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布尼茨先生的形而上学首先包含着三个独特之处:1、充足根据律①……2、单子论;3、关于前定和谐的学说。”②康德在其晚年的一篇著名文章《论一个发现:一切新的纯粹理性批判据说由于一个更早的批判而变得多余》(1790)中如是说。而对于这一排在首位的“充足根据律”,康德还作出了更高的评价:“对在形而上学中还应当进行的研究(这些研究实际上近来做过了)的一种新颖的和值得注意的提示。”③这算得上是对莱布尼茨之影响以及充足根据律之重要性的一个明确承认。
我们知道,康德的哲学出身乃是莱布尼茨—沃尔夫的哲学体系。这不仅表现在这一体系以及围着它而进行的争论构成了康德所就读的学校(包括中学和大学)里哲学教育的中心④,还表现在康德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考实际上就是一个挣扎着走出这一体系的思想过程。而在其中,充足根据律往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此,要处理康德思想与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的复杂关系,要充分突显康德思想之革命性的核心所在,都必须立足于对康德前批判时期思想的深入剖析,而且尤其需要关注他对充足根据律的思考。可惜的是,汉语学界中对康德前批判时期思想的专题性研究至今还很少能见到,遑论从充足根据律的角度作出的探究⑤。
本文将基于康德早年的论文《对形而上学认识的诸首要原则的新阐释》⑥(Principiorum primorum cognitionis metaphysicae nova dilucidatio)来探讨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对充足根据律的解释与康德前批判时期哲学思考的关系。需要说明,这一选择无论从课题上还是从文本上都不是随意的。从课题上来看,对充足根据律的阐释构成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哲学体系的中心议题之一,而且,康德后来正是借助于对充足根据律的重新理解而最终走出了这一体系,并逐渐形成三大批判的核心思想⑦。而从文本上来看,写作于1755年的《新阐释》是康德为了获得哥尼斯贝格(K
因此,本文将处理《新阐释》中康德对充足根据律的新思考,并进而考察康德对相继原则的证明以及对自由概念的阐释⑨。但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扼要地论述莱布尼茨和沃尔夫等人在充足根据律上的思想成果,后者构成了康德这篇教职资格论文的理论背景。
一、莱布尼茨与沃尔夫对充足根据律的探讨
没有根据便一无所有(nihil esse sine ratione)。这是充足根据律的经典表述。众所周知,莱布尼茨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充足根据律⑩。这个定律的提出在当时首先是出于逻辑上的动机,即为了弥补矛盾律的不足:矛盾律只能说明必然真理,而充足根据律则还能说明事实真理。(11)不过在莱布尼茨的思想中,充足根据律还发挥着多重功能(12),除了在逻辑学中作为真理的标准以外,它还表明自身为一条形而上学的原则。在莱布尼茨晚年的两篇可称为封笔之作的论文《以理智为基础的自然原则与神恩原则》(1714)和《单子论》(1714)中,充足根据律都以形而上学原则的面貌出现。在前一篇文章里,莱布尼茨称充足根据律为“形而上学层次上的”一条“伟大原则”,并更明确地将之表述为:
没有充足的根据便没有任何事情会发生(nothing takes place without sufficient reason),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可能让一个充分了解事物的人给出充足的根据以规定(determine)何以事情是这样的而不是别样的,就没有任何事情会出现。在这条原则之下我们有权问出的第一个问题将会是,何以有东西而不是一无所有(why is there something rather than nothing)?因为一无所有比有东西更为简单轻易。进一步,既然事物必须实存(exist),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给出根据来说明何以事物必须以此方式而不是以别的方式实存。(13)
