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陈英涛】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确证理论评析

    1963年美国年轻的哲学教授葛梯尔在《分析》杂志上发表了《确证的真信念是不是知识》一文,这篇不足三页的小文章引发了当代英美哲学界对确证本质的四十余年的争论。(注:Edmund Gettier,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in Analysis 23,1963,pp.12123.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着“确证何以可能”的问题逐渐形成了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两大主流学派,两者之争占据了当代英美知识论研究的中心舞台。(注:Richard Fumerton,The Internalism/Externalism Controversy,In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2,Epistemology,1988,p.443.)然而,两派形同水火、互不相容,两派之争非但没能化解当代知识论面临的难题,却对知识论的合理重建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之下,著名哲学家阿尔斯顿(William P.Alston)加入了论战的行列,并提出了著名的确证的混合主义理论,对当代英美知识论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该理论予以评析,以期引起国内同行的重视。

      一 批判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

    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确证理论立足于他对内/外在主义的批判之上。内在主义主张:一信念p是确证的,当且仅当信念p的确证者(justifier)必须是在认知主体S的视角之下或是认知主体S可以内在把握的。外在主义主张:一信念p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该信念p来自于一个可信赖的认知过程或机制,认知主体S根本无须把握这一过程或机制。阿尔斯顿认为,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皆偏执一端,要构建一种完备的确证理论,只有批判地扬弃以上两种确证理论。于是,批判内/外在主义成为阿尔斯顿重建知识论的第一要务。

      1.批判内在主义

    在一系列的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内在主义始终是阿尔斯顿攻击的靶子。早在1976年阿尔斯顿发表了《两种类型的基础主义》一文,虽然当时有关确证的内/外在主义区分尚未出现,但该文对确证的不同层级划分的批判已为日后声讨内在主义植下了种子。(注:William P.Alston,Two Types of Foundationalism,in Paul K.Moser,ed.Empirical Knowledge(Readings in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86,pp.7781.1985年阿尔斯顿发表了比较有影响的文章《认知确证的概念》,该文重点批判了确证的义务论,这一批判更为其后对内在主义的清算做了充分铺垫。(注:William P.Alston,Concepts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in The Monist 68,1985,pp.5789.1986年,在正式发表的《知识论中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一文中,阿尔斯顿继承了既往批判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完成了对内在主义的总体性清算。

    阿尔斯顿对内在主义的清算从“视角内在主义”开始。他首先批判了视角内在主义的逻辑前提:确证的义务论。在视角内在主义看来,确证无疑是规范之事。也即,信念的确证是相对于主体的认知规范、标准、责任和义务的。如果S相信p并不违反相关的认知义务;则S相信p就是允许的。如果S相信p违反了相关的认知义务;则S就会因相信p而被谴责。视角内在主义认为,确证的义务论就是视角内在主义的逻辑前提。因为,我是否确证地相信p取决于我是否将要受到正当谴责;若要摆脱谴责,至关重要的就是要看相关的事实在我的视角中如何呈现。

    阿尔斯顿认为,视角内在主义利用了义务论中的“直接任意控制”(direct voluntary control)的观念。所谓“直接任意控制”,简单说,即S确证地相信p,当且仅当S能够直接控制p。阿尔斯顿反驳说,至少一般地认为,我们并不具备这种直接控制我们信念的能力,比如,当我看到一辆卡车沿街急驰而来时,我无法任意地相信卡车是否是急驰而来的。阿尔斯顿说,即便有诸如道德和宗教这样一些可以直接控制的信念特例,但对我们的大多数信念来说,我们是缺乏直接控制能力的。

