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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云】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探析

分析马克思主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种新范式——分析范式,[1] 其方法论原则是这种分析范式的标志。不同于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十分突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方法论的讨论,并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方法论基础。

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和个人主义解释模式是分析马克思主义之方法论的学术背景。霍布斯、弗雷德里希·哈耶克、卡尔·波普和哈姆林等纷纷对个人主义解释模式进行阐释,并在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中推广运用,他们最终确立起一种基本的信念,即“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的社会现象,在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理解的。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样的知识论背景下产生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顺势果断地将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引入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引入到对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研究中。在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更多地采取了整体主义、结构主义的解释模式,因而其结论多为宏观原理,但要使这种宏观原理的科学性得到更好的辩护,必须求助于个人主义的解释模式,探索宏观理论背后的微观机制,建立起它们的“微观基础”。

一、埃尔斯特的方法论框架

首次探讨方法论个人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运用问题的是约翰·埃尔斯特。埃尔斯特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在其专著《理解马克思》中,他自觉而系统地探讨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建立起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新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成为后来众多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研究的出发点。

埃尔斯特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的论述包括三个层面:首先,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包括自然科学的解释和社会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应属于某种层面的社会科学解释;其次,解释的方法论(即基本原则)包括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它们是判定一种具体解释方法是否合理的标准,当然这里并没有预设绝对的二分法;第三,解释的具体方法包括目的或意图解释、因果解释、功能解释、辩证法等等。

在第一个层次上,埃尔斯特坚持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当然,他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说的:“如果科学的目的是以规律的方式来解释,那么尽可能缩短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原因和结果——的时间差是有必要的,以避免假解释。”[2] 5从他对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坚持和对假解释的避免可见,起码他预设了“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的观点。埃尔斯特要着重强调的一点就是马克思主义也应积极争取“科学”的地位。

在第二个层次上,埃尔斯特明确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在他看来,“解释就是提供一种机制、打开黑箱、显示具体细节”,[2] 5其间包含的基本解释原则也即解释的方法论就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他对这一方法论是这样论述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表示这样一种学说:所有的社会现象——它们的结构和变化,原则上以仅包含个体的方式——它们的特征、目的、信仰和行为,是可解释的”。[2] 5这实际上是一种还原主义的解释观,“方法论个人主义因此被构想为一种还原主义的形式”。当然,这里的“还原”应被理解为一种解释上的还原。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科学的解释,它应该找到宏观理论背后的“微观机制”,奠定它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所以,马克思主义研究应该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其方法论基础。

鉴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学说在众多其他学科运用中曾经受到过质疑,埃尔斯特又进一步对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了更详细的说明。第一,这一学说并不在个体行为的层面上预设自私自利或理性这样的前提,关于个体行为特性的假定纯粹出于方法论的考虑而非对人类本性的某些实质性的界定。第二,方法论个人主义只能在具体的语境中被运用,任何以内涵方式呈现的集合体都不能再被还原到更低层次的实体。第三,许多个体属性是相互间紧密相关的,以至于对一个个体的精确描述可能包括对其他个体的指向。最后,还原主义的企图不能使我们忽略“不成熟的还原主义”的危险。[2] 6在这个层次上,埃尔斯特还提出了“方法论集体主义”这一术语,使之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形成对照。“方法论集体主义——作为其自身的目的——假定存在着超个体的实体,在解释次序上,它们优先于个体实体。解释总是从这些超个体实体的自我规定和发展出发;个体的行为导源于这些实体。”[2] 6在埃尔斯特看来,方法论集体主义经常采取功能解释的形式,某种程度上是构成假解释的罪魁祸首。

在第三个层次上,埃尔斯特讨论了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指导下的具体解释方法。总的来说,埃尔斯特极力推崇“意向性解释模式”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埃尔斯特强调马克思主义是社会科学的一种,而社会科学的解释应排除功能解释而采用意图解释和辅助性的因果解释。

在埃尔斯特看来,社会基本的构成单元应该是个人(方法论个人主义所蕴涵的),相应地,个人行为就成为社会科学解释的基本单元。而个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和意图的,因而解释个体的行为自然要采用意图解释——“每个行为者根据自己的目的来行动,或者通过领导者的目标或意图来行动”;而更进一步,埃尔斯特只考虑“可行的”个体行为,“可行的”意味着行为是理性的,相应地,对这种可行的、理性的行为的解释就是“理性选择的解释”。至此,埃尔斯特将目光锁定在“作为意向性解释这个更大范畴的一个子集的理性选择的解释”上。[2] 8-10在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重构的过程中,埃尔斯特等大量地运用了理性选择的解释模式(包括博弈论),这也正是后来者将以埃尔斯特、罗默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称为“理性选择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原因。

