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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楹 李志强】论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视域中的“宽容”

因当代中国生活世界矛盾变迁与新的“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的确定,宽容,作为一种化解社会差异性、矛盾性的价值原则,作为一种整合现代生活世界多元性、异质性而形成具有同一性、现实性目标的价值纽带,其功能得以凸显。由此,如何超越观念观念论、宽容个体美德至上逻辑,以及各种文化决定论思维的架构,深入探究与洞见“宽容”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及其当代品质,成为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的重要职责。同时,现代生活所孕育的“宽容”,必将成为以批判现实生活为存在方式与出场路径的马克思生活哲学之重要论域,从这意义上来说,“宽容”乃是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研究的题中之义。

要真正把握“宽容”的本质、特征、条件、边界、类型、功能以及诸多样态,笔者认为必须首先超越道德主义的原则与方法论、纠正观念决定论思维偏向以及个体美德至上论的逻辑,将 “宽容”置于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上,置于马克思生活哲学的视域中来加以审视、探究,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宽容研究坚实可靠的理论前提与方法论基础,也才能够掀开各种弥彰,使宽容丰富的内涵得以敞开。

首先,“宽容”是一个解决利益矛盾关系的价值原则、价值手段范畴。从人类利益关系的演变来看,只是在出现了利益分化与利益矛盾之时,即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分化,并彼此之间的利益差异出现了矛盾、发生冲突而必须加以协调解决之时,“宽容”才成为必要与必须。从这意义上来说,宽容是调节、缓解与协调,即解决利益矛盾诸多原则中的一种手段、一种原则或一个价值尺度。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即是一个不断解决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关系的历史,并且通过不断解决这种利益关系,使人类不断实现自我的否定,从而推进文明的进步。而从人类自身所创造出来的解决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诸多手段、方式与价值原则来看,宽容与暴力、强权等等相比较,是更为经济、更具有人道性的价值原则,也是摈弃与超越依靠暴力、强权等利益调节的解决方式与原则而具有文明进步性特质的方式与原则。由此,宽容构成人类文明内在的基本品质,积淀为一种利益关系解决的基本秩序原则,上升为个体、制度的基本品质、基本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人类的集体文化无意识。正因于此,迈克尔·沃尔泽曾在《论宽容》一书中将宽容描述为一种对待“差异性的”态度的“连续谱”[1]。但是迈克尔·沃尔泽对生活世界的差异解读,仅仅从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上来把握,未能深入到人类利益关系、利益差异这一更为根本的层面,使得迈克尔·沃尔泽对宽容前提的把握与追问停留于生活世界的表层因素。相反,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则认为,人们之间的诸重复杂性关系,从其发生学意义上来考量,一切关系,包括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差异性关系,都是派生于人类的生活、生产领域中最为基本和更为根本的经济利益关系。而经济利益关系的历史演变,又表征出其整体主义、个体主义和整体、个体统一的逻辑。这样,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视域中的“宽容”,从其产生的根源来看,则是基于“利益”关系的历史性分化与变化来加以确定其地位与价值的,即是基于利益这一生活世界中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价值关系的解决来加以定位的。由此,我们认为,一切宽容的观念、宽容心理、宽容的规则与制度、宽容的行为都是以利益关系为平台而延伸与推移的。这就超越了宽容文化观念决定论的分析路径,使宽容成为生活世界,利益主体关系的矛盾逻辑之内在的价值尺度与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手段,从而显示出“宽容”与人类生活世界的内在发展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特征。

其次,“宽容”是一个不断变换内涵与存在形式的历史范畴。内置于人类生活历史性结构变迁的“宽容”并不是孤立而存在的,也并不是单向突进的,而是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展开与转换,尤其是以生活世界的轴心的置换而不断变化与展开,从而形成宽容多维度的复杂性结构态势与历史演进图景。