    阿尔斯顿假定了视角内在主义可能放弃确证的直接控制的情形。他指出,信念受间接意愿控制或者说至少受意志行为的影响是无疑的。只要存在这种间接影响的可能,视角内在主义即可把“认知义务”解释为不再和信念的相信与否直接相关,而只是间接地和影响信念确证的行为相联系。于是,S在时间t是否确证地相信p,将取决于是否在t之前S已经采取了合理行动去影响p。这样,信念的确证就可以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比如,我在没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形成了太阳系外有生命的信念。基于直接任意控制的义务论解释,我有义务否认没有得到我的“视角”充分支持的信念。既然继续相信该信念违反了我应尽的义务,则我的该信念是非确证的。但根据间接任意控制的义务论解释,可以肯定我没有能力任意放弃这一信念,至多我拥有采取行动增强放弃该信念的能力。因此,只要我正在朝着增加机会的方向努力,我就不能因相信该信念而被责备,所以我的这一信念是确证的。

    在逻辑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义务论之后,阿尔斯顿进而批判了义务论和视角内在主义的所谓的内在关联。在阿尔斯顿看来,首先,基于确证的间接控制论丝毫无助于视角内在主义。根据确证的间接控制论,信念的确证主要来自于信念的因果历史,而非来自于认知视角;另外,已经确证的信念在间接控制论中并不起任何作用,因为间接控制论强调确证只是事实问题,而非事实之视角呈像。既如此,“间接控制论实际上支持的是确证的外在主义”(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00.)。

    阿尔斯顿认为,确证的直接控制论更不利于视角内在主义。根据直接控制论,信念的确证可以基于任何基础之上,而不仅仅局限于主体的确证信念。然如上所述,视角内在主义的逻辑底线是:S确证地相信p,当且仅当S确证的相信其他信念。违背了这一基本的逻辑底线就根本算不上是内在主义,更谈不上视角内在主义。很显然,直接控制的义务论并不要求这一点。与之相反,“它似乎不是在提供视角内在主义的逻辑支点,而是在根本否定视角内在主义的视角限制”(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00.)。如此,被视为对视角内在主义的最强论证遭到了致命反驳。

    其次,阿尔斯顿还摧毁了视角内在主义的另一重要营垒:确证的高层要求。

    所谓确证的高层要求,即S确证地相信p,当且仅当S确证地相信q能够充分地支持p。在阿尔斯顿看来,视角内在主义的高层要求至少有两个困难无法克服。(1)普通认知者“很少能够达到这一要求”(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01.)。比如,要确证我的知觉信念“外面正在下雨”,我首先必须确证地相信我正在拥有该知觉信念,以及我确证地相信周围的环境是正常的。其次,我还必须确证地相信上述理由能够充分地支持“外面正在下雨”这一知觉信念。阿尔斯顿认为,这无疑把每一个主体都置于哲学家的位置之上,要求普通的认知主体都去效仿哲学家显然不太现实。(2)高层要求将会“带来确证的无限回溯”(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02.)。也即,为了确证地相信p,我必须确证的相信理由q能够充分地支持p;而确证我的信念q又需要确证地相信r能够充分地支持q,如此一来,我就陷入了确证的无限回溯。不肖说,任何人都无法把这种无限层级的支持关系置于视角之下,由此可见视角内在主义的高层要求也不攻自破。

    阿尔斯顿还以类似的方式全面批判了把握内在主义。当然他并没有彻底宣称把握内在主义一无是处,相反他认为,对确证来说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把握要求,也即应该把这种把握要求限制在对信念的理由或确证者之上,这一要求必不可少。阿尔斯顿把这种把握要求称之为“合理的直接把握”(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16.),从后文可以看出,正是这个基本的限制,提供了阿尔斯顿批判外在主义的武器。

