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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熊】胡塞尔对康德先验哲学的改进——以对“先天综合知识”的理解为视角

 

    1913年胡塞尔在他主编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第一卷)上作为创刊号专著发表了《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简称《大观念1)。如果我们追问这部百岁著作的历史意义,我认为最好从它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对比说起,确切地说从胡塞尔对“先天综合知识”的理解说起。胡塞尔的现象学在这个问题上推进了康德的先验哲学,解开了康德在“先天综合知识”问题上的许多谜团,使之更切近于我们的实际认识过程,但也留下了他自己的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从与康德的对照看胡塞尔对“先天综合知识”的理解

    胡塞尔的《大观念1》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有类似之处,也有重大差别。胡塞尔自己意识到这一点,并意识到这主要表现在对“先天综合知识”的理解上。他在《大观念1》的第一章中明确指出:

    如果人们要谈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相似之处(尽管在基本概念上极为不同。彼此的差别并未排除一种内在的类似性),那么我们就可以用先天综合知识来理解区域的公理(die regionalen Axiome);并且我们会有很多不可还原的知识类,如同有很多不可还原的区域一样。这些“综合的基本概念”或范畴也就是区域的基本概念(本质上相关于确定区域和其综合的基本法则或原则);以及我们会有很多不同的范畴组,如同有很多必须加以区分的区域一样。①

    康德非常重视“先天综合知识”,认为这关系到哲学作为一门自主的学科能否成立的问题。胡塞尔也非常重视“先天综合知识”,认为这关系到以现象学的方法所建立的“本质科学”(即《大观念1》中所探讨的作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哲学)能否成立的问题。康德和胡塞尔都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先验哲学”(transzendentale Philosophie)。对于康德,“先验”是就认识的可能性而言的,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认识的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对于胡塞尔,“先验”也是就认识的可能性而言的,但这种可能性取决于“先验的主体”通过“本质直觉”对本质及其公理的构成。这就是说,在康德那里,认识的形式和范畴是同有的;而在胡塞尔那里,它们不是固有的,而是构成出来的;它们作为被先验主体构成出来的原理制约认识的可能性。尽管存在这样的差别,但在“先天综合知识”问题上,他们之间有内在的相似性。

    让我们先明确在康德那里“先天综合知识”这个概念的含义。为此,让我们先说明在康德那里什么是“先天分析知识”和“后天综合知识”。就一个命题所表达的一种知识而言,如果仅仅通过分析其主词和谓词就能确定其真假的知识是“先天分析知识”,如“圆圈是圆的”。“先天分析知识”不提供新知识,因为谓词的含义已经包含在主词之内。谓词的含义超出主词的含义,并且其真假需要按照经验才能确定的知识是“后天综合知识”,如“这朵花是红的”。于是,“先天综合知识”是指其谓词的含义超出主词的含义,并且其真假不是按照经验而是按照其所依据的先天原理或“先天范畴”所确定的知识。

    在康德那里,先天综合知识有三类:1.某些具有普遍有效性自然规律的知识,如:力学原理“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2.数学的知识,如:75123.应用先天的知性范畴的知识,如:今天下雨必然有某种原因和后果,这是按照先天的“因果范畴”所推导出来的知识。在这三类先天综合知识中,康德认为第三类是关键;前两类的规律和原理以第三类的纯粹知性的范畴为基础。对于力学之类的自然科学的规律,康德写道:“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原理,因为它们只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现象的特殊情况之上。”②数学的知识之所以被认为是先天综合知识,因为在康德看来数学的运算是要依据数学原理的,而数学的原理是要依据数量关系等先天的知性范畴的。康德写道:“数学就有这样一些原理,但它们在经验上的运用,因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甚至这样一些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即它们的演绎),都毕竟永远是基于纯粹知性的。”③

