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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论“发展”的实践辩证法视域

 

实践与社会历史

    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其名著《社会系统》一书中曾对人类的现代化进程作出扼要描述。在他看来,全球历史视野中,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法国民主革命与英国产业革命为主导;第二阶段以欧洲东北角的急速工业化为表征;第三阶段以二战后的美国为主导。与第一阶段由于民主泛滥导致的法国革命恐怖主义结果和第二阶段由于缺乏民主建设导致的纳粹法西斯主义大动乱相比较,美国的产业革命与政治民主、文化民主变革的结合是紧密的。帕森斯的这种划分,其主旨无非是想说明,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历史进程,真正较为发展了的现代化,应当是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文化上的民主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地说,他的这一思想基本上是符合历史辩证法思想的。但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实践中并未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达于帕森斯所向往的三者紧密联系协调发展的理想状态。为什么现实的状态却是现代化实践往往陷入侧重于某一单向度发展的窠臼,人类总是在获得极大自由的同时又失去极大自由的悖论式怪圈中求发展?在沉思和追问这些悖论的过程中,目的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言路。

    目的性范畴是一古老而又歧义颇多的范畴。自从古希腊时代提出目的概念后,人们对目的性的认识基本上分为外在目的论与内在目的论两个方面。外在目的论最终归结为神学目的论,其理论上的荒谬已为世人所共知;内在目的论则主张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把握其变化与发展,由此衍生出事物由自身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等解释。内在目的性理论至少给予我们三个层面的理论支持:其一,事物的内在目的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据;其二,事物的内在目的先天地决定着它的价值目标;其三,实现事物内在目的需要一个过程。用黑格尔的话语概括这种目的性,即是一种非自觉的、非预定计划的“自然目的性”过程。

    在我们尝试用目的性思想解释上述现代性难题的时候,对以下问题的诠释显得尤为关键。

    其一,什么是社会这一事物的内在目的。内在目的首先被理解为一事物之所以存在的内在根据。在探索社会内在目的这个课题时,我们发现,人的因素是不可或缺的。柏拉图最早在城市国家和人类灵魂之间作了比拟:社会是以放大了的形式表示的灵魂,灵魂是小型的国家。经典社会学家斯宾塞也把社会同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认为两者之间在组织原理上存在着可比性。在斯宾塞看来,社会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存在着一定的结构,每一分化的结构为维持整个系统的“生命”而执行着一定的功能。如果只是以人的规定性理论来描述社会内在目的恐怕是狭隘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这就是人和社会的密不可分。这里的密不可分并不是通常意义上将社会和人作为一对矛盾的密不可分,我们愿意将这个密不可分解释为:至少在最初的意义上,人是社会的缔造者。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273页。) 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段论证中所揭示的不仅仅是人创造历史这么一个结论,更深刻的思想在于,这一阶段人们“创造历史”的行为是自发的,这种自发性使得“物质生活本身”成为“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可见,最初的社会是以完全被动的方式由人孕育的,从这一视角得出人是社会的孕育者的结论就变得顺理成章的了。更进一步说,至少在社会生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的事物之前,人作为社会母体所赋予社会的本质与人是相同的,这种相同即先天地规定了社会日后作为独立系统发展自身的内在目的。而接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结构的论证则更为清晰地判断了这一点:“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页。) 如同任何一个被孕育者都将先天地遗传孕育者几乎全部的基因,因而它也就拥有同孕育者相同的内在根据,从而获得存在合理性一样,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同样植根于其生而具有的内在根据,即人的目的。失去这一内在目的并且成为这一内在目的的对立面,我们将这称为“异化”,因此,将社会放置在人之上的客体本体论看作社会异化的理论反映就不是偏激的。

    其二,社会的内在目的如何先天地决定着它的“应然”存在。内在目的作为决定事物本质的内在根据,不仅规定事物每个当下的存在,还内在地蕴涵着事物完全实现自身规定性的一切可能性,使得事物发展必定指向它的未来存在,即系统自组织的合目的性。马斯洛曾从人的角度这样比拟:“从人的天性中可以看出,人总是不断地寻求一个更加充实的自我,追求更加完善的自我实现。从自然科学意义上说,这与一粒橡树种子迫切地希望长成橡树是相同的。”(注:[]马斯洛:《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8页。) 现代系统哲学认为,系统自组织的合目的性是宇宙间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基本形式,这种联系是一种完全客观性的非预定的计划,“这计划指示总的方向,剩下让机遇来起作用,从实现这个计划的不同途径中作选择。存在着一种没有奴隶性的目的性和并非无政府状态的自由。”(注:[]欧文·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闵家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 这段论述极生动地揭示了系统自组织目的性是自立性、预决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可见,系统自组织的合目的性描述的是与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相关联的,揭示事物自我运动机制的客观范畴,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揭示事物发展原因的范畴。