      2.批判外在主义

    在对待外在主义问题上,阿尔斯顿没有表现出像对待内在主义那样激进的态度。在1988年发表的《内在主义的外在主义》一文中,阿尔斯顿把他的混合主义立场落脚在外在主义之上,足见他对外在主义的偏爱。1989年,阿尔斯顿明确表达了对外在主义代表戈德曼的确证的信赖主义的看法。在《戈德曼论确证》一文中,阿尔斯顿开宗明义:“我的这篇文章不是激进的批判主义。与之相反,我感觉这种观点(指戈德曼的外在主义—笔者注)恰如其分,只是在几小点上需要矫正。……这只是家族内的一次小小纠纷。”(注:William P.Alston,Goldman 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In Philosophia 19,1989,p.115.)在1995年发表的《如何谈可信赖性》一文中,针对来自内在主义对外在主义的最强劲的指控——“类型的一般性问题”,阿尔斯顿为外在主义做了生动答辩,有力地捍卫了信赖主义的“可信赖性”教条。但必须看到,即便阿尔斯顿表现出亲外在主义的倾向,但他对外在主义并不完全认同,他认为外在主义仍然需要批判。

    在《知识论中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一文中,阿尔斯顿对外在主义的批判已初见端倪。前面指出,外在主义主张,一信念p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该信念p来自于一个可信赖的认知过程或机制,认知主体S根本无须把握这一过程或机制。阿尔斯顿认为,对确证来说,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把握要求,这一要求即是“合理的直接把握”。阿尔斯顿指出,“把握”是确证的本质,它来自于人们对信念的反思性实践,来自于人们对信念的挑战以及对挑战的回应。“为了能够成功地回应挑战,信念主体必须能够详细说明信念的理由,这种理由能够提供信念为真的充分根据”(注:William P.Alston,Goldman 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In Philosophia 19,1989,p.125.)。这样,信念主体在确证某个信念时,就不仅需要该信念来自于一个可信赖的认知过程或机制,而且还需把握这一过程或机制的可靠性。由于外在主义忽视了把握性要求,它就难以回应质疑者的挑战。

    在《戈德曼论确证》一文中阿尔斯顿直接批判了确证的外在主义。他归纳了戈德曼的外在主义的四个缺陷:(1)有义务论而且是直接控制论的倾向;(2)对认知过程理解的太过模糊;(3)可信赖性的真比率设定的绝对化;(4)真比率设定的语境有问题。阿尔斯顿认为,虽然戈德曼的外在主义有上述缺陷并为内在主义批判授以口实,但上述问题对外在主义来说并不是主要的。阿尔斯顿指出,外在主义的根本问题在于对把握要求的忽视上,因此,批判外在主义必须从此入手。

    和戈德曼一样,阿尔斯顿认为,“我们的大多数信念在普通人看来是好的,可以算得上是知识,在知识论家看来也是如此”(注:William P.Alston,Intemalism and Externalism in Epistemology,in Philosophical Topics,Vol,XIV,No.1,Spring 1986,p.217.)。但和戈德曼不同的是,阿尔斯顿主张,我们的大多数信念的确证都是基于认知主体所意识到的东西之上,而且这些东西均可以被合理地当做确证信念的充分根据。阿尔斯顿指出,在信念的确证问题上,以戈德曼为代表的外在主义明显忽视了把握性要求,他们仅仅强调了确证建基在可信赖的过程或机制之上,这显然经不起逻辑的推敲。

    阿尔斯顿以下例驳斥了戈德曼的外在主义,在该例中,山姆莫名其妙地发现他持有全球各地的当下的天气信念。他不知道这些信念从何而来,他也不是通过寻常的渠道获得这些信念。山姆仅仅发现他经常持有一个强烈的信念,他的这些信念几乎毫厘不差。这种情形持续的时间相当之长足以让我们相信,它们来自于一个可信赖的、能够规律般地产生真信念的过程。既然反对这种假定极不合理,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山姆有着某种特殊的内在机制,该机制使得山姆能够有效地了解世界各地的天气。

