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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云】从名词体系到动名词体系——唯物史观的一个完整表述

 

 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是一个名词体系,即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诸范畴来描述社会系统,以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来描述历史过程。但是,唯物史观原本还有另外一个体系——动名词体系,即以实践、劳动、交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范畴来描述社会生活及其过程。两个体系结合起来,构成了唯物史观的一个完整表述。这个完整表述为我们重新理解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和阶级理论提供了崭新视角。

唯物史观的表述具有两个理论体系,即名词体系和动名词体系。所谓“名词”“动名词”不一定是指词性,而是指:名词是静态的描述,动名词是动态的描述。名词源于动词,动词优先于名词,即人们对自身行为、活动(动作、操作)的意识优先于对事物本身的意识。这是认识源于实践的认识论结论在语言学上的证明。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工资—资本的利润—地租、私有财产、货币等等,是名词概念;而异化劳动、劳动、需要、分工等等,则是动名词概念。但这样两组概念均未形成理论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它们初步形成理论体系。相比名词体系,动名词体系显然居支配地位。动名词体系包括:实践—劳动—分工—交往—生产和再生产等等;名词体系包括:生产力—所有制—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国家和法—意识形态等等。对于它们来说,某些概念之间会有一个相互蕴含关系。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人化自然是名词,自然人化是动名词,它们之间一一对应;对象化、物化、外化、异化劳动和劳动对象化、物化、外化、异化,原本都是动名词,但是比较而言,前一组概念具有名词属性,后一组概念属于动名词;在异化劳动—私有财产—共产主义概念序列中,异化劳动是动名词,私有财产是名词,而共产主义则是名词和动名词的合成,前者作为状态(理想、制度),后者作为运动(扬弃异化劳动、扬弃私有财产);劳动的对象化(物化、外化)—劳动的分化(分工)—劳动的异化(管理)—自由联合劳动,就是一组动名词序列;协作—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自由联合劳动,也是一组动名词序列。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为一个动名词——分工,蕴含两个名词——生产力和所有制;交往是动名词,交往形式是名词,它们之间一一对应。概略地说,名词概念表征物质现象,而动名词概念则表征人类本质力量及其社会关系。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四个动名词,以生产为核心概念,研究了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包括生产和消费、生产和分配、交换和流通三个方面。马克思说:“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和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99)《〈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动名词体系)再进一步到生产资料—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国家形式—意识形式以及法的关系、家庭关系(名词体系),表明马克思的阐释是以动名词体系为名词体系的前提和出发点,构造了四个动名词的循环,确立了唯物史观的动名词体系,同时将实践唯物主义体系化。

构建一个完整和严密的实践唯物主义(唯物史观)的动名词体系,应该以实践概念为起点,展开为劳动、交往概念,再进一步展开为生产(再生产)、分配(再分配)、交换和消费诸概念。广义的生产实践包括物质生产即狭义的生产实践、人类自身生产、交往形式生产、精神生产几个基本方面。物质生产一方面是物质资料生产,另一方面则是地理环境生产。人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人通过对自然界的征服,生产和再生产物质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则是人通过对自然界的保护,生产和再生产地理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物质生产(地理环境生产)、人类自身生产为交往形式生产提供了前提。交往形式生产包括社会生产、政治生产两个层面。在物质生产基础上,社会生产更进一步为政治生产、精神生产奠定了基础。只有将实践理解为生产和再生产,才能真正理解实践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劳动、交往)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对象世界以及人类自身。自然提供质料,人类赋予形式。“劳动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88),也创造了对象世界。所有生产和再生产形式,包括物质生产、地理环境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社会生产、政治生产、精神生产均可纳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循环之中研究。因此,生产和再生产,包括《资本论》所谓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及分配和再分配、交换、消费,不仅仅是政治经济学范畴,同时是政治哲学范畴。它们不仅仅应当从政治经济学中得到理解,而应当同时从政治哲学中得到理解。

人们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3),得出这样一些公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存在和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经典表述,强调社会历史的客观性、必然性、规律性。当然,后来人们根据恩格斯的补充,得出这样一些公式: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影响社会存在和发展,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也就是强调社会历史的主体性、偶然性。但归根结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中,社会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历史成为一个自然过程。笔者以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确立了唯物史观的名词体系。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以之为蓝本,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以至于我们如此熟悉,几乎忘记了另外一个版本。