借助这样的表述,充足根据律承担起了形而上学原则的理论角色。这对于莱布尼茨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他可以借助充足根据链条的前溯而证明上帝的存在与恩典。不过,对于充足根据律本身(而不是其理论效果)的更为充分的说明却鲜见于莱布尼茨公开发表的文字中。事实上,在18世纪上半叶占统治地位的对此定律的更充分阐释是由莱布尼茨的众多后学所作出的(14)。这其中的佼佼者乃是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和鲍姆嘉登(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在本节中我们先关注前者的理论贡献。
沃尔夫十分重视莱布尼茨的充足根据律,但他首先将之看作是逻辑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原则。尽管如此,他还是从形而上学方面对充足根据律作出了令人启发的阐述。在其德文著作《对上帝、世界、人类灵魂以及所有事物一般的理性思考》中,他提出了根据与被奠基者的同时性原则:“那被奠基(gegründet)在其他东西中的东西,在(so lange als)它的根据持存(besteht)时,它持存,并且因此,在他的根据没有被改变时,它也不能被改变。”(15)这条原则主要是用来解释事物变化的条件的。据此,如果F(Folge)的根据是G(Grund),那么F之持存的充要条件是G的持存,F之改变的充要条件乃是G的改变。沃尔夫认为,如果G已经设定了而F却没有同时得到设定,那么在后来F发生时,就必须有一个不同于G的东西G’作为F发生的“诱因”,这样一来,G就不能作为F的“充足”根据了。
不过,同时性原则并不是沃尔夫关于充足根据律的最核心见解。为了在一种严格的“充足”根据关系中解释被奠基者的变化可能性,沃尔夫进一步将根据区分为本质根据和动力根据。本质根据解释了事物一切状态的可能性,但由于它本身是“不变的”(16),按照上述的同时性原则,由本质根据所奠基者(即各种状态的可能性)也是不变的(17)。这就需要一种动力上的根据,以说明这些可能性如何变成现实。这种动力根据沃尔夫称之为“实现力”(die wirkende Kraft)(18),它一方面与事物的本质根据相符合因而能与事物变化的可能性相关,另一方面则作为一切变化的充足根据而起作用,使得事物各种状态变化的可能性变成现实。于是,通过引入同时性原则和实现力概念,沃尔夫解释了充足根据律与事物变化之间的关系,丰富了莱布尼茨对充足根据律的讨论。
可以说,莱布尼茨、沃尔夫(以及后面还要提及的鲍姆嘉登)对充足根据律的论述,在当时的德国哲学界尤其是在哥尼斯贝格这座城市中是具有代表性和统治性的。但是,在此我们不是要考察莱布尼茨和沃尔夫论述的有效性,而是要展示青年康德在教职论文中讨论充足根据律时的理论背景。因而,康德如果想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一定要与这些前辈进行深入的对话。接下来我们将基于《新阐释》这一文本来探讨康德对充足根据律的思考和创新。
二、对充足根据律的重新界定和重新证明
对充足根据律的考察构成了康德教职论文的中心任务,而康德首先要做的是重新证明充足根据律,因为他不满意沃尔夫学派给出的证明。为此,我们先将目光转向沃尔夫学派的这个被康德认为是“被颠倒的命题产生了一个极其扭曲的观点”(I:398)的证明。在康德看来(I:397),沃尔夫学派中最具代表性的证明方式,是由鲍姆嘉登(19)在其著名的《形而上学》(1739)一书中提出的。(20)
鲍氏对根据律的证明是这样的:凡可能之物要么有根据,要么没有根据。如果有根据,那么此物的根据便是某物(Etwas);如果没有根据,那么此物的根据便是“无”(Nichts)。如果“无”是一物之根据,那么该物之何以存在(warum sie w
可以看出,鲍氏是通过“无”的概念来论证根据律的,其中的关键是由于“无”不能被表象,而一旦“无”与某物发生了根据关系,则“无”便会通过该关系而被表象。因此,物的根据不可能是“无”,而只能是另一物。于是证明了凡物皆有根据。
但是,鲍氏的证明是从充足根据律的经典表述“没有根据便一无所有”直接开始的,于是他的证明必须涵盖一切物,包括上帝。但这在上帝问题上会产生困难:如果上帝存在(实存),那么上帝存在的根据不就先于上帝了吗?为了避免这一点,上帝必须被认为是“自因”(causa sui)的,即“以自身为根据”。但在康德看来,“自因”概念是荒谬的,因为根据必然在概念上要先于其结果,自因的上帝意味着上帝先于自身同时又后于自身(I:394)(21)。
于是,为了重新展开对根据律的证明,康德不能不“绕弯子”(I:396),先对充足根据律中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为此,他需要先澄清“真理的根据”与“实存的根据”之间的区别。而为了完成这一点,康德又必须从一个更容易理解的区分开始,那就是区分“在先的规定根据”与“在后的规定根据”。