    阿尔斯顿指出,在这种情形下,说山姆拥有天气的知识完全有理由,毕竟他以我们所不知道的方式准确并高效地记载了远方的天气。但在阿尔斯顿看来,山姆的信念并没有得到确证。因为当我们追问山姆“你是如何知道的?”,山姆将无言以对。正是由于山姆缺乏描述状况的最基本能力,使得我们有理由否认他的天气的信念是得到确证的。于是阿尔斯顿再次回到了在《知识论中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中把握性要求的观点,他总结道,由于把握性要求是信念确证的本质特点,忽略了它,外在主义就无以立足,因此外在主义是有明显缺陷的。阿尔斯顿提出了外在主义的改进方向,“只要他的理论(指戈德曼的外在主义)清楚地表明确证是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或基础,这一理由或基础是主体能够通过意识把握的,那我们就会拥有一个相当明晰的确证理论。”(注:William P.Alston,Goldman On Epistemic Justification,In Philosophia 19,1989,p.129.

      二 混合主义确证理论的构建

    在上述批判的基础上,1988年阿尔斯顿发表了《内在主义的外在主义》,在该文中,阿尔斯顿正式构建了混合主义确证理论。

    阿尔斯顿对确证的理解,用他本人的话说即,“确证地相信p,当且仅当信念p基于一个充分的理由之上。”(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6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阿尔斯顿的确证理论至少涉及“基于”(based on)、“理由”(ground)以及“理由的充分性”(the adequacy of ground)等三个重要概念,事实上,阿尔斯顿混合主义确证理论的构建主要依赖于这样三个基本概念。

      1.“基于”、“理由”和“理由的充分性”的解释

    “基于”是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理论的第一个概念,在阿尔斯顿看来,“基于”首先和“因果依赖性”相关。比如,若我的信念“昨天夜里下雨了”是基于我的信念“街道是湿的”之上;则我之所以持有前一信念是因为我持有后一信念,两个信念是因果相依的关系。当然阿尔斯顿注意到,并非凡因果关系皆可称为“基于”关系,比如,我的信念p因果地依赖于我的大脑的生理状态,但不能由此说前者基于后者。为此阿尔斯顿引入了“被导引”(be guided by)这一辅助概念:并以此把“基于”的因果性和其他的因果性进行了区分。

    在“基于”概念的基础上,阿尔斯顿提出“理由”就是“信念基于其上的东西”的观点。阿尔斯顿把理由分为信念和经验两个方面,并认为,“尽管我无法为此提出一个先验或超验的论证,但我将采纳以下合理建议,即只要某一信念形成机制的输入被合适地当做信念基于其上的东西,则它只能或是信念或是经验。”(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67.

    阿尔斯顿的最后一个重要概念是“理由的充分性”。阿尔斯顿指出,并非每一有根据的信念皆是确证的,只有立足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信念才是确证的。为了给出“充分性”的标准,阿尔斯顿再次回到在《认知确证的概念》一文中提出的观点,即确证或认知的惟一目的就是求真避假。基于此,阿尔斯顿表示,理由充分与否关键要看其所支持的信念是否指向真理。换言之,该理由必须能够使其所支持的信念有着非常高的成真的概率,而且这一概率表现在客观意义之上。由于行文之需,阿尔斯顿最终没有给出“客观概率”的准确定义,他暂时使用了“趋势”(tendency)一词表达了其对概率的理解。不过在《如何谈可信赖性》一文中,阿尔斯顿对所谓的客观概率进行了详细界定,详见该文,不再赘述。(注:William P.Alston,How to Talk about Reliability,in PhilosophicalTopics 23,1995,pp.129.

