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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丙】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探讨

作者简介程丙,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理事、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列宁思想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马克思主义研究网等转载数篇。相关成果获上海市第八届马克思主义研究青年论坛一等奖、浙江省第十四届马克思主义研讨会一等奖。个人教学获上海市高校思政课优秀教学案例、上海市高校思政课教师教学大比武二等奖、复旦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象征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文本符号。就彼时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学界解读的“成分还原”倾向,不同程度地遮蔽了文本中富有生命力的叙事逻辑。首先,以“现实的差别”为“阿基米德点”,通过辩证地分析家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在一致性,马克思开始从“真正活动着的”现实中考察国家机体总体构成。其次,立足现实本位的理论地平,在解蔽黑格尔“行进的神”的过程中,马克思厘清作为“国家的材料”的广大民众与制度、主权、行政、立法等国家存在要素的内在耦合性,尝试性地建构国家治理总体方案。最后,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双重限度,马克思以出离传统的扬弃自觉追问国家制度的谜底,提出“真正的民主制”构想,以期创设克服国家异化的未来国家总体形态。由此,回归文本语境以梳理马克思思想叙事内在自洽的逻辑形态,能够更加合理地揭开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国家观;克罗伊茨纳赫时期

 

伴随马克思早期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勃兴,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下文简称《批判》)视为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文本符号,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在揭櫫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伪善实质的过程中,马克思跃出抽象的“逻辑圣宫”,返回火热的社会政治现实,初步阐发内蕴总体性范式的国家观。然而,对于如何理解当时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学界尚有分野。回归《批判》的文本语境,确证这种总体面相的叙事逻辑,不啻为解开这一理论疑团的可行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1927年《批判》被重新发现后,研究者们逐渐开始挖掘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国家学说资源,并尝试摹画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理性赋魅式。一些学者认为,虽然马克思尽力以批判性言词揭示现代国家的真相,但理性主义“国家幽灵”仍然深埋在马克思国家观念的建构逻辑中。英国学者伯尔基将这种“国家幽灵”规定为“功能代表”。他肯定马克思于《批判》中切近实存国家的认知转向,即将“国家”从所谓“真实的道德联合体”降为“人类自我疏远的表现形式”。然而,就马克思对真正国家的释义,伯尔基并未端详出迥异于理性主义的新迹象。他指出,马克思在表达国家意蕴时,“似乎积极地提倡功能代表”,将国家和社会的一般与特殊有效耦合,以区别抽象个体代表。“功能代表”看似强调应然国家的实体性,但其“抽象”与“具象”的统合形式,实际上因循黑格尔理性国家的实现逻辑,映衬着理念的神秘力量与美学诉求,“只是在更广和更深的范围中”(伯尔基,第158页)。如果说伯尔基的“功能代表”是指证理性主宰的一种含蓄转译,那么,意大利学者菲内利则倾向于从更为明显的“批判工具”来捕捉这一“国家幽灵”。在他看来,《批判》的基本结构说明马克思正通过具体的哲学思辨开启透视现代国家形式的全新局面。可是就马克思“全新局面”的本质指向,菲内利仍然持一种复返理性场域的固守态度。他认为,从“批判”的定义开始,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论证均是根据抽象的普遍化模式建构起来的(cf.Finelli,p.204),即马克思《批判》之批判,建基于他所意识到的最深刻的同一性——对黑格尔思想的抽象与对现代政治国家的抽象。换言之,马克思在根本上挪用了理性式“抽象”的概念意义与意识形态功能,使之成为注解和批判现代国家的重要工具。

二是经验直观式。不同于理性范式的反复深化,有学者从《批判》的论述术语及论证公式出发,试图阐明马克思思考国家问题的伦理性理论原则与理论格局。为此,法国学者阿尔都塞引入了“总问题”的思索逻辑。纵然“总问题”总是在普遍意义上作用于思想深处,难以一目了然,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话语所释放的反抗张力,作为一种显性催化条件,致使“总问题”浮现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特定且具体的结构中,从而避免陷入总体化抽象的陷阱。那么,此时马克思论述国家理论的“总问题”是什么?阿尔都塞指出,在本质上其依然属于人本学范畴,是人本学的总问题。马克思对于真正国家的提法,直接受益于费尔巴哈感性式人道主义的启发。只不过马克思从直观的人性论前提出发,考察了政治国家与人的具体活动的对象性关系。运用阿尔都塞的表述,即“青年马克思只是一个用伦理总问题去理解人类历史的费尔巴哈派先进分子”(阿尔都塞,第29页)。马克思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官僚政治、议会等新对象的批判性解析,并未使人本学的理论原则变为虚无的空话,反而以“总问题”的视线拓展了人本学作用于现实的理论空间。与阿尔都塞“总问题”论近似,以色列学者阿维纳瑞注意到,马克思是将具体的人作为国家批判的“系统性”起点。他认为,马克思运用“人本”性的经验事实复归了国家应然的存在意义,进而呈现了他自身理解国家问题的“系统”。不同于黑格尔国家哲学的体系化谜团,阿维纳瑞指出,虽然马克思承接了理性国家所关涉的问题域,但其并未服从掩藏现实、纯粹形式的虚幻国家结论。相反,马克思立足彰显主观意识的人类活动及现象世界,逐步明晰了伦理性的现实国家源泉。沿着明确的、“费尔巴哈背景”的转向进路,马克思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阶级结构与现代社会、财产、无阶级的社会等属于国家观范畴的“系统”,从黑格尔式“谜团”中解救出来,并安放至经验现实的人本结构中。(参见阿维纳瑞,第13-17页)

