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两个伟大的发现之一,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一问题曾经引起广泛的讨论,但迄今为止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目前学术界流行的两种见解是:1.马克思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的结果;2.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和核心。第二种见解确实与第一种见解有较大的区别,但问题在于,第二种见解与第一种见解一样,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仅仅适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学说,而且并未阐明作为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和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其他非基础和非核心部分之间的联系。尽管第二种见解比第一种见解更接近于对马克思哲学的本质意义的把握,但归根到底,这两种见解都窄化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内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掩蔽了马克思哲学的划时代的贡献。
本文所要提出的第三种见解是: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划时代的哲学创造之所在,马克思并没有创立过历史唯物主义以外的任何其他的哲学(1)。换言之,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哲学。这样一来, 本文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就获得了新的内涵。为了阐明本文的见解与上述两种见解之间的本质差异,为了使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得以透显,本文提出了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不同的概念,即把上述两种见解所涉及的历史唯物主义称之为“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而把本文所主张的历史唯物主义称之为“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下面,我们将就这一主题展开具体的论述。
一
什么是“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呢?我们把那种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仅仅适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观念称之为“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这里涉及的社会历史领域也是狭义的,它对应于人们从未认真地反思过的哲学的“世界”概念(由自然、社会、思维这三大部分组成)中的“社会”部分。也就是说,“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仅仅适用于这一“世界”图景中的“社会”部分。这一概念通过传统的哲学教科书至今仍在学术界拥有支配性的影响,之所以拥有如此大的影响,因为它与人们早已熟悉并接受的“推广论”是一起叙述出来的。
“推广论”,即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一般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的结果。它的形成、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原文的der Ausgang 不应译为“终结”,而应译为“出路”)一书中,当恩格斯谈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时写道:“同黑格尔哲学的分离,在这里也是由于返回到唯物主义观点而产生的结果。……只是在这里第一次对唯物主义世界观采取了真正严肃的态度,把这个世界观彻底地(至少在主要方面)运用(durchgefuehrt,此词也可译为‘贯彻’、 ‘实行’——引者注)到所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里去了。”(2 )这段论述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础部分是唯物主义;第二层意思是:必须把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运用”到一切知识领域(包括社会历史领域)。所以,恩格斯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见解,即历史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运用。当然,恩格斯所说的“唯物主义”是指现代唯物主义,而按他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的说法,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是辩证的。因此,恩格斯虽然使用过“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术语(3),而未使用过“辩证唯物主义”的概念, 但已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这里已显露出一种倾向,即把马克思哲学的结构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基础部分——现代唯物主义,对应于“世界”概念中的“自然”部分;二是应用部分——历史唯物主义,对应于“世界”概念中的“社会”部分。这从《终结》、《反杜林论》等著作的结构也可以看出来,恩格斯总是先讨论与自然界相关的一般哲学问题,然后再讨论社会历史领域里的哲学问题。
普列汉诺夫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积极的传播者,接受并进一步阐明了恩格斯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模式。他说,“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它是唯一能够正确说明马克思的哲学的术语。”(4 )在解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时,他又指出:“……因为辩证唯物主义涉及到历史,所以恩格斯有时将它叫作历史的。这个形容词不是说明唯物主义的特征,而只表明应用它去解释的那些领域之一。”(5)在普列汉诺夫看来,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层面是辩证唯物主义, 应用层面则是历史唯物主义。
如果说,普列汉诺夫还没有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问题提出来进行讨论的话,那末,在列宁那里,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充分地显露出来。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这部著作中,列宁开宗明义地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几十次地把自己的哲学观点叫作辩证唯物主义。”(6)在肯定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层 面是辩证唯物主义之后,列宁进而又写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注意的不是重复旧的东西,而是认真地在理论上发展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应用于历史,就是说,修盖好唯物主义哲学这所建筑物的上层。”(7)列宁的见解是十分清楚的。他把马克思哲学比喻为一座“建筑物”,其中辩证唯物主义是它的基础部分,而历史唯物主义则是它的“上层”部分。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的结构也是先谈辩证唯物主义(以自然界为对象),后谈历史唯物主义(以社会历史领域为对象)。应当指出,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里的“推广”和“运用”,这不是列宁偶尔表达的一个观点,而是他的一贯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列宁指出:“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使它成为完备的唯物主义哲学,把唯物主义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8 )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列宁又发挥道:“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或更确切地说,彻底发挥唯物主义,即把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现象。”(9)这样一来, “推广论”的雏形在列宁那里已经形成了。
