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孙迪亮 李西祥】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学界对此已有较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黑格尔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关涉着我们对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这是一个极为本源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恰切地阐释。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决定着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为了能够使问题更清晰,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探讨:其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知识论意义上的,还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其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还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其三,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范畴的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尽管这几个问题可能互有交叉或重叠,很难将其完全区分开来,但我们希望通过这几个问题的探讨,可以为我们探讨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前提,从而为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开拓思路。

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还是方法论意义上的?

众所周知,近代哲学的开启者,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实现了一个哥白尼式的革命。这一革命在某种意义上是认识论的革命,即将传统形而上学的世界何以可能问题转变为认识何以可能问题,从而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无疑是《纯粹理性批判》为康德的总批判奠定了基础。这也就使康德的批判学说本质上还是限定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内,虽说不时地会脱出认识论的视域而进入到本体论和方法论等视域。但是,由于康德的批判学说在根本上乃是理性的批判(无论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还是判断力批判),这就使康德的学说不可能洞穿主体内部达到外部,就是说,康德的哲学乃是一种主体哲学。在康德的理论话语体系中,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于经验范围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之中。康德称之为先验幻相,这就是所谓的先验辩证法。因此,康德的辩证法(二律背反)乃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法——所谓的先验辩证论, 就是人类理性认识的一种两难困境。因此我们看到,康德的辩证法是被限制在认识论之内,其本质上是一种认识的辩证法。在康德那里,这种辩证法并不具有积极的意义,毋宁说,它是一种消极的辩证法,是人们应该予以克服的一种认识谬误。那么,在黑格尔那里,情形又如何呢?黑格尔断然否定了康德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消极的辩证法,对康德的这种消极辩证法予以明确的批判。康德把人们运用理性时所产生的矛盾局限在自我意识之内,认为事物本身并无矛盾,矛盾只是我们认识的一种误认,一种幻相,因而把矛盾作为一种不幸之事。康德把这种矛盾限制在心灵之内,而认为事物本身(物自体)并无矛盾。黑格尔则认为,康德并未能解决矛盾,而是将矛盾悬置了。黑格尔认为,这种矛盾不是认识的谬误,而恰恰是真理的来源。“精神(最高的东西)就是矛盾,这决不应该是什么不幸的事。”“真正的解决在于认识到这样的真理:范畴本身没有真理性,理性的无条件者也同样没有真理性,只有两者的具体的统一才有真理性。”(黑格尔,1975年,第282页)由此可见,正是在康德消极地否认了认识事物真理可能性的地方,黑格尔却认为,这正是事物的真理所在。

     黑格尔对康德哲学有所继承,也有所批判。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主要批判之点是康德哲学的二元论和不可知论。康德认为,人们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因而存在着一个不可知之物,即物自体,或称之为“自在之物”。黑格尔认为,理性的任务就在于把握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或者说,最终将思维和存在同一起来,而康德哲学未能完成这一任务,他把哲学的这一任务取消了。在《哲学史讲演录》中,黑格尔说道:“康德哲学是在理论方面对启蒙运动的系统陈述,认为可以知道的只是现象,此外没有什么真实的东西。他把知识归入意识和自我意识,但坚持这种观点,认知识只是主观的和有限的知识。当康德接触到概念和无限的理念、揭示它的形式的范畴并进入到它的具体要求时,他又否认这无限的理念为真理,把它认作一个仅仅主观的东西,因为他业已把有限的认识认作固定的、最后的观点了。康德这种哲学使得那作为客观的独断主义的理智形而上学寿终正寝,但事实上只不过把它转变成为一个主观的独断主义,这就是说,把它转移到包含着同样的有限的理智范畴的意识里面,而放弃了追问什么是自在自为的真理的问题。”(同上,第258页)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可谓一针见血。康德的哲学只不过是把客观的独断论转变为主观的独断论,将知识看做只是主观和有限的认识,悬置了对自在自为的真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的追求。康德哲学(尤其是其辩证法)为什么不能达到真理,而只是将真理悬置了呢?原因在于,康德将理性、概念和范畴局限在主观领域之内了。康德的辩证法由于归根结底乃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因而不能将主客体统一起来,将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