    在胡塞尔看来,在康德的“先天综合知识”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需要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加以澄清。尽管《大观念1》采取了正面阐述他自己观点的方式,但仍然可以发现他心目中所针对的康德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先天综合知识”中的问题。对此胡塞尔想澄清如下两点:1.究竟怎样才能区分清楚“分析”和“综合”这两个概念?2.究竟为何“先天综合知识”是可能的?胡塞尔解答第一个问题的途径是区分“实质本体论”(“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在他看来,真正的分析的知识应该是“形式化”的分析的知识。所谓“先天综合的知识”其实是实质本体论中涉及“区域的公理”的知识。胡塞尔解答第二个问题的途径是主张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都是先验主体在“具体项”的基础上通过本质直观建立起来的,因而“区域的公理”和“范畴的形式”能适用于具体项,而具体项是一切可能的对象和事态的基础,经验事实则是可能事态的实际发生(实际存在),因而“先天综合的知识”能够应用于经验事实。

    二、胡塞尔区分“综合的”本质真理和“分析的”本质真理的准则

    为了辨清胡塞尔在何种程度上澄清了康德的“先天综合知识”,让我们从以下两个例子说起:

    1:圆圈是圆的。

    2:石头是物体。

    1显然是分析命题。例2是不是分析命题呢?对此存在争论。按照康德的说法,谓词的意义包含在主词之中的命题是分析命题。但是,从“石头”中能不能分析出“物体”的含义呢?这是存在着争议的问题。这不仅涉及“石头”这个词的意义,而且涉及对“分析”这个概念的界定。有人主张,“石头”中包含“物体”的意义,我们通过分析就能知道“石头是物体”。但是,你是如何知道“石头”中包含了“物体”的意义的呢?因为你已经知道了物体的区域包含石头等东西。同样,对于已经有了“自然物”、“物理物”的区域概念的人,也会说,“石头是自然物”,“石头是物理物”。但是对于没有这些区域知识的人,则不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当我们说“红是一种感性性质”,“悲伤是一种体验”,“三角形是一种形状”时,我们是以相关的区域和种属的本质知识为前提的。你如果没有这样的知识,你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你说“红是一种形状”,“三角形是一种物体”,那么你就犯了混淆范畴的错误。在胡塞尔看来,“石头是物体”之类的判断不是分析判断,而是“先天综合判断”。因为,就其成立之前提取决于相关的区域和种属范畴的知识而言,它们是“综合的”;就其真假是依据相关区域和种属的原理必然地确定的而言,它们是“先天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胡塞尔是如何界定分析命题中的“分析”这个概念的。为了使得“分析”这个概念变得更加明确,胡塞尔完全从形式化的角度来定义“分析”,即不考虑命题中词项内涵的意义,只考虑它们在形式化系统中的逻辑上的“替代”(Ersetzung)关系和“实例化”(Versachlichung)关系上的意义。举例来说,对于命题“圆圈是圆的”,若用“不确定词项”取代其相关的“确定词项”,就产生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则,在上述例子中就是“pqp”;反过来,也可把“圆圈是圆的”视为逻辑形式“pq蕴含p”的实例化(Versachlichung)。在这种情况下,用其他的“确定词项”代替“q”,如“圆桌是圆的”,照样成立。然而,“石头是物体”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转化为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则,用不符合相关的区域和种属法则的其他的确定词项,如用“红”代替“石头”,“红是物体”就成为一个错误的句式。按照胡塞尔的看法,“石头是物体”之类的命题所表达的是先天综合的知识,因为它们是依据区域的本质范畴而获得的新知识,同时它们是被区域的本质范畴必然地决定了的知识。有多少类这样的“先天综合知识”呢?这取决于有多少类不同的区域的本质范畴和公理。胡塞尔写道:

    每一区域的本质决定“综合的”本质真理,即奠基在它之中的作为这种属的本质的真理,但它们不只是形式一本体论的真理的特别化(Besonderungen)。因此在这些综合真理中,区域概念和它的子区域都不是可随意改变的。用不确定词项替代(Ersetzung)相关的确定词项并未产生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则,如它在任何“分析的”必然性中以其所特有的方式产生的那样。以区域本质为基础的一系列综合真理构成了区域本体论的内容。在它之中的基本真理的系列,即区域公理系列,界定着——并为我们定义着——区域范畴的系列。这些概念并不像一般概念那样仅仅表示纯逻辑范畴的特别化,而是具有如下特点,即它们借助区域公理表达区域本质所特有的那些东西,或者说,以本质普遍性表示那些“先天地”和“综合地”必然属于该区域中的个别对象的东西。尽管这样的一些概念并不属于纯逻辑,但这些概念对给定的个别项的应用,是绝对地和无条件地必然的;再者,它也受该区域的(综合的)公理支配。④