即使在这一经典表述(唯物史观名词体系)中,还是有些范畴、概念、命题、判断被我们忽略了。譬如,“社会意识形式”是与“上层建筑”相并列的,马克思只提及“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未提及“观念的或思想的上层建筑”。我们将上层建筑分析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方面,未必符合马克思这一经典表述。第一,思想上层建筑不能穷尽整个社会意识形式,它只涵括意识形态,不包括非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心理现象,这一阙失是原有社会矛盾分析的一个重大遗漏。第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同上)这一命题集中表达了马克思唯物史观动名词体系的精髓:人们首先生活,人们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四层面。但是,人们生产着自己的生活。生产贯穿于四种生活中,物质生产方式是根本,制约着整个社会交往形式、政治交往形式和精神生产方式的过程。这是一个动态表述,如果与静态表述相对应,那么,物质生产方式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对应,政治交往形式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精神生产方式与社会意识形式相对应。这里,唯独社会交往形式没有对应范畴。这一阙失是原有社会矛盾分析的又一重大遗漏。第三,还有一个重大遗漏,就是没有与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和人类自身生产方式相对应的结构,这个结构称为“自然结构”比较合适,它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其实,如果我们回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述,那么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二阙失(除第三阙失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两段完整严密的表述:

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1)

在这段表述中,从“生产方式”到“社会关系”(“社会结构”)、“政治关系”(“政治结构”),构成三个层次。“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了(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同上,第171-172)在这段表述中,“生产方式”决定“交往形式”以及“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特定阶段的交往形式,在市民社会基础上阐明国家(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这就说明,上层建筑(国家)并非直接以经济结构(生产方式)为基础,两者之间还有一个社会结构(交往形式)。同时,宗教、哲学、道德等等社会意识形式并不能够直接概括在上层建筑中。

马克思在“致安年科夫”信(18461228)中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08)在这段表述中,首先是“生产、交换和消费”,然后,“社会制度形式、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概括为“市民社会”,最后是“政治国家”。这里,从经济基础经过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递进关系是明确的。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同样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根据他的说法,“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是:“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思想”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0385)在这一表述中,“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即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政治的和精神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之间,明显存在着一个中间环节——“社会结构”。所谓社会结构就相当于市民社会、交往形式。

总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分析框架中,作为特定历史阶段交往形式的市民社会是经济基础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这一基本观点是完全可以确定的。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中介,这里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交往形式,是个特殊性的历史范畴,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普遍性的范畴,所以真正适合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中介范畴的应该是交往形式。交往形式在人类历史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都是存在的,因而也是一个普遍性的范畴。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论述中,唯独需要补充的是:社会是从自然中演化而来的。这个自然不是自在自然,而是人化自然。因此,在唯物史观描述框架中,还应引入一个自然结构,这就是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由此得出唯物史观两个解释框架:一个是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上层建筑)—文化结构(心理现象、意识形式);另一个是物质(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类自身生产方式—社会交往形式—政治交往形式—精神生产方式。前者属于名词体系,后者具有动名词属性。两个体系之间相互对应,并且可以结合成为一个体系,为对于社会形态的具体的和历史的描述提供了基本框架。

这个体系以社会存在概念为起点,展开为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社会结构(交往形式)概念,再进一步展开为政治结构(上层建筑)、文化结构(心理现象、意识形式)概念。社会存在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这一方面首先是指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然后是指社会结构(交往形式)。经济基础就是经济结构,既包括生产关系,也包括生产力,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这样,经济结构(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两个概念具有完全相同的外延。区别仅仅在于,经济结构(经济基础)属于名词,是静态描述;而生产方式则具备动名词属性,有动态描述功能。人们的生产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经济结构。经济结构是人的生产实践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的产物和表现。正因为经济结构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所以叫作“生产方式”。同样,社会结构与交往形式两个概念也有完全相同的外延。社会结构属于名词,是静态描述;而交往形式则具备动名词属性,有动态描述功能。人们的交往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人的交往实践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的产物和表现。正是因为社会结构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所以叫作“交往形式”,它介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包括市民社会这样一种特定交往形式。上层建筑只包括政治结构,不包括意识形式,意识形式构成文化结构,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包括社会心理现象、社会意识形式(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两个方面。

历史唯物主义的名词体系和动名词体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这一点在《资本论》中表现尤其突出。在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地租(名词序列)中,就蕴含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动名词序列)。名词体系表征物质现象,动名词体系表征人类本质力量及其社会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动名词体系比名词体系更根本、更重要,反映了实践唯物主义(唯物史观)政治哲学的本质特征。

如上所述,社会形态包括五重结构:一是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二是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三是社会结构(交往形式),四是政治结构(上层建筑),五是文化结构(心理现象、意识形式)。自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五重结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叫作“社会形态”。