     黑格尔哲学的首要意图就在于冲破这种基于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法的二元论,将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如果说在康德那里,辩证法仅仅是消极的矛盾,是事物的二律背反和认知谬误,而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则首先取得了方法论意义,因而是积极意义的辩证法。当然,我们可以从许多维度来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但是,从黑格尔辩证法与康德的辩证法相对立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对于黑格尔而言,辩证法首先是一种方法,这在马克思看来也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曾经反复提及辩证法是一种方法,正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辩证法也被称为辩证方法。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是贯穿到其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在《精神现象学》序言开篇中,黑格尔就指出了辩证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的重要性。黑格尔认为,人们在理解事物时,应该摈弃那种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对立思维,而应该运用对立统一的思维来理解,对于事物的矛盾,哲学体系的矛盾也应该如此来把握。正如花蕾和花朵、果实之间的否定关系一样。黑格尔写道:“人的见解愈是把真理和错误的对立视为固定的,就愈习惯于以为对于某一现成的哲学体系的态度不是赞成就必是反对,而且在一篇关于某一哲学体系的声明里也就愈习惯于只在其寻找赞成或反对。这种人不那么把不同的哲学体系理解为真理的前进发展,而毋宁在不同的体系里只看见了矛盾。花朵开放的时候花蕾消逝,人们会说花蕾是被花朵否定了的;同样地,当结果的时候花朵又被解释为植物的一种存在形式,而果实是作为植物的真实形式出而代替花朵的。这些形式不但彼此不同,并且互相排斥互不相容。但是,它们的流动性却使它们同时成为有机统一体的环节,它们在有机同一体中不但不互相抵触,而且彼此都同样是必要的;而正是这种同样的必要性才构成整体的生命。但对一个哲学体系的矛盾,人们并不习惯于以这样的方式去理解,同时把握这种矛盾的意识通常也不知道把这种矛盾从其片面性中解放出来或保持其无片面性,并且不知道在看起来冲突矛盾着的形态里去认识其中相辅相成的环节。”(黑格尔,1979年,第2页)在笔者看来,这段话十分清楚地论述了黑格尔的方法论的辩证法观点。在这里,黑格尔含蓄地批评了康德的二元对立的思想方法,而将其转变为辩证方法的对立统一方法,并指明了这种方法是理解和建构哲学体系的原则性方法。在《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等著作中,黑格尔就是遵循这种辩证方法来建构其理论体系的。他把康德的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转变为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使辩证法获得了生机,不再是消极的辩证法,而成为积极的辩证法。这是黑格尔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当然,仅仅从方法论意义来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还是不够的,毋宁说,真正的关键问题还没有开始。我们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意义仍需进一步辨明,这就进入到我们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

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还是存在论意义上的?

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始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重要来源或范本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包括《小逻辑》。因此,我国哲学界在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时,延续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将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文本依据。应该说,这在本质上没有错,但是,由此却导致了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将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逻辑学意义上的。什么是逻辑学呢?在此我们不可能对逻辑学之历史进行全面的考察,也不可能对逻辑学这一术语的翻译来进行词源学上的考证。但是,一般而言,作为一门专门学科,逻辑学一般被理解为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进而言之,逻辑学就是对人们的思维方式的一种纯粹抽象;就其历史和分类而言,则有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等。黑格尔在其《小逻辑》的开篇中也是持这种看法。那么,黑格尔的逻辑学是否是在纯粹思维方式的抽象来理解逻辑学呢?或者说,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逻辑学的意义是否就是一般而言的逻辑学呢?我们认为,如果把黑格尔的逻辑学等同于一般的逻辑学,这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皮相之见。为什么这么说呢,难道黑格尔本人对自己的逻辑学的定义并不能真正概括自己的哲学的实质吗?笔者认为,要从黑格尔逻辑学的实质来理解,而不能仅仅从黑格尔本人对逻辑学的表面界定来理解。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黑格尔所说的思维(或者说思想)。实际上,在《小逻辑》开篇黑格尔即指出,思想即是我,而对象本身也是通过我们的思想才呈现于我面前的,因而思维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反映,相反,客观事物恰恰是我的思想的结果。因此,思想乃是客观的思想——对象性的思想,因此研究思想的科学逻辑学也就是研究事物的科学即形而上学。从思想到事物可以直接过渡,二者本来就是一回事。(参见黑格尔,2004年,第78-87页)黑格尔在《小逻辑》的以下两节中清楚地指出了这一点:“反思既能揭示出事物的本性,而这种思维同样也是我的活动,如是则事物的真实本性也同样是我的精神的产物,就我作为能思的主体,就我作为我的简单的普遍性而言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完全自己存在着的我或我的自由的产物。”“思想,按照这样规定,可以叫做客观的思想,甚至在乃些最初在普通形式逻辑里只被当作被意识了的思维形式,也可以算作客观的形式。因此逻辑学便与形而上学合流了。形而上学是研究思想所把握的事物的科学,而思想是能够表达事物的本质性的。”(黑格尔,2004年,第7879页)所以,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就是形而上学,质而言之,是黑格尔的整个哲学。逻辑学是研究客观思想的,而客观思想之实质乃是事物本身。就此而言,黑格尔的逻辑学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或一般意义上的思维形式的科学,而是事物本身的科学,是存在论意义上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传统的逻辑学意义上的,而是存在论意义上的。