列宁的上述见解在斯大林那里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述。斯大林这样写道:“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10)从此,“推广论”就成了人们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固定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影响了苏联、东欧和中国哲学界的马克思哲学的正统的研究者,而且在这个范围之外的研究者那里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比如,布哈林早在出版于1927年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已经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是应用到历史上的唯物主义。”(11)就是在号称富于独创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这种理论也拥有一定的影响,如赖希的著作《辩证唯物主义和精神分析》(1929年)、施密特的论文《论辩证唯物主义中历史和自然的关系》(1965年)等等。
综上所述,在“推广论”的视野中,历史唯物主义只不过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推广”或“运用”。也就是说,这里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只是与传统的“世界”概念中的“社会”部分相对应的“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
二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来考察,这个“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理论困难在哪里,它究竟能否像传统的哲学教科书的编写者所声称的那样,把马克思哲学的最本质的内容充分展示出来。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从一般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出发,是否能在社会历史领域里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见解?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在展开我们的论述之前,有必要先来阐明一下“一般唯物主义”这一概念的含义。列宁是这样表述的:“物质的存在不依赖于感觉。物质是第一性的。感觉、思想、意识是按特殊方式组成的物质的高级产物。这就是一般唯物主义的观点,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12)在列宁看来,费尔巴哈坚持的也是一般唯物主义的观点。确实,当费尔巴哈考察自然的时候,他是一个纯粹的唯物主义者,然而,一进入社会历史领域,他却用宗教的变化去解释社会历史的变迁,从而成为历史唯心主义者了。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13)这就告诉我们,从一般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不但推广不出历史唯物主义,而且由于一般唯物主义坚持的是抽象的、与社会历史相分离的哲学立场,因而在考察社会历史时,必然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立场。那么,把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应用于社会历史领域,是否会导致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呢?我们认为,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如前所述,辩证唯物主义是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而我们的世界概念又是按照自然、社会、思维的次序而展示出来的。既然在我们的世界图式中,自然置于社会之前,而人以及人的活动只能以社会的方式显示出来,那就是说,我们所考察的自然乃是一个脱离人及人的活动的、抽象的自然。辩证唯物主义的对象正是这样一个抽象的自然。所以,在辩证唯物主义领域中,人们所谈论的“存在”也就是指与人的活动相分离的、抽象的物质。然而,在社会历史领域里,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人们在这个领域里谈论的“社会存在”蕴含着人、人的目的和人的活动。把一般唯物主义转化为辩证唯物主义(其研究对象仍然是脱离人的),并把它引入充斥着人的目的和动机的社会历史领域,是不可能推广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来的。因为这一“推广”在起点上就是抽象的,而从抽象的前提出发是引申不出具体的结论来的(注意:这与“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完全是两回事)。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相契合的只可能是“人化的自然”或“历史的自然”,而不可能是与人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只可能是作为人的生产活动的要素(如原料、工具、产品等)出现的物质的具体形态,而不可能是与人相分离的、抽象的物质。要言之,辩证唯物主义虽然把唯物主义辩证化了,但由于作为辩证法的承担者的物质世界或自然界仍然是以抽象的、前社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所以它在历史领域中的应用是不可能引申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来的。
其次,在“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中,历史唯物主义被理解为马克思哲学这一建筑物的“上层”,或者换一种说法,被理解为马克思哲学中的“最高的”或“最后的”“成果”。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不是马克思哲学中的基础部分,而是被推广出来的部分;不是马克思在考察一切问题时的出发点,而仅仅是他在研究历史领域时引申出来的局部性的结论。这样一来,历史唯物主义在哲学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变革作用被窄化和弱化了,甚至被掩蔽起来了,因为我们仍然把它理解为第二性的、“推广”出来的“成果”,仍然把哲学史上古已有之的一般唯物主义或至多把已经辩证化了的一般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基础置于历史唯物主义之前。按照这样的方式去理解马克思的哲学,必然会错失它的本质。
