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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良 宋志华】从“市民社会”到唯物史观——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历史超越

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之一,“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中的重要范畴。马克思是怎样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创立唯物史观的?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市民社会”一词,英语名称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 Gesellschaft",包含有两层涵义: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因而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中译本中,有时又将它译为“资产阶级社会”(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注释②。)。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是由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174页。)。它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要,并以“司法”维护所有权,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两个主要原则:

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197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197页。)在黑格尔眼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着的舞台。

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目的和满足其需要。这即是说,每个成员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相互依赖的,“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207页。)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61年版,第197页。)

市民社会又是黑格尔“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是伦理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一个由个别、特殊与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3页。),其原则是“爱”。在这个以婚姻、家庭财产及子女教育为基础的共同体中,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着生命、生活的快乐,但它的缺陷是压抑,淹没了个人的特性,因而必然被较高的阶段——市民社会所取代。市民社会是家庭的反面,它用“利己”的原则去弥补“爱”之不足,使个人的目的、任性得到充分的展示与发挥,但它在克服“爱”之缺陷的同时,却又走向了以自我为中心、只顾追求自己的欲望满足、仅着眼于私人权益的极端,这就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结果,伦理观念似乎丧失了,而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突出了,随着这个“特殊性领域”弊端的日益暴露,也就决定了它必然要被更高的发展阶段——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国家所取代:“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它代表着最兴盛、最完满和壮观的伦理生活,它既把家庭和市民社会涵摄其中,同时又超越并提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在如何看待伦理观念所经过的三个发展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一方面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是前两者的综合;另一方面又宣称,三者真正的本质关系是:国家这一现实的理念是前两者的真实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仅是达到国家的中介,是被扬弃了的有限领域和私人利益体系。因而,市民社会只能依属于国家,成为“国家”概念的逻辑环节和历史前提。此外,由于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条件,所以,代表特殊性领域的市民社会必须以代表普遍性领域的国家为存在条件。这样一来,“国家高于社会、决定社会”,这既是黑格尔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关系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同时也是其家庭(正)、市民社会(反)、国家(合)的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从学理上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重合到分野的历史过程,这一思想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在关于市民社会的问题上,黑格尔以前的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视为同一个东西。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提出过国家是社会的最高组织、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人类过最优良的生活,但是,他没有对国家与社会作出明确的区分。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政治哲学家把家庭和国家视为构成人类共同生活的两个基本要素,又把“国家”等同于“社会”,并叫做“市民的”社会,以别于家庭。在他们的理论中,“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4页。)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洛克、卢梭等,都把市民社会描述为由自然状态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种文明社会或政治国家,在他们那里,Civil Society都是与野蛮、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概念,即表示社会又表示国家,这也即是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概念是等值的,国家即市民社会。由此而论,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代名词,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黑格尔依照17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继续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但是,他反对传统哲学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等同公式,特别是对社会契约论者把国家与市民社会混为一谈提出了批评,他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254页。)这表明,黑格尔已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等同所带来的问题。

黑格尔为了不至于重蹈以往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的覆辙,他把“市民社会”又叫做“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以别于他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或政治国家。这里所谓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中众多个体彼此相互联系的纽带。在市民社会里,独立自足的个人进行生产、交易、消费,以满足各自的需要。黑格尔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不是随遇而安,而是通过劳动这个手段,把自然界给予他们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人们并且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这就不难看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需要的体系”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它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又被黑格尔视为“外部的国家”。

市民社会学说作为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地位不容忽视。

第一,黑格尔首次在近代思想史上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矛盾范畴,进而论述了两者的关系。对于黑格尔这一重要理论贡献,马克思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他正确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国家的特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8页。)。

第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以及他对社会历史的解释,“向我们暗中指出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注:《普列汉诺夫选集》第1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82页。),从而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同时也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2页。)。可以说,马克思的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建立首先就是从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开始的。这正像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所说的那样:“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9页。)。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黑格尔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当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自身的弱点:黑格尔在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二元区分的同时,仍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属于政治国家的机构也纳入市民社会的范围,明显地暴露出他在分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过程中的不彻底性,黑格尔把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将政治国家视为决定市民社会的东西,这种“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9页。)的观点,使他无法越出历史唯心论;再者,黑格尔高扬政治国家、贬抑市民社会,在他那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似乎体现了“善”与“恶”的两极,前者是善的体现,后者则被贬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它“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29页。),并声称“国家是神的意志”、“神自身在地上的行查,这就是国家”(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9页。),号召“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5页。),从中折射出一种国家权威无上、国家至上主义的思想倾向。

