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很糟的境遇。经黑格尔将辩证法确立为真理的逻辑之后,它的境遇得到了根本改变,但由此也造成了人们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其中最主要的误解便是对辩证法的万能论的理解。其实,辩证法是一种在对立、矛盾中进行思考的法则,而这种思考并不是人所具有的常态的思考。一般说来,人的思维趋向于确定性,是不愿意进入矛盾、对立状态的,更不用说还要像黑格尔那样从矛盾、对立中超脱出来。所以必有人们按其他的认识法则所无法进行确定的、而且还是人们无法回避的认识对象,才促使人们进行辩证的思维,并进一步促使人们确立起这种思维的法则,即辩证法。由此看来,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或者说辩证法是有体之用。不仅如此,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辩证法的对象也在发生着改变。本文试图结合哲学史,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分别介绍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
一、意见的逻辑
“意见”,在古希腊哲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哲学概念。它与真理、知识相对,与辩证法相关联,是理解知识、真理和辩证法等概念内涵的一个关键的参照点,甚至关于意见的辩证法在古希腊成为辩证法的主流。但随着西方哲学的发展,“意见”概念逐步被弃用,人们大多在与“谬误”的对立中理解“真理”,而不再将真理与意见相联系。与此相应,知识、真理和辩证法等概念在与意见相联系时所具有的意义也随之隐而不显了。这些建立在新的参照点上的理解,固然应成为主流正解,但辩证法与意见相联系时所显现的形态及其所具有的隐而不显的意义,亦有其独到之处,不能忽视。
将“意见”(δóξα doxa)概念引入哲学以与真理(àληθεια aletheia)相对应,应归功于巴门尼德,以后的哲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关于意见与真理的学说。虽然各家对意见和真理的规定有所区别,但大旨相同。概括说就是:真理是有理性确定性的认识,而意见则往往是基于经验、信念、习惯的判断,因而没有理性的确定性。哲学家应该是有智慧的人,而智慧在于求取真理,一般的老百姓则往往受意见的支配。与此相应,真理可靠,坚持真理不容易动摇;而意见则不可靠,坚持意见容易动摇。
这里应注意的是,意见既不同于知(真理)也不同于无知,是介于知与无知的认识状态,或者说,是由无知到知的过渡。不仅如此,意见又不同于谬误。谬误是一种理性的确定性,只不过是具有否定性质的确定性,而意见则没有理性的确定性。谈到理性的“确定性”、“不确定性”,人们自然想到这“确定性”的标准是什么。其实在现在说来,这标准十分复杂,但基础是一个,即理性的同一性(统一性)法则。而在古希腊,这个法则就是所谓的同一律。真理的确定性便表现为符合理性同一律的要求,而意见的不确定性则表现为不符合理性的同一律的要求。这个理性同一性的法则在巴门尼德那里已被运用,在以后被亚里士多德确立为逻辑规律。
所谓意见之不确定性不符合同一律,是说对意见的理性分析中包含有相反因素的对峙,因而从形式上说自相矛盾,而矛盾性便构成理性之不确定性的本性。但是在这里矛盾之所以被意识为矛盾,恰恰是因为人们用同一律来衡量所致;而矛盾性之所以视为不确定性,也因为同一性被视为确定性。由此就可以说,意见的不确定性的本性在形式上的表现便是同一和差别的张力关系或反思关系,而这种在同一和差别的反思关系中建立起来的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便是意见的逻辑,也可称为意见的辩证法。
