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亨利希1969年作《康德先验演绎的证明结构》以来,学界已广泛认可他对先验演绎的结构分析。但对于其中两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却存在分歧。分歧不仅牵涉A、B版演绎是否同质、同构,尤其也指向B版演绎步骤(《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15—20节和第21—27节)之间的划分依据问题。本文主要对亨利希和阿里森的诠释方向做出引介和推进。结合拉美新锐康德学者R. D. 丰瑟卡(R. D. Fonseca)最近的研究①,设定B版演绎论证所需的一系列恰当性条件,并着重分析丰瑟卡所提出的新条件,即先验演绎所旨在证成的范畴和直观对象的必然符合与二者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一致之间并不矛盾。通过引入模态逻辑当中的从言、从物必然性以理解康德先验演绎两部分内容之间的“综合”关系,强调这一点可与康德的“物自身”概念进行关联理解。只有通过梳理演绎步骤的逻辑关系,我们对康德先验演绎论证的有效性及其知识论标的方可做出合理评判。
一、亨利希的分析模型对《纯粹理性批判》B版演绎的重构
康德对范畴的先验演绎被认为是《纯粹理性批判》最重要也最难懂的部分,只要想进入康德的理论哲学一窥究竟,并借此获取对人类知识确定性及其来源的有益启示,先验演绎是无法绕过的一个法门。造成这种艰深的原因在于康德自己对演绎的论证结构并无明确意识,或者是由于演绎证明目的本身的困难。所以,康德在1787年完全改写了整个演绎。虽然他自己强调两版演绎无本质区别:“就命题自身及其证明根据、此外就形式和计划的完整性而言,我没有发现要修改的地方”,而只是“在表述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B xxxvii)但从两版演绎的理论效果看来,他的声明并未起太大作用。甚至,对A版、B版演绎孰优孰劣的争论几乎可以当作后世各流派哲学趣味的判据。不过对演绎的论证目的来说,无论A版还是B版,它们的差异可以在各自明晰的证明结构中弥合,这也才能更加符合康德自己声明的深意。鉴于此,德国当代一批优秀的康德专家才选择从论证方式更加成熟的B版出发,展开对演绎结构的分析。
B版第20节的题目是“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范畴是惟一能使感性直观的杂多聚集到一个意识中的条件”,②(B141)这是整个演绎上半部分所要达成的目标,并且这是一个综合论证,因为其基础乃是康德打算在两个要素之间建立联系。这两个要素分别是:1.将直观中的杂多与统觉的综合统一相关涉的必然性(即直观表象一个事物给主体的条件);2.杂多依据一个对象的概念的先天综合的必然性。这样一种意识的统一性和表象的杂多的综合之间的联系被康德称为“统觉源始的、综合的统一”(B143)。乍看之下,第20节概述的证明足以达到演绎的目的:完成直观和概念的必然联结。可是在第21节,康德却又提出一个新问题:“因此,在上面的命题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种演绎,在这种演绎中,既然范畴不依赖于感性而仅仅在知性中产生,我就还必须抽掉杂多被给予一个经验性直观的方式,以便仅仅着眼于由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B144)这句话揭示出一个根本问题,由于范畴属于知性而直观属于感性,两种截然区分的人类知识要素如何可能必然有效地进行联结?并且如果不对范畴进行知性的定位,则一切客观有效性就不会得到保证。可见第20节里提供的两个要素之间的统一并不能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证明同等对待,它们中间还缺乏一个必要的步骤。这依赖于第15—20节对我们直观的特殊形式的抽象(先验感性论的阐明工作)。因此,演绎剩下的任务就需要指出“从经验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的方式出发指明……通过范畴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先天有效性得到解释”(B145),只有这样,在考察了“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范畴的有效性后,我们才可能“完全达到演绎的目的”(B145)。并最后得到“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都是先验有效的”(B161)结论。