三是唯物新解式。部分学者反对将《批判》中马克思国家观的雏形视作他人思想的形式附庸,他们更愿意称之为马克思科学世界观发轫的新表征,即一种在本质上属于新唯物主义的酝酿元素。苏联学者拉宾较早提出这一看法。他认为,《批判》中马克思的国家观论述,并非企图凌驾于当时资产阶级哲学派别的论战之上,以铺就通达旧哲学的“第三条道路”。相反,关于真正国家的构想令马克思洞悉了论战的唯心实质,“并坚定地站在唯物主义一边”(拉宾,第155页)。日本学者长谷川宏亦认同该观点。他关注到《批判》中“近代批判”与“黑格尔批判”的过程重叠,强调马克思正是在重点批判近代现实的过程中提炼出关于国家问题的见解。(参见长谷川宏,第23-25页)这种基于时代境遇的国家认识,促使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时,萌发具有唯物指向的超越动力。在国内,学者们基本因循这一理解倾向。黄楠森等指出,马克思早期从政治上的“厌恶”转向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呈现了他对国家学说的初步摸索。在马克思一步步深入的“自觉清算”过程中有一条主线,这条主线便是向“自觉唯物主义的转变”(黄楠森等主编,第145页)。孙伯鍨虽然对学界关于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唯物主义立场说”持保留态度,但在阐释马克思国家观点的主体内容时,仍然高度肯定其“近似唯物主义的结论”(孙伯鍨,第141页)和部分“具有发展能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同上,第145页)。

毋庸质疑,前述思想解读的分歧状态,映衬出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论述国家问题的复杂性,即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并非一种平铺直叙的线性进程,而是内含多重逻辑与丰富元素的动态叙事。然而,不论是复返抽象理性的趋势,还是立足经验直观的态度,抑或是面向新唯物主义的倾向,这些见解在厘定马克思国家叙事的总体架构与内在逻辑时,更多着墨于马克思与其先辈或同辈间思想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不同程度地陷入了马克思与他人思想关系的纠缠式旋涡中。诚然,权衡马克思与各种理论资源的联系及其新意义产生的可能,是理解《批判》创作的重要认知前提,但这并不表示,辩证地分析思想关系应是此时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核心意涵。研究者如果仅满足于考察思想关系,其解读范式将不可避免地沾染阿尔都塞所批判的“成分还原”弊病,即试图将《批判》中马克思关于国家论述的总体意蕴“还原”或“判决”为各种思想成分。如是,理性赋魅式论述便是在宣告年轻的马克思正结构性地从属于来自斯图加特的伟大哲学家;感性人本式诠释则旨在揭示与黑格尔开始决裂的马克思投入了费尔巴哈的怀抱;新唯物向度式理解也可能意不在马克思揭示国家问题的总体性,而是致力于在马克思与他人的关系网格中凸显属于马克思的超越性成分。

阿尔都塞指出:“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作出判决,决定把这些著作肢解为成分,只能破坏它们的整体性。”(阿尔都塞,第42页)虽然阿尔都塞对《批判》中马克思国家观“总问题”的内涵界定有待商榷,但其坚持“总问题”的总体性原则却值得深入思考。在马克思本人那里,《批判》也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被确认为“第一部著作”。这意味着,不同于《莱茵报》时期思想散见于政论文章的情形,返回克罗伊茨纳赫之后,马克思开始以总体性的文本形式来表达思想。倘若一味地对马克思思想作成分抽离,作为总体性存在的思想体系便不得不改变其意义,以屈从褊狭视域。同理,面对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我们不能满足于倾向“成分还原”范式的审理和裁定,而应在辨析马克思与他人思想关系的基础上,回归基于《批判》文本的理论深耕,尽可能呈现马克思富有生命力的国家叙事总体指向。

 

二、“现实的差别”与国家机体总体构成

 

