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伦理学会是由黑龙江省伦理学工作者和从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际工作的个人、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组织和协调全省伦理学工作者和从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际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全省的伦理学水平,为加强本省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
省伦理学会1990年7月经省社联批准成立,1991年12月在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1999年5月在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整顿中进行了重新登记获得保留,是省一级有法人资格的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现有生态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小学师德专业委员会、中华传统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司法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
省伦理学会成立以来,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了广泛的理论研讨、科研评奖和科学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推动和促进了我省伦理学事业的发展。现正筹备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将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及领导机构并举行理论研讨活动。学会今后将进一步立足前沿,加强组织、强化功能、拓宽领域、发挥作用,为黑龙江的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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