B版演绎明显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结论“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受范畴的支配”(B143),第二部分结论“范畴对一切经验对象都是先验有效的”(B161)。这两个部分结论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它们对先验演绎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对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而言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先验演绎论证结构的分析正是基于这个问题意识提出。
B版演绎结构分析最重要的诠释方向有三个,分别由艾德曼、阿迪克斯和亨利希提出。前二者同后者最关键的差异在于他们认为B版两个部分是独立的证明方案,而不是亨利希所言一个方案的两个步骤。本文主要是对亨利希阐释方向的推进,不过在进入亨利希的分析之前有必要对另外两个方向做必要的交代。艾德曼对B版进行分析时十分倚重A版。A版中有三种认识能力,感性、想象力和知性,证明也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他认为康德在A版里主要围绕范畴和表象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前者来源于知性,后者通过感性被给予,想象力则联结二者,所以,B版前一部分证明方向是从知性下降到想象力,后一部分则从感性上升到想象力。这两个部分只能是两个独立的论证,从不同的证明方向来说明同一个演绎目的。③阿迪克斯利用A版序言里康德关于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的区分来理解B版两个部分的关系。他认为,既然康德说客观演绎是为了理解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主观演绎是研究范畴与各种主观能力之间的关系,那么B版两个部分则当然应该分别对应关于范畴客观有效性的证明和范畴得以应用的主观条件。而这明显就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两个独立证明方案。④亨利希则指出,康德在B144那里明确表示,第20小节知性纯粹概念的演绎有了一个开头,这意味着上半部分的文本只是一个完整证明的先行步骤,它不能是一个独立的证明。不仅如此,他还认为A版和B版演绎有实质区别,并且只有B版才与康德整个思想结构相一致。所以他的结构分析只针对B版。⑤亨利希成功地证明了A版和B版演绎在结构上的不一致,这跟当时评论界的主流看法背道而驰。他指出,B版两个部分之间的区分既不能_被视为是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的对比,也不能理解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论证的分野,而这正是A版的组织方式。一方面,B版的两个部分被认为是要证明范畴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不是强调认知能力如何去构成那样的客观性。⑥即两个步骤只涉及范畴与直观的关系,却不会突出A版中想象力的综合功能。另一方面,两个部分都将一个表象的杂多概念当作共同出发点,以此证明那个杂多的表象之为统一的杂多需要其范畴的规定性。这种理解似乎非常符合康德自己的意图。亨利希不但说明了B版证明结构跟A版相较的优势,并且也比较了B版证明结构与其它可能的分析性论证路线的优劣。这无疑都更加佐证了B版演绎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综合”的;并且这种“综合”特质恰好跟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体诉求相吻合。
丰瑟卡将亨利希的分析还原为先验演绎论证结构所必需满足的一系列恰当性条件⑦:
条件一、B版演绎的论证含有两个步骤;
条件二、第一个步骤的结论是第二个步骤的结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条件三、第二个步骤据说证明了范畴的客观实在性:
条件四、第一个步骤要求对人类直观进行一种形式的抽象,第二个步骤的达成则需要对那个形式进行考察;
条件五、论证的两个部分都寻求建立某种在感性杂多关涉到先验的自我意识的统一性(先验统觉)和那个依据范畴的杂多的综合之间的必然联结。
