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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试论笛卡尔的哲学方法论体系

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笛卡尔作为欧洲近代唯理论哲学的创始人,特别重视方法问题,认为方法对于探求真理是绝对必要的,寻求真理而没有方法,不仅找不到真理,而且会把谬误当成真理,从而陷入更大的谬误。为此,他在《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方法谈》等著作中,对方法问题进行了系统专门的研究。综合起来,笛卡尔在创立他的唯理论哲学学说的同时,也创立了以普遍怀疑为起点、以心身二元为基础、以数学方法为典范、以分析—综合为基本方法的唯理论的哲学方法论体系。
一、普遍怀疑的方法
普遍怀疑,既是笛卡尔哲学的开端和出发点,又是他的哲学方法论的第一步。他认为,人们在少年时期,由于不能适当地运用理性能力,往往会把一些错误的见解当成真理。因此,要想建立起确实可靠的知识大厦,就必须从根本上重新开始,对它们持怀疑态度,把以前信以为真的一切见解统统清除出去。他说:“我对每一件可以使我怀疑、可以使我不相信的事,都特别加以思考,同时把以前潜入我的心灵的一切错误都通统从我心中拔除干净”。(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46)他不仅怀疑客观世界和感觉经验的真实性,而且怀疑数学真理的可靠性,甚至怀疑上帝存在的真实性。通过怀疑,笛卡尔最后发现,当他对一切进行怀疑时,只有“我在怀疑”本身是无可怀疑的,而怀疑乃是一种思想状态,既然我在思想,必然有一个“在想这件事的‘我’”,因为思想必须有思想的承担者—“自我”的存在。这样,笛卡尔就由普遍怀疑得出了“我思故我在”这条“连怀疑派的任何一条最狂妄的假定都不能使它发生动摇”的真理,并把它作为“所研求的哲学的第一条原理”(同上书,第148)
由此可见,笛卡尔式的怀疑,是一种方法上的怀疑。他从怀疑出发,并不是像怀疑论者那样为了怀疑而怀疑,而是为了获得确定性而怀疑,他把怀疑看作为了获得确实可靠的原则所必需的条件和方法。正如他本人所说,他的普遍怀疑,“并不是模仿那些为怀疑而怀疑并且装作永远犹疑不决的怀疑派,因为正好相反,我的整个计划只是要为自己寻求确信的理由,把浮土和沙子排除,以便找出岩石或粘土来”(同上书,第146)。因而,笛卡尔式的怀疑,既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怀疑学派的怀疑主义,也不同于后来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的怀疑论学说。
皮浪和恩披里柯等古代怀疑论者,不仅怀疑存在本身,认为“我们谁都不知道任何事物,甚至于不知道‘我们究竟是知道某物还是什么都不知道’。我们也不知道是不是有东西存在气(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41)而且怀疑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为一切感觉和意见都是相对的,感觉和理性相结合的结果同样也不能使人们获得真理,人们对于一个事物的意见永远不会达到一致,只能陷入永无休止的争论之中。为此,他们采取了对任何言行都不置可否、对一切都漠不关心的态度,放弃一切判断,避免一切争论,以求心灵之宁静。这种怀疑主义实则是一种消极的怀疑论,它由认识上的相对主义走向了认识上的虚无主义和逃避主义。尽管它对批判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各种独断论观点曾起到过一定积极作用,但它的消极态度最终却阻碍了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认识。
休谟也是一位典型的怀疑论者。他的怀疑论既是本体论的怀疑主义,也是认识论的怀疑主义。他不仅怀疑物质、自我、上帝等实体的存在,而且怀疑人类理性的权威,怀疑经验论的力量,怀疑我们认识和把握自然界的能力。休谟的怀疑论同笛卡尔的怀疑论有着原则的区别,它是一种认识终点上的怀疑,而不是认识起点上的怀疑。休谟在他的怀疑论中表现出了一种理智上的迷惑、沮丧甚至绝望的情绪,表明经验论的独断论已走进了死胡同,它在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可知论。
上述怀疑主义学说,都是消级的怀疑论,在这里,怀疑被绝对化了,超出了自身,使理性的武器反对理性自身,最终不能得出任何建设性的结论,只能导致认识上的虚无主义和不可知论。这种怀疑论是生长在哲学之树上的“不结果实的智慧之花”。而笛卡尔则重新锻造怀疑论这一思想武器,由此来达到对事物的确实可靠的认识,并借此来摧毁自文艺复兴以来日渐风行的怀疑主义的虚无主义。在这一点上,笛卡尔的怀疑论同奥古斯丁的怀疑论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奥古斯丁也是以怀疑论作为他的哲学知识的出发点,并力求通过怀疑达到确定。他反对古希腊—罗马时期学园派哲学家们的那种“越超不前的疏懒状态”的怀疑论,认为怀疑这个基本事实已经内在地包含着确定性的真理,因为怀疑本身已经表明怀疑者的存在,即当我怀疑时,我知道我作为怀疑者,是存在的,否则,也就无从怀疑了。“在怀疑的时候,至少你知道自己存在着。”(奥古斯丁:《论幸福生活》第2卷,第2章第7)但我们应该看到,奥古斯丁虽然也通过怀疑推论出了自我的存在来,但他与笛卡尔对“我思故我在”的论证之间存在着实质的区别。奥古斯丁的目的在于通过怀疑来求证抽象的自我的存在,即他抛开人的理性,借助“超自然之光”的神秘思维,证明人和上帝联在一起的本体论存在;而笛卡尔则力图通过“自然之光”即理性自身来肯定人的理性能力,肯定作为思维主体的人的具体的存在。
