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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安】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事求是方法

一、方法的实践根源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地提出和创立了马克思的新哲学 —— 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独特思维方式:从实践理解一切相关哲学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这种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的创新性思维方式。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把握和评价人类世界(属人存在、实践存在)的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根本思维方式。方法问题不仅是属人世界中的问题,而且是人的活动的方式问题,亦即实践的问题。因而,它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才能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那么,马克思创立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哲学思维方式呢?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及其对它们的研究,我认为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第一,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哲学的思维视角和切入点不同,其所规定着的哲学的视野、意蕴、境界和诉求就不同,对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评价也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思维视角和切入点,把主体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社会化的人、实践的人;把世界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主体对象化的世界、人化世界、属人世界或人类世界。相应地,它把人类世界中的人的社会理解为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实践的社会、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的实践转向,为人类哲学的发展开拓出前所未有的新视野和新境界。
第二,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哲学思维的立足点不同,其所规定着的哲学思维的出发点、归宿点就不同,对相关哲学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评价也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方式的立足点是受实践规定、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它的出发点是实践,即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人的世界和人的社会;归宿点也是实践,即在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人类社会的必然趋势 —— 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
第三,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规律作为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规则、途径和方法。主体的实践是人的生成方式、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它规定人怎样做人的本质;主体的实践方式即主体在实践展开过程中的历史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方式,既是现实的人的做人方式,也是现实的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存在方式即人的生成和发展方式亦即主体的实践方式,规定着人思考、把握、理解、评价属人存在的思维方式。如果按马克思的实践思维方式思考,以实践为思维的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那么哲学思维所把握的存在无一不是属人存在;即使是人的意识、思维、认识、方法的存在,也只是实践存在的形式上的区别,本质上都是属人的存在,所以应从实践去理解、评价它们。主体实践具有十分丰富、复杂的内在的矛盾本性和规律,它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马克思的实践思维方式,自觉地把外部存在 —— 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内化为思考、理解、评价和解决一切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内在的规则、规律、途径和方法。这表征着马克思的新哲学把握的存在与以往哲学把握的存在的根本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与以往哲学的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
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思维方式,它规定着我们思考问题要像马克思那样思考:对马克思思考过的问题是这样,对马克思没有思考过的问题,如关于实事求是方法的问题,也应该是这样。
二、对实事求是方法理解的两种唯物论释义
方法的实践根源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理解方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这决定了我们对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方法的实事求是方法,必须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进行诠释,才能阐发出这一方法的深刻的理论意蕴和境界。这是新唯物论即实践的唯物主义对实事求是方法的释义。而曾长期在我国学界居主导倾向的,则是对实事求是方法的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释义。
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反映论)解读实事求是的表现是:一方面,把“实事”解释为即实际,是指主体之外“一切实际存在的客观事物”;或者更直接地把“实事”解释为“客体”;或者把“实事”解释为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的规律性。这种理解正是马克思曾批判过的旧唯物论从直观的或客体的形式来理解“实事”的思维方式。这样的理解既没有关注到和体现出毛泽东在谈论“实事”时有关主体方面的“实事”或“实际”的思想,更没有体现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如下意蕴:“实事”无论作为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均必须从主客体统一的“真实情况”去理解。
另一方面,这种解读把求“是”解释为求“真”。首先,这样的理解脱离了中国关于实事求是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知道,“实事求是”一词源于班固著《汉书》的《河间献王传》:班固称赞河间献王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其原意是指做学问一定要占有充分的实际材料,才能从中求取到真实可靠的结论;以后被引申理解为泛指从客观实事中求是的认知态度和思想方法,即所谓“言必有征”、“取实予名”、“格物致知”。随着明清“崇实黜虚”的实学思潮的高涨,清乾嘉年间的考据学派把“实事求是”引入经学研究范围内,作为考据学的训诂方法大力提倡和研究,进而影响到天文学、数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伸展到践行的社会生活领域。唐代颜师古把“实事求是”解释为:“务求事实,每求真是也”。他的这个解释常被人们按现代汉语通俗地理解为“务实求真”。其实,在古汉语中,“真”与“是”是有很大区别的:“真”的本义是指事物的本性、本质或人的真实、真诚,与其对立的词是“假”。“是”的本义是正确,与其对立的词是“非”。“真”是指人的“知”合于事物的本性、本质和规律,“是”是指人的“行”合于道、理(即行为的恰当)。显然,颜师古的解释应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指人们从“实事”中探求事物之“本然”—— 真;其二指人们从实事的“本然”中探求其“应然”—— 善(人的行为合于本然)。求“本然”是求“应然”之前提,求“应然”是求“本然”之目的;“是”是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真和善的统一,是知行合一的一种价值判断。这里的“实事求是”是对治学、做事方式的一种价值评价,强调的是一种“求是”的态度,倡导的是一种务实求真的治学态度和方法,而不应把它误解为从实事中求“真”。
