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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

 

 

笔者将对私有制的起源,给出不同于以往的回答。这个不同的回答,也将意味着对私有制做出不同于以往的评价。

一、对通行回答的质疑

被柏拉图、卢梭、莫尔等不少思想家乃至历史唯物主义说成是“万恶之源”的私有制,是在什么时候出现的?是在原始社会。这一点无人置疑。

问题是:它是在原始社会的哪个时期出现的?为什么在实行财产共有、共同生产、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的社会制度的原始社会,竟然又会产生出与这些社会制度完全相悖的罪恶的私有制?促成它出现的条件和原因又是什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认为,私有制是随着“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他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之后出现的[1]156。但是,他同时也坦承:“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1]157这就是说,恩格斯在此给出的只是私有制产生的时代背景条件,而没有关于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过程的解释。我国的历史唯物主义者则根据自己对此书的解读,并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相关论述,形成了这样的通行回答:私有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金属工具的出现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推动了社会劳动大分工的出现和个体生产的出现而诞生的。因为社会大分工引出的商品交换,使得代表氏族或部落进行剩余产品交换的首领可以假公济私,把交换所得的剩余产品据为己有;而个体生产即个体劳动和个人经营的出现,则使生产资料和生产品逐渐变为个人私有财产[2]157[3]20-21[4]77

但这样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有倒果为因的错误。

首先,如果这时还没有个体家庭和个体家庭私产,即如果还没有私有制,首领怎么会将交换所得据为己有的必要?他又能将这些不义之财藏匿于何处?且不说进行大宗物物交换的人也不可能只有首领一个,也不说当时只有德性高尚、办事公道的人才可能被选为首领。事实上,这时是已有个体家庭和家庭私产,所以至少已有生活资料的家庭私有制。这就是说,在社会大分工和商品交换出现之前,已有私有制存在。

其次,如果事先没有个体生产的产品归个人所有的私有制规定,即使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个体生产和以单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成为可能,谁又愿意去进行个体劳动和个体家庭的生产经营?或者,即使有愿意去的,恐怕也不会好好地劳动、好好地经营。因为他所生产的产品既然不归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所有,那干好干坏又有什么区别?因而即便在私有制之前偶尔有个体生产出现,也不可能持久或固定化,更不可能普遍化。因此,所谓导致私有制产生的个体生产或个体家庭生产经营,不可能普遍存在于还没有私有制的时候;相反,普遍的个体生产和个体家庭生产经营只能出现于有了产品私有制之后。

综上可知,在国内理论界广泛流行的私有制起源论是经不起推敲和不可取的。

二、私有制的出现与发展过程

实际上,私有制的出现应该比上述通行说法要早得多,而且它的出现也不需要那么多和那么复杂的前提条件。

私有制可以被定义为哪些资源或物品可以归个人所有的正式规定。如是,一旦有了私有物或物品的私有化,也就有了私有制。只不过物品的私有化,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相应地,私有制也有一个从简单到丰富、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

按照这样的理解,应该是自从有了由人专门制造的非一次性耐用劳动工具之时,就有了私有制,其具体时间可以上溯至有石斧、石刀和其他石器的旧石器时代的早期,其内容是关于劳动工具归工具的制造者拥有和使用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又是由其必要性构成的。其一,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大家准备拿工具开始集体劳动时很容易造成混乱与纠纷。因为这些由不同人制造的工具,存在技术和做工方面的差异,有的好用,有的不太好用,由于每个人都愿意用更好用的工具,这就难免会发生无序的争抢和僵持不下的争执。其二,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每个工具都是随机地被个人使用,人们在使用工具时就不会爱惜工具,结果势必大大折损工具的使用寿命。其三,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利用空闲时间主动去制造工具,更不会去想方设法发明新的工具。当然,实际的情况更可能是,原始人一开始就对“谁制造工具就拥有该工具”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由于这时的工具简陋,绝大多数工具都能由个人单独制造,个人就成为了工具的所有者,除非后来在中、新石器时代出现的那些必须靠集体协作才能制成的较为大型或较为复杂的工具,如独木舟、弓箭之类,在还不够人手一件的情况下,才会暂时属于共同所有。