笛卡尔把普遍怀疑的方法作为他的哲学方法论体系的起点,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必然性的。因为,只有通过怀疑,才能摆脱中世纪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的羁绊,才能克服一切陈腐的偏见,为新的哲学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只有通过怀疑,由怀疑达到确定,才能为新的哲学奠定坚实的基础。因而,“笛卡尔的怀疑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怀疑,不是既可以从它开始,也可以不从它开始;它是一种从他的哲学原理中必然产生出来的方法,是用以认识他的哲学原理的唯一手段”。(《费尔巴哈哲学史著作选》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64)
二、心身二分法
心身二元论既是笛卡尔哲学学说的主要内容,又是他的哲学方法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笛卡尔的二元论时,往往将它作为一种错误的理论,进行简单的批判后予以抛弃,而没有看到这一学说在方法论上的意义。
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确立了“自我”的存在以后,进一步指出,“我”或“自我”并不是指人的身体,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实体,它的本质是思维,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物质性的东西,甚至可以脱离人的肉体而存在。他说:“我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全部本质或本性只是思想,它并不需要任何地点以便存在,也不依赖任何物质性的东西;因此这个‘我’,亦即我赖以成为我的那个心灵,是与身体完全不同的,……纵然身体并不存在,心灵也仍然不失其为心灵。”(《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148)在他看来,心灵实体的本性是能思想,是能动的,物质实体的本性是有广延,是被动的;心灵实体是不可分的,物质实体是无限可分的;心灵不占有空间,没有广延,物质有广延而不能思想。心灵与物质两个实体彼此独立,相互平行,互不影响,性质完全不同。这样,笛卡尔将心灵与物质绝对对立起来,从而形成了欧洲哲学史上典型的实体二元论。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是一个由心灵和肉体有机地构成的整体,而笛卡尔为什么要违背日常经验,硬性地将心灵和肉体加以区分,并使它们对立起来呢?对此,他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对第二组反驳的答辩中,曾简略地回答过。他说,人们之所以无法清楚明白地获得关于上帝和灵魂的知识,首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于属于精神的东西的观念,总是同可感觉的东西掺混在一起,感觉的模糊混乱,妨碍了对心灵的清楚可靠的认识。因此,“为了很好地理解非物质的或形而上的东西,必须把精神从感官摆脱出来”(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5)。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办法,就是把精神性的东西同物质性的东西加以区分。
这固然是笛卡尔采取心身二分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不是全部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刻的原因。他一方面认为物质的本性是广延,其中不包含任何精神性的东西,另一方面认为心灵的本质只是思维,其中不包含任何物质性的东西。这样就把世界划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体系,一个是广延的体系,即物质体系,一个是思维的体系,即精神的体系,前者是物理学(即自然哲学)研究的对象,后者是形而上学(即认识论)研究的对象。借此,笛卡尔就把他的物理学和形而上学完全分开了。这一区分,对于他的认识论和物理学的各自独立发展,产生了极为有利的影响。