此外,“亚意向因果性解释”和“超意向因果性解释”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意向性解释的有力补充。这两种解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个人主义的观念在起作用。亚意向因果解释的对象是偏好、信仰或意愿,而这些是个体才具有的,所以解释的对象实际是作为个体行动基础的个体偏好。超意向因果解释的核心仍然是“个人”行为,和意图的解释的区别在于这里着重强调个体行为的无意识后果,即“按照自己的某个目标而行动但却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超意向因果解释和意图解释形成互补,这样可以对个体行为进行完整恰当的解释。

总之,埃尔斯特切实地建构出一套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方法论原则,以意向性解释尤其是理性选择理论、博弈论为具体解释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体系。

当然,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并没有由此得以完全建立,关于埃尔斯特所建的新方法论框架的争论持续不断,但也正是在争论中,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更完整地呈现出来。

二、准确把握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

埃尔斯特等一批学者自觉将西方社会科学的新的知识论方案及其优秀的分析工具运用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方法,并产生出众多新理论,形成了一种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范式。但是,这一范式的出现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并且驳斥反对之声众多,而焦点就在作为这一新范式特征的新研究方法论上。可见,准确把握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与科学评价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息息相关。

(一)个人主义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上述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个人主义的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相关性与差别性之争。其实这一争论在个人主义进入马克思主义研究之前就存在并持续很久,即所谓原子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争。在个人主义进入马克思主义研究后,关于它的两个层次的争论仍旧存在。

沃伦在《马克思与方法论个人主义》中认为,在马克思理论中不存在埃尔斯特所谓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他指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中如果存在个人主义的思想,那也是从唯物主义的本体论中引申出来的一种就认识论层面来说很微弱的个人主义观点,即在解释观上坚持唯物主义原则,它排除的是从本质上或形而上性质中推演出经验事实这样的解释,也即排除了解释上的唯心主义。[3] 但是,埃尔斯特却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中引申出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社会现实必须以个人行为的术语才能得以解释”,从一种唯物主义本体论直接引申出一种还原主义的方法论,将唯物主义的解释观看成个人主义的解释观。因而,沃伦认为,埃尔斯特混淆了本体论与方法论,本体论上坚持类个人主义的观点并不代表认识论上就要坚持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反过来,在本体论上反对与个人主义相对的集体主义观点,也不意味着在认识论上反对方法论集体主义。正如下面要详细讨论的一样,在本体论层面,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各执一端,但方法论层面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却并不是绝对冲突的。

总之,个人主义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确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它们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在把握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时,有必要清楚埃尔斯特提出的、罗默等拥护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是否恰当。从埃尔斯特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解释可见,他是在方法论层面使用个人主义的,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解释观,但从他对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处理来看,也有模糊本体论与认识论之嫌。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在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整体主义、结构主义思维方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方法论上表现为方法论集体主义占优势,而个体主义思维方式却常常被忽视,于是他们要将后者引入马克思主义研究。但在引入新的思维方式的同时,在处理两种思维方式的关系上,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却显得粗糙。由此也产生了另一个争论的焦点,即方法论个人主义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是“补充”还是“替代”?

贾斯汀·施瓦兹还原了埃尔斯特为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的论证,指出该论证是一种选言推理,即在方法论上要么是个人主义的要么是集体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唯一替换是方法论集体主义。他指出的原因是:埃尔斯特将“集体实体”和具有意向性的“集体主体”等而视之,从而根据对集体主体的否定而否定集体实体的存在性,证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错误性。[4] 实际上,并非实体都是主体。我们承认存在超个体的实体,但这些实体并不具有选择或行动的能力,因而不是主体。正如怀特所论证的,非个体的社会“结构”(包括机构、实践和社会特征)虽不具有行动的能力,但可能是存在的,它们是实体性的存在,而不是主体性的存在,是非主体性的实体。那么,我们虽不接受社会性的集体主体的存在性,但仍能接受集体实体如社会结构的存在性,而且这些结构在解释次序上还优先于个体。故此,方法论集体主义并不能轻而易举地被抛弃。