首先,康德赞同克鲁修斯(22)的看法,认为“充足”这一修饰语是含混的,因为何种程度才算“充足”是不明朗的(I:393)。于是康德用“规定根据”来取代“充足根据”,而“规定”则意味着以排除一切对立面的方式来设定谓词,它用以表明一种“只能如此”的根据(I:393)。规定根据又被区分为“在先的”(antecedenter)和“在后的”(consequnter)。在先的规定根据在概念上先行于被规定者,对被规定者进行设定(ponere)而使之可被理解。这种根据是关于“为什么”(cur, why)的根据,包括存在的(essendi)根据和生成的(fiendi)根据。在后的规定根据则在概念上后于被规定者,它不设定被规定者,只是被规定者可以从它出发而得到认识,因此它是关于“如此”(quod, that)的根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cognosendi)根据(23)。
借助关于规定根据的这一对区分,康德进一步引出了我们之前提到过的“真理(veritatis)根据”和“实存(exsistentia)根据”(24)的区分。通过真理根据,一个命题的谓词的对立面被排除,该谓词被规定为与主词相关联。由于在后规定的根据(认识根据)只能解释真理而不能产生真理(I:394)(25),因此,为了使真理得到规定,我们始终还需要“一种在先规定的根据,或者不如说,一种创生性的或者一致性方面的根据”。于是,康德表述了第一个充足(规定)根据律,它是关于真理根据的:“没有规定的根据,就没有任何东西是真的”(Nihil est verum sine ratione determinante)(26)(I:393)。
但康德真正关心的是“实存根据”,即在先对物之实存进行规定的根据。为此,他表述了第二个充足根据律:“没有在先规定其实存的根据,就不能有任何偶然实存的东西”(Nihil contingenter exsistens potest carere ratione exsistentiam antecedenter determinante)(27)(I:396)。不难看出,这正是对充足根据律之传统表述“没有根据便一无所有”的一个转换。
为了避开自因的上帝概念来论证充足根据律,康德首先做出界定,只有偶然实存的东西需要根据,而上帝作为必然实存的东西,其实存不需要根据。具体来说,上帝的实存没有在先规定的根据,而只有在后规定的认识根据,即其对立面(上帝之不实存)是不可能的。“上帝实存,就上帝而言说出并且认识到这一点就足够了。”(I:394)
完成这种界定后,证明充足根据律就不再是难事了,因为只需要从“偶然实存物”的概念出发使用反证法即可。如果偶然实存物不需要在先规定的根据,那么它就能仅通过自身来排除其实存之对立面(不实存),于是该偶然实存物便成为绝对必然的实存物了,但这是荒谬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在先规定其实存的根据,偶然实存物便不再“偶然”了。
这就是康德提出的证明的核心。通过从“偶然实存物”的概念直接推出“凡偶然实存物皆必须有实存上的在先规定根据”,他实质上已经将充足根据律变成了一个分析命题。借此,尽管充足根据律的“确定性”被加强了,但其解释意义却被削弱了,因为它不能给我们增加新的知识。尽管如此,康德在这里的阐释明确了充足根据律的界限,为后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将充足根据律定位为关于经验知识的原则作了一定的理论准备(28)。
三、对相继原则的推导与思想模式的转变
在完成了对充足根据律(尤其是实存上的充足根据律)的重新界定和证明以后,康德获得了一个地基。借此,他不仅反驳了一些误以为能从充足根据律中引申出来的原则(例如鲍姆嘉登的结果律(29)、莱布尼茨的不可分辨律(30)等),而且从此出发推导出了两个形而上学认识的原则,即“相继原则”与“共存原则”。接下来,本文将主要关注康德对“相继原则”的证明,但不是为了考察它是否有效,而是要借此进一步探讨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的新思考。
相继原则指的是一个实体只有在与其他实体相结合时才能产生变化,一个被分离而与其他实体无关联的实体是不可变的。对此,康德给出了三个不同的证明(I:410-411),但仔细考察可知,这些证明的核心是一致的,即“变化”指的是实体诸种规定的相继,或者是先前不存在的规定现在出现了,因此变化实质上指的是实体被规定为与某个先前属于自己的规定相对立。实体先前的规定具有充足的规定根据,因此排除了与此规定相对立的其他一切规定;为了获得一个新的规定,实体必须被赋予新的规定根据。但既然该实体是与其他实体相分离而存在的,它无法单凭自身就获得新的规定根据以产生新的规定,所以这种被分离的实体是不可变的。
康德的这个论证包含了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前提。第一个前提是:根据与其规定是同时设定的。因此在时刻t[,1]的根据所规定的东西必然在时刻t[,1]生效,而变化要求新的规定在时刻t[,2]生效,这必然要求在时刻t[,2]有新的规定根据。第二个前提则是隐含的:对一个事物来说,新规定的获得必须依赖外部事物作为规定之根据。也就是说,与该物旧有规定相关的一切根据不能为此物带来任何新的规定。