    恩格斯也曾对社会系统自组织的合目的性作出解释:“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但是……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43页。)

    如前所述,社会内在目的的获得与人类最初生活实践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认为,人类实践活动对实现社会自组织合目的性的意义同样是我们探究其“应然”存在的关键环节。思想史上,大多数思想家都是从实践目的的层面作出解释的。例如,爱尔维修试图用“肉体需要”和“利益”去解释社会历史发展,他认为“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注:《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37页。)。在黑格尔看来,人在“为满足需要的劳动”中,逐渐抛弃他的自然状态,成为社会的人;满足需求是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动因。他指出,社会是人通过劳动外化而产生的。从这一角度出发,黑格尔得出他“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著名结论,得到经典作家的高度赞扬:“在黑格尔那里有历史唯物主义的胚芽。”(注:《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4页。) 马克思由此把劳动规定为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用人正是通过劳动不断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的观点来说明人,说明整个人类社会。他看到并充分肯定了黑格尔“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的思想,提出“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的类特性”的主张。他指出,人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历史的产物,工业是认识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了的书本,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实践是能将主客观世界直接关联的唯一途径,撇开具体实践主观能动性的当下局限性,人类整体实践的类目的就成为我们把握社会未来存在的关键。正如恩格斯所说,虽然这种人类实践的整体目的是“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但这依然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此,对人类实践内在的一般规律的探求就成为必然。

    其三,实现社会内在目的需要一个怎样的过程。我们无意探究人的需要的纷繁复杂和具体构成,关注的是人作为有机体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把社会完全看作自生自灭的有机体难免会造成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歧视,但是以人为目的的社会其发展却不能不受到人作为有机体的性质的影响,这是必须承认的。人作为有机体所要达到的未来存在和内在目的被马克思描述为是“自由、健康、全面发展”的人,在这里,我们对自由的概念就有了深一步的理解,人的自由发展其实就是人的内在目的,因此,人的内在目的的实现与人的全面发展其内涵是相同的,而社会则成为这样的“大写的人”,也就是全面发展的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273页。) 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基于本文的视角,自由人思想给予我们的理论启示是,以人为内在目的的社会应当怎样实现自己的目的,更明确地说,就是实现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目的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综观社会历史,即使是现代发达的西方社会,却依旧被弗洛姆诊断为“不健全的社会”,那么,根源是什么?人类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人类实践是社会历史的原创力量,实践是人证实自身本质力量的行为,是超越动物界的标志。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主观能动性却不是任意的,是受必然规律制约着的。前面已经提及,人类实践活动的普遍目的不同于人类每一次具体实践活动目的,其中更为深邃的是人类活动的普遍目的又是内在目的。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内在”,是为了凸显这一目的是实践自身所无法避免的界定和归宿。人的“自由、健康、全面发展”的目的是人类实践所无法避免的必然规定。但在人类现实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具体实践活动目的背离内在目的的现象,这或许可以为我们诊断现代社会症结找到突破口:恰恰是人类具体实践活动的单向度发展背离了“自由、健康、全面发展”这一内在目的,从而使得其产物即社会也偏离了自身人的目的性,而成为“病态社会”。人们对现代社会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社会的片面发展的批判上,我们认为,所谓社会的片面发展不过是人类实践的一种结果,因此,人类社会实践自身的片面性应是社会发展片面化的成因所在。

    理论与实践之间过渡的复杂性,社会实践自身的复杂性,人们相互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尽管人们在理论上承认社会历史作为辩证过程而存在,承认社会的系统性、变革的全面性,但化为具体的行动,却往往囿于片面。既然如此,辩证法就不仅是认识世界的方法,它更重要的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正如萨特所说:“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总汇。”(注:[]萨特:《辩证理性批判》,林骧华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32页。)“辩证的规律就是社会被我们自己所总体化和我们自己被社会所总体化。简言之,辩证法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实践。同时,实践就是产生和保持自己的整体,也可以把它叫做行动的逻辑。”(注:[]萨特:《科学和辩证法》,《国际哲学评论》1976年第2期。) 在这里,辩证法就不仅仅是认识的方法,更重要的应成为人们现实生活实践的方法。萨特的这一思路是沿袭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作家们在论述这一思路时这样表达自己:“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过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7页。) 马克思主义哲学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提问方式,以往的哲学至多是解释世界,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不仅要认识世界,更要改造世界。实践是改造世界与改造人的现实的统一。这样,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获得了全新的内容,它不仅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生活态度与实践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有可能将实践和辩证法的关系描述为:实践是辩证法的,辩证法是实践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复杂巨系统,只有坚持辩证法的生活态度与实践方式,才能达到人类自身的自由与解放。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对社会的系统实践与全面发展的呼吁和纠错。