接着被私有化的物品,是稍后被人类发明并用劳动工具制作出来的遮体衣物、鞋帽、身首饰品、饭碗、容器等非食物类的生活资料,亦即生活用品。于是,私有制就又有了关于耐用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必要性,与劳动工具需要归个人所有的必要性的前两条一样,也是为了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延长这些生活用品的使用寿命。当氏族社会从母系氏族公社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并形成对偶婚家庭或个体家庭以后,生活资料私有制所包括的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分给个体家庭的房屋、食物、家用陶器和各家自己打造的各种家庭用具,也成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私人财产。

关于物品私有化是从工具开始继而发生于生活用品的观点,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其实也有表露,马克思说:“武器和衣服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对象。”[5]210恩格斯说:“在氏族社会,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女子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6]154-155

在原始社会,最后私有化的是土地、牲畜之类的劳动对象或生产对象,这样私有制又有了关于劳动对象类的生产资料归个人家庭所有的规定。它的一般性内容,是将原属原始共同体公有的土地或牲畜分归各个个体家庭所有,由个体家庭经营,其产出也归个体家庭所有。出台这个规定的动因,并不是有人想趁机多分得财产,因为在人人平等的原始民主社会,若要分公共财产,就只可能是平等地分,而不可能是不平等地分。也不可能是出于某些人想在将来成为“人上人”和剥削者的深谋远虑,因为在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人们根本不可能产生这样的不平等意识,何况即使有此超前想象,谁又能担保他自己在将来不是被剥削者?

三、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成因与条件

为什么劳动对象也会私有化?笔者认为,劳动对象私有化的真正动因可用一言概之,这就是为了解决当时人们普遍缺乏生产积极性的问题,也可说,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社会生产日益乏力而难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的问题。

其中道理,需从集体劳动这种当时人们共同生产的劳动方式,也是原始社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持续实行的劳动方式说起。原始社会首先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绝非偶然。原始人最初的生产是狩猎和采集。显然,在只有石斧、木棍等极其简陋的狩猎工具的情况下,狩猎只有采取集体出动、共同围猎的方式,才有可能对付大型猛兽和猎取更多猎物。因而狩猎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乃是为了保障狩猎的成功和产生更高的生产效率。不过,采集实行集体劳动的方式倒不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鉴于采集的特点,集体采集实际上并不会比分散采集有更高的生产效率),而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因为在野兽随时出没的山林中采集野生食物,只有采取集体出动、一起采集的方式才有安全感,才可以对付突然来袭的野兽。在狩猎和采集之后出现的畜牧业和种植业,出于业已形成的习惯,并且至少最初也存在同样的安全问题,于是也就自然而然地沿袭了传统的集体劳动的方式。

集体出动、一起劳作作为原始人共同而固定的劳动方式,虽然具有安全性,并能在狩猎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但它也潜藏着一个严重的弊端,这就是很容易让想偷懒的人用“出工不出力”的方法钻空子、搭便车。特别是由于当时实行的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分配劳动产品给予每个人时,是不考虑个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甚至干与不干的问题的。这就等于当时的社会赏罚机制不仅不惩罚懒汉,反而是鼓励懒汉——虽未出力出汗,但得到的劳动产品却一点儿也不比别人少。正因如此,在当时的社会约束条件下,“出工不出力”的懒汉做法,对有自利本性的个人来说,就是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风险或成本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而这个秘密一旦被某个想偷懒的人首先发现而加以运用,其中的奥妙自然就会被其他人看破并跟着仿效。仿效的人中,有的也是因为想偷懒而有意仿效,有的则是因为多干没有任何好处而无奈仿效。于是,这样的搭便车做法就逐渐蔓延开来,变成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从而使原始社会的整体劳动生产率即便不是下降,也是停滞不前,以致社会生产难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特别是在人口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种危机日甚一日。面对这种如此严峻的社会问题或曰经济危机,原始人自然要想方设法加以补救,而土地和牲畜等劳动对象的私有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被发明的。

劳动对象的私有制加上先前已有的生产工具的私有制,构成了完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一旦有了这种生产制度的安排,个人就再也无法搭便车也无便车可搭了。这时,他要想继续生存下去或获得更多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让自己活得更好,就只有靠自己,靠自己在对属于自己的劳动对象的生产经营中认真努力地干,并且要多干和干好。如此一来,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人们的生产创造性也有了足够的动力来充分释放,于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随之大幅提高,物质产品总量越来越多,而各种新的生产工具和新的生产技术也不断被发明出来,又进一步推动社会生产力,使之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不仅如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还具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能简化社会的公共管理,取消由社会直接进行产品分配及运输、保管的繁琐任务。特别是当平均分配制度随着整个社会人口增多、地域扩大而变得越来越难以实际操作和操作成本越来越高的时候,这个取消也就变得更有现实意义。易言之,在有了完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后,社会就再也无需承担运输产品逐人分发和保管剩余产品的重担,从而节约大量社会管理成本。因此,可以说,生产资料私有制,尤其是其中的劳动对象的私有制,既是原始人为解决懒汉问题而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原始人的一项伟大发明。而这个伟大发明的秘诀,就是让不劳动者不得利,少劳动者少得利,多劳动者多得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资料私有制其实也是一种按劳分配的社会分配制度和赏勤罚懒的社会赏罚机制。