不难发现,这两个前提与我们之前提及过的沃尔夫的两个思想——根据与被奠基者的同时性原则、本质根据与动力根据的区分——非常相近。Eric Watkins认为康德在这三个论证中的思想,或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沃尔夫在根据问题上的思考,这是很正确的(31)。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一些不易察觉的差别。首先,康德不承认任何“自因”概念,因而不可能有任何事物(甚至包括上帝)能将自己实存的根据包含在自身之中,因此,事物变化的根据以及该事物诸属性的根据都一定是外在于此事物的,沃尔夫那里内在性的本质根据在康德这里是无效的。康德指出,沃尔夫学派“断言单纯实体从内在的活动原则出发经受着不断的变化”,这是“不结果实的”(I:411)。
其次,康德不赞同“潜能—现实”的模式,因此不赞同某种动力可以作为变化的根据。具体来说,根据只能是规定根据,因此它只是给事物设定诸种规定性。于是,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以下这回事:物的本质根据设定了物之变化的可能性,然后物之动力根据使得此可能性实现出来。对康德而言,有的只是诸种规定的前后相继。所以康德认为,沃尔夫学派只是“给力下一个任意的定义”(I:411)(这里指的当然是上面提到的“实现力”概念)。作为一种使物从可能变为现实(wirklich)的推动力,“实现力”(die wirkende Kraft)这个概念只不过是一个空洞的命名。
在康德对相继原则的证明过程中,我们已经能清楚看到康德与沃尔夫学派在充足根据律问题上这种貌合神离的关系。相较于二人的共同之处,这种看似细微的差别是更为本质性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具体观点上的,更是思想模式上的。通过“自因”来界定的斯宾诺莎式的实体概念(32)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潜能—现实的概念图型都被放弃了。这种思想模式上的转变尽管在此只是初步显露出来,但对于康德后来思想的发展却具有深刻影响。
四、充足根据与自由意志的相容性问题
自充足根据律被表述以来,围绕着它的一个核心困难就是自由意志与充足根据之间的相容性问题。这个问题同样成为了康德这部教职论文的讨论重点。在这里,康德的主要对手是克鲁修斯,后者从充足根据律推出“凡是不发生的东西,也就不能发生”(I:399)。这就等于说凡是没有发生之现实性的东西,也没有发生之可能性,因为只要某物不发生,那就意味着该物缺乏发生的充足根据,因而从存在物整体来看也就缺乏发生的可能性了(33)。于是,克鲁修斯认为充足根据律“复活了斯多亚派那里所有事物的不变必然性和命运的旧有权利,甚至削弱了所有的自由和道德性”(I:399)。一言以蔽之,克鲁修斯认为,充足根据律使得上帝的创世用一种无法反抗的必然性夺取了自由和(与之相应的)罪责的地盘。
为了辩护充足根据律,康德重新引入了莱布尼茨已经完成的关于绝对的必然性、假设的必然性与道德的必然性的区分。绝对必然性指的是以矛盾律为基础的必然性,例如分析命题或者数学真理;假设的必然性是指按照自然法则发生的必然性,人们借之可以预测事物的进展;而道德的必然性指的则是自由选择时向善的必然性,它表明的是人进行抉择时的一种倾向(34)。康德非常准确地看出,这几种必然性之间的区别绝不在于其确定性程度的大小,而在于它们“因何而必然”(I:400),也就是在于它们的规定根据的不同。绝对必然性与假设必然性的规定根据都是上帝有序的创世,而道德必然性的根据却是理智之下的人的自由意志。
在此,自由意志概念需要得到严格界定。为达到自由,首先要求摆脱绝对必然性和假定必然性的掌控,而人的意志恰恰具有这样的能力,因为“人的心灵固有的自然欲望能力不仅仅指向客体,而且还指向可在理智中发现的不同表象(repraesentationes)”(I:403)。因此,我们可以“感受到,我们自己就是那些在给定的场合中包含着选择之动因的诸表象的创造者,以至于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注意它们、悬置它们或者将它们转到其他方向,从而意识到我们不仅有能力与我们的欲望一致地追求诸客体,而且还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一再变换客体的根据”(I:403)。