“现实”是黑格尔用以构筑理性国家观的重要哲学范畴。然而,“现实”能否出场、是否真实,在黑格尔的哲学版图上,并非取决于实体性存在的此岸世界,而是取决于彼岸的精神世界。思想、意识、理念等抽象精神的概念化身左右着“现实”的命运。对黑格尔而言,“一个有限的实体只有充分地表达其自身本质(概念),才是‘真实的’”(Leopold,p.40)。所以,在黑格尔的国家观中,“现实的观念,精神”是万事万物的本原,而“现实的关系”仅是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黑格尔认为,无限的精神“现实”将自身分为有限的领域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并在有限领域的理想状态下又返回自身。同样,国家机体的诞生亦是由“现实的观念”所主宰。观念由自身朝着自己的差别化方向发展的衍生物便是国家机体。虽然国家机体的“内瓤”存在差异性表征,但这些差别与国家机体的实在毫无瓜葛,而是由“概念的本性”预先设定。黑格尔强调:“唯有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目的和功利,才是各种不同权力的绝对渊源”(黑格尔,第412页)。由此看来,黑格尔对于国家机体的哲学解释固然观照了所谓的“现实”范畴,可此处的“观照”仅是一种游离于“现实”意涵的外部性审视,并未触及其内在规定。质言之,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机体尚是一个疏离此岸现实的“逻各斯”。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对国家机体的理想化描绘偏离了真正的法哲学轨道。他指出,在黑格尔神秘化的叙事框架中,法哲学恐怕是精神编织的一层话语“外衣”,其问题中心则是逻辑学。就逻辑学意义上的国家机体,黑格尔有意无意地忽视“现实的差别”,致使“具体的内容即现实的规定成了形式的东西,而完全抽象的形式规定则成了具体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页)。马克思认为,“其实恰好相反,观念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同上,第15页)可以说,“现实的差别”,对于彼时马克思批判与建构的立场及过程来说,具有“锁钥”一般的存在价值。它并不是指向观念主宰下的虚幻性现实,而是指向形成于此岸、发展于此岸的实体性现实。黑格尔看似为现实的国家机体设定了合理化、正当化的规范意义,实则是将逻辑主义强加于现实之上,是一种面向现实的证伪。(cf.Duquette,p.235)意识到黑格尔国家机体的存在形式不过是一种带着哲学光环的逻辑假象后,马克思并未停下批判的脚步,而是继续思索何以从“现实的差别”中理解国家机体的形成基础与内在构成。马克思将目光转向了体现“现实的差别”的“真正活动着的”场域。

有一种论调认为,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所觉悟的“现实的差别”,归根结底是费尔巴哈所论述的“自然性现实”。这一点从前文阿尔都塞与阿维纳瑞的阐述中可见一斑。事实上,此类观点明显忽视了马克思的创作情境。其一,轻视了马克思的看法。1843年3月,马克思在写给卢格的信中论及自己对费尔巴哈警句式批判的看法。他认为,费尔巴哈的观点有其合理性,亦对自己思考问题有所裨益,但费尔巴哈的论述也存在问题,“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3页)。由此,在《批判》写作之际,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思想主张并未坠入无原则的迷恋地步,而是持一种审慎借鉴的态度。费尔巴哈揭示此岸世界的第一性、强调现象世界的现实性,好似对黑格尔“哲学大厦”掷出一枚重磅炸弹,契合着马克思决心与理性国家观决裂的思想诉求。可是,费尔巴哈对自然主义“现实”的极致追求、对社会政治“现实”的有意规避,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理论缺憾。它错失了发展为真理的宝贵机会,“然而这是现代哲学能够借以成为真理的惟一联盟”(同上)。马克思确实汲取了费尔巴哈“现实”的有益成分,但他所诉诸的“现实”并不等同于费尔巴哈批判话语中的“现实”。从与卢格的书信对话来看,马克思跃出了费尔巴哈关心的“总问题”,直面现代国家在场的社会政治领域。其二,忽视了马克思国家思想的其他理论来源。马克思在成长求学的过程中广泛涉猎了普鲁士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思想学说。这些思想学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马克思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构成了马克思思考问题的理论资源。当时马克思对“现实”的关注和理解,除了存在“费尔巴哈因素”外,还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密不可分。19世纪初期,随着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反理性主义思潮的作用下日渐式微,历史法学派成为德国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该学派认为,法律来源于一定历史阶段各民族内部的精神信仰,体现着民族的独特性。为此,该学派将实证主义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坚持实际地考证法律发展的过程。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指出:“每一个时代深思熟虑的活动,必须专注于认清这些具有内在必然性的给定的素材,使之青春常驻,并保持新鲜。”(萨维尼,第20页)马克思在大学阶段通读了历史法学派的著述,并在《莱茵报》时期批判过该学派“庸俗的怀疑主义”倾向。虽然马克思并不认同胡果、萨维尼等人对“动物的本性”的执念,但该学派提出的“法伴随着民众一起成长”“将时间和精力用在活生生的事实上”等具有现实性色彩的观点,从侧面启发了马克思要联系时代给定的素材来实际地思考问题。