黑格尔研究的专家科耶夫从对《精神现象学》的研究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存在论意义的辩证法。他甚至并不承认黑格尔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对此笔者并不赞同,但是指证黑格尔辩证法的存在论意义,确实是科耶夫的深刻洞见。科耶夫极为细致的研究了黑格尔的下述断言:“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个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b)辨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科耶夫,第172页)按照黑格尔的解释,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一个整体,构成了真理的各环节。科耶夫把黑格尔的上述论断看作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定义。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认识论的,也不是方法论的,而是存在论的。原因在于,在黑格尔那里,所谓逻辑思想、真理都是关于存在的,而不是思想本身的。他指出:“上述引文中的逻辑思想(das Logische)并不表示在自身中被考虑的逻辑思想,而是表示在思维中或语言(Logos)中并通过思维或语言被(正确地)揭示的存在(Sein)。上述的三个方面因而首先是存在本身的诸方面:它们是本体论的范畴,而不是逻辑的或认识论的范畴;它们当然不是研究或阐述方法的单纯技巧。”(同上,第532页)科耶夫的表达是十分清楚的,黑格尔的辩证法决不是认识论或逻辑学的,甚至也不是方法论的,而纯粹是存在论的或本体论的。科耶夫强调了上述三个方面的第二个方面,即辩证的、否定的理性方面,认为逻辑思想之所以是辩证的,仅仅因为存在本身是辩证的:“之所以逻辑思想有三个方面,换句话说,之所以逻辑思想(在广义上)是辩证的,仅仅因为存在本身(在广义上)是辩证的,因为它包含一个‘否定的(在狭义上和强意义上的‘辩证’的)‘因素’或‘方面’。(同上,第533页)

至此我们很清楚,科耶夫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存在论意义是极为重视的,这也恰恰是我们应该予以重视的。思维形式的辩证法的根源仅仅在于存在本身的辩证法,而黑格尔的所谓逻辑思想的辩证法,不过是以思维形式辩证法的表象表现出来的存在辩证法,其根本性质乃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应该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与世界观,辩证法是世界的存在方式,不仅是自然界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类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正因为辩证法是世界的存在方式,所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世界。所以,辩证法的世界观维度是更为本原性的,是辩证法的本质维度,它决定了对辩证法其他维度的理解。因此,强调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不仅科耶夫是这样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实际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也是这样理解的,即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存在论意义上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都证明,抽象思维本身是无,绝对观念本身是无,只有自然界才是某物”。(马克思,第115页)马克思还指出,所谓“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同上,第106页)这难道不是从反面指证出黑格尔逻辑学的辩证法的存在论意义吗?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要素: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意识以及前两个要素在黑格尔那里的必然充满矛盾的统一,即绝对精神。第一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同人分离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同自然分离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以上两个要素的统一,即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41-342页)所谓自然(实体)、精神(绝对精神)、现实的人和人类,不也是将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思辨的逻辑范畴还原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解读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三个要素吗?