尽管亨利希已经证明A版和B版演绎结构存在着不一致,并建立起后者是由“一个论证两个步骤”所构成的观念,但其诠释细节却并未得到同样的认可。对亨利希而言,步骤1证明的是范畴对一种严格受限的直观的必然运用,步骤2则以时空统一性为基础取消了这个范畴规定,推断所有直观都是统一的并因此符合知性的纯粹概念。可惜的是,这样一种诠释路径很难避免将步骤2仅仅当作一个普遍有效的实例或从属到种做出推论的倾向。这将不仅使步骤2显得琐碎和不必要,并且还会忽略掉范畴和直观对象之间不一致的可能性,而这一点在第13节里就已经有所表达,它对理解演绎所要解决的目标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阿里森对亨利希分析模型的推进
阿里森遵循亨利希的工作做出了很重要的阐释。他不拘泥于亨利希的细节,认为整个论证两个步骤的区分依据乃是由于考虑到范畴的两种不同的应用领域。他在1983年的《先验观念论》里就曾将B版演绎的两部分区分为关于客观有效性和客观实在性的证明;前者对应于对象(object)的一种“逻辑的”感觉,因此与康德所用的客体(Objekt)概念相关涉;后者则对应于对象(obiect)的一种“现实的”感觉,因此与康德所用的对象概念(Gegenstand)相关涉。⑧这个假定引发了广泛的批评,因为它并不能在康德的文本中找到支持:第20节和第26节中被范畴规定的综合都直接指向同一个种类的对象,即感性直观的对象。阿里森解读的困难是内在的,甚至不能说对亨利希的工作是一种实质的推进。
阿里森在他《先验观念论》的增补版(2004)里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其B版演绎结构分析中对客观有效性和实在性以及客体和对象的双重区分并不是合适的解读方式,用他自己的话说,“介绍这些考量方式不仅是一种误导并且也不必要”。⑨现在他更支持这个论证的两个步骤对应于“在演绎的两个部分中范畴的认识论功能的区分”⑩。第一个部分,范畴的功能在于“作为关于一个感性直观的一般对象的思维(thought)的规则”(11),而第二部分,范畴的功能则在于“建立范畴对任何被给予到人类感性条件之下的任何什么东西的应用性”,将范畴连接到“知觉(perception)而不仅仅只是对对象(objects)的思维”(12)。这个诠释方案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其1983年提议的困难,并在B版中有大量的文本支撑。依照康德相关说法,两部分文本中范畴角色的差异在于它们各自的功能不同:一种是作为思维的条件(抽象于人类感性直观的特殊形式),另一种则是作为对经验直观中被给予的对象的知识的条件(根据我们感性的形式)。(13)这个差异跟一个重要的二分法相关,即第24节理智的综合(synthesis intellectualis)和形象的综合(synthesis speciosa)之间的区分,前者“以别于就一般直观的杂多而言仅仅在范畴中被思维的、叫做知性联结的综合”(B151),后者“把先天感性直观的杂多之统觉的综合统一设想为我们的(人的)直观的一切对象都必须从属的条件”(B150)。据此,阿里森对亨利希的推进在于他成功证明了B版演绎两个步骤之间并不具有普遍法则和特殊例示的关系。他克服了亨利希分析模型中一个令人无法忽视的弊端,从而证明了两个步骤所要得出的结论同等重要。
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个尚未得到澄清的疑难:先验演绎有待解决问题的可理解性条件是什么,以及这些条件和整个论证最后结论之间的相容性。在紧挨着先验演绎的第13节里,康德注意到,根据迄今所取得的成果(先验感性论和形而上演绎部分),“知性的范畴根本不向我们表现出使对象在直观中被给予的那些条件,因而对象当然也就能够无须与知性的功能必然发生关系就向我们显现,所以知性并不先天地包含这些对象的条件”(A89/B122)。据此,先验演绎所要回答的问题就应该是“思维的主观条件如何应当具有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提供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因为没有知性的功能,显象当然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A89-90/B122)。
这看起来跟先验演绎最终结论背道而驰:因为,如果直观对象与范畴不一致是可能的,那么意味着直观对象就不必然地与范畴相一致。另一方面,如果关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是一个恰当的问题,直观对象与范畴的不一致则必须在逻辑上可能。否则,我们对感性和知性这两种能力的先验区分就显得无的放矢。这表明,接受阿里森经过修订的论证链条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释:范畴一方面必然地与直观对象相一致,同时却又存在着不与其相一致的可能性。这看似矛盾的表述究竟该做何理解?