      2.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特征

    阿尔斯顿认为,他的确证理论之所以是混合主义的,关键在于这种确证理论既坚持理由把握层面上的内在主义,又坚持理由的充分性把握层面上的外在主义。

    如上所述,阿尔斯顿主张,一信念是确证的,当且仅当该信念基于充分的理由之上。在阿尔斯顿看来,该定义本身蕴涵着确证的内在主义。这可以从三层意义上进行理解。首先,该确证理论要求确证需要理由,而这是“最基本的、最低程度的内在主义要求”。(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70.)其次,阿尔斯顿指出,确证需要理由之所以被称为最低程度的内在主义,就是因为内在主义的内涵绝不仅止于此。在重申了视角内在主义以及把握内在主义的错误处后,阿尔斯顿再次回到对信念的理由进行把握之上。阿尔斯顿认为,这一把握性要求是其内在主义的第二层表现。阿尔斯顿指出,确证需要把握缘于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强烈直觉,即我们期望在确证某一信念p之时有能力对确证者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应当能够对确证进行表明。至于缘何人们均有这一强烈直觉,阿尔斯顿提出确证的本质即是回应挑战之需的理论。其实该理论并不新鲜,而且该理论还可以拿来为视角内在主义提供论证,为了表达和视角内在主义的本质区别,阿尔斯顿提出了确证活动和表明确证活动虽是紧密相连,但绝不等同的观念。他认为,表明确证无疑是确证的本质部分,但“确证绝不可化约为表明确证,甚至能够表明确证之事上”(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73.)。阿尔斯顿指出,许多人确证地相信诸多信念,但他们并不拥有表明确证的能力,这表明确证绝不依赖于任何事实的或可能的确证事实之上。

    在明确了把握原理之后,阿尔斯顿提出了“把握度”的概念,他认为,由于把握内在主义的把握要求太高,故一般人无法实现。但如果仅仅要求原则上对确证者进行把握,这样的把握又显得太弱。为此,以前文提出的“合理的直接把握”为基础,阿尔斯顿提出了“适当的直接把握”的概念。他自信,这一理解既可避免视角及把握内在主义带给内在主义的灾难,又可避免人们对其进行外在主义的诘难。

    阿尔斯顿认为,他的确证理论的内在主义倾向还表现在他对上述确证理论的进一步限定之上。阿尔斯顿认为,确证基于充分的理由之上仅仅表达了一种表面的(prima facie)确证理论,一个真正的确证理论必须考虑到击败者存在的可能性。“即便某一信念p基于一个使之很可能成真的理由之上,如果主体S知道或者确证地相信某种东西很可能使p为假;那么表面的确证仍然要被推翻,主体S并不能最终(ultima facie)确证地相信p”(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76.)。由于主体信念的确证将最终取决于主体的视角,而不是世界本身。这就为这种确证理论增加了第三层内在主义的限制,而且是视角内在主义的限制。

    关于理由的充分性把握层面上的外在主义,阿尔斯顿采取了反证的方式。阿尔斯顿认为,既然外在主义是作为内在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则只要批判了内在主义在理由的充分性把握上的无能为力,即可反证出在该层面上外在主义存在的必要性。(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76.

    阿尔斯顿从必要及充分条件两方面论证了内在主义的无能为力。首先,阿尔斯顿从必要性上批判了在理由的充分性理解上的内在主义。在本文中,阿尔斯顿重申了他在《知识论中的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一文中对确证的高层要求的批判思想。他指出,在理由的充分性上坚持内在主义的把握要求必然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视角内在主义所面临的不可克服的无限回溯问题;二是把握内在主义对确证之事上的高标准——哲学家的要求。阿尔斯顿指出,在对理由充分性的理解上,无论出现以上哪种结果都是不可接受的,由此可见,内在主义对理由的充分性理解的必要性要求并不可取。

    至于内在主义是否可以作为“理由的充分性”的充分条件。阿尔斯顿着力批判了内在主义特别是视角内在主义在理由的充分性把握上的非充分性。在阿尔斯顿看来,由于确证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那么,既然视角内在主义对确证有分层要求,也即一方面要把握低层的确证者;另一方面又要对确证者能否完成确证进行把握。那么,这种双重把握必然会出现矛盾。阿尔斯顿认为,既然对第一层确证者进行把握即有可能达到真理的追求,舍弃第一层要求反求第二层要求岂非多此一举。阿尔斯顿指出,正是由于“内在主义的分层要求有太多的漏洞”,所以内在主义对理由的充分性的把握要求无以立足。(注:William P.Alston,An Internalist Externalism,in Synthese 74,1988,p.280.)正是如此,阿尔斯顿反驳了内在主义对理由的充分性的把握诉求,从而反证出外在主义在对理由的充分性理解方面的绝对必要性。

