含着这样的两重性:一方面是指在历史进程中获得并被历史规定了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对历史获得和规定本身的意识。前者意味着对任何历史本文的理解,都是从自身的诠释学处境出发所做出的理解,理解者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历史条件和限制理解他所要理解的东西,任何理解都是从理解者的偏见出发所做的理解。后者意味着,理解者必须意识到理解自身的时间性和历史性,任何理解都是具有有限性和局限性的理解,因此,效果历史意识包含着对自身意识的反思性。本文根据效果历史意识理论,从文学史对象的历史性、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和文学史写作的历史视域等方面论述文学史的诠释学意识。
一、效果历史意识与文学史对象的历史性
哲学诠释学的效果历史意识并不否定文学作品本身的客观性存在,但是,它反对把文学作品本身视为一种客观地等待人们去认识和确证的对象。这种效果历史意识认为,不仅文学作品文本是一个诠释学的概念,而且本文的意义也只有在理解事件中才能实现。同样,文学史的对象也不只是客观地存在于历史上的物质性符号,文学作品作为文学史的对象一旦进入文学史家的理解中,就已经成为了一种诠释学的对象,因此,效果历史意识中的文学作品不是一种完全客观的对象,而是一种历史性的对象。
首先,文学史写作不可能超出文学史家所见到和意识到的对象,在文学史写作中,总有一些文学史家没有接触到和阅读到的作品,总有一些有待发掘的作品。对于具有时间性和历史性限制的文学史家来说,不管他如何博学也不可能通读和全面理解所有历史上的文学作品,没有进入文学史家视野中的文学作品就不可能成为他的文学史对象;当其他文学史家意识到更多的文学作品应该成为文学史的对象时,就必然要重新思考文学史的对象问题。因此,文学史家的文学史对象始终是已经进入他的诠释学视野中的文学作品。
其次,即使在文学史家已经涉猎和阅读的文学作品中,也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进入他的文学史意识中,他总是有所选择,并且选择他认为可以成为其写作对象的作品,他选择他认为在文学史中具有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的作品,而不选择那些在他看来不重要和没有影响的文学作品。这里的“选择”、“认为”、“看来”,就已经显示了文学史的对象不是完全客观、中立的对象,而是一个经过了选择和解释的概念,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文学史家理解和解释的历史局限性,从而决定了文学史家对文学史对象的选择同样具有历史性。
再次,文学史对象总是根据一定的美学概念和价值标准衡量、确定和选择文学史研究和阐释的对象。例如钱锺书在《宋诗选注》中谈到他的选择标准时写道:“押韵的文件不选择,学问的展览和典故成语的把戏也不选。大模大样地仿照前人的假古董不选,把前人的词意改头换面而决无增进的旧货充新也不选;前者号称‘优孟衣冠’,一望而知。后者容易朦混,其实只是另一意义的‘优孟衣冠’,所谓:‘如梨园演剧,装抹日异,细看多是旧人。’有佳句而全篇太不匀称的不选,这真是割爱;当时传诵而现在看不出好处的也不选,这类作品就仿佛走了电的电池,读者的心灵电线也似的跟它们接触,却不能使它们发生旧日的光焰来。”[2]这无疑体现了选注者所认为的选择标准,诗歌作品的创造性和在历史中的持续影响力,是选注者最重要的标准。在文学史对象的选择中,文学史家同样会根据自己历史地形成和规定的标准对文学史对象做出选择。
最后,文学史家始终是从自身的诠释学处境出发去理解和解释其文学史对象,文学史对象是一个被文学史家解释了的对象。正如加达默尔所说:“诠释学过程的真正实现依我看来不仅包含了被解释的对象,而且包含了解释者自我理解。”[3]我们不仅仅是把文学作品作为一种客观对象来理解,像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也不仅仅是对客观存在于作品自身中的形式结构的分析,如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所做的那样。文学史家对文学作品的理解,总是包含了文学史家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解释。
