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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裕华】自由优于平等: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价值取向

在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中,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引起了诸多论争,不仅自由主义内部产生了有关“自由与平等”之优先性问题的论争;而且非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对“自由与平等”这一论题的哲学根据和道德基础也引发了各种论争。不管这些论争达到何种激烈程度,论争的各方都以确认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差异为基本前提,至于这种差异是在什么背景之下、作为什么样的“思想问题”被提出来的,则没有一个完整而明晰的说明。笔者认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现代性论题,这一论题是在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背景下获得了它的真正的理论意义。在启蒙思想家当中,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的讨论,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理论比较具有代表性。
一、以历史方法为主导的价值论取向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差异。与通常的做法不同,他不是基于语义分析,也不是通过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二分法来确认这种差异。他把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差异与不同的政体类型联系起来,根据不同的政体类型来确认其相应的价值目标。可以说,他是在对不同政体类型的比较中确认了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差异。根据自由较之平等更具“现代意义”这一向度,他提出了自由高于平等这一基本的政治价值论主张,这一主张蕴涵着一种真正的历史意识。
把价值问题与政体类型联系起来,这表明,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对他来说,社会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可以通过历史方法来分析构成社会的那些要素、条件和原则,从而确证各类政体的价值目标。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 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1] (P37) 这种以历史方法为主导的价值论取向是孟德斯鸠肯定自由价值的“现代性”意义的方法论根据,这一方法至少在下述三个方面显示出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理论的独特内涵。
其一,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从西方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自然法一直主导着人们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的价值追求。虽然孟德斯鸠肯定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认为它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在人为法建立起公道关系之前,自然法所确立的公道关系就业已存在。但是孟德斯鸠明确反对把国家产生视为自然状态的逻辑结果,他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战争状态”,认为“权力和统治的思想⋯⋯不会是人类最初的思想。”[1] (P4) 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在两者之间人为地设定某种关联。自然法是一种理性准则,它本身没有历史,政治社会并不服从一个统一的自然或理性的准则,自然法的作用仅仅限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则必须遵循人为法。
其二,为近代政治哲学研究从自然转向历史提供了可能。按照孟德斯鸠的历史分析原则,霍布斯、洛克等政治哲学家之所以高估自然法的意义,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治哲学具有非历史的性质,这就使他们的政治思考无法避免价值先验论的影响。他们相信自然权利不证自明,借助于自然权利就可以为任何一种政治类型提供一条普遍性的规则。在孟德斯鸠看来,霍布斯等人所描述的自然权利只能从自然状态的逻辑假定中找到根据。然而,在政治研究中根本就不存在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则,自由、平等之类的价值概念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自然性质可言,它们生成于历史之中,并被赋予了历史性涵义。
其三,在法与事物的整体联系中来确定政治规范的意义。他说:“法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1] (P1) 这种关系表明,世界上的事物并不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的,而是遵循着大致相同的规律,这一规律就是法与各种事物之间构成的整体联系。黑格尔认为,在法与事物的关系上“,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了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2] (P5)
孟德斯鸠以历史方法为主导的价值论取向在近现代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孟德斯鸠处在一个历史“发现”的时代,按照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 的理解,“所谓历史的‘发现’并非寻常的哲学的功绩,而是政治哲学的功绩。”[3] (P35) 因而,历史认识不是为了确证真理,而是为了导向价值。历史旨在为政治哲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原则。对于孟德斯鸠来说,说明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与对这种多样性进行评价需要依靠某种比较的方法来完成,而比较的方法则只能由历史来提供。爱弥尔·涂尔干( Emile Durkheim) 在谈到孟德斯鸠对各个民族所遵循的法则进行比较时说:“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开创了新的研究领域,即我们现在所说的比较法。”[4] (P46) 历史展示了事物的多样性,有了这一点,比较就有了实际的意义,换言之,比较以差别为前提。借助于比较,孟德斯鸠力求确证的是各种政治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所带来的价值意向,就此而言,他是想通过说明和评价政治制度的特殊性来确认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差异,进而肯定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是自由而非平等。
二、从平等转向自由
自由是如何成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的? 为回答这个问题,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政体类型说。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一类政体都是由性质和原则两种要素构成。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 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1] (P19)