      三 混合主义确证理论所遭遇的挑战

    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虽然持论“公允”、貌似“辩证”,但还是遭到了来自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双向挑战。

      1.内在主义挑战

    如上所述,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主要建基在对内在主义的批判之上,所以其遭致内在主义的回击也最为强烈。归纳起来,内在主义的反批判主要也集中在“义务论”和“高层要求”之上。首先看义务论。在多数内在主义者看来,阿尔斯顿对义务论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雷尔(Keith Lehrer)认为,义务论和意志论并非不相容的关系。造成这种不相容假象的原因在于,人们混淆了“相信”和“接受”的区别。“相信”与“接受”的区别涉及到合理性的构成。有时某人不能在某一时刻决定相信什么,但能够决定接受什么。相信不是一种行动,但接受却是。既然接受是一种人们能够控制的行动,人们就有义务接受或不接受某些命题。既如此,在接受与不接受问题上我们既可以在保留意志论的同时又坚持了义务论。(注:Lehrer,K,A Self Profile,In Bogdan,R,ed.Kerth Lehrer,D.Reidel,Dordrecht,1981,pp.3104.)费德曼(Feldman)指出,意志论和义务论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虽然人们的一些信念的确受意志论支配,而且坚持这些信念是人们的义务,比如,宗教与道德信念等;但对我们的绝大多数信念来说,诸如法律和财政信念,这些信念并不受人们意志的随意支配,然而人们仍有履行它们的义务的需要。因此,即便“意志论假,但并不必然推出义务论同样为假”(注:Richard Feldman,Epistimic Obligations,in Jack S.Crumley ,ed.Readings in Epistemology,London: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1999,p.197.)。马赛厄斯·斯度帕(Matthias Steup)指出,按照费德曼的逻辑,其实就连诸如道德及宗教等信念也是非意志论的,既如此,意志论和义务论就更不具有关联性。斯度帕认为阿尔斯顿之所以在意志论的理解上犯了错误,主要在于他所理解的意志论过于狭窄。斯度帕认为,任何信念皆受直接意志的支配,就连“天正在下雨”这样一个几乎被认为和意志毫不相干的信念也是如此。为令人信服,斯度帕指出,意志行为是相对一定的理由而言的,你不会毫无缘故地做或不做什么,同样你也不会毫无缘故地相信或不相信什么,一切行为皆有缘由。既如此,当天正在下雨时,就不能随意地说:“天没有下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的“天正在下雨”的信念的确受意志的支配。斯度帕指出,如果从这样一种更加宽广的意义上理解意志论,就不会重蹈阿尔斯顿的覆辙,同时能够很好地捍卫信念的义务论。(注:Matthias Steup,A Defence of Internalism,in Louis P.Pojman,ed.The Theory of Knowledg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pp.37981.

