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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

  

     在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和政治哲学研究中,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且备受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导致争议的原因无疑很多,但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学者的见解缺少可信的本文依据。为此,本文将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谈谈何为历史唯物主义、何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并对它们之间关系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笔者这里讲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指作为马克思一生两大发现之一的、由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在笔者看来,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说得具体一点就是,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这种理解的依据,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为系统而集中的论述。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做了初次描述。他们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74)他们这里讲的“在思辨终止的地方”,指的是以思辨为特征的德国哲学终止的地方;“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指的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的历史唯物主义开始的地方;取代关于意识的空话的“真正的知识”,指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的特性。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这些论述中,将历史唯物主义明确定性为“真正的实证科学”。为了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特性,他们还多次谈到它的从经验出发的考察方法。例如,“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4)他们还强调指出,不仅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以及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可以通过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而且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也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同上,第1)由此出发,他们进而提出,历史唯物主义主要考察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问题。关于社会结构,他们说:“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同上,第92)关于社会发展,他们说:“这种观点表明,历史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而是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同上)“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经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用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同上,第123-124)可以认为,正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历史唯物主义是“真正的实证科学”。 

     在对历史唯物主义做出经典表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再次表明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实证科学的特征。他写道:“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们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马克思这里讲的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无疑是指由他以及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这段论述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进而言之,是通过社会结构的变革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演变所体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马克思强调的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握的区别,即“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们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则更明确地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的特征。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又进一步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在谈到《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的作者伊·伊·考夫曼时,马克思说,这位作者“从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95年柏林出版第4-7页,在那里我说明了我的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中摘引了一段话后说: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一件事情是重要的,那就是发现他所研究的那些现象的规律。而且他认为重要的,不仅是在这些现象具有完成形式和处于一定时期内可以见到的联系中的时候支配着它们的那种规律。在他看来,除此而外,最重要的是这些现象变化的规律,即它们由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由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规律。他一发现了这个规律,就详细地来考察这个规律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后果……所以马克思竭力去做的只是一件事: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第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为了这个目的,只要证明现有秩序的必然性,同时证明这种秩序不可避免地要过渡到另一种秩序的必然性就够了,而不管人们相信或不相信,意识到或没有意识到这种过渡。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既然意识要素在文化史上只起着这种从属作用,那末不言而喻,以文化本身为对象的批判,比任何事情更不能以意识的某种形式或某种结果为依据。这就是说,作为这种批判的出发点的不能是观念,而只能是外部的现象。批判将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对这种批判唯一重要的是,把两种事实尽量准确地研究清楚,使之真正形成相互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尤其重要的是,同样准确地把各种秩序的序列、把这些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连贯性和联系研究清楚……但是有人会说,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一样的。马克思否认的正是这一点。在他看来,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根据他的意见,恰恰相反,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规律。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总之,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旧经济学家不懂得经济规律的性质,他们把经济规律同物理学定律和化学定律相比拟……对现象所做的更深刻的分析证明,各种社会机体象动植物机体一样,彼此根本不同……由于各种机体的整个结构不同,它们的各个器官有差别,以及器官借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不一样等等,同一个现象却受完全不同的规律支配。例如,马克思否认人口规律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相反地,他断言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它自己的人口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生产关系的规律也就不同。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目的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去研究和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他只不过是极其科学地表述了任何对经济生活进行准确的研究必须具有的目的……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马克思的这本书确实具有这种价值。 

     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资本论》第1卷,第20-23)从得到马克思高度肯定的考夫曼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明确认可他的“辩证方法”,即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考夫曼描述的那些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批判将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的特征还有不少明确的表述。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还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同上,第12)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则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 

     在笔者看来,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阐释必须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本人认可的相关论述,而一旦我们这样做了,那就不能否认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 

     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论著我们可以发现,他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例如,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的理想”、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口号的批评。在这一类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正义属于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义虽然说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参见段忠桥,2000)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笔者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 

     那马克思认为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在笔者看来,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正义概念本身在马克思相关论述中的含义。众所周知,对于正义的含义,自柏拉图以来人们就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因此,要弄清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意指什么,就要看看他是如何使用这一概念的。进而言之,要弄清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关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就要看看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是如何使用这一概念的。根据笔者对马克思著作的研读,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涉及正义的论述并不多,而且这些论述大多与分配问题相关,以下是人们经常引用的几段论述: 