这种政体分类着眼于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从事实层面看,孟德斯鸠认为,三类政体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人们可以从地域、人口、习俗、气候等方面来确认这种合理性。但是,从价值层面看,专制政体则是一种很坏的政体,它的原则是恐怖,这种政体“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因而,它不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自然无法与其他两类政体进行比较。在三类政体中,只有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具有可比性,它们体现了政治追求的价值正当性。
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它的价值目标是平等。在这一共同体之下,政治参与对于公民来说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国家依靠公民的道德忠诚来维持共同体的生活理想和政治秩序。但是,维持公民的道德忠诚只有古代城邦国家能够做到。在这样的城邦国家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没有严格的界限,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私人领域。因此在古代民主政治的结构中,平等确实能够成为它的中心价值。但问题在于,古代民主政治将怎样避免平等价值的两种极端形式:一是不平等将导致一人统治;另一是极端平等将导致一人暴政。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民主政治几乎无法避免走向极端,因为古代共和政体依靠整齐划一的习俗、制度、法律来强化公民的德行,借此确保平等。一旦疆域扩大,这种单一性就会被打破,共和政体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民主政治就会朝向极端方向发展。因此,孟德斯鸠断言,古代共和政体“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1] (P15)
古代民主政治缺乏个人观念,近代民主政治强化个人观念。以这样一种简捷的对比,就可以使人们了解到古代民主政治与近代民主政治之间的区别,进而了解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差异。对孟德斯鸠来说,古代民主政治与近代民主政治之间的对比,既是不同政体之间的对比,又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对比,他试图通过这种对比来向人们表明,平等让位于自由,自由取代平等而成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这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使然。
从平等转向自由,孟德斯鸠建立了他的个人观念。通常认为,自由主义有三个理论基础,分别为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和理性主义。这三者又都以个人为立论根据。因此,没有个人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现代人所理解的自由概念,迄今为止各种自由理论的建构都没有偏离个人本位这一维度。而对社会成因作出本源性的阐释正是自由主义用来确认个人优先地位的理论立足点,在这一问题上,孟德斯鸠的立场相反,他反对建立任何有关社会成因的理论图式,无论是建构说还是演化论。在他看来,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在于它是一个既存的事实,这一事实是由法与事物的关系以及社会自身的性质共同构成的,如果偏离这一事实来探讨社会的成因,那将是十分荒谬的。他说:’人们一生下来都是互相结合的,儿子出生在他父亲身边,而且不愿意离开父亲,这就是社会和社会的成因。”[5] (P161)
没有从本源性意义上来阐释社会成因问题,说明孟德斯鸠无意在原初意义上为个人主义建立起一个解释框架;相应地,他也没有借助于原初意义来解释社会发展演化的整体进程。涂尔干批评说,虽然孟德斯鸠没有将所有社会置于同一水平之上,但“他没有觉察到这些不同的社会类型是从同一根源连续不断地发展而来的。”[4] (P52) 他把这一点归结为孟德斯鸠的社会理论中缺乏明晰的进步观念。其实,这里恰恰显示出孟德斯鸠的社会理论中缺乏明晰的进步观念。其实,这里恰恰显示出孟德斯鸠独特的个人观。在孟德斯鸠看来,为什么不同的社会不能被置于相同的水平之上,这是因为它们之间除了环境方面的差别之外,更根本的是它们之间存在着制度与价值目标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不是通过事物的新旧发展显露出来的,而是在对事物之间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比较中得到确认的。因此,不能期盼在古代共和政体中培育个人观念,也不能指望在近代君主政体中消弭个人观念。不能依据从无到有的原则来理解个人观念,因为个人观念就植根于近代民主政治制度之中。
因此,问题仅仅在于,在君主政体中合理的个人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 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它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在君主政体中,个人的欲望、野心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荣誉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连接起来。”“当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利益。”[1] (P25) 在这里,个人的优先地位是明确的,但是,从社会是个既存的共同体这一事实来看,孟德斯鸠所期待的是,个人行为导向一种公益的结果,这种结果具有超个人的社会意义。因此,个人的优先性地位是以承认社会整体高于单个个人这一认知为前提的。这表明,孟德斯鸠的个人主义内涵着对社群价值的认可,他所理解的个人就不是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而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这种认知决定了他必然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定位自由,而不会以个人至上的方式来定位自由。
三、为政治自由确定约束权力的规则
自由观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 当代政治哲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以赛亚·伯林提供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一解释框架来理解自由问题,这是因为人们在这种区分中发现了那种能使道德与功利竞相一致的消极自由概念。虽说孟德斯鸠所倡导的也是一种消极自由,它同样兼有道德与功利的因素,但它主要是指政治自由。这种自由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制的关系;另一是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前者确定了自由的规范性意义,后者解释了政治自由产生的各种途径。这两项内容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处在法律所构成的整体关系之中。
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看法,即自由意味着对法律的遵从。这种看法尽管不错,但却显得流俗。因为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遵从良法,这似乎不会产生疑义;问题是,恶法如何遵从? 19 世纪英国分析法学派的首创者奥斯丁(John Austin) 认为,不仅良法是法、而且“恶法亦法”。按照这种观点来谈论自由对法律的遵从,实际上就等于取消了自由具有的道德含义。虽然孟德斯鸠没有对良法与恶法之分展开讨论,但他明确地肯定了良法所具有的道德内涵。他认为,良法能够产生个人信用和团体信用,能够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在他那里,政治自由是要获得安全,“这种安全从来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1] (P188) 无论是主张“恶法非法”还是主张“恶法亦法”,只要在自由与法律关系上引出了恶法概念,那么,关于“自由是对法律的遵从”这一见识就会显示出它的不足。