    如果我们知道了胡塞尔如何界定“综合的”本质真理和“分析的”本质真理的思路,那么就容易理解胡塞尔处理康德所谓“先天综合知识”的界限问题的方式。对于康德来说,“先天综合知识”的界限在于把“先天的知性范畴”用于经验的范围之内,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产生二律背反之类的困境。按照胡塞尔的看法,每个本质区域都有其相应的区域公理,表达该区域所特有的那些对象之间的本质关系,即“以本质普遍性表示那些‘先天地’和‘综合地’必然属于该区域中的个别对象的东西。”因此,不应笼统地说有关“先天综合判断”上的谬误产生于超越经验领域的判断,而应具体地分析是否把一个区域中特有的公理用到另一个区域中去了,或是否把适用于某一区域中的对象的公理应用到区域本身上去了。让我们来看以下三个例子:

    3:今天下雨必然有某种原因和后果。

    47512必然有某种原因和后果。

    5:世界必然有第一因。

    按照胡塞尔的思路,我们可以说,例3是一个正确的先天综合判断。因为“今天下雨”是一个自然事件,因果律是适用于自然领域(区域)中的区域公理。自然领域中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因果链之中,因此我们能够把因果范畴运用到“今天下雨”上,得出一条有关该区域的对象的必然有效的真理。

    4则是一个错误的先天综合判断。因为,“7512属于形式本体论中数学的区域,该区域有自己专属的形式的公理,而因果律属于实质本体论中某些区域中的公理。把因果律用于“7512是犯了一种混淆区域和混淆范畴的错误。

    5也是一个错误的先天综合判断。这里的“世界”指的是包括“自然界”和“社会界”在内的整个的世界。区域的公理适用于区域中所有个别对象,但不适用于区域本身。世界不是区域中的对象,而是区域本身。把作为适用于区域中的对象的公理“因果律”运用于区域本身上去,也是犯了一种误用范畴的错误。

    三、一般化与形式化

    胡塞尔凭什么建立区分“综合的”本质真理和“分析的”本质真理的准则呢?依据他所建立的“实质本体论”(“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来进行区分。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胡塞尔建构这两种本体论的总体思路。

    胡塞尔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之间的差别,可以通过“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形式化”(Formalisierung)之间的差别加以刻画。通常,人们谈到本质的时候,容易一概而论地把本质理解为“一般化”的结果,即把个别的东西归类到不同层次的“种”和“属”中去。胡塞尔提请人们注意,不要把“一般化”与“形式化”相混淆。“一般化”是指,在把特殊的东西上升到一般的东西的过程中,特殊的东西中的这一或那一规定性被提取出来,成为一般的东西的本质的规定性。反之,我们也可以说,特殊的东西相对于一般的东西来讲在属性上更加丰富,在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中包含一般的东西的规定性。因此,我们能用属概念加种差的方式对属于各级种属层次上的事物下定义。但是,“形式化”与这种“一般化”完全不同。形式化的结果是达到一种“空的”形式,即在这种形式中完全不包含适用于这种形式的实质物的任何属性。当我们把一种形式应用于实质的物的时候,是用实质的东西“填充”(Ausfüllung)空的形式,这不是一种本质对其较高本质属的从属性。理解“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有助于理解胡塞尔为什么要严格区分“实质本体论”与“形式化本体论”。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写道:

    人们应该明确地把一般化(Generalisierung)和特殊化(Spezialisierung)的关系与纯逻辑形式中的实例(Sachhaltigem)和普遍化(Verallgemeinerung)之间的,或反过来说逻辑形式的实例化(Versachlichung)之间的本质上不同种类的关系加以区分。换言之,一般化完全不同于在(例如)数学分析中起着如此大作用的形式化;而特殊化也完全不同于非形式化,后者是对一种逻辑数学的空形式或对一种形式真理的“填充”。⑤