因此,实际上的文学作品与书写的文学史对象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异,声称客观中立地理解和阐释了文学作品的观点,都忽视了自身的诠释学处境的历史性,忽视了文学史对象理解的历史性。正如豪塞尔所说:“历史研究的材料决不是种种传统、制度和记录的讲不清的集合,历史研究的科学价值是相当不确定的。历史学家对过去的行为、情感和事件所具有的知识是第二手的。即使是历史的产物——最重要的艺术和文学的作品——它们在与之相关的历史的活生生的潮流中有自己的意义和价值,决不是文献,即不是所发生的东西的直接证据,所以容许做各种解释。……从它们之中我们既不找到它们所扮演的历史事件的客观意义,也不能以某种确定性来推论这些作品在它们同代人中的精确价值和意义。我们甚至搞不懂我们赋予它们的价值哪一种才确实是它们真正具有的。因为我们并不能直接把握它,只是凭靠我们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的范畴来理解。”[4]因此,诠释学意识中的文学史对象总是一种历史性的对象。只有把文学史对象看作文学史意识中的对象,才能体现文学史对象的可理解性和解释性。体现文学史写作本身的历史性、局限性和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文学史对象具有被不断理解和解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效果历史意识与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
诠释学的效果历史意识理论认为,历史学家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诠释学处境,才能对历史做出真正的理解和阐释。体现在文学史意识中,这种诠释学处境不仅意味着文学史家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文学史意识的历史规定性,而且还要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文学史意识的有限性和历史性。理解“本质上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5](P300)。文学史的建构始终是文学史家的文学史意识作用和影响下的建构,每一部文学史著作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历史性特征。
首先,在文学史的理解和建构过程中,文学史家不仅根据自己的前理解选择文学史对象,而且根据自己的前理解阐释历史上的文学作品及其意义。“每一时代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历史流传下来的文本,因为这文本是属于这个传统的一部分,而每一时代则是对这整个传统有一种实际的兴趣,并试图在这传统中理解自身。当某个文本对解释者产生兴趣时,该文本的真实意义并不依赖于作者及其最初的读者所表现的偶然性。”[5](P380)因此,书写下来的文学史必然受制于文学史家的文学史意识,文学史意识的有限性和历史性,正是文学史理解和阐释、文学史写作得以可能的条件。
在文学史写作和建构中,文学史家总是在理解和阐释中投射自己的认识、情感和体验,融含自己的思想观念,艺术美学标准,甚至道德伦理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对艺术史的评判既不可能完全客观,也不能绝对让人信服;因为解释和评价都并不是知识,而是人们想目睹其成为现实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迫切需要、愿望和理想。”[6]例如当代中国的文学史家曾经把现实主义、特别是批判现实主义、意识形态性等等作为文学史对象的衡量标准,在撰写中国古代文学史的时候,就特别选择历史上那些反映和揭露了社会现实的文本为主要对象,并给予较高的评价。后来由于文学史意识发生很大变化,文学史的写作也发生了变革,更加凸显了艺术的标准和美学的标准。因此,特定时代的文学史家用语言表述出来的文学史,无疑都会打上其自身历史性的烙印。
用哲学诠释学的话来说,作为特定历史存在的文学史家对历史上的文学作品的理解,总是联系到自己的历史境遇,并根据特定的价值观念和美学标准去理解他的对象。理解总是一种应用,应用是内在于理解和解释活动中的,它发生在理解者自己的、历史的诠释学处境与所要理解的本文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中。例如对《红楼梦》的理解,20世纪60年代,文学理论把阶级论作为最重要的分析文学现象的理论基础,此时的《红楼梦》阐释不可避免地用这种观念去理解和阐释它。20世纪80年代,历史文化语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文学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文学史家对《红楼梦》理解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文学史著作始终是特定文学史意识作用和影响下的文学史,文学史家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时代去撰写超时代的、永恒的文学史。