说意见有逻辑,并由此发展出辩证法,这是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之处。究其原因,这和西方思维传统有关。西方至少从古希腊到近代有一传统,就是无论什么观点都需要“确立”起来方能在理论上被承认有效。比如,一个科学命题,要经过证实或证明,才能成为科学,否则就只能是假说或猜想,哲学家对哲学上的概念和命题也有这样的要求,并不是简单描述一下就了事。要想实现这种理论上的“确立”,就要有确立的形式,这就是程序、方法或工具(西方哲学家各自叫法不一)。在西方传统主流哲学家看来,确立理论的方法、工具可以发展变化,但“理论必须由方法、工具来确立”这条原则却是一定的。哲学理论确立的方法、工具是什么?按传统哲学家较一致的看法,是思维或理性的逻辑。了解了这个传统,我们也就能够明了为什么西方哲学的发展总是以方法和工具的突破为前导,明了康德和黑格尔等人为什么那么崇尚逻辑。按此种确立理论的思路,真理和意见要想得到确立就都需要逻辑,只不过前者需要“真理的逻辑”,后者需要“意见的逻辑”,但二者同为逻辑,基本法则应该是一致的,即理性的同一律。而按此基本法则“确立”它们的过程即是所谓的“论证”过程。如分而叙之,真理因其有确定性能够得到逻辑的证明,而意见因其没有确定性则无法得到肯定的证明,但由于它必须经过理性逻辑方能确立,非要“证明”的话,就只能“证明”它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在逻辑上的证明只能表现为相反命题的对峙,这便是在古希腊通行的一种特定形态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或意见的辩证法。① 应该说,古希腊的辩证法中虽包含其他种类辩证法的因素,但其主体便是意见的逻辑或意见的辩证法。比如,巴门尼德的弟子芝诺否定运动的论证,便是意见的确立过程。巴门尼德本人虽提出这种论证的前提,但并未实现这种系统论证,因而只能算作辩证法的萌芽,而芝诺则可称为“辩证法家”。智者学派所教的论辩,其具体方法虽包含非逻辑的杂质,但其理论基础仍是意见的辩证法或意见的逻辑。亚里士多德也把可“证明”的真理与可进行争辩的“论题”区别开来,而意见就是此类论题,意见的论证法即辩证法。在谈到辩证推理时他说:“当推理由以出发的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1] 353由此看,即使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法与“意见”亦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相关。
既然如上述,意见的逻辑与真理的逻辑基于同一理性法则,那么为什么一个显现为证明的形式一个显现为辩证的形式?这涉及到意见辩证法得以显现的内容方面,具体说是意见之内容方面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从内容上说,意见是有限性的人对于当时无法认识又无法回避之对象所作的判断。由于人们的认识局限,它混合包含两类对象:一是所含因素、所涉关系十分复杂因而超越当时人的认识能力的对象,如感性对象、运动的对象、社会伦理规则以及价值对象等等;二是人没有可能认识的对象,如宇宙的有限无限等等。对这些对象所形成的判断便是意见。如果再仔细分析此种判断,一方面它是关于“对象”的判断,另一方面则是对此对象的规定。对于对象的规定出于理性分析或叫“抽象”,它基于理性的形式法则,所以是属于理性层面的东西。但对象本身却不是如此,由于对象的复杂性,理性不可能将此对象的方方面面都构造出来付之以理性显现,因此对象便只能靠非理性的表象显现,因此意见的对象是由感性而有效显现的,而理性中不存在这种有效的显现。古希腊许多哲学家将意见世界和感性世界等同,在这个意义上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我们说意见“没有确定性”时,我们是确定的,即我们确定地认为它“没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从感性对象而来,或者换句话说,我们以理性形式所规定的是感性的、经验中的对象,这样我们方可以确定此对象在理性中“没有确定性”,是“辩证的”。由此看,意见的辩证法就显现形式来说是理性的,而就其显现内容(对象)来说则是感性的。意见辩证法形成于(广义的)感性内容和理性形式的反思关系或张力关系中。在此关系中,内容和形式一方面相互依存,另一方面又相互对立。
感性内容和理性形式的反思关系,一方面表现了意见是由无知到真知的中介环节,是人的认识由感性表象到概念的飞跃,另一方面也表现了这种过程中的矛盾实质。就后一方面说,它也给出了人们脱离意见辩证法之辩证状态的可能性。大致说来,解决此反思关系中内容和形式对立的途径有两条,这两条路径都可以扬弃此种反思关系从而融化矛盾。一是感性的途径,将感性内容(对象)赋予感性的形式,而此种感性形式又与理性相连,这种感性形式便是时间。比如某物既如此又不如此,这是辩证的和不确定的;但我们说某物现在如此将来不如此,这不是辩证的,而是和理性确定性协调的。另一条途径便是将感性内容作为对象也理性化,而这种理性化是通过分析从而形成共相达到的,而最高的共相就是以“实体”作为支撑者。一旦将对象抽象化,甚至抽象化为实体,理性的形式和其所表现的内容便可以协调。