另外,埃尔斯特为“方法论个体主义”所作的阐释中指出,其所秉持的就是一种还原主义的解释观,即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还原到构成此种社会现象的个体而得到解释。但是,贾斯汀·施瓦兹认为,并非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可化约至个人层面。例如,社会制度虽不是独立于个人而存在,但是它仍有着自身的生命。我们可以从社会主体的人的行动出发对之进行解释,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制度自身的整体性发展的角度进行解释。这是一种反还原主义的解释观。“反还原主义”并不意味着生产模式和国家是某种超个体或反个体的东西,就像细胞并不是任何超分子或反分子的东西一样。反还原主义不是反对整体由部分构成,而是指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整体具有了自身的功能,因而对整体的解释能还原为部分又不能还原为部分,即不能彻底还原。[4] 某些事情只有群体才能做,如罢工、战争等。否定没有集体意向的群体行为者的可能性让我们无法解释个体作为群体的一员而行动和简单地作为个体而行动之间的差别。可见,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还原主义的解释观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并不能独当一面。

概而言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作为本体论概念是对立的,但这里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作为方法论概念出现的,是两种思维方式——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它们可以并存。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往往混淆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层面,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也对立起来,用前者“取代”后者,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实际上,在方法论层面,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并不是对抗的,它们可以共存。

(三)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解释。紧随方法论基础之争的,是关于具体解释方法的争论,即围绕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解释的争论。埃尔斯特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及相应的社会科学解释模式,与此同时,也反对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另外一派的科亨等人的功能解释模式。在他看来,功能解释常常和方法论集体主义纠结在一起,而后者是他所不能接受的。

分析马克思主义极力推崇个人主义解释模式的动因在于,他们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完全无视有目的、有意向的理性个人的行动,“个人”沦为“制度”的奴隶,因而,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要拯救理性,是一种“对理性的辩护”。但是很显然,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实际拯救的只是一种“个人理性”,而“个人理性”和“理性”是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的。况且,个人理性观中的诸多假定也是有待商榷的,例如,以当代福利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为代表的个人理性观,假定“每个人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富争议的观点。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是有界限的。

另一方面,如前面提到的,埃尔斯特秉持的是一种还原主义的解释观,但是不能混淆了社会特性和社会实体的“还原”与它们的“消解”。对社会实体的还原显示出它是什么而不是它不是什么。还原不是替换。虽然水可还原为H[2]O,细胞可还原为分子,即本体论上整体可以还原为部分,但这种还原不是要取消整体自身的存在性。我们不能用H[2]O取代水,用分子取代细胞。“如果y是构成x的东西,但说只存在y而不存在x却是胡说。”[4] 既然如此,群体和群体特性的存在性就该接受,它们一方面可以作个体化解释,但同时它们也作为社会实体的特性来理解。植物的趋光性可以功能性地解释植物生长,这是一种功能解释,但趋光性也可由其机制得到个体化理解,这是一种还原主义的解释。

由上可见,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能因为反对整体主义或出于对个人理性的辩护而走极端,片面地支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个人主义的解释模式。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与此相应的解释方法即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主义也不是对立的。

结论:辩证法精神是一切科学的方法论之基本精神

20世纪末的西方社会理论呈现出解释模式的二重性:微观与宏观、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行动与秩序,在主体与社会结构的恰当关系上产生了无休无止的争论,分析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语境中,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所凸显的这种主体—结构二重性的个体主义地位的运动,是对过分的结构论或决定论的回应。但本文认为,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如果坚持片面化的思维方式,则会使之“跳出油锅,又进了火坑”。埃尔斯特等将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及其个体主义的解释模式引入资本主义的研究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有利于澄清宏观理论背后的微观机制,更好地维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但是如果将这种“引入”作为一种“替换”却是不明智的,由此而修改和抛弃马克思主义的很多理论也是过于草率的。其实,在方法论层面,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并不是矛盾的,相应地,理性选择的解释模式和功能解释模式也不是绝对对立的。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有一种比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更为基本的思维精神可以更好地弥补他们的缺陷,那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精神。辩证法精神是一切科学的方法论之基本精神,也是评判一门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是否合理的准绳。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如果忽视了辩证法精神,必会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上陷入片面化的窘境。反之,如果在保持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内核的同时再增添一些新的研究思路,使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有效结合,使个人主义解释模式成为整体主义解释模式的有力补充,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会更经得起推敲。

注释:
①可参见F. A. 冯·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以及施密特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心理学个人主义和对理性的辩护》(载韦尔、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的论述。
【参考文献】
[1]张晓云.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范式”[J]. 南京社会科学,20072):43-47.
[2]ELSTER J. Making Sense of Marx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3]MARK E, WARREN. Marx and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M]//Rational Choice Marxism. edited by Terrell Carver and Paul Thomas. Basing 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1995: 233-234.
[4]SCHW ARTZ J. Functional Explanation and 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 [J]. Philosophy of Science, 1993, 60( 2) : 278-301.

(原载《安徽大学学报》2007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