最后,通过“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马克思哲学被实证化了,它向人们展示出来的只是它的应用价值,而且就应用价值而言,也只能用于狭义的社会历史领域。这里涉及对马克思的一段重要论述的理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写道:“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Positive Wissenschaft)开始的地方。 ……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Die Selbstaendige Philosophie)失去生存环境, 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Zusammenfassung)。”(14)在这段话中, 马克思强调,作为历史学的“实证的科学”将取代“思辨”哲学;而“从对人类历史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综合”(以下简称“综合”)则将取代“独立的哲学”。人们常常把马克思的这段话理解为: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哲学已经终结了,代之而起的只是作为“实证的科学”的历史学。这就把马克思的历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实证化了。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拒斥的并不是一切哲学,而主要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历史哲学,马克思在上面说的“思辨”和“独立的哲学”指的正是这种历史哲学。那么,历史哲学终结之后,是否只剩下了作为实证科学的历史学了呢?马克思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马克思上面所说的“综合”正是实证的、经验的历史学赖以为前提的历史观,而这种历史观正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新的哲学学说,是我们研究一切领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社会历史领域)的理论前提。“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把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束缚于狭义的社会历史领域,强调它是一般唯物主义的应用的产物,这就必然使它实证科学化,失去其深刻的哲学内涵和理论前提作用。
在以卢卡奇为肇始人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苏联、东欧和中国学术界对“推广论”的认识和批评渐渐明朗化。8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形成了一种颇有影响的新见解。这种见解逆转了“推广”的方向,强调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和核心。原来在辩证唯物主义部分讨论的认识论、方法论、范畴论等都应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加以讨论。这不能不说是在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进展。然而,这种“基础和核心论”最终并未超越“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第一,这种理论虽然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应用,但仍然坚持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对应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历史领域的;第二,如果把历史唯物主义称之为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和核心”的话,马克思哲学中的非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又是什么呢?能否把上面说的认识论、方法论、范畴论称为非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呢?如果是的话,那岂不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窄化了吗?第三,这种理论主张保留原来意义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概念。这样一来,一方面,“推广论”的理论失误不能得到根本的清理;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论视野仍然停留在“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内,无法深入地领悟马克思哲学的本质。
三
上面的论述表明,只要人们停留在“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上,他们就不可能理解马克思的划时代的哲学变革的真正的实质和意义。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哲学应当是“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所谓“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是指: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不仅适合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历史领域,而且同时适合于其他一切领域,是我们研究一切领域的前提性理论;第二,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础和核心”,而且是全部马克思哲学。它本身就蕴含着自己的认识论、方法论、范畴论。要进入“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必须先从理论上澄清下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整体图景是什么?如前所述,“推广论”认为,世界是由三个部分即自然、社会、思维构成的;“基础和核心论”并不反对这三个部分的划分,它要求更改的只是它们的次序,即把上述结构改写为:社会、自然、思维。不能否认,这一改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前者从抽象的、与人分离的自然出发去考察一切;后者则从社会历史领域出发去考察一切。但不管如何,世界的整体图景已经被破坏了。因为我们把社会与自然、思维割裂开来了。换言之,我们这里谈论的“社会”概念仍然是一个狭义的社会概念,而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概念是广义的,是蕴含自然、人和人的思维活动在内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5)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并不是人的思维与自然之外的某个东西,它本身就是人(当然也包括人的思维)与自然的统一。马克思又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16)所以,马克思的广义的社会概念显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图景,而“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所要展示的也正是这样的世界图景。一旦这一完整的世界图景通过马克思的“社会”或“社会生活”的概念而显示出来,狭义的“社会”概念和“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也就从理论上被扬弃了。
第二个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的是怎样的历史性?所谓“历史性”就是社会历史特性,它是人、人的思维和活动、人所面对的感性世界得以展示的境域。对于“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来说,历史性仅仅是在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历史领域里才是有效的。所以,当人们运用“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去考察自然时,由于撇开了自然的历史性,必然陷入一种抽象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17)这种对历史性的作用的限制乃至消解也表现在认识论、方法论和范畴论研究中。一方面,人们把这三论和自然观并列在一起,放在辩证唯物主义部分加以讨论,而这些讨论又是以“前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式来展开的;另一方面,在考察这三论的时候,人们也像考察自然一样抽掉了历史性,从而使这三论也被抽象化了。具体而言,方法论的考察由于忽视了辩证法的承担者的社会历史内涵,因而被变形为抽象的诡辩;范畴论的考察由于忽视了范畴得以抽引出来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被变形为概念游戏;认识论的考察由于忽视了认识主体的社会历史特征,因而被变形为抽象的认识论。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列宁总是撇开认识主体的社会历史性来谈论认识主体对外部世界的感觉与思考,所以柯尔施批评说:“列宁总是从一个抽象的认识论的立场上来阐述这些关系。他从不在意识的社会——历史形式的同样的平面上来分析知识,从不把它作为一种历史的现象,作为任何既定时代社会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上层建筑’来加以探讨。”(18)与此不同的是,对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来说,历史性不仅仅适合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历史领域,而且适合于一切领域。