但自由远不止于这种转换的可能性,毋宁说,自由的关键在于理智成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尽管有上帝的创世,“行为依然是自由的,因为它不是由大自然的盲目力量所导致的,而是由这样一些根据所规定的,这些根据由于以极大的确定性倾向于神的意志,便包含了神之无限理智的诸种动因”(I:400)。在这里,理智被理解为朝向神性意志,也就是理解为一种求善的理智。于是自由便意味着用一种求善的理智来规定我们行动的意志,使之成为有道德的。因此,尽管人的自由意志也由上帝所造,但人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智来使自己的行动符合创世的善意,也可以用某种趋恶的动因来规定自己使自己作恶。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在这篇教职论文中,康德非常重视自由意志与充足根据律的相容性的问题,以致他认为,只要自己能够成功克服克鲁修斯的批判,就等于“战胜一切困难了”(I:398)。但不得不说,这种解决方案一方面并没有明显超出莱布尼茨对自由的理解,即“自由是自发性加上理智”(35);而另一方面,它也没能成功解决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因为即使二者来自于不同的规定根据,也并不能说明两者就能相容。此外,依照充足根据律以及随后证成的相继原则,自由意志的规定根据必须在自身之外去寻找,这意味着理智是与意志不同的两个实体,这会重新陷入自由问题上的新的二元论。然而,在康德批判时期的思想成熟以前,莱布尼茨式的自由概念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当时最出色的方案了。康德能够借此来反驳克鲁修斯的质疑,这足以说明康德当时对此问题的理解是极为深刻的。而且,这里的自由概念已经具有后来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自律自由概念的某些萌芽,借此我们可以窥见康德与莱布尼茨在自由问题上的承继关系。
结语
海德格尔在《论根据的本质》一文的前言中说:“无论在其哲思的开端还是在其哲思的终点,他[康德]都明确地探讨了‘根据律’。”(36)根据海德格尔自己的注释,这里说的“哲思开端”指的正是康德的这篇教职论文《新阐释》。应该说,海德格尔的这个判断是富有洞见的。本文上述的分析已能表明,这篇教职论文对于康德的哲学思考来说确实是开端性的。一方面,康德还或显或隐地借助了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已有思想成果,例如根据与规定的同时性原则以及莱布尼茨的自由概念;另一方面,他也试图寻找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在充足根据律问题上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概念界定和证明方式,并且力图抛弃“自因”概念和“潜能—现实”模型。
就充足根据律本身而言,这篇教职论文在总体上还是运作于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思想范畴之中,其成果充其量只是对这个学派在根据问题上的一些(尽管是一些不容忽视的)修补而已。可以说,1755年的康德已经开始了自己的道路,但还没走出关键性的一步——这里指的是1763年《将负值概念引入世俗智慧的尝试》中所提出的“实在根据”(Realgrund)概念,它可以看作是对休谟问题的一种回应(37)。当然,对康德而言,在充足根据律问题上的充分成果必须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获得:通过“哥白尼式转向”获得先验主体概念,同时将对象一般(Gegenstand überhaupt)区分为现象与本体。因此,对于康德与充足根据律之关系这一课题而言,本文的研究还仅只是预备性的。
【注释】
①Principio rationis sufficientis(德文:der Satz des zureichenden Grundes,英文: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一般译作“充足理由律”。拉丁文ratio一词兼有“根据”与“理由”的意思,而对应的德文词Grund则可译为“根据”、“原因”等。一般来说,“根据”更侧重一物或一事的根源,因而侧重形而上学的层面,而“理由”则意指某种提交出来以说明一事何以发生的原因性解释,因而侧重逻辑和认识的层面。尽管这个定律在莱布尼茨的语境中可以翻译为“充足理由律”,因为对莱布尼茨来说至少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事物发生或者命题为真的理由是什么。但就此定律在后来的德语哲学的命运来看,形而上学的意味是更为本质性的,因而此定律也完全可以译为“充足根据律”。此外,Grund一词在德语哲学汉译的习惯中也一般译为“根据”。因此本文尝试将这一定律统一译成“充足根据律”。为此,在本文中引用一些已有中译文的著作时会随文一并将“充足理由律”改译为“充足根据律”,不再一一作出说明。