是否将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存在论意义上的,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存在论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才有可能理解黑格尔的整个哲学思想体系,才有可能理解其历史思想,从而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贯通起来。在存在论意义上来理解辩证法,直接导致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辨哲学的范畴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三、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辨哲学的范畴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如前所述,《逻辑学》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重要文本,因而人们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理解往往是从《逻辑学》中的思维范畴的辩证发展来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当然,初看起来,黑格尔的辩证法确实是思维范畴的辩证法。然而,稍微深入一些思考,我们就会抛弃这种理解。但是,由于历史影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这种思维范畴辩证法的理解仍然有着广泛的影响。我国哲学界甚至曾经一度将黑格尔《逻辑学》的成果仅仅概括为在认识论上探讨了思维发展的过程。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超出了这种十分肤浅和表面的理解,而深入到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深度理解。但是,我们如果要在存在论意义上来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就会在黑格尔《逻辑学》那些思维范畴的辩证发展中,理解到社会历史的辩证法,由此看来,从存在论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其必然的结论将是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科耶夫非常明确地反复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是人的关于世界的辩证法。根据科耶夫的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不能理解为脱离人的辩证法,所谓自然世界的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无法理解的。而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辩证的,归根结底与黑格尔将哲学限制在人的领域内相关联,与人的自由和行动相关联。而与人有关的辩证法,也就是历史辩证法,二者说的是一回事情。科耶夫论述道:“人们能说,归根结底,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具有有一种辩证特点,是因为他的辩证法试图解释自由,或者这样说也一样,本义上的行动,即有意识的和有意志的人的行动的现象;或者再换一种说法也一样,因为他的辩证法试图解释历史。总之,这种哲学之所以是辩证的,是因为它试图解释人在世界中存在的事实,揭示或描述实在地存在着的,即在其不可取消的特殊性中或本质上不同于自然的一切的人。”(科耶夫,第574-575页)由此可见,在科耶夫的理解中,黑格尔的辩证法(从《精神现象学》的辩证法到《逻辑学》的辩证法),尽管看起来似乎是纯粹理念的运动,是思维范畴,逻辑思想的演化,但归根结底却是在阐释人和历史。这样,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科耶夫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全部结论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不是一种研究或哲学阐述的方法,而是关于存在的结构,以及存在的实现和显现的一致性描述。断言存在是辩证的,就是首先意味着(在本体论方面)存在是包含同一性和否定性的整体性;其次意味着(在形而上学方面)存在不仅仅作为自然的世界,而且也作为一个历史的(人的)世界得以实现,这两个世界穷尽了现实的整体(没有神的世界);最后意味着(在现象学方面)现实不仅作为无生命的东西,而且也作为本质上时间的或终有一死的,(进行斗争和劳动的)历史的自由个体得以实现。或者也可以说:断言存在整体性,间接化和扬弃,就是意味着除了存在,还有通向一种成果的创造活动。”(同上,第628页)很显然,科耶夫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是基于存在论的理解,他把黑格尔辩证法理解为存在论意义上的。尽管科耶夫的结论论及自然和历史两个方面,论及了无生命的东西,但他强调的重点在于后者即在于终有一死的人之存在,历史和人的现实世界,劳动所创造的人和世界。对于作为辩证法核心的扬弃和否定,科耶夫最终将其等同于人的创造性活动,即劳动。正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科耶夫拒斥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方法论理解,也完全不同意将黑格尔辩证法看做逻辑范畴演变的理解,而将黑格尔辩证法完全理解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另一位著名的黑格尔研究专家查尔斯泰勒则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存在着两种辩证法:其一是本体论的辩证法,其二是历史辩证法。这两种辩证法互相影响,因此不能将之分割开来理解,而必须在相互联系中加以理解。这是因为,在黑格尔那里,观念与现实是相互联系的。泰勒写道:“正如历史现实的变化那样,变化着的观念对历史辩证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观念与现实之间确实具有密切的联系。在黑格尔著作中,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这两种辩证法是如何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每一方都包含着对于他方的解释。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有助于去探讨他的本体论;而他的本体论又需要历史的展开。”(泰勒,第181页)泰勒对本体论的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在“作为解释性辩证法的现象学”这一部分中,泰勒指出,本体论的辩证法是这样辩证法,它开始于一个确定的基础,并通过不同的观念向着越来越适当的形式运动。这一本体论辩证法的典范是《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辩证法。而历史辩证法则开始于这样一个主题,即历史始终追寻着一个确定目的。历史辩证法在《精神现象学》中的范例则是“主人和奴隶”的辩证法。(参见泰勒,第294页)对于这两种辩证法,泰勒做了进一步的区分,认为第一种辩证法(本体论的辩证法)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法,而历史辩证法则不是严格意义的辩证法,它是作为解释性的或解释学的辩证法。第一种辩证法是严格的,它是通过严格的论证来进行的,因而是无法否认的。而第二种辩证法则只是通过花言巧语的解释来令人信服的,而不是通过严格论证进行的。在这样的意义上,只有《逻辑学》中的辩证法才是严格意义的本体论的辩证法。(参见泰勒,第296-297页)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泰勒认为,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后者依赖于前者。他写道:“我们仍然务必在他的著作中区分开两种辩证论证。一种是自我证明和自圆其说的辩证论证,因为它们从无法否认的前提开始。另一种论证依赖于其他论证,它们务必利用其他论证的结论来证明自己的解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作‘严格的’辩证法的东西是自我证明的,我们称作解释性的辩证法的东西是依赖性的。我们称作‘历史的’辩证法的东西(还有自然哲学)术语依赖性的辩证法那一类。”(同上,第299页)我们不难看出,泰勒强调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维度,而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历史维度(历史辩证法)持相对轻视并否定的态度。尽管他也指出了历史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存在,但历史辩证法并不能作为第一性的,而只能是依赖性的,从属于和依赖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笔者看来,尽管这一理解对于我们深入理解黑格尔辩证法具有启发意义,但从实质上讲,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置于从属地位和依赖地位,则没有把握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也是黑格尔本人所不能同意的。在我们看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卢卡奇之所以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解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其思想的根源也在于他首先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解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尽管是思辨和神秘的唯心主义的历史辩证法。

