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心既被主体着色,又被客体着色”,“它表现出意识与非意识这二者的特性”,也就等于说,心是被主体和客体、意识和非意识双重规定的。这样,在认知活动中所产生的认知模式信息便不仅被客体信息所中介,而且还被感官和心的非意识性的生理信息结构所中介,另外还被主体先已形成的意识性的认知信息结构所中介。这样,在认知活动中所产生的认知模式信息便是在三重信息的匹配、整合和重构过程中形成的。这三重信息便是:作为客体的对象信息、作为主体生理结构的信息、作为主体认识结构的信息。我们这样的解读,恰恰与当代信息哲学关于认识发生的一般过程和机制的相关学说相一致。
因为所有的认知对象的信息都在心中聚集,都为心着色,这便赋予了心以多重色彩。而这多重色彩的信息在心中又不可能是互不相干的各自孤立独在的,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匹配、整合和重构的相互作用。这样,心中的信息便会产生一个具有整体存在性的特定形态。就如同利用各种材料建构一所具有整体形态的房子那样。另外,这所具有整体形态的房子又不是为房子自己设计的,它要服务于另外的享受者和解脱者。而相对于心而言,这个另外的享受者和解脱者便是神我(自我意识)。这样,心通过对众多认知对象信息的整合性建构,为神我创造了一个具有整体形态的综合认识结构,而这个综合认识结构又会为后续的认知活动提供实质性的信息背景参照。在后续的认知活动过程中,新的对象信息又会被整合到这个信息参照背景中,从而构成个体综合认知结构的不断改变,而改变了的综合认知结构又会产生新的认知方式,这就构成了个体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这里的论述所揭示的观点和理论,在《瑜伽经》的某些相关论述中,已经或多或少的、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来了。
《瑜伽经》中写道:
心为另一物(存在),因为它被无数熏习(赋予多种色彩),还因为它通过聚合而发生作用。〖心被无数熏习赋予多种色彩。因而,它必定为另一物存在,即为了取得另一物的享受和解脱,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它通过聚合而发生作用,如同一个通过各种材料合在一起的、表现为(一定)形态的房子不是为其自身存在一样,通过一个以上述的事物聚在一起而表现出特定形态的心也是如此。快乐的心的现象不是为了自身存在,知识也不是为了自身而存在。与此相反,这些都是为了另一物而存在。那另一物就是神我。——毗耶舍注〗
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心看作是神经和脑,把这里的神我看作是主体的自我意识,那么,我们从《瑜伽经》的相关论述中所可能解读出来的丰富观点和思想,便不再可能是我们的随意杜撰和强加于古人了。当然,我们还有必要指出,任何意义上的神我的不变性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认知结构的变化和发展直接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意识能力和方式的变化和发展。在一个活着的、从事积极的认知和思维活动的人那里,从来不可能有什么僵死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方式。
【参考文献】
[1]姚卫群编译:《古印度六派哲学经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原载:《世界哲学》,2009年第三期。录入编辑: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