严格说来,第一条途径即感性的途径不太符合西方理性传统,因为一旦时间作为形式,理性规定便成为描述性的或象征性的而不是规定性的,此种哲学只能是诗化哲学。所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采取了第二条途径。柏拉图曾经很明确地见到这一点,他认为,感性世界作为意见世界是杂多的因而是没有确定性的,你要从此超拔出来,就必须对于对象进行分析,最终分成单纯的因素,才可得到理性的明晰性、确定性。他说:“首先,如果你要有真正的知识并将它传授给别人,你必须知道它是单一的还是杂多的。其次,如果它是单一的,便要研究它怎样作用于别的事物或被别的事物所作用,这些主动或被动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的。如果它是复合的杂多的,便要分析列举每一个,像以上单一事物那样说明它怎样主动或被动以及用什么方式作用的。”[2] 843柏拉图的理念便是最单纯的,而其理念世界便是符合理性形式的理性对象世界。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也起到了解决属性规定之矛盾的基本作用。
二、幻相的逻辑
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许多被古希腊人认为意见的东西转化成为知识或真理。其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的真理观改变了。古代强调真理需要理性(逻辑)证明,而近代人则强调通过探索自然而发现真理,而不是去证明已有的真理。探索的方法而不是证明的方法成为时代所认可并倡导的方法。探索,需要人的认识能力,对人的认识能力的考察使近代开始了认识论的转向。在此种转向中,真理的标准除了逻辑的明证性之外又加了一条,即经验的证实。这样真理便有了三种,即具有原始明证性的直观的真理、从其他真理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真理,即证明的真理以及从经验出发而来的真理,即“事实的真理”,它需要经验的证实。按这种新的标准,真理的范围扩大了,原来属于意见的东西,大多数为近代事实的真理所取代,它们在证实原则之上也有了真理的确定性。② 这样,就逻辑的可能性说,唯一无法达到真理之确定性的只有有限的认识主体所无法达到的超经验的对象。理性站在近代认识论立场上对于超验对象进行论证的逻辑便是“幻相的逻辑”,或者严格说是“先验幻相”的逻辑,它是康德所提出的一种新形式的辩证法。
要明了辩证法作为“幻相的逻辑”必先了解康德所谓的“先验幻相”及其与意见的区别。幻相(Schein)意为“似是而非”的假相。“先验幻相”则是理性将概念运用于超经验领域时所产生的似是而非的假相。众所周知,意见也曾被古希腊哲学家称作似是而非的假象,但其对象主要是经验,③ 而先验幻相则不是发生在经验层面,而是发生在超经验的层面,发生在理性固有的超验对象——“纯粹理性概念”或“理念”之上。所以理性是先验幻相的所在地。为什么说理性产生“先验幻相”?这和康德为适应近代科学发展而重新划分认识阶段相关。他不像古希腊哲学家对认识仅二分为感性和理性,而是将原来的理性又二分为知性和理性。这样认识就由低到高依次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感性是直观能力,其所具有的纯直观保证了数学、几何学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知性是以知性先天概念或先验范畴规定感性对象的能力,产生先天综合判断,保证了实证科学的确定性、客观性。理性是为知识寻求原理的能力,而要为知识寻求原理,就要达到最高统一性或“无条件者”,这“无条件者”化为对象就是“纯粹理性概念”或“理念”(包括灵魂、宇宙和上帝)。理性就是以这些理念统一知识,就像知性用“先验范畴”规定经验一样。但康德认为,“无条件者”或“理念”并不是现成给予理性的,而是理性用其固有的推论功能构造的。实际上,给予理性的只是其要统一知识的功能,以及各种有条件的知识供其统一。理性便由此追溯更高的条件,一直追溯到无条件者,然后以此将知识归为统一体。康德认为,理性在这种条件系列的追溯过程中从有条件者追溯到无条件者,是一种僭越,因为“有条件者”中并不包含“无条件者”,这个推论在逻辑上是无效的,没有任何客观性。但从另一方面说,它表现了理性统一知识的固有的、主观上的本能,所以它是一种主观的原理。由于传统形而上学没有认清这种区别,便把理性的这种“主观原理”偷换成了“客观原理”,以为获得了形而上学的知识或真理。这就形成了所谓“先验幻相”。由此看,先验幻相完全是在理性所固有的超经验领域发生的,它是理性的本能与理性知识形式之间不协调的产物,具体说在此理性的知识形式无法满足理性的本能。
