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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祥】澄清对“两种生产”理论的误解

1.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第1版序言中,论述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本文将这种生产称为物质生产——引者注);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这就是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该书出版后,“两种生产”理论既受到反对者的攻击和歪曲,又受到一些赞同者的误解。在反对者中,既有反马克思主义者,又有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学者。前者如俄国主观社会学家米海洛夫斯基,他指责“两种生产”理论“更正”了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决定论的公式;俄国民粹派历史学家卡列也夫,也攻击“两种生产”理论表明恩格斯的观点“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后者如前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和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指责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认为“决定社会和社会制度的发展的,除了生产方式外,还有种的延续”,是“犯了一个错误”。[2]日本的马克思主义者河上肇则认为“两种生产”理论破坏了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决定论的“一元论”性质,陷入了“二元论”。[3]赞成“两种生产”理论的学者的误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把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所说的“血族关系”与“人自身的生产”相混同;与此相应,把恩格斯所说的“所有制”等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相混同。第二,把“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相混同,从而把物质生产过程和人自身的生产过程两种不同的生产过程合并为同一个生产过程。这两种误解在最近几年出版的专著和辞书中依然屡见不鲜。例如,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族·氏族与文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研究》一书中说:“两种生产对社会制度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在生活资料生产不发达的情况下,社会制度受人类自身生产制约的程度更大;在生活资料生产较发达的时候,社会制度受所有制的制约会越大。”[4]这里显然是把“血族关系”与“人自身的生产”、“所有制”等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相混同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哲学大辞典(分类修订本)》在“两种生产理论”条目中说:“两种生产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历史作用有一个变化发展过程。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人类自身生产是直接生活生产的主导方面,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私有制的出现,物质生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生产的主导方面。经济关系成为基本社会关系,决定着包括人类自身生产关系在内的一切其他社会关系。”[5]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研究——唯物历史观的第二种解》一书,则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讲的“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解释为“人自身的生产”[6],并且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任何情况下所讲的物质生产或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都包括“人自身的生产”,作者以马克思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为例,具体作了说明。[7]下面我们对上述的攻击、歪曲和误解加以剖析和澄清。

2.“两种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而不是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第一次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明白无误地论述了“两种生产”理论。他们在该书中论述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三个方面或三种因素。第一个方面或因素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8]这里讲的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第二个方面或因素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9]这里讲的是人类不仅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而且进行物质生产的再生产活动。第三个方面或因素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长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10]这里讲的是从事物质生产即“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生产的人们,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也进行着人自身的生产,即“生产另外一些人”或称“繁殖”。如果我们仔细对照一下,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这三个方面或因素,与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讲的“两种生产”理论何其相似。马克思、恩格斯在讲完这三个方面或因素以后总结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11)这里说的“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就是物质生产;“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是人自身的生产。这两种生产都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并没有把两种生产的社会关系加以区分,即没有讲两种生产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差别,只讲了两种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指的就是“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而且特意指明“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这说明他们讲的这一观点适用于一切历史时代的一切生产活动。所以他们又特意指出:“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这三个方面就同时存在着,而且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12)马克思、恩格斯讲的人类社会活动的三个方面或因素,前两个方面或因素讲的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第三个方面或因素讲的是人自身的生产。这说明,他们当时就认为,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这两种生产,自始至终是“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自始至终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第三个方面或因素的论述,还蕴含着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关系,同时制约着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这两种生产。这个思想很重要,下面我们还要谈到这个思想。既然“两种生产”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而不是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第一次提出来的,所以也就根本谈不到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关于“两种生产”理论的论述,“更正”了他们创立的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决定论的公式,也谈不到恩格斯在该书中的观点与以前的观点“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通过上面简要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的《起源》一书的新贡献,并不在于也根本不是第一次提出“两种生产”理论,而在于恩格斯运用当时人类学提供的新资料,通过对家庭形式及其历史演变的详细考察,通过对物质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之间的关系的详尽分析,更加深入具体地论述了这个理论,并且克服了由于过去经济史和人类学知识不足在“两种生产”理论方面存在的局限性。