首先,在认识论方面,笛卡尔的心身二分法为他寻找一条摆脱和克服经验论缺陷的新路,提供了依据。笛卡尔否认感性认识的可靠性,认为感性认识无法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人们要获得确实可靠的知识,就必须使精神从感觉经验中摆脱出来。既然心与身、思维与存在之间不能相互作用,人们也就无法通过经验获得对事物的可靠认识,要获得可靠的认识,就只能求助于理性自身,通过理性直观和演绎来获得。这就使得笛卡尔的认识论带有了明显的唯理论特征。同时,笛卡尔采取心身二分法更是为了捍卫和宣扬人类理性的自由。在古希腊时期,思维和存在还处在未分化时期,它们之间的统一是直接的同一。一些哲学家认为,灵魂是由空气形成的,“灵魂就是空气”;而原子论哲学家们则认为灵魂是由精细圆滑的原子构成的,灵魂是“一种原始的、不可分的物体”。在他们看来,心与物的区别与其说是种类上的区别,不如说是程度上的区别。因此,文艺复兴时期,当伽利略等科学家们表明他们的力学原则足以提供一个说明空间中万事万物的机械论,他们又试图进一步扩大力学原则的适用范围,用它来说明人的精神现象。笛卡尔作为一个科学家,他很自然地接受了力学原则,并用它来解释自然现象;而作为一个哲学家,他又力图避免把在外部世界解释中取得辉煌胜利的力学原则也应用于对内部世界的理解上。他认为,人的精神活动机制与机械钟表完全不同。人的精神世界不仅在质上完全不同于物质世界,而且在存在上和运动过程上也与物质世界完全分离,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种类的因果关系。因此,精神世界应有自己的独特的、与机械规律不同的规律,而寻找支配精神世界的这些独特规律,就成了笛卡尔哲学的一个重要使命。这样,笛卡尔就为人类理性赢得了更大的自由。
其次,在自然哲学(即物理学)中,心身二分法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既然物质与心灵是相互对立的,物质之内不包含任何精神性的东西,精神性的东西也不会对物质世界产生任何影响,因而,在他的物理学中,包括人体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被看成是一个可以按照数学和力学原则加以描述和说明的纯粹的物质世界,其中,除了按照规律运动着的物体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东西。这样,就将所有的目的论和神学因素从对自然界的解释中剔除出去,为按照自然本身的面貌来解释自然界,提供了可能。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他的物理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笛卡尔在其物理学中认为物质具有独立的创造力,并把机械运动看做是物质生命的表现。他把他的物理学和他的形而上学完全分开。在他的物理学的范围内,物质是唯一的实体,是存在和认识的唯一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0)并把他的唯物主义学说称为“真正的法国自然科学的财产”。
笛卡尔在其哲学体系中,基本上坚持了这种心身二分法,而当他为了照顾日常经验,试图将心身、精神与物质结合起来(在他的形而上学中,上帝被认为是二者的结合点)时,心身二分法的哲学方法论意义,就丧失了。
三、数学方法
笛卡尔非常重视数学方法的意义,他把数学作为思维明晰性和可靠性的典范,并试图用数学原则去建构他的哲学体系。强调数学方法的意义,是笛卡尔哲学方法论的一个显著特征。
文艺复兴以来,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以及数学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大量应用,数学方法的意义,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数学家路加·帕乔里曾把数学称作“可以运用于一切事物的普遍规律”。达·芬奇把数学方法应用于自然科学研究中,并把数学作为科学论断的真理性的标准,认为凡是不能运用数学的地方,凡是跟数学没有关系的地方,在那里科学也就没有任何可靠性。伽利略也说,如果不首先掌握它的数学语言,大自然之书是无法理解的。正是在这一传统的影响下,当人们将研究兴趣从自然转向哲学时,数学方法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带进了哲学研究之中。
在笛卡尔之前,也曾有人试图将数学方法引入哲学研究之中,但都未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功。在这方面,笛卡尔是第一个成功者。“他依据这个方法首先在数学中把古人无法接近而今人又仅能期冀的真理从黑暗引入光明,然后给哲学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并且示范地指明了绝大部分真理都可以用数学的程序和确定性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斯宾诺莎:《笛卡尔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
数学是唯一使笛卡尔真正感到满意的学科。他曾不止一次地说,他最喜欢数学,因为它的证明具有可靠性,它是“一切学科的源泉”,是“通往其他科学的途径”。因此,数学应当作为其他学科的典范。然而,笛卡尔所注重的只是数学的方法,而不是它的结果,他甚至对纯粹数学也不重视。他认为,像数学家们那样忙于单纯的数字和虚构的图形,以搬弄这种无聊的东西为满足,再也没有比这样做更加徒劳无益的了。相反,如果人们能够适当地运用数学方法,是可以获得确实可靠的知识的。“算术和几何之所以远比一切其他学科确实可靠,是因为,只有算术和几何研究的对象既纯粹而又单纯,绝对不会误信经验已经证明不确实的东西,只有算术和几何完完全全是理性演绎而得的结论。这就是说,算术和几何极为一目了然、极其容易掌握,研究的对象也恰恰符合我们的要求,除非掉以轻心,看来,人是不可能在这两门学科中失误的。……探求真理正道的人,对于任何事物,如果不能获得相当于算术和几何那样的确信,就不要去考虑它”。(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7)可见,笛卡尔所推崇的,既不是根据数学方法对事物进行确定的量化研究,也不是对事物进行精确的数学统计,而是数学推理的严密性和结论的精确性。