    有关“一般化”与“特殊化”的关系比较容易理解。举例来说,“红本质属于感官性质这个最高属”。这是一种一般化,它使特殊的东西从属于一般的东西。反之,当我们进行“特殊化”的时候,是说明什么是从属于一般的东西的特殊的东西,如“感性性质”涵盖“红”等色觉、“甜”等味觉。但是,对逻辑和数学的形式的“实例化”与此完全不同。“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湿”是“pq”的实例化的例子。它只是用“天下雨”去填充“p”,用“地上湿”去填充“q”。“pq”是空的形式,它不分有“天下雨”和“地上湿”的任何属性。我们通过这种实例化“填充”逻辑公式和数学公式。显然这种“填充”不是种属关系意义上的从属关系。由于“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造成“实质本质”与“形式本质”完全不同。

    胡塞尔进一步指出,当我们做出某种特定的推论的时候,当我们通过公式表达某种定律的时候,如表述一个物理学的定律和做出一个物理学的推论,是把数学和逻辑应用于特定的领域,是“纯逻辑的推论形式”和“命题形式”的“(分离至个别的)例化”(Vereinzelung)。胡塞尔强调,这些出现在物理学等实质领域中的纯形式不应被理解为“相关于实质性命题或推论的属”;应用于物理学等领域中的数学和逻辑的形式本身是属于形式本体论领域的。因此,对空的逻辑形式的填充不能与实质领域中的一般到个别的“特殊化”(Spezialisierung)相混淆。

    胡塞尔还从本质直观的角度论证“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当我们直观实质领域中的本质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一般”包含在“个别”之中,这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为我们从内容丰富的个别的东西(整体)中关注和提取普遍项的那些本质规定性(部分),如通过对红的各种色调的本质直观提取普遍项红的基本规定性。然而,对逻辑的形式本质的直观则不然,这里不存在“一般”(本质的规定性)存在于“个别”(既包含本质规定性又包含自己独特规定性的个别的东西)之中的问题。胡塞尔写道:

    为了证实这一彻底的区分,我们应当在一切有关事例中回到本质直观,它告诉我们,逻辑的形式本质(如范畴)不是以与下述情况同样的方式“存于”实质的单一体中的,如在普遍项红“存于”红的各种色调之中,或“颜色”是存于红或蓝之中这个意义上;它还告诉我们,严格来说它们根本不“在”实质的单一体之“内”,从而这里不能用通常狭义的部分关系(Teilverhaltnis)来证明一种被包含性(Enthaltensein)关系。⑥

    由于“一般化”与“形式化”存在重大差异,就需要留意“外延”这个概念的不同用法。胡塞尔写道:

    同样,我们将只指出外延一词的不确定用法,特别当涉及本质在全称判断中的作用时——这种用法显然应随已讨论过的那些区别而有所不同。凡不是最低种差的本质都具有一种本质外延,并且在最终层次上其外延总是本质单个体。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本质都有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再者,每一一般本质都有其个别单一体的外延,即都有一个由诸可能的“此处这个”构成的观念上的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而在此本质普遍性思考是与这些“此处这个”相关的。经验外延一词含义还不止于此:由于放弃了纯粹普遍性而涉及到的事实存在设定而被限制于一种事实存在领域中。所有这些自然都从本质转移到作为意义的“概念”上来。⑦

    要理解上述这段话,需要注意“外延”、“可能的”、“事实的”这三个关键词。

    这段话的第一个关键词是“外延”(Umfngen)。在逻辑学上,“外延”这个概念通常与“内涵”(Intension)相对,根据一个概念的内涵我们能够确定其外延的范围。胡塞尔根据前面所讨论过的区分,告诉我们在使用“外延”这个概念时应该留意的问题。胡塞尔认为,凡不是最低种差的本质都具有一种本质外延,并且在最终层次上其外延总是本质单个体。这是容易理解的。凡属于种属关系的本质,只要它还不是最低种差,都具有本质的外延,如颜色的本质涵盖“红”、“绿”等本质,而“红”、“绿”等本质分别涵盖此处这个的“红”、此处这个的“绿”,等等。同理,“命题”的本质的外延包括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基数”的本质的外延包括“1、“2、“3等等。在此,后者都是前者的较低的属或种乃至最低的种差。

    但胡塞尔为什么又要说,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本质都有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呢?让我们来看下面两个全称判断:

    (1)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

    (2)所有的p都是q

    对于判断(1),“黄种人”、“白种人”等都是其主词“人”的外延,它们相对于“人”存在种属关系。对于判断(2),尽管可以用“人”等取代“p”,但“人”等相对于“p”并不存在种属关系。这里的取代者(填充上去的东西)是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这里,什么可以填入或不可以填入取决于句法形式的规定性,而不取决于种属关系。

