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光远把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论”,二是“新民主主义社会论”。他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是关于俄国革命胜利后中国和一切半殖民地国家革命性质、动力、对象、阶段性、前途的学说,而“新民主主义社会论”则是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将要经历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社会———即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学说。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前者并没有超出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和斯大林所阐述的原理范围之外,后者却是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从来没有涉及的,是崭新的东西。[1]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读出两点基本信息:第一,只有“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才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第二,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本文接着这个思路往下讲。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社会形态
当我们说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时,我们强调的是它的经济基础的独特性和稳定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从经济基础的独特性看
《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指出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但同时,它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它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但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而是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2]。简单来说,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既包括国有制(公有制)经济成分,也包括私有制经济成分。
《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提出了私人资本主义在这种社会形态下的“自由发展”与“广大发展”。“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则正是……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统治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及合作社经济之外,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广大发展的便利”[3]。后面这段引文还概括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四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把新民主主义社会的14经济成分划为五种,与《论联合政府》相比增加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4]从此,“五分法”固定下来,一直持续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结束(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
2.从经济基础的稳定性看
一种社会形态,除了满足经济基础的独特性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经济基础的稳定性要求,或者说,它要在历史上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相当长”是多长?不好估计。1944年7月,抗战胜利在即,但战后国内形势并不明朗,有可能爆发内战,也有可能组成联合政府。无论哪一种情形,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前途命运都难以把握,所以毛泽东这里说“相当长”的时候应该是十分谨慎的。
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在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持续时间时,也有三次使用了“相当长的时期”的措辞。“中国的工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全国范围来说,在抗日战争以前,大约是现代性的工业占百分之十左右,农业和手工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这是帝国主义制度和封建制度压迫中国的结果,这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性质在经济上的表现,这也是在中国革命的时期内和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6]。在这个报告中,毛泽东仍没有指明“相当长”是多长。1949年3月,共产党领导建立新中国的大局已定,新民主主义革命马上取得胜利,社会主义前途也在可以预计的时间内实现。所以,毛泽东说这个“相当长”的时候已经非常乐观了。或者说,这里的“相当长”显然不如毛泽东在与斯坦因谈话时提到的“相当长”那么长了。
二 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过渡时期
当我们说新民主主义社会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时,我们强调的是它的经济基础的非稳定性。没有稳定性,独特性也就失去意义了。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如果一种独特经济基础的各种构成成分在急剧地变化,在互相发生激烈的斗争,那我们就不能说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而只能说它是两种社会经济形态之间的过渡期。从把新民主主义社会视为一种社会形态到视为纯粹的过渡期,毛泽东的思想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第一次给出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新中国存续的时间。“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15年”[7]。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期间,他在答复党外人士的询问时,将这一时间界定为“大概二三十年”[8]。即使我们把陕甘宁边区看做新民主主义社会,从1937年它的建立开始算,加上十五或二三十年,新民主主义社会在中国存续的时间最多也不过四十多年。这个时间,对于一种社会形态来说,实在是不算长。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提出了对私人资本主义的限制政策:“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而且还提到,这种限制必然遭到资产阶级新民主主义社会:从“社会形态”到“过渡时期”15的反抗,“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9]这意味着,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实质性的变化出现在1952年下半年。这时,毛泽东开始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关于第一句话,毛泽东的批评是:“这种提法是有害的。过渡时期每天都在变动,每天都在发生社会主义因素。所谓‘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怎样‘确立’?要‘确立’是很难的哩!比如私营工商业,正在改造,今年下半年要‘立’一种秩序,明年就不‘确’了。农业互助合作也年年在变。过渡时期充满着矛盾和斗争。我们现在的革命斗争,甚至比过去的武装革命斗争还要深刻。这是要把资本主义制度和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可以明显看出,他强调的是过渡期内的生产关系的变化性,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冲突性,社会主义性质生产关系战胜非社会主义性质生产关系的前途,这些构成了过渡时期经济基础的基本特征。
关于第二句话,毛泽东的批评是:“这种提法不明确。走向而已,年年走向,一直到十五年还叫走向?走向就是没有达到。这种提法,看起来可以,过细分析,是不妥当的。”根据一位出席者的回忆,毛泽东认为恰当的提法是“由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14]。他这里要求区分的是“走向”与“过渡”。“过渡”意味着持续增加社会主义因素,减少资本主义因素,而“走向”没有明确表达这层意思。
关于第三句话,毛泽东的批评是:“因为中农怕‘冒尖’,怕‘共产’,就有人提出这一口号去安定他们。其实,这是不对的。”这个批评暗示:农业合作化的进程要大大加快,要加紧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毛泽东的态度和立场表明,他已经完全放弃了由他亲自缔造、凝结着全党智慧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论”,而转向了“过渡时期论”。刘少奇则似乎没有转过弯来,没有跟上毛泽东的思路。这里的三句话虽然可能并非完全出自刘少奇之口,但由于它们都符合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而刘少奇是这一理论的坚持者,所以都归于他的名下也未尝不可。
三 过渡时期经济基础:统一论与对立论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论”和“过渡时期论”虽然都讲到了经济基础各种构成成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但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前者强调各种成分之间的统一关系,后者强调对16《哲学动态》2011年第6期立关系。在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仍然以社会形态论的思路来理解过渡时期经济基础特征的杨献珍就显得“落伍”了。1953-1955年间,杨献珍写过两篇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问题的文章,一篇是《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1953年),另一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过渡时期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
