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 这样的区分看起来并不是十分得力。这也是舍勒的良知批判中的一个关节之点, 因为从这里可以看出, 对伦常明察与良知的本质区分, 比对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的区分要困难得多。这个困难首先在于: 从概念上说, 良知并不像义务那样本来就含有盲目逼迫的因素, 相反, 良知始终被看作是一种“知”, 无论它是自知还是共知。尽管也会有良知欺罔的现象存在, 或者说, 尽管也会有无良知的情况出现, 但是, 一方面, 正如康德所说, “无良知并不是良知的匮缺, 而是那种不面向良知之判断的习气(Hang) 。但如果有人有意识地根据良知来行动, 那么就不能在罪与无罪方面对他提出任何要求。” (Kant, 1990, S. 342)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良心坏了, 也不是指良知作出恶的决定,而是指不去倾听良知的声音。另一方面, 如果舍勒说, “人们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来取消‘良知欺罔’的事实(例如像J. G. 费希特和弗里茨所做的那样) , 即: 可能出错的问题仅仅在于, 这个向我们窃窃私语、告诉我们(只是以错误的方式) 一些被我们看作是良知陈述的东西, 它究竟是良知, 还是另一种感觉或冲动?” ( Scheler, S. 324) , 那么在前面舍勒用来证明伦常明察的确然性时所用的论据的第三项也就同样会受到质疑: 伦常明察是否也会出错? 如果我们不能把良知欺罔归结为良知的不存在,那么我们也不能把伦常明察的错误归结为伦常明察的不存在。也就是说, 当人们坚持自己有良知或伦常明察, 而它们最后又被证明是错误的时候, 人们实际上有同样的借口说, 那个原先被当作良知或伦常明察的东西, 实际上不是良知或伦常明察。
舍勒本人可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因此他在区分伦常明察和良知时, 更多偏重于对良知的内在性和主观性的批评, 一如他在区分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时偏重于批评后者的盲目性和强制性。他认为, 伦常明察是对客观价值的把握, 而良知与客观价值没有关联, 因此会出现“良知自由”的情况,亦即不受伦常价值束缚的情况。他因而反对这样一种“自明的”学说, 即认为: “所有伦常的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 道理很简单, 因为这些判断建立在‘良知’之陈述的基础上, 而公认的‘良知自由原则’排除了通过另一种明察之机制来修正良知陈述的可能。” (同上, S. 321)
舍勒对此相对地提出“伦常明察”的理论。由于伦常明察受到它的意向相关项的牵制, 不可以无拘无束、随心所欲, 因此避免了主体的过度自由。也正因为此, 良知往往会出错, 而伦常明察则不会如此。这也是他区分伦常明察和良知的关节点: “如果‘良知’成为伦常明察的替代品, 那么‘良知自由’的原则当然也就必须成为‘在所有伦常问题中的无政府’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诉诸于他的良知, 并且要求所有人绝对地承认他所说的东西。” (同上, p. 326)
在舍勒看来, 在“内经验”中寻找伦理根据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这里所说的“内经验”当然也包括良知。他认为, 在形形色色的感受以及在这些感受上和感受中所觉知到的( gewahren) 东西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参见Scheler, S. 174)前者与主观的评判活动有关, 后者与客观的价值内容有关。这就是舍勒所说的“另一种明察之机制”的要点所在。而如前所述, 伦常明察的意向相关项就是各种类型的价值先天。因此他认为, “对于伦理学先天来说同样极为重要的是, 这个先天绝不是指一个‘自我’、一个‘意识一般’等等的活动方式。在这里, 自我(在任何意义上)也只是价值的载体, 但不是价值的一个预设, 或者说, 不是一个‘评价着的’主体, 通过它才产生出价值或可把握到价值。” ( Scheler, S. 95)
在这个意义上, 舍勒对“无良知”情况作了与康德不同的解释。他认为, “世上有无良知的人,这句话的意思不仅在于, 这些人不去倾听那种‘声音’, 或不给那种‘声音’以实践结果等等, 并通过欲望冲动来克服良知的清晰; 这句话的意思还在于, 这个‘声音’本身不存在或只是很微弱地存在。只要在行动之后出现的纠正或从其他方面发出的指责唤起有关举止的坏的意识, 而清楚的回忆却仍然在说, ‘本来根本没有坏的想法’, 这时, 对良知萌动的不关注与良知欺罔之间的区别就会很清楚; 同样, 当一个人初次看到另一种具有较高价值的举止时, 而且当这个人现在从这个新的明察出发而将自己的举止感受为或评判为是坏的时, 对良知萌动的不关注与良知欺罔之间的区别也会很清楚。” (同上, S. 325)