其次,这种理解脱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求“是”应是求取人的活动(认识和实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等等。
“实事求是”作为方法,是毛泽东哲学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贡献之一。在知行统一的实践论基础上,毛泽东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实事求是”进行了改造,把它升华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方法。他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我们行动的向导。”(《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1页)
对毛泽东的这个概括,有些人作了以下的误解:(1)“实事”是不包含主体方面的,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即客体。(2)求“是”就是求取客观事物(客体)的内部的规律性;“求”的是人们的认识之“真”,而不包含“求”人的行为(认识和实践统一的)中的一系列因素如真、善、美等的统一。
其实,如果我们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来解读毛泽东的这个概括,就能体会出它所包括的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思想:一方面,毛泽东肯定了作为“实事”的客观事物(包括主客体、认识和实践方面的)存在发展的客观性、规律性和可知性,这是我们求“是”的客观前提和根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毛泽东确立了要以从实事中探求到的“是”—— 具有客观性的规律来指导人的行动(认识和实践)的方法论原则。这样的思想方法和工作(实践)方法,一方面体现了知和行、真和善、本然和应然统一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实事求是思想的精华;另一方面,由于从实事中探求到的客观规律本身内在地包含人的活动的规律性,即马克思指出的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追求两个出发点、两种尺度的统一,“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规律性等,因而实事求是作为方法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知和行、本然和应然、真善美等统一的理论意蕴和精神实质。由之,就可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毛泽东哲学思想的视界的交融,把握它们在理解实事求是方法的理论意蕴和精神实质上的统一性或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毛泽东的“实事求是”仅仅理解为认识上的从实事中求“真”等,是有偏差的。
三、实事求是方法的内容
“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方法,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即“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正确处理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实现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统一的实事求是方法的出发点,是人们做好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方法论的首要前提。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实践理解问题,所以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事求是方法的出发点的“实际”,亦必须从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的统一去理解。
从认识和实践方法来看,“一切从实际出发”中的“实际”究竟指称的是什么?这是一个必须要搞清楚、并且必须从实践去理解的问题。在有些人看来,“实际”就是指认识的对象即客观事物。于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就被具体化为“一切从客观对象(客体)出发”。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在认识和改造客观对象时,只要不抱主观“偏见”、不抱个人“私心”,如实地反映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据实地改造事物的面貌,就做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这种理解看起来是唯物主义的,却在不知不觉中把实践唯物主义的认识和实践的出发点降低到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和经验主义的出发点的水平。换言之,这种理解只坚持了客观性,而忽视了实践性,不能把客观性和实践性内在地统一起来。
其实,从实践理解,在人的活动中,是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真实情况构成了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出发点的“实际”:
首先,“实际”是指认识和实践的客体自身的特性、本质和规律方面的真实情况。人类实践活动能够改造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却不能改造和消灭客体运动的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求我们要认识、把握客体的本性、本质和规律,从我们的工作对象(被改造的客体)的本性、本质和规律的实际出发。坚持从这样的“实际”出发:其一,我们就会避免犯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错误。其二,我们对作为客观事物的实际就不会仅仅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这就是说,事物的客观特性、本质和规律,总是被纳入实践的范围、按人的实践要求来认识和把握的;人对世界的实践的物质性改造,是以人对世界的认识的观念性改造为前提的。所以,(1)认识决不是与实践无关的、简单的、直观的反映对象,而是一种受实践规定和制约的对客体的本性、本质和规律性的能动反映。(2)实践决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在对客观对象(客体)的本性、本质和规律性把握的指导下的实践,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活动。坚持这种实践的唯物主义,不仅可以避免主观主义和唯意志论,还可以避免从片面的客观事物(客体)出发、从片面的客体(客观)规律出发,把人视为被动反映者的旧唯物主义、人法自然规律(人法自然)的自然主义。
其次,“实际”是指认识和实践的主体自身的生理条件和精神条件方面的真实情况。这里的主体自身的条件,在认识活动方面,主要指主体的认识器官、认识的经验和水平;在实践活动方面,主要指主体的劳动器官、劳动的技术和经验以及“实践观念”。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如果不考虑到主体自身条件的实际,往往会不自觉地犯主观主义的错误。“精神条件”主要指认识和实践的主体的理性结构和非理性结构,前者包括人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结构,后者包括人的目的、情感、愿望、意志、信仰等。主体的这种精神条件不可避免地渗透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因此,“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际”,必须内含主体自身的精神条件这方面的“实际”。在实践活动的“实际”中,劳动技术和经验容易为人们重视,而“实践观念”则容易为人们所忽视。所谓“实践观念”,是指实践主体在进行具体的实践活动之前,把纯理论的认识成果与实践对象结合起来,在观念中对未来实践活动进行超前的规划和可行性论证,从而形成的计划、步骤、蓝图、手段、方法等具有可操作性的观念。