    这段话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可能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的本质观中,最关键的论断是把“本质”与“可能性”联系在一起。在《大观念1》第3节中,胡塞尔就强调他所说的“本质看”是对可能的东西的“看”,即对一事物之为该事物所不可缺少的规定性的看。他写道:“这种可能性本身不应被理解作经验的,而应被理解作本质的。于是被看者就是相应的纯粹本质或艾多斯,无论它是最高范畴,还是它本身的一种特殊化——它从上而下直至完全的具体化。”⑧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在这段话中要重申本质是以“诸可能的此处这个”为基础的。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在“基底上”是对“诸可能的此处这个”的“看”,现象学的普遍性思考是与这些“此处这个”相关联的,从而作为一般概念的现象学的本质才得以建立起来。因此,相对于每一一般本质而言,其诸可能的个别单一体就是其基底上的外延或“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在此“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指一个概念所指涉的成员的总和,它相当于“外延”。

    这段话的第三个关键词是“事实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经验”是与“事实”相关联的,经验的概念是一个“事实性”的概念,经验的判断是具有事实存在的设定的判断,是限制在事实存在领域中的判断。经验的概念也涉及一般和个别,也可以成为一个全称判断,也有内涵和外延。但由于其事实性特征,经验外延与本质外延有着重大区别。对于经验概念中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按照本质与其“可能的”“个别单一体”的关系的方式来理解,而应从一个经验的概念的意义(内涵)与其所指涉的对象的全体(外延)的关系的角度看,因此这里“从本质转移到作为意义的‘概念’上来”。

    至此为止,胡塞尔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基本思路已清楚了,这为阐明胡塞尔的现象学在何种程度上推进了康德的先验哲学铺平了道路。

    四、胡塞尔的现象学对康德的先验哲学的推进或修正

    在《大观念1》中胡塞尔把他自己的现象学的哲学称为“先验哲学”。不过,这种先验哲学与康德的先验哲学有所不同。尽管胡塞尔和康德都主张“先验”是就认识的主体在认识的可能性中的作用而言的,但在康德那里,这种作用指的是认知的“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在认识中的作用;在胡塞尔那里,“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等是认知的主体基于对具体现象的直观而构成出来的。如果说胡塞尔也谈认知范畴的“先天”,那仅仅是就它们业已形成并在我们随后的认知活动中所起组织和规范作用而言的。这是现象学的“先天概念”与康德的“先天概念”的主要区别,也是胡塞尔的现象学推进或修正康德的先验哲学的要旨。

    胡塞尔凭什么能够说“知性范畴”是认知主体在对具体现象直观的基础上构成出来的呢?让我们以“这幢楼高于那幢楼”为例加以说明。按照康德的看法,是“知性”把先天已有的“高于”的认知形式加到我们看两幢楼房的认知活动中去,才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按照胡塞尔的看法,如果两幢楼房并排在一起,我们是能够直观到它们之间的高低关系的。胡塞尔承认,在我们通常的认知活动中,这种或那种范畴形式起了作用,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高于”本身就是“先天的”。因为,在这幢楼和那幢楼之间还存在其他诸多关系或更精确的关系,如:“这幢楼比那幢楼宽大”,“这幢楼比那幢楼多两层”等等;在具体的对象之间本身就已经包含丰富的关系,而不是说在我们运用范畴前这些关系不存在。毋宁说,是我们的认知活动从这两个对象间的诸多关系中捡取了“高于”关系而加以关注。胡塞尔与康德的区别在于:康德主张,认知活动把原先已有的“范畴形式”加到对象间的关系上去,而胡塞尔主张在具体的对象之间已经包含各种“范畴形式”关系的基础,是我们的认知的活动把它们提取出来,随后又在我们的认知活动中加以运用。我们有选择地关注本来就已经在对象间存在的某一类关系,然后我们再把它们与特定的认知内容相结合。这在语言中表现为具有范畴形式的判断句。