对良知理论的这种批评, 与舍勒对先天论中的“主体主义”的反驳是一致的。他认为, 过分弘扬和诉诸个体主体, 实际上“对个体自我的伦常价值的破坏最大, 甚至干脆使它成为一个语词矛盾( contradictio in adjecto) ”。其原因在于, 我们根本无法解释个体自我的本质价值从何而来, 也无法解释“个体良知”以及对一个个体而言的“善”从何而来, 除非我们像康德那样将个体经验自我再回溯到先验自我上, 并且因此而把个体自我“仅仅看作是一种对那个先验自我的经验损坏”。(参见同上, S. 96)
舍勒曾以耶稣和苏格拉底为例, 说明他们并不是比同时代在本性上更善, 而是比同时代更早地看到了客观的善的价值, 或者说, 这个善的价值仅仅对他们显现出来。因此, 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交互主体) 在价值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 在他看来只有在承认客观价值的情况下才能解决。
至此已经可以发现, 舍勒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以及对自己伦理学的弘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批评“义务”概念的外在性、强制性和盲目性, 另一方面是批评“良知”概念的内在性、自由性和随意性。前一种批评主要涉及单纯的道德客体性, 后一种批评主要涉及单纯的道德主观性。如果我们把伦常明察看作是一种在本质直观中对客观的善的价值把握, 那么伦常明察就是一种既有别于义务、又有别于良知的伦理认识活动, 当然, 这个命题换一种说法就是: 它是一个处在义务意识和良知之间的伦理认识活动。
但如果我们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 伦常明察距离哪一个更近: 是康德的义务意识概念, 还是他的良知概念, 那么舍勒很可能会选择后者良知。
舍勒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伦常明察和良知之间的共性: 它们都可以是对个体而言的明见性。因此,在伦常明察和良知的情况中, 交互主体的普遍共识都不构成必要条件。舍勒说, “我们将会看到, 在严格客观的明察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明见性, 即: 一个特定的意愿、行动、存在只是对一个个体而言、例如对‘我’而言的善, 它并不能被普遍化; 我们甚至还可以看到: 对一个存在和状态的纯粹的、完全的和绝对伦常价值的伦常明察, 自身就必定会始终地并且必然地带有这种局限在个体之上的特征; 而且这种明察越是相即(也就是说,越是‘客观’) , 它也就越是必定带有这种特征。” ( Scheler, S.322)这印证了、也代表了舍勒在伦理学中所持的一个信念: 道德法则不是个体主体的, 也不是交互主体的, 因为伦常明察所把握到的伦常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究竟是个体还是群体把握到这个客观价值, 这对这个价值本身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这样, 伦常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在舍勒这里便不再成为伦理学或伦理法则的“公理”。他将这种对普遍有效性的要求看作是近代思想所导致的一个弊端: “我们在总体上趋向于过高地估计我们的价值判断的共同性———其所以会有这种过高的估计, 是因为我们所有人都生来就倾向于用‘别人也曾这么做’来为我们的行为作论证和道歉。” (同上)
在这个问题上, 舍勒对待康德的定言律令的伦理原则与对待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知识法则的态度是一致的: 他不认为作为意向相关项的真理——无论是伦常价值, 还是知识理念——必定可以随时随地显现在作为伦常明察或观念直观的相关意向活动中。因此舍勒既批评胡塞尔在“自由想像的变更”的现象学方法中所含有的普遍性要求, 也批评康德在“定言律令”中所含有的普遍性要求。
在这里, 舍勒尤其针对康德的“普遍准则”提出批评: “这种对社群支点的趋向是如此之大, 它甚至使康德远远偏离开真理, 以至于他想把一个意愿公理的单纯普遍化能力当作这种能力的伦常正确性的标准。” (同上, S. 388)舍勒在自己的伦理学主张中干脆排斥这种普遍化要求, 并且认为, “这种对‘公理’之普遍化能力的排斥不仅不会妨碍严格的客观性和这种明察的负责特征, 而且这种排斥甚至必须如此彻底进行, 以至于我们所获得的完全是对绝对的善之本身的最终的、明见的、完全相即的最严格明察, 而不仅仅是一些能够用来压制冲动的规则, 它们只会模糊并歪曲这种单纯的明察能力。” (同上, S. 322 - 323)
由此看来, 对普遍性的排斥和对个体性的诉诸是伦常明察和良知都具有的一个共性。但即便在这个共同点上, 舍勒仍然指出两者的差异: 就良知而言, 它所关涉的善只是对这个良知拥有者个体而言的善, 只对他具有束缚力。一个类似“这是你的并且仅仅是你的善, 它始终是对他人而言的善”的良知陈述必定是自相背谬的。
