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托马斯自然法理论中“四法”的关系来看, 上帝(永恒法) 参与人的道德生活无所不在。永恒法是一种在上帝理智内的智慧原则, 藉此原则, 上帝引导一切受造物的行为及活动, 使之朝向整个宇宙公益。按照托马斯, 上帝未创造宇宙之前, 脑海中已经有了万物的模型、万物的本性及用途, 就如同画家或建筑师事先绘出了一个蓝图, 之后便按此图把在脑海中的计划付之实行。待到万物被造后, 万物按照上帝原先为其所规定的法则生存、活动, 因此, 各物才能有条不紊、有计划地“各走各的路”, 并且永久如此, 决不更改。根据托马斯的理论, 永恒法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 恒久不变性。因为上帝不会有错, 上帝也不会犯错, 上帝的知识是绝对有效、可靠及绝对不能错的。万物应守的原则既是神所制定的, 就不能错, 也就无需更改。第二, 永恒法是所有伦理道德的最高原则。一切法律及道德律的基础、行为的好坏都以此法为依凭。一切法律的合理或不合理, 完全在于是否与此永恒法相符合。不仅如此, 所有合理之法都是此永恒法的分支, 即都是渊源于此法。第三, 一切受造物都受此法的管辖。无灵之物天生注定应按照此法而生存、行动。人为万物之灵, 有理性及自由意志,但也应自由地、明智地服从此法。如果人滥用自由, 违反此法的引导及诫命, 则一定要受到处罚, 即受此法的报复与制裁。
托马斯认为, 永恒法是根本, 其它法最终都离不开永恒法。自然法不过是理性受造物所应遵守的永恒法的一部分。上帝将人应守之永恒法的一部分烙在人的心里, 使人顺着此法而达到最后目的。上帝早就知道何为人性所合宜及适当之物, 当尚存在于神的理智里时为永恒法。在造人之时, 上帝就把此法注入人的本性之内, 因此, 人一生下来就受此法的管辖。等到能运用理智时, 人就知道自然法的首要诫命: 趋善避恶。人人都有服从此法的义务, 如果违反此法, 必然会受神的报复法的制裁。托马斯认为, 自然法中有一些法, 特别是那些次要的自然法, 本身不太明显, 人不认识这些法乃因受了私欲偏情的蒙蔽或因为坏的风俗习惯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 人为了能循规蹈矩, 除了自然法之外, 还需要启示法——神法。特别是, 在托马斯看来, 人生的目的不但应求今生的幸福, 而且应求来世的永生。而要达到来世的永生, 人必须遵守神所公布的超自然法——神法。人定法在托马斯这里指的是为公共及现世福利而由管理社会者颁布的合理的命令。由托马斯给人定法所下的这个定义, 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人定法至少要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法的目的是为公共福利(目的因) ; 第二, 由合法的人或集团所立(动力因) ; 第三, 所命令之事是合情合理的(质料因) ; 第四, 要看守法者的能力、条件、情形, 该法是否能合理地被遵守(形式因) 。总之, 合理的人定法以不相反于自然法及启示的神法为原则。
在托马斯的自然法理论中, “永恒法”是上帝据以调整所有行为和运动的律法, 它与上帝的全智同一。自然法是道德准则的来源, 是永恒法在人身上的体现, 是人类理性制订一般的或具体的道德准则的依据。自然法是与人性相符相称的东西; 自然法规定之于实践理性犹如科学第一原则之于思辨理性; 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趋善避恶) 是不可改变的。同时, 自然法也是国家法(人定法) 的来源与依据。这表明, 上帝(永恒法) 参与人的道德生活是无所不在的。上帝自身以特殊的自然属性(道德良知、趋善避恶的道德真理等) 的形式直接表现在人身上, 人的自由行动的能力(包括自由意志在内) 因之源于上帝的恩赐。道德行为的内容也是上帝以诫命的形式事先规定了的(神法和人定法) 。从形式上看, 托马斯强调人的道德自主和自由; 但事实上, 从其自然法思想所包含的神学思想的角度看, 人的理智良知和由理智推动的自由意志在道德实践中所占的份量很少。怎样把向善的自然倾向引向相应的律法(永恒法或圣经的规范性准则) , 对神学伦理学来说是一个至关重大的问题。托马斯特别强调人在这一点上的无能以及人的理性的无力, 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借助于上帝的神恩。
“托马斯在此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吸收到神学中来, 但是他又给自然法打上了神学的印记,把自然法说成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从而也就把自然法的起源放到了神身上”。(张传有, 第111页)永恒法虽然与上帝的全智同一, 然而, 因为上帝的永恒法只是对人的道德生活的间接参与, 是通过自然法起作用的, 所以, 将人的向善的自然倾向引向相应的律法尚需以上帝的直接参与加以补充。人们对于永恒法的认知, 并非是由永恒法本身, 而是由其它的法律、由永恒法的效果开始的。而且, 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达到这种认知, 因为并非所有的人皆能从效果推出原因。神恩就能够帮助人们接受并相信人的理性不可能领悟到的上帝的最高善和最高幸福, 而沾染上原罪的人类急切地需要神恩。有了神恩的帮助, 人们能立即、瞬间地掌握理性需要长期努力才能推论(论证) 的那些东西。神恩赋予人执行律法的力量, 保证合乎道德的生活所完全必需的坚定性、毅力和恒心。神恩还是人追求善的源泉和人的道德努力最终获得最高幸福的保证。神恩实质上成了信仰和理性连结的桥梁。
律法理论和神恩思想构成了托马斯自然法理论魔术般的涵摄力量。托马斯借此将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连接”在了一起。律法理论和神恩思想论证了“通常的善”和以神恩为其原因的“至善”之间的一致, 同时也论证了人的理性不过是上帝的理性的不完善的阶段。托马斯认为, 人的理性是自然的, 人首先是通过自然理性的努力争取实现自己的目的, 但人很难仅靠理性得救; 人靠神恩而获得启示, 且最终还要有神恩的帮助。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托马斯自然法思想的实质, 可以引用托马斯的那句名言: 神恩并不摧毁自然, 它只是成全自然。由理性之光启示的道德法则(自然法) 体现了信仰之光启示的神圣律法, 在理性之光和信仰之光的辉映中人的美德、人的理性和知识获得了肯定。自然最终是用以达到恩典这一更高目的的工具。总之, 对于托马斯来讲, 自然法是人类向神恩之永恒至福攀登的一个阶梯, 上帝是宇宙和神圣的永恒秩序的最牢固终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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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Summ a Theologica, Volume I, II and III, trans. by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Revised by Daniel J. Sullivan, William Benton, Encylopdia Britannica, Inc. .
(原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9期。录入编辑:神秘岛)