按照宽容的历史内涵与外显方式与生活世界主题与轴心变化逻辑相一致的原则,概而论之,宽容的演变呈现为道德宽容→宗教宽容→经济宽容→法律宽容→政治宽容→社会宽容→文化宽容……不断变换的时间性特质,从而表征出宽容内涵的历史性形态与宽容辩证法。同时,宽容由利益向观念、文化价值理念、心理模式等多维度扩展,构成了宽容的空间性,从而使宽容历史性地定格为一种原则、一种尺度、一种信仰、一种美德、一种心理、一种制度内含的价值原则等等;从宽容的主体来看,表征出群体对个体的宽容、个体对个体的宽容、制度对个体的宽容等多维度交错并在的宽容关系生成与嬗变的图景;从宽容的载体而言,从追问与寄托于个体人格、美德到制度善性的建构,再到个体、制度宽容德性互动共具的宽容生态,由此彰显出宽容由单一向多维、片面向全面、平面向立体演变的历史趋势,折射出人类生活世界的矛盾关系由对抗性向非对抗性转换、人类社会由单质性向多元性、由等级专制向自由平等与民主、由封闭性向开放性社会的转化,使社会不断历史性地协调发展,使人类社会的文明内涵不断丰富与提升,同时也展现出“宽容”从容忍异端的“消极宽容”到承认其自由发展的“积极宽容”中所内蕴着人类自我解放的价值逻辑。

就“宽容”的外显形式,笔者认为,英格丽德·克里波尔从空间性上揭示出宽容所具有的八种形式所构成的复杂性逻辑结构[2],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他认为,人类的“宽容”包括:(1)社会—文化交往实践;(2)作为一种人格类型特征;(3)作为一系列非暴力、开放、欣赏多样性的态度;(4)作为群体之间的实际的妥协;(5)作为一种法律结构;(6)作为一种政治学说;(7)作为个人权利原则;(8)作为个人道德德性。英格丽德·克里波尔对“宽容”八种形式较为全面而深刻地分析,使我们认识到“宽容”渗透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现为多种形态的事实。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他解读宽容的独特视角与形式划分的标准。他从人类社会—文化交往实践这一基本的生存维度来把握“宽容”,进而从不同的历史关系中,按照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来解读“宽容”的存在形式,从而表征出社会生活领域“宽容”的多维性。

将“宽容”置于人类生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来加以把握,这就从方法论上规定了,我们不能超越历史语境,抽象地或错位地言说“宽容”,而应该将“宽容”镶嵌于历史生活关系的“原本”之中,对之加以透析,揭示其具有历史性规定的具体内容,落实宽容的本质、功能、限度、机制以及历史局限性;防范与杜绝寄托于“副本”而进行“宽容”浪漫主义式的演绎,从而,更为清晰地表达了“宽容”作为人类历史关系的一个基本的品质,对人类生活发挥着积极的疏导与塑造功能。

再次,“宽容”是一个权利范畴。撇开不同历史形态、不同生活维度“宽容”的具体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何种类型与形式的“宽容”都具有一个共同属性,即“宽容”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性关系。也就是说,宽容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权利开放性与可分享、共享性特征,这样,宽容就呈现出一种权利主客体之间放弃与获得关系的同时性与同构性对应特征。

“宽容”的对立面不是限制,更不是放任,而是“排斥”与“拒绝”,从权利历史变化的维度上来看,“宽容”则是权利排斥异己的历史性弱化,其开放性与容纳度在历史性地扩展,从而表征着权利主客体之间的共在、共生关系。由此,我们可以说,专制制度是一种排斥异己权利的不宽容制度,其真正的实质就在于该种制度排斥与“主导性”权利意志相左的、异己的权利,而民主制度,内涵着历史规定的最大限度的开放度与包容力,给异己权利以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与存在的空间,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不同的权力组织与权利主体,从而形成新的权力—权利制度结构。从这意义上来看,宽容将权利差异与矛盾关系的解决方式与原则,提升为一种制度设计、制度安排所必须摄入的价值立场,从而使人类的各种制度具有不断开放的特征,这是促进各种制度具有更强生命力的价值保证。