而在伦常明察那里情况则不同, 舍勒认为, “有一些伦常明察导向普遍有效的规范之伦常价值,而另一些伦常明察则仅仅导向那些‘为’一个个体或‘为’一个群组来说自在的善; 而这两种明察具有相同的严格性和客观性。” (同上, S. 327)
也就是说, 良知涉及的只是对个体而言的善, 伦常明察则既可以涉及对个体而言的善, 也可以涉及对群体而言的善, 乃至对全体而言的善。而且如前所述, 客观的伦常价值究竟是显现在个体中还是显现在群体中, 对于这个伦理价值本身而言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在完成这个区分之后, 舍勒可以对伦常明察与良知的关系总结说: “‘良知’的合法意义现在就在于: (1) 它只是伦常明察的个体的经济化形式, (2) 这种明察只是在这样一个程度上和这样的界限内被展示出来, 即: 它指向‘为我’的自在的善。” (同上)
由此可见, 舍勒对良知的评价在总体上是积极的。但同时必须指出, 在他那里, 良知与伦常明察相比, 始终处在次要的地位。这是因为, 伦常明察可以取代良知, 但反之则不可行。在此意义上, 他把良知看作是“作为本己个体认识活动和伦常经验对伦常明察的贡献之总和”, 是“各种明察中最终伦常明察的一个经济化形式”。(参见Scheler, S. 325)
除此之外, 伦常明察和良知的区别还表现在另一点上: 良知必须与权威定理与传统内涵共同作用和相互纠正(因为它们都只是主观的认识源泉) , 才有可能保证人们从主观上最大限度地获得对善的明察。而伦常明察则可以独自获取所有这些伦常明察的源泉, 因为它可以在明见的自身被给予性中直接把握到什么是善、什么不是善。(同上, S. 325 - 326)
从所有这些关于良知的观点来看, 我们可以说, 舍勒在良知问题上距离黑格尔比距离康德更近。
以上论述说明了舍勒的伦理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伦理学思想的一些联系和差异。据此,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同M. S. 弗林斯对舍勒《形式主义》的评价: “毫无疑问, 这本书代表了本世纪伦理学的主要成就, 并且, 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一样, 它是哲学史上有关伦理学的最深刻、最广博以及最富于独创性的著作。” (弗林斯, 第70页)
【参考文献】
弗林斯, 2004年: 《舍勒思想评述》, 王凡 译, 华夏出版社。
拉甫, 迪特尔, 1987年: 《德意志史》, 慕尼黑: Max Hueber出版社。
麦金太尔, 2003年: 《伦理学简史》, 龚群译, 商务印书馆。
梯利, 弗兰克, 2002年: 《伦理学导论》, 何意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Aristotle, 1995, Philosophische Schriften, Band 3: N ikom achische Ethik, in sechsnden, Bbersetzt von Hermann Bonitz, Eugen Rolfes,Horst Seidl und Hans Günter Zekl, Hamburg: FelixMeinerVerlag.
Kant, 1957, Grundlegung zurM etaphysik der S itten, Hamburg: FelixMeinerVerlag. (Vgl. Kant - W Bd. 7)
1990, D ieMetaphysik der S itten ( zweiter Teil) , M 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Tugendlehre, Hamburg: FelixMeinerVerlag. Digitale Bibliothek Band 2: Philosophie (Vgl. Kant - W Bd.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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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ler, Max, 1980, Der Form alism us in der Ethik und diem aterialeW ertethik. N euerVersuch derGrundlegung eines ethischen Personalism us,Bern undMünchen: Frank Verlag.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区分两种伦理德性: 自然的德性和严格意义上的德性。他说, “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能产生。” (Aristotle, 1144b, 15)
(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录入编辑: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