正像意见需要被确立起来一样,先验幻相也要通过逻辑确立起来,这就是幻相的逻辑。只有明了“幻相的逻辑”,才能明了先验幻相的实质。也正像“意见的逻辑”与“真理的逻辑”是一个逻辑的两面一样,“幻相的逻辑”与“真理的逻辑”也是一个逻辑的两面。前面讲意见的逻辑时说过,真理为“确定性”而意见为“不确定性”,衡量的逻辑标准是形式逻辑的根本法则——理性同一律。那么在康德这里,真理仍为确定性,幻相仍为不确定性,但由于真理观变了,衡量确定性的逻辑标准也变了。它不再是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先验逻辑的法则。这个法则康德叫“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此原理的具体环节很复杂,但贯通一条法则,即范畴是思维对感性、对直观的固有关系。这个法则贯穿于整个先验逻辑之中。既然范畴是对感性、直观的固有关系,因而它只能综合感性对象,对感性对象有效,而对超感性的对象无效。但范畴是知性与理性共用的形式,按这条法则,知性因其对象是感性,故而可有效运用范畴;理性因其对象是理念,故而只能作无效的使用,而此种无效性在逻辑上便表现为其论证的自相矛盾性或辩证性。与此相应,所谓“真理的逻辑”就是范畴作为对感性直观的固有关系在其合理界限内使用(在直观中运用)的原理,即知性以范畴综合感性的先天原理;而所谓“幻相的逻辑”,则是范畴之为对感性的固有关系超越其合理界限而使用(在非直观中使用)的原理,即理性以范畴对理念进行超直观之思辨论证的先天原理。④ 由此看,无论是“真理的逻辑”还是“幻相的逻辑”,贯彻的都是“范畴对感性直观有效”的知性原则,因而是同一先验逻辑原则的两面。
“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一方面破除了休谟的怀疑论,为近代实证科学的真理性进行了辩护,但另一方面它也把范畴变成了知性形式。幻相的逻辑就产生于不脱离经验的知性形式与超经验的理性对象(内容)的反思关系中。它在形式上是知性的,而在内容和对象上却是理性的;知性形式有效于经验,而在这里却运用到了超经验的对象上面,因而陷入了不确定性或辩证状态。如果想回避这种辩证法,就需要将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自觉地区分开来,即将现象和本体区分开来,并在此基础上限制我们的认识能力,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作的那样。但由于形而上学源于理性的本能,因此单纯的回避、限制不足以满足理性的要求,这就需要扬弃这种辩证法,使其上升为证明。证明什么?证明纯粹理性的真理或者说关于理念的真理。这种包含辩证环节在内的证明法便是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或思辨辩证法。从此意义上说,黑格尔第一次将辩证法变成了对真理的证明,或者说变成了真理的逻辑。
三、思辨的逻辑
黑格尔试图使形而上学变成真理。由于形而上学从形式到内容均属超验的领域,因而它的真理性便不能通过感性的印证和经验的实证来达到,而只能通过“证明”来达到,因为只有证明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运演,因而是在纯粹理性中完成的,符合黑格尔确立形而上学作为纯粹理性真理的初衷。
正像康德指出的那样,亚里士多德曾揭示了在同一律、矛盾律基础上的三段论证明的法则,但却不适于形而上学,因为形而上学的对象是经过综合过程构造的,其论证是综合的,而三段论证明只能适用于分析的真理。按康德的想法,综合的充足理由是“直观的原理”和“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而不是同一律、矛盾律。或者简要地说,综合的真理只有经过直观的印证、经验的实证才能确立。因此,形而上学因其不是分析的知识故而无法得到证明,又因其不是直观和经验知识而无法得到印证和实证。这决定了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先验逻辑均无法实现对形而上学作为纯粹理性之真理的证明。康德遗留下这个难题并停留在了这个难题之上,他想通过其他的(非真理的)道路解决形而上学问题。黑格尔则沿袭了古希腊精神,试图在真理的领地将形而上学确立起来,由此决定了他必须另造逻辑,而这个逻辑的基本任务就是为既是综合的又是超验的知识——形而上学给出一个逻辑上的真理性的证明,这就是思辨逻辑的根本任务。