    在大多数内在主义者看来,阿尔斯顿对确证的“高层要求”的驳斥同样不成立。有三种观点值得注意:一种是“自相矛盾论”。许多学者指出,阿尔斯顿对内在产义的批判自相矛盾。阿尔斯顿在反驳内在主义的高层要求时,特别提出了“确证之事”与“表明确证之事”的差别,并以此批判内在主义正是在混淆两者的基础上犯了“高层要求”的错误。许多学者指出,如果阿尔斯顿的理论成立,则他本人岂非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一方面,阿尔斯顿极力主张“确证”和“表明确证”有天壤之别,并以此避免和内在主义有染;另一方面,阿尔斯顿又几乎同时指出,“表明确证”的确又是“确证”的本质部分,而且如果没有“表明确证”,“确证”就无从谈起;这样似乎“表明确证”就成为“确证”的逻辑前提,既如此,阿尔斯顿在此不是犯了同样的“高层要求”的错误?更何况阿尔斯顿本人在构建混合主义理论时,声称他的确证理论必须加上第三层内在主义要求,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确证理论,而这个第三层内在主义要求更是彻头彻尾的内在主义“高层要求”,这样阿尔斯顿理论的自相矛盾不是不打自招吗?一种是“顺理成章论”。在为路易斯·珀曼(Louis P.Pojman)编撰的《知识论:经典及当代读物》写的一篇专论“内在主义辩护”一文中,斯度帕在批判阿尔斯顿对义务论的错误理解之后认为,内在主义的直接把握性的理由就是这种认知义务论,既然义务论没有问题,内在主义的直接把握要求原本就顺理成章。再就是“无的放矢论”。柯内与费德曼(Earl Conee and RichardFeldman)也在名为“内在主义辩护”一文中认为,阿尔斯顿对内在主义的批判,尤其是高层要求的批判犯了无的放矢的错误。(注:Earl Conee and Richard Feldman,Internalism Defended,in Hilary kornblith,ed,Epistemology:Internalism and Externalism,Blakwell Publishers,2001,p.213.)在该文中,柯内与费德曼二人首先承认了义务论的错误,但他们指出,内在主义的逻辑前提本来就非义务论,它的真正基础是证据论,也就是说,确证一个信念的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内在把握。如果内在主义的真正基础在于证据论,那么,内在主义根本没有必要承诺高层要求,换言之,高层要求对内在主义来说原本就子虚乌有。柯内与费德曼强调指出,由于阿尔斯顿没能真正地找准批判的靶子,因此他的批判纯属无的放矢。

      2.外在主义挑战

    前文指出,阿尔斯顿把外在主义视为同道,只是和他们有一点点家族内的纠纷。或许是因此之故,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外在主义并没有对阿尔斯顿的确证理论表示公开批判,但某些外在主义者如戈德曼对内在主义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阿尔斯顿确证理论的内在主义因素。

    首先,戈德曼对内在主义强立场的批判就特别适用于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的第三层内在主义的要求。戈德曼在《暴露的内在主义》一文中把内在主义分为两类,第一类即“直接把握的强内在主义”(注:Alvin Goldman,Internalism Exposed,in Hilary Kornblith,ed.Epistemology:Internalism and Externalism,Blackwell Publishers,2001,p.211.),这种强内在主义类似于阿尔斯顿的视角内在主义,它主张,确证者是认知主体可以直接把握的,或者说确证者必须是认知主体当下的认知状态。戈德曼认为强内在主义的最大问题就是无法解决信念的储存问题,即我们的绝大多数信念其实并非都是当下的,它们大都长期储存在我们的大脑之中,如果把确证的信念仅仅局限于当下的认知状态,则这些储存信念均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由于阿尔斯顿主张确证的第三层内在主义,这是一种典型的视角内在主义或内在主义的强立场,所以这种主张必然遭到戈德曼的强烈批判。其次,阿尔斯顿在理由层面上持有的弱内在主义也对应于戈德曼本人对第二类内在主义的批判。戈德曼把第二类内在主义界定为“间接把握的弱内在主义”(注:Alvin Goldman,Internalism Exposed,in Hilary Kornblith,ed.Epistemology:Internalism and Externalism,Blackwell Publishers,2001,p.213.),这一界定又类似于阿尔斯顿的把握内在主义的界定。但戈德曼认为,所有的弱内在主义虽然无须陷入信念储存问题的泥淖,但证据遗忘和认知回溯问题依然是困扰它们的两大问题,由于所有的弱内在主义均无法回答这两个问题,所以它们在理论上皆是错误的。由于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的前两层内在主义均符合戈德曼对弱内在主义的界定,因此,戈德曼对所有弱把握内在主义的批判均适用于阿尔斯顿的理论。