更为值得重视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评价。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进行了批判,标题即“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这个标题虽然是编者所加,但取自《手稿》序言,准确概括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在那里马克思对《精神现象学》的成果概括如下:“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成果。”(马克思,第101页)马克思还写道: “因为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是真正的和惟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把它看成是一切存在的惟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一个当作前提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同上,第97页)这两段重要的论述,基本能够代表马克思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基本评价。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评价脉络清晰可见。这里至关重要的是,马克思将黑格尔的辩证法指证为历史辩证法,或者说,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完全是从历史辩证法的角度进行的。尽管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非现实性和非批判性,但对黑格尔的基本的社会历史辩证法做出了积极的肯定的评价,这也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而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修正和超越的地方。还应该指出的是,虽然此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指证主要是依据《精神现象学》,但由于马克思将《精神现象学》看做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导论,看做思辨哲学的秘密。因此,马克思对《精神现象学》的这一评价实质上也是对整个黑格尔哲学的评价。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的基本结论是:从本质上来看,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虽然其表现形式采取了思维范畴的抽象形式,采取了逻辑学的形式,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这一形式的表象之下,黑格尔辩证法归根结底仍然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原因在于,黑格尔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哲学问题不是看作认识论的问题,而是看作存在论问题,思维也是存在,存在也即思维。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根本上是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反思和把握,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前提,只有理解到这一点,才能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根本性质乃是历史辩证法。但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当然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具有根本意义上的区别,二者是不可混淆的。而对二者之间的区别的进一步研究,则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在此我们还只是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一个基本定性判断,尽管这一判断使我们基本把握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然而要进一步理解黑格尔辩证法,则必须从黑格尔的著作中追溯其辩证法的理论根源。

【参考文献】
黑格尔,1975年:《哲学史演讲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
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
黑格尔,2004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科耶夫,2005年:《黑格尔导读》,姜志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
马克思,2000年:《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人民出版社。
泰勒,2009年:《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