要实现这个任务就必须首先解决这样一个难题:因为证明就是理由的建立,那么形上论证就必须在综合过程中自己为自己建立综合的理由,这样才能使综合变为证明。这就只能设想,此种综合之所以有根据,是因为参与综合的对立面是由在先的概念分化出来的,并且这种分化和综合是融会在一个过程中的。形而上学的论证过程必须是分析与综合的统一或一体化,分析保证此种过程是一证明过程,而综合则保证此一过程是发展过程。所以分析与综合的一体化是思辨逻辑之所以成为(形而上学)“真理的逻辑”的基本形式,黑格尔称其为贯通于其逻辑学中的“灵魂”或“绝对方法”。如果从逻辑法则方面看,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又表现的是自身产生差别自身综合扬弃差别的对立统一的法则。按照这个法则,矛盾的东西与同一性、确定性是相容的。思辨逻辑就是想通过扬弃矛盾及其不确定性而获得了矛盾的统一,达到更高的确定性。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分析综合一体化的绝对方法和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则何以可能被理解?正像在“意见的逻辑”中我们提出的解决意见之辩证性需要时间与实体一样,分析综合、对立统一之能被理解也需要时间或者实体。一方面,分析和综合、对立和统一在时间之体中是可以相容的,如先分析后综合等等;另一方面,它们在实体中也是可以相容的,问题在于这样的实体也应该像时间一样是流动的,或者说是能动的。因为时间是直观形式,故而黑格尔作为一个逻辑主义者决不会以时间为基础来解决问题,它只能寻求一个能动的实体,这个实体就是在近代作为一切知识之“阿基米德点”的“自我”或“主体”。经近代哲学家研究确定自我有以下几个相关的特点:首先,他只有在活动中才能确立他的存在,“我活动”和“我存在”是一体化的;其次,其活动源于“自身否定性”,既可树立自身的对立又可包容这种对立;再次,他的活动既是自身分化的活动又是自身同一的活动,所以是分析与综合的统一。自我的这几个特点,使其具备了承载黑格尔思辨辩证法形式的基本资质。黑格尔正是在吸取近代哲学家(特别是费希特)此种主体辩证性思想的基础上,吸取斯宾诺莎的思想,进一步把自我绝对化、实体化,提出了以“实体即主体”的哲学思想,而其形而上学的基本对象成为既是主体(自我)又是实体的理念。这样,实体—主体之为“辩证之体”构成了思辨逻辑作为形式之学中蕴含的活生生的内容,而分析与综合一体、矛盾和同一一体的思辨形式则是这辩证之体的逻辑展现。所以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虽然从形式上看是范畴不断产生对立并不断达到对立同一的发展过程,但制约这种发展过程的却是“内容”的律动,是自我作为辩证之体的活生生的进展。正是在这种进展中,对立统一的形式法则和分析综合统一绝对方法被确立起来了,从而将辩证法升华成了对于思辨真理的“证明的逻辑”。
辩证之体的活生生的进展不仅使辩证法在形式方面成为思辨真理之“证明的逻辑”成为可能,而且在内容方面使近代所坚持的主客统一之为真理的实在标准成为可能。换句话说,它不仅仅提供了真理的形式尺度——证明,同时也提供了真理的实在尺度——主客统一。因为在黑格尔看来,理念之为辩证之体在其活动过程中证成自己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精神又是自然,既是自由的又是必然的。由此看,思辨逻辑作为辩证方法、辩证形式与辩证之体(内容)的统一,既是真理在其形式之运演中的自身证明,又是真理在其内容之发展中的自我完善或自我证成。这二者的一体化,决定了辩证法在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形态上第一次成为“真理的逻辑”,即确立真理之确定性的逻辑,摆脱了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贬义。
但应该说明的是,黑格尔通过思辨辩证法所确立的“真理”并不是通常意义的真理,而是融人生意义和价值在内的思辨真理或形而上学的真理。黑格尔所处理的形上对象是既不能印证和实证又不能用原有逻辑证明的论辩对象,因其关涉人生的至上意义,故必须勉为其难证明其为真理,由此黑格尔才将辩证法作为论辩的逻辑上升为“真理的逻辑”。所以思辨辩证法作为“真理的逻辑”是有界限的,它只能运用于形而上学的领域,这就需要我们谨慎使用此种辩证法。一般说来,遵循认识的经济原则是明智的:印证先于实证,实证先于论证,证明先于论辩。按照此种原则,能够印证的不要去实证,能够实证的不要去论证,能够证明的不要去论辩。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