如果当初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实质竟然就是要实行按劳分配、赏勤罚懒,那何必要取消集体劳动,何不直接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实行?如此岂不同样也能激励人们既出工也出力?很有可能原始人也想到了这样的按劳分配。但是,起初他们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什么剩余产品或剩余产品不多而无条件实施对多劳者多给即奖励。后来,也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有了较多的剩余产品之时,则是因为不好操作,既不好确定衡量“多劳”的标准,又不好确定“多劳”与“多得”的数量换算关系,而这种形式的按劳分配要么是无法具体实施,要么是实施起来也达不到预期效果。我国当代的经济改革为什么在先有分配方式的按劳分配改革以后,还是不得不再对公有制搞所谓的“多元所有制”改革?个中原因就有这种以“多劳”和“多得”挂钩的按劳分配不好操作和难以适用于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劳动的问题。既然理性发达的现代人都不能准确地确定“多劳”和“多得”该如何挂钩,那就更不用说理性初具的原始人了。

当然,原始人还有别的选择,这就是启动其惯用的社会舆论谴责方式来增加偷懒者的道德成本和道德风险,以此防范和杜绝“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但是,由于真正的出力与假装的出力很难被识别,又由于社会舆论难以责众,即对已经普遍化的不地道的做法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并且毕竟舆论谴责只会影响个人的名声而不会影响个人的实际所得,所以舆论谴责尽管有一定效用,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懒汉问题。这就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样,只要“大锅饭”和“铁饭碗”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仍在,无论对偷懒耍滑的“资产阶级剥削思想”进行多少猛烈的批判,也无论开展多少思想政治工作,想出多少种使劳动者端正劳动态度的方法,最终都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出工不出力”的状况和人们普遍缺乏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创造性的难题。

因此,原始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革,大概也是在对懒汉问题进行了多种不成功的尝试以后,才找到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并且,这个办法还只能是在同时具备了以下两个客观条件的时候才能得以实施。第一个条件是要有分散生产的安全保障,这个条件在狩猎退为原始生产的副业时具备了。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和氏族规模的不断扩大,人的势力和力量越来越强,加之狩猎工具的不断改进和狩猎方法的不断增多,人在与动物争夺领地的斗争中取得了绝对优势,人的世界越来越大,动物的地盘越来越小,大型猛兽和其他动物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以致狩猎再不能成为人类生产的主业,剩余的动物则不得不从有人经常活动的地域退至深山老林,于是无论是田间耕作还是牧场放牧,已无猛兽来袭的安全之虞。第二个条件是要有适合分散生产经营的最小单位,这个条件在有了对偶婚家庭或个体家庭时也具备了。为什么非得由个体家庭充当分散生产经营的最小单位?这是因为,大家庭人口众多,若以其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最小生产经营单位,仍然会存在“出工不出力”的懒汉问题。单个人似乎倒是可以作为私有制下的最小生产经营单位,但单个人没有世代延续的能力,后继乏人,且势单力薄,又有年老力衰之时,故纵然已有属于自己的劳动对象或孟子所说的“恒产”,也难有对恒产善始善终认真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恒心”。而且,应该由谁来继承他死后的遗产及生产资料,对社会来说也将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得好的问题。正因如此,我们才看到,原始社会的劳动对象私有制乃至完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能不迟不早地出现于农牧业成为主业并又有了个体家庭的这个历史时刻。这个时刻是属于原始社会后期。