②康德:《1781年之后的论文》(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1页。
③同上书,第252页。这里,“在形而上学中还应当进行的研究”指的是康德自己的处理先天综合判断之原则的纯粹理性批判工作。
④参见库恩:《康德传》,黄添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2以及93页以下。
⑤尽管《康德著作全集》中关于前批判时期的两卷文献译成中文已有近十年了。
⑥以下简称《新阐释》。此文原为拉丁文,直接收录于康德著作集的科学院版第一卷中(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 Bd. 1: Vorkritische Schriften I: 1747-1756, herausgegeben von der Deut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Berlin, de Gruyter, 1968.)。本文中相关引文的翻译有所斟酌地参照了李秋零的中译文和David Walford与F. E. England的两个声誉卓著的英译文(康德:《前批判时期著作I(1747-1756)》(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64-405页。Immaneul Kant, Theoretical Philosophy, 1755-1770,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David Walford and
⑦当然,康德后来的思想与充足根据律的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课题,它不是一篇文章的篇幅能够承担的。
⑧Immaneul Kant, Theoretical Philosophy, 1755-1770,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David Walford and Ralf Meerbote, New York:
⑨《新阐释》全文分为三部分:(1)对矛盾律的阐释;(2)对充足根据律的阐释并在自由问题上对它进行辩护;(3)从充足根据律推导出“相继原则”和“共存原则”作为形而上学认识的重要原则。本文不是对《新阐释》的全面阐释,而是仅仅处理与充足根据律问题密切相关并且具有启发性的文本内容。
⑩根据海德格尔的考证,充足根据律在莱布尼茨公开文字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671年的一篇投稿论文中,在那里莱布尼茨谈论一些关于抽象运动的命题,其中有一个命题取决于“没有根据便一无所有”这一原则。(参见Martin Heidegger, Der Satz vom Grund.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97. S. 49.)此时充足根据律还没有获得后来的那种根本性的地位。
(11)参见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Primary truths”, in: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Philosophical Essay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oger Ariew and Daniel Garber,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89. p. 31. 此处莱布尼茨以同位语的方式给出了充足根据律的等效表述: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
(12)根据Predrag Cicovacki的总结,充足根据律在莱布尼茨那里有五种不同的意义,而莱布尼茨本人也往往没有清晰地区分开这些方面。(参见Predrag Cicovacki, “Kant's Debt to Leibniz”, in: Graham Bird(ed. ): A Companion to Kant,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6. pp. 85-86.)