除了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的演化之外,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的变革,导致社会结构(交往形式)的变革,进而导致政治结构(上层建筑)的变革,最终导致文化结构(心理现象、意识形式)的变革。这里,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变革虽然在逻辑上形成先后序列,但在具体历史境况中是可以前后颠倒、跨越进行的。

社会形态五重结构(自然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理论显然比原有三重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理论更优越,它既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论述,也符合历史事实。原有三重结构理论存在三大失误:一是忽略自然结构,二是忽略社会结构,三是忽略文化结构。排斥自然和社会的共同基础,以经济为政治和文化的唯一基础,从而走向经济决定论或经济一元论;将文化和政治合并在上层建筑中,从而走向政治决定论或政治中心论。还原五重结构理论可以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上纠偏补弊:第一,自然既在于社会、文化之外,也在于社会、文化之内。前者是自在自然,后者是人化自然。人化自然作为自然结构,通过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中介,成为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基础。第二,“社会”原有广、狭二义:广义社会系统包括全部人际关系领域,狭义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系统中居于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之间的结构。政治上层建筑以经济结构为间接基础,以社会结构为直接基础。第三,“文化”亦有广、狭二义:广义文化系统涵括全部人类活动领域,狭义文化结构是指社会系统中居于自然、经济、社会与政治诸结构之外的结构(社会心理现象、社会意识形式)。我们不能将它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归并于上层建筑中,而又将它的另一部分(非意识形态)拒斥在社会系统外。其实,文化附着并渗透于自然、经济、社会、政治诸结构中,但也独立存在。

然而,五重结构理论仅仅是关于社会形态的静态描述,是唯物史观的名词体系。如果我们需要关于社会形态的动态描述,就要转向唯物史观的动名词体系。从名词体系到动名词体系,首先需要将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转换为生产方式,然后需要将社会结构转换为交往形式,从人类实践、劳动、交往、生产和再生产以及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循环中探讨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并且在这样三个基础上更进一步探讨政治结构、文化结构运行机制。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从事的正是这一工作。相比两大社会基本矛盾、两大历史根本动力这样一种简单化描述,马克思的《资本论》展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交往形式乃至整个社会形态的全部复杂性。

以往社会形态理论,不论五大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理论还是三大社会形态(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理论,往往将社会还原为单一经济基础,并将历史还原为单一经济发展。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形态五重结构来考虑,那么社会发展历史形态更为适合的是这样一个划分:自然社会形态、市民社会形态、人类社会形态。所谓自然社会形态是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社会形态。在自然社会形态中,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界限模糊,整个社会系统处于混沌状态。所谓市民社会形态是经济结构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形态中,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对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影响是通过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决定作用表现出来的。经济结构成为基础,社会结构(交往形式)异化成为政治结构(市民社会异化成为政治国家,或大社会、小政治,或小社会、大政治),成为上层建筑;文化结构受到经济、政治宰制。所谓人类社会形态是社会结构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社会形态。这是一个特定提法,亦即狭义人类社会形态是广义人类社会的特定阶段。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6)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物化的社会,而“人类社会”则是扬弃物化的人化社会。在人类社会形态中,自然结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对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是通过社会结构(交往形式)决定作用表现出来的。社会结构成为基础。政治结构扬弃异化,回归社会结构(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既标志着政治国家的消亡,也标志着市民社会的消亡);文化结构同样扬弃异化,回归社会结构,既附着、渗透于其他结构中,也自成一体。由此,在这样一个人类社会形态出现前,自然社会形态和市民社会形态的历史也就是人类“史前史”。

三、阶级:从经济单元到社会单元

社会形态的组织单元是人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所谓人类社会共同体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形成的在共同社会生活中由某种纽带联结起来的稳定的人群集合体。这些人类社会共同体分别处于社会形态五重结构中的某一结构。例如,氏族、家庭是自然结构的组织单元,民族是社会结构的组织单元,国家是政治结构的组织单元,等等。在唯物史观中,关键的问题是:阶级究竟处于社会形态五重结构中的哪一结构?