     (1)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 

     (2)在谈到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时,马克思说:“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7) 

     (3)在谈到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马克思说:“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0) 

     (4)在谈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时,马克思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305) 

     从这些论述不难看出,马克思讲的正义都与对劳动产品的分配相关。那他讲的与分配相关的“正义”其含义又是什么?这是一个不仅从这些论述,而且从马克思其他相关论述都无法找到确切答案的问题,因为尽管他多次讲到与分配相关的“正义”,但从没给它下过一个定义,也没对它做出专门的说明。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他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可能是沿袭了当时人们的一般用法,即也用正义指称“给每个人以其应得”。 

     尽管在日常用语中,与分配相关的“正义”意指的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但因为对于“每个人应得什么”人们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人们持有的正义观念,即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什么样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往往也是各不相同的。那马克思持有的与分配相关的正义观念——“给每个人以其应得”意指的又是什么?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一个从马克思相关论述难以直接找到明确答案的问题,因为他持有的正义观念,只隐含在他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上。 

     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我们知道,马克思不但从实证的意义上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体现为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而且还从规范的意义上谴责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的不正义。在他的相关论著中,他多次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例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他明确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8)在《资本论》中,他把剩余产品视为“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资本论》第1卷,第638);把逐年增长的剩余产品称作“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同上,第671);把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看作“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同上,第655)。对此,G.A.科恩教授曾做过这样的推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的“盗窃”,而盗窃就“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者的东西,盗窃是做不正义的事情,而基于‘盗窃’的体系就是基于不正义”。(科恩,第158)由此,他进而推论,你能从某人那里盗窃的东西,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谴责,实际上“暗示着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Cohen1995p.146)笔者认为,科恩的推论是能够成立的,因此,我们可以断定,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义,从根本上讲,是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 

     让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哥达纲领批判》指出,按劳分配虽然意味着资本主义剥削的消灭,但它还存在两种“弊病”:第一,它默认因劳动者个人天赋不同而导致的实际所得不平等。这表现在,“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305)第二,它使劳动者个人因家庭负担不同而实际所得不平等。这表现在:“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时间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其中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同上,第305)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将它用在这里无疑含有批评的意思,说得明确一点就是,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当的”或不正义的。那它们为什么是“不应当”的?马克思并没给出明确的说明。 

     然而,从马克思有关第一个“弊病”的论述我们可以推断,其原因只能在于,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是由偶然因素导致的,也就是说,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由此说来,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那又应如何理解马克思讲的第二个“弊病”呢?让我们先来想想马克思在谈到这一弊病时讲的两种情况: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结婚,由于妻子的生活要由丈夫来负担(马克思肯定是这样假定的),那前者就要负担两个人的生活,而后者只负责一个人的生活,这样一来,前者的实际所得就只有后者的一半;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子女较少,前者要负担较多人的生活,后者则负担较少人的生活,因此,前者的实际所得就比后者要少。如果再将这两种情况与马克思在讲完它们之后说的“如此等等”联系起来理解,那我们还可进而推论,这类情况实际上还有很多。马克思为什么认为由不同家庭负担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弊病”,即不应当的?如果我们对马克思讲的两种情况及其“如此等等”的用语做进一步的思考,那就可以认为,其原因也在于劳动者不同的家庭负担是由各种偶然因素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是他们自己故意选择的,因此,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所以,由它们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简言之,笔者认为在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批评中,隐含着一种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新的分配正义观念,即由偶然的天赋和负担的不同所导致的,即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综上,马克思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是涉及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观念,另一是涉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正义观念。对此,人们也许会问,马克思是否还持有一种超越这两种分配正义观念的终极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念?笔者的回答是肯定没有,因为他和恩格斯从不相信有什么“永恒的、不以时间和现实变化为转移的”(同上,第435)终极正义。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只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那对它们之间关系就要做一种与我国学术界的传统理解不同的新理解。 

     在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传统的理解认为,马克思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来判定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种理解的依据,来自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 