3.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讲的是原始社会的“血族关系”与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产生的社会关系(所有制关系等),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不同,并不是说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不同。恩格斯指出:“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种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13)恩格斯这段话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人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而是说“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血族关系”虽然与原始社会的人自身的生产密不可分,但二者又不相同。前面已经讲过,两种生产都包含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说的“血族关系”,属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当时不仅制约着人自身的生产,而且也制约着物质生产。就是说,在原始社会,不仅人自身的生产是在这种“血族关系”中进行的,而且物质生产也是在这种“血族关系”中进行的。例如,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中,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生产都是在氏族组织这种“血族团体”中进行的。这是因为,在原始社会中,“血族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尚未形成,“血族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阶级和作为“地区团体”的国家)尚未出现,“血族关系”可以说是唯一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述为“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离开“血族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血族团体”这种社会团体,人们便无法生存,更谈不上进行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了。同样,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说的由于“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的社会成分”日益发展起来,以及“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代替“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以后,“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也不是说原始社会解体、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物质生产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因为所有制等社会关系与物质生产并不完全相同,物质生产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等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所有制等社会关系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并不等于物质生产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说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是物质生产在其中进行或是对物质生产起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而且也是人自身的生产在其中进行或对人自身的生产起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即“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全面而深刻地论述了经济条件、财产关系对家庭形式和人自身的生产的重大影响。他在讲到专偶制(即个体婚制)家庭形成的经济条件、所有制关系时指出:“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14)恩格斯认为,当形成个体婚制的经济条件即私有制消灭以后,虽然个体婚制不会消灭,但它却不再以经济条件和男人对女人的统治为基础,而是以真正的互相爱慕为基础了。他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5)恩格斯还对资本主义生产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作了预言:那时“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他所爱的男子”。(16)以上的分析清楚地说明,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根本得不出在原始社会人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原始社会解体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物质生产对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的结论。得出这个结论的学者的主观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批驳把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说成是“二元论”的错误观点,但由于这些学者误解了恩格斯的思想,把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说成是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生产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交替起决定作用的观点,结果事与愿违,在批判别人的“二元论”的同时,自己也不知不觉地陷入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二元论”。

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是不同的,不应把二者相混同。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一般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17)我国有的学者把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理解为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一般社会生产过程’,既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在内,又包括‘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即人类自身的生产在内,是两者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有机统一”(18)。这是对马克思这段话的误解。从我们上面引证的《起源》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可以看出,人自身的生产具有以下几个规定性:(1)它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生命的生产,不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生命的生产;(2)它是“他人生命的生产”,是“一些人生产另一些人”,不是“自己生命的生产”;(3)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是“血族关系”,或“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家庭关系,不是社会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以及产品的分配关系。这三个规定性缺少任何一个规定性,都不构成人自身的生产。马克思这段话中所说的“社会生产过程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实际上是指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主体的人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而不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不是“一些人生产另一些人”;这种生产和再生产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在“血族关系”、家庭关系中进行的生产。所以这种生产和再生产不属于人自身的生产过程,而属于物质生产过程。

“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总是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也是在“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中进行的。例如,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中,由于“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所以它既是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又是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但这种“血族关系”或家庭关系,作为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与作为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是不同的。作为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是指作为“血族团体”的氏族组织的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产品;作为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则是指当时存在的“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等血缘家庭关系,是指当时特定的“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再如,在个体家庭是社会生产单位的个体小生产和简单商品经济中,个体家庭的生产虽然与整个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但物质生产的承担者为了把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出来,除去进行直接的生产劳动之外,还必须通过产品的分配、交换、消费,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否则社会再生产就无法进行。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恰恰就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具体深入地论述了这四个环节的区别和内在联系,在论述的过程中,他根本没有涉及人自身的生产问题。

另外,“物质生产的承担者”在进入物质生产过程、特别是进入现代化生产过程之前,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在现代化生产中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这些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在个体小生产中是通过父传子、师傅带徒弟等方式获得的,现代化生产中的科学知识则是通过教育获得的。如果把父传子、师傅带徒弟、教育等等都纳入人自身的生产过程,这就无限扩大了人自身的生产的内容,显然是不妥当的,对正确理解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毫无益处的。

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这两种生产还可能是在同一种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但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过程,不能把这两种生产完全看做是同一种生产过程。如果二者完全是同一种生产过程,还有什么必要把它们区分为在性质上不同的“两种生产”呢?难道我们能够说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同时就存在“他人生命的生产”吗?难道我们能够说哇哇啼哭的婴儿落地,是他()们的母亲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么?同样,我们能够说正在生产婴儿的母亲们,同时也在进行着物质生产吗?当然不能。如果这样说,那就是天大的笑话。物质生产过程和人自身的生产过程既是两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过程,又是两个彼此分开、各自相对独立的过程。那种把“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的生产和再生产解释为人自身的生产的观点,实际上是用物质生产吞并了人自身的生产,否定了两种生产各自的相对独立性。