      四 新出路的找寻

    需要指出,虽然内/外在主义的代表人物似乎最终认同了阿尔斯顿的混合主义,这仿佛显示出了混合主义理论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似乎表明混合主义可以作为当代知识论研究的又一重要路标,但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对混合主义的批判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又促使着阿尔斯顿进行深刻反思。受维特根斯坦与里德等人的影响,阿尔斯顿的确证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发生了剧烈转向。

    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在阿尔斯顿发表的系列文章中,他几乎彻底抛弃了在孤独的个体心理学中寻求知识与信念确证的可能,转而提出了知识与信念确证的“社会认知心理学”研究。(注:William P.Alston,A'Doxastic Practice' Approach to Epistemology,in Paul K.Moser,ed.Empirical Knowledge(Readings in Contempary Epistemology),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6,p.279.)阿尔斯顿最终认识到,只要在个体心理学中研究信念确证的原则,就必然陷入认知循环,为此必须为确证问题的研究另寻出路。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以及里德的“证据说”的影响之下,阿尔斯顿提出了“信念实践说”(注:William P.Alston,A'Doxastic Practice' Approach to Epistemology,in Paul K.Moser,ed.Empirical Knowledge(Readings in Contempary Epistemology),Rowman & LittlefieldPublishers,Inc,1996,p.272.)。他认为,只有“信念实践说”能够解决确证问题。“信念实践说”有这样几个特点:(1)我们每天都在从事着多重信念实践,每种实践均有自己的信念来源、确证条件、根本信念、信念对象和概念框架。(2)实践先于理论。在清楚地意识以及批判地反思信念之前,我们每天都在从事并积累着种种实践。(3)信念实践应置于更广阔的实践背景之下。(4)所有实践均是社会的,包括最基本的言语实践。阿尔斯顿指出,必须在信念实践的框架下研究确证的原则。

    阿尔斯顿认为,既然确证的本质在于追求真理,则研究信念确证与否只要看该信念获得的渠道是否值得信赖即可,这样确证问题就转移到研究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方面。但直接研究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又将面临“自治主义”与“他治主义”的双重悖论。“自治主义”主张,知识论只应研究知识或信念确证的规范,和事实无涉。“他治主义”主张,知识论就是事实问题,只应澄清信念实践的事实,和规范无涉。这样,“自治主义”无法解释“规范从何而来”;“他治主义”无法解释“事实如何澄清”。阿尔斯顿指出,既然我们无法直接研究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问题,则我们可以直接研究信念实践的合理性问题。由于合理性的问题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它就不会陷入“自治主义”与“他治主义”的二元悖论。但毕竟信念实践的合理性与可信赖性分属于主客观两个不同领域,有人就指出即便解决了信念实践合理性问题,对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问题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阿尔斯顿认为,这种看法只是一种幻觉。他说,“我们无法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式解决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通过判断它是合理的而判断它是可信赖的”(注:William P.Alston,A'Doxastic Practice' Approach to Epistemology,in Paul K.Moser,ed.Empirical Knowledge(Readings in Contempary Epistemology),Rowman & LittlefieldPublishers,Inc,1996,p.292.)。我们之所以认为某一信念实践是合理的,就是认为它能够达致真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信念实践的合理性是和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紧密相连的。通过研究信念实践的合理性而达到研究信念实践的可信赖性不过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迂回战术罢了。就是如此,阿尔斯顿通过对确证问题的“社会认知心理学”研究,完成了其确证理论的最终定位。笔者认为,阿尔斯顿“社会认知心理学”定位,标志着阿尔斯顿本人在一定程度上的觉醒。但在笔者看来,确证问题原本就不只是逻辑的问题,只有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生活实践观”,才能科学地理解确证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看,阿尔斯顿的确证理论依然是不彻底的。但即便如此,需要强调的是,阿尔斯顿的社会确证论毕竟表明了当代知识论研究的一种新方向,这正是阿尔斯顿确证理论的最大贡献之所在。

(原载《哲学动态》200507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