作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宽容”,可以表现为信仰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各种微观的权利等诸项内容,由此,显示出无论是从宏大的社会结构系统,还是从微观的家庭与公共化组织都具有不断自我扬弃、自我超越的真正内涵。随着生产与生活方式的不断更新、交往关系的历史性变化、一切不能最大限度包容、宽容各种权利组织、权利意志的历史性制度,都必将被更具“宽容性”和“包容力”的新制度所替代和置换,从而不仅显示出制度与宽容之间载体与精神、外显与内蕴相互促进的动态变化结构,而且使“宽容”上升为检验一切制度合法性与历史局限性的一个内在的重要尺度与根据。对此,简而言之,“宽容”是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可以存在、以及存在时限的可能性规定与要求,也是检验社会制度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第四,“宽容”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宽容,始终有一个原价值坐标,其基点与轴心就是“以人为本”。从发生学意义上来看,宽容虽是为解决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而生成,然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客观上蕴含着一种对个体、对社会的创造活力激发与肯定,对人的自由、尊严、价值的维护,对人的各种权利的尊重,这样,宽容就导使社会权利空间展现出向生活主体敞开的历史姿态,以及同人的存在与生活样态之间内在的历史性张力。这样,“以人为本”就构成了审视、批评一切已有社会关系是否宽容的重要尺度与原则。坚持“人就是人的最高本质”的价值原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3]10,使宽容成为内含尊重、肯定、支持与促进人的存在与发展的“绝对命令”,由此,显示出宽容所具有的人道主义价值原则和人文主义精神。

第五,宽容内具解放取向。一切领域、一切形式的宽容,都程度不同的指向对权力—权利的独占,都承载着冲破旧的利益格局,以及由此而生成的各种陈旧的观念与思维方式的取向,从而显示出宽容推动权力—权利制度革新的意向,体现出解放人,面向未来的特质,由此,我们可以说,宽容导引着人类从权力独占、权利独享的利益格局与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轨迹,使解放成为宽容内在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指出,对神圣的与世俗的一切关系的批判,其目的在于“使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的现实的太阳转动。”[3]2这就充分体现了宽容在于促使生活主体的生存自觉,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从“虚幻的太阳”这轴心中解放出来,确立起自身生活的立场。由此可见,宽容蕴含着深刻的人类解放自身的价值逻辑。

通过对宽容的解读,揭示了宽容是基于差异性、矛盾性的利益关系而生成的、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为其内在品质。这样,内在于生活世界的宽容,展现出它多维性、复杂性的历史特质与解放人、发展人的、“以人为本”的内在精神气质,从而成为实现生活自我否定与自我超越的内在力量。

宽容一经在人类生活世界出场,客观上昭示着生活世界多样性的存在,以及宽容与生活之间的内在变化逻辑。于是,宽容呈现出生活主体由自发向自觉、消极向积极、个体向制度与规则、偶然向必然变化的趋势。人们对宽容的认知,也呈现出与宽容历史相一致的特征。就当下对宽容的认知而言,无外乎出现几种范式。

第一,个体美德式宽容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宽容,绝不是(权力、利益、道德)弱者或弱势群体对相应的强者或强势群体表现出来的“高贵姿态”,而仅仅是强者或强势群体的一种道德自觉与道德优势或优越性的显现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道德与利益计算而维护自身的利益正常运行。这样,我们将这种道德的先行自觉或道德优越性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姿态,称之为美德。在此处,个体美德式的宽容,是一种有意识的、禁欲主义式的克制与容忍,一种对异己的肯定性反应与接受性的忍耐,是一种以放弃自身而赋予或满足对方的方式来表达的让步、妥协,是以承认、接纳、尊重,甚至是以“恩泽”为基础和前提的。此处,个体美德式的宽容不仅仅表现为一种道德态度或德性,而且表现为一种道德行为。这一范式,它表现为“以德报怨”、“大人不计小人过”、甚至是“休管他人瓦上霜”等一系列具有超时代性的道德特征,彰显个体生活交往的一个永恒的指向与目标,成为个体之间道德秩序建立的一种模式、一种理路。该种范式的宽容依托于具有道德优势的个体的道德自觉与道德修为。在制度无德、规则偏向明显有利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历史境域中,显示出它强大的社会道德张力与社会整合力量,成为化解人与人之间主要方式。但是,以个体美德为支点的宽容,其限度因个体的利益与道德境况而定,从而导致宽容的差异性与脆弱性,同时也折射出整个社会和制度的宽容匮乏与缺失。如此,个体美德式宽容,既具有对社会的批判性,又成为宽容的历史起点,也是人与人交往永恒不可或缺的一个维度,积淀为人类宽容的基本格式,成为宽容谱系中最为长久、最为稳固的基点。但是,个体美德式的宽容,如若无制度与社会的支撑,往往会成为一种道德幻象,生成以“宽容”为缘由的道德冷漠,导致代价很高的道德悖论。这样,个体美德式的宽容,虽在前现代表现出巨大的历史价值,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既规范了美德在私人生活领域,在私德范畴内独特的、不可替代与不可或缺价值与功能,厘清了它的存在前提与合法的边界,又清晰地勾勒出在公共生活领域、在公德的范畴内,它所具有的局限性与可能的道德陷阱。