我们知道,数学的方法是一种“公理的方法”。数学中的命题、公式都要严格地从逻辑上加以证明以后才能确立。数学推理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则,以保证从某一前提出发导出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准确无误的。所以,运用数学方法从已知的量和关系推求未知的量和关系时,就具有逻辑上的可靠性。在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数学方法是一种有效地进行推理和逻辑证明的工具。鉴于此,恩格斯把数学称为“辩证的辅助工具和表现方式”。马克思也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了数学之后,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
数学方法所具有的这种高度的抽象性、广泛的应用性,尤其是严密的逻辑性,满足了笛卡尔寻求具有确实性和必然性的知识的需要。他始终把数学方法作为哲学方法的典范,并把它应用于哲学推理之中,同时还以数学的精确性来考察知识的可靠性,只把那些具有数学结论的可靠性的知识归于真正知识的范围之中。可见,数学方法是笛卡尔哲学方法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分析—综合的方法
分析—综合的方法,既是对以上方法,特别是数学方法的运用,又是他用来直接认识对象和获得知识的根本方法。
在笛卡尔那里,所谓方法,就是指那些能够正确指导我们怎样运角心灵进行直观和演绎,以达到对一切事物的认识的具体原则。“我所说的方法,是指确定的、容易掌握的原则,凡是准确遵行这些原则的人,今后再也不会把谬误当作真理,再也不会徒劳无功瞎干一通而消耗心智,只会逐步使其学识增长不已,从而达到真正认识心智所能认识的一切事物。”(《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第14)他在《方法谈》一书中,归纳出了四条基本原则。在这里,我们就根据这四条原则,简略地考察一下笛卡尔的分析—综合的方法。
1、“决不把任何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其为真的东西当作真的加以接受,也就是说,小心避免仓卒的判断和偏见,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进我的判断之中。”(《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144页。以下三原则同此)
这一条原则所涉及的是确定性原则,它上承普遍怀疑的方法。既然我们不能把虚假的观念和偏见作为认识的前提加以接受,那么就必须通过普遍怀疑的方法,对这些观念和认识进行理性审查。其目的,并不是把一切都统统排除掉,相反,“我们排斥的是仅仅知其或然的一切知识,主张仅仅相信已经充分知晓、无可置疑的事物”(《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第4),然后以此作为知识的起点,推论出其他知识来。在笛卡尔看来,符合“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这一条件的,只有理性直观以及它通过记忆的传递所保证的演绎推理。前者指的是我存在、我思想、上帝存在、数学公理等天赋观念,这些观念都是人们生而具有的,不能靠感觉经验认识它们,只能靠理性直观,从人的理性光芒中产生出来。后者虽然是推理的结论,但由于它与原因之间关系比较直接,是通过思维一目了然地直观每一事物这样一个持续而丝毫也不间断的过程,从已知真实的原理中演绎出来的,因而也具有不证自明性和确实可靠性。例如,我们不仅可以通过直观得出2+2=43+1=4,而且也可以得出2+2的和等于3+1的和这一必然的结论。笛卡尔把由此得出的结论称为“全面通观”的结果。发现这些确实可靠的观念,是进行正确认识和推理的第一步。
笛卡尔在这里所说的那些确定无疑的观念,都是关于简单事物的观念,他认为,只有简单的事物,才易于被认识,在我们对它进行直观时,才不会出现谬误。然而,我们在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时,所面对的往往是一些复杂的事物。那么,如何对它们进行研究呢?笛卡尔提出了他的第二条原则。