发展观何以合理

    如果说目的性为我们揭示的是实践与发展之间深邃的理论关联的话,那么,合理性则将这种理论引向现实,表达的是人类对现实与目的性关系的认识,这种认识向理论形态的复归我们称作发展观。

    综观全球视野内发展观的流变历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在普遍层面上经历了一个由经济增长到综合发展的认识过程。我们认为,这个认识过程并不是偶然的。发展观作为人们对发展的认识和看法,必须是与发展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相符的,即合“发展之理”的发展观。“发展之理”在逻辑上必然蕴涵历史、当下、未来三种形态的流变历程,恰恰只有综合发展观才表达了发展的合理性内容。例如,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我们认为,这一发展观是基于世界各国和自身发展经验和教训、当下中国社会种种现实以及未来社会理想状态的三重视角提出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科学的。我们愿意以此为例,来说明一种科学的发展理念所必须具备的逻辑内容。其中,人类发展史上的一切经验教训在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享资源,在此,我们将致力于现实和可能的双重合理论证。

    在我们对这一问题现实层面的思索中,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现实的即是合理的”判断依然熠熠生辉,给予我们现实何以为现实、现实何以不完美的相关启示:对现实的深刻哲学解释是事物的“理”——即事物内在规定性的一种外在表现,只有构成事物内在规定性的因素才会以现实的面目出现,因此,现实才成为此事物的现实。同时,现实是作为事物内在规定性和人类实践实际结果之间差异而存在的,因此往往是不完美的,即恩格斯所说的“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43页。)。

    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遭遇困境的相关思索中,我们发现,其中最为突出和严重的问题都不是彼此孤立的,例如环境问题、官员腐败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社会公正问题、道德失范问题等等,虽然表现不同,但它们表现的却是同一个内容。沿袭本文的话语,即它们是作为内在可能和实践结果之间差异而存在的、内在可能的一种外在表现,它们所表达的正是中国社会内在规定和发展可能与中国人实践的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这一差异以反弹琵琶的方式映射出中国社会的内在发展可能性。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和困境恰恰是因为它们在现实的层面背离了本来内在的、应然的可能性,即黑格尔所说的“理”,本文所说的“目的性”。这些现实状况所体现的共同本质是发展的不足困境,也就是新的发展不均衡困境。这种不均衡几乎覆盖了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经济与政治文化之间、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的所有领域。习惯上,人们愿意把这一切归结为“经济过热”,我们认为,所谓“经济过热”现象其实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却是萎缩与停滞的一种反映,而非真实的经济过热。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境无一不与发展失衡相关。如前所述,社会系统以人的发展为其内在目的,这一内在目的是与人作为有机体系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

    应当说,社会发展失衡首先暴露的是人类对社会整体发展认识的不足,失衡是这种缺失性认识之下的实践后果。因此,任何没有涵括社会发展价值指向内容的发展理念是不能够予以发展实践正确的引领、也不能够实现自身应当实现的理论价值的。唯有真正蕴涵发展真谛、指向未来的发展理念才能承当超越现实之上、指导发展实践活动的理论责任。但这并非是要面面俱到地阐述发展内容,严格的内在逻辑和广阔的理论空间才是合理发展观的生命力所在。我们认为,作为基于全球发展经验教训之上而提出的最新的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发展观为我们提供了恰当的三维模型。