同时,从马克思创作《批判》前后的活动轨迹来看,彼时马克思越是强调“现实的差别”,就越是观照着与普鲁士当局开打“笔墨官司”的工作实践。供职《莱茵报》期间,马克思身处普鲁士思想舆论交锋的最前沿,经常需要对关涉民众利益的社会政治问题发表评论。对于普鲁士当局借书报检查令钳制人民言论自由的伪善行径,马克思呼吁民众要用“矛头”和“斧子”为争取品尝自由的甘美而战斗;对于林木盗窃法草案拟将贫民捡拾枯木行为定义为“盗窃”的逻辑,马克思愤慨地指出,法律如果背离真实法理,“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44页);对于莱茵河沿岸地区先进的区乡制度是否需要改变的问题,马克思披露了代表封建贵族立场的《科隆日报》伪造人民舆论的行径,强调要根据反映民众呼声的真实情况来决策;对于莱茵省当局漠视摩泽尔河畔葡萄种植者困顿处境的官僚主义做派,马克思运用“在贫困中产生的民众语言”给予严厉抨击。在反映民众利益诉求、为贫民伸张正义的过程中,马克思对普鲁士国家大事和国家机构活动拥有了最直观、最真切的感受。

所以,在创作《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对“现实的差别”的理解明显地指向普鲁士具体的社会政治领域。苏联学者奥伊则尔曼认为,虽然这一时期马克思的视野尚未深入社会生产内部,但他在对国家职能与使命进行政治分析的过程中引申出“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思想”(奥伊则尔曼,第212页)。拉宾也指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为争取劳动人民的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斗争”,并且在斗争中马克思的社会政治观点得到了发展。(参见拉宾,第156页)这些学者的评价均关注到《批判》中马克思切近社会政治现实的因素对其开展理论批判的关键作用。

那么,马克思何以从具有社会政治意蕴的“现实的差别”中勾勒出国家机体的整体轮廓?我们需回到前文提及的“真正活动着的”场域,从马克思关于家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进行考察。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有生命力之善”的伦理的实现,虽然在本质上是“理念诸规定的体系”的自在自为的运动,但是在形式上则通过伦理性的精神实体及其相互关系来体现。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分属三个不同层级的精神实体。其中,家庭是处于基础等级的“直接的或自然的”精神实体;市民社会是处于中间等级的“形式的普遍性”的精神实体;政治国家则是处于最高等级的“自由的现实化”的精神实体。在黑格尔看来,政治国家是最能够体现伦理的精神本质的环节,因此,相比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最具有普遍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上行进的神,就是国家。”(黑格尔,第388页)家庭和市民社会则是由政治国家分化而来的特殊规定性存在,二者依赖于政治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黑格尔国家机体的合理之处在于论证逻辑的统一,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对此,马克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真正活动着的”社会政治现实出发,马克思发现,国家机体的内在统一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真正统一。一方面,在国家机体的来源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存在的必要前提,换言之,“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另一方面,在国家机体的存在形式上,马克思指出,家庭、市民社会以及政治国家的种种权力,均是有生命力的实体性存在形式,也都是国家机体的组成部分。所以,与黑格尔借助“特定观念的桥梁”来规定国家机体的做法不同,马克思倾向从“现实的差别”中认识国家机体,并尝试以一种面向社会政治现实的总体性来呈现国家机体。

 

三、“国家的材料”与国家治理总体方案

 

从《批判》的内容看,在明确“现实的差别”对国家出场的关键作用后,马克思聚焦于社会政治现实的真实主体,即作为“国家的材料”的广大民众。长谷川宏说道:“马克思的理解方式即是从人民这一最现实的存在上升到理论的存在,或者说是抽象的存在。由此一来,想要回归应然的现实,便必须回到人民的地平上。”(长谷川宏,第34-35页)为了进一步揭开黑格尔“神圣的、持久者”式国家观的虚幻性,马克思坚持将“国家的材料”与“现实的差别”有机耦合,进入政治国家内部分析其具体差别。也是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为解决国家治理问题提供了一种总体性方案。

第一,制度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在《法哲学原理》第274节,黑格尔阐述了近代民族性国家制度与“民族的自我意识”的内在关系。他认为,内蕴个体主观自由的民族意志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存亡,因而,国家制度发展必须遵从先验的民族意志、民族精神。黑格尔虽然论及个人主义的近代传统,但这并非他所关注的重点。从自由的原子式样态抽象出民族意志的绝对化、合法化,才是其目的所在。黑格尔意欲强调,精神是国家制度的灵魂。他依然是从“观念一般”的必然和自由联系出发,以概念的自我规定说明国家制度神圣且自为存在。马克思称之为“浅薄之论”。由民族意志求解的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并不能返回到绝对理念。相反,这愈加佐证了被黑格尔忽视的“现实的人”之于国家制度的关键性。真正能够使国家制度代表“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根本前提是,面向现实去发现人、认识人、发展人,将“人”提升至应然的主体地位。