当我们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出发去考察自然时,历史性就契入了自然之中,自然不再是与人相分离的抽象物,而是成了“人化的自然”、“历史的自然”。所以马克思说:“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19)同样地,自然科学也将失去它的抽象物质的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人们将历史地考察它如何通过工业日益从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要言之,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将成为一门科学。这样,我们就不会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去考察所谓“自然界自身”是怎样运动的,而是通过实践活动的媒介去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如何发展的;我们也不会撇开一切历史条件去谈论自然科学研究的课题和成果,而是致力于研究自然科学同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同样地,由于历史性的先行契入,前面提及的三论也不再是抽象的了。就认识论而言,它不再把认识主体视为抽象的认识容器,一味地朝历史的开端处去询问认识究竟起源于什么,它的根本任务是在认识过程展开之前,先行地澄明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社会历史属性。换言之,把整个认识活动奠基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上。举例来说,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例如,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规律’来谈论。”(20)如果我们撇开历史背景,只是从抽象的认识论出发去讨论“分权”的问题,那就会纠缠在一些空洞的概念上,根本无法把握这场讨论的实质。只有先行地澄明任何认识活动的社会历史内涵,才可能正确地考察这些认识活动。就方法论而言,人们不再把辩证法单独地抽取出来进行论述,也不再把它与它的抽象的承担者——与人相分离的物质或自然结合起来进行论述,而是把辩证法和它的真正的载体——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进行论述。这样一来,我们的方法论就不会满足于以抽象的方式去讨论对立面的同一性、斗争性等经院哲学式的问题,而是把异化劳动及异化劳动之扬弃作为方法论的中心课题来讨论。就范畴论而言,我们也不会抽象地、脱离一切社会历史内容地去讨论诸如原因与结果、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可能与现实等关系,而是关注范畴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正如马克思在论述经济范畴时指出的那样:“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21)总之,一旦人们进入“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视野,历史性的先行澄明就成了他们从事一切研究活动的根本前提。
第三个问题是:在“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视野里,如何看待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这一概念面临着两种选择:如果它保留原来的含义,即以与人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界为研究对象,那末它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把抽象的辩证法和抽象的唯物主义迭加起来,决不是马克思本人的哲学立场。这样做必然会磨平马克思哲学与一切旧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异。如果这一概念要继续存在下去,它就必须改变自己的含义。也就是说,它必须成为历史唯物主义(广义的)的同名词。在这个意义上,辩证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广义的)。有人也许会问:既然是同名词,辩证唯物主义概念的保留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认为,不但有意义,而且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通过这一概念来透显历史唯物主义(广义的)的辩证的性质。马克思本人曾对辩证法作过许多重要的论述,在他的诸多论述中,下面这段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der Dialektik der Negativitaet)——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22)通过这段话,马克思告诉我们:第一,他强调的辩证法不是以抽象的物质世界或抽象的自然界为承担者的辩证法,而是以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劳动为承担者和主体的辩证法,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劳动的辩证法的基础上展示出来的;第二,他强调的辩证法是“否定性的辩证法”。马克思之所以把辩证法的这一本质特征——“否定性”提示出来,正表明他的学说与以孔德为肇始人的实证主义思潮有着本质的差异。 实证主义的核心概念postiv既可解释为“实证的”,又可解释为“肯定的”,所以,实证主义对外部世界的研究同时也蕴含着对外部世界的肯定和认同。相反,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的negativ 的意义也是十分明了,的,那就是“否定的”。也就是说,辩证法就其实质而言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它并不崇拜外部世界的任何现存的东西,并不只用肯定的态度去描述外部世界,而是用批判的眼光审查一切,哪怕是人们早已通过教化而接受的传统的信念。所以,马克思在谈到自己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时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23)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保留作为“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同名词的辩证唯物主义概念是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透显马克思哲学的批判性和革命性,从根本上抵御把马克思哲学实证化的各种企图;而且从本质上看,“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所蕴含的“历史性”与作为这一概念的同名词的辩证唯物主义概念所蕴含的“辩证性”也完全是一致的。
