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以‘仁义’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其主要倾向是使礼表现为一种心理原则,一种先验的道德本质。”[21]孟子说:“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孟子·离娄上》)就是说,“‘义’的一般含义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现实途径。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如果说‘仁’是道德规范的集中概括,那么‘义’则是通向于‘仁’的道德行为的总称。孟子主张人们‘居仁由义’,要求人们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必要时甚至可以‘舍生取义’……‘礼’和‘智’则是从属于‘仁义的道德规范’。‘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这是说,所谓‘智’,就是了解‘仁义’的道理而付诸行动,并坚持下去;所谓‘礼’,就是对‘仁义’的内容通过一套仪式或程序表显出来并使之具有典雅性。由此看来,‘礼智’虽与‘仁义’并提,但二者的地位是不同的。”[22]孟子在孔子“援仁入礼”之后,重新阐发了“义”的精意,“纳义入礼”。“在仁、义、智、礼、乐这五个范畴中,最核心的是仁义,它体现的却是礼的内容:‘事亲’、‘从兄’……孟子在使用‘礼’、‘义’这两个概念方面是相通的,尤其‘义之实,从兄’,更表明义是礼的内容,是礼的另一个层面的内容。”[23]孟子通过“援义入礼”,将礼的内倾化趋向进一步发展到了极致,突出了礼的道德属性。
孟子虽讲礼,但礼在孟子思想体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也没有形成理论系统。并且由于“孔子和孟子都强调礼的自觉性和道德属性,而忽视了礼的权威性和政治属性。礼是一种制度,它对人的行为就是一种约束,因此,对礼的辩护就不能局限于道德领域,儒家还必须说明礼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是合理的。礼的政治意义也要求礼是一种强制性的东西。这些都不能在人性中寻找到依据。这些是荀子礼学所要解决的问题”[24]。
四、荀子“援法入礼”的法治之礼
“荀子学术以礼为核心,认为礼是‘天下之通义’,是人道之极,是人之为人、人生行事、社会道德、治国安邦的根本。这种礼的思想根源于孔子,然而不同于孔子。”[25]
从时代背景看,荀子所处的战国末期,中央集权的封建大一统政治格局即将形成,客观上要求社会意识形态必须终结“百家争鸣”的局面,而原先已存在的社会体制、道德规范体系被破坏殆尽,社会失去了维系人心的精神支柱,那种“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根本不能适应即将诞生的新政体结构的需要,因而如何振兴被人淡忘了的礼义,恢复礼义道德昔日之辉煌,使之以新的形式服务于现实政治需要,就成为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现实课题。
与孔孟时代不同,战国末期,法家所标举的“以法为本”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荀子借鉴法家思想的合理内容以弥补和完善自己的思想体系就成为势所必然的事情。“重法”是荀子在思想观念上的一大转变,他一反孔、孟内倾化之礼,把礼视为外在的规范原则和行为准则,避免了儒家思想经孟子之发挥有步入“内圣之道”即修身养性之途的可能性。荀子“援法入礼”,主张礼法、王霸并用,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使礼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体现了新的时代精神”[26] 。
从理论来源上看,与孟子相反,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的本性是“恶”的,“善”是人为的结果。正因为人性是恶的,才需要礼的规范和约束。“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礼”是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礼欲关系中产生的,礼的作用就在于对人的欲望的无限追求做出限制。“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荀子把“礼”看成是检验尺寸的法度、检验重量的权衡、检验曲直的绳墨以及检验方圆的规矩。“礼”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按照礼行事,事情就办不好,国家就不得安宁,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关系就会颠倒混乱。“礼作为修身、行事、治国的根本,本身就是法,而且是最根本的法,即‘法之大分’。礼之为法,乃是一般意义的法则之法;礼法之法,则就是刑。礼法同源,都是因为人性恶……礼与法毕竟有所不同,礼作为外在规范,虽然有其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乃是道德的强制性,而不是惩罚的强制性,因此礼的推行与维护需要法,即刑。重视法,以法治维护礼治,乃是应有之义。……当然,荀子礼法并用、教化与刑罚相辅的思想,毕竟与孔、孟有很大的不同。礼与法,在孔、孟理论中都被视为是本末、主辅关系的,在荀子这里则可以合一而且必须并用。”[27]
从礼法关系上看,“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礼与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是相辅相成的。“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礼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法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和制裁。礼是法的根本,法是礼的补充,法有其自身特殊的为礼所不能取替的内容,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只有合理运用刑罚的统治者,才能真正发挥礼法的治国作用,正所谓“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性恶》)。礼法乃经国之根本,治国之大策,两者缺一不可,“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但在荀子思想体系中,礼法并不是并列平行的,礼是法的根本原则和基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法并不是独立的规范体系,而是依属于礼的规范体系之下,礼比法更为重要;在层次上,礼也较法为高,礼是统属法的。荀子的逻辑是,在礼法关系中,“隆礼”是第一位的,“重法”是第二位的;礼义教化是第一位的,刑罚惩治是第二位的;礼义教化不凑效,则辅之以刑罚。在荀子的政治思想体系中,法从未发展为一独立系统,始终在人治观念控制之下,这也是造成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法制观念淡薄,人治、礼治大于法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荀子继承了前辈思想家的礼治思想,从理论和实践上最后一次对礼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总结和改造,使礼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周公以来宗法血缘关系的羁绊,礼从维护宗法等级制变成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规范体系。荀子的“隆礼重法”学说,使礼治得到了刑法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大大弥补了礼学的不足,丰富并发展了儒家思想。荀子试图调和先秦儒法思想的大胆尝试,对汉代以后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直接“开启了汉代儒法合流、王霸道杂之先河”[28]。
可见,从周公、孔子到孟子、荀子,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为“礼”的合法性辩护,“礼”越来越被政治化、世俗化、伦理化和价值化,“礼”的精神与要义逐渐被揭示出来,形成了先秦儒家关于礼的形而上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思想家关注的焦点,不再关注那些富丽堂皇的仪典文化,而更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的混乱与安宁。”[29]“德”、“仁”、“义”、“法”等观念和价值原则被纳入到礼文化之中,大大充实和丰富了礼的内涵和实用性,奠定了我国古代以礼治国的基础。“礼”的观念经过重新改造与提倡,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流响千世,浸沉人心,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政治文化传统中最稳固最持久的思想观念之一。
【注释】
[1][2]《左传》,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26页;第1447页。
[3]王琦珍:《礼与传统文化》,江西高校出版社,1994,第3页。
[4]郭沫若:《十批判书·孔墨的批判》,科学出版社,1956,第93~94页。
[5][16][18][19]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第1167页;第1157页;第1158页;第3290页。
[6]《礼记·表记》,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485页。
[7][8]《尚书》,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260页;第453页。
[9]郭沫若:《青铜时代·先秦天道观之进展》,科学出版社,1961,第21页。
[10]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64,第173页。
[11]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152页。
[12]杨向奎:《中国历史百题》(一),中华书局,1992,第147页。
[13][17][29]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三联书店,2002,第199页;第10~11页;第214页。
[14][22]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人民出版社,2004,第28页;第98页。
[15][25][27]参见陆玉林:《中国学术通史〈先秦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92~93页;第155页;第174~175页。
[20]吴成国:《论孔、孟、荀礼的起源观》,《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21][23]梅珍生:《论孟子的礼学思想》,《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4]都兰军:《试析先秦儒家对礼的合法性基础的重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6]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人民出版社,1983,第672页。
[28]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266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