其次,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还表现在文学史家对已有的文学史理论与文学史实践的意识。一种新的文学史意识的出现,有赖于文学史家首先意识到已有的文学史理论及其实践所提供的理论洞见和局限性。例如当文学史家们意识到文学本身的重要性,并看到了实证主义文学史理论忽视了文学作品自身的存在和文学史自身的规律时,便提出了新的文学史理论范式。中国当代文学史批评和理论界不断提出的“重写文学史”的口号,并尝试新的写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意识到了已有文学史模式存在的问题,力图在一种不同的文学史意识中重新理解和建构中国文学史。因此,每一代文学史家都总是根据他们对已有文学史理论的意识深度来重新确定文学史的理解和评价标准,并重新书写文学史。正是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和文学史本身的历史性,决定着文学史意识的转变和文学史不断重写的必要性。
既然文学史是特定历史条件和文化语境中的特定文学史家理解和建构的历史,那么文学史就只能是具有时间性和历史性的文学史家,根据自己所意识到的对象、自己的文学史诠释学意识所达到的某种视域融合。正如沃尔什所说的:“人类为了他们自身目前活动的缘故,感到需要形成某种对过去的图像;他们对过去感到惊奇并想要重建它,因为他们希望找到在那里面所反映出来的他们自己的热望和兴趣。既然他们读历史是被他们的观点所决定的,这种需要在某种尺度上就总是会得到满足的。但是,他们所必须得出的结论则是:历史学不是‘客观的事件’,而是对写它的人投射了光明,它不是照亮了过去而是照亮了现在。于是就不必怀疑,为什么每一个时代都发现有必要重新去写它的历史了。”[7]同样,文学作品也总是以自身的存在向理解它的人展示出丰富多维的意义世界,理解者从自身的前理解结构和偏见出发做出自己的理解。因此,任何文学史与实际发生和存在的文学历史本身都必然存在着差异,正是这种差异而不是同一,为文学史的文化生命和精神价值的阐释提供了创造性的空间。
再次,效果历史意识意味着文学史家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诠释学处境以及诠释学处境的历史性。也就是说,文学史必须具有一种深刻的历史意识,意识到自身的文学史意识的局限性和历史性,意识到自己建构的文学史本身的局限性和历史性。“历史意识既不是一种特别学究气的、也不是由某种特别的世界观所决定研究方法。而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我们的感觉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精神地组织起来的,它预先规定了我们对艺术的感知和经验。与这一事实明显有关的是——这也是自我意识反思的一种形式——我们也不要追求天真的认识,这种认识认为我们自己的世界以一种永恒的有效形式再次出现在我们的面前。恰恰相反,我们既自我意识地意识到我们自己作为一个整体的历史传统,也意识到他者的历史传统,即使是那种根本上没有影响西方历史的非常不同的传统和文化世界的形式。”[8]因此,文学史家作为特定历史现实和文化语境中的存在,文学史意识作为特定历史时代和文化语境的存在,决定了文学史意识和文学史建构的历史性和局限性。
效果历史意识的历史性和局限性并不是消极的,它意味着一种指向未来的开放意识,效果历史意识决定了我们理解的可能性和开放性。正如沃希尔豪塞尔所说:“假如我们想理解‘历史决定着我们的理解的可能性’这个命题,把重点放在‘可能性’这个词而不是‘决定’这个词上是非常重要的。把重点放在后者上会产生这样一种错误印象,即诠释学提倡一种历史决定论,认为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就是我们的历史早已安排好的要求我们去理解的东西。然而,假如说历史决定着理解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白历史是如何限制了理解的可能性方式,我们能够理解某种东西它并不把我们限制在已经掌握的某些问题的预先决定之内。”[9]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不仅是一种限制性和规定性,更重要的是一种开放性和可能性。我们历史性地理解和阐释过去的同时,也开放性地开启着未来的理解,这充分体现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与可能性、有限性与开放性的辩证法。