第四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与实践唯物主义概念的关系?我们认为,实践唯物主义概念所透显的“实践性”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所透显的“历史性”及与这一概念同义的辩证唯物主义概念所透显的“辩证性”都具有同样的始原性,而且它们相互之间是不能分离的,不能说其中哪个概念是另外两个概念的基础。它们指称的都是马克思哲学,不过是从不同的侧面加以指称罢了。把实践唯物主义概念作为“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同名词保留下来,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第一,如前所述,“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统一的世界图景是通过实践活动展示出来的。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4)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说“社会生活”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有些人由于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而把实践唯物主义理解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但这样一来,就把历史唯物主义本身所包含的实践原则抽取掉了,从而使它成了一种支离破碎的东西),马克思实际上要说的是:实践活动是蕴含在“社会生活”中的,换言之,“社会生活”的统一的世界图景正是通过实践活动展示出来的。这正是马克思哲学不同于传统哲学的重要地方。如果说,旧唯物主义学说是通过抽象的物质来统一世界图景的话,那末,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学说则是通过抽象的理念、精神或意志来统一世界图景的。马克思不同于他们的地方正在于他主张从实践活动出发去展示世界的整体图景,事实上,正是在实践活动的视野中,自然、社会(狭义的)、思维这三者的抽象的、并列的关系被扬弃了,“社会生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得到了确证;第二,正是通过实践的概念,马克思揭示了一切意识、观念和文本的意向性。也就是说,一切意识、观念和文本都是与人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不管它们表现得多么神秘、多么不可思议,人们都可以通过对它们所意向的实践活动的回溯,揭示出它们的本质内涵;第三,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哲学改造现存世界的根本宗旨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显示出来的。马克思哲学与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差异正在于,旧哲学仅仅停留在解释世界上,而马克思则认为,改变世界才是新哲学面临的最根本的任务。应当看到,“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虽然实际上是从历史的生存实践活动出发去透视一切的,但从概念本身看来,“实践性”并不像实践唯物主义概念那样能直接显示出来。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保留实践唯物主义概念仍然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只有进入“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视野,才能明了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立场并完整地领悟其一系列哲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彻底地澄清以往理论研究中出现的种种思想混乱及对马克思哲学的根深蒂固的误解。
四
在对“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和“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之间的差异作了深入的考察之后,现在我们有条件来说明提出“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理论意义了。
首先,“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提出将使我们比较彻底地突破传统教科书体系的框架,在哲学研究上真正地向前迈进。近年来,关于马克思哲学体系的改革有过多次讨论,也发表过不少论著,在许多重要问题,如本体论、真理与价值关系、认识与评价关系、异化与人道主义等问题上都获得了新的见解。尽管如此,我们对马克思哲学体系的认识从根本上还未突破“推广论”的框架。而“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引入,将帮助我们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对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哲学的关系获得新的理解。
其次,“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提出将使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所实现的划时代的变革获得新的理解。在“推广论”的视野里,马克思哲学的基础部分仍然是一般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不过是它的基础部分在社会历史领域里的应用性成果。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划时代的哲学创造的意义被埋没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异被磨平了。因为我们仍然站在传统哲学的基地上,不加批判地使用着传统哲学留下来的概念,如世界、自然、物质、思维、存在、主体、客体、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即使我们把辩证唯物主义(原来意义上的)理解为马克思在哲学上的新的创造,但由于我们总是撇开物质的具体形态(如商品)的社会历史特征(如拜物教),抽象地谈论世界的物质性,所以,我们仍然是在传统哲学的旧框架内理解马克思哲学。“基础和核心论”虽然对于“推广论”来说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其未摆脱“狭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影响,也未对上面提到的这些基本概念进行系统的、新的反思,所以归根到底仍然低估了马克思哲学的划时代的意义。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出发,我们将会发现,历史唯物主义不仅为一切哲学研究澄明了前提,而且也为我们理解以往的乃至当代的全部哲学学说提供了钥匙。一言以蔽之,历史唯物主义乃是哲学领域里的一场根本性的革命,它从基础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
最后,“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提出将为我们展示出一个崭新的哲学研究的问题域。在先行地澄明历史性的前提下,我们将重新反思一切传统的、我们早已经习以为常的哲学问题,如世界观、自然观、物质观、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范畴论、哲学基本问题等等。随着这些反思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哲学的本真的理论形象将清晰地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注释:
(1)参阅拙文《关于唯物史观及其历史命运的思考》, 《学术月刊》1994年第7期。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8、239页。
(4)普列汉诺夫:《论一元历史观之发展》,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98页。
(5)《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11页。
(6)(7)(8)(9)《列宁选集》第2卷,第12、248、443、586页。
(10)《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5—116页。
(11)布哈林:《唯物主义历史观》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0页。
(12)《列宁选集》第2卷,第5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31页。
(15)(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131页。
(17)《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0页。
(18)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伦敦,1970年版,第13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
(23)《资本论》第1卷,第24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