马克思指出,国家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表征国家的职能与活动同运用和实现它们的个人发生着联系。马克思所言的“个人”与黑格尔概念中的“个人”存在着根本差别。黑格尔将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之“政治特质”视为外在于个人肉体的属性,并认为它以偶然方式与个人产生联结。故黑格尔的“个人”意指参与政治生活的特定群体或少数的人。而马克思则把个人之“政治特质”与长着胡子、流着血液、有着肉身的个人之“自然属性”均看作个体的实质。马克思的“个人”代表着应然参与政治生活的绝大多数人。运用国家职能、参加政治活动“是个人的基本特质的自然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即具备主体本质的人民是国家职能与国家权力的现实主宰。由此看来,国家制度是属于人民大众的社会公共产物,而非个别掌权者的私人占有物。国家制度创设应以肯定人民价值、实现人民地位为基准。“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同上,第73页)

第二,主权象征“国家的共同灵魂”。作为现代国家具象化的人格符号,“主权”被黑格尔解释为一种具有“自我规定”特质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不是反映汇集人民广泛心声的现实意志,而是浓缩于具有唯一确定性并呈现为单一主体的神授意志。那么,神授的意志何以嵌入形式的躯壳?黑格尔将神秘主权的单一性、灵魂性存在,赋予对“自我规定”拥有最终决断权的君主。他认为,在理性的和谐秩序中,绝对观念作决断的环节“是一个个体,即君主(Monarch)”(黑格尔,第422页)。君主形象合理演绎着人格化的国家主权,君主肉体则与生俱来地听命于上帝旨意。因而,黑格尔国家体系中的主权并不依赖于人民的公共规定性,而是取决于先天的身份选择——源于神秘的理性力量。马克思诘问道:“这是什么样的国家理想主义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页)主权不是表征国家的真实确定性,而是沦为了黑格尔为普鲁士君主制辩护的一种概念化工具。

马克思拆穿了黑格尔谋求君主主权合法化的企图,并就主权的内在规定向“代表国家的共同灵魂”复归,作出了面向现实的矫正。主观性所依托的主体,是作为国家之基的现实主体,是类群体中的各个现实的人,而非单个的人。主权亦是群体中的各个人的现实意志在政治领域的普遍呈现,即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公共意志。黑格尔所规定的“唯一”不具有普遍性,并不能兼容整体。相应地,君主作为肉身化、人格化的主权,因其难以全面投射到社会政治现实中,所以不具有彻底的说服力。接着,马克思辩证分析了主权范畴下人民与君主的应然关系。黑格尔以“一个一”消解“许多的一”的调和逻辑,想象出一个虚幻的“人民统一体”。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路,认为在普鲁士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应由君主衍生出人民主权,“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从人民作为现实主体的逻辑出发,马克思指出,君主行使主权的行为,只能是遵照人民意志的行为。也许有论者会提出这样的异议,即此时马克思诉诸“人民”以解构主权问题的思路,再次回到了卢梭那里。因为卢梭的“主权”即是由公共意志所统摄。不可否认,卢梭的公共意志传统对马克思的批判话语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但卢梭最终面向的是抽象的“社会公约”,即一种普遍而强势的动员与支配力量(参见《卢梭全集》第4卷,第46页),而马克思落脚于“现实的人”。换言之,卢梭的公共意志传统给予马克思分析主权问题以重要灵感,但马克思又从现实本位的理论基调上超越了卢梭传统,延展了主权话语的意义边界。

第三,行政属于“国家的同业公会”。黑格尔认为,表征行政权力的经验对象,即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利益代表,而是政治国家用以管理国家事务、规制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作为执行的具体代表,国家官员及咨议机关连接着区乡组织、同业公会及其领导者,与市民社会领域的私有财产和个人私利打交道,其目的是调控市民社会内部共同的特殊利益,以捍卫普遍的君主利益和君主专制。这样一来,国家行政的价值与功能被黑格尔赤裸裸地指向君权的至高无上性。对于黑格尔调和式的行政逻辑,马克思并不认可。他认为,国家行政维护国家普遍利益,但这种普遍性并非将市民社会领域的个人利益排除在外。黑格尔行政逻辑的普遍性,始终围绕并服务于绝对权力,遮蔽了市民社会成员的现实需求。

为了阐明国家行政应然的普遍性,马克思尝试从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中寻找答案。黑格尔指出,同业公会的权利包括:“照顾它自身内部的利益;接纳会员,但以他们的技能和正直的客观品质为根据,其人数则按社会的普遍结构来决定;关心所属成员,以防止特殊偶然性,并承担会员的教育培养,使之获得参与公会的能力。”(黑格尔,第378页)马克思认同其同业公会的基本理念。从组织理念来看,国家行政的组织实体如同国家层面的同业公会,其宗旨应当是让全体人民在其中获得力量和尊严。“行政权的全权代表”“行政的国家官吏”以及“更高的咨议机关”均具备同业公会式的伦理属性。所以,国家行政的组织实体管理国家,也应遵循同业公会的价值追求,将人民的普遍利益作为自身在场的“唯物主义”。相应地,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作为“全权代表”,代表的应是源于市民社会领域的公共利益。