因此,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首先意味着文学史家必须意识到自己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承认文学史意识的历史性和局限性,意味着承认文学史意识的开放性与文学史建构的创造性和可能性,也意味着在文学史的理解和诠释中不断地释放和丰富文学的意义和价值。
三、效果历史意识与文学史写作的历史视域
哲学诠释学的效果历史意识理论认为,只有深刻意识到效果历史意识的历史性,才能避免历史主义的幻想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天真。正是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之间的时间距离和历史距离才赋予了文学理解的开放性和创造性,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视域中人们才能更好理解历史对象向我们真实陈述的真理,也只有获得了一定的历史视域,历史学家才能对历史对象做出更恰当的理解和判断。
加达默尔在谈到时间的诠释学意义时指出:“时间距离并不是某种必须被克服的东西。这种看法却正是历史主义的天真假定,即我们必须进入时代精神中,必须用它的观念和思想、而不是用我们自己的观念和思想进行思考,并因此而逼近历史的客观性。事实上,重要的事情是把时间距离看作是使理解成为可能的一种积极的和创造的条件。时间距离并不是一个列开大口的深渊,而是为习俗和传统的连续性所填充,正由于此,所有流传下来的东西都呈现给我们。在这里,对于这种事件过程的真正创造性怎么说也不为过。”[5](P297)正是时间距离可以使我们站在一定的历史视域去理解文学史的对象,正是时间距离可以让我们更恰当地观看和审视文学史的对象,正是时间距离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阐释文学作品的意义世界。
在文学史理论和文学史实践中,有不少文学史家认为,文学史的真实性必须克服我们与文学史对象之间的时间和历史距离,只有重建文学史对象的所有当时的历史处境,并置身于其中,才能真实地和正确地理解历史对象,才能写出反映文学发展真实面貌的文学史。这种倾向集中表现为,一是试图以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方法论构筑文学发展的历史,超越文学史对象的历史性和文学史家的自身历史性,达到理解者与历史本文的一致和同构;二是这种思想倾向的影响,认为只有在尽可能没有时间距离和历史距离的语境中建构文学史,才能真实记录和反映文学的历史客观性。这最典型地表现在当代中国的众多当代文学史撰写中,实际上这是一种最急功近利和最缺乏文学史历史视域的文学史写作。
具有真正历史视域的文学史家应该看到,我们不可能消除效果历史意识对文学史写作的影响。事实上,我们总是从特殊历史处境去认识、理解和解释历史对象,而不是置身于历史产生的时刻和环境去重构历史对象。历史决定我们始终以特定的价值、认识和理解方式,甚至判断标准去理解历史。只有承认和肯定时间距离的创造性作用,才能使作为一种人文科学的文学史具有理解的创造性和可能性。尤其是对于文学史这样的人文学科来说,意识到这一点更为重要。历史视域的缺席必然会导致我们对文学作品的文化品位和美学价值的评判的无能。正如加达默尔所说的:“历史事件的‘意义’或艺术作品的品级无疑会由于时间的距离而变得越来越明显。”[10]文学史作为效果历史,同时也是文学接受和理解的历史。文学史的写作必须同时考虑到文学发展历史的文学接受视域,才能对历史上的文学作品做出更恰当的评价和解释,才能更好地理解文学作品。阐释文学作品的意义世界。“每一个人都清楚,在时间距离没有给予我们确定的尺度的地方,我们的判断是如此的无能。因此对于学问精深的意识来说,对当代艺术作品的判断是非常不确定的。”[5](P297)文学史家必须具有深刻的历史视域,才能对文学作品及文学作品存在的历史、文学作品的价值和意义做出比较完整的把握、理解和诠释。
总之,文学史作为一种效果历史并不只是历时性的过去文学作品的简单排列,即从纵向的方面梳理文学发展的历史,而且也总是包含着文学史家自身的文学史意识,这是文学史家阅读、评价和解释文学史中的文学作品和文学作品效果历史的一种必要的理论视域。文学史也是史家对文学作品和文学效果历史的一种再理解、再取舍、再阐释和再评价。文学史的研究不只是以史研究史,而且也从自身的文学史意识阐释文学史的发展,即总是从当前所具有的前理解、前把握和前见解来理解、阐释和建构文学史。唯有这样,才能显示出文学史家所具有思想深度、美学维度和历史意识的文学史视域,也才能充分体现文学史实践的可能性和创造性,从而不断地发掘和延续文学所具有的精神意义和人文价值。
李建盛,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原载《深圳大学学报》2009年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