马克思正是从现实生活出发,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为武器,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性解读,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科学论断,从而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1页。),这些难事大致有三:第一,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第二,《莱茵报》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同官方展开的论战;第三,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在如何解答这些有关国家政治制度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面前,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观点是“不适用的”,“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证明这一点的却正好是非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这种非理性的现实性处处都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相反,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又同它的本来面目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黑格尔的理念国家向现实生活的矛盾,促使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开始研究他在实际中,所产生的对黑格尔哲学的疑问,集中于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在深入的研究中,马克思找到了问题的症结:黑格尔仅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绝对精神”变化发展的一个环节,因而难以找到两者的真实关系,并且在对这一问题的表述上明显带有其哲学所具有的神秘色彩,他把市民社会设计成为一个你死我活争斗的战场,把国家提升为一个扬弃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理想物,同时又让绝对精神这只“看不见的手”操纵着国家,使之变成了一个限制人们自由的牢笼。

马克思为了清理黑格尔国家理论,在1843年夏的克罗茨纳赫时期认真研究了卢梭、孟德斯鸠、费尔巴哈和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政治历史思想,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在这部著作中,针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的从存在到思维、从物质到精神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通过具体史料研究了私有财产和政治的关系,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种“头足倒置”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指出国家不过是服务于市民社会的一种附加物,国家只有服务于市民社会,并服从于市民社会才具有真理性和现实性;而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反而成了附属于国家的异化物,“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251页。)。马克思认为,不是法和国家的政治观念产生社会,而是现实的市民社会和家庭产生观念。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页。),从而得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历史结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对《莱茵报》时期遇到的令人“苦恼的疑问”——物质利益问题进行回答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后来指出:“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正是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的批判性思考,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中蕴藏着理解社会发展过程的关键,找到了解决“苦恼的疑问”的钥匙,从而促使了马克思思想的演变,实现了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由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并由此逐渐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思想的标志是:马克思从理论上完成了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向“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的颠倒。“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不仅扬弃了黑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而且超越了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狭窄范围,开始用唯物主义来解释政治——社会领域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一原理制定的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结论,关于这一点,普列汉诺夫曾明确指出:“马克思阐明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从批评黑格尔的法权哲学开始的。”(注:《普列汉诺夫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45页。)

马克思不仅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而且把它科学地改造为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并从“物质交往”、“社会组织”、“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的意义上加以阐释。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重视与研究,固然首先得益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但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已不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被蔑视、贬抑、处于被政治国家所决定的从属地位的概念,而是经过批判改造,成为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之一。

首先,马克思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把“市民社会”归纳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在分析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时,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他不仅把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重新纠正过来,而且将黑格尔市民社会中属于政治国家机构的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从市民社会中剥离出来,把它们还原于政治国家,从而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的内涵与外延,并指出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是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由此正确厘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恩第一次明确地阐发了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7-88页。),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8页。)。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在这个社会中,“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真正的人”为满足其各自的需要,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进行生产、交换、消费的物质活动。这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马克思抛弃了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立场,从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体系”——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对国家的说明,将市民社会标识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指出它是人们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关系,把国家看成第二性的、被规定和被制约的东西,这就彰显了市民社会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市民社会是国家及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制度及思想意识观念是从属性的、第二性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则是决定的因素,是第一性的东西;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国家。马克思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市民社会是指人们在生产和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关系,以及直接从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冲突决定历史的发展,是通过市民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实现的。这是因为,人们的分工发生变化,人们的劳动资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发生变化,人们在生产、交往中的物质关系、人们的经济组织关系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了国家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因而,要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马、恩在分析犹太教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时指出:“现代犹太人的生活不能以他们的宗教来解释;相反地,犹太教的生命力只能用虚幻地反映在犹太教中的市民社会的实际基础来解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1页。)

综上所述,通过关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批判改造的分析考察,我们获得了这样一种认识:“市民社会”由一个被黑格尔所蔑视、贬抑、处于从属于国家地位的概念,到被改造成为构筑唯物史观理论大厦的重要范畴,在这种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哲学的历史超越,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这两个根本性转变。

 

(原载《学术月刊》19991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