第四,立法代表“类意志”。黑格尔认为,立法权建立在国家制度之上,是王权原则、行政原则及市民社会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这仅仅是黑格尔抽象滤镜下的立法权。在市民社会一端,尽管黑格尔论及“人民”形象,但他眼中的人民是“无机的组合体”。“人民这个词就是用来描绘一个国家之成员的一个特殊部分,即表示不知道自己意志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人意志什么,尤其知道自在自为存在着的意志即理性意志什么,是深刻的认识和洞见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同上,第443页)所以,人民不具备直接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立法活动的条件。为此,黑格尔运用“等级要素”来弥补人民的“先天不足”。在他看来,人民需要接受等级要素的规范,从市民社会领域中选派“代表团”,以等级代表的形式参与立法过程——等级意识在立法事务中获得体现。在君王和附属于君王的行政实体一端,黑格尔则是极力为出身、财产、地位等象征私人利益的立法资格辩护。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立法逻辑中处处浸染着“普鲁士官员们那种讨厌的妄自尊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5页)。就国家事务的信息来源而言,等级代表与普通民众有知情之需,但其实际上被官僚阶层垄断。同时,就等级要素所蕴含的“意志”而言,其来源于各等级的私人观点,所以,“代表团”为了人民而参与立法事务,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从“市民社会就是现实的政治社会”的原则出发,马克思揭开了立法基础的真实面目。一方面,从历史中观察。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考察了欧洲国家两千多年的政治变迁史,尤其对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全貌进行了详细摘录。法国大革命是法国人民参与斗争的历史事件,大革命之后颁布的《人权宣言》和《民法典》,代表着法国人民反对陈旧的国家制度的共同诉求。另一方面,到现实中思考。立法不仅要观照“理论力量的意志”,即由人民的知识与智慧统合而成的现实意志,而且要革除实际上已经与“现实的政治社会”相分离的等级要素,面向人民的现实事务,构建“现实的市民社会”的立法关系,实现人民的广泛参与。

 

四、“已经解开的谜”与未来国家总体形态

 

需要强调的是,克罗伊茨纳赫时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国家问题的理论探讨,马克思表现出极高的批判热情。他所希望的是,改变近代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各自形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人民性确证与人民性归属。(参见邹诗鹏,2021年,第27页)然而,彼时马克思还未深入挖掘“现实的政治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根基。他尚未厘清“现实的政治社会”内部的客观关系,无法从人民的劳动实践、社会生产方式及交往方式等唯物史观范畴揭示国家存在的关系性本质。

所以,根据《批判》中马克思存在的思想限度,部分观察者放大了《批判》“不成熟论”,倾向于以“退回到黑格尔”或“迷恋于费尔巴哈”的观点来解读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诚然,黑格尔、费尔巴哈以及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作为先辈或同辈群体与马克思在思想上有众多交集,但综合来看,彼时马克思对国家问题的总体摹画,并非套用某一理论资源,而是在面向社会政治现实的基础上辩证地看待各种理论资源,包括古典主义、浪漫主义、人道主义、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等思想学说。马克思一面吸收这些思想学说的有益成分,一面反思这些思想学说在解决现实问题时存在的不足。在此意义上,前文所提及的,马克思的国家观出场结构性地拜倒在黑格尔的“国家幽灵”之下或系统性地附属于费尔巴哈的“总问题”的观点,不仅曲解了《批判》文本的原意,而且遮蔽了马克思思想尚在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复杂性。事实上,《批判》“檄文”映射出彼时马克思在开解“物质利益难题”未果的前提下,不得不面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存在现实分离的异化问题。

对于政治国家和“现实的差别”之间难以弥合的裂痕,马克思认为,应当从国家制度的本质性规定出发,既要看到政治国家的非现实性,也要继续追问国家制度的谜底。日本学者广松涉指出,在《批判》中马克思关注以近代社会基本矛盾为核心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主体对立,并试图以真正的民主制指向消除类与个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裂。(参见广松涉,第171-173页)当然,从前文的陈述可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问题其实在黑格尔那里已经被发现。只是,面对这一反映近代社会根本特征的理论问题,黑格尔总是试图以他惯用的逻辑学范式来抽象地解决。对伦理体系的建构及其运动规律的阐释,成为黑格尔的“救命稻草”。根据“三段论”范式,市民社会作为伦理发展的中介过程,必将被政治国家这一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消解。而在这些精神实体的现实领域,黑格尔用“等级要素”“各等级”等中介物来暂时地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显然,马克思并不认同黑格尔的做法。他说道:“政治制度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宗教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尘世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页)所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对立的。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民主制”才是克服国家异化问题、探索未来国家形态的总体出路。“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同上,第39-40页)