最先意识到先验演绎论证步骤1必须蕴涵“范畴和显象具有不一致的可能性”并且步骤2结论还要与其相容的是丰瑟卡,他最具理论价值的贡献在于为亨利希和阿里森所奠定的先验演绎结构论证加入一个全新的恰当性条件:B版演绎论证第二个步骤的结论必须与一种可被接受的关于范畴和显象之间具有不一致的可能性的理解相容。(14)
他首先提示两种必然性的区分,从言(de dicto)和从物(de re)必然性。这个区分在传统中被描述为命题所有的(of dicta)必然性和事物所有的(of terum)必然性。当我们考察任何形式为“所有A是B”的命题时,“必然性”作为模态算子(modal operator)在这个命题中可能有两个不同的位置。导致命题(resulting proposition)的形式为“必然地,所有A是B”,据此,第一个命题被说为是必然真(necessarily true)。初始命题(initial proposition)则被刻画为模态算子一种内在的运用,其形式为“所有A必然地是B”,据此,所有被称为A的事物必然地具有属性B。两个命题分别表达从言必然性和从物必然性。其区别在于模态如何应用到基础命题中的方式,模态算子在不同例子中的有效范围。例一里,从言必然性,模态算子限定的是整个基础命题,是一种外在应用;例二里,从物必然性,模态算子则只是一种内在应用,只限定基础命题的某个组成部分。(15)
这个区分对理解康德知识论的意义何在?丰瑟卡指出:具有从言必然性的命题和相应的具有从物必然性的命题的否定之间可以相容,即是逻辑上可能的。因为从物必然性命题中的模态算子只约束了基础命题的组成部分,或说主词A的某个属性,所以对这个属性必然性的否定并不导致对整个命题必然性的否定。这意味着,可以把B版演绎步骤1的结论和步骤2的结论的关系理解为直观对象的范畴规定性所具有的不同的必然性。他将两个步骤所要达到的结论概括为两个命题。(16)一、对直观的杂多作为一种杂多的思维(更进一步,任何对直观的思维,多样性包含在作为“它的杂多”的直观之中)必然地就是对杂多(作为一个对象)与范畴相协调地进行联结的思维。二、考察必然的规定性,不仅仅对一个直观对象的思维而言,并且也对于感官对象本身;它旨在证明范畴提供“以直观的方式对事物的认知”(B147)以及“自然的一切显象,就其联结而言都从属于范畴”(B165)。他认为,“只要第一个步骤主要原理的分析特征”(即“统觉的必然统一的自身同一”是“一个分析命题”)(B135,B138)和对第二个步骤而言至关重要的“纯粹知性的概念作为给自然自身制定规则的角色”(即“范畴不是从自然派生的,自然必须遵循范畴而不是相反”的意义而言)(B159,B163)可以视为“它们分别对应为范畴对直观杂多的规定性的从言必然性和从物必然性。”又因为“第一个步骤的成立并不使得第二个步骤的成立是必须的”(恰当性条件二),所以“显象和范畴之间不一致的可能性”,并不与论证的“第二步骤的最后结论相矛盾”,它仅显示了在“第一步骤的结论和第二步骤的结论之否定之间的逻辑一致性。”(17)
三、基于分析模型对B版先验演绎的新阐释
丰瑟卡完善了亨利希和阿里森对B版演绎结构的分析。但他并未深入揭示造成范畴和显象不一致可能性的根源,而仅仅将其视为一个论证结构逻辑上自洽的必要条件;对于先验演绎两个部分的文本之间所具有的“综合”关系和这个逻辑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并未形成充分自觉。笔者认为,这恰是理解康德先验演绎“综合”特质的关键,并主张只有在与物自身概念的关联考察中,这一特质才会更加凸显。