首先,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能够以不同方式加以表述和运用的问题。萨托利指出了三种表达式:希腊式,它表现为一种立法方式;罗马式,它近似于英国的法治;自由主义式,即宪政制度。不同的表达式蕴涵着法律与权力之间的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自由的实现与否。其次,法律可能被说成是纯粹意志的产物,也可能被说成是合法推理的产物。但无论怎样说,法律都是人为的,它必定与权力发生关系。根据这两点,人们自然知道,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必然受制于权力。对于孟德斯鸠的自由观来说,如何有效地制约权力是个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正因为如此,他在思考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时,才始终关注着权力的制约问题。他本人推崇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认为这种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它根据分权原则来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这表明,孟德斯鸠对于政治自由的期许是与确定约束权力的规则联系在一起的。
这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在孟德斯鸠之前,洛克等自由主义者把对权力的约束指向了立法权,孟德斯鸠在思考约束权力的规则时,并没有单独地指向立法权。在他看来,任何国家都存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对于单一权力的制约不足以保护政治自由,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构成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1] (P156) 而“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1] (P187) 从这一分权学说中即可发现,包括洛克在内的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多只是从机制和职责范围的角度来思考分权问题,几乎没有人触及到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孟德斯鸠却不同,他的分权主张重点不在分立而在制衡,这是他对于权力问题的一种全新的理解。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1] (P154)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就是孟德斯鸠为政治自由确定的约束权力的基本规则。
分权学说很能反映孟德斯鸠独特的价值论内涵。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孟德斯鸠在自由、平等等价值层面上持相对主义立场,而在权力问题上却采取了绝对主义立场,前者基于历史分析,后者源自理性判断。这说明,孟德斯鸠对于权力绝,对性质的认识超出了狭隘经验的范围。人们通常认为,西方思想家在要求建立刚性的权力制约机制时,都隐含了对人性恶的主观预期和理论预设,这是西方法治社会的认识论基础。这种看法其实不能周全,因为从人性恶中可能产生制约权力的制度性诉求,也可能产生要求服从绝对权力的专制主张。孟德斯鸠是把制约权力的规则与实现政治自由的价值目标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权力制衡是受价值目标牵引的,背离这一点,建立约束权力的规则就会失去真正的价值根据。
四、结语
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中,孟德斯鸠是较早认识到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思想家。不过,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梳理和阐释。也许因为他适中宽和的政治主张没有在社会历史的变革之中产生革命性的作用,从而决定了他的政治哲学理论在现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被重视的程度和所占有的分量,人们会欣然接受他的适中宽和的政治主张,但有可能忽视其政治哲学的社会影响力。
但不管怎么说,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现当代政治哲学研究无法回避的一个论题,孟德斯鸠对于这一论题的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在他之后,现当代政治哲学家对于这一论题的研究大致沿着两条路线展开:一条是托克维尔开创的民主政治路线;另一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路线。托克维尔的基本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基本理论相近,他是在对美国与法国两种不同的民主制度的对比中分辨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差异,并且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论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俩人所处时代不同,托克维尔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了孟德斯鸠原有的观点:一是托克维尔反对孟德斯鸠把不平等视为自由的前提和动力。在他看来,民主就是地位平等,自由不可能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另一是托克维尔除了认识到政治权力的专断性质外,还意识到了自由、平等之类的政治价值也有走向“柔性专制”的危险。自新自由主义产生以来,它的代表人物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等人围绕着自由与平等之优先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场论争是新自由主义内部的一场论争,它涉及到了个人与国家、权利与善、利益分配与公平等当代政治哲学的许多重大问题,在孟德斯鸠时代,这些问题有些被认真思考过,有些则付诸阙如。正因为如此,新自由主义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的论争才显得异常激烈。
从孟德斯鸠到新自由主义,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的理论内涵和它的内在困境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在历史嬗变之中,自由主义沿着一条从追求民主政治到寻求社会主义的轨迹发展,但是,如果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自由主义论者将无法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正义原则。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册[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施特劳斯. 自然权利与历史[M]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涂尔干. 孟德斯鸠与卢梭[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孟德斯鸠. 波斯人信札[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原载《贵州社会科学》200502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