1.不同的观点
杨献珍的观点是:解放初期,我国正处于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当时的经济基础,根据我党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所确定的,应有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即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合作社经济的半社会主义所有制、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和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杨献珍把自己的理论称为“综合基础论”,而把反对方的理论称为“单一基础论”。他认为反对方的观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就只有唯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其他几种实际存在的经济成分不是基础的组成部分。他对“单一基础论”的批评是:这种所谓“理论”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基础”学说的原理的,是反对我党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是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是违反党的许多政策原则的,是不符合中国当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的。[15]艾思奇的观点是:过渡时期的经济包含着资本主义基础和社会主义基础,这两种对立的基础互相间进行着“谁战胜谁”的斗争。艾思奇不同意把反对杨献珍一方的理论称为“单一基础论”,因为这一方并没有说过渡时期只有社会主义一种基础。他对“综合基础论”的批评是:这种理论抹煞了“谁战胜谁”的斗争,表现为矛盾调和论和阶级调和论。[16]
2.同样的文献依据
最奇怪的是,不同的观点却立足于相同的文献,两人共同提到或使用的中央文献有:(1)《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2)《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三篇文献形成于毛泽东放弃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之后,其对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加以“根除”和“消灭”的倾向已经非常明显。至于第一篇文献,虽然对新民主主义社会阐述比较充分,但是也已经“开始了放弃‘新民主主义论’的苗头,或开始做放弃‘新民主主义论’的准备”[17]。更重要的是,1955年的毛泽东已经不再把它作为指导过渡时期各项政策的纲领性文献了。
不同的观点却由同样的文献支撑,这表明了这些文献本身带有两重性的特点。可以说,杨献珍利用了这些文献的偏“右”的表述,而艾思奇利用了这些文献中的偏“左”的表述。
3.争论的实质
简单来说,两人的争论不是“综合基础论”与“单一基础论”之争,而是“统一基础论”与“对立基础论”之争。杨献珍立足于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统一性,艾思奇则立足于它们的对立性。两人相比,杨献珍对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兼顾地更多一些。
单纯从理论倾向性上看,杨献珍的观点更接近于这一时期刘少奇的观点,艾思奇的观点更接近于这一时期毛泽东的观点。在这种意义上,杨、艾之争可以看作刘、毛之争在知识界的延续和反映。新民主主义社会:从“社会形态”到“过渡时期”17
四 新民主主义社会可能是一种社会形态吗?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论在实践中未能取得成功,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这个理论一定是错误的。实践中的一些不恰当的以及错误的做法,也完全可能使正确的理论无法变为现实。那么,新民主主义社会可能是一种社会形态吗?本文的回答是:完全可能。
1.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看
正如很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面,我们找不到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直接理论依据。但是,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思路和方法,根据它们,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的推论。
第一,“五形态论”并非“一般历史哲学”。
我们知道,马克思有一种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五分法”,表述为:亚细亚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些社会形态的具体特征,而只指出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个分类方法只适用于西欧各国。
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对俄国的米海诺夫斯基把一种类似于“五形态论”的历史分期模式强加到自己名下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他(米海洛夫斯基———引者)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18]马克思坚决反对以“一般历史哲学”去看待历史,即以超历史的、绝对的、机械的观点去看待历史,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民族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完全有可能经历五种社会形态以外的社会形态。例如,中国的“半封建、办殖民地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形态。
第二,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生产关系。
唯物史观决定论的经典表述,出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简言之,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篇文献给出了决定论的一个强纲领:“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
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在对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方社会考察时发现,他不得不对这个强纲领进行修正。“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20]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放弃决定论,只是把它转换为一个较弱的纲领。一方面,生产力仍然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为人们的选择划定了一个不容争辩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生产关系将不再对生产力的发展有推动作用,因而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1949年的中国,总体来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都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但封建制的以及奴隶制生产关系则是不适合的。另一方面,选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国之所以走上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离不开“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这个内部条件和“苏联的支持”这个外部条件。
2.从中国的实践看
尽管短暂,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在中国毕竟实际存在了一段时间。这段宝贵的实践昭示我们,决定着这种社会形态历史命运的关键因素,是我们能否处理好经济基础不同性质成分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关系。如果不能,则只有“根除”和“消灭”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实现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究竟能不能长期并存?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践并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但是,幸好,我们现在已经找到了答案。这个答案就写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中。这里我们不想比较两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尽管它们的确不同,而只想指出一个明显的事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仍在完成新民主主义社会未完成的许多任务。
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不仅能够长期并存,而且我们必须学会使它们长期并存。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一下子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之前,只有学会使它们长期并存,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总之,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经历了一个从“社会形态论”到“过渡时期论”的发展过程。前者强调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稳定性,不同性质经济成分的统一性;后者强调的是经济基础的变动性,不同性质经济成分的对立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论的最终放弃。杨献珍和艾思奇以不同思路理解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前者以“社会形态论”的思路,后者以“过渡时期论”的思路,因而产生了分歧。虽然“社会形态论”的实践并未成功,但是并不能证明这种理论不成立。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说在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未完成的许多任务。
(原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