在马克思生活哲学的视域中,“现实的个人”始终是生活的终极主体,将要建构的新的联合体,决不仅仅是利益的联合体,更是一个德性共同体。在这里,作为个人的个体之间的交往,其道德要求成为一个重要的维度。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个体美德成为新的共同体生活必要的条件。这样,个体美德式的宽容,在未来的社会里,在公共生活成为生活主导性方式的前提下,又必将焕发出新的解放与整合力量,成为通过制度与规则宽容洗礼后、化解人与人交往矛盾的新型宽容类型。

由此,个体美德式的宽容,在前现代占据主导、现代生活中退居私人生活领域,在未来非对抗性矛盾的新型社会,又必将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解决各种差异与矛盾的原则。这样,个体美德式的宽容经过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呈现出生活世界中的一种普遍性的德性,展示出宽容巨大的人道精神来。

第二,规则、制度式宽容论。当社会生活全面展开、各种矛盾更为复杂化成为新的生活样态之特征,个体美德式宽容调节、化解各种对抗性矛盾,显露出它的苍白与无力的时候,追求自由、个性以及各种世俗权力—权利为各种矛盾焦点的时候,宽容的支点发生了位移。此时,宽容就超越了个体美德式,被内化于规则与制度、生成了规则与制度式的宽容。

从宽容的发展历史来看,规则、制度式的“宽容”,是对个体美德式宽容的否定与超越,是以规则与制度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宽容类型。随着现代生活世界的空间的全面展开,“个体”的真正出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群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全面展开,“宽容”的利益本质充分显露出来。此时,个体美德式的宽容,已无法再迁移到与私人生活交往迥然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同时,因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矛盾关系的具体内涵不同,宽容的具体内含、实现方式、特征也相应地出现了领域化、多样性和多维度、多层面特征。经济宽容、政治宽容、文化宽容和社会宽容构成“宽容”复杂的格局。基于自然法而起的各种权利理论,以及基于自由、平等等而生成的各种“天赋权利”观念,随着经济契约、政治契约和社会契约的形成,以及基于契约的各种法规、调节规则及相应的制度得以创设,成为“宽容”的依托与存在方式。规则、制度式“宽容”的时代来临。在此种情况下,人们对宽容的认知视点也转移到对规则与制度的审定与批判性来了,相应的,宽容的内涵、宽容的价值尺度、宽容思维方式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超越个体美德式的宽容,同时也就开启了审视规则与制度是否宽容、以及宽容程度的历史性标尺。通过检讨,我们不难发现,对人权、公民权是否尊重与保障,成为判断规则与制度是否宽容的最高标准。这样,能否激发人的创造力、展示人的内在本质要求,即是否包容着充分的创生能力、能否保障公平、与公民的自由与发展权利,则是判断现代社会中一项规则、一个制度是否具有历史性宽容的本质性尺度,也是我们审视现代公民社会是否具有其基本品质的重要标准。

撇开近代各种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哲学等诸领域新形成的理论之具体差异,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与透出一种共同的精神气质、共同的价值原则:自由与“宽容”,也就是说各种理论在探寻如何通过规则与制度创立而实现自由、平等,从而极大地激发社会活力的过程中,“宽容”也就内含于其中,成为解决各个领域矛盾的重要精神原则。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追求自由、权利和平等等现实实践过程中,生成了新型的宽容意识、宽容观念与理论,积淀为新型的宽容思维方式。