(13)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Principles of Nature and Grace, Based on Reason”, in: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Philosophical Essay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oger Ariew and Daniel Garber,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89. p. 210.
(14)尽管在充足根据律问题上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中的众多解释者并非总是意见相同,但在本文的篇幅中我们只能从效果史的角度仅仅处理他们之间共同的和逐渐发展的观点。
(15)Christian Wolff, Vernünfftige Gedancken von Gott, der Welt und der Seele der Menschen, auch allen Dingen überhaupt, Frankfurt und
(16)同上,S. 22。
(17)同上,S. 95。
(18)参见Christian Wolff, Vernünfftige Gedancken von Gott, der Welt und der Seele der Menschen, auch allen Dingen überhaupt, Frankfurt und Leipzig, 1738. S. 384.这个术语在沃尔夫时代的德语里写作die würckende Krafft。
(19)鲍姆嘉登与康德的思想关系很值得关注。这不仅因为康德后来担任形而上学课程的教职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使用鲍氏编写的《形而上学》作为教材,并在书上做满了笔记。事实上,鲍姆嘉登与康德同是哥尼斯贝格人,他取得硕士学位后回乡讲学并在哥尼斯贝格大学有一定的影响,年轻的康德一定很熟悉他的思想。
(20)接下来对鲍姆嘉登证明过程的概述参照的是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 Metaphysik, übersetzt von G. F. Meier,
(21)在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康德对自因概念的拒绝并不止于上帝问题,他事实上拒绝一切实体自因的可能性。
(22)克里斯提安·奥古斯特·克鲁修斯(Christian August Crusius,1715-1775),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的著名批判者,著有《规定根据律(一般称作充足根据律)的运用和界限》等。康德的这部教职论文是在他的影响下写作的,对他有所借鉴亦有所批评。下文我们还会提及他的思想。
(23)根据叔本华的考证,早在沃尔夫那里就已经得出了“存在根据”、“生成根据”和“认识根据”之间的区分。(参见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陈晓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0—21页。)
(24)请注意此处“实存的(exsistentia)根据”与上面一段中提及的“存在的(essendi)根据”是两个承担不同功能的概念,中译本不加区分地译为“存在的根据”,似不妥。下文的阐释会使这一点更清楚。
(25)中译本此处译为“在先规定的理由真的不是产生、而是解释真值”,应为笔误。
(26)英译可为:Nothing is true without a determining ground.
(27)英译可为:Nothing that exists contigently can be without a ground which determines its existence antecedently.
(28)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4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从明确表述上来看,充足根据律已经被因果律所取代,后者不但是现象界的原则,而且已经是一条“先天综合原理”,因此极大不同于在《新阐释》所表述的分析原理。
(29)此原则认为“没有任何东西是无结果的”,其表述和论证参见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 Metaphysik, übersetzt von G. F. Meier,
(30)又称不可分辨者的同一律,意为:如果两个事物的所有特征完全一致(不可分辨),那么这两个事物实质上就是同一个事物。这个定律由莱布尼茨首倡,他曾经举例“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来说明这一定律。在20世纪下半叶英美的分析形而上学思潮中,这个定律获得了持续的关注和讨论。
(31)Eric Watkins, Kant and the Metaphysics of Causal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22-123.
(32)莱布尼茨的“单子”概念便首先承继了斯宾诺莎的“自因实体”概念。(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52页。)
(33)这说的是,该物单独来看,只要不自相矛盾,就有发生的可能性;但为了与其他存在物的现实状况相符合,它就没有发生的可能性了。
(34)《莱布尼茨与克拉克论战书信》,陈修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4—55页。相关研究可参见段德智:《莱布尼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43—345页。
(35)转引自罗素:《对莱布尼茨哲学的批判性解释》,段德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34页。
(36)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45页。
(37)康德:《前批判时期著作II(1757-1777)》(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1—203页。相关的研究可参见Eric Watkins, Kant and the Metaphysics of Causal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60-170.
(原载《现代哲学》2013年5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