最后,“实际”是指特定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技术条件、工具、手段和方法方面的真实情况。认识工具包括观察仪器、测量工具等物化工具和概念、公式、理论、逻辑、方法等主观工具。实践工具包括硬件的生产力的工具系统和软件的方法的工具系统。认识和实践的物质技术条件、工具、手段和方法,是由人类历史过程实践所提供的社会科学技术条件所决定的。所以,在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必须从特定的认识和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技术条件、工具、手段和方法所提供的完成特定认识和实践任务的现实可能性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出发。
可见,无论是从认识方法、思想方法,还是从工作方法、实践方法来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际”都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决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一切从客体出发”、“一切从客体(对象、自然)规律出发”,而忽视主体自身的实际、主体活动规律的实际;尤其是忽视主体在自己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中追求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本然和应然、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真善美等统一的“实际”。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点”就是尚未展开的“终点”。实事求是方法的全部内容都以“萌芽”的形式包含在它的出发点 ——“实际”范畴之中。只要我们对“实际”范畴作如上的理解,就会懂得为什么实事求是方法内在地包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内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要坚持理论以实践为基础,实践以理论为指导,达到理论与实践、知和行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首先,从认识活动说,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避免教条主义、唯意志论。理论以实践为基础,就是理论(主观)必须以实践(客观)为源泉、动力、目的和检验的标准。任何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主观的东西,都只能来自社会实践。只有成为实践对象的东西,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促使事物发生变化,加速事物本质的暴露过程,从而达到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而形成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等。理论的发展必须以实践为动力,实践总是不断地提出新的认识课题,推动人们去研究解决,从而形成新的认识和理论。在这里,一方面,认识活动取决于实践活动,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发展的动力、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和认识的最终目的,离开了实践活动就谈不上认识活动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认识活动总是在既定的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的,感性反映中总是渗透着理性因素,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更是离不开理论知识的指导;同时,实践活动也总是在既有认识(理论)指导下的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对实事的本然与应然、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统一的把握,是实践的自由和自觉的前提和基础。
可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是指必须把认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是指必须实现“理论观念(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3236页)前者是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结合,后者是指认识成果和实践活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这种“结合”、“统一”中,内在地包含和体现着“实践第一”的观点。
其次,从实践活动看,同样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避免经验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实践活动是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的创造性的活动。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盲目地适应客观自然界的本能活动,而实践活动则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能动活动。离开了科学理论的指导,我们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实践观念,从而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实践活动的发生。第二,实践活动虽然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创造性活动,但它必须尊重、遵循客观规律才可能取得成功,否则就会导致失败。在这个意义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从人们实践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基本规律。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最生动地证明了这一基本规律。回顾改革开放30年走过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极左路线的错误、教训中认识到,过去的一切错误都是由于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和思想路线,我们的主观指导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所以,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是拨乱反正,重新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依据。无论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还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无论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是兴办经济特区,还是“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成功实践等,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所取得的伟大成果。
 
【参考文献】
《列宁全集》,1959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选集》,1991年,人民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