5.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虽然认为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归根结蒂”都是“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但他和马克思却从来没有把这两种生产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不分轻重主次、等量齐观,而是始终认为物质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相比,对于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更根本、更重大。那种把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归入同一个生产过程并把它们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等量齐观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也是有悖于恩格斯的原意的。这一点可以从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和其他相关论著中关于划分历史时代的标志的论述中看得十分清楚。恩格斯是以物质生产、特别是生产技术的状况划分历史时代,而不是以人自身的生产划分历史时代。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时代,又把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各划分为低、中、高三个阶段。恩格斯继承了摩尔根的历史分期法,克服了它的某些局限性,把它奠基在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恩格斯指出,在蒙昧时代低级阶段,人类居住在热带和亚热带的森林中,以植物的果实、根茎为食物,是人类社会真正开始的阶段。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人们开始用火,采食鱼类。由于有了新的食物,人们便不受气候和地理条件的限制,具备了开拓新的生活区域的可能性。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人类发明了比较复杂的工具——弓箭,通过劳动提高了人的智力。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类学会制陶术,开始出现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在东大陆,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从灌溉、栽培食物植物和建筑上使用砖和石头开始。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从冶炼铁矿石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恩格斯在分别论述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低、中、高各个阶段的划分标志以后,把摩尔根的历史分期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19)恩格斯不仅把物质生产、特别是生产技术作为划分历史时代的标志,而且明确指出:虽然家庭的发展与物质生产并行,但“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著的标志”。(20)恩格斯在1884626致卡尔·考茨基的信中,批评了他认为生产工具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决定社会制度、在此以前并不是如此的错误观点。恩格斯指出:“正如现代工具制约着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蒙昧人的工具也制约着他们的社会。”“一说到生产资料,就等于说到社会,而且就是说到由这些生产资料所决定的社会。正如没有自在的资本一样,也没有在社会之外并对社会不发生影响的生产资料。”(21)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就明确讲过生产资料(主要是其中的劳动资料)对“社会经济形态”、“经济时代”的决定作用。他说:“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迹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22)这也说明,恩格斯晚年并没有离开物质生产“一元论”,陷入所谓的“二元论”。

6.由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物质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相比,起着更加根本、更加重大的作用,所以他们在讲支配社会制度的因素、“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时,往往只讲物质生产,而不同时也讲人自身的生产。那种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任何情况下讲的物质生产、物质生活的生产、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都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恩格斯往往从多角度、多维度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有时从历史客体(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的角度或维度加以论述,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概括就属于这种情况。有时从历史主体(人自身的生产、人的本质、人的发展、人的自由、人的解放等)的角度或维度加以论述,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把历史唯物主义定义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23)就属于这种情况。有时从历史客体和历史主体的结合与统一的角度或维度加以论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与“现实的人”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的统一,就属于这种情况。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从历史客体(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的角度或维度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了如下较为系统的概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4)人们对马克思的这段话非常熟悉,本文就不完整引用了。马克思在这里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几个层次论述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并通过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引起的社会革命说明社会形态的更替。这里根本没有涉及历史主体问题,甚至连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个推动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内容也没有提及。有的学者说马克思这里讲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也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显然是太牵强了。

马克思、恩格斯在讲阶级社会中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时,往往把物质生产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例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25)这里认为“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再如,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同盟的历史》中说:“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产生现代阶级对立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史的基础。”(26)这里把“现代阶级对立的基础”归因于资本主义的“经济事实”,即归因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我们知道,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是阶级划分的根本标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对立,是阶级斗争的最深刻的根源,人自身的生产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当马克思、恩格斯把物质生产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直接联系起来的时候,他们所讲的物质生产,显然是不可能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讲物质生产的时候,常常明确限定他们所讲的这种物质生产,是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例如,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讲道:“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27)这里讲的“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显然不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

主张马克思、恩格斯在任何情况下讲的物质生产都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的一些学者,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批驳把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歪曲为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不分轻重主次、平起平坐地决定社会发展的“二元论”。但是,当他们把人自身的生产也包括在物质生产之中,把物质生产的生产过程和人自身的生产的生产过程合而为一,认为这种包括人自身的生产在内的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时候,表面看来是维护了物质生产“一元论”,实际上也是把物质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不分轻重主次、平起平坐地看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而他们不自觉地背离了物质生产“一元论”,陷入了“二元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2]罗森塔尔、尤金编:《简明哲学辞典》,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391页。
[3](日本)河上肇:《唯物史观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5362页。
[4]张彦修:《婚姻·家族·氏族与文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5]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分类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6]万高潮、王健康著:《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生产研究——唯物历史观的第二种解》,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7]万高潮、王健康著:《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生产研究——唯物历史观的第二种解》,第117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26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4925页。
[18]万高潮、王健康著:《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生产研究——唯物历史观的第二种解》,第666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7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笫20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61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76页。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09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