    对于胡塞尔而言,具体现象中存在的“高于关系”、“宽于关系”、“多于关系”是我们的高度抽象的数量关系的基础。康德所说的“量”的范畴(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是依据我们在具体的一个个对象间所看到的那些组合关系和对比中形成的,而不是倒过来从高度抽象的“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的数量关系中推导出具体的“高于关系”、“宽于关系”、“多于关系”等。就这点而论,我认为胡塞尔的论述比康德更加合理,更符合我们实际的认识过程。

    就究竟有多少“认知的范畴”和究竟怎样才能正当地应用范畴的问题而言,我认为胡塞尔的论述也要比康德更加有说服力。康德认为有十二对知性范畴,但对于为什么有十二对知性范畴,他没有说明。胡塞尔认为,有多少范畴和如何才能正当地应用范畴的问题取决于有多少区域和如何把范畴应用于相应的区域这一问题。范畴相关于对象的区域,是从对象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确切地说,“本质”和“范畴”在胡塞尔那里是“本体论”领域中的东西,而不单纯是“认知的形式”,是认知的主体把存在于具体对象中的属性和具体对象间的关系抽象出来构造而成的东西;只是在认知主体再把这些本质和范畴用于对象,做出有关对象的判断的时候,它们才是认知的形式,起到调节认识的作用。如何才能正当地应用范畴的问题,可还原为范畴从何而来再从何而去的问题。

    从胡塞尔有关“一般化”和“形式化”的论述看,他还澄清了数学命题和自然规律的命题究竟是不是“先天综合命题”的问题。康德主张“7512之类的算术命题是先天综合命题,其理由是这类命题要运用到有关量的“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等知性范畴。康德还主张,“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之类的有关“普遍有效”的自然规律的命题也是先天综合命题,因为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原理,它们只是把这些原理运用于现象的特殊情况之上。逻辑经验主义者反对康德的这种主张。在他们看来,这类数学命题是分析命题,因为它们能够还原为逻辑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命题,而牛顿力学的有关自然规律的命题则是经验命题,因为它们能够被经验证实或证伪。逻辑经验主义的领袖石里克写了《普通认识论》,批评康德的“先天综合知识”的关系。由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大观念1》中也谈到“先天综合知识”,石里克也言辞激烈地批评胡塞尔,并为此请维特根斯坦谈过看法。⑨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二版对石里克的批判作了回击。⑩在我们今天看待这场争论的时候,我认为特别有必要把胡塞尔的思路梳理清楚。在这个问题上,胡塞尔的思路接近于维特根斯坦,而与康德和石里克在正好相反的两个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实质不仅在于依据事实的判断与依据规则的判断之间的差异,而且还在于依据纯形式的规则的判断与依据涉及区域规则的判断之间的差异。包括石里克在内的早期逻辑经验主义者看不清这种差异,造成重大误解。

    对于胡塞尔来说,任何能用“不确定词项”替代相关的“确定词项”产生一种“形式逻辑的法则”的命题,都是具有“分析的”必然性的命题。在这个意义上“7512之类的算术命题是分析命题。如果我们把“2定义为“11,把“3定义为“21……把“12定义为“111,通过逐一替代的方式,能形成“1212或“7575之类的算术等式,最后能用不确定词项A替代该等式中确定的数字词项,形成AA的“形式逻辑的法则”。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能够同意逻辑经验主义者有关数学命题是分析命题的看法,而不同意康德把数学命题视为“先天综合命题”的观点。事实上,胡塞尔正是根据“形式化”和“一般化”的区别,在《大观念1》中把纯数学和纯逻辑规定为形式本体论的研究对象。这是因为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的方式而适用于一切可能的本质,从而使得用“不确定词项”替代“确定词项”转化为“形式逻辑的法则”成为可能。胡塞尔写道:“他[康德]没有看到,整个数学分析及其各学科属于纯粹无矛盾的思想的可能性,即按其性质属于一种古老的分析逻辑的扩展。”(11)