由此可知,生产资料私有制既不是为了制造“万恶”发明的,也不是由内藏罪恶之心的人发明的。

四、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总体价值

各种生产资料的私有化或整个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仅在当时是重大的改革和伟大的发明,而且对后来的历史发展也有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以前,出于活得更好的动机而走到一起并组成社会的人们,在社会内部基本上是只有相互合作的关系而没有相互竞争的关系,也就是说,这时大家是一起通过相互合作来争取每个人都活得比过去更好,而个人与个人之间则不存在谁比谁活得更好的竞争。在社会外部的氏族与氏族或部落与部落之间,才有活得更好的竞争。这种竞争有时以和平竞赛的方式展开,有时以战争的方式进行。在竞争中,有的氏族胜利了,有的氏族失败了,胜利的氏族变得强大、兴盛,失败的氏族则变得衰弱,乃至消亡或被胜利氏族吞并。

但是,自从原始社会有了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社会内部也开启了人与人之间或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活得更好的竞争。这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是不是比以前活得更好,而且还开始关注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是不是比别人或别人的家庭也活得更好。于是,活得更好就从要比自己以前活得更好,变成了不仅要比自己以前活得更好,而且还要比他人甚至所有人都活得更好。这种家庭与家庭之间看谁活得更好的竞争,起初直接表现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和平竞赛,这就是看谁的生产经营搞得更好,产出的产品更多,后来,也在社会的其他方面展开。显然,这种竞争与按劳分配的激励是一样的,也构成一个巨大的生产引擎,能在客观上持续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

言之及此,势必有人会问:倘若私有制确有如此巨大的好处,那为什么人们会普遍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之说,意为因为有了私有制,也就有了所有出于一己之私而干的罪恶,如偷盗、欺诈、抢劫、掠夺、谋财害命,等等,其中影响面最大的罪恶就是阶级剥削。而私有制与罪恶之间的这种必然性联系,按照恩格斯的分析,就在于私有制“激起了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使“卑劣的贪欲”成为“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使“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成为“文明时代惟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1]173。于是,只要能获取个人财富,一切手段哪怕罪恶皆无不可。

然而,尽管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将追求个人财富视为惟一目的,却也不能据此一概说追求个人财富就是“卑劣的贪欲”,否则,今天我们所实行或倡导的市场经济、奔小康和发家致富之类,亦都将成为不应当的选择和追求。其实,获取个人财富,并非只有通过犯罪这一条途径,只要不是损人利己地追求个人财富,比如勤劳致富、创造致富之类,就是正当的,毫无卑劣可言。

私有制激起的并不都是“卑劣的贪欲”,实际上它也的确只是产生上述罪恶的可能性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因为在更早的还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原始时代,已经有偷盗、欺骗、抢夺和为抢夺而进行的杀戮、战争等罪恶的存在,只不过它们不是存在于原始社会内部,而是存在于两个相互独立而分别有各自产权并对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始社会或氏族公社之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只不过是扩大了这些罪恶出现的范围,使社会内部也开始有了出现这些罪恶的可能。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使社会内部原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基本上不可能出现的诸多损人利己恶行,变得有了实际意义而有可能出现。而后来的历史事实也表明,这些罪恶确实都在社会内部出现了,这才会有“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之说法的出现与流传。

尽管如此,还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原始公有制时代也存在诸多罪恶的事实还是告诉我们,私有制甚至连诸多罪恶产生的必要条件都算不上,产权或产权制度才是这样的必要条件。不过,即使产权也仅仅是这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就是说,没有产权,就注定不会有诸多罪恶的出现;而有了产权,即便是私有产权或私有制这样的产权,也只是可能会而不是必然会有诸多罪恶的出现,更不是必然会有诸多罪恶的大面积、大数量的出现。所以,从人类有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来的历史中,我们能够看到,同为私有制社会,由于存在治理差异,有的社会犯罪率甚高,人人自危;有的社会犯罪率颇低,乃至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大家相安无事。这就说明,私有制确实并非诸多罪恶产生的决定因素,有可能因私有产权制度而在社会内部出现的诸多罪恶,也有可能予以避免。同样,阶级剥削这个最大范围的罪恶,也不是私有产权或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其中道理,笔者已经在2014年发表的《不消灭私有制也能彻底消灭一切剥削》一文中有详细阐述[7],此处不赘。

至此可以说,人类当初发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管主观上究竟是怎么想的,客观上都是高明的。首先,它作为大善之源是确确实实的,作为万恶之源则只是一种可能性;其次,它产生恶的可能性是可以防范的,它已经产生的恶是可以铲除或杜绝的。因此,人类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明和选择,显然是利大于弊的,并且还完全可以做成“获巨利而存微害”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刘泽华等编著:《中国古代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北京大学简明世界史编写组:《简明世界史·古代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4]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5),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