然而,围绕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构设,有一类观点却倾向于给“已经解开的谜”贴上无政府主义的标签。其理由是,在尚未明晰关涉国家存在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马克思预判了其他国家形式消亡的结局,断言“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并揭示届时一切政治性存在的法理依据将是“人的存在”,结果只能是遁入拒斥国家存在的无政府主义者阵营。诚然,由于思想发展还未褪去朦胧色彩,马克思在破解国家制度应然的民主制谜底时,难以避免“事实—本质”游离的问题,即马克思采用的分析话语主要是事实描述式的,有待强化深及事物本质的批判力与阐释力,但是他并非像施蒂纳、蒲鲁东、克鲁泡特金等人那般执着于抽象的个体自觉或群体自治形式,以对抗国家形态、否定国家存在。一方面,马克思肯定国家存在的政治意义,看到了诸如普鲁士专制国家、法国共和制国家以及古代封建国家等不同形态国家作为“各个种”的特殊之处。只不过这些曾经存在的或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形态,并不能有效解答国家制度的在场之谜。而唯有“真正的民主制”,呈现着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把国家诠释为客体化和社会化的人,超越了以往国家形态被政治权力裹挟的传统,全新地揭开了国家制度的在场之谜。另一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并非复返“天国的生活”之幻想,而是以物质性为建构基准。马克思强调:“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同上,第40页)“真正的民主制”国家的总体组织形式同财产、契约、婚姻、市民社会等物质性的存在形式一致,物质地贯穿于人民的生活之中。而其他国家形式由于背离了这种物质性原则,无法企及“真正的民主制”的国家形态高度。因此,马克思所向往的“真正的民主制”,蕴含他本人对于国家形态发展的远见。这一总体性思考虽然还未成型,但绝非为当时盛极一时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作注脚。

为了论证“过渡到民主制的人类世界”的可行性,马克思在写给卢格的信中提到了自己的计划,即“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63页)。其实在《批判》创作之际,马克思就已经在为摧毁旧世界的物质根基作思想上的准备。在辨析前文所提及的黑格尔“等级要素”原则时,马克思观照了普鲁士国家的政治生活,把由代表德皇家族的诸侯等级、代表新贵族的骑士等级、市民等级和乡镇农业等级组成的普鲁士等级委员会,视作“庸人国家”的一个缩影。从等级委员会固定的组成部分及其僵化的运行秩序来看,旧世界的国家基础似乎并未奏响理性主义华丽辉煌的“政治咏叹调”,而是不断适应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按照私有财产的自私自利逻辑来行动,被私人利益“空虚的灵魂”操控。所以,“庸人国家”中各等级代表参与“人民的现实的事务”的规定,只是维护私人物质利益的“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2页)。黑格尔以所谓的等级要素来粉饰普鲁士国家“下流的唯物主义”,并不能消弭“庸人国家”“庸人之王”与人民事务之间的不对称性,反而愈发凸显了私有财产等物质利益对普鲁士专制国家存在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直言:“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2页)虽然彼时马克思还没能彻底揭开旧世界的秘密,但这种追问“庸人国家”物质性起源的理论自觉,驱使他在之后的《德法年鉴》时期,针对布鲁诺·鲍威尔关于犹太人政治解放的浅薄之见,顺利地深入政治国家的世俗问题领域进行批判,并准确射中犹太人问题的物质利益“靶心”,在“彻底揭露旧世界”的理论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积极建立新世界”,预示着马克思发现“现实的人”的政治力量的可能性。当时的普鲁士虽然延续着服从国王和专制的政治传统,并且在启蒙祛魅的文明转型中婉拒了法国的激进方式,但并未能阻挡资本主义机器大工厂的生产力变革洪流。商品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占有的私有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工厂主和资本家坐拥巨额财富,而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包括产业工人、手工业者、失地的农民等却越发困窘。尤其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竞争的影响下,普鲁士破产、失业、赤贫等社会问题频发,许多劳动者流离失所,沦为遭受无尽苦难的无产者。对此,从《莱茵报》时期开始,马克思便觉悟到,即使这些身负贫困枷锁的劳动者是“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但“生命、自由、人性”仍然是对他们最高本质的彰显。这些内蕴人之为人的“活的肢体”以一根根的“命脉”与国家形态“心血相通”,鲜活地组成国家肢体。(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5页)克罗伊茨纳赫之后,马克思在进一步构设未来国家总体形态时,仍然希望将“真正的民主制”的建设使命托付于象征“人的完全丧失”的“一切受难的人”。通过恢复“一切受难的人”的主体本质并发挥其主体力量,国家进阶为更高的共同体形态。在随后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肩负人类解放使命的论述确证了这一点。作为未来社会主体、同时也是思想主体的无产阶级,所承担的正是开创并建设未来“新世界”的任务。(参见邹诗鹏,2020年,第32页)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批判》的文本内容出发,尽管克罗伊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的思想世界尚在发展初期,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解还存在青涩之处,但其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中蕴含内在自洽的叙事逻辑与具有超越价值的理论创见。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机体并非发轫于表征绝对观念的“逻辑圣宫”,而是从鲜活的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孕育而出。相应地,国家机体所呈现的总体图景应当是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领域的“现实的规定”,而非“伦理理念”“实体意志”等绝对观念的抽象幻影。随着对“现实的差别”追问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在解构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同时,开始进一步思考作为“国家的材料”的广大民众的现实出路。这种面向现实的价值关切弥散在马克思关于制度、主权、行政、立法等国家存在要素的理解中,现实地形成他本人对于国家治理逻辑的总体把握。当然,彼时马克思对于国家问题的抽丝剥茧还不能彻底清除他头脑中的一大疑问,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缘何产生“二律背反”。但他也并未回避这一认识限度,反而在扬弃思想传统的理论自觉中,较为合理地瞻望了“真正的民主制”的未来国家总体形态。