2、“把我所考察的每一个难题,都尽可能地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而且适于加以圆满解决的程度为止。”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分析,即分解对象,从对象中透析出它所包含的一切东西,以发现结果是取决于原因的。笛卡尔对“分析”这一概念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它不是外延的分析,而是内涵的分析,即不是从一般到特殊或个别,如把“人”分为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白种人又分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而是从个别或特殊到一般,如从“苏格拉底”这个人可以分析出物体性、活动性、理性等一切人的共性。通过这种内涵的分析,把特殊概念所包含的性质分析出来,形成一个新概念,然后再对这个新概念进行分析,从而形成一个更新的概念;与此同时,把对象中的非本质的和非主流的因素排除掉,直到形成一个最简单最清楚的概念为止。笛卡尔认为,不管我们通过分析达到什么样的概念,它都必须具有“纯粹而简单”的性质,即无需凭借任何他物,仅靠我们内心的理性光芒便可直观。
一旦这一过程完成以后,就可以回过头来,从这些简单清楚的概念出发,通过综合,推论出新的结论来。这就是第三条原则的内容。
3、“按照次序引导我的思想,以便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逐步上升到对复杂的对象的认识,即便是好些彼此之间并没有自然的先后次序的对象,我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
笛卡尔对“次序”,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他把次序大体分为概念排列次序和认识次序。概念排列次序,是指“最先提出的东西应该是用不着后面的东西的帮助就能认识;后面的东西应该是这样地处理,即必须只能被前面的东西所证明。”《(第一哲学沉思集》,第157)而认识的次序是“把混乱暧昧的命题逐级简化为其他较单纯的命题,然后从直观一切命题中最单纯的那些出发,试行同样逐级上升到认识其他一切命题。”(《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第21)笛卡尔在本原则中所说的“次序”,指的就是认识次序的后半部分,即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出发,逐步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他把这种方法称作“综合”。它的方向与上一条原则中的分析法正好相反,在分析法中,是沿着向下的方向,从复杂的对象中透析出最简单、最易认识的对象;在综合法中,是沿着向上的方向,即从作为分析的结果的简单对象出发,逐步将分析过程中所排除掉的个别的或特殊的东西恢复起来,经过一个持续而不间断的过程,从已知真实的原理中演绎出新的结论来,最后达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由于结论已经包含在它的前提里面,因此,只要起始原理正确,那么结论也就必然具有确实可靠性。综合法是获得具有确实可靠性的新知识的重要方法,也是“最确实可靠的途径”之一,一切“较远的推论是仅仅通过演绎而获得”的。
在演绎过程中,由起始原理到得出结论,中间往往要经过很多环节,要使用很多定义、公理、定理等,而且要认识的对象越复杂,中间环节就越多。为了不至于在这类推理过程中出现错误,笛卡尔提出了他的第四条原则。
4、“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使我确信毫无遗漏。”要获得确实可靠的结论,必须以毫无间断的连续的思维运动,逐一全部审视我们所要探求的一切环节。但往往由于环节过多,我们无法全部予以通观,最后看不清起始原理与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时,有些人急于从较远的原理中得出结论,并不通观整个系列的中间环节,轻率地跳过若干环节,打破了思维的连续性,从而影响了结论的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列举就成为必要的了。列举分为完全列举、各别列举和充足列举三种。笛卡尔认为,由于要研究的对象数量大,如果一一列举有关的每一个事物,既耗费精力,又没有必要,因此他所说的列举指的是充足列举。充足列举应该是完全的,丝毫不能遗漏任何东西;充足列举应该是有序的,即有秩序地详审一切事物,“把它们全都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归入一定的类别,那就只需准确察看清楚其中单独一个事物”,即可达到预期目的。
以上四条原则,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它们在同一认识过程中,分别执行着不同的功能,最终共同达到对客观必然性的知识的认识。
至此,笛卡尔就建立起了完整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在笛卡尔哲学中,方法和内容是直接同一的,没有方法就没有内容。而他的整个哲学的全部积极价值和理论贡献,都直接地体现在他的哲学方法中。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笛卡尔的哲学方法,对理解和评价笛卡尔的哲学思想,是极为必要的。因此,在研究笛卡尔哲学时,绝不能忽略对笛卡尔哲学方法论的研究。
 
(原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4。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