     笔者曾指出,这段译文存在严重误译的问题。(参见段忠桥,2000)在这里,笔者不再对误译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而只想指出基于这段译文的传统理解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错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一种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还是相矛盾,指的只是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形式还是桎梏、是促进还是阻碍后者发展,由此说来,无论相一致还是相矛盾,都只是对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事实判断。相反,一种分配方式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指的则是不同社会群体对它做的“应当”还是“不应当”的价值判断。关于正义的价值判断的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恩格斯在谈到普鲁东的法权观时也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同上,第212)如果说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只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将其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显然就是错误的。 

     那又应如何理解作为一种实证性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与作为一种规范性见解的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呢?这无疑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因而也从未可做过认真探讨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几点初步的看法。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不涉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不涉及历史唯物主义。前边表明,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而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体现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因此,前者的内容与后者无关,后者的内容与前者也无关。 

     第二,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源自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不是源自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不是从他的正义观念出发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点从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有关历史唯物主义创立过程的论述就看得很清楚。(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的特征还使它不可能成为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因为它只能对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做出事实性描述或判断。例如,它可以表明资本主义剥削体现为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体现为按照每个人提供的劳动分配生活资料。进而言之,它还可以表明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必然性,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生产力还没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这些事实性的描述或判断显然既推导不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也推导不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是不正义的。 

     那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源自哪里?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看,马克思与剥削相关的正义观念是源自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者。对此,恩格斯曾有这样的说明:“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9)这里说的“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指的是当时英国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我们”,指的是马克思和他本人;“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指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我们”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是基于“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样的道德意识,这种说法在经济学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由经济学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所以,“马克思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从这段话可以推断,马克思涉及剥削的正义观念,是源自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者。而马克思涉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弊病的正义观念,则是源自当时德国手工业者的共产主义。他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霍尔施坦的格奥尔格·库尔曼博士”时指出:“但是,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则应当——因为这个原理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37-638)马克思这里讲的“按能力计报酬”与他后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的按劳分配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他在这里对前者的批评却与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后者的批评有内在联系,因而可以看作后者的来源。当然,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可能不仅是上面讲的两种,但无论还有什么其他来源,它们都不可能是历史唯物主义。 

     第三,历史唯物主义并不否定马克思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不否定历史唯物主义。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无论是对资本主义剥削还是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他都同时既有基于正义观念的论述,又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关于基于正义观念的论述,笔者在前边已经表明,这里笔者只引用两段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批评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6)他这里讲的“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指的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具有的历史必然性。在表明按劳分配存在两个弊病以后,马克思进而指出:“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这里讲的“不可避免”的,指的就是按劳分配两个弊病的历史必然性。由此不难看出,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并不相互否定,而是各讲各的问题。这一点还可从马克思对它们的应用中得到证明。以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为例,马克思一方面从其持有的正义观念出发对资本主义剥削予以强烈谴责,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从正义观念出发解释它的存在和发展。他在谈到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理想时指出:“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合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末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末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资本论》第1卷,第102)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例证,是马克思对英国殖民主义者入侵印度的看法。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马克思先从道德上谴责了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的暴行:“从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辛勤经营的宗法制的祥和无害的社会组织一个个土崩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每个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难过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5)但他紧接着又说:“的确,英国在印度斯坦造成社会革命完全是受极卑鄙的利益所驱使,而且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也很愚蠢。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态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实现自己的命运?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干了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总之,无论一个古老世界崩溃的情景对我们个人的感情来说怎样难过,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有权同歌德一起高唱:‘我们何必因这痛苦而伤心,既然它带给我们更多快乐?难道不是有千千万万生灵曾被帖木尔的统治吞没?’”(同上,第766)由此不难看出,在马克思那里,基于人的感情谴责英国对印度的入侵是一个问题,对英国的入侵做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明则是另一个问题,它们之间并不相互否定。 

  【参考文献】 

  [1]段忠桥,2000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观》,载《哲学研究》第8期。 

  [2]段忠桥,2010年:《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6期。 

  [3]科恩,2010年:《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5年、1974年、1980年、1995年,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6]《资本论》,1975年,人民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15年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