最后,回看本文起笔之处,作为后世观察者,在释读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面相时,关注马克思与他人思想关系的状况无疑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廓清马克思国家观出场时的意识形态环境,较好地把握马克思“作为具体个人出现的思想家”(阿尔都塞,第48页)在思考国家问题时的复杂性和丰富性,避免脱离其思想萌发的多元文化背景。但需要注意的是,聚焦马克思与他人思想关系,仅是研究阐释马克思国家观出场面相的一个方面,于此中要尽量规避褊狭的“成分还原”范式对马克思思想的片面拆解或错误附加。在此基础上,复返《批判》的文本意涵,系统呈现马克思国家叙事的逻辑形态,应是洞悉马克思国家观出场面相的重中之重。

其实,回归文本语境以梳理叙事逻辑的研究范式,并不仅仅限于本文,而是一般地适配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当代阐释。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学界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言说多依赖于后世观察者基于自身时代境遇的理解与重构,不同程度地疏离了马克思原初的文本创作实践及话语表达情境,也导致一些聚讼纷纭的局面。当前,随着文本研究的不断嵌入,关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挖掘与阐释,愈益跃出“运用一些外在于文本的‘原理’反注原著的教条主义枷锁”(张一兵,序言,第18页)。那么,在研读文本的过程中,何以更加趋近马克思的水平,以合理阐释他本人“对当代的斗争和愿望作出当代的自我阐明”的深刻意蕴?或许我们不单要检视文本话语词句的内在规定,更要考察马克思铺展文本叙事的内在逻辑,充分观照其如何具体地展开论述的问题。一方面,透过马克思所撰写的文本内容及其在“自己时代”的现实滋养下绽开的过程,从总体上把握马克思思想阐发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梳理文本语境下的论证叙事,厘清承载逻辑关联的诠释界域、重点议题及主要见解,谙熟马克思进行理论探索的逻辑向度。由此,推进马克思哲学思想的阐释工作,将拥有比纯粹原理性的讨论更为“鲜活”的思想史佐证、评判依据和发展基础。(参见聂锦芳)而从长远看,这也将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理论根基,提供更为持久的跃迁动力。

 

参考文献

[1]阿尔都塞,2010年:《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

[2]阿维纳瑞,2016年:《马克思的社会与政治思想》,张东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3]奥伊则尔曼,1964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潘培新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4]伯尔基,2007年:《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5]长谷川宏,2011年:『初期マルクスを読む』,日本岩波書店。

[6]广松涉,2008年:『青年マルクス論』,日本平凡社。

[7]黑格尔,2016年:《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

[8]黄楠森等主编,2005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修订版)第1卷,北京出版社。

[9]拉宾,1982年:《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0]《卢梭全集》第4卷,2012年,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5年、2002年、2004年,人民出版社。

[12]聂锦芳,2022年:《重新甄别唯物史观的主线及界域》,载《社会科学报》7月7日第3版。

[13]萨维尼,2009年:《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14]孙伯鍨,2017年:《探索者道路的探索:青年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思想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张一兵,2013年:《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第三版)》,江苏人民出版社。

[16]邹诗鹏,2020年:《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的批判及其理论效应——自由主义批判视域下的重理与检视》,载《哲学研究》第4期。

  2021年:《论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起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批判与国家社会化的基本定向》,载《学术月刊》第6期。

[17]Duquette,D.A.,1989,“Marx's Idealist Critique of Hegel's Theory of Society and Politics”, in The Review of Politics 51(2).

[18]Finelli,R.,2016,A Failed Parricide: Hegel and the Young Marx,P.D.Thomas (trans.), Leiden:Brill.

[19]Leopold,D.,2007,The Young Karl Marx: German Philosophy,Modern Politics,and Human Flourishing,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原载:《哲学研究》2024年第4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微信公众号20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