    但是,胡塞尔仍然会认为,康德所主张的数学命题要依据数量关系等先天的知性范畴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数学有自己的本质范畴,如“单元”、“复多体”、“数”等,它们本身是不能还原为逻辑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的。这正如逻辑也有自己的本质范畴,如“命题”、“蕴含”、“肯定”、“否定”、“同一”等。数学和逻辑各有自己的本质系统,属于形式本体论中不同的领域。对于这些形式系统中的概念和公理,单靠诉诸定义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因为定义本身需要用最基本的概念和公理加以阐明。在这一点上,胡塞尔倾向于康德,而反对逻辑经验主义者的观点。胡塞尔与康德的区别在于,胡塞尔认为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公理不是先天固有的认知形式,而是在具体项的基础上通过本质直观建构起来的;康德一方面主张数学命题是先天综合命题,另一方面又主张逻辑命题是分析命题,这至少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胡塞尔看到,即使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形式系统之中,我们可以通过替代等方式进行纯形式的逻辑分析和演算,但形式本身及其概念和公理仍然需要通过本质直觉来明察。为此,他主张区分“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

    那么牛顿的力学原理是不是先天综合判断呢?我想胡塞尔不会同意康德的看法,而会认为这些原理是经验的原理,因为它们能被事实证实或证伪。我没有看到过胡塞尔对康德有关“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是先天综合判断的专门反驳,但是我想胡塞尔肯定知道他那个时代的自然科学已经证明,“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的原理不是普遍有效的;对于运动电荷之间的相互作用,牛顿第三定律就不适用了。至于康德的“自然的一切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服从知性的更高原理”的说法,我想胡塞尔会做出如下修正:尽管自然科学要用到“知性范畴”进行思考,但不能说自然规律的原理是从知性的更高原理中推导出来的。胡塞尔明确指出:“纯粹的或先验的现象学将不是作为事实的科学,而是作为本质的科学(作为‘艾多斯’科学)被确立;作为这样一门科学,它将专门确立全然不是‘事实’的本质的知识。”(12)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的一切原理都是有关本质的可能性的原理,它们属于“非实在的”观念领域中的东西,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思考,指导经验认识,但不能替代经验认识。

    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所阐发的先验现象学确实在许多方面推进或修正了康德的先验哲学。然而,他也留下了自己的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胡塞尔一方面试图通过把存在悬置起来划清“本质科学”(“艾多斯”科学)与“经验科学”(事实科学)的界限,另一方面又试图以自由想象中产生的例子为具体项,并在具体项的基础上寻找和提取共同的规定性从而发现和构成本质。问题是:自由想象和经验观察之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关系,想象力的飞鸟总是要从地上起飞再回到地上。其次,本质直观在何种动机的推动下凭什么标准去寻找和提取具体项中的共同的规定性呢?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对此的论述显得苍白无力。康德首先确定了认知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从而他能够明确地说人如何组织和整理自己的知识。胡塞尔否认了这些前提,但也为他自己所主张的本质直观和本质构成的学说造成困难。最后,以先验现象学的方式所确立的“全然不是事实的”本质的科学如何能够指导事实的科学呢?这些问题导致胡塞尔后期对“生活世界”的研究。胡塞尔试图从生活世界中寻找人们进行本质认识的原初的动机和准则。对此我在这篇文章中不展开论述了。

    【注释】

    HUSSERLIANA BAND III, 1, S. 36-37;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7172页。

    ②③康德著,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2152页。

    HUSSERLIANA BAND III, 1, S. 36-37;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7172页。

    HUSSERLIANA BAND III, 1, S. 31;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6667页。

    ⑥⑦HUSSERLIANA BAND , 1, S. 32;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67686768页。

    HUSSERLIANA BAND III, 1, S. 13;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51页。

    ⑨参见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Suhrkamp 1979, S. 446; Ludwig Wittgenstein, Ludwig Wittgenstein und der Wiener Kreis, Ludwig Wittgenstein Werkausgabe, Band 3, Suhrkamp, 1984, S. 67。对此评述的论文可参见张庆熊:《维特根斯坦对先验问题的重新思考》,《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倪梁康:《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对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争论的追思》,《浙江学刊》2006年第5期。

    ⑩参见E.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Zweiter Teil, Husserliana, Band XIX/2, S. 535f;中译本参见倪梁康译:《逻辑研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11)胡塞尔手稿F I 32, S. 129a(SS 1927);转引自Iso Kern, Husserl und Kant, Martinus Nijhoff 1964, S. 61

    (12)HUSSERLIANA BAND III, 1, S. 6;中译文参见李幼蒸译:《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45页。

  (原载《复旦学报》201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