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1)按照列宁的阶级定义,阶级的划分标准是经济标准,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占有”其他集团“劳动”的集团是剥削阶级,“劳动”被其他集团“占有”的集团是被剥削阶级。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经济结构的组织单元,而等级是一个政治法律范畴,是政治结构的组织单元;阶层则是按照职业、收入状况划分的。同一阶级可能属于不同等级,同一等级可能具有不同阶级;同样,同一阶层可能属于不同阶级,同一阶级可能具有不同阶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消灭等级,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而社会主义社会则在于消灭阶级,实现“经济面前人人平等”的事实平等;至于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社会分工被消灭,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所取代,社会阶层也就被消灭。

但是,在马克思的早期著述中,比阶级概念更常用的是等级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注意到了黑格尔在论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时,提及“私人等级”与“普遍等级”(“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或“市民等级(社会等级)”与“政治等级”的对应。市民社会等级就是私人等级,私人等级就是市民社会等级,与政治国家、普遍等级、政治等级相对应。马克思说:“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0)在这一分离中,马克思论述了“私人”与“公人”的双重生活。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说:“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同上,第172-173)这就是马克思所谓“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社会解放)”的根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是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双重结构中讨论等级问题的。如果说,在政治结构中讨论等级未必涉及阶级问题,那么,在社会结构中讨论等级势必涉及阶级问题。

阶级即私人等级、市民等级(社会等级),是市民社会的组织单元。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而非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了自由主义的原子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他们指出:“在直白的意义上明确地说,市民社会的成员决不是原子。原子的典型特性就在于它没有任何特性,因此也没有任何受它自己的自然必然性制约的、同身外的其他存在物的关系。原子是没有需要的,是自满自足的;它身外的世界是绝对的空虚,也就是说,这种世界是没有内容的,没有意义的,空洞无物的,正因为原子是万物皆备于自身的。……可见,正是自然必然性、人的本质特性(不管它们是以怎样的异化形式表现出来)、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联合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纽带是市民生活,而不是政治生活。因此,把市民社会的原子联合起来的不是国家,而是如下的事实:他们只是在观念中、在自己想象的天堂中才是原子,而实际上他们是和原子截然不同的存在物,就是说,他们不是超凡入圣的利己主义者,而是利己主义的人。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还会妄想,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系,其实恰恰相反,国家是由市民生活来维系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21-322)“政治国家由市民社会来维系”,而市民社会由私人等级亦即市民社会等级来组成,而非由原子个人来组成。这就非常接近“阶级是国家的基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观点。

马克思关于阶级的定义区分两个层面:一是“自在的阶级”,二是“自为的阶级”。私人等级、市民等级(社会等级)是自在的阶级,普遍等级、政治等级是自为的阶级。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4)这里提及“经济条件”,说明阶级的起源的确是经济,但是并不等于阶级的本质是经济范畴,或者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标准。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在提及法国小农时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形成的,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2)这里,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超越了“经济生活条件”的范围。所谓“他们是一个阶级”是指他们是一个“自在的阶级”,所谓“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是指他们又不是一个“自为的阶级”。自在阶级是在社会结构中定义的,自为阶级是在政治结构中定义的。但是,就日常境况说,阶级概念是在自在意义上使用的,至于自为阶级,自有“政治组织”(如政党等)概念指称。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表现。阶级的起源首先是经济条件,产生阶级的经济条件主要是分工和所有制。分工和私有制决定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状况,亦即经济生活的性质和水平,使得特定群体具有共同的或近似的生存境遇,包括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从而将这一群体与其他群体区别开来。有了阶级,就有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一个阶级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中占统治地位,也会在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占统治地位。因此,国家是社会的异化。消灭阶级归根结底在于消灭私有制并消灭分工,消灭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三大差别”。随着阶级消灭,国家趋于消亡。国家扬弃异化,回归社会本位。随着阶级消灭,个人得到解放,从“有阶级的个人”变成“无阶级的个人”,即“自由人”,联合起来的自由人就是“自由人联合体”。但是,自由人并非原子人,自由人联合体亦非原子人联合体。因为个人依然处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之中,只是这种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均已改变:阶级已经消灭,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已经消亡,还有其他政治组织。但是,在自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结构中,一切组织均已成为自由联合体。这就是真正的“人类社会”,也就是所谓“社会主义”(与国家主义相对应,以扬弃国家异化、回归社会本位为目标)、“共产主义”(与私产主义相对应,以“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为目标)的“自由王国”,它终结了人类社会的“史前史”——自然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必然王国”。

总之,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虽然奠定于经济结构基础上,但不是经济范畴,而是社会范畴,它的划分标准不是经济标准,而是社会标准;相比经济标准,社会标准不是单一指标体系,而是综合指标体系。阶级是一个因综合资源(主要是指经济资源,同时包括其他资源)差别而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社会集团,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是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社会博弈。

(原载《哲学研究》2015年第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