根据丰瑟卡的总结,直到步骤1完成,呈现出来的仍是一种从言必然性“必然地,如果主体去思维直观中杂多的统一,那么主体其实是通过依据范畴对杂多进行综合的方式去思维作为那个直观的对象。”(18)为了证明范畴的确具有客观实在性,我们必须证明一个对象的直观的思维的综合统一的必要条件自身必须就是那个直观或表象的确切对象的条件。换句话说,范畴构成的统一性不能仅仅呈现为思维的统一,并且还要是一个感官对象的被给予的统一。我们在此碰到一个看似矛盾的要求:范畴是表象的综合统一的概念,但如果它们具有客观实在性,则只能是因为那个统一自身在被给予的感性材料里遭遇自身;那么范畴作为概念,进而一种知性能力,为何还需要跟杂多相联结呢?步骤2康德提出我们的感性形式就是为了满足这个要求。第26节里他试图表明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作为人类直观的形式,当说它们是按照某种方式被给予时,对这个统一性的意识必须满足由步骤l所建立起来的意识的统一性这个必要条件。(19)但时间和空间作为纯粹直观的先天特征并不能仅仅通过分析思维的条件而建立。所以,步骤1结论过渡到步骤2结论并非分析的。亨利希指出“我们在B版中发现的东西是范畴有效性的证明,这种证明与此同时也是范畴同直观之关系可能性的解释”(20),这个可能性当然就包含了范畴和显象不一致的可能性,但他却奇怪地绕过了这个问题,并没意识到两个步骤的关系恰好需要蕴含这个可能性,而是将论证直接引向了演绎的实在性任务的解释:“……避免将主观认识能力的分析继续视为一个问题。两个步骤的演绎同样都指涉实在。”(21)
这跟亨利希彼时设定的理论对手有关。他反对把B版演绎其中一个部分看作A版的主观演绎。B版两大任务(一是证明经验知识体系的可能性,一是证明超出经验限度的知识体系的不可能性)都指向范畴客观有效性证明,“这对先验演绎任务而言向来是根本的”(22)。“超出经验界限的知识体系的不可能”这一任务也必须蕴涵在范畴客观有效性的证明之中。那如何理解“界限” (Grenzen)呢?这就牵涉了显象和物自身的区分。经验(Erfahrung)只能通达显象,这个“只”充分提示出知性规则有其达不到的地方,即物自身。据此,理解范畴和显象不一致的可能性最终可跟康德对物自身概念的界定结合起来:毋宁说范畴和显象不一致的可能性不是指从属于范畴的显象和范畴的不一致(必然地,它们是一致的),而是作为直观对象之外的表象的另n种可能性(非人类的直观表象方式),这个客体X不为我们所知的方面就是范畴与显象的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并非指知觉的错误推定或范畴的错误运用这样主观导致的经验性失误,而恰好以时空条件为限制指涉一种超验性,即被称为“物自身”。也即,事实上这种不一致也是可能的,并且它不与二者逻辑上具有必然一致性相矛盾。物自身概念体现的就是这种“从物”的“不一致性”。(23)
整个先验演绎文本中康德只在26节逼近最终结论前直接提到“物自身”:
规律并不实存(existieren)于显象中,而是仅仅相对于显象所依附的具有知性的主体而实存,就像显象并不自身实存,而是仅仅相对于具有感官的这同一存在物(笔者按:即主体)而实存一样。物自身的合规律性在能够认识它们的知性之外,其也将必然地归于物自体自身。显象仅仅只是对物的表象,而物按照它们自身(笔者按:即物自身)所可能是的来说,作为不可认识的存在在那儿(da sind)。(B164)
首先,规律作为知性的对象和显象作为感性的对象,它们的存在(sein)都是依存性的,说一个现象(显象和规律都是现象)实存,则指它在时空条件下要么能够被人思维,要么能够被人知觉。“实存”蕴涵着主体的存在。其次,物自身不具实存性,它只单纯地、自在地在那儿,保持为不可认识的;也即它不是可以被人类表象的对象。这同时提示出da sind和existieren的关系:后者要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必要条件)。说显象不自身实存,并不代表说它们不在那儿,相反,物自身作为客体X和其相应的显象并非不相关的两类客体,它们作为“这个某物”而存在着。只不过,显象具有依存的实存性,而物自身没有这样的实存性。显象和物自身统一于客体X。关于客体X康德又是怎样说明的?