    第一,人的目的。发展观作为人们对发展问题的基本观点,对其目的的界定决定着发展的方向和发展的可能。反之,如果没有这个界定,发展方向就可能是盲目的,发展的可能性则会被遮蔽。当我们对以往发展的诸多教训进行追问和反思的时候,“目的”对社会发展的定义和把握作用以及没有“目的”导致的发展迷失、发展偏离便逐渐明晰。全球范围内发展观的流变也说明了人类在认识发展问题时逐步接近发展目的的过程。纵观上世纪发达社会发展观的发展历史,大体上经历了40年代经济增长观、80年代综合发展观和90年代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19953月哥本哈根世界发展首脑会议制定的《行动纲领》中正式提出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注:《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第8条。),这是发展理念演变的一次重大变革,其意义在于找到了社会发展的原点,为建构发展理念提供了一个基本维度。“以人为本”是“以人为中心”的另一种表述,我们认为,这种表述可以避免“以人为中心”可能造成的理论歧义。人本思想分别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20世纪后半叶人本主义心理学兴盛时期占据社会思潮的主流地位。前一时期的人本思想主要是针对中世纪神本思想提出的,后一时期则表达对人性需要满足的关注上。虽然是不同的历史时期,但以人为本的精神却是一致的,都表达了人类自由发展的渴望。我们发现,这一命题虽然源自西方,但同时代的发展观则只是在物质满足的层面吸纳了这一思想,即“人类中心主义”和“经济增长中心”的发展观。可见,人的发展实践与其一直追求的人本精神其实是疏离着的。虽然人自身的纷繁复杂使得我们不可能对人本思想作出确切的范围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偏执于人性中某个方向的无限度延伸不会是真正的人本精神。我们认为,真正的人本精神是与人有多丰富,发展就有多丰富、社会就有多丰富,与用发展社会成就人的自由相一致的。

    第二,发展的内在逻辑。如前所证,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规定性的过程,因此,实现发展目的的过程就具有内在而规范的一面,内在层面上成为一个有自然限制的过程,而不是无限的过程。“发展是有其限制而定量的过程”(注:[]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这种限制和定量在静态意义上由社会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来决定,但当这种规定性成为动态的、发展着的属性时,就必然具有不同于静态规定性的规范性,这就关涉到发展的内在逻辑。我们认为,如果承认社会具有系统的一切特征,那么,用全面、协调、可持续来描述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就是非常自然的。在对系统特征的论证中有三项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整体性、要素间的开放性互动关系以及系统与周围环境间的开放性互动关系。并不牵强地,我们说,全面、协调、可持续其实恰恰就是这样三重特征动态发展的规范性描述。即社会作为系统,其发展必须是整体的,其中任何部分的片面发展都可能导致社会整体的片面发展,作为系统其发展的必然模式是全面发展;社会组成要素之间是开放性的动态平衡关系,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都要协调好与其他要素的关联,发展过快或者过慢,都会打破这种平衡,使得社会整体发展出现失衡;社会系统与自然之间是系统与环境的关系,社会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周围环境。否则,系统作为有机体就会失去相应的生态环境从而失去成长的养分,使得发展变为不可持续的阶段性行为。这样的表述虽然略显线性化,但用全面、协调、可持续概括社会发展的内在规范无疑是符合其内在规定性的。与内在规定性相比,对社会发展逻辑结构的揭示更具意义,这至少为人的发展实践找到了可制约的规范,为实现社会目的的现实过程限定了逻辑通道,从而避免了发展的偏离和失衡。

    第三,现实的实现力量。合理的发展观只有具备现实实践力量才能免于空想而实现其合理性。远在几千年之前,中国的思想家老聃就以无比崇敬的心情歌颂过自然,其哲学的最高理念“道”也不例外要效法自然不作为的运作态度。今天的西方发达社会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绿色贸易壁垒制度,一方面把可能对本国环境造成损害的威胁转嫁给发展中国家。这原本相距很远的两种现象却说明一个道理,即任何一种理论,在其尚未找到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现实力量之前,无疑都具有一定的空想性而丧失其合理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又说,“合理的即是现实的”。老聃的自然理论没有找到现实的实现力量而一直停留在思想史中,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在为自己找到确切的现实力量之前,纯粹理论形态的发展理念无法起到现实作用,因此,合理的发展观必须转化为具备现实力量的科学发展观。观察西方社会发展观的实践,我们发现,与发展中国家不同,新发展观本身即是西方社会工业化的自然产物。从这个角度看,新发展观在西方发达社会无疑是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的,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新发展思想则并非工业实践的产物,从而带有更多理论色彩。可以说,缺乏现实力量是发展中国家遭遇污染转移和绿色壁垒的根源。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将新发展观提升到基本路线的政治高度,将新发展理念延伸到政策范围,与制度相结合,不失为一条现实路径。

国际发展经验表明,走出低收入国家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对任何国家的成长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的各种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如果处理得当,就能抓住战略机遇期,使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但这一时期,往往也是人口、资源、环境等矛盾突出、瓶颈约束加剧的时期,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丧失发展机遇,导致社会发展徘徊。因此,新发展观就成为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阶段升级,发展的理念也必须与时俱进。发展初期那种不顾一切、“竭泽而渔”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今天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今天的中国社会有必要、也有条件提出实现以人为本,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来源:《江海学刊》200506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