在生活世界全面展开的历史进程中,规则、制度式的宽容替代个人美德式宽容而占据主导地位,显示出“宽容”指向的各种矛盾、解决矛盾的立足点、方式与手段、以及效果等诸多层面的不同。尽管在“宽容”的历史态中,规则、制度性的宽容容易导致规则、制度的形式化,导致实质性宽容只是向规则与制度的制定者敞开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它具有比个人美德式宽容更大的宽容度和更为稳定的宽容保障,宽容也成为人类解决自身矛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价值原则,具有历史的进步性。由此,在生活世界形成了个人美德式宽容与规则、制度式宽容,既侧重于在不同的界域发挥着协调、化解各种矛盾,又形成二者之间的互动逻辑,共同提升着人类文明的内在品质,使社会发展更具有开放性,使生活具有更为深厚的人文关怀与人道基础。

第三,共识性宽容论:按照理性主义的原则,人是一种理性化的存在者。现实的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在不同的领域,人都是按照理性原则力求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此,在利己与利他的利益关系一经出现矛盾与冲突,确信都可以通过有智慧的理性的“协商”,消解差异,从而寻求到一条最佳的解决矛盾的方案。

同时,这一范式,还依据于每一个人的理性有限性,每一个视角对生活的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和不完整性,由此,就会导致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误解和偏见,导致各种矛盾的产生。为此,要消除差异、误解、偏见与失误,就必须彼此换位、体谅、容忍与让步,实现“视界”最大化的“融合”,从而达成一个理性的共识,最终寻找到共善的合理化方式来整合各种智慧的力源。中国传统的“求同存异”的思维定势,西方近代的各种契约思维、康德追求的“永久和平”以及哈贝马斯“商谈伦理”的诉求都可以说是这一宽容范式的具体表现。

共识性宽容,通过理性有限性的判断,事实上是对“理性”本身的崇拜。这一思维本身蕴含着崇尚智慧的人类一定能寻找到一种解决利益与认识差异的最完美的方式与原则,坚信“差异”的背后一定存在着超越权利主体差异性的共同取向、共同的利益,简言之,就是认为“多”背后一定有“一”作为其纽带。这本质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在宽容问题的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柔性的理性专断,也表明道德理想主义的价值立场与思维取向。该种宽容思维在利益矛盾不可调和的境况下,其追求的宽容是一种乌托邦式的一厢情愿,表面上是以积极的态势对待差异,事实上却是消极的、被动对待诸多差异性。这是一条充满温情逻辑的宽容之路。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宽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导致独断与“霸权”,与“宽容”在本质上是相悖的。

第四,共在、共生性宽容论。既然理性是有限的,既然没有任何一条生存道路与任何一种生存方式是最佳的,既然差异是不可夷平的,那么,我们就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诉求所谓的“共识”来显示尊重共识背后真实差异的宽容姿态,更没有可能探寻到能保障不同主体利益真正平等实现的理想模式。由此,在批判共识性宽容的基础上,凸显差异,放弃追求共识的祈求,形成了共在共生的宽容。在该种范式中,宽容的本质,就是各得其所,形成多元主体自觉、自主和自为的生存状况。这是超越宏大叙事的一种宽容新思维,也就是积极而真实的面对差异的宽容。

这一范式主要强调的是在社会生活和文化精神生活的领域中,具有不同生活习惯、价值原则、文化信仰的生活主体之间,在尊重与遵守社会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之间最大限度互不干涉与和平共处的原则。该种范式,扬弃了利益与道德的整体主义的思维与立场,而是使个体主义价值逻辑得以最大程度的张扬。

宽容本身决不是终极目的。将宽容置于生活哲学的视域中来加以审视,可以清晰地看到,宽容只是作为解决生活世界各种矛盾,促进生活关系的协调与和谐,使整个社会运行代价最小化,最终实现生活最大善这一的目的之总价值原则与总方法论。在此处,出现“目的性宽容”与“手段性宽容”的原则性界限。在这里,“宽容”如果丧失了“以人为本”这一根本性的价值立场牵引与观照,那么,就容易蜕变为“手段性宽容”,由此,宽容变成了在利益结构中占据强势地位的个人或集团欺辱、玩弄弱势个人、群体的“伎俩”、或贯彻与施行“霸权”的“遮羞布”。这是对“宽容”精神的亵渎,是对“人”的尊严、价值与权利的亵渎。而在阶级、阶层之间在利益、观念、以及制度设计所显示出来的各种矛盾、冲突构成人类生活历史嬗变的内在本质依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进程中,也就是只要人类社会依然在对抗性的矛盾中运行的“史前史社会”,“宽容”始终存在着成为被“虚假共同体”借以实现自身狭隘利益的技术。