当谈到一个与知识相应的、从而也与知识有别的对象时,人们究竟理解的是什么呢?很容易看出,这个对象必须被设想为一般的某种东西=X,因为在我们的知识之外,我们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作为相应的而与这种知识相对立的。(A104)
客体X无非是“作为外部显象的基础,如此刺激我们的感官,使得感官获得空间、物质、形象等等的表象的这个某物”(A360)结合da sind和existieren的分析可以更加明确三者的关系:自在的存在如何过渡到和主体相关的实存?首先,它要成为一个刺激者、一个某物,才能同主体的存在相关联进而过渡到一种“实存”。
及至《遗著》(Opus postumum),康德对三者的定位就更加清晰了:“物自身概念和显象之间的差别不是客观的,而只是主观的。物自身作为存在(ens per se)不是另一个客体,而只是同一个客体的另一种表象关系(respectus);这一客体并非分析的,而是作为直观的全体(Inbegriff, complexus)或者诸显象的表象,是综合的。”(Ak. 22, S. 26)这意味着,从客观角度看来,物自身和显象并不是什么不同的东西,它们都是“这个某物”——客体x。甚至,康德都没有断言物自身是否是“某物”,因为对此我们一无所知,我们所知的只是设定它自在地在那儿。而作为“另一种表象关系”的“物自身”就“非人类直观的对应物”而言作为认识的界限,则无非指涉的是一种超验性、一种可能性的限制。这种显象和范畴“从物”意义上的不一致(不同于人类表象方式的别种表象关系),不仅与显象和范畴在思维中具有必然一致性(步骤1结论)相容,并且也与显象和范畴以时空统一为前提的人类表象方式下具有必然一致性(步骤2结论)相容。
显象和范畴不一致的可能性是步骤1感性和知性有效区分的必要条件,由此提醒我们物自身概念的设定即便对康德知识论而言也并非可有可无。先验演绎必须注意从步骤1到步骤2过渡的综合特征。(24)如此理解的优势在于可以去掉物自身概念的神秘性,将之有机地跟先验演绎的任务结合起来,有益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体意蕴。这种综合特征并非源于想象力的综合原理,而是因为从言和从物所具有的不可还原的综合性。“物自身”概念在先验演绎结尾的出场隐约提示了这种解读的合理性。据此,对康德先验演绎最终结论接受与否实由哲学家们自身具有的不同本体论承诺所导致。看起来,康德并未对“理性的丑闻”这个千古大难题贡献出一劳永逸的严格证明,而只是贡献出了对我们理解理性的合法权限的有价值的说明。
【注释】
①参见 R. D. Fonseca,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Sektion 2, Kants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Waiter de Gruyter, 2008, Band 2, pp. 233-244。
②这篇论文主要针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先验演绎,因此考察文本将集中在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1787) § 15-§ 27。同时兼顾1781年A版。德语文献采用全集科学院版Ak. 4, 3,引用凡例为原版的相应页码(A**)(B**)。中文译文引自: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收录于《康德著作全集》第三、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参见 B. Erdmann, Kants Kritizismus in der 1 und 2 Auflage der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Leopold Voss, 1878, S. 24ff。
④参见 E. Adickes, Immanuel Kants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Mayer & Muller, 1889, S. 139-140。
⑤参见 D. Henrich, "The Proof-Structure of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in Review of Metaphysics 22, 1969, pp. 640-659。
⑥ibid., p. 643.
⑦参见R. D. Fonseca,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Sektion 2, Kants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Band 2, Walter de Gruyter, 2008, p. 234。
⑧对此的说明亦可参照1987年 H. Allison, "Reflections on the B-Deduction。" 后收入 Idealism and Freedom-Essays on Kan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27-40。
⑨H.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 Revised & enlarg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476, n. 11.
⑩ibid., p. 162.
(11)ibid., p. 162.
(12)H.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 revised & enlarg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62.
(13)参见 B146-7, 165, 166n。
(14)参见 R. D. Fonseca,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Sektion 2, Kants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Band 2, Walter de Gruyter, 2008, p. 238。
(15)参见 A. Plantinga, The Nature of Necessity,
(16)R. D. Fonseca,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Sektion 2, Karats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Band 2, Walter de Gruyter, 2008, p. 239.
(17)ibid., 2008, pp. 239-240.
(18)R. D. Fonseca,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Sektion 2, Kants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Band 2, Walter de Gruyter, 2008, p. 242.
(19)见B160。
(20)Henrich, "The Proof-Structure of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 in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 22, 1969, p. 652.
(21)ibid., p. 652.
(22)ibid., p. 652.
(23)在此须注意,知觉的错误推定或范畴的错误运用这样的经验性失误也可导致范畴与显象事实上的不一致。笔者主张这种“不一致”与知识论中“物自身”概念设定的动机相较并无本质差异,借此抹掉知识论中物自身概念的含混和神秘成分。它们之间的差异只在于“物自身”必须被预设使得感性和知性的先验区分成为有效,而前者却不具说明上的普遍性。
(24)分析地看,p蕴涵q成立,则非q蕴涵非p成立。而先验演绎的形式却是p蕴涵q成立,非q与p是相容的。其中,p是步骤2的结论,q是步骤1的结论(参见本文列出的恰当性条件二)。这明显不能成立。引入“从言”和“从物”的分析模型正在于突出先验演绎论证结构两个步骤结论之间的综合特征。
(原载《世界哲学》2014年02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