在生活变迁的不同历史阶段,“宽容”所要解决的具体矛盾与冲突有别,但是,其根本价值指向在于历史性地开放利益空间,保持社会的稳定,彰显着追求和谐与发展的目的。今天我们研究“宽容”,则是基于建构和谐社会这一总体价值目标的内在要求。同时也缘起于现实生活大量以“宽容”原则相悖的观念与感性事实。从这意义上来看,“宽容”蕴含着深刻的批判性与发展性思维,从而显示出宽容在当代生活中巨大的积极功能。

第一,“宽容”内蕴着一种批判性立场。宽容的本质就在解除与扬弃追求单一性与同类性认同的价值诉求,要求向异己的他者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开放度,认识、认同、认可与保证多元性的合法性,从而表征出社会的包容力历史性的提高。这就表明,宽容,无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对现成的制度与价值、观念与思维的单一性诉求具有批判性,促成具有封闭性、垄断性的各种制度、保守的观念与僵化单一的思维方式向异类开放,从而扩展已有的制度最大限度地恩泽“他者”。宽容的这一内在特质,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各种制度、发挥规范与引导作用的价值原则与尺度进行反思性甄别与考量、对各种文化理念进行清理与改造,从而生成与社会生活相匹配的宽容理念、宽容思维,建立内含宽容的制度。

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价值目标的架构内,宽容所指向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如何面对利益差异本身,以及因利益差异而带来的生活方式、观念与思维方式之间的差别,一句话,如何面对差异性的生存方式、如何实现平等意义上的利益与机会共享、如何给他者自由权利。在此,宽容对权力独占、利益独享、排斥异己的价值逻辑与思维方式具有深刻的批判性。

在全球化的历史语境中,在多元并存的现代社会,在不同文化体系从未深度与频繁对话与交流的历史时期,“文化冲突论”扩大不同文化与价值体系之间的差异、走向对抗,贯彻的是文化沙文主义和文化霸权的思维逻辑,本质上是以建构宽容、和谐的世界文化格局相对立的。而以倡导保持多样文化样态之间的张力,寻求“普世价值”,通过“对话”而彼此了解、认同、承认各自的存在权利、尊重不同的文化偏向与文化个性,走向共在共生的“文化和谐论”,其中相互“宽容”则成为其必要的前提。在这里,“文化和谐论”就批判与超越了“文化冲突论”追求单一性的思维逻辑,形成不同文化体系共同发展的宽容。

第二,宽容是一种建设与发展未来性思维。生活辩证法告诉我们,差异、矛盾是生活的真实,生活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解差异、忽视矛盾,而是将对抗性矛盾、不利于事物发展的差异与矛盾加以调节与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从而推动事情的发展。这就显示出是差异与矛盾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辩证法的普遍规则,昭示着面对差异、矛盾的生活世界谋求发展,宽容是超越追求单一性的静态的思维,具有建设性、发展未来性特质的思维。

现代社会的宽容并不是无原则、让步性的求和,而是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和矛盾的前提下,因多元权力—权利博弈而生成的、以追求发展的一种新型的价值原则,由此范导出面临陌生人社会、多元社会的新型生活方式。

在当代生活语境中,宽容敞开的是一种社会对个体、对差异性的个性存在与张扬的鼓励,它承载着一种主体性深度开发、引发的力量,这样,宽容就具有最有真切的人道原则与人文精神,从而显示出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的超越。这也就要求我们高扬宽容理念、弘扬宽容精神、锻造新型的现代宽容思维、创设内具宽容的规则与制度,激发个体与社会的创造活力。

杨楹(1964-),男,四川中江人,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和政治制度伦理研究。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0.
[2]Ingrid Creppell.Toleration and Identity[M].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2003.转引于刘曙辉,赵庆杰.宽容——和谐社会的德性基础[J].理论与